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案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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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局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统计局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加强监督检查,严肃问责追责
制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监督办法 ,明确监督检查的程序和标准。
对不按规定报送备案、隐瞒真实情 况、拒绝监督检查的,给予通报批 评并责令改正。
定期对备案审查工作进行自查和抽 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对未按要求整改的,启动问责追责 程序,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 责任。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认知度
统计局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 制度
2023-11-07
目录
• 引言 •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概述 • 统计局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流程 • 统计局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内容 • 统计局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实施保障措施
目录
• 统计局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实施效果及展望 • 结论与建议
01
引言
背景介绍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各级统计局的规范性文件数量不断增加,涉及的领域也日 益广泛。
文件的时效性
审查文件的时效性如何,是否需要及时更新或修订。
05
统计局规范性文件备案审 查制度实施保障措施
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
建立备案审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和监 督指导本局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明确领导小组各成员的职责分工,确保各项工作 的顺利开展和有效执行。
定期召开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备案审查过程中遇 到的问题和困难,推动工作不断深入。
制定程序审查
制定程序的合规性
01
审查文件的制定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是否
经过合法程序审批。
征求意见的广泛性
02
审查文件在制定过程中是否广泛征求各方意见,是否充分考虑
各方利益和关切。
公示程序的合规性
03
审查文件在公示程序中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经过法定程序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5篇)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5篇)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为维护____法制和政令的统一,加强对我乡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和管理,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____《法规规章备案规定》,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如下制度:一、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乡在职权范围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所制定的,普遍适用于本区域、本系统行政管理工作,内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____权利义务的“决定”、“规章”等文件。

二、乡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于发布之日起____日内,将正式文件一式三份及起草说明书、有关依据、备案报告各____份,报乡人民政府备案。

几个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负责报送备案。

三、乡党政办具体负责本乡规范性文件备案的____和管理工作。

四、报送乡人民政府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由乡党政办负责就下列内容进行____:(一)是否符合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二)规范性文件相互之间是否矛盾;(三)规范性文件的制作是否符合程序和规范化要求;(四)是否具备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五、乡党政办____报送的规范性文件时,认为需要征求乡政府有关单位意见的,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并在限期内回复。

六、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应主动按时报送备案。

对于不报或者迟报的,乡党政办应当通知制定机关限期报送。

七、各部门应于每年____月底前将上年度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目录报乡党政办备查。

各部门应于每年____月底前将上年度本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情况以及备案工作情况向乡政府报告。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2)是指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的一套制度。

规范性文件是指具有法律效力、可以对行政机关、公民和法人产生一定的约束力的文件,如法律、行政法规、命令、规章等。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目的是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防止滥用行政权力、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

该制度通常由立法机关、政府部门或相关行政机构负责进行备案审查。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通常包括以下内容:1.备案申请:规范性文件的起草机关应在制定、修改或废止规范性文件前,向备案审查机关提交备案申请,其中包括文件的目的、内容、依据、制定程序等必要信息。

2024学院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制度

2024学院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制度

2024学院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制度一、背景介绍随着2024学院的迅速发展,为了加强学院的管理,提高学院内部规范性文件的质量和效力,特制定本备案制度。

本制度主要是建立学院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流程,旨在确保学院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可行性,保障学院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备案范围本备案制度适用于学院制定的具有一定含义和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学院章程、管理办法、规章制度等。

三、备案程序1. 制定规范性文件:学院相关部门或单位根据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并经过内部审核和讨论。

2. 审查备案申请:规范性文件的草拟单位向学院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机构提交备案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规范性文件正文、起草说明、相关依据等。

3. 审查备案:学院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机构负责对备案申请进行审核。

审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合规性、是否与其他规范性文件冲突等。

4. 反馈意见:若备案机构在审核过程中发现问题或需要进一步核实的事项,应及时向申请单位提出反馈意见,并要求申请单位进行补充材料或修改文件。

5. 结果通知:学院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机构对备案申请进行综合评估后,作出备案结果,并向申请单位发出备案通知。

6. 文件备案:申请单位收到备案通知后,应及时按照备案通知的要求进行文件备案,并将备案文件存档备查。

四、备案要求1. 合法性: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相关规定。

2. 合规性:规范性文件内容应与学院其他规范性文件相协调,相互一致。

3. 可行性:规范性文件要能够在实际操作中得以贯彻执行,具有可操作性和可行性。

五、备案查核学院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机构有权对备案后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查核,确保备案实施的效果。

六、责任义务1. 申请单位:负责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准备工作,确保备案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并按时进行文件备案。

2. 备案机构:负责对备案申请进行审核、反馈意见和备案结果的通知,并进行备案查核。

3. 学院领导:负责学院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工作的组织和监督,确保备案工作的顺利进行。

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

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

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备案审查制度一、制度背景为了规范企业备案审查工作,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和管理,特制定该备案审查制度。

二、适用范围该制度适用于所有在本地区设立或变更企业的申请人。

三、主要内容1.备案资料准备申请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准备好以下资料:(1)企业基本情况证明文件;(2)投资方或出资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4)项目建设方案书;(5)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2.备案申报流程申请人应当按照以下流程进行备案申报:(1)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材料是否齐全,并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是否通过初审;(3)通过初审的申请人,向有关部门提交《企业设立登记表》,并缴纳相应费用;(4)有关部门审核后,将相关信息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颁发《营业执照》。

3.备案审查(1)备案审查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审查结论;(2)对于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的备案申报,应当及时退回,并告知申请人不符合要求的原因;(3)对于符合要求的备案申报,应当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并颁发相应证明文件。

四、责任制度(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核企业备案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2)有关部门负责审核企业项目建设方案书,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3)企业负责提交真实、准确、完整的备案资料,确保项目建设方案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

能力建设一、制度背景为了提高员工综合素质和技能水平,促进企业发展,特制定该能力建设制度。

二、适用范围该制度适用于所有在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

三、主要内容1.能力评估与培训计划制定(1)定期进行员工能力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制定个人培训计划;(2)根据企业发展需要和员工个人发展需求,制定全员培训计划。

2.培训方式(1)内部培训:由企业内部专业人员进行知识、技能和经验的传授;(2)外部培训:通过聘请专业教师、邀请行业专家等外部资源进行知识、技能和经验的传授。

学校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学校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一、制度背景为了规范学校文件的管理,确保文件内容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我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了学校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二、制度目标1. 规范学校文件制定程序,提高文件质量;2. 加强对学校文件的管理,确保文件合法、合规;3. 促进学校各项工作有序开展,提高工作效率;4. 保障学校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

三、制度内容1. 文件制定程序(1)学校文件由相关部门起草,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学校办公室;(2)学校办公室对文件进行初步审查,符合要求的报校长审批;(3)校长审批同意后,由学校办公室印发或送达相关部门执行。

2. 文件备案审查(1)学校办公室负责对文件进行备案审查,审查内容包括文件内容、程序、格式等;(2)备案审查实行逐级审查制度,即下级部门报送的文件由上级部门审查,学校办公室负责对学校文件进行审查;(3)审查过程中,如发现文件存在违法、违规等问题,应及时反馈起草部门,要求修改或废止。

3. 文件备案审查标准(1)文件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教育教学实际;(2)文件制定程序合法,经过相关部门审核和校长审批;(3)文件格式规范,符合公文写作要求。

4. 文件备案审查结果(1)经审查合格的文件,由学校办公室备案,并通报相关部门;(2)经审查不合格的文件,由学校办公室通知起草部门进行修改或废止,修改后重新报送审查。

四、制度实施与监督1. 学校办公室负责制度的实施和监督,确保制度落实到位;2. 各部门应积极配合学校办公室的工作,按时提交文件备案审查;3. 学校办公室定期对制度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五、结语学校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是我校加强文件管理、规范工作秩序的重要措施。

各部门应高度重视,认真执行,共同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推动学校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备案审查制度

备案审查制度

备案审查制度
1、为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保障和促进**办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办实际,制定本制度。

2、**领导班子,依法对本办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审查。

3、本办依法实施的涉及行政执法相对人重大违法行为,社会影响较大,容易引起行政争议和需要听证以上的行政处罚的,应由业务股提出意见,报请市防办主任会议讨论决定。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备案审查:
(1)违反《**法》第4 8条之规定,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2)违反《**法》第4 9条之规定,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

(3)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含)以上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审批易地建设的,应报省**部门备案。

5、市**办作出的应当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须于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十五日内报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办备案。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范本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范本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提高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科学性、透明性和公正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编制或修订规范性文件的部门和单位,以及负责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审查机构。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应当贯彻公正、科学、高效、便捷的原则。

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不得超越法律界限。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应当注重预防性审查,防止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问题的发生。

第二章具体内容第六条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应当遵循以下顺序进行:(一)备案申请:编制或修订规范性文件的部门或单位应当向审查机构提交备案申请,申请包括备案材料和备案申请表。

(二)初审:审查机构对备案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包括对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的审核。

(三)公示:初审通过的备案申请应当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当包括备案材料的主要内容和公示渠道。

(四)听证:依法或需要的情况下,可以进行听证程序,听证应当公平、公正、公开进行。

(五)复审:听证结束后,审查机构对备案申请进行复审,包括对听证结果的综合评估和备案材料的详细审核。

(六)备案:复审通过的备案申请应当进行备案登记,并颁布备案公告。

第七条编制或修订规范性文件的部门或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要求和时限提交备案申请,确保备案工作按时完成。

第八条审查机构应当快速、准确、公正地办理备案申请,确保备案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九条因特殊原因需要进行紧急备案的,备案申请程序可以简化,但必须满足紧急备案的需要,并在备案公告中进行解释和说明。

第十条编制或修订规范性文件的部门或单位应当严格遵循备案审查程序,不得违规操作或干扰备案审查工作。

第三章责任与监督第十一条编制或修订规范性文件的部门或单位负责提交备案申请,并保证备案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是指国家依法对行政机关制定的具有一般性规范效力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核和备案的制度。

该制度的目的是保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和科学性,维护行政机关的规范权力行使。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备案标准:明确备案的范围和标准,以及备案的程序和要求。

2.备案审核:建立备案审核机制,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核,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和上位法规定的权限、程序和内容。

3.备案公示:对备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公示,提供充分的信息公开和参与,确保社会公众可以监督和评价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4.备案效力:明确备案的法律效力,确保备案后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具有一定的法律约束力。

5.备案监督:建立备案后的监督机制,对已备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纠正。

通过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可以提高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科学性和合法性,保障公共利益和公民权益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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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备案审查管理制度

消防备案审查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备案审查工作,包括新建、改建、扩建、装修等工程项目,以及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易燃易爆危险品单位等。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规范消防备案审查程序,明确审查标准,提高消防备案审查工作效率,确保消防安全。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成立消防备案审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消防备案审查工作领导小组职责:1. 制定消防备案审查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2. 审批消防备案审查申请;3. 组织开展消防备案审查工作;4. 监督检查消防备案审查执行情况;5. 处理消防备案审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消防备案审查工作由消防备案审查办公室负责,其主要职责如下:1. 负责接收、审核消防备案审查申请;2. 组织开展消防现场审查;3. 出具消防备案审查意见;4. 跟踪督促整改落实;5. 负责消防备案审查档案的管理。

第三章消防备案审查程序第七条消防备案审查程序分为以下几个阶段:1. 提交申请: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向消防备案审查办公室提交消防备案审查申请,并附相关资料。

2. 审核资料:消防备案审查办公室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确保资料齐全、真实、有效。

3. 现场审查:消防备案审查办公室根据审核情况,组织专业人员对现场进行审查。

4. 出具意见:消防备案审查办公室根据现场审查情况,出具消防备案审查意见。

5. 整改落实: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根据消防备案审查意见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送消防备案审查办公室。

6. 审批验收:消防备案审查办公室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符合要求的予以审批。

第四章消防备案审查标准第八条消防备案审查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建筑设计、施工、装修等是否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2. 消防设施设备是否齐全、完好、有效;3. 消防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4.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落实;5. 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是否明确;6.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是否到位;7. 消防安全应急演练是否定期开展。

备案审查内部工作制度

备案审查内部工作制度

备案审查内部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备案审查工作,确保备案审查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备案审查工作应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备案审查工作应由专门的工作机构或者专门人员负责,负责备案审查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四条备案审查工作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确保备案审查工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

二、备案审查的范围和内容第五条备案审查的范围包括:(一)各类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各类规划和计划;(三)各类项目和资金使用;(四)其他需要进行备案审查的事项。

第六条备案审查的内容包括:(一)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二)是否符合政策的要求;(三)是否符合实际情况;(四)是否具有可行性;(五)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三、备案审查的程序第七条备案审查的程序分为以下几个步骤:(一)接收备案材料;(二)对备案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三)对备案材料进行实质审查;(四)出具审查意见;(五)将审查意见反馈给备案单位;(六)对备案单位提出的异议进行处理;(七)其他需要进行的程序。

第八条接收备案材料时,应当对备案材料的完整性、合法性和规范性进行形式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一)备案材料是否齐全;(二)备案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三)备案材料是否盖有公章;(四)备案材料中的内容是否一致;(五)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九条对备案材料进行实质审查时,应当对备案材料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一)备案材料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二)备案材料是否符合政策的要求;(三)备案材料是否符合实际情况;(四)备案材料是否具有可行性;(五)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十条出具审查意见时,应当根据审查结果,提出明确的审查意见。

审查意见包括:(一)备案材料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二)备案材料是否符合政策的要求;(三)备案材料是否符合实际情况;(四)备案材料是否具有可行性;(五)其他需要提出的审查意见。

学校安全备案审查管理制度

学校安全备案审查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学校安全管理,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校所有教育教学场所、设施、设备以及涉及师生安全的各项活动。

三、管理职责1. 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安全备案审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2. 学校安全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学校安全备案审查工作,包括备案审查的组织实施、监督指导和信息报送等。

3. 各部门、各班级负责本部门、本班级的安全管理工作,按照要求及时上报安全备案材料。

四、备案内容1. 新建、改建、扩建的教学设施、设备的安全备案。

2. 教学实验、实习、实训活动的安全备案。

3. 重大活动、赛事的安全备案。

4. 学校消防安全、食品安全、交通安全、防溺水、防触电、防拥挤踩踏等安全备案。

5. 校园周边环境安全备案。

五、备案程序1. 各部门、各班级在开展相关活动前,应按照备案内容要求,向学校安全办公室提交备案材料。

2. 学校安全办公室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不符合要求的退回并要求整改。

3. 备案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活动方案、安全预案、应急预案、安全责任书等。

4. 学校安全办公室将备案材料报送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六、备案审查1. 学校安全办公室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确保其内容完整、真实、准确。

2. 审查内容包括:活动安全风险、安全措施、应急预案的合理性、可操作性等。

3. 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备案材料,学校安全办公室提出整改意见,并要求相关部门、班级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到位。

七、监督检查1. 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对学校安全备案审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 学校安全办公室对备案活动进行现场检查,确保备案措施落实到位。

3. 对未按规定进行备案或备案内容与实际不符的,学校安全办公室将责令改正,并追究相关责任。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招标文件备案审查制度(3篇)

招标文件备案审查制度(3篇)

第1篇一、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障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招标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二、审查范围1. 所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货物、服务、工程勘察、设计、监理、咨询等项目。

2. 招标人自行编制的招标文件。

3. 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

4. 招标人委托其他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

三、审查机构1. 各级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2. 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设立招标文件备案审查机构,负责具体审查工作。

四、审查程序1.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编制完成后,向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备案申请。

2. 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收到备案申请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审查。

3. 审查内容包括:(1)招标文件的合法性、合规性;(2)招标文件的内容是否完整、准确、清晰;(3)招标文件是否公平、公正、公开;(4)招标文件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5)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4. 审查机构认为招标文件存在问题的,应当及时通知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进行修改。

5.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接到通知后,按照要求修改招标文件。

6. 审查机构认为招标文件符合要求的,应当在备案审查意见中予以确认。

7.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将审查意见作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随招标文件一同发布。

五、审查结果处理1. 审查机构认为招标文件存在问题的,应当要求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修改,并在修改后重新备案。

2.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修改的,审查机构可以作出不予备案的决定。

3. 审查机构认为招标文件符合要求的,应当在备案审查意见中予以确认,并予以备案。

4.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备案审查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查机构可以暂停备案审查,并依法进行处理:(1)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2)拒绝接受审查的;(3)采取不正当手段干扰审查工作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范本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范本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范本一、总则(一)为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保证规范性文件的合法、合理性,维护国家法治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系统性、连续性,根据《行政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全体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的工作。

(三)备案审查机关应当根据法定职责及时、准确地履行备案审查职责,确保备案审查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二、备案审查的基本要求(一)备案审查应当合法、公正、客观、及时、高效。

(二)备案审查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确保备案审查工作的科学性和严肃性。

(三)备案审查机关应当确保备案审查的结果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相一致,保持备案审查的连贯性和权威性。

(四)备案审查机关应当及时向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机关提出审查意见,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对备案结果予以公示。

三、备案审查的程序(一)备案审查程序包括受理、审查、意见反馈、备案决定及公示等环节。

(二)备案审查机关应当按照受理申请的先后顺序对备案申请进行逐一审查,确保所有备案申请都能得到公正、客观的审查。

(三)备案审查机关应当对备案材料的法律依据、规范性文件名称、内容、形式、发布程序等进行全面审查,对存在瑕疵或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备案申请及时向制定机关发出审查意见。

(四)备案审查机关应当对备案申请的审查结果及时反馈给制定机关,并根据情况提出合理的修改意见。

(五)备案审查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对备案申请做出相应的备案决定,并及时进行公示,确保备案审查的结果公开透明。

四、备案审查的具体职责(一)备案审查机关应当制定备案审查工作细则,明确备案审查的职责分工和具体工作程序,保障备案审查工作的有序进行。

(二)备案审查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对备案申请进行审查,并对备案材料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评估。

(三)备案审查机关应当及时向制定机关发出备案意见,对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备案申请提出修改意见,并要求制定机关按照要求及时进行整改。

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是指国家或地方行政机关在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之前,需要提交给上级行政机关进行备案审查的一项制度。

这项制度的目的是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合规性和科学性。

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提交备案审查:行政机关拟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在正式发布之前,需要提交给上级行政机关进行备案审查。

备案材料通常包括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说明、依据法律法规、拟规定的内容和必要的附件。

2. 审查原则:备案审查应当遵循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审查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是否符合上级行政机关的工作方针、政策和要求。

3. 审查内容:备案审查主要关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合规性和科学性。

合法性是指文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合规性是指文件是否符合上级行政机关的工作方针、政策和要求;科学性是指文件制定是否符合实际情况和科学理论。

4. 审查程序:备案审查应当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包括接收备案材料、初审、细审、决定备案等环节。

备案审查的具体程序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机关特点进行规定。

5. 审查结果:备案审查的结果可以分为通过备案和不通过备案两种情况。

通过备案意味着行政规范性文件可以正式发布和实施;不通过备案则需要行政机关进行修改或撤销。

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实施,能够有效地规范行政机关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行为,保证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促进政府决策的科学和规范化。

法律规章备案审查制度范本

法律规章备案审查制度范本

法律规章备案审查制度范本
第一条总则
为了加强法律规章备案审查工作,保证法律规章的合法性、合规性,维护国家法治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督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备案
法律规章制定完成后,应当向上级法律规章制定机关备案。

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法律规章文本;
(二)制定依据;
(三)制定说明;
(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三条审查
上级法律规章制定机关应当对报送备案的法律规章进行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
(一)是否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是否符合国家政策;
(三)是否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四)是否有利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是否有利于维护国家法制统一。

第四条处理
上级法律规章制定机关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审查。

对符合本制度第三条规定的法律规章,应当予以备案;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提出审查意见,要求制定机关自行纠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

第五条反馈与公开
上级法律规章制定机关应当将审查意见反馈给制定机关,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六条报告工作
上级法律规章制定机关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法律规章备案审查工作的情况。

第七条附则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本制度范本仅供参考,具体制度内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制定。

我国备案审查制度

我国备案审查制度

我国备案审查制度我国备案审查制度是指社会管理中涉及文件备案审查、社会参与项目审查、经济活动备案审查等活动行为,需由具有相关审查权限的机构进行审查、核准操作。

备案审查制度对行政管理起到督导和规范作用,也是公正、法制化的体现,是社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职能履行的必要程序,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

一、社会管理中的备案审查制度二、备案审查制度的主要内容(1)文件/项目审查(2)核准权备案审查制度的核准权,是指由受政府委托的有关机构在根据法规条例的规定,对于已审查通过的文书/项目,可以作出核准的授权行为,以便确保文项及其活动合法合规性。

(3)监督:备案审查制度需要完善的有效监督,即定期或不定期对备案审查机构所审查的文件/项目等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审计检查,以便及时发现和消除不规范行为或发现违法行为,监督审查机构有效地履行审查工作,确保客观公正,同时有效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备案审查规定是行政管理的重要内容,其作用和意义是十分重要的:(1)维护公平正义。

备案审查制度确保社会管理活动的公平、公正,维护参与人员等当事人的正当权益,有利于建立完善的行政管理秩序,实现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目标;(2)确保行政管理程序的公正、法治化。

备案审查制度有助于推进行政管理活动的公正、法治化,同时确保行政管理决策和实施公平、公正;(3)加强政府职能履行,有效落实社会管理工作,备案审查制度有助于加强政府职能履行,有效管控社会管理活动,规范社会管理行为。

备案审查制度的有效落实,有助于促进我国社会管理秩序的建立和完善,实现政府的法治职能履行,有利于实现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目标,有助于社会正义的实现,对于完善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有积极意义。

法规规章备案审查条例

法规规章备案审查条例

法规规章备案审查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4.08.30•【文号】国务院令第789号•【施行日期】2024.11.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89号《法规规章备案审查条例》已经2024年8月19日国务院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强2024年8月30日法规规章备案审查条例第一条为了规范法规、规章备案审查工作,提高备案审查能力和质量,加强对法规、规章的监督,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经济特区法规,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浦东新区法规,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以及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本条例所称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以及法律规定的机构(以下统称国务院部门)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依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制定的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依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制定的规章。

第三条法规、规章备案审查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法规、规章公布后,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依照下列规定报送备案:(一)地方性法规、自治州和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国务院备案;(二)部门规章由国务院部门报国务院备案,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制定的规章,由主办的部门报国务院备案;(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备案;(四)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规章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备案,同时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五)经济特区法规由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国务院备案,浦东新区法规由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国务院备案,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由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国务院备案。

备案审查制度

备案审查制度

备案审查制度备案审查制度是指国家对企事业单位进行备案审查的一种制度。

该制度是政府管理企业和事业单位的一种手段和方式,以确保其合法、合规运营,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

备案审查制度的出现是为了防止企业和事业单位滥用权力、侵犯他人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通过备案审查,可以对企业和事业单位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生产安全、环境保护等进行全面监督和检查,确保其合法运行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和补救措施。

备案审查制度的实施有利于推动企业和事业单位合规经营。

通过备案审查,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企业和事业单位存在的问题和缺陷,提高其合规运营的意识和能力。

同时,备案审查制度还可以加强对经营风险和环境风险的控制,减少事故和灾害的发生,为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备案审查制度的实施还可以强化政府的监管职能。

通过备案审查,政府可以对企业和事业单位的运营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加强对其的监督和管理。

政府可以及时发现和解决企业和事业单位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为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同时,备案审查制度还可以促进政府工作的透明和公开,提高政府的公信力和行政效能。

备案审查制度也可以推动企业和事业单位的规范化发展。

通过备案审查,可以强化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内部管理和规章制度的建设,提高其运营的规范性和科学性,推动企业和事业单位向专业化、标准化、现代化方向发展。

同时,备案审查制度还可以促进企业和事业单位之间的竞争和合作,促进产业结构的优化和升级。

当然,备案审查制度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和挑战。

一方面,备案审查制度需要政府加强管理和监督的能力和机制支持,需要政府部门加强自身建设和能力提升。

另一方面,备案审查制度需要企业和事业单位自觉遵守,加强自身的自律和自查,提高其主体责任和公民意识。

总而言之,备案审查制度是一种重要的政府管理企业和事业单位的手段和方式。

它有利于推动企业和事业单位合规经营,强化政府的监管职能,推动企业和事业单位的规范化发展。

但在实施过程中需要政府和企业共同努力,弥补制度和能力的不足,以实现制度的良性运行和发展。

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2篇)

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2篇)

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为促进我县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维护政令畅通和法制统一,加强对我县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和管理,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____省政府法制办公室《____贯彻实施____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____》(青府法【____】____号文及《____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的实施细则,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制度:一、本制度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各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所制定的,普遍适用于本区域、本部门行政管理工作,内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____的权利和义务,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于发布之日起____日内,将备案报告、正式文本、起草说明各____份以及电子文本____份,报县政府法制办备案(多个部门联合起草或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牵头部门负责报送备案)。

三、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具体负责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政府各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____工作。

四、报送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备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法制办负责就下列内容进行____:(一)是否超越制定机关的法定职权;(二)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相抵触;(三)是否违反《____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的禁止性规定;(四)是否符合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五)是否与相关的规范性文件有冲突;(六)其他需要____的内容。

五、规范性文件应当由制定机关的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的有关负责人签署,签署后应送县政府法制办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

未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一律无效,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六、严格责任追究制度。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和备案____机关违反《____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制定规范性文件、不按照《____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报备规范性文件、拒不纠正或拖延纠正规范性文件存在的问题、不履行备案____监督职责等,按有关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备案审查内部工作制度(3篇)

备案审查内部工作制度(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备案审查工作,确保备案审查质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部门备案审查工作,包括对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等文件的备案审查。

第三条备案审查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公正、高效、保密的原则。

第二章备案审查机构及职责第四条成立备案审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备案审查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备案审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备案审查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备案审查工作。

第六条备案审查办公室职责:(一)负责收集、整理备案审查所需的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等资料;(二)负责对报送备案的文件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审查意见;(三)负责对备案审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四)负责对备案审查结果进行汇总、分析和上报;(五)负责对备案审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六)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备案审查程序第七条备案审查程序分为以下几个阶段:(一)报送备案1. 各部门、单位在制定文件前,应当征求相关部门、单位的意见,确保文件内容合法、合规。

2. 文件制定完成后,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报送备案审查办公室。

(二)初步审查1. 备案审查办公室收到备案文件后,对文件进行初步审查,主要包括:(1)文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2)文件内容是否清晰、明确、完整;(3)文件格式是否符合规定。

2. 初步审查后,对符合要求的文件提出审查意见,对不符合要求的文件退回修改。

(三)调查核实1. 备案审查办公室对初步审查提出问题的文件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组织相关部门、单位进行会商。

2. 调查核实后,形成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

(四)汇总分析1. 备案审查办公室对备案审查结果进行汇总、分析,形成年度备案审查工作报告。

2. 年度备案审查工作报告经领导小组审核后,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第四章备案审查要求第八条备案审查工作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进行,确保审查质量。

第九条备案审查人员应当具备较高的法律素养和业务水平,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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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备案审查制度面临着不少的缺陷:备案机关缺乏审查权;备案审查决定的冲突;备案审查性质的模糊;备案机关缺乏上位法解释权等等。

对此,我们可以借鉴法国的事先审查制度来予以完善。

【关键词】备案审查改变或撤销上位法解释权事先审查备案的原意是备查,即备份在案,以供查考。

这种意义上的“备案”与“登记”的性质相同,在我国法律中非常普遍。

在立法领域中,现行宪法第100条首次规定,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虽然宪法第67条同时规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即对地方性法规的审查权。

但是,仅从字面含义上来,并看不出第100条的“备案”与第67条的“审查”之间有什么必然的联系。

一、从“备案”到“备案审查”2000年的《立法法》继续将备案制度具体化,专辟第五章“适用与备案”,立法备案的范围不仅包含了宪法所要求的地方性法规,而且还包含了行政法规、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授权法规。

更为重要的是,《立法法》的规定使得这一制度出现了从原有的“程序性的登记”的范围中脱出,具有了进行“实质性审查”的含义。

其第90条、第91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应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提请审查的要求或建议,对可能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进行审查。

同时,其第92条规定,其他接受备案的机关对报送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审查程序,按照维护法制统一的原则,由接受备案的机关规定。

从这3条来看,显然,允许备案机关对报送备案的立法进行审查。

2004年5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成立了法规审查备案室,更加凸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审查”与“备案”相结合,将该一机制制度化、固定化、经常化的意图。

然而,带有审查性质的立法备案制度能否发挥其预期的作用呢?如果仔细分析一下,我们发现,存在着以下四个方面的缺陷。

二、现行备案审查制度的缺陷(一)备案机关缺乏审查权立法的审查权,意味着在发现立法违宪或违反上位法的情况下,能够对其进行改变或撤销。

否则,所谓的审查就只不过是“怀疑、建议”的代名词,因此,要想建立备案审查制度,就必须同时赋予备案机关可以改变或撤销报送其备案的立法的权力。

根据《宪法》和《立法法》,我们可以发现,现行的备案机关中,有些并不享有对备案的立法的改变或撤销权,如此,该备案机关如何对其作出有法律效力的审查决定呢?(1)国务院是地方性法规的备案机关,但无权改变或撤销地方性法规;(2)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是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的备案机关,但无权改变或撤销该地方政府规章;(3)对于授权立法,授权决定规定的机关是其备案机关,而有权撤销的机关是授权机关。

(二)备案审查决定的冲突即使备案机关同时也享有了改变或撤销的权力,但是由于对同一立法的备案机关与有权改变或撤销其的机关之间的多样性,以及对同一立法的备案机关的多样性,都不可避免地带来审查决定之间的冲突。

1、备案审查机关与非备案但享有改变或撤销权的机关之间的冲突。

在享有改变或撤销权的机关中,一些属于接受备案机关,另一些并非《立法法》规定的向其备案的机关,并且它们对同一法律文件都享有审查权,那么,这两种审查权如何协调呢?比如,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本级人大也有权改变或撤销,而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它的备案机关,那么,就会产生如下的问题:如果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备案审查结果与本级人大的审查结果不一致怎么办?是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审查决定呢?还是依据本级人大的审查决定?也许有人会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级别上高于本级人大,应当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审查结果,但是,既然本级人大要完全服从全国人大常委会,那么,《立法法》规定本级人大享有改变或撤销权还有什么意义呢?2、备案审查机关之间的冲突。

同一部立法,两个机关都有权备案且审查。

比如,地方政府规章需要同时向国务院和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前者可以对其改变或撤销,后者可以对其撤销,那么,同样的问题是,如果两个机关备案审查的结果不一致怎么办?制定机关到底是听谁的呢?如果有人说,国务院的级别高于地方人大常委会,应当依据国务院的审查结果,那么,还是同样的问题,《立法法》规定本级人大常委会作为备案审查机关还有什么意义?(三)备案审查性质的模糊备案审查是主动审查还是被动审查呢?实际上,如果赋予备案以引发审查的功能,那么,这种审查势必就是一种主动审查。

但是,从《立法法》第90、91条和《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第9条来看,立法者似乎更倾向于采取被动审查的方式。

[1]但是,被动审查首先没有囊括所有的备案机关,仅规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作为备案审查机关的情况,除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之外的其他备案机关时应如何来启动审查呢?其次,没有囊括所有的备案行为,比如,国务院除了是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备案机关外,还是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备案机关,那么,它对于该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应如何来启动审查呢?没有规定。

再次,被动审查本身也出现审查机关没有撤销权的情形。

比如,对于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来说,有权撤销的是全国人大,而接受被动审查的却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这里不禁产生疑问,即使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提请人的审查请求或建议合理,应如何审查呢?它是转送全国人大审查吗?可是,既然它无权撤销,《立法法》第91条第2款为何还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查认为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而制定机关不予修改的,可以向委员长会议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和予以撤销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试问,全国人大常委会都无权撤销,你向它提出予以撤销的议案有什么作用?(四)备案审查机关不具有“上位法”的解释权虽然法赋予了备案审查机关改变或者撤销向其备案的法的权力,但这并不意味着它实际就能行使这种权力,因为我们知道,要对一项立法进行审查,对于审查机关来说,还必须同时具备对上位法的解释权。

否则,审查机关不能进行有效的解释,它如何判断某项立法同上位法相抵触?根据我国立法解释的体制,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法律,国务院有权解释行政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的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本级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有权解释其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

这种解释权的分散导致了备案机关只能对报送备案的法是否违背其享有解释权的“上位法”进行审查:(1)对于地方性法规,全国人大常委会只能审查其是否违背宪法和法律,国务院只能审查其是否违背行政法规。

(2)对于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根据《立法法》第88条,其不得违背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有关民族区域自治的专门规定,同样,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审查其是否违背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法律的基本原则和法律中有关民族区域自治的专门规定,而国务院只能审查其是否违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和行政法规中有关民族区域自治的专门规定。

(3)对于部门规章,国务院有权审查其是否违背行政法规,但无法审查其是否违背宪法和法律。

(4)对于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规章,国务院有权审查其是否违背行政法规,但无法审查其是否违背宪法、法律、地方性法规。

本级人大常委会有权审查其是否违背地方性法规,但无法审查其是否违背宪法、行政法规。

(5)对于较大的市的政府规章,国务院有权审查其是否违背行政法规,但无法审查其是否违背宪法、法律、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政府规章。

本级人大常委会有权审查其是否违背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但无法审查其是否宪法、法律、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以及省、自治区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有权审查其是否违背省、自治区政府规章,但无权审查其是否违背宪法、法律、地方性法规。

对此,笔者突然明白,为什么立法者宁愿冒着备案审查机关之间相互冲突的危险,也要把一些法的备案审查权分派给多个机关行使,最根本的原因就在于,这些机关各自都无法掌握完全的上位法解释权,所以,只能“分而治之”,各自管各自领域内的审查内容。

三、完善的思路??法国的事先审查制对我们的启发如何消除这些缺陷,使我国的备案审查制度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笔者认为,还是要回归备案审查的本来面目。

在此,法国的事先审查制可能对我们的启发更多一点。

法国1958年宪法第61条规定,各项组织法律在颁布之前,议会两院的内部规则在执行之前,均应提交宪法委员会审查,以裁决其是否符合宪法。

可见,对于组织法律和议会规则,宪法委员会应进行主动审查。

而且这项审查对于被审查的组织法来说是强制性的,因为未经宪法委员会宣布其合宪性,组织法不得颁布。

同时,第61条还规定了一种被动审查的方式,各项法律在颁布之前,应由共和国总统、内阁总理或者两院中任何一院的议长提交宪法委员会审查。

也就是说,对于组织法之外的其他任何法律,宪法委员会必须应特定提请主体的请求进行审查,而不能进行主动审查。

提请主体必须在法律颁布之前向宪法委员会提出审查请求,在法律颁布之后即使发现该法律违反宪法也不得向宪法委员会提出审查请求,宪法委员会也不得再对该法律进行审查。

[2]1974年的宪法修正案对提请主体进行了修改,增加了60名以上的国民议会议员和60名以上的参议院议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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