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自由意志与因果决定论的修正_犯罪原因兼容论的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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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论·政治与法律2009年第3期
作者简介:曾赟,浙江警官职业学院犯罪问题研究所所长、副教授,法学博士。
对自由意志与因果决定论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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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原因兼容论的提出曾赟
(浙江警官职业学院,浙江杭州310018)
摘要:自由意志论与因果决定论构成了犯罪原因理论的两极。犯罪学者要么坚持前者,反对
后者;要么坚持后者,反对前者。然而无论是自由意志论,
还是因果决定论,其均未对“社会中人为什么犯罪”给出一个满意的回答。犯罪原因兼容论,认为犯罪是人基于主体的反思性监控而形成的一种例行化了的行动方式,是行动者基于犯罪结构的生产与再生产而产生的行动的意外后果。“反思性监控”是犯罪原因兼容论的核心概念,犯罪原因兼容论有其基本命题,犯罪原因兼容
论解释了犯罪原因的动力机制、
促发机制与诱导机制,从而消解了自由意志论与因果决定论之间两极主张,继而为“人为什么犯罪”这一问题提供了一个满意的回答。
关键词:犯罪原因;自由意志论;因果决定论;兼容论;反思性监控
中图分类号:D F61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512(2009)03-0106-10自由意志论与因果决定论的对立一直是社会科学认识论中的一个核心问题。犯罪学对于犯
罪原因理论的建构基本上沿着自由意志论与因果决定论两条不同的路径渐次展开。
自由意志论将社会环境对犯罪的影响置于边缘地位,认为犯罪是人的自由意志的理性选择。其核心问题是如何解释作为主体的行动者的理由,回答这一问题的基本路径是将行动理性化。因果决定论坚持人的行为完全受制于因果法则的支配,因而犯罪是人对社会因果律的被动反映。其核心问题是如何发现决定社会行动的基本规律,回答这一问题的基本路径是将社会行动结构—功能化。自由意志论与因果决定论之间的对决使得犯罪原因理论在回答“人为什么犯罪”这一问题时走向了两极。犯罪学学者要么坚持自由意志论,从而否定社会环境对人的行动的影响;要么主张因果决定论,从而否定人的主体的自由意志的选择。笔者试图建构起一种兼容理论来解释犯罪的原因,认为犯罪是行为人基于对自身所处环境的反思性监控而实施的例行化的行动方式。质言之,犯罪既非完全出于人的自由意志,亦非完全受制于环境的影响,而是行动着的个体基于对行动的反思性监控(reflexivemonitoring)而作出的例行化行为。
一、对自由意志论的修正
以自由意志为前提的犯罪原因理论关注犯罪行为产生的主观意图,寻求对犯罪行为意义的说明性理解。因此,要解释这个人为什么犯罪,就必须根据个体对犯罪行为所赋予的意义来理解犯罪行为发生的原因。质言之,要了解犯罪行为的原因,就必须探求行为所具有的主观意义。尽管自由意志论在理解犯罪的原因时,强调不应只根据行动者的主观意图及动机来进行解释,而106
是还要关注独特的个人环境对个体行动的影响,但行动者最终选择犯罪仍出于其自由意志的理性选择。换言之,尽管自由意志论认为,行为人受社会环境、个体环境和自身生理—心理因素的影响从而使其自由选择的能力有所减低,但行为人最终选择犯罪行为并不由社会环境、个体环境及自身素质所决定,而是其自由意志选择的结果。自由意志论始终坚持,行动者所处的特定社会环境、个体环境以及自身素质与犯罪行为之间并无一种必然的因果关系,而仅仅具有一种亲和关系,行动者最终选择犯罪乃由于行动者的理性行动所致(图1)。
图1:自由意志论犯罪原因理论框架图示
自由意志犯罪原因理论的主要立论是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行为的最终决策乃出于自由意志的选择,而非本能的欲望或先天的需求。原罪的故事把人展示为生来就为一种有自由选择能力的生物。人类偷吃了知善恶树上的果子,从而违反了上帝的意志,犯下了原罪。上帝同时通过让人自己决定,承认或违反禁令,给了他自由的礼物。不管一个人行善,还是行恶,均源于先天的需求或利益的考量;然而,无论合法行为,还是犯罪行为的最终实施,亦无法逃离行为人的自由选择。行为人之所以实施犯罪行为,是由于其作出了错误的选择。换言之,在直观上,虽然一个人的行为会受到外在诱因与内在驱力的影响,但人类的心灵仍拥有最终的决策权,从而足以自由地选择做什么事情。1第二,功利原则是解释行为人之所以犯罪的一个主要法则。贝卡利亚与边沁将犯罪行为归因于犯罪所带来的快乐或好处与当时的环境所引起的麻烦与危险之间的比值。质言之,功利原则预设人类一切行为的动因。理性选择论的代表英国犯罪学家德里克·科尼什(DerekB.Cor-nish)认为,犯罪人的所有决定都是根据期待要花费的精力和可从犯罪中得到的回报,与被抓、被判刑的轻重所比较、平衡后而作出的。2“情景犯罪预防”概念的首倡者、美国犯罪学家罗纳德·克拉克(NonaldV.Clarke)以人的理性为假定,认为人在作出决定时,都会考量以最小代价来获取
“刑罚的对象正是最大的利益。第三,道德责任论是行为人承当刑事责任的基础。贝卡利亚指出:
它自己造成的犯罪”。3正是由于人具有自由选择的意志,在面对抉择情景时可以不受外界刺激的影响而自由地选择,人在作出错误选择时才自己承当责任;正如由于人具有选择的意志,在内心本能欲望的驱力下才可作出合法行为,而一旦他作出犯罪的选择,则行为人不得不自食其刑罚后果。因此,责任归责的基础存在这样一个前提,即个体的行动被理解为有计划的、至少是能够预测的、对环境的建构,而不是把它理解为命运,即不是把它理解为对不可避免的东西的实施。4也就是说,个体的行为不是受一种“神秘的、不可预测的力量”支配,而是受个体的自由意志支配的。
自由意志犯罪原因理论以人的理性行动为核心概念来寻求对犯罪原因的解释。自由意志犯罪原因理论虽然能很好地解释个体犯罪的主观意义,甚至还可以说明行动者之间的互动行为,但却无法解释同样具有策略行动的个体为什么这个人犯罪,而那个人没有犯罪。同样存在问题的是,自由意志犯罪原因理论亦无从解释如下问题,即行动着的个体出于对传统的尊奉而为的行为有时候却恰恰被视为犯罪。例如,行动人个体信奉“为朋友两肋插刀”这一传统,结果其行为却构成犯罪。对于此种情形下的犯罪,我们很难说,其犯罪的原因是出于行动者的理性计算。事实上,不受外界影响的自由意志是不存在的,绝对的自由意志亦只能是一种幻想。因此,笔者建议适度修正自由意志论,以的人的反思性监控能力来取代自由意志论之于主体的独霸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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