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安全评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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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局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办法

海事局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办法

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海通航[2007]629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通航安全评估工作,促进水运经济科学发展,我局研究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使通航安全评估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水上活动对通航安全的影响,维护通航秩序,保护通航资源,保障航行安全,促进水运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海域、内河通航水域内,对通航安全有重大影响的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而开展的通航安全技术评估工作。

第三条下列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项目对通航安全有重大影响时需要进行通航安全评估:(一)建设桥梁、索道、架空电缆等跨越类建筑物;(二)建设码头、船坞、船台等港口类建筑物;(三)建设船闸、水闸、坝、浮桥等拦海(河)类水工建筑物;(四)建设水下电缆、管道、隧道等穿越类水工建筑物;(五)设置海上平台、系船浮简单(多)点系泊、养殖网架、人工岛、鱼礁、导管架等孤立类水工建筑物;(六)设置、构筑水下丁坝、潜坝、护滩带、抛石护岸等航道、河道整治建筑物;(七)建设取水口、滑道、下河坡道等设施和构筑物;(八)航道疏浚、航标、锚地、泊区等港口类建设;(九)沉船沉物打捞;(十)其他影响通航水域交通安全或对通航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水上水下活动。

第四条海事管理机构依据管理职责对通航安全评估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全国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工作。

具体负责由交通部批准或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或国务院及以上有关部门批准的跨国、跨省以及特大型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项目的通航安全评估工作,组织、主持《通航安全评估报告》(以下简称《报告》)的专家评审会议。

(整理)港口安全评价管理办法

(整理)港口安全评价管理办法

港口安全评价管理办法日期:2007-12-19关于印发《港口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交通部文件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交人劳发[2004]462号关于印发《港口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港航(港口)管理局、海事局、港务局(港务集团公司)及有关单位: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规范港口建设工程项目和生产系统的安全评价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交通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共同制定了《港口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现予印发。

请你们结合本地区(单位)的具体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交通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二00四年八月二十日港口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和促进港口安全生产,规范港口建设工程项目和港口生产系统的安全评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沿海与内河港口(不包括渔港、军港)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港口建设项目)及港口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评价管理工作。

第三条港口安全评价是以实现港口建设项目和港口生产系统的安全为目的,应用安全系统工程原理和方法,对港口建设项目和生产系统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辩识与分析,判断建设项目、生产系统发生安全事故的可能性及其严重程度,为制定港口建设与生产的安全对策措施以及进行安全生产监察提供科学依据。

安全评价包括港口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以及港口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现状评价、专项安全评价。

第四条港口建设和生产经营单位可自主选择熟悉港口生产经营设备、设施及装卸工艺的安全评价机构承担评价项目,逐步建立招投标机制,鼓励评价机构间的公平竞争,促进评价工作的良性发展。

港口管理制度规定(3篇)

港口管理制度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港口管理,保障港口安全、高效、有序运行,促进港口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港口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港口的管理活动,包括港口建设、运营、使用、维护、安全保障等。

第三条港口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三)高效运营、优质服务;(四)依法行政、公平公正;(五)科技进步、创新发展。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港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管理工作。

第二章港口规划与建设第五条港口规划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国土空间规划、交通运输发展规划和港口布局规划。

第六条港口建设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符合港口规划,确保港口功能定位和布局合理;(二)符合环保要求,减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三)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港口设施水平;(四)注重节能降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五)保障港口安全,提高抗风险能力。

第七条港口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投标,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第八条港口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章港口运营与管理第九条港口运营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经营,诚实守信;(二)公开透明,服务优质;(三)注重节能减排,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四)加强安全生产,保障港口作业安全;(五)积极参与国际竞争,提升港口竞争力。

第十条港口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二)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和设备;(三)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四)有合格的从业人员;(五)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第十一条港口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下制度:(一)安全生产责任制;(二)服务质量标准;(三)环境保护制度;(四)应急预案;(五)客户投诉处理制度。

第十二条港口企业应当加强以下管理:(一)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业务水平;(二)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确保正常运行;(三)对作业现场进行巡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四)对客户进行服务,提高客户满意度;(五)加强内部管理,提高企业效益。

浙江省港口工程质量评定操作办法

浙江省港口工程质量评定操作办法

浙江省港⼝⼯程质量评定操作办法附件1浙江省港⼝⼯程质量评定操作办法⼀、基本要求(⼀)港⼝⼯程质量评定由负责该项⽬的建设单位组织实施。

(⼆)港⼝⼯程质量评定包括交⼯质量评定和竣⼯质量评定。

质量评定⼯作内容包括⼯程实体检测、外观检查、质量保证资料审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符合性审查和评定打分。

(三)建设单位应当督促施⼯、监理等相关从业单位加强质量管理,及时对⼯程质量进⾏实体检测和外观检查。

建设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委托检测单位进⾏实体检测和外观检查。

建设单位应组织对码头⼯程桩基础和混凝⼟主要构件(防腐前)、软⼟地基处理、房建⼯程基础和主体(装饰前)等关键⼯序或隐蔽⼯程进⾏中间检测。

建设单位组织或委托的检测和检查结果均可作为竣(交)⼯质量评定依据。

建设单位应根据检测和检查情况每季度向交通运输⾏政主管部门、港⼝管理部门、监督机构报告⼯程项⽬的质量状况。

(四)港⼝⼯程竣(交)⼯质量评定实⾏备案管理,质量评定备案管理程序如下:1.⼯程开⼯后,竣(交)⼯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相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试验检测单位进⾏⼯程实体检测和外观检查,⽔深断⾯图检测应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进⾏⽔深断⾯图测绘。

建设单位应将拟委托的试验检测单位报主管监督机构备案。

2.试验检测单位应当编制实体检测和外观检查的检测⽅案;建设单位应组织检测⽅案的专家审查,并将修改完善后的检测⽅案报主管监督机构备案。

3.实体检测和外观检查完成后,试验检测单位应出具⼯程实体检测报告和外观检查报告。

建设单位应在质量评定前10天,将⼯程实体检测报告和外观检查报告报主管监督机构备案。

4.建设单位应根据⼯程实体检测报告、外观检查报告、内业资料审查和⼯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符合性审查的情况,对⼯程质量进⾏评定,出具⼯程质量评定报告。

⼯程质量评定前,建设单位应根据实体检测报告和外观检查报告对每个单位⼯程进⾏现场复核,若建设单位发现有⼯程实体质量不合格情况或存在重⼤质量安全隐患的,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修复或返⼯。

港口安全管理规定办法

港口安全管理规定办法

港口安全管理规定办法港口平安管理规定港口危急货物平安管理规定(征求看法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港口危急货物管理,预防和削减危急货物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平安,庇护环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危急化学品平安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规矩和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急货物的港口建设项目平安监督管理和危急货物港口作业适用本规定。

前款所称港口作业包括在港口内装卸、过驳、储存危急货物,以及对危急货物集装箱举行装拆箱等作业。

第三条港口危急货物平安管理坚持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平安生产主体责任。

第四条交通运送部主管全国港口危急货物平安行业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送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港口危急货物平安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管理的港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交通运送主管部门所属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设立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详细负责该港口的危急货物平安监督管理工作。

港口所在地的市、县政府管理的港口,由市、县政府交通运送主管部门所属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市、县政府设立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详细负责该港口的危急货物平安监督管理工作。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负责港口危急货物管理工作的部门统称为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章建设项目平安审查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急货物的港口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危急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该在可行性讨论阶段托付具有法律规矩规定资质的平安评价机构对该建设项目举行平安评价,并编制平安预评价报告。

平安预评价报告应该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港口建设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下列平安条件审查:(一)涉及装卸或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急化学品的危急货物港口建设项目;(二)沿海50000吨级以上、长江干线3000吨级以上、其他内河1000吨级以上的危急货物码头;(三)沿海罐区总容量50000立方米以上、内河罐区总容量5000立方米以上的危急货物仓储设施。

港口安全管理规定_港口码头安全管理制度

港口安全管理规定_港口码头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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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努力学习是为了更美好的未来!港口安全管理条例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和促进港口安全生产,规范港口建设工程项目和港口生产系统的安全评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沿海与内河港口(不包括渔港、军港)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港口建设项目)及港口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评价管理工作。

第三条港口安全评价是以实现港口建设项目和港口生产系统的安全为目的,应用安全系统工程原理和方法,对港口建设项目和生产系统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辩识与分析,判断建设项目、生产系统发生安全事故的可能性及其严重程度,为制定港口建设与生产的安全对策措施以及进行安全生产监察提供科学依据。

安全评价包括港口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以及港口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现状评价、专项安全评价。

第四条港口建设和生产经营单位可自主选择熟悉港口生产经营设备、设施及装卸工艺的安全评价机构承担评价项目,逐步建立招投标机制,鼓励评价机构间的公平竞争,促进评价工作的良性发展。

第五条从事港口安全评价的机构应依法取得由国家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核准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资质类别应符合评价项目要求,业务范围包括港口业,从业人员应持有效《安全评价人员资格证书》。

第六条港口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安全生产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规定,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发布《港口码头结构安全性检测与评估指南》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发布《港口码头结构安全性检测与评估指南》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发布《港口码头结构安全性检
测与评估指南》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
•【公布日期】2011.01.24
•【文号】厅水字[2011]13号
•【施行日期】2011.01.2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正文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发布《港口码头结构安全性检测与评
估指南》的通知
(厅水字〔2011〕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有关企事业单位:为指导港口码头结构安全性检测与评估工作,提高港口码头运行使用安全性,现发布《港口码头结构安全性检测与评估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指南》由交通运输部水运局负责管理和解释。

请各有关单位在实践中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及时将发现的问题和意见函告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交通运输部水运局技术管理处,邮政编码:100736)和《指南》编写组(地址:广州市前进路157号,中交四航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邮政编码:510230),以便修订时参考。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章)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9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4号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9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4号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9年修正)正文:----------------------------------------------------------------------------------------------------------------------------------------------------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7年9月4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9年1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货物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港口法》《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货物的港口建设项目和进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适用本规定。

前款所称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包括在港区内装卸、过驳、仓储危险货物等行为。

第三条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港口经营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港口危险货物安全行业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省、市、县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具体实施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货物的港口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应当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未通过安全条件审查,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六条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下列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一)涉及储存或者装卸剧毒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二)沿海50000吨级以上、长江干线3000吨级以上、其他内河1000吨级以上的危险货物码头;(三)沿海罐区总容量100000立方米以上、内河罐区总容量5000立方米以上的危险货物仓储设施。

关于印发《港口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港口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港口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港口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港航(港口)管理局、海事局、港务局(港务集团公司)及有关单位: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规范港口建设工程项目和生产系统的安全评价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交通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共同制定了《港口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现予印发。

请你们结合本地区(单位)的具体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交通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二00四年八月二十日港口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和促进港口安全生产,规范港口建设工程项目和港口生产系统的安全评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沿海与内河港口(不包括渔港、军港)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港口建设项目)及港口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评价管理工作。

第三条港口安全评价是以实现港口建设项目和港口生产系统的安全为目的,应用安全系统工程原理和方法,对港口建设项目和生产系统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辩识与分析,判断建设项目、生产系统发生安全事故的可能性及其严重程度,为制定港口建设与生产的安全对策措施以及进行安全生产监察提供科学依据。

安全评价包括港口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以及港口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现状评价、专项安全评价。

第四条港口建设和生产经营单位可自主选择熟悉港口生产经营设备、设施及装卸工艺的安全评价机构承担评价项目,逐步建立招投标机制,鼓励评价机构间的公平竞争,促进评价工作的良性发展。

第五条从事港口安全评价的机构应依法取得由国家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核准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资质类别应符合评价项目要求,业务范围包括港口业,从业人员应持有效《安全评价人员资格证书》。

港口危险货物码头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实施细则

港口危险货物码头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实施细则

港口危险货物码头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实施细则港口危险货物码头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实施细则企业名称:工作控制号:评价类目评价项目评价方法标准分值评价标准评价得分一、目标与考核(30分)①企业应结合生产实际制定安全生产目标。

安全生产目标应:——符合或严于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形成文件,并得到本企业所有从业人员的贯彻和实施;——与企业的职业安全健康风险相适应;——具有可考核性,体现企业持续改进的承诺;——便于企业员工及相关方获得。

查资料:1、安全生产目标;2、发布安全生产目标的文件;3、贯彻和实施安全生产目标的相关资料。

询问:1、抽查3-15名企业从业人员是否了解本企业安全生产目标。

现场检查:1、安全生产目标是否充分公开,便于企业员工及相关方获得。

★★ 5 1. 应制定符合要求的安全生产目标2. 安全生产目标应正式发布、贯彻和实施3.从业人员应了解安全生产目标4.安全生产目标应充分公开便于员工及相关方获得②企业应根据安全生产目标制定可考核的安全生产工作指标指标应不低于上级下达的目标查资料:1、发布的安全生产工作指标;2、上级单位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

5 1. 未制定量化、可考核的安全生产工作指标不得分2. 制定的安全生产指标低于上级部门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不得分3.制定的安全工作指标不合理、与企业实际情况不符每处扣1分③企业应制定实现安全生产目标和工作指标的措施查资料:1、实现安全生产目标和工作指标的具体措施文件;5 1. 未制定实现安全生产目标和工作指标的措施文件不得分2.制定的措施不具体、不可行或责任不明确每处扣1分④企业应制定安全生产年度计划和专项活动方案并严格执行查资料:1、查安全生产年度计划和专项活动方案;2、查安全生产年度计划和专项活动方案执行的相关记录和总结材料等。

5 1. 未制定安全生产年度计划扣3分2. 未制定安全生产专项活动方案扣2分3.执行安全生产年度计划和方案的记录和总结材料不完整每处扣1分⑤企业应将安全生产工作指标进行细化和分解制定阶段性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并予以考核查资料:1、查细化和分解后的安全生产工作指标;2、查企业制定的阶段性安全生产控制指标;3、查各项指标的考核记录。

交安监发〔2016〕133号关于印发《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安监发〔2016〕133号关于印发《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章 评审员
第十二条 评审员是具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能力,进 入评审员名录的人员。
第十三条 凡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符合下列条件,通 过管理系统登记报备,经公示 5 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登记备案 的,自动录入评审员名录。
(一)具有全日制理工科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二)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初级技术职称 5 年 以上; (三)具有 5 年及以上申报专业类型安全相关工作经历; (四)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 (五)同时登记备案不超过 3 个专业类型; (六)通过管理系统相关专业类型专业知识、技能和评价规则的 在线测试; (七)申请人 5 年内未被列入政府、行业黑名单或 1 年内未被列 入政府、行业公布的不良信息名录; (八)评审员承诺备案信息真实,考评活动中严格遵守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不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证明,一旦违反,自愿退出交通运 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相关活动。 第十四条 评审员按专业类型自愿申请登记在一家评价机构后, 方可从事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工作,登记完成后 1 2 个月内不可撤回。
(一)相关专业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二)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有关新政策; (三)应更新的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第十七条 评审员个人信息变动应于 5 个工作日内通过管理系统 报备。 第十八条 评审员向受聘的评价机构申请不再从事企业安全生产 标准化建设评价工作,或年龄超过 70 岁的,部管理维护单位应在 5 个工作日内注销其备案信息。
第四章 评价与等级证明颁发 第二十八条 评价机构负责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 价活动的组织实施和评价等级证明的颁发。 第二十九条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包括初次评 价、换证评价和年度核查三种形式。 第三十条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级证明应按照交 通运输部规定的统一样式制发,有效期 3 年。 第三十一条 已经通过低等级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评价的企业申请高等级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的,评 价及颁发等级证明应按照初次评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交通运输企业应根据经营范围分别申请相应专业类 别建设评价,属同一专业类型不同专业类别的,可合并评价。 第三十三条 交通运输企业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应遵循 以下规定: (一)依照法律法规要求自主申请; (二)自主选择相应等级的评价机构; (三)评价过程中,向评价机构和评审员提供所需工作条件,如 实提供相关资料,保障有效实施评价。 (四)有权向主管机关、管理维护单位举报、投诉评价机构或评 审员的不正当行为。 第三十四条 交通运输企业在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明后, 应根据评价意见和标准要求不断完善其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规

一级港口危险货物码头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

一级港口危险货物码头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
3、年度计划
①根据中长期规划,制定年度计划和年度专项活动方案,并严格执行
5
1)查年度计划:未根据中长期规划制定出年度计划,扣3分;计划不完善,扣1分;
2)查活动方案:未制定年度专项活动方案,扣2分;方案不具体,扣1分;
3)查记录或现场抽查:年度计划和年度专项活动方案未印发到相关部门和班组,一项扣1分
5)查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评审、修订制度(可包含在其他相关制度中),制度不符合相关要求,一处扣1分;
6)查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评审、签发和修订记录,未按规定进行评审和修订,缺一项扣1分;
7)查修订后的管理制度,无生效日期,1项扣1分
②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管理制度的学习和培训
5
1)查相关培训记录,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缺一项扣1分;
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对安全生产负全面组织领导、管理责任和法律责任,并履行安全生产的责任和义务
5
★★
1)查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主要负责人不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扣5分;
2)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不具备与本企业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扣5分;
2)未按要求配足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缺一人扣5分
三、安全责任体系45分
1、健全责任制
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全体员工安全职责明确,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并落实到位
10
★★★
1)无安全生产责任制,扣10分;
2)缺少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安全生产职责,扣2分;
3)缺少各级部门职责,缺少1个部门扣2分;
2)查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考核文件,“一岗双责”安全责任不落实,扣2分;
3)随机抽查1—3名员工,不熟悉并理解“一岗双责”内容,一人次扣1分

港口安全评价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导则简介

港口安全评价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导则简介

港口安全评价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导则简介刘敏燕顾慧丽(交通部水运科学研究所北京100088)摘要:本文介绍了国家安全生产管理法律法规体系,重点从安全评价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安全评价导则进行阐述,可帮助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全面系统地掌握其精神实质,为港口安全生产提供更有利的保障。

关键词:港口;安全评价;法规;简介1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主要由基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专门法律、相关法律、安全生产行政法规、部门或地方规章组成,与港口安全评价相关的重要法律法规见图1。

2与港口安全评价相关的法律法规2.1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该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即“三同时”),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第二十五条规定: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图1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示意图水运科学研究RESEARCHONWATERBORNETRANSPORTATIONNo.2Jun.2005第2期2005年6月收稿日期:2005—03—2916水运科学研究2005年第2期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这是我国第一次用法律的形式规定了必须采用安全评价的手段达到“三同时”的目的。

2.2劳动法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三同时”的要求,为建设工程职业安全卫生评价奠定了法律基础。

2.3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法在第四章“港口安全和监督管理”中,明确了港口安全管理的责任和义务,并对港口危险货物管理、港口水上交通安全、港口安全生产监督等内容作出了规定,以达到加强港口管理、维护港口安全与经营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港口的建设与发展的目的。

港口危险货物码头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实施细则

港口危险货物码头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实施细则
查资料:
1.细化和分解后的安全生产工作指标;
2.企业制定的阶段性安全生产控制指标;
3.各项指标的考核记录。
5
1.未制定细化、分解的安全生产工作指标,扣2分;
2.工作指标细化和分解不合理、不符合企业实际或不完善,每处扣1分;
3.未制定阶段性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扣1分。
⑥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与奖惩的相关制度,并定期对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予以考核与奖惩。
查资料:
1.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与奖惩管理制度;
2.目标考核记录文件;
3.奖惩兑现记录。
5
1.未制定安全生产目标与奖惩管理制度,扣2分;
2.制定的安全生产目标与奖惩制度内容不完善,每处扣1分;
3.未定期进行考核与奖惩的,扣3分;考核奖惩记录不完整,每处扣1分。
二、管理机构和人员(35分)
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2.安全生产责任制。
询问:
1.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是否清楚应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
5
★★
1.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应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2.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熟知其安全责任。
分管安全生产的企业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重要负责人,应协助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统筹协调和综合管理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对本企业安全生产负重要管理责任。
2.安全管理人员
①企业应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中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专职或兼职人员。
查资料:
1.任命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和应急管理人员的文件。
5
★★
1.应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和应急管理人员;
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应急管理人员的配备应满足行业或地方法规要求。

码头专项安全评估方案

码头专项安全评估方案

一、方案背景随着我国港口经济的快速发展,码头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安全风险也随之增加。

为确保码头工程的安全运行,预防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港口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港口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码头专项安全评估方案。

二、评估目的1. 识别码头工程在建设、运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

2. 分析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

3. 提出针对性的安全防范措施,降低事故风险。

4. 提高码头工程安全管理水平,确保人员、设备、环境安全。

三、评估范围1. 码头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的码头工程。

2. 码头设施:包括码头建筑物、设备、设施等。

3. 码头运营:包括货物装卸、船舶靠泊、维护保养等。

四、评估内容1. 工程概况:了解码头工程的规模、位置、结构形式、设备设施等情况。

2. 安全风险识别:根据工程特点,识别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如高处坠落、物体打击、火灾、爆炸、电气伤害等。

3. 事故分析:分析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评估事故对人员、设备、环境的影响。

4. 安全防范措施:针对识别出的安全隐患,提出针对性的安全防范措施,包括技术措施、管理措施、人员培训等。

5. 安全管理体系:评估码头工程的安全管理体系,包括组织架构、职责分工、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等。

五、评估方法1. 文件审查:查阅工程资料、设计文件、施工方案、安全管理制度等,了解工程概况和安全管理情况。

2. 现场检查:对码头工程现场进行检查,核实工程实施情况,发现安全隐患。

3. 专家评审: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对评估报告进行评审,确保评估结果的准确性。

4. 数据分析:对事故案例、历史数据进行分析,评估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

六、评估步骤1. 制定评估方案:明确评估目的、范围、内容、方法、步骤等。

2. 收集资料:收集工程资料、设计文件、施工方案、安全管理制度等。

3. 现场检查:对码头工程现场进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

4. 编制评估报告:根据检查结果,编制码头专项安全评估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使通航安全评估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水上活动对通航安全的影响,维护通航秩序,保护通航资源,保障航行安全,促进水运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海域、内河通航水域内,对通航安全有重大影响的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而开展的通航安全技术评估工作。

第三条下列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项目对通航安全有重大影响时需要进行通航安全评估:(一)建设桥梁、索道、架空电缆等跨越类建筑物;(二)建设码头、船坞、船台等港口类建筑物;(三)建设船闸、水闸、坝、浮桥等拦海(河)类水工建筑物;(四)建设水下电缆、管道、隧道等穿越类水工建筑物(五)设置海上平台、系船浮筒单(多)点系泊、养殖网架、人工岛、鱼礁、导管架等孤立类水工建筑物;(六)设置、构筑水下丁坝、潜坝、护滩带、抛石护岸等航道、河道整治建筑物;(七)建设取水口、滑道、下河坡道等设施和构筑物;(八)航道疏浚、航标、锚地、泊区等港口类建设;(九)沉船沉物打捞;(十)其他影响通航水域交通安全或对通航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水上水下活动。

第四条海事管理机构依据管理职责对通航安全评估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全国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工作。

具体负责由交通部批准或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或国务院及以上有关部门批准的跨国、跨省以及特大型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项目的通航安全评估工作,组织、主持《通航安全评估报告》(以下简称《报告》)的专家评审会议。

部直属及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所辖区域通航安全评估工作。

具体负责由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指定管辖的建设项目以及辖区内对通航安全造成重大影响的水下施工作业项目的通航安全评估工作,组织、主持《报告》的专家评审会议,并负责为本条第一款项目进行评审的前期准备工作。

[教学设计]港口安全评价管理办法

[教学设计]港口安全评价管理办法

[教学设计]港口安全评价管理办法《港口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港航(港口)管理局、海事局、港务局(港务集团公司)及有关单位: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规范港口建设工程项目和生产系统的安全评价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交通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共同制定了《港口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现予印发。

请你们结合本地区(单位)的具体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和促进港口安全生产,规范港口建设工程项目和港口生产系统的安全评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沿海与内河港口(不包括渔港、军港)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港口建设项目)及港口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评价管理工作。

第三条港口安全评价是以实现港口建设项目和港口生产系统的安全为目的,应用安全系统工程原理和方法,对港口建设项目和生产系统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辩识与分析,判断建设项目、生产系统发生安全事故的可能性及其严重程度,为制定港口建设与生产的安全对策措施以及进行安全生产监察提供科学依据。

安全评价包括港口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以及港口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现状评价、专项安全评价。

第四条港口建设和生产经营单位可自主选择熟悉港口生产经营设备、设施及装卸工艺的安全评价机构承担评价项目,逐步建立招投标机制,鼓励评价机构间的公平竞争,促进评价工作的良性发展。

第五条从事港口安全评价的机构应依法取得由国家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核准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资质类别应符合评价项目要求,业务范围包括港口业,从业人员应持有效《安全评价人员资格证书》。

港口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全文)

港口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全文)

True mastery of any skill takes a lifetime.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港口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和促进港口安全生产,规范港口建设工程项目和港口生产系统的安全评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沿海与内河港口(不包括渔港、军港)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港口建设项目)及港口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评价管理工作。

第三条港口安全评价是以实现港口建设项目和港口生产系统的安全为目的,应用安全系统工程原理和方法,对港口建设项目和生产系统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辩识与分析,判断建设项目、生产系统发生安全事故的可能性及其严重程度,为制定港口建设与生产的安全对策措施以及进行安全生产监察提供科学依据。

安全评价包括港口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以及港口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现状评价、专项安全评价。

第四条港口建设和生产经营单位可自主选择熟悉港口生产经营设备、设施及装卸工艺的安全评价机构承担评价项目,逐步建立招投标机制,鼓励评价机构间的公平竞争,促进评价工作的良性发展。

第五条从事港口安全评价的机构应依法取得由国家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核准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资质类别应符合评价项目要求,业务范围包括港口业,从业人员应持有效《安全评价人员资格证书》。

第六条港口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安全生产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规定,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七条国家规定的港口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都应进行安全预评价;对客运码头、石油化工码头及罐(库)区、散粮筒仓码头及筒仓、港口危险货物装卸码头及库场、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港内加油站以及生产用燃料油储存库等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安全预评价。

港口工程质量评定实施操作办法

港口工程质量评定实施操作办法

港口工程质量评定实施操作办法1. 引言港口工程是指为方便船舶停泊、装卸货物和实施其他相关作业而建设的专用设施。

港口工程的质量评定是确保港口工程建设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的关键环节。

本文档旨在规范港口工程质量评定的实施操作办法,并提供标准的质量评定流程。

2. 评定范围本文档适用于港口工程质量评定的实施过程,包括: - 港口工程建设设计文件的审查; - 港口工程施工监督与检验; -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

3. 评定原则港口工程质量评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1. 法律法规合规原则:评定过程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2. 公开公正原则:评定过程应公开透明,公正无私; 3. 真实可靠原则:评定结果应真实可靠,客观准确; 4. 综合评价原则:评定应综合考虑施工质量、安全性、经济性等多个方面因素;5. 可持续性原则:评定应考虑港口工程在使用阶段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4. 评定流程4.1 港口工程建设设计文件审查流程1.提交设计文件:施工单位根据项目实施计划提交港口工程建设设计文件;2.受理与审查:评定机构受理施工单位提交的设计文件,并进行初步审查;3.专家评审:评定机构组织相关专家对设计文件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报告;4.审查意见反馈:评定机构将评审意见反馈给施工单位,要求对设计文件进行修改;5.修改与重新审查:施工单位根据评审意见对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并重新提交评定机构进行审查;6.完成审查:评定机构根据修改后的设计文件,进行最终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4.2 港口工程施工监督与检验流程1.施工监督:评定机构派遣专业人员对港口工程施工过程进行监督,确保施工符合设计文件和相关标准要求;2.施工检验:评定机构进行随机或定期的施工现场检验,检查施工质量和材料符合相关标准要求;3.隐蔽工程检查:评定机构对港口工程进行隐蔽工程检查,确保各项施工质量达到要求;4.施工质量成果报告:评定机构根据施工监督和检验结果出具施工质量成果报告。

4.3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流程1.施工完成通知:施工单位在工程完成后通知评定机构进行竣工验收;2.现场验收:评定机构组织专业人员对港口工程进行现场验收,检查工程完整性和符合设计要求;3.文档审查:评定机构对施工单位提交的相关文档进行审查,包括竣工图纸、验收报告等;4.竣工验收意见:评定机构根据现场验收和文档审查结果,出具竣工验收意见;5.竣工验收报告:评定机构根据竣工验收意见,编制竣工验收报告,并交由相关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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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安全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和促进港口安全生产,规范港口建设工程项目和港口生产系统的安全评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沿海与内河港口(不包括渔港、军港)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港口建设项目)及港口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评价管理工作。

第三条港口安全评价是以实现港口建设项目和港口生产系统的安全为目的,应用安全系统工程原理和方法,对港口建设项目和生产系统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辩识与分析,判断建设项目、生产系统发生安全事故的可能性及其严重程度,为制定港口建设与生产的安全对策措施以及进行安全生产监察提供科学依据。

安全评价包括港口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以及港口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现状评价、专项安全评价。

第四条港口建设和生产经营单位可自主选择熟悉港口生产经营设备、设施及装卸工艺的安全评价机构承担评价项目,逐步建立招投标机制,鼓励评价机构间的公平竞争,促进评价工作的良性发展。

第五条从事港口安全评价的机构应依法取得由国家安全生产主管部门
核准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资质类别应符合评价项目要求,业务范围包括港口业,从业人员应持有效《安全评价人员资格证书》。

第六条港口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安全生产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规定,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七条国家规定的港口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都应进行安全预评价;对客运码头、石油化工码头及罐(库)区、散粮筒仓码头及筒仓、港口危险货物装卸码头及库场、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港内加油站以及生产用燃料油储存库等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安全预评价。

第八条港口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是根据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运用科学的评价方法,对拟建工程设计方案以及类比工程进行分析,预测该建设项目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技术设计和安全管理的建议,作为该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中安全设施设计和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监察的主要依据。

第九条港口建设单位对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负全面责任,在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设计单位以外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评价应在初步设计会审前完成。

第十条设计单位对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负技术责任,应遵守和落实国家及行业现行的安全标准、技术规范,依据工程可行性研究和
安全预评价的要求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同时编制安全专篇。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对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应严格依据设计文件要求施工,做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确保安全设施设计方案的有效实施。

第十二条大型港口建设项目、客运码头、石油化工码头及罐(库)区、散粮筒仓码头及筒仓、港口危险货物装卸码头及库场、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港内加油站以及生产用燃料油储存库等建设项目竣工、试生产运行正常后,应进行安全验收评价,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作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单项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安全验收评价的内容包括:建设项目落实预评价报告的安全技术措施的情况,安全设施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与建设项目配套的安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建设项目试生产后的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制度是否适应安全管理的需要,从总体上评价港口建设项目的运行状况和安全管理是否正常、安全、可靠。

第十四条石油化工码头及罐(库)区、港口危险货物装卸码头及库场、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港内加油站以及生产用燃料油储存库等场所应进行专项安全评价。

根据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要求,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储运经营的港口生产单位应每两年进行一次专项安全评价,根据不同危险化学品的理化性能、装卸安全技术要求、装卸
量、储存量,港口周边环境影响以及安全管理状况等因素,科学地分析突发重大事故的致因并预测模拟其后果,提出安全对策措施和重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十五条客运码头(包括客滚码头、火车轮渡码头)、散粮筒仓码头及筒仓和其他非危险货物装卸码头,对存在的安全生产不稳定因素,港口生产经营单位应主动开展安全现状评价,通过评价查找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确定其危险程度,制定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时整改安全生产条件和事故隐患;客运码头应制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保障旅客安全。

第十六条承担安全现状评价的机构应深入调查研究,广泛收集相关技术资料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识别并把握评价对象安全管理的特点和重点,采用适当的评价方法,全面、系统地进行分析评价,评估评价对象执行国家和行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基本情况,从生产经营设备设施、装卸工艺与生产环境条件、安全规章制度与管理状况、安全教育与员工素质等诸方面的现状全面、系统地进行评价,提出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第十七条承担港口安全评价的机构应严格遵守国家和行业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按照国家安全生产主管部门颁布的有关评价导则开展工作,建立严格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评价程序,采用先进、科学的安全评价方法,确保评价工作质量,对评价结果负责。

第十八条港口安全评价实行专家评审和备案制度。

评价报告评审一般采用专家会议形式,通过评审的安全评价报告由港口建设单位或生产经营单位报送相应的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同时送交该港口建设项目设计单位。

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同时报送交通部、国家安全监管局主管司局备案。

第十九条根据国家安全评价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港口管理实际,大型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报告和验收评价报告,由交通水运安全评审中心或国家安全监管局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组织评审;其他港口建设项目和港口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评价报告由交通水运安全评审中心或其他具备资质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组织评审。

为确保评审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组织评审的机构不得评审本机构承接的评价项目。

第二十条组织港口安全评价报告评审的机构应以安全生产科研为依托,拥有熟悉安全技术的专业人员,并建立规范的评审制度、工作程序和评审专家库。

工作中必须认真执行国家和行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坚持“科学、客观、公正、求实”的原则,根据评价项目实际随机选择相关的专家,充分发挥评审专家组的作用,确保评审工作的质量。

交通水运安全评审中心、国家安全监管局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组织的港口安全评价的评审工作应接受交通部和国家安全监管局主管司局的监督与指导,在组织评审过程中如发生重大分歧情况,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组织大型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评审的机构应将评审制度、工作程序及评审专家库报送交通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管部门。

专家库应选择熟悉港口工程安全设计、生产工艺和设备设施安全管理、消防管理、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海事安全监督管理及科研、院校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入库。

第二十二条安全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评审机构及参加评审工作的专家应认真履行职责,对有失公正、弄虚作假等违纪、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同时,应保守港口建设单位或生产经营单位的商业秘密,尊重和保护评价报告有关技术内容的知识产权。

第二十三条港口安全评价的费用应根据具体评价项目的工作量等实际情况,参照国家相关费规标准由评价机构与委托单位双方协商,合理确定。

专家评审的相关费用,由港口建设单位或生产经营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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