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审计署关于废止部分审计规章的决定 2008年署7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测试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测试题部门姓名成绩选择题(每题至少有1个正确答案,请直接根据准则条款判断选择),每题1分共100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自 B 起施行。
准则附件所列的审计署以前发布的审计准则和规定同时废止。
A.2011年6月1日B. 2011年1月1日C.2011年4月1日D. 2010年12月1日2.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开展下列工作,不适用国家审计准则的规定。
A.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案件B.与有关部门共同办理检查事项C.接受交办属于法定审计职责范围的事项D.接受委托办理不属于审计法定职责范围的事项3.审计机关应当针对要素建立审计质量控制制度。
A.审计质量责任B.审计质量监控C.审计职业道德D.审计业务执行E.审计人力资源4.审计组成员的工作职责包括。
A.遵守国家审计准则,保持审计独立性B.按照分工完成审计任务,获取审计证据C.如实记录实施的审计工作并报告工作结果D.审核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5.审计组组长应当从下列方面督导审计组成员的工作A.将具体审计事项和审计措施等信息告知审计组成员,并与其讨论B.检查审计组成员的工作进展,评估审计组成员的工作质量,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C.配置和管理审计组的资源D.给予审计组成员必要的培训和指导6.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发现和纠正审计组工作中存在的重要问题,并对审计组请示的问题未及时采取适当措施导致严重后果、要求审计组不在审计文书和审计信息中反映重要问题等事项承担责任。
上述表述。
A.正确B.错误7.审计项目归档工作实行审计组组长负责制,审计组组长应当确定立卷责任人。
立卷归档工作由审查验收。
A.立卷责任人B.所在处室领导C.审计组组长D.其他审计人员8.审计机关可以通过查阅有关文件和审计档案、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方法,检查下列事项。
A.审计结论的适当性、审计处理处罚意见的合法性和适当性B.建立和执行审计质量控制制度的情况C.审计工作中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审计准则的情况D.与审计业务质量有关的其他事项9.审计机关法规部门在审计业务质量检查中,发现被检查的派出机构或者下级审计机关应当作出审计决定而未作出的,可以依法直接作出审计决定;发现其作出的审计决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可以依法直接变更、撤销审计决定。
审计准则与法规
审计准则与法规【重点】审计准则重点为方便大家复习,故整理此重点,基本涵盖所有主观题的内容,答案来源PPT以及毕博上其他材料,仅供大家参考,若有不妥之处,还请见谅。
1.审计法规的三个层次(一)法律层次(通过人大立法程序建立的)如:《宪法》《注册会计师法》主要规范社会审计《审计法》主要规范国家审计(94/06) 《会计法》85/93/99(7条)(二)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并颁布或由其有关部门制定经国务院批准颁布如:《审计法实施条例》1997/2010 经济责任审计的两个(暂行)规定(审计署起草,国务院发布)《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三)部门规章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自行制定并颁布或地方人大、政府、协会制定颁布如:《国家审计准则》2010;经济责任审计的两个暂行规定实施细则2000 ;《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2006;《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2003;《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20032.国家审计准则的演变和现状(此题是结合了老师三个章节PPT的内容,较为零散,大家自己整合一下)(1)1996年12月38条审计规范(2)2000年审计署1、2号令1号令2000年1月《中国国家审计准则序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审计机关审计处理处罚的规定》《审计机关审计听证的规定》《审计机关审计复议的规定》2号令2000年8月《审计机关审计方案准则》《审计机关审计证据准则》《审计机关审计工作底稿准则(试行)》《审计机关审计报告编审准则》《审计机关审计复核准则》(3)2001年8月审计署3号令(发布日实施)《审计机关专项审计调查准则》《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准则》《审计机关审计人员职业道德准则》《审计机关审计档案工作准则》《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4)2003年11月审计署5号令(2004年2月1日实施)《审计机关审计重要性与审计风险评价准则》、《审计机关分析性复核准则》、《审计机关内部控制测评准则》、《审计机关审计抽样准则》和《审计机关审计事项评价准则》;(5)2004年4月审计署6号令(2004年4月1日在署机关和派出机构试行)《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6)2008年8月审计署7号令发布日生效审计署关于废止部分审计规章的规定(7)2010年9月审计署8号令(2011年1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8)2010年12月审计署9号令(2011年2月日实施)审计机关封存资料资产规定国家审计法规的演变:1982年宪法审计监督制度(7条);1985年国务院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1994年中国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5年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1997年中国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3.内部审计准则体系2003 年2月审计署4号令(2003年5月1日实施)(1)基本准则(2)职业道德准则(3)具体准则(29个)(4)实务指南(5个)4.审计机关的新增权限(结合讲义上具体条款)检查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电子数据及其管理系统31 32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和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存储的公款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345.被审计单位的救济途径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审计署关于6号令贯彻执行中若干问题的意见
审计署关于6号令贯彻执行中若干问题的意见审法发〔2005〕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厅(局),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6号令)颁布实施一年来,审计署各单位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贯彻落实,严把审计质量关,地方审计机关积极创造条件,在一定范围内认真组织试行,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实践证明,6号令体现了科学的质量管理理念,符合审计工作规律,对于加强审计项目质量控制、防范审计风险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6号令试行过程中,各地区、各单位也遇到了一些具体问题,提出了不少改进的意见和建议。
为了进一步推动6号令的贯彻落实,审计署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就6号令贯彻执行中的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审前调查(一)任何审计项目都必须实行审前调查,但审计机关可根据项目的工作量和难易程度确定审前调查的繁简和调查时间。
(二)需要在审前调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而审计组成员无法全部确定的,审计通知书可只列明审计组主要成员。
(三)审前调查不编写审计日记,不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参与审前调查的人员应按各自分工,以事项为单位编制审前调查记录,记录审前调查情况。
重要的审计项目还应当根据审前调查情况撰写审前调查报告。
审前调查记录或者审前调查报告是审计方案编制的依据。
二、关于审计技术方法的运用一般情况下,各级审计机关应要求审计人员积极运用分析性复核、内控测评、审计抽样等审计技术方法。
有条件的审计机关,还应根据被审计单位的具体情况和审计目标要求,鼓励审计人员积极探索运用重要性水平确定和审计风险评估等审计技术方法。
三、关于审计日记(一)审计人员按照审计实施方案进行现场审计时,应当每日编写审计日记。
遇有特殊情形不能当日编写的,应当于次日补记。
现场审计期间,审计人员临时从事其他工作或者请假的,应当从返回审计现场当日起续写审计日记,并在其中注明此前没有参加现场审计的原因。
审计署、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
审计署、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工交基建审计【发文字号】审投发[1996]105号【发布部门】审计署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已变更)建设部(已撤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日期】1996.04.05【实施日期】1996.04.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审计署、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审投发[1996]1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审计厅(局)、计(经)委、财政厅(局)、建设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审计署驻地方特派员办事处,驻国务院部门审计局:为适应投资体制改革和新会计制度的要求,严格执行投资与建设管理法规,加强对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审计署、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了《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审计署、国家计委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审计检查有关共性问题的处理意见》(审基发[1990]252号)同时废止。
其它建设项目审计处理规章和政策性规定中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一九九六年四月五日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严格执行投资与建设管理法规,加强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使用国家财政性资金、专项资金、国家计划安排的银行贷款和利用外资等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各级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中,发现有违反国家投资与建设管理法规者,应当依照本规定和国家其它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94.08.31•【文号】主席令[第32号]•【施行日期】1995.01.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审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1994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1994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的审计监督,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实行审计监督制度。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
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依照本法规定接受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对前款所列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条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第五条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二章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第七条国务院设立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
审计长是审计署的行政首长。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
第九条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以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
审计署关于发布《审计机关审计文件材料立卷归档作业规程》的通知-审办发[1997]第267号
审计署关于发布《审计机关审计文件材料立卷归档作业规程》的通知正文:---------------------------------------------------------------------------------------------------------------------------------------------------- 审计署关于发布《审计机关审计文件材料立卷归档作业规程》的通知(审办发[1997]第267号1997年1月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审计厅(局),各特派员办事处,驻国务院部门审计局,有关部门内审机构,南京审计学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局:《审计机关审计文件材料立卷归档作业规程》已经审定,现予发布。
请认真贯彻执行。
审计机关审计文件材料立卷归档作业规程第一条为了做好审计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工作,提高审计案卷质量,更好地为审计工作服务,根据《审计机关审计档案工作的规定》和其他审计工作规范,制定本作业规程。
第二条本作业规程所称审计文件材料,是指审计机关在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和执行审计调查任务的过程中,收集、制作与使用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和实物等形态的记录材料。
第三条审计机关实行审计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工作责任制。
审计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由审计组负责;审计案卷的质量检查由相关审计业务部门负责;审计案卷的接收由机关档案管理部门负责。
做到谁审计谁立卷,审结卷成,定期归档。
第四条审计文件材料立卷的原则(一)归入审计案卷的文件材料必须是审计监督项目或审计调查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专门性业务文件材料。
(二)审计文件材料的组合要遵循其形成规律和特点,保持内在的历史联系,区别不同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
(三)审计文件材料的排列要符合规范化要求,一般应分为“结论性文件材料”、“证明性文件材料”、“立项性文件材料”三个单元。
第五条审计文件材料立卷的基本要求(一)为确保审计档案中文件材料的合法、有用、有效,在案卷内容上,要做到“完整”与“精炼”。
审计废止的审计准则和规定目录
附件废止的审计准则和规定目录(2011年1月1日起废止)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2000年审计署第1号令)2.审计机关审计处理处罚的规定(2000年审计署第1号令)3.审计机关审计方案准则(2000年审计署第2号令)4.审计机关审计证据准则(2000年审计署第2号令)5.审计机关审计工作底稿准则(试行)(2000年审计署第2号令)6.审计机关审计报告编审准则(2000年审计署第2号令)7.审计机关审计复核准则(2000年审计署第2号令)8.审计机关专项审计调查准则(2001年审计署第3号令)9.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准则(2001年审计署第3号令)10.审计机关审计人员职业道德准则(2001年审计署第3号令)11.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2001年审计署第3号令)12.审计机关审计重要性与审计风险评价准则(2003年审计署第5号令)13.审计机关分析性复核准则(2003年审计署第5号令)14.审计机关内部控制测评准则(2003年审计署第5号令)15.审计机关审计抽样准则(2003年审计署第5号令)16.审计机关审计事项评价准则(2003年审计署第5号令)17.国有企业财务审计准则(试行)(审法发〔1999〕10号)18.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2004年审计署第6号令)19.审计署关于国有金融机构财务审计实施办法(审金发〔1996〕331号)20.审计署关于中央银行财务审计实施办法(审金发〔1996〕332号)21.审计机关对社会保障基金审计实施办法(审行发〔1996〕350号)22.审计机关对社会捐赠资金审计实施办法(审行发〔1996〕351号)23.审计机关对国外贷援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审外资发〔1996〕353号)24.审计机关审计行政强制性措施的规定(审法发〔1996〕359号)25.审计机关指导监督内部审计业务的规定(审管发〔1996〕367号)26.审计署关于派出审计局开展审计工作的暂行办法(审发〔1998〕314号)27.中央预算执行审计工作程序实施细则(审财发〔1999〕32号)28.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办法(审办发〔2002〕104号)。
国家审计PPT
(五)审计准则的模式
国际通用的审计准则有三种模式: ① 国家审计准则 ② 民间审计准则 ③ 内部审计准则
(六)国家审计准则
1.美国政府审计准则。美国审计署(Government Accountability Office,简称GAO)于1972年颁布,是世界上 第一部国家审计准则。
2.国际政府审计准则。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The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of Supreme Audit Institutions,简称INTOSAI)的审计准则委员会于1989年通过 。
3.我国国家审计准则。我国于1996年12月6日正式颁布《中华 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这是我国第一部正式的国家 审计准则。
(七)中国政府审计准则的发展
我国国家审计准则的演进可具体分为以下几阶段: (一)起步阶段(1985-1993年)(两大成果) 审计署颁布了《审计工作试行程序》(1985年)和《中华人
第三,1972年美国通过了财务报表公认的审计准则,并在 1984年发布49份审计准则说明书,对审计准则作了解释。
随后,世界上其他国家,如加拿大、澳大利亚、德国等也 先后制订了本国的审计准则。
(三)审计准则的特性
从审计准则基本涵义出发,其特性可以概括为权威性、规 范性、可接受性、可操作性和相对稳定性。
优点:这种体系结构可以克服制定多个单项审计准则容易出 现的体系庞杂、单项准则间内在关系不够清晰、内容重复交 叉多等缺陷。
具体操作要求 审计指南
国家审计准则 审计法
② 具体内容的变化
2011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国家审计准则分为七章:总则、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审计计划、审计实施、审计报告、审计 质量控制和责任以及附则。其与1996年颁布的准则相比,内容 上存在许多变化。主要表现为:
国家测绘局关于印发《国家测绘局内部审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测财字[2008]2号
国家测绘局关于印发《国家测绘局内部审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测绘局关于印发《国家测绘局内部审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测财字[2008]2号)局所属各单位:为加强国家测绘局及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内部审计工作管理科学化、制度化,国家测绘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有关法规,制定了《国家测绘局内部审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测绘局内部审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测绘局二○○八年二月十三日附件:国家测绘局内部审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测绘局(以下简称国家局)及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内部审计工作管理科学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有关法规,结合国家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局及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内部审计是指国家局及所属单位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机构,依法独立监督和评价单位财务收支及经济活动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
第四条内部审计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一)依法审计的原则。
内部审计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行使审计监督权。
(二)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内部审计机构或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严格遵守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到独立、客观、公正。
(三)保守秘密的原则。
内部审计机构或审计人员应对被审计单位的重要事项保密,不得随意对外公开。
(四)回避的原则。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主要领导或者责任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财政部公告2008年第10号--财政部现行有效规章目录-财政部公告2008年第10号
财政部公告2008年第10号--财政部现行有效规章目录正文:---------------------------------------------------------------------------------------------------------------------------------------------------- 财政部公告(2008年第10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法[2007]20号)的要求,我部对本部职责范围内的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财政部现行有效规章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财政部现行有效规章目录二00八年四月十七日附件财政部现行有效规章目录(106件)序号制定机关规章名称公布日期施行日期文号财政部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1日1987年1月1日(86)财预字第228号2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9月29日1988年10月1日(88)财税字第255号3财政部、人民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1989年12月13日1990年1月1日(89)财预字第68号4国资局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1992年7月18日1992年7月18日(92)国资办发第36号5国资局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1993年11月21日1993年11月21日(93)国资法规发第68号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93年12月25日1993年12月25日(93)财法字第40号7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93年12月25日1993年12月25日(93)财法字第39号8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93年12月25日1993年12月25日(93)财法字第38号9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93年12月30日1993年12月30日(93)财法字第43号10财政部会计核算软件基本功能规范1994年6月30日1994年6月30日(94)财会字第27号财政部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1994年6月30日1994年6月30日(94)财会字第27号12财政部、中组部、民政部、人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调整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志愿兵生活待遇实施办法1994年9月1日1994年9月1日(94)财社字第19号13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95年1月27日1995年1月27日财法字[1995]6号14财政部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1995年2月9日1995年2月9日财会字[1995]11号15财政部、税务总局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1995年7月8日1995年7月1日财税字[1995]92号财政部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1995年10月4日1996年1月1日财会字[1995]45号17财政部中央级防汛岁修经费使用管理办法1995年11月29日1995年11月29日财农字[1995]302号18财政部勘察设计企业会计制度1995年12月7日1996年1月1日财会字[1995]70号19财政部中央级水土保持事业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1996年1月30日1996年1月30日财农字[1996]22号20财政部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试行)1996年3月14日1997年1月1日财农字[1996]50号财政部地质勘查单位财务制度1996年4月12日1996年1月1日财基字[1996]88号22财政部地质勘查单位会计制度1996年5月6日1996年1月1日财会字[1996]15号23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1996年6月17日1996年6月17日财会字[1996]19号24财政部、农发银行粮食政策性财务挂账利息补贴专户管理办法1996年6月25日1996年1月1日财商字[1996]140号25财政部、机电办世界银行贷款项目采购管理暂行规定1996年11月18日1996年11月18日财世司字[1996]167号财政部商品期货交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1997年1月1日1997年1月1日财商字[1997]44号27财政部、国家科委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1997年3月25日1997年1月1日财文字[1997]25号28财政部、中宣部文化事业建设费使用管理办法1997年4月11日1997年1月1日财文字[1997]243号29财政部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1997年5月28日1998年1月1日财预字[1997]286号30财政部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1997年6月25日1998年1月1日财预字[1997]287号财政部林业事业费管理办法1997年7月14日1997年7月14日财农字[1997]131号32财政部事业单位会计制度1997年7月17日1998年1月1日财预字[1997]288号33财政部中央水利建设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7月28日1997年1月1日财农字[1997]158号34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预算管理的规定1997年8月13日1998年1月1日财商字[1997]344号35财政部国家政策性银行财务管理规定1997年10月23日1998年1月1日财商字[1997]491号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1997年10月28日1997年10月1日财法字[1997]52号37财政部、国家科委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1997年12月16日1998年1月1日财预字[1997]460号38财政部行政单位会计制度1998年2月6日1998年1月1日财预字[1998]49号39财政部、教育部中小学校会计制度(试行)1998年3月31日1998年1月1日财预字[1998]104号40财政部、教育部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试行)1998年3月31日1998年1月1日财预字[1998]105号财政部地质事业单位财务制度1998年4月2日1998年1月1日财基字[1998]26号42财政部、人民银行罚款代收代缴管理办法1998年5月28日1998年5月28日财预字[1998]201号43财政部、农发银行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管理办法1998年7月3日1998年7月1日财商字[1998]466号44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1998年8月21日1999年1月1日财会字[1998]32号45财政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1998年9月21日1998年11月1日财综字[1998]104号财政部、民政部社会福利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1998年10月5日1998年10月5日财社字[1998]124号47财政部、卫生部医院会计制度1998年11月17日1999年1月1日财会字[1998]58号48财政部、卫生部医院财务制度1998年11月17日1999年1月1日财社字[1998]148号49财政部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制度1998年12月27日1999年1月1日财综字[1998]164号50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财务管理办法1998年12月29日1999年1月1日财综字[1998]168号财政部、测绘局测绘事业单位会计制度1999年1月5日1999年1月1日财会字[1999]1号52财政部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1999年5月26日1999年7月1日财综字[1999]59号53财政部、监察部、国家计委、审计署、人民银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若干规定1999年6月14日1999年6月14日财综字[1999]87号54财政部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1999年6月21日1999年7月1日财会字[1999]20号55财政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转贷会计制度1999年7月19日1999年7月19日财际字[1999]165号财政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8月4日1999年8月4日财社字[1999]117号57财政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暂行办法1999年8月4日1999年9月1日财社字[1999]118号58财政部农业事业费管理办法1999年8月6日1999年8月6日财农字[1999]227号59财政部、水利部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使用管理办法1999年8月11日1999年1月1日财农字[1999]238号60财政部外国政府贷款转贷垫款周转金管理办法1999年9月20日2000年1月1日财债字[1999]197号财政部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1999年10月14日2000年1月1日财会字[1999]33号62财政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债务清偿办法1999年11月8日1999年11月8日财际字[1999]224号63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财务制度1999年12月23日2000年1月1日财债字[1999]268号64财政部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延期还款和呆账处理暂行规定2000年1月12日2000年1月12日财发字[2000]2号65财政部世界银行贷款项目会计核算办法2000年1月21日2000年1月21日财际字[2000]13号财政部水利事业费管理办法2000年3月5日2000年3月5日财农字[2000]13号67财政部、税务总局油气田企业增值税暂行管理办法2000年3月13日2000年1月1日财税字[2000]32号68财政部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办法2000年4月7日2000年4月7日财清字[2000]3号69财政部、扶贫领导小组、计委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2000年5月30日2000年5月30日财农字[2000]18号70财政部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补充规定2000年6月13日2000年6月13日财会字[2000]12号财政部、人事部、中编办行政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暂行办法2000年6月21日2000年7月1日财行字[2000]1号72财政部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2001年2月20日2001年2月20日10号令73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12月13日2001年12月13日12号令74财政部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2001年12月31日2002年1月1日14号令75财政部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2001年12月31日2002年1月1日15号令财政部、环保总局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2003年3月20日2003年7月1日17号令77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4年8月11日2004年9月11日18号令78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2004年8月11日2004年9月11日19号令79财政部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2004年8月11日2004年9月11日20号令80财政部财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听证办法2004年8月19日2004年10月1日21号令财政部财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2005年1月10日2005年3月1日23号令82财政部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2005年1月18日2005年3月1日24号令83财政部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2005年1月22日2005年3月1日25号令84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2005年1月22日2005年3月1日26号令85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05年1月22日2005年3月1日27号令财政部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2005年5月11日2005年6月1日22号令87财政部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审批办法2005年6月9日2005年9月1日28号令88财政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2005年8月22日2005年10月1日29号令89财政部财政部信访工作办法2005年8月22日2005年10月1日30号令90财政部政府采购代理资格认定办法2005年12月28日2006年3月1日31号令91财政部财政检查工作办法2006年1月26日2006年3月1日32号令92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06年2月15日2007年1月1日33号令93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5月30日2006年7月1日35号令94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5月30日2006年7月1日36号令95财政部国家蓄滞洪区运用财政补偿资金管理规定2006年5月30日2006年7月1日37号令财政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2006年7月3日2006年9月1日38号令97财政部、人民银行、证监会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审批办法2006年7月4日2006年7月4日39号令98财政部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2006年8月9日2006年9月10日40号令99财政部企业财务通则2006年12月4日2007年1月1日41号令100财政部金融企业财务规则2006年12月7日2007年1月1日42号令财政部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2007年1月11日2007年3月1日43号令102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2007年1月31日2007年2月1日44号令103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2007年1月31日2007年2月1日45号令104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7年2月1日2007年2月1日46号令105财政部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10月12日2008年1月1日47号令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2月26日2008年2月26日49号令——结束——。
国家政策对审计署关于废止部分审计规章的决定
2012年全国高考模拟参考部分审计署关于废止部分审计规章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第7号现公布《审计署关于废止部分审计规章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审计长李金华二○○八年二月二十五日审计署关于废止部分审计规章的决定为了进一步明确审计法规依据,指导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依法审计,审计署对截至2007年底现行审计规章共49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过清理,审计署决定:一、对主要内容被新的行政法规或者审计规章所代替的4件审计规章,予以废止。
(目录见附件1)二、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7件审计规章,宣布失效。
(目录见附件2)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经清理后现行有效的审计规章共38件(目录见附件3),近期审计署将根据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修订情况,并结合审计实践,着手对审计准则等规章进行修订。
附件:1.废止的审计规章目录2.失效的审计规章目录3.经清理后现行有效的审计规章目录附件1废止的审计规章目录序号发布机关规章名称文号发布日期废止原因1审计署审计署关于审计规章制定程序的规定审法字〔1989〕第106号1989-3-30已被2001年国务院发布的《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代替。
2审计署审计署关于审计专业技术资格管理的暂行规定审人发〔1996〕第363号1996-12-16已被《审计署、人事部关于修订印发〈审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考试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审人发〔2003〕4号)和《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人发〔2002〕58号)代替。
3审计署审计署审计复核工作规则审发〔1998〕第305号1998-10-15已被《审计机关审计复核准则》(2000年审计署2号令)和《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2004年审计署6号令)代替。
4审计署审计署关于中央审计项目授权地方审计的管理办法审办发〔1999〕第88号1999-9-7已被《中央审计项目授权地方审计机关审计管理办法》(审办发〔2005〕34号)代替。
1983-2008年审计大事记
1983-2008年审计大事记作者:来源:《现代审计与经济》2008年第05期1982年大事记8月23日省政府接国务院电报通知:“国务院决定在全国建立审计机关,并已列入宪法修改草案。
目前各地正在研究机构改革,请将建立县以上审计机关加以安排。
现有财政监察机构的专业人员,可以转入审计机关,不要拆散。
”根据这一精神,省政府决定,由财政厅负责筹建省审计局。
9月3日省财政厅就全省审计人员编制问题向省政府呈送报告。
报告提出:第一步,全省暂编1800人,其中省级100人,地(市)级270-320人,其余为县级。
人员来源,可从财政、银行、税务和同级有关经济部门指名选调一批业务骨干;把现有财政监察机构的专业人员全部转入审计机关;从大专院校毕业生中充实一批;从工矿企业中选调一批业务骨干。
11月26日省计委下达《关于省级审计机关计划任务书》的批复,同意省审计局基建投资为300万元,建筑面积控制在8000平方米,其中办公楼3000平方米,职工宿舍楼2000平方米,附属面积1000平方米。
据此批复,于1983年,在西安市南四府街与冰窖巷交汇处征得非耕地13.675亩,经西安市设计院设计,报市规划局同意,开始定点基建。
1993年大事记6月25日省委组织部调孟宪、李建言两同志到省财政厅,具体负责省审计局的筹建工作。
9月12日西安市审计局成立。
市政府任命杨文彬为局长,王长水为副局长。
9月15日孟宪赴北京参加审计署成立大会。
会上,听取了国务院副总理田纪云的重要讲话。
会后,赴辽宁、吉林等省学习开展审计工作的经验。
12月1日省审计局成立并开始对外办公。
办公地点暂设省财政厅院内,首批人员38名由省财政厅一次调入。
负责人:孟宪、李建言。
12月1日延安地区审计分局成立。
12月13日商洛地区审计分局成立。
12月17日榆林地区审计分局成立。
12月28日汉中地区审计分局成立。
1984年大事记1月13日渭南地区审计分局成立。
2月1日安康地区审计分局成立。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章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章和
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0.12.29
•【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4号
•【施行日期】2010.12.29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134号)
《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章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10年11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支树平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章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为保证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按照国务院要求,国家质检总局对制定发布的规章进行了清理。
经清理,截至2010年11月现行有效规章共计178件,同时决定废止规章7件。
现将现行有效规章目录和废止部分规章目录予以公布,废止的规章自公布之日起废止。
附件
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现行有效规章目录
2.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废止部分规章目录附件1:
附件2:。
审计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已经2010年2月2日国务院第10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关于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1997年10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1号公布2010年2月2日国务院第10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审计法所称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法独立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监督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
第三条审计法所称财政收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以及下列财政资金中未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一)行政事业性收费;(二)国有资源、国有资产收入;(三)应当上缴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四)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五)其他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资金。
第四条审计法所称财务收支,是指国有的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以及依法应当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的其他单位,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实行会计核算的各项收入和支出。
第五条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和本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依照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政策、标准、项目目标等方面的规定进行审计评价,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的决定。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依法应当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的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向审计机关举报。
审计机关接到举报,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第七条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履行审计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审计署令第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第8号2010-09-0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已经审计署审计长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审计长刘家义二○一○年九月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第三章审计计划第四章审计实施第一节审计实施方案第二节审计证据第三节审计记录第四节重大违法行为检查第五章审计报告第一节审计报告的形式和内容第二节审计报告的编审第三节专题报告与综合报告第四节审计结果公布第五节审计整改检查第六章审计质量控制和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指导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的行为,保证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发挥审计保障国家经济和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是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履行法定审计职责的行为规范,是执行审计业务的职业标准,是评价审计质量的基本尺度。
第三条本准则中使用“应当”、“不得”词汇的条款为约束性条款,是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必须遵守的职业要求。
本准则中使用“可以”词汇的条款为指导性条款,是对良好审计实务的推介。
第四条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应当适用本准则。
其他组织或者人员接受审计机关的委托、聘用,承办或者参加审计业务,也应当适用本准则。
第五条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应当区分被审计单位的责任和审计机关的责任。
在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中,履行法定职责、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并实施内部控制、按照有关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编报财务会计报告、保持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是被审计单位的责任。
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准则的规定,对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独立实施审计并作出审计结论,是审计机关的责任。
第六条审计机关的主要工作目标是通过监督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推进民主法治,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家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发布单位】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发布文号】财会[2008]7号【发布日期】2008-05-22【生效日期】2008-05-22【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财政部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中直管理局,铁道部、国管局,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审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审计局,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中国证监会上海、深圳专员办,各保监局、保险公司,各银监局、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资产管理公司,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管理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了加强和规范企业内部控制,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政部会同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制定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现予印发,自2009年7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鼓励非上市的大中型企业执行。
执行本规范的上市公司,应当对本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披露年度自我评价报告,并可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
附件: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二OO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二)风险评估。
风险评估是企业及时识别、系统分析经营活动中与实现内部控制目标相关的风险,合理确定风险应对策略。
(三)控制活动。
控制活动是企业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采用相应的控制措施,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度之内。
(四)信息与沟通。
信息与沟通是企业及时、准确地收集、传递与内部控制相关的信息,确保信息在企业内部、企业与外部之间进行有效沟通。
(五)内部监督。
内部监督是企业对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现内部控制缺陷,应当及时加以改进。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97.10.21•【文号】国务院令[第231号]•【施行日期】1997.10.2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审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2010修订)(发布日期:2010年2月11日,实施日期:2010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1号)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1997年10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审计是审计机关依法独立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监督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
第三条接受审计监督的财政收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以及预算外资金的收入和支出。
接受审计监督的财务收支,是指国有的金融机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国家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监督的其他有关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办理会计事务、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的各种资金的收入和支出。
第四条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和本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以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为审计评价和处理、处罚依据。
第五条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一)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向本级各部门批复预算的情况、本级预算执行中调整情况和预算收支变化情况;(二)预算收入征收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征收预算收入情况;(三)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预算级次和程序,拨付本级预算支出资金情况;(四)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财政管理体制,拨付补助下级人民政府预算支出资金和办理结算情况;(五)本级各部门执行年度支出预算和财政制度、财务制度以及相关的经济建设和事业发展情况,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和单位预算收入上缴情况;(六)各级国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情况和预算支出的拨付情况;(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专项管理的预算资金收支情况;(八)法律、法规规定的预算执行中的其他事项。
审计署关于印发《审计署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办法》的通知-审法发[2004]73号
审计署关于印发《审计署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办法》的通知正文:---------------------------------------------------------------------------------------------------------------------------------------------------- 审计署关于印发《审计署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办法》的通知(审法发[2004]73号2004年12月2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厅(局),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为了进一步规范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工作,充分发挥优秀审计项目的示范、引导作用,审计署在总结3年来全国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的有关要求,对审计署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办法及评分标准进行了修订。
现将审计长会议通过的《审计署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审计署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办法(试行)》(审法发[2002]45号)和《优秀审计项目评分标准(试行)》(审法发[2002]69号)同时废止。
审计署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办法第一条为了推进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审计准则的贯彻落实,规范审计行为,提高审计质量和审计执法水平,促进廉政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审计署机关、派出审计局、驻地方特派员办事处完成的审计项目以及地方审计机关完成的审计署统一组织的审计项目。
第三条参加评选的审计项目必须由参评单位在计划年度内直接实施完毕并按时完成立卷归档,同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审计工作全过程能严格按照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审计准则和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的规定进行;(二)审计结果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评价客观公正,处理处罚适当,建议切实可行;(三)审计揭露出重大违法违纪问题或重大违法犯罪案件线索,或者在效益审计方面取得明显成效;(四)审计结果得到较好采用并产生较大社会影响。
审计署关于印发《审计署审计复核工作规则》的通知
审计署关于印发《审计署审计复核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审计署•【公布日期】1998.10.15•【文号】审发[1998]305号•【施行日期】1998.10.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审计署关于废止部分审计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2月25日实施日期:2008年2月25日)废止(原因:已被《审计机关审计复核准则》(2000年审计署2号令)和《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2004年审计署6号令)代替)审计署关于印发《审计署审计复核工作规则》的通知(审发〔1998〕305号1998年10月1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审计厅(局),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局:《审计署审计复核工作规则》已经审计长会议审定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审计署审计复核工作规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审计复核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审计署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以及有关审计准则的规定,结合审计署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审计署对审计报告以及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实行逐级复核、审定制度。
审计署对审计报告以及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实行审计组所在的审计业务司、署专门复核机构两级复核制度。
经复核后的审计报告以及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由审计业务司报送主管副审计长或者审计业务会议审定。
署驻地方特派员办事处以及授权地方审计机关审计的审计项目,需要以审计署名义下发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的,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审计组组长应当按照《审计机关审计工作底稿准则》、《审计机关审计证据准则》规定,对审计组编制的审计工作底稿、收集的审计证据以及据以形成的审计结论和审计意见等审计资料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
第四条审计组所在的审计业务司应当对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以及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等审计资料进行复核并签署复核意见。
审计署关于严禁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向被审计单位收费的通知-审办发[1996]73号
审计署关于严禁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向被审计单位收费的通知正文:---------------------------------------------------------------------------------------------------------------------------------------------------- 审计署关于严禁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向被审计单位收费的通知(审办发〔1996〕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审计厅(局),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驻国务院部门审计局,南京审计学院:审计机关建立以来,在廉政建设和执行审计纪律方面,总的情况是好的。
但是,最近发现个别审计机关在审计中,以种种理由和方式向被审计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收取费用,造成不良影响。
为了纠正和制止此类问题,现作如下通知:一、进一步加强廉政教育,树立和保持清正廉洁的风气。
广大审计人员要深刻认识到,审计中向被审计单位收取费用,是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小团体利益,会影响审计机关公正执行公务,削弱审计监督,败坏审计形象。
如果任其蔓延,必将腐蚀审计队伍,滋生腐败风气。
各级审计机关,特别是领导干部要高度警觉,常抓不懈,防微杜渐,要教育审计人员自觉抵制这种不良现象。
二、严格执行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加强监督检查。
无论是正常业务范围的审计项目,还是党委、政府和上级机关交办的审计任务,都是履行审计监督职责,不能以任何方式向被审计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收取费用,也不能以审计机关经费紧张、审计人员待遇低等为理由,向被审计单位索要钱物或拉赞助。
审计机关的经费问题,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通过正常渠道解决。
各级审计机关要完善制度,加强检查,堵塞漏洞。
发现收费问题要严肃查处,该批评教育的要批评教育,该处分的要给予处分。
同时,要追究领导的责任,决不能姑息迁就。
三、近期对本地区、本单位执行审计公务中有无收取费用问题进行一次认真清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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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
第7号
现公布《审计署关于废止部分审计规章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审计长李金华
二○○八年二月二十五日审计署关于废止部分审计规章的决定
为了进一步明确审计法规依据,指导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依法审计,审计署对截至2007年底现行审计规章共49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过清理,审计署决定:
一、对主要内容被新的行政法规或者审计规章所代替的4件审计规章,予以废止。
(目录见附件1)
二、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7件审计规章,宣布失效。
(目录见附件2)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经清理后现行有效的审计规章共38件(目录见附件3),近期审计署将根据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修订情况,并结合审计实践,着手对审计准则等规章进行修订。
附件:1.废止的审计规章目录
2.失效的审计规章目录
3.经清理后现行有效的审计规章目录
附件1
废止的审计规章目录
附件2
失效的审计规章目录
附件3
经清理后现行有效的审计规章目录
主题词:审计法规决定令
主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厅(局),解放军审计署,各
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局,署机关各单位、
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
抄送:南京审计学院。
署内分送:署领导(8),办公厅、法制司(4),存(4)。
审计署办公厅 2008年2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