标志牌制作安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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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字宣传标语制作安装合同
甲方:阳曲县林业局
乙方:太原市腾元光电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甲方因义务植树基地工程建设的需要,将金属字宣传标语委托乙方施工,为明确双方的相关权利和义务,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双方经自愿协商,本着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签定本合同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程名称及内容
工程名称:金属字宣传标语制作安装施工
工程内容、规格:详见下表
第二条金属字宣传标语内容及质量要求
制作“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十个大字。
字采用12mm厚的优质镀锌板为基材,经过焊边加工成大黑体字后在其表面喷黄色汽车烤漆,背面采用斜支撑抗风阻固定方式固定,用热镀锌抱箍固定于立柱上。立柱采用直径63mm的优质加厚镀锌管,所有外露钢结构件要热浸镀锌处理。金属字安装完成后抗风能力不低于8级。
第三条施工地点
阳曲县东黄水镇红峗山义务植树基地
第四条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
4.1工程合同价款总额:
(大写)柒万陆仟贰佰伍拾贰元整(¥:76252元)
4.2乙方将本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制作、安装施工完毕后两日内
验收,验收合格后按审计结果一次性支付工程款给乙方。
第五条制作安装施工期限
合同生效后乙方开始施工,2018年4月30日前施工完毕。
第六条工程验收
6.1凭甲方认可的施工图及报价单作为验收依据。
6.2乙方制作,安装施工完毕后,由双方组织人员共同验收。
第七条乙方的违约责任
7.1乙方应按合同规定的质量、设计方案的规格、数量完成工作,否则应承担返工责任。
第八条甲方的违约责任
8.1中途变更设计方案、规格、质量、数量等,因此而造成的工程量按实计算,工期经甲方批准后顺延;
8.2中途解除合同,造成乙方损失的,应按乙方损失的全额赔偿;
第九条其他事项
乙方必须严格按国家有关安全规定及操作规程组织施工,乙方在施工过程中,造成人身伤害、机械及其他事故均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所有费用。乙方制作、安装、施工的工作成果质量保证期为五年,质保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非人为原因损坏)由乙方进行免费维修,保证甲方正常使用。
第十条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签定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单位负责人(签字):
委托代表人(签字):委托代表人(签字):
合同签定时间:年月日
红峗山义务植树基地广告字工程报价单(广告字规格:2.2米*2.4米*10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