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1号——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1号——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8.01.05•【文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1号•【施行日期】2018.01.0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1号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监会2018年第1次主席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郭树清2018年1月5日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股权管理,规范商业银行股东行为,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维护股东的合法利益,促进商业银行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
法律法规对外资银行变更股东或调整股东持股比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商业银行股权管理应当遵循分类管理、资质优良、关系清晰、权责明确、公开透明原则。
第四条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拟首次持有或累计增持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应当事先报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核准。
对通过境内外证券市场拟持有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行政许可批复,有效期为六个月。
审批的具体要求和程序按照银监会相关规定执行。
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持有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应当在取得相应股权后十个工作日内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报告的具体要求和程序,由银监会另行规定。
第五条商业银行股东应当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纳税记录和财务状况,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管要求。
第六条商业银行的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等各方关系应当清晰透明。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商业银行股权管理,保证商业银行稳定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有关银行股权及投资问题的规定》、《关于银行管理机构及主要股东责任制有关
规定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指国家授权设立,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管理的各类商业银行。
第三条管理层和股东应当将商业银行的股东持股比例报告中国银监会和监督管理机构,并将变更股份、持股比例和股权结构报告中国银监会。
第四条股东应当按照法定比例认购新发行的股东股份,履行持有股份的义务,不得
采取限制其他股东持有股份的方式。
第五条股东不得将商业银行持有的股份出售、质押、转让给他人,或者以任何其他
方式使其他人取得股份。
第六条商业银行股东不得违反有关规定控制商业银行,并与商业银行及其他机构联
合投资时要遵守有关规定,根据《有关银行股权及投资问题的规定》的规定,每家商业银
行的投资限额按批复指标来确定。
第七条商业银行股东应当实行股权分层管理,不得在未经审批的情况下进行商业银
行股权、投资、合并重组、分立等事项的变更。
第八条股东应当履行股权监督义务,以保证商业银行正常运行。
第九条本办法实施时间为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商业银行股东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股权监管,规范商业银行股东行为,保护商业银行、股东和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银行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村镇银行。
法律、行政法规对外资银行变更股东或调整股东持股比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商业银行股权管理应当遵循分类管理、资质优良、关系清晰、权责明确、公开透明原则。
第四条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并拟首次持有或累计增持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应当事先报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核准.对通过境内外证券市场拟持有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行政许可批复,有效期为6个月。
审批的具体要求和程序按照银监会相关规定执行.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持有商业银行股份总额不足百分之五但成为商业银行前十大股东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备案。
备案的具体要求和程序,由银监会另行规定.持有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其他股东,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第五条商业银行股东应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纳税记录和财务状况,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管要求。
第六条商业银行的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等各方关系应清晰透明。
股东与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第七条商业银行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法定义务.商业银行主要股东应当遵守银监会各项审慎监管要求,并真实、准确、完整地报告相关信息。
持有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或持有股份总额不足百分之五但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为主要股东。
商业银行应加强对股权事务的管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商业银行股权进行监管,对商业银行及其股东等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在当今复杂多变的金融市场环境中,商业银行作为金融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其稳定与健康发展对于整个经济社会至关重要。
而商业银行股权管理则是确保银行稳健运营的关键环节之一。
为了加强商业银行股权管理,规范商业银行股东行为,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银行持续健康发展,我国出台了。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这部暂行办法出台的背景。
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创新,商业银行股权结构日益多元化,股东类型也更加复杂多样。
在这一过程中,一些问题逐渐凸显出来。
比如,部分股东违规入股商业银行,通过关联交易、利益输送等手段损害银行利益;有的股东对银行经营管理过度干预,影响银行的独立性和稳健性;还有一些股东存在隐瞒股权代持、超比例持股等违规行为,导致银行股权关系不清晰,风险隐患增加。
为了应对这些问题,加强对商业银行股权的监管,应运而生。
该暂行办法明确了商业银行股权管理的基本原则。
其中,“分类管理”原则根据股东的持股比例和对银行经营管理的影响程度,将股东分为主要股东和一般股东,并对主要股东提出了更严格的监管要求。
“资质优良”原则要求股东应当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诚信记录和行业声誉,确保其有能力和意愿支持银行的长期稳定发展。
“关系清晰”原则强调银行股权关系应当清晰透明,杜绝股权代持、隐形股东等现象,防范股权纠纷和风险传递。
“公开透明”原则要求商业银行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股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在股东资质方面,暂行办法规定了严格的条件。
股东应当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对于主要股东,还要求其核心主业突出,投资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同时,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等各方关系应当清晰透明,不得存在隐藏关联关系、逃避监管等行为。
对于商业银行股权的取得和转让,暂行办法也做出了明确规定。
股东入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资格审查,履行审批程序。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引言概述:正文内容:
1.强化股东治理
1.1设立独立董事会
1.2规范股东行为
1.3完善股东投票机制
1.4提高股东信息披露要求
1.5加强对大股东的监管
2.加强股份转让管理
2.1制定股权转让准入规定
2.2审慎备案股权转让
2.3加强对转让方的审查
2.4强化股权过户登记
2.5加强对转让价格的监管
3.强化股份持有人权益保护
3.1设立股东诉讼机制
3.2建立健全股东权益保护监管体系
3.3加强对股东会议的监督
3.4提高股东权益信息披露要求
3.5完善股东维权渠道
4.加强内部人员持股管理
4.1规范内部人员持股行为
4.2设立内部人员持股限制
4.3完善内部人员持股披露要求
4.4加强对内部人员持股的监督
4.5设立内部人员持股交易限制
5.加强商业银行股权监管
5.1设立股权监管机构
5.2加强对商业银行股权投资的审查
5.3加强对商业银行股权投资的监督
5.4完善商业银行股权信息披露要求
5.5提高对商业银行股权投资的监管力度
总结: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二)的出台对于促进商业银行的健康发展、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该办法通过强化股东治理、加强股份转让管理、强化股份持有人权益保护、加强内部人员持股管理以及加强商业银行股权监管等措施,全面规范了商业银行股权管理的各个环节。
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监管机制,提
高监管力度,加强对商业银行的监督,以确保商业银行股权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和顺利推进。
只有通过不断完善管理办法,才能进一步提升商业银行的质量和效益,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促进金融体系稳定发展。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一)2024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一)引言概述: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一)是为了规范商业银行股权管理,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金融市场稳定和健康发展,制定的暂行办法。
本文将从以下五个大点进行详细阐述。
一、商业银行股权管理的目标1.确保商业银行股权交易的公平与透明2.保护股东的权益并规范其行为3.提升商业银行治理水平4.促进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5.加强监管部门的监督力度二、商业银行股权交易的程序与要求1.股权交易的申请与审批程序2.重要信息的披露要求3.股权转让的价格确定与评估方法4.投资者准入标准与资质要求5.股东增持和减持的规定与限制三、商业银行高管与董事的任职与退出1.高管与董事任职的资格与条件2.选拔与聘任高管与董事的程序3.高管与董事的离职与解除程序4.高管与董事的绩效评估与奖惩机制5.高管与董事的激励措施和约束规定四、商业银行内外股东的权益关系与约束1.内部股东与外部股东的权益平衡机制2.内部股东与外部股东的信息披露要求3.内部股东与外部股东的权益冲突解决机制4.内部股东与外部股东的协同治理机制5.内部股东与外部股东的股权纠纷解决途径五、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的评估与完善1.评估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效果2.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存在的问题与不足3.完善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的建议与措施4.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股权管理的合作与研究5.加强对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的宣传与培训总结: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一)是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规范商业银行股权交易,提升商业银行治理水平,促进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而制定的重要法规。
其目标包括确保交易的公平和透明,保护股东权益,提升监管力度等。
通过规定交易程序与要求、任职与退出要求、内外股东权益关系与约束等内容,为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提供了详尽的规范与指导。
然而,该暂行办法仍存在一些问题与不足,需要进一步评估和完善。
加强对该暂行办法的宣传与培训,促进各方合作与研究,将有助于推动商业银行股权管理工作的持续发展。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股权管理,保护商业银行、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银行业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
第三条商业银行股权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确保股东资质合格、股权结构清晰、股权行为规范。
第二章股权管理原则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股权管理制度,明确股权管理职责和程序,确保股权管理工作规范、透明。
第五条商业银行股东应当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纳税记录和财务状况,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第三章股东资格与股权比例第六条商业银行的股东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且单个股东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银行股份总额的法定比例。
第七条商业银行应定期对股东资质进行审查,确保股东资格持续符合规定。
第四章股东权利与义务第八条商业银行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九条股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商业银行章程,支持商业银行合法、稳健经营,不得损害商业银行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股权变更与转让第十条商业银行股权的变更与转让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并经过商业银行董事会批准。
第十一条股权变更与转让应公开透明,确保公平公正,防范内部交易和市场操纵。
第六章股权质押与冻结第十二条商业银行股东质押其所持股权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并事先告知商业银行董事会。
第十三条在法定情况下,商业银行股权可以被依法冻结或处置。
第七章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第十四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商业银行股权管理进行监督管理,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五条商业银行和股东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是《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旨在规范商业银行股权管理,保护各方合法权益,维护银行业经营秩序。
银监会关于商业银行股票管理办法
银监会关于商业银行股票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股票管理办法》是中国银监会针对商业银行管理股票等金融产品及
现有股本现金流动性等情况进行明确的规范,以保障商业银行股票正常发行安全稳定。
《商业银行股票管理办法》的规定,一是规定商业银行不得擅自股权转让,不
得发行全资股权并行销售,以免影响商业银行股价中性。
二是严格按规定实施个人及其他特殊股东股权转让披露制度,严禁违法施行,以免造成市场秩序失调。
三是实施有效的企业管理和财务控制,限制股东买入和卖出股票,以维护股价的可持续稳定发展。
四是准备严格实行限价交易,防止高价低卖和股价低价买等非正常行为,避免对市场资源的浪费。
此外,《商业银行股票管理办法》还规定,商业银行股票发行实行“吨价”或“集合竞价”交易制度,而发行机构和其他有关当局应按照规定与发行市场合作,积极参与支持交易市场,以保障股票发行顺利进行,发行价格公平的均衡发展。
《商业银行股票管理办法》规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商业银行愿意筹资的股
份应及时申报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保证其办法正确合法、安全有效。
商业银行应独立实施股权登记管理、有效开展定期统计分析、审计检查、安全性评估等工作,确保股本实现稳定发展。
《商业银行股票管理办法》准则是必要的,它将有助于强化现行的各种制度,
并催生更多有用的宣传和营销策略,有助于加强商业银行的财务管理能力,使股票托管提高效率,降低风险,提高市场信任度,为商业银行发展创造更加良好的环境。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股权管理,规范商业银行股东行为,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维护股东的合法利益,促进商业银行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
法律法规对外资银行变更股东或调整股东持股比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商业银行股权管理应当遵循分类管理、资质优良、关系清晰、权责明确、公开透明原则。
第四条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拟首次持有或累计增持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应当事先报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核准。
对通过境内外证券市场拟持有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行政许可批复,有效期为六个月。
审批的具体要求和程序按照银监会相关规定执行。
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持有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应当在取得相应股权后十个工作日内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报告的具体要求和程序,由银监会另行规定。
第五条商业银行股东应当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纳税记录和财务状况,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管要求。
第六条商业银行的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等各方关系应当清晰透明。
股东与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第七条商业银行股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法定义务。
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对股权事务的管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商业银行股权进行监管,对商业银行及其股东等单位和人员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八条商业银行及其股东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商业银行、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加强对商业银行主要股东的管理。
商业银行主要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商业银行百分之五以上股份或表决权,或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不足百分之五但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银监会印发《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稳 步 推进 人 民币 跨 境支 付 系统 (二期 )和 网联 平 台等 重 点 项 目建 设 ,顺应市场 需求 ,不 断优 化支付清 算系统功能。
— 人 民银行党委委 员、副行长 范一 飞
法定数 字货币研究和 I C 0投机之 间 ,泾渭分明。不能将数字货币研究与 虚拟币、代币混同起来 .更不允许后者 借数字货币的名义 。行不良不义之实。
— — 人 民银行研 究局局 长 陆磊
银 监会 印发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商业银行股权管 理 ,规 范商业银行股东行为 ,弥补监管短板 ,银 监会 日前印发 了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 办法 》 (以下简称 办法 )。
《办法》包括总则 、股 东责任、商业银行职责、信息披露 、监督管理 、 法律责任 、附 则等7章59条。 《办法》规定 了金融产 品入股 商业银 行的规 则 , 即金融产品可以持有上 市商业银 行股 份 ,但单一投资人、发行人或管理人及 其实际控制人 、关联方 、一致行 动人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同一商业银行股份 合计不得超过该商业银 行股 份总额的百分之五 ;此外 ,商业银行主要股东不 得以发行 、管理或通过其他 手段控制 的金融产品持 有同一 商业银行股份 。
声 音
把 防 范和 化 解金 融风 险 放 在首 位 ,是战略思维 、辩证思维和底线思 维的体现 。
艮监会 党委 书记 、主席 郭树清
((商业银行 大额 风险暴露 管理 办法》公开征 求意见
为推 动商业银 行强化 大额 风险暴露 管理 ,有效防控 集 中度 风险 ,银 监 会制定 了 商业银行大额风 险暴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办法 ),1月 5日起 向社会 公开征 求意 见。银监 会将根据各 界反馈意见 ,进一步修 改完 善
商业银行股东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股权监管,规范商业银行股东行为,保护商业银行、股东和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银行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村镇银行。
法律、行政法规对外资银行变更股东或调整股东持股比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商业银行股权管理应当遵循分类管理、资质优良、关系清晰、权责明确、公开透明原则。
第四条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并拟首次持有或累计增持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应当事先报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核准。
对通过境内外证券市场拟持有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行政许可批复,有效期为6个月。
审批的具体要求和程序按照银监会相关规定执行。
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持有商业银行股份总额不足百分之五但成为商业银行前十大股东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备案。
备案的具体要求和程序,由银监会另行规定。
持有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其他股东,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第五条商业银行股东应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纳税记录和财务状况,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管要求。
第六条商业银行的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等各方关系应清晰透明。
股东与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第七条商业银行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法定义务。
商业银行主要股东应当遵守银监会各项审慎监管要求,并真实、准确、完整地报告相关信息。
持有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或持有股份总额不足百分之五但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为主要股东。
商业银行应加强对股权事务的管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商业银行股权进行监管,对商业银行及其股东等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商业银行股东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股权监管,规范商业银行股东行为,保护商业银行、股东和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银行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村镇银行.法律、行政法规对外资银行变更股东或调整股东持股比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商业银行股权管理应当遵循分类管理、资质优良、关系清晰、权责明确、公开透明原则。
第四条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并拟首次持有或累计增持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应当事先报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核准。
对通过境内外证券市场拟持有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行政许可批复,有效期为6个月。
审批的具体要求和程序按照银监会相关规定执行。
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持有商业银行股份总额不足百分之五但成为商业银行前十大股东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备案。
备案的具体要求和程序,由银监会另行规定.持有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其他股东,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第五条商业银行股东应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纳税记录和财务状况,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管要求。
第六条商业银行的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等各方关系应清晰透明。
股东与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第七条商业银行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法定义务。
商业银行主要股东应当遵守银监会各项审慎监管要求,并真实、准确、完整地报告相关信息。
持有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或持有股份总额不足百分之五但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为主要股东。
商业银行应加强对股权事务的管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商业银行股权进行监管,对商业银行及其股东等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浅析《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条 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 构成关联方。 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 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 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 第四条 下列各方构成企业的关联方: (一)该企业的母公司。 (二)该企业的子公司。 (三)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四)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 (五)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 (六)该企业的合营企业。 (七)该企业的联营企业。 (八)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 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 (九)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 活动的人员。与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 影响的家庭成员。 (十)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第五条 仅与企业存在下列关系的各方,不构成企业的关联方: (一)与该企业发生日常往来的资金提供者、公用事业部门、政府部门和机构。 (二)与该企业发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经济依存关系的单个客户、供应商、特许商、经销商或代理商。 (三)与该企业共同控制合营企业的合营者。 第六条 仅仅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企业,不构成关联方。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股权管理,规范商业银行股东行为,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维护股东的合法利益,促进商业银行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
法律法规对外资银行变更股东或调整股东持股比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商业银行股权管理应当遵循分类管理、资质优良、关系清晰、权责明确、公开透明原则。
第四条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拟首次持有或累计增持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应当事先报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核准。
对通过境内外证券市场拟持有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行政许可批复,有效期为六个月。
审批的具体要求和程序按照银监会相关规定执行。
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持有冏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应当在取得相应股权后十个工作日内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报告的具体要求和程序,由银监会另行规定。
第五条商业银行股东应当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纳税记录和财务状况,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管要求。
第六条商业银行的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等各方关系应当清晰透明。
股东与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第七条商业银行股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法定义务。
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对股权事务的管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商业银行股权进行监管,对商业银行及其股东等单位和人员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八条商业银行及其股东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商业银行、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加强对商业银行主要股东的管理。
商业银行主要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商业银行百分之五以上股份或表决权,或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不足百分之五但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于20XX年5月5日发布的指导文件,旨在规范商业银行股权的管理,保障金融机构的稳健经营和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该文件共分为七章,下面将对其进行详细解读。
第一章总则该章节主要对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的背景、目的和适用范围进行说明。
在股权管理中,要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并加强对商业银行管理层的监督和约束,确保其行为合法合规。
第二章准入条件该章节规定商业银行的股东应具备一定的准入条件,包括投资者资格、合规要求、风险管理要求等。
其中风险管理要求包括资本充足率、净稳定资金比率、流动性比率、杠杆率等指标,并对股东进行了实质控制的相关要求。
第三章股权交易该章节主要针对商业银行股权交易进行了规范,包括交易对象、交易方式、价格确定等方面。
此外,防范关联交易和操纵市场等不正当行为也是该章的重点内容。
第四章监管要求该章节规定监管机构应加强对商业银行股权管理的监督,同时商业银行应按照监管要求提交相关信息,接受监管机构指导,并配合监管机构进行信息披露。
第五章行为规范该章节主要规定商业银行及其股东、董事、高管等相关人员在股权管理过程中应遵守政策、法律法规等规定,禁止违法行为,保护商业银行的稳健经营。
第六章法律责任该章节主要规定对于违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并对商业银行股权管理中可能出现的多种违规行为进行了明确分类,包括不正当股权变更、秘密操纵股市等。
第七章附则该章节为补充性规定,主要涉及关于商业银行重组的规定、外国投资者股权管理的特殊要求、提出了实施方案的时间表、相关政策法规修改时间等具体实施内容。
总的来说,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的颁布对商业银行的股权管理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有助于加强银行股权市场的监管和监督,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并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股权管理,规范商业银行股东行为,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维护股东的合法利益,促进商业银行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
法律法规对外资银行变更股东或调整股东持股比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商业银行股权管理应当遵循分类管理、资质优良、关系清晰、权责明确、公开透明原则。
第四条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拟首次持有或累计增持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应当事先报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核准。
对通过境内外证券市场拟持有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行政许可批复,有效期为六个月。
审批的具体要求和程序按照银监会相关规定执行。
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持有商业银行资应当在取得百分之五以下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百分之一以上、..报告的具相应股权后十个工作日内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体要求和程序,由银监会另行规定。
商业银行股东应当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第五条纳税记录和财务状况,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管要求。
商业银行的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第六条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等各方关系应当清晰透明。
股东与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商业银行股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第七条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法定义务。
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对股权事务的管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对商业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商业银行股权进行监管,银行及其股东等单位和人员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商业银行及其股东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第八条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商业银行、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加强对商业银第九条行主要股东的管理。
商业银行主要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商业银行百分之五以上或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不足百分之五但对商股份或表决权,业银行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二)2024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二)引言概述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二)是为了加强对商业银行股权管理的监管,确保商业银行的稳定运营和风险控制。
本文将重点探讨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二)的具体内容,包括大点一:股权管理目标,大点二:股权投资和持有比例限制,大点三:股权转让和处置,大点四:股权行使和投票权,大点五:违规行为和惩罚规定等。
正文内容大点一:股权管理目标1.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二)的主要目标是促进商业银行的合规经营和稳定发展。
2. 通过规范股权管理,提高商业银行的治理水平,增强其风险识别和防范能力。
3. 保障商业银行股东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投资者的信心。
大点二:股权投资和持有比例限制1. 商业银行应当合理配置股权投资,根据自身经营战略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投资决策。
2. 商业银行对股权投资的持有比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避免超过合理范围。
3. 商业银行应当定期评估股权投资的风险和收益,并采取必要措施进行风险管理和控制。
大点三:股权转让和处置1.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履行股权转让程序并及时报备相关信息。
2. 商业银行对非经营需要的股权应当及时处置,避免过度持有股权对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3. 在股权处置过程中,商业银行应当确保公平、公正和透明,避免与关联方发生不当交易行为。
大点四:股权行使和投票权1. 商业银行作为股东应当行使股权,参与公司治理,在决策中发挥积极作用。
2.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公司章程和相关规定行使投票权,并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3. 商业银行应当制定有效的投票决策程序,确保投票的公正性和可控性。
大点五:违规行为和惩罚规定1.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二)明确了一系列违规行为,并规定了相应的惩罚措施。
2. 违反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二)的行为将受到监管部门的处罚,并可能面临法律责任。
3. 监管部门将加强对商业银行股权管理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商业银行全面遵守相关规定。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年(卷),期】2018(0)11
【摘要】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监会2018年第1次主席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页数】8页(P75-82)
【关键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监会;股权管理;商业银行;会议通【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32.1
【相关文献】
1.规范商业银行股东行为强化股东资格管理——《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解读 [J], 李广子;陈醒
2.银监会就《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J],
3.《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J],
4.《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的配套文件发布 [J],
5.银监会印发《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重点强调
明确对通过金融产品持股的限制
《办法》金融产品可以持有上市商业银行股份,但单 一投资人、发行人或管理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 一致行动人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同一商业银行股份合 计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 商业银 行主要股东不得以发行、管理或通过其他手段控制的 金融产品持有同一商业银行股份。 由此可以看出,此项规定在金融产品频繁举牌上市公 司的新背景下,基本限制住了通过二级市场利用杠杆 收购上市商业银行的可能性。
重点强调
重申“两参或一控”规定
《办法》规定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作为主要股东 参股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或控股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 过1家。 原规定为“同一股东入股同质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超过两家,如取得 控股权只能投(或保留)一家”。对比原规定,《办法》更明确: 一是只有作为主要股东入股商业银行才受“两参或一控”的限制,少 量参股(包括通过二级市场少量持有银行股票)不受限制;二是 不再强调“同质银行业金融机构”,即以主要股东身份入股所有的商 业银行均受到“两参或一控”的限制。 此外存在一种例外豁免情形,即根据国务院授权持有商业银行股 权的投资主体、银行业金融机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主体入股 商业银行,以及投资人经银监会批准并购重组高风险商业银行, 不受本条前款规定限制。
重点强调
引入“最终受益人”概念
《办法》引入了“最终受益人”概念,即指实际享有 商业银行股权收益的人。 最终受益人应该怎样管理: 《办法》要求商业银行的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等各方关系 应清晰透明;商业银行主要股东应逐层说明其股权结 构直至实际控制人、最终受益人,以及其与其他股东 的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人关系;将最终受益人也纳 入关联方管理。
主要内容
《办法》共七章、五十九条。 七章分别为“总则”、“股东责任”、“商业银 行职责”、“信息披露”、“监督管理”、“法 律责任”及“附则”。
重点强调
股份变动核准报告要求
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和合并拟首次持 有或累计增持商业银行股份5%以上的,应当事先报银 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核准;持有商业银行股份总额1%以 上、5%以下的其他股东,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银监会 或派出机构报告,与原规定一致。 《办法》新明确了通过境内外证券市场购买上市商业 银行股票达到5%以上时亦须事先取得银监机构核准, 并且在此情况下的行政许可批复的有效期为6个月,投 资人需在此期间内完成增持行为,否则批复将失效。
第三条 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 构成关联方。 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 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 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 第四条 下列各方构成企业的关联方: (一)该企业的母公司。 (二)该企业的子公司。 (三)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四)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 (五)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 (六)该企业的合营企业。 (七)该企业的联营企业。 (八)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 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 (九)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 活动的人员。与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 影响的家庭成员。 (十)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第五条 仅与企业存在下列关系的各方,不构成企业的关联方: (一)与该企业发生日常往来的资金提供者、公用事业部门、政府部门和机构。 (二)与该企业发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经济依存关系的单个客户、供应商、特许商、经销商或代理商。 (三)与该企业共同控制合营企业的合营者。 第六条 仅仅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企业,不构成关联方。
重点强调
强化了主要股东的义务和责任
《办法》对“主要股东”的定义与现行规定没有 实质性变化,指持有商业银行股份总额5%以 上或持有股份总额不足5%但对商业银行经营 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但《办法》强化了主 要股东的义务和责任。
股东义务和责任
信息披露穿透到底:《办法》规定商业银行主要股东应当逐层说明其股权结构直至实际控制人、最 终受益人,以及其与其他股东的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人关系。 五年锁定期对所有商业银行主要股东普遍适用:《办法》规定商业银行主要股东自股份交割之日起 五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权。《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商业银行主要股东资格审核的通 知》中也有对主要股东股份锁定五年的规定,但该通知从文义上理解仅适用于中小商业银行,而此 次《办法》明确了所有商业银行的主要股东均需锁定股份五年。 新增资本补充能力报告要求:《办法》规定商业银行主要股东应当书面承诺在必要时向商业银行补 充资本,并通过商业银行每年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资本补充能力。 新增风险防范和隔离若干要求:《办法》规定商业银行主要股东应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防止 风险在股东、商业银行以及其他关联机构之间的传染和转移;商业银行主要股东应对其与商业银行 和其他关联机构之间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交叉任职进行有效管理,防范利益 冲突。 新增主要股东持股期间行为规范要求:《办法》规定商业银行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在持有商业银行股份期间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1)被列为相关部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2)存在严重逃废银行债务行为; (3)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作不实声明; (4)对商业银行经营失败或重大违规行为负有重大责任; (5)拒绝或阻碍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依法实施监管; (6)因违法违规行为被金融监管部门或政府有关部门查处,造成恶劣影响; (7)其他可能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形。
重点强调来自明确“合并计算”原则《办法》明确:股东与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的持股 比例合并计算。 根据《办法》附则部分的规定: “关联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进 行认定。 “一致行动人”是参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83条 规定认定。
关联方
重点要求
要求公司章程增加股权管理有关内容
《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应将关于股东管理的相关监管要求、股东的权 利义务等写入公司章程,在公司章程中载明下列内容: (1)股东应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2)主要股东应在必要时向商业银行补充资本; (3)应经但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未向监管部门报告的股东,不得行 使股东大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 (4)对于存在虚假陈述、滥用股东权利或其他损害商业银行利益行 为的股东,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可以限制或禁止商业银行与其开展关 联交易,限制其持有商业银行股权的限额、股权质押比例等,并可限 制其股东大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
重点强调
强化了监管部门的监管手段
1、银监机构有权认定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及最 终受益人。 2、银监机构有权了解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及最终受 益人的信息。 3、银监机构有权要求商业银行在公司章程中载明股东权利和义务,以及股东应遵守和 执行监管规定和监管要求的内容;有权要求商业银行或股东就其提供的有关资质条件、 关联关系或入股资金等信息的真实性作出声明,并承诺承担因提供虚假信息或不实声 明造成的后果。 4、银监机构有权评估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及最 终受益人的经营活动,以判断其对商业银行和银行集团安全稳健运行的影响。 5、银监机构有权根据商业银行与股东关联交易的风险状况,缩减商业银行对一个或全 部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授信余额占其 资本净额的比例,限制或禁止商业银行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直至全部股东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开展交易。 6、银监机构根据审慎监管的需要,有权限制同一股东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入股商 业银行的数量、持有商业银行股份的限额、股权质押比例等。
浅析《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2018年1月
出台背景
银监会积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控 金融风险、弥补监管短板的决策部署,推进监 管制度漏洞排查,坚决治理市场乱象,坚决打 击违法行为。 当前银行业金融机构快速发展,社会资本发起 设立、参股或收购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积极性不 断提高,但一些乱象也随之发生,如违规使用 非自有资金入股、代持股份、滥用股东权利损 害银行利益等。
重点强调
对违规股东的监管措施更为丰富
对于存在违规行为的商业银行股东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办法》规定 银监机构可以责令商业银行控股股东转让股权、限制商业 银行股东相关权利,包括股东大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 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 其中,限制股东的提案权、处分权此前并未明确出现在银 监机构的有关监管措施中。
重点强调
明确了商业银行在股权管理及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现行规定中有关商业银行在股权管理中的职责以及信息披露的内 容比较零散和薄弱,而《办法》分别设专章规定了商业银行职责 和信息披露。商业银行不仅需承担更多的股权管理职责,还可能 因未尽责而受到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 《办法》明确:董事会承担股权管理的最终责任;董事长和董事 会秘书是股权管理的直接责任人。 该规定意味着,当商业银行股权管理违规时,董事长、董事会秘 书可能受到银监机构的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手段包括警告、罚 款(5-50万元)、取消董事和高管任职资格等;以及《办法》规 定商业银行董事会成员在履职过程中未就股权管理方面的违法违 规行为提出异议的,最近一次履职评价不得评为称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