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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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wk.baidu.com元立法概况
1.大札撒
2.至元新格 3.大元通制 4.风宪宏纲 5.元典章
二.法律的特点
1.确认各民族不平等的法律地位.
2.维护落后的生产方式,保留蒙古
习俗. 3.赋予僧侣法律特权.
五.司法制度
1.司法机关
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台院,
殿院和察院) 2.诉讼制度
第八章宋辽金元封建社会后期专制主义法制的多元 化(960年----1368年)
第一节 宋朝统一的封建法制的重建
“秦皇汉武,唐宗宋祖” “北宋时期,中国仿佛进入现代,物质文化蓬勃发展.货币之流通,较前普及.火 药之发明,火焰器之使用,航海用之指南针,天文时钟,鼓风炉,水利纺织机,船只 之使用不漏水舱壁等,都始于宋代出现. ……赵匡胤打破传统中国作风,以务 实的态度从事各项政治经济改革;神宗时王安石提倡新法,企图以现代管理金 融管制方式管理国事,其目的无非都是想借由经济力量支援国防军备 ,以应付 来自辽和西夏的威胁.但当时社会发展尚未达到足以支持这项改革实验成功 的程度,新法未能成功施行,宋朝成为中国历史上最软弱的一个朝代.” ------黄仁宇:<中国大历史· 北宋:大胆的实验> “中国文化之演进造极于宋世” -------陈寅恪:<邓广铭宋史职官志考证序>
(2)确认男尊女卑夫权统治
家长主婚权表现在: 报婚书\ 有私约\ 受聘财
婚姻解除:离(出妻和和离)和断离(嫁娶违律和
违律为婚\义绝) (3)严格维护封建伦常关系和嫡庶之别
四.唐律特点及历史地位
特点 1. “一准乎礼” 2. “得古今之平” 3.“范围甚详,节目甚简” 历史地位:中华法系的代表
中国法制史讲义
第七章隋唐封建鼎盛时期专制主 义法制的完备(581年---904年)
一.隋朝封建法制概况
1.开皇律 “用法意峻,帝既喜怒不恒,不复依准科律”
“四人共盗一榱桷,三人共盗一瓜,事发即时行 决” 违背“秋冬行刑”的传统制度 2.大业律 恢复酷刑,实行籍没之法
“观于炀帝之先刑而后淫刑,与文帝
四.宋民事法制
1.契约制度 (1)买卖契约 先问亲邻;输钱印契;过割赋税;原主离业。(不动 产买卖) 红契制和税契制 (2)典卖契约 2.财产继承制度 除沿袭以往遗产兄弟均分制度外,允许在室女享受 部分继承财产权,同时承认遗腹子与亲生子享有同 样继承权。到南宋又规定了绝户资产继承的办法。
一.高度中央集权与利义并重的法制原则
“杯酒释兵权”----- “偃武修 文”-------”“文治政府”(宋代士大夫最受君王 恩宠和礼遇,造就一批能臣贤士:范仲淹,欧阳 修,司马光,王安石,朱熹等等文化巨匠)-----“君臣同治” “水至清则无鱼,人至察则无徒,小人情伪,在 君子岂不知之,若以大度兼容,则万事兼济”------吕蒙正(宋) 国策:“发展经济与文化,以求富强”
六.宋行政法制
1.官吏选拔
2.官吏差遣 3.官吏监察考课
七.司法制度
1.司法机关
2.鞫谳分司 3.翻异别勘 4.务限法
5.《洗冤集录》
第二节辽金元多民族封建法制的融合 (1271—1368年)
从成吉思汗率领蒙古骑兵东征北讨,到忽必烈
征服南宋,建立元朝,蒙古军队几乎战无不胜, 功无不克.但是如何经营这个雄跨欧亚的大帝 国,忽必烈及其继承者仍是以马上得天下的精 神治理这个国家,重武功而轻文治,以至于制度 无法上轨道,改革也无法落实.90年后,这个中 国历史上空前的大帝国被明朝取代. 蒙古人的插曲
2.唐律典的编撰与修订
(1)五十三条新格
(2)武德律 (3)贞观律
(4)永徽律疏
(5)开元律疏
(6)唐六典
“官领其属,事归于职” 理典(职)\教典(职) \礼典(职) \政典(职) \刑典(职)\ 事典(职)
(7)大中刑律统类(宣宗)
3.法律形式
“律以正刑定罪,
令以设范立制, 格以禁违止邪,
没官为奴……”
为”常赦所不原”,不在八议论赎之列,更不适用”同居相隐” 原则,同时还规定了知情者的法律责任.
2.从严整肃吏治
(1)官吏的管理 A.官吏选拔
选官方式:科举,门荫和流外 科举类别:贡举,制举 考试科目:秀才,明经,明法,明算,明书和进士等. B.官吏铨选 身,言,书,判 C.官吏考课 考功司掌管考核.考核标准:德\慎\公\勤
如出一辙.文淫刑而身被弑,炀淫刑 而国遂亡,盖法善而不循法,法亦虚 器而已” ----沈家本:<历代刑法考>
二.唐朝封建立法体系
1.礼法结合的指导思想
(1)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
政教之用 (2)约法省刑,务在宽简 (3)依律慎刑,用法划一
贞观五年(631年),相州有个精神病人李好德“言涉妖 妄”,妖言惑众,太宗诏令逮捕审讯之。大理寺丞张蕴古谏 阻说:李好德有疯癫病众所周知,“法不当坐”。太宗觉得 有理,打算赦而不究。张蕴古因早与李好德熟识,将太宗之 意透漏给了李好德,并与李好德在狱中“博戏”。事发,御 史权万纪弹劾张蕴古,太宗大怒,令将蕴古“斩于东市”。 事后,太宗颇为后悔,对大臣房玄龄等说:“蕴古身为法官, 与囚博戏,泄漏朕言,此亦罪状甚重。若据常律,未至极刑。 朕当时盛怒,即令处置,公等竟无一言(劝阻),所司又不 覆奏,遂即决之,岂是道理?”为避免此事重演,太宗下诏: 从今以后,“凡有死刑,虽令即决,皆须五覆奏。”五覆奏 之制,自张蕴古案肇始。 唐〕吴兢《贞观政要》卷八,《刑法》。
3.卫禁律至断狱律的主要内容
(1)重惩”三谋”重犯
本人重惩.<贼盗律>规定,不分首从皆斩刑.谋反之人即使”词理 不能动众,威力不足以率人,亦皆斩.” 亲属缘坐. “反逆者,其父\子(年16岁以上)皆绞,叔伯父\兄弟之子,不论分家 与否,流3000里.15岁以下之子,母\妻\妾\祖\孙\兄弟\姊妹\部曲
(2)惩处官吏违法犯罪行为
惩罚官吏渎职犯罪:贡举非其人罪等; 惩治官吏贪污犯罪:六赃(强盗\窃盗\枉法\不枉
法\受所监临财物\坐赃) 惩处官吏违制行为:上任不如期;树碑立传;私 离职守等.
3.着重维护封建夫权和父权
(1)赋予尊长在家庭中绝对的权力.
崔氏女许配两家案
华州柳生与崔氏女两情相悦,私定终身.崔氏之母因 兄长固请,又将女许配兄子王某.崔女不悦.王氏心疼 女儿,想成全女儿.乃命婢女轻红到柳生寄居的寺庙, 找到柳生,说“夫人想成全你们,叫你在两天之内备 齐聘礼,赶快结婚.”柳生马上备好“数千财礼”,五天 以后就在旅舍迎娶崔氏并轻红.后来,王氏死,舅家讼 于官.官府判决:王家先下财礼,婚约在先;崔女应当归 于王氏子.王氏子因特别喜欢表妹,也就不计较她先 嫁柳生之事. ------常沂(唐):<灵鬼志>
式以轨物程式”.
三.唐律疏议
1.十二篇介绍
总则:名例律
分则:卫禁律
职制律 户婚律 厩库律 擅兴律 贼盗律 斗讼律 诈伪律 杂律 捕亡律 断狱律
2.名例律
(1)五刑
笞\
杖\
徒\
流\
死\
5等 5等 5等 3等 2等
(2)十恶
威胁损害皇权及封建国家的犯罪:谋反\谋
叛\谋大逆\大不敬
严重威胁封建秩序的行为:不道
破坏威胁封建伦常关系的犯罪:恶逆\不孝\
不睦\不义\内乱
(3)特权法
八议
请
减
赎
官当
免官
4.刑罚适用的原则
(1)区分公罪与私罪 (2)关于共同犯罪与合并犯罪 (3)自首原则与类推原则 “诸犯罪未发而自首者,原其罪.” “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 轻以明重.” (4)老幼废疾者减刑原则 (5)累犯加重 “诸盗经断后,仍更行盗,前后三犯徒者,流二千里;三犯流者绞.” (6)化外人处罚原则 “诸化外人同类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
君弱臣强”----
二.立法活动
1.宋刑统
2.编敕活动
“律不足以周事情,凡律所不载者,一
断以敕” 3.编例活动(断例和事例) 4.条法事类
三.宋刑事法制
两宋刑事政策在唐律基础上多有损益,主要变化有:
(一)刑罚制度 1.折杖法 笞杖刑一律换成臀杖,分别杖7-20下,杖后释放; 徒刑换成脊杖,分别杖13—20下,杖后释放; 流刑换成脊杖,分别杖17-20下,杖后就地配役1年。其中加役流则脊杖 20,就地配役3年。 “良民偶有过犯,致伤肢体,为终身之辱,而愚顽之徒,虽一时创痛, 而终无愧耻”。 2.刺配刑 3.陵迟刑(凌迟刑) “身具白骨,而口眼之具尤动,四肢分落,而呻吟之声未息”。 仁宗时使用凌迟刑,神宗以后成为常刑。至南宋,在《庆元条法事类》 中,正式作为法定死刑的一种。
《名公书判清明集· 户婚门》
户绝之家
只有在室女 有在室并归宗女 只有归宗女 只有出嫁女 无在室归宗出嫁女
继子
1/4 1/5 1/4 1/3 1/3
女得
3/4 4/5 3/8 1/3
没官
3/8 1/3 2/3
五.经济立法
1.专卖法
2.财政管理法规 (1)条法司 (2)三司:户部司(户口、赋税、榷酒),度支 司(财政收支、粮食漕运),盐铁司(工商收入、 兵器制造) (3)审计院 (4)会计录
(二)刑罚打击的主要对象 1.严惩贪墨 宋初不仅在刑罚上从重论处,而且限制请、减、当、赎等法的适用。一般不 以赦降原件减。对有赃贪劣迹者禁止重入仕途。 2、重惩强盗的《重法地法》与《盗贼重法》 仁宗年间,统治者出于京畿地区安全的考虑,将京城开封诸县划为“重法 地”,规定在“重法地”内犯罪的,加重处罚。后重法地的范围逐渐扩 展到各个重要的府、州、军,其量刑也加重。这方面的一系列法律称为 《重法地法》。 神宗年间,颁布《盗贼重法》。凡犯有《盗贼重法》所定各罪者,无论是 否在重法地内犯罪,都从重处罚。规定:“凡劫盗罪当死者,籍其家资 以赏告人,妻子编制千里”,“若复杀官吏,焚舍屋百间,或群行州县 之内,劫掠江海船械之中,非重地,亦以重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