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学位论文写作漫谈(汤维建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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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考研-法学院研究生导师简介-汤维建

人大考研-法学院研究生导师简介-汤维建

爱考机构-人大考研-法学院研究生导师简介-汤维建汤维建汤维建,男,1963年8月出生,江苏省丹阳市人。

1986年9月~1989年8月,在江苏省司法警官学校教书。

1997年10月出站后任教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于1998年6月晋升为副教授;于2002年6月破格晋升为教授,同年被聘为博士生导师。

现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诉讼法教研室副主任,教育部全国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民事诉讼法研究所所长、中国人民大学司法改革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副主任。

2005年12月至2007年5月,任中国人民大学教务处副处长。

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监督厅副厅长(挂职,从2009年6月起)。

Prof.TangWeijianGender:MaleBirthday:June.1963Birthplace:DanyangCity,JiangsuProvince,ChinaDuringSep.1986–Aug.1989,TangWeijiantaughtinJiangsuProvincialpoliceofficerschool.InOct.1997,TangWeijiantaug htatLawSchool,RenminUniversityofChinaandwaspromotedtoassociateprofessorinJune1998.InJune 2002,hegotanexceptionalpromotiontoprofessor,andinthesameyearhewasappointedasDoctoralTutor. Atpresent,TangWeijianisemployedastheDeputyDirectorofCivilLitigationLawDepartmentatLawSch ool,RenminUniversityofChina,thecommitteememberofCivilandCommercialLawResearchCenterA cademicatLawSchool,RenminUniversityofChina-theNationalhumanitiesandSocialScienceResearc hBasebyMinistryofEducation,thedirectorofCivilLitigationLawResearchInstitute,theDeputyDirecto roftheJudicialReformResearchCenteratLawSchool,RenminUniversityofChina,theDeputyDirectoro ftheBankruptcyLawResearchCenter.DuringDec.2005–May2007,TangWeijianwasemployedastheDeputyDirectoroftheDean’sofficeatLawSchool,RenminUniversityofChina.TheDeputyDirectoroftheCivilProcuratorSupervisio nDepartmentoftheSupremePeople’sProcuratorate.新闻'>1982年~1986年7月,在苏州大学法学院读本科,获法学学士学位。

管辖错误作为再审事由不宜删除

管辖错误作为再审事由不宜删除

“管辖错误”作为再审事由不宜删除汤维建• 2012-05-15 11:08:11 来源:《法学家》2011年第6期作者简介:汤维建,男,1963年8月18日出生,江苏省丹阳市人,民革中央委员。

现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诉讼法教研室副主任、教育部全国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

摘要:管辖制度在民事诉讼法中的地位日益提高,2007年修改民事诉讼法时将管辖错误作为再审事由加以规定,这是一大亮点。

实践证明,此规定对于强化司法中的程序正义保障、克服地方保护主义、消弭争抢管辖等乱象,是价值的。

现在理论上对此提出的种种质疑,如“救济足够论”、“无足轻重论”、“成本过高论”、“诉权滥用论”以及“形式标准不符论”等等,都是经不起推敲的,本次民事诉讼法修改应当坚持这一规定。

关键词:管辖错误再审事由地方保护主义程序正义英文摘要:Jurisdiction system is becoming more and more important in civil procedure. The newly revised The CivilProcedure Law in 2007 lists the jurisdictional error as one of the cause of action for retrial, which is of high-pro- significance. Practice has proved that this provision is highly valuable to strengthen the judicialprocedure justice, overcome local protectionism, and level the competing jurisdiction of chaos. Now the questionsput forward theoretically, such as “adequate relief”,“of littleimportance”,“high cost”,“abuse of right of liti-gation”and “no compliance of form and standard”cannot stand the scrutiny. Therefore, we should insist on thisprovision in this amendment of civil procedural law.英文关键词:Jurisdictional Error; Cause of Action for Retrial; Local Protectionism; Procedural Justice2007年10月通过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将“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规定为再审事由之一(第179条第1款第7项),这不仅在我国民事诉讼立法上是首次,而且在世界各国民事诉讼立法上也鲜见其例。

论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汤维建)

论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汤维建)

论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汤维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2001年12月6日通过并已于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解释》)第4条规定:“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有关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证据解释》的前身是最高人民法院于1992年7月14日通过的《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适用意见》)第74条。

与《适用意见》第74条规定相比较,《证据解释》第4条的规定具有两个特点:其一,它扩大了举证责任倒置的案件类型范围,增加了产品缺陷侵权诉讼、共同危险侵权诉讼以及医疗事故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负担规则。

其二,它不再是笼统地规定“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证”,而是对每一种特殊的侵权诉讼就其所要倒置的要件事实分别作出了不同的规定,这样就强化了它的可操作性。

关于民事司法改革的三个建议

关于民事司法改革的三个建议

关于民事司法改革的三个建议
汤维建
【期刊名称】《学习与探索》
【年(卷),期】2010(000)004
【摘要】@@ 中国民事司法改革正在深入开展中,它涉及方方面面的问题,主要目标是实现公正、民主、高效、权威的司法体制和司法权运行机制.笔者仅就其中的三个重要课题--陪审制度、执行制度和检察监督制度--谈一下看法和建议.
【总页数】4页(P90-93)
【作者】汤维建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415;D916.4
【相关文献】
1.司法改革的新视域--评齐树洁教授主编的《民事司法改革研究》 [J], 杨子
2.推进与落实民事行政检察改革完善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机制的调研报告——切实深化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机制建设促进我省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深入健康发展的对策建议 [J], 宋兆录
3.改革开放四十年民事司法改革的变迁 [J], 张卫平;
4.论司法改革背景下检察监督权在民事领域的强化 [J], 罗浩佳
5.论司法改革背景下检察监督权在民事领域的强化 [J], 罗浩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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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仲裁协议的扩大解释——兼议默示仲裁协议

论仲裁协议的扩大解释——兼议默示仲裁协议

论仲裁协议的扩大解释——兼议默示仲裁协议论仲裁协议的扩大解释??兼议默示仲裁协议中国人民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摘要(中、外文合订)论仲裁协议的扩大解释论文题目:兼议默示仲裁协议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系、所:法律硕士专业:崔雪梅作者:指导教师姓名、职称:汤维建教授 4论仲裁协议的扩大解释??兼议默示仲裁协议摘要仲裁作为一项历史悠久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以其方便、快捷、经济、公正等多项优势在全世界范围内获得长足的发展。

整个仲裁制度中,仲裁协议则处于基础和中心的地位,而仲裁协议如何才算达成并获得效力,也就是仲裁协议的形式要件问题,则更是仲裁制度的基础的基础了。

关于仲裁协议的形式,最初是没有什么限制,只要当事人达成了仲裁的合意即可一同去找第三人解决纠纷,因此第一部国际仲裁公约出于对仲裁本色的尊重,并没有对仲裁协议的形式作出明确的限定,而是由各国根据自己国内的不同情况做相应的规定。

但随着国际商贸和科学技术的发展,这种由于各国对仲裁协议形式的不同规定所带来的对仲裁事业发展的阻碍则表现得越来越明显,因此,重新制定一部世界仲裁公约,统一仲裁协议的形式要求就非常有必要了。

1958 年《纽约公约》正式统一了仲裁协议的形式规定,对仲裁协议形式的唯一要求就是仲裁协议必须要由书面达成的,同时对何为“书面”作了简单的解释。

《纽约公约》规定仲裁协议必须要由“书面”达成,一方面符合了当时国际仲裁发展的要求,而且也确实为国际范围内仲裁事业的进步起到了促进作用,不少国家的国内仲裁法就是依照《纽约公约》制定的,我国的仲裁法既是如此,即使是一些仲裁较为发达的国家也参照《纽约公约》对自己国内的仲裁法规进行修改;另一方面,《纽约公约》对仲裁协议“书面”一词的解释和界定是与当时的科技和商贸发展水平相适应的。

但是,科技和贸易的迅速发展使得《纽约公约》对仲裁协议书面形式的界定很快就落后了,许多情况下仲裁协议是否属于“书面”,单凭《纽约公约》的规定已经无法作出直接的判断。

对法学专业毕业论文写作的思考——以法学专业2006届毕业论文为例

对法学专业毕业论文写作的思考——以法学专业2006届毕业论文为例

对法学专业毕业论文写作的思考——以法学专业2006届毕
业论文为例
汤印明
【期刊名称】《华东交通大学学报》
【年(卷),期】2006(023)B12
【摘要】2006届法学专业毕业论文在选题、论文结构等方面存在一些问题,本文对产生问题的原因进行了深层次的分析,并提出为全面提高毕业论文的水平,应对同学们作一次如何撰写毕业论文的知识讲座,同时,指导老师应加强对学生的指导.【总页数】3页(P219-221)
【作者】汤印明
【作者单位】华东交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江西南昌33001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G642.0
【相关文献】
1.关于独立学院法学专业实践教学模式改革的思考——以南京师范大学泰州学院法学专业为例
2.对法学专业毕业论文写作的思考——以法学专业2006届毕业论文
为例3.法学专业大学生的学习适应研究——以H校2007~2015届法学专业优秀
毕业生为例4.法学专业大学生的学习适应研究——以H校2007~2015届法学专业优秀毕业生为例5.大学生毕业论文指导与创新能力培养--以法学专业毕业论文指导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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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关于建立我国的个人破产程序制度的构想的应用

关于建立关于建立我国的个人破产程序制度的构想的应用

关于建立我国的个人破产程序制度的构想(原载于《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1997年)汤维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上传时间:2001-6-13浏览次数:7080字体大小:大中小* 本文的写作,得益于美国福特基金会项目官员张乐伦女士提供的许多宝贵资料,值此表示谢意。

目次一、导言二、对法官的制约与协助:民事诉讼中的公众参与三、对案件的过滤与对庭审的规划:审前程序的构成与意义四、法官与律师的角色配置:民事诉讼中的开庭审理五、本土化法律传统与国际化诉讼制度的冲突与契合一、导言美国学者Von Mehren于1982曾着文发表了一个着名观点:"法国、德国和美国的民事诉讼制度曾经是--而且依然是对抗式的。

非对抗制这个词只有当它用来描述大陆法民事诉讼中收集证据的司法行为时,才是正确的。

"①在此基础上,到1985年,美国学者John 为了倡导美国法制向德国法制靠拢,又着文指出:"我要强调的是,在我们的对抗制诉讼程序和大陆法传统的所谓的非对抗制诉讼程序之间所熟识的那种区别,确乎是被十分显着地夸大了。

"②日本学者谷口安平于1990年也提及:"不少学者已经指出,无论德国法、法国法还是美国法,在民事诉讼程序中采取的都是对抗式辩论原则,当事者之间的对抗式辩论是其共通的特征。

"③这些观点层层递进,到了中国学者白禄铉教授这里,一个明确而肯定的结论乃脱颖而出:"以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地位来划分两大法系国家的民事诉讼法,应该说都是当事人主义。

"④白教授并进而指出:"只有封建专制制度下的中世纪欧洲大陆国家的民事诉讼才是职权主义的或纠问主义的诉讼。

"⑤这些观点能否成立?关键要看对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这两个概念的内涵界定,在此基础上,再以两大法系国家民事诉讼程序的现实制度加以观照和比较,然后便可得出带有实证依据的结论。

何为职权主义?何为当事人主义?日本着名学者兼子一对此有简洁而深刻的表达:"把诉讼的支配权交给法院或当事人哪一方,就意味着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的对立。

中国《民事诉讼法》修改的挑战与理念更新

中国《民事诉讼法》修改的挑战与理念更新

中国《民事诉讼法》修改的挑战与理念更新
汤维建
【期刊名称】《中国法律:中英文版》
【年(卷),期】2007(000)005
【摘要】中国《民事诉讼法》正面临一次大的修改。

此次修改的历史背景是中国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经济快速发展.国家正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与1991年民事诉讼立法的时代背景相比,当今中国社会的开放程度更高,市场经济更成熟,转型期间的社会矛盾也更加突出。

正是这些客观社会环境决定了中国《民事诉讼法》修改必须应对的挑战和需要确立的理念。

【总页数】5页(P20-21,76-78)
【作者】汤维建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5.1
【相关文献】
1.《民事诉讼法》修订重要问题研究——民事诉讼法修改的价值取向论评 [J], 傅郁林
2.关注民事诉讼法修改——民事诉讼法迎来首次大修:老百姓打官司将更便捷了[J],
3.《<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评析——兼论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修改 [J], 廖永安;邓和军
4.浅论和谐社会视野下民事诉讼法的修订——以民事诉讼法修改的理念为视角 [J], 陈娴灵
5.民事诉讼法修改给民事检察监督工作带来的机遇和挑战 [J], 翟新建;许衎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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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法学考研导师之汤维建教授介绍

人大法学考研导师之汤维建教授介绍

人大法学考研导师之汤维建教授介绍一、简介汤维建,男,1963年8月18日出生,江苏省丹阳市人。

1995年7月,从中国政法大学毕业,获法学博士学位,成为新中国第一批毕业的民事诉讼法学博士。

1995年9月,进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后流动站,成为新中国第一个民事诉讼法学博士后研究人员。

2002年6月晋升为教授、博士生导师。

现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诉讼法教研室副主任。

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教育部国家督学。

第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

主要从事民事诉讼法学研究和教学,所涉及的领域包括民事诉讼法、证据法、司法制度等等。

二、开设课程民事诉讼法随着越来越多的人加入考研大军,研究生就业问题近年来也成为热点话题。

官方发布的研究生总体就业率高达95%以上,但有的专业首次就业率甚至低至5.56%。

究竟什么才是真实的情况,也许永远也无法知道,但多几个渠道了解信息,或许能在作决定时提供帮助。

七成高校研究生就业率超95%凯程考研以"专业、负责、创新、分享"的办学理念,突出"高命中率、强时效性、全面一条龙服务"的特色,成为考研学子选择专业课辅导的首选。

10年来已有千余位考生在凯程的帮助下顺利考取全国著名高校,引发业界强烈关注。

三、研究领域民事诉讼法、证据法、司法制度等四、主要科研成果共出版《美国民事司法制度和民事诉讼程序》、《破产程序与破产立法研究》、《民事诉讼法全面修改专题研究》、《民事证据立法的理论立场》等著作20余部,其中个人专著3部。

在《中国法学》、《法学研究》、《法学家》、《政法论坛》等报刊杂志上发表学术论文200余篇。

五、联系方式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100872关于凯程:凯程考研成立于2005年,国内首家全日制集训机构考研,一直致力于高端全日制辅导,由李海洋教授、张鑫教授、卢营教授、王洋教授、杨武金教授、张释然教授、索玉柱教授、方浩教授等一批高级考研教研队伍组成,为学员全程高质量授课、答疑、测试、督导、报考指导、方法指导、联系导师、复试等全方位的考研服务。

梁慧星论学习民法学的基本方法

梁慧星论学习民法学的基本方法

梁慧星论学习民法学的基本方法学习民法学的方法大致有两种:其一,是从抽象到具体、从一般到特殊的学习方法。

及基本上按照民法典的结构顺序进行学习。

其二,是从具体到抽象、从特殊到一般的学习方法。

即从具体的事例(实有的或者假设的案例)入手学习民法。

第一种方法,可以使我们对民法获得一个整体的把握,即掌握民法的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体系,为进一步学习、研究民法或者从事民法实物奠定扎实的民法知识基础。

但这种学习方法,对初学者来说,要理解、记忆许多专业概念术语有相当的难度。

第二种学习方法,从具体案例入手,可以唤起对民法理论的兴趣,但仅靠这种学习方法不大可能准确理解和掌握整个民法的基本结构和概念、原则、制度、理论体系。

因此,现在提倡交替采用上述两种学习方法。

即为了掌握民法的基本结构和整个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体系,须采用第一种学习方法,精度一、二种较好的民法教材或者体系书。

在此基础上再采用第二种方法,阅读一些民法实例演习著作,使我们结合实例对民法各项概念、原则、制度获得正确的理解和把握。

然后再阅读一些具有较高学术水准的专题研究著作相关专题论文,以进一步提高我们的民法理论素养。

并且,在具有比较扎实的民法知识的基础上,应阅读民法方法论著作和民法判例研究论文,以掌握解时适用民法的方法、规则和理论,提高运用民法和研究民法的能力。

在采用第一种方法学习时,须注意两个问题。

一是要遵循循序渐进的规律,先学好民法总论部分的内容,再顺序学习物权、债权、亲属、继承。

民法总论部分,不仅使整个民法的基础,而且是整个现代法制的基础。

学好这部分内容,再学习其他部分就比较容易。

当学习其他部分时,也应当遵循同样的规律,先着重学好该部分的基础知识,例如学习债权部分,应先着重掌握债权总论部分,然后再学习各种合同。

二是遵循“阅读、记忆、理解、运用”的规律。

民法是一套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体系,其基础是一套有严密逻辑关系的概念,掌握了这套概念,就掌握了民法的思维框架。

人大法学院汤教授、肖教授应邀出席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事诉讼法修改第六次专家座谈会

人大法学院汤教授、肖教授应邀出席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事诉讼法修改第六次专家座谈会

凯程考研,为学员服务,为学生引路!
人大法学院汤教授、肖教授应邀出席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事诉讼法修改第六次专家座谈会
8月2日,我院汤教授、肖教授应邀出席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事诉讼法修改第六次专家座谈会,就法工委提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分别发表了专家意见和建议。

座谈会由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胜明主持,王胜明主任首先阐明了最新草案的修改变动及其原因,学者分别发表了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法工委民法室姚红主任、扈纪华副主任、贾东明副主任、杜涛副主任等民法室干部,以及来自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等高校的四位民事诉讼法学者参加了此次座谈会。

此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共61项。

主要涉及基本原则、管辖、回避、公益诉讼、证据、送达、保全、先予执行、一审程序、简易程序、小额诉讼、二审程序、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程序、实现担保物权的程序、再审程序、执行程序、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等问题。

与今年4月的草案二审稿相比,主要的变动包括管辖权的下放性转移、第三人撤销之诉、举证期限的延长、小额诉讼标的额的确定标准、申请再审上提的案件范围、决定再审与中止执行等方面。

据悉,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已经进入收官阶段,目前法工委正在抓紧调研修改民事诉讼法的有关问题。

按照人大常委会的安排,民事诉讼法修改草案拟于今年8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审议。

第1页共1 页。

法学院学生怎样写毕业论文 By 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教授)

法学院学生怎样写毕业论文 By 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教授)

2008年3月1日法学院的学生是研究、学习法律的。

无论是本科生、硕士研究生还是博士研究生,凡是学习法律和研究法律,都离不开写作论文。

尤其是在毕业的时候,每一个法学院的学生都要写作毕业论文,都存在一个怎样写作毕业论文的问题。

我做这个题目的报告,就是用我在学习、研究民商法中怎样写作法学论文,以及在做法学院教授的工作中,怎样指导法学院学生写作毕业论文的经验和体会。

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

第一部分关于毕业论文的选题法律的学习和研究,以及写作法学论文,最重要的是选题。

一般的学习法律者除外,凡是涉及到法律要深入做的时候,那么,无论确定专门的学习、研究方向,还是写作论文、谋划长篇巨制,都首先面临的是选题的问题。

法学院学生写作毕业论文,同样也是这样。

因此,法学院学生写作毕业论文,首先要确定好选题,然后才能开始进行毕业论文的搜集资料、谋篇布局、开始写作。

不然的话,上来就写,写完了就撕,很难写出好的作品,毕业论文也就很难过关。

有些同学经常到了开题的时候,找到我,央求说,老师给我出一个题目吧!可是,论文题目不是那么好出的,而且学生自己究竟对什么问题感兴趣、有积累,并不完全清楚,还是要靠学生自己好好地进行选题。

一、作毕业论文选题的一般考虑法学院学生,尤其是硕士研究生,在开始进行学习的时候,首先就是要确定自己的研究方向。

在指导硕士研究生合博士研究生的研究和学习刚刚开始的时候,第一件事就是要确定研究的方向。

例如有的学生愿意做抽象的民法研究工作,我给他确定民法总论的研究方向。

为什么要给他确定这个方向,就是因为我对他的学习和研究很了解,他对民商法的基本问题都是很精通的,基础很好,尤其是处理具体问题,应用民商法的理论得心应手,这也使他在同学中的威信很高。

这个同学是很有才气的,要研究一个一般的题目是很不成问题的。

所以,选择民法总论这个方向给他,既有难度,他又是能够胜任的。

还有一个同学,他的特点是修养很好,基础很好,特别是在哲学的层次上,有很敏感的感觉,也是很有前途的。

法学家汤维建:为完善程序法不懈追求

法学家汤维建:为完善程序法不懈追求

法学家汤维建:为完善程序法不懈追求
卢森
【期刊名称】《团结》
【年(卷),期】2011(000)004
【摘要】在近4年的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民革中央常委、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诉讼法教研室副主任汤维建教授一直都是“有备而往”。

2008年汤维建提交了《关于诉权人宪的提案》等5项提案,2009年提交了《制定人民检察院监督法》等5项提案,2010年提出了《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就诉讼监督问题联合制定司法解释的提案》等提案,
【总页数】3页(P59-61)
【作者】卢森
【作者单位】不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6.3
【相关文献】
1.理论研究与实践指向的完美融合——汤维建《民事诉讼法全面修改专题研究》评介
2.不懈的追求,闪光的青春——记山西省电建四公司高级技师王影建
3.坚持不懈追求一流品质持续不断完善质保体系
4.全国政协委员汤维建:修改《破产法》破解“执行难”
5.不断完善自我不懈追求卓越--北京普析通用仪器有限公司发展纪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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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电子证据的独立性(下)

论电子证据的独立性(下)

三、进步与不足-对专家建议稿有关电子证据部分的思考在2000年8月12日至13日,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大学、北京大学和清华大学等单位的专家学者在北京研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证据法(草案)”初稿时,就有专家提出了要将电子证据作为一种新的证据种类的意见。

会后的倾向性意见是:民事证据法的体例应当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电子数据。

在2003年1月18日至1月20日,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研究中心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举办的民事证据法专家稿研讨会第四次会议于在广州举行。

来自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中山大学法学院、南京大学法学院等国内法学院校的专家学者以及广州市法院系统的法官们参与讨论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汤维建教授主笔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证据法》(专家建议稿-第四稿)的相关规定。

电子证据的独立性在该草案中得到了体现。

我们认为,在承认电子证据独立性的前提下,对电子证据的立法安排可能有三:一、鉴于电子证据研究的极端复杂性,从现有研究成果来看,对电子证据及其相关制度还很难做出妥善解决,故先对电子证据做原则性规定,细节性问题留待以后再以司法解释等形式予以具体化;二、电子证据的出现和发展主要源于电子商务的发展,为了不影响我们民事证据立法的进度和严密性,最好将电子证据问题留给电子商务法去解决,在涉及到电子证据的运用时,直接适用电子商务特别法;三、对电子证据在民事证据立法中暂不做过多规定,待研究成果丰富和时机成熟时,考虑颁布一部电子证据的专门法典。

从民事证据法专家建议稿第四稿的规定来看,对电子证据体例安排可能基于上述第二种考虑。

我们发现,该专家建议稿在证据种类划分时,给予了电子证据独立的证据地位。

但是,其对电子证据却并未像其他证据形式那样给予了专章阐述,而只是在视听资料一章一笔带过。

该专家建议稿第4条(证据种类)中:“证据有以下形式:┅┅(四)电子证据┅┅”在第二编分则中,专设第十章“视听资料”对视听资料的定义与种类、原件、替代品、复制品、数据电文证据的提供、证明、对视听资料和数据电文的调查等各个方面作出了规定。

论公益诉讼中的支持起诉

论公益诉讼中的支持起诉

法治延设《理论探索》2021年第2期(总第248期)於厶益诉讼中的支持起诉汤维建王德良(中国人民大学,北京100872)〔摘要〕支持起诉在法律文本中虽然始终被表述为基本原则,但在私益诉讼阶段其实已经丧失了实际效用。

随着公益诉讼程序的建立,这种状况得到了转園,支持起诉得以在公益诉讼中复兴。

从宏观、中观、微观维度考察支持起诉的历史可以发现,其经历了 一个从私益诉讼到衰落和公益诉讼再到复兴的历史。

以支持公益诉讼的主体为标准,其类型主要包括:行政机关支持公益诉讼、社会组织支持公益诉讼和企业事业单位支持公益诉讼,这三种类型各有其特点和适用范围。

检察机关支持公益诉讼的特别规则主要包括:检察机关是支持公益诉讼的第一责任主体,检察机关支持公益诉讼的范围不受限制,检察机关支持公益诉讼的主体身份具有双重性等。

〔关键词〕支持起诉,私益诉讼,公益诉讼,检察机关〔中图分类号〕D925.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4175(2021 )02-0100-08从首部民事诉讼法典生效的1982年至2012 年这三十年间,也就是公益诉讼制度缺位的私益 诉讼阶段,支持起诉作为基本原则,既缺乏具体 制度支撑,也缺乏司法实践呼应,成为民事诉讼 法体系中的“盲肠”。

2 012年《民事诉讼法》经过修 订建立了公益诉讼制度,从而使民事诉讼发展到 私益诉讼与公益诉讼并存的二元阶段。

2014年12月8日,最局人民法院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其第11条第一次以司法解释的形 式规定了公益诉讼中的支持起诉制度,为支持起 诉原则的复兴提供了制度支撑。

2017年6月27 日,第十二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修订了《民事 诉讼法》,在公益诉讼制度中增加了检察机关提 起诉讼和支持起诉两种制度。

这是支持起诉被确 定为民事诉讼基本原则以来,第一次以法律形式 制定了与该原则相配套的制度,使得支持起诉原 则通过正式制度得到复兴。

农村基层法律服务亟需加强

农村基层法律服务亟需加强

农村基层法律服务亟需加强
汤维建
【期刊名称】《团结》
【年(卷),期】2006(000)004
【摘要】在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过程中,法治化是必由之路。

通过农村的法治
建设,保护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解决农村的各种纠纷,维护农村的稳定,构建农村的和谐秩序,促进农村的经济发展,这也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应有之义。

在新农村法治建设过程中.需要通过各种法律服务组织机构为农民提供完备的法律服务,将广大农民群众的法律需求变为农民现实的利益。

【总页数】4页(P35-38)
【作者】汤维建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7
【相关文献】
1.我国当前农村基层法律服务现状与对策
2.法律服务市场的混乱现状亟需整顿
3.改善法律服务环境加强法律服务管理
4.农村基层公共法律服务供给定位与完善
5.水上安全监督亟需建立法律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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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破产法上的复权制度(汤维建)

论破产法上的复权制度(汤维建)

论破产法上的复权制度汤维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上传时间:2001-6-13 (原载于《法学家》1996年第5期)一、失权:复权的前提现代文明国家的破产法普遍实行破产无罪原则,竞相标榜破产不惩罚主义。

[1]从形式意义上说,这个命题殆可成立。

但在破产法渊源的实质层面,破产惩罚主义尚不能谓完全实现。

因为,破产宣告一经产生法律效力,债务人遂变为破产人。

破产人所承受的破产法律后果是双重的:其一,破产法自身对破产人设定的法律后果。

例如,破产人丧失对破产财产的管理权和处分权;[2]破产人不得非法处理破产企业的财产、帐册、文书、资料和印章等;[3]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破产程序终结以前,根据人民法院或者清算组的要求进行工作,不得擅离职守;[4]等。

二是破产法以外的其他法律法规对破产人设定的法律后果。

例如,1993年12月29日通过的《公司法》第5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这两种法律后果尽管同产生于破产宣告生效之时,但是,蕴含其中的立法理由和宗旨,以及解除或消失的时间是不一样的。

前者是为了保证破产程序公正和顺利的进行,以及维护破产财产的安全性。

破产程序一旦结束,其目的即已达到,破产人所受的各种限制便无继续存在的必要,因而自动解除。

后者的设定与破产程序的进行无关,而是考虑到破产人在破产程序之外以及破产程序结束后应当受到怎样的限制和束缚,才不致影响社会公益、交易安全和公序良俗等。

其原因,部分在于破产人所以破产,肯定有其经营能力、管理水平或者经济信誉上的不足,严重的,甚至还在破产前后掺杂有不诚实的、诈害的、偏颇的、不正常的行为。

因而,破产法以外的某些公、私法基于其规范的权利义务特性,规定破产人在一定期限来到之前,或者在一定的事实发生之前,在社会领域、经济领域、政治领域乃至家庭关系领域,不得象正常人一样从事商业活动,担任社会公职、实施民事行为等。

解读《民事证据法》专家建议稿十大亮点

解读《民事证据法》专家建议稿十大亮点

解读《民事证据法》专家建议稿十大亮点
姚启明
【期刊名称】《法治与社会》
【年(卷),期】2003(000)004
【摘要】写入“拒绝作证权”的《民事证据法》专家建议稿第四稿,引起了舆论广泛的关注。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汤维建对其中的亮点进行了解读。

【总页数】2页(P54-55)
【作者】姚启明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5.13
【相关文献】
1.论拒绝作证权--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证据法》专家建议稿(第四稿)的有关规定 [J], 邵薇薇
2.诉讼时效适用对象之体系化解读及立法完善--评“民法典·民法总则专家建议稿”第180、181条 [J], 杨巍
3.我国民诉法修改的若干问题--兼评《民事诉讼法专家修改建议稿(第三稿)》 [J], 廖永安;冯杨
4.为浙商指点下一个产业机会——新浙商VS新亮点系列论坛首次在温州举行——国研中心专家王忠宏解读十大产业振兴规划背后的商机 [J], 司徒微微;金少策;俞苗玲(摄)
5.民事诉讼法、证据法研究专家占善刚教授 [J], 杨瑜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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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学位论文写作漫谈汤维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上传时间:2007-3-14编者按:此次讲座系汤维建教授在由中国人民大学(香港)法学研究生校友会主办的“法学论文写作座谈会”上的讲演。

在此,感谢中国人民大学(香港)法学研究生会的支持!感谢汤维建教授赐稿!第一部分开头的话一、通过法学论文答辩是获得法学学位的必要条件法学学位包含法学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三个层次,这三个层次的论文有不同的要求。

本文主要谈法学硕士(含法律硕士)学位论文的写作问题,在某些方面兼及其他论文写作。

全国高等教育从77级开始,恢复锻炼写作学术论文的制度,三年级同学要挟学年论文,四年级同学要写毕业论文,并进行论文答辩。

81年起,全国实行学位制度,凡申请学位的都要提交学位论文,并进行论文答辩。

硕士研究生的培养目标和应达到的学术水平,《学位条例》规定了两个方面:(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知识和能力这两个方面的要求,应该在加强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的同时,把能力的培养放在突出地位。

研究生教育是大学教育的深化,但不是简单的继续和延伸[1]。

目前强调素质教育,对于各种考试会有新的表现方式,但对于各种学位论文的要求,还是会坚持下去,不会改变。

当然,也有人对法学学位论文的必要性提出质疑。

主要的原因在于法学硕士的再度时间较短,只有两年,两年中不仅要学许多课程,同时还要实习、调研、写学位论文,时间是非常紧张的,因此,我认为,法学硕士学位论文的要求还是应当坚持的,但是,学生的在读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年,原来就是三年。

或者两年毕业后,规定在三年之内完成学位论文。

目前后一种选择方案似乎更加可取。

二、应当认真对待法学论文写作法学论文写作方法论是一门科学,也是一个独立的学科,属于法理学及其法律方法的范畴。

法学是否发达,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看其论文写作是否讲求方法,方法中就包含了规范化要求。

比较而论,我国法学著述在规范化上有了相当程度的进步,但不可讳言的乃是,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较,我国法学学术著述的规范化程度还处在较低的层次;换而言之,我国法学研究的学术性尚有待大踏步地发展。

其实我们古人在著书立说上是非常注重理论性和规范性的。

理论性和规范性在一定意义上说是不可分开的:缺乏规范性,理论性就难以体现出来;缺乏理论性,规范性也就失去了依托。

我国儒、墨二家的伦理学、印度的因明学、西方的逻辑学(logic)、实证主义(positivism)、以及现代的知识论(epistemology)、方法论(methodology),与各种研究法(approach)或方法(method)等,均为讲求学术研究途径与方法的宝典[2]。

对于法学毕业上来说,写作法学论文具有重要意义:1、法学论文写作是对法学知识的检阅和消化。

法学论文写作的过程,就是法学知识辩证运用和实际运用的过程;在此过程中,作者要充分熟悉、加深理解法学知识,要善于调动法学知识、消化法学知识,并将这种外在的法学知识内在化,成为自己知识系统的有机组成部分。

这就是法学知识的巩固过程,也是法学知识再生产的过程。

通过法学论文的写作,你将会发现你在法学知识的拥有者队伍中,获得了一定范围内的话语权,或者你就成为了这个领域中的专家之一。

2、法学论文写作是提高能力的重要方面。

研究生硕士学位论文的写作,是研究生最主要的科研实践活动,是培养研究生独立科研能力和实际工作能力的有效手段。

能力培养是法学学位论文写作的根本目的或基本目的。

法学论文写作是一项具有刺激性和挑战性的事务和活动,它是对学生的综合能力的一种全方位训练。

包括理论判断能力、命题确定能力、资料搜集能力、系统思维能力、发现问题能力、批判和创新能力、写作能力、组织安排能力、反思能力、对理论的鉴赏能力、整合能力、合作能力等。

3、法学论文是文化的一个载体。

法学属于广义的文学范畴。

法学论文写作也是文学创作。

所以,通过法学论文的撰写和思考过程,将对人类文化有一个新的理解,同时你奉献的论文,也是对人类文化的一个贡献,都会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人类文化的进步;人类文化既是这样在无数人的点滴积累下进化、升华的。

对于人类文化的发展,我们每一个人都有一份责任,也可以说,人类文化发展,匹夫有责。

4、法学论文写作也是人生一次宝贵体验。

通过撰写论文,将使自己的理论思维能力步上一个新的台阶,对人生的许多道理也会有豁然开朗之感,对世界观和方法论都会有所改进和提升。

法学知识是一种理性知识,它是一种讲道理的有实用价值的知识,是我们日常生活中经常要运用到的知识,所以通过写法学论文获取法学知识,对人生而言无疑是一种理性升华,人生的真谛由此更加集中地展示出来。

第二部分何谓法学学位论文(一)什么是论文?论文是一种用来表达学术观点的文体,它通常由论点、论据和论证三个要素构成。

因而它与诸如记叙文、散文、诗歌、小说等等均有所不同。

我们写学位论文,首先要有“论文意识”,也就是说,我们要写的文章是“论文”而非其他,脑子里要始终记住这一点,落笔后的一切文字和内容,以及文章的形式和风格,都要符合“论文”的格式和要求,同时给人看起来也要像一篇论文。

相较于其他文体而言,论文或论说文是比较难写的,因为它不仅要有丰富的感性素材,同时还要有较高的抽象能力。

(二)论文的要素关于论文的要素,学者们可谓见仁见智,说法各样。

但无论有何歧见,大家一致公认论文有这样几个基本要素:1、提出问题,这是“论题”。

2、分析问题,这是论证和论据。

3、解决问题,这是结论。

论题、论据和论证是学术论文的基本要素,这三个要素是缺一不可的。

当然,论文除了内在要素外,还有外在要素,比如开头、正文、结尾以及注解、参考文献等等。

(三)论文的类型论文可以分为学术论文和非学术论文两大类型。

学术论文是科学研究的成果的表达形式,它的出现,标志着或意味着人类理性的进步和人类知识的增长,它对人类是一种智力上的贡献。

非学术论文是对学术论文的一种传播和宣传、介绍,而不是原始性的创造。

比如报纸杂志上刊登的评论、政论等是典型的非学术性论文。

非学术论文的主要功能是对学术性论文的稀释和宣解,但有时也可能会成为学术性论文的先导。

我们的法学学位论文显然属于学术性论文的范畴;评价论文应遵循的首要的一步,就是看它是否属于学术性论文,然后再看它是否符合学位论文的要求。

我们撰写法学学位论文要预防的就是边写边滑向非学术性论文的轨道里去。

(四)法学学位论文属于学术论文法学论文应当注重以下方面:1、原创性。

2、学术性论文中所提出的问题及其对问题的解决具有开拓性、填补空白性和创造性。

它是建立在前人或他人对学术问题的研究成果基础上的一种提升,或者强化、补充。

因此,它推动了学术的进步,张扬了人类的理性,演绎了人类的智慧,延伸了人类的知识系统。

它是一种创造,一种创新,一种开拓,一种发现,一种发明,一种空前的贡献。

它既是以往知识和学术的一个最高点,同时又为将来学术的发展提供了新的起点,因而它是一座学术性桥梁,也可以说是一个学术性的里程碑,它为学术的发展贴上别具个性的标签。

所谓学术传统就是这样形成的,有许许多多前前后后具有这样或那样联系的学术成果连接和沟通起来的学术之流,这就是学术传统,有时也俗称“学统”或“学脉”。

学术成果的载体便是学术论文,学术论文的价值便是学术成果。

一篇论文之所以被称为是“学术论文”,乃是因为它创造了“学术成果”,就像在一个巨大的学术之树上,它又缀上了一个学术之果。

因此,学术论文的基本依据就是其含有的学术价值,否则,它充其量只能算是形式上的学术论文或自封的学术论文,在本质上,它便不属于学术论文,或者说它便不能跻身于学术论文的圈子。

非学术论文所表述的或承载的内容则不具有原创性,其功能在于对学术论文所包含的内容进行某种程度上的传播,介绍,宣传,当然,有时也可以是反驳或质疑。

仅仅提出质疑还不是学术论文,如果在质疑的基础上还提出了自己的独到见解,带上了原创性,则也便转化成了学术论文。

虽然这种学术论文是在其他学术论文的刺激下形成的,但也因其具有了学术价值而变成了学术论文。

一般来说,学术论文的价值要大于非学术论文的价值,但非学术论文对于学术论文的价值发掘也是不可或缺的;通常,人们不能用另一种学术论文来宣传介绍其他的学术论文。

其原因主要在于学术论文与非学术论文的下一个区别:理论性和通俗性。

2、理论性。

学术论文是一种学术进步,它是学术成果的集中反映和高度抽象,因此学术论文具有极高的理论性、概括性和由此带来的抽象性。

打一个未必恰当的比方,如果将《三国志》看成是学术论文的话,那么,《三国演义》则属于非学术论文。

所以,《三国志》难懂,而《三国演义》则引人入胜,通俗易懂。

学术论文之所以具有理论性,原因在于:学术论文发现了某种潜存于自然界、社会界、人类界的规律、现象或必然的因果关系,而将它揭示出来,公布和表述在学术论文中,而这种被发现的诸如规律等客体本身是非常抽象的,它们是最简单的原型,其内容剥离了所有可以剥离的因素,成为一个赤裸裸的原生态式的存在物。

这就是学术论文的理论性所在。

所以,学术论文通常是非常枯草乏味的,难以引起人们情感上的共鸣,而只能在苦苦思索的理性轨道上相碰撞,从而获得某种知识上的愉悦。

非学术论文则针对学术论文的这一特点,反其道而行之,将学术论文所发掘的学术成果,用尽量通俗化的语言将它们加以演绎和细述。

在非学术性论文中,可以大量使用学术论文一般不能使用或非常忌讳的比喻、感叹、夸大、形容等语汇。

3、规范性。

4、学术论文非常强调规范性,可以说,规范性是学术性论文的生命线,一旦缺乏规范性,或者在规范性上带有明显瑕疵,那么,即便论文的实质性内容尚可,其论点甚至具有尖端性和前沿性,则也很难被归入学术性论文的阵营中去,而且很快会被淘汰。

如果这样的话,实际上这种论文中含有的闪光的观点和学术见解就被掩埋了,这无疑是一种损失。

就像一个人一样,如果这个人很好,但就是缺乏规范性,行为不规范,衣着不规范,言语不规范,则该人的最后得分必然会受到影响;甚至于这个人是否真是好人,也很难得到认同。

学术论文具有严格的规范性,标题怎么写,开头怎么写,中间怎么写,结尾怎么写,注释怎么写,摘要怎么写,关键词怎么写,甚至于鸣谢语怎么写,等等,都有一定之规;也正因如此,学术论文很容易沦落于八股文的藩篱里面,显得非常枯草乏味,使人很难读下去。

但这不是最佳境界,最佳境界应当是融学术性与可读性于一炉,二者浑然一体,使之不可分离。

读这样的论文应当是一种享受,而且觉得不知不觉就读完了,这种论文不仅写起来是一气呵成,而且读起来也是一气呵成,甚至有不忍卒读的感觉。

我们读一些法学文化性的文章或著作,有时就会有这样的感觉;但有一些制度性的文章,读起来也非常令人入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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