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企合作教育现状及其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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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企合作教育现状及其对策研究

我国高校与企业的合作始于20世纪50年代,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校企合作方针政策,鼓励和促进高等院校教师和科研人员积极参与企业生产实践。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国家提出了科技面向经济,经济依靠科学的方针,高校与企业的合作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双方创造了多种多样的合作模式。

一、校企合作教育现状充分借鉴国外校企合作经验,我国构建了多种多样的校企合作模式。总的来说,可以分成两大类:一是高校和企业的直接合作模式,二是基于政府主导下高校与企业间的合作模式。

1.高校和企业的直接合作模式。高校和企业的直接合作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校企双方开展项目合作。项目合作是校企双方互利的合作模式,亦是最普遍的校企合作模式。

(2)

高校和企业共建联合研发中心。联合研发中心由企业提供运作经费,高校负责解决人力设备和场所。(3)利用技术交易市场实现科技成果的快速转化。(4)校企双方联合创建企业。高校重点提供科研技术,企业负责新技术产品的生产和销售。(5)高校自办科技企业。高校自身拥有丰富的科研人力资源和知识资源,近年来部分高校已经建立起一批运作成功的科技企业。

2.政府主导下高校和企业间的合作模式。政府主导下高校和

企业的合作主要包括以下四种形式:(1)大学科技园区。大学科技园区建立在研究型大学或者大学群基础上,充分发挥大学在智力、技术、实验设备和图书资料等方面的资源优势。(2)产学研合作联盟。产学研合作联盟表现为政府和多所高校、科研机构进行合作。(3)科技企业孵化器。企业孵化器在我国又被称为“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负责为新创建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基础设施和物理空间,提供咨询服务,从而降低创业者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创业成功率。(4)高新技术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工业园区是政府联合高校与企业及科研机构共同组建起来的从事高新技术开发与研究的高新技术密集区,一般建立在高校和科研机构附近。

二、校企合作教育存在问题分析我国校企合作经过多年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高校发展和科研成果转化,提高了企业的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发现校企合作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制约着校企双方的合作与发展。

1. 缺乏政府层面的政策支持。从政策支持方面分析,我国校企合作管理机制尚不健全。目前,各个高校积极推进校企合作,但缺乏统一的领导和管理机制,表现为高校从自身利益角度出发,出台一系列的规章政策。现已出台的政策一般以国家科技条例为依托,笼统性的宏观政策多,针对性的实质性政策支持

少;概括性政策多,具体性政策少。此外,各级政府缺乏对科技活动的支持,科研经费投入和支出力度不够,许多政策流于形式,致使校企合作教育缺乏明确而具体的指导思想。

2. 校企合作模式单一、目的性不强。目前,高校和企业的联合方式主要表现为合作。从组织学角度讲,这种合作属于松散式的结合,存在临时性、短期化的特点。校企合作人员方面流动频繁,校企双方有目的的定向开发项目少,没有建立起长期、稳定、制度化的利益共同点。大部分合作还只是单项的、不广泛的,其合作模式还只停留在“认识性实习、生产实习和顶岗实习”这个层次,缺乏合作内容与文化的融合、缺乏有深度的弹性学制的建立等,在合作形式上大多限于建立“校内工业中心”和“校外实践教学基地”。

3.科研成果转化率不高。高校自身没有建立起良好的校企合作激励机制,反映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存在着以下不足:第一,高校科研管理体制不适应市场需要,科技成果转化意识薄弱。主要表现在科研选题上缺乏对市场需求的深入调查和分析,科技成果的实用价值大多单纯以获得国家经费数额、论文发表数量、完成人学术地位、获得奖励级别和数量来衡量。这种评价模式体现的是科技成果的“技术价值”,而非成果的“市场价值”,因此造成科技成果失去市场领先性,难以转化成工业性的生产。第二,高校缺乏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方面的人力资源。目前高校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工作的人员主要集中

在原项目组成员和科研管理人员两方面。受经费方面的制约加之科研人员市场工作经验不足,缺乏对相关政策和法规的了解,造成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成效不高,人力、物力投入与产出不成比例,严重阻碍着校企合作教育的进一步深入发展。

4.校企双方目标不一致。在校企合作过程中,校企双方都从自身利益出发,致使双方在合作过程中难以形成合力,从而影响了校企双方的进一步合作。首先,高校缺乏对校企合作教育的重视,高校教师的科研多以晋升为出发点,造成研究项目与经济需要严重脱节。其次,企业把与高校合作视为市场行为,更多地考虑经济利益,致使企业的目标和行为出现偏差,校企合作没有达到预期目标和效果。校企双方缺乏稳固的战略合作意向。

三、完善校企合作教育的对策与建议

1. 通过专利制度促进高校技术转移。专利制度是保护科研人员科技成果的重要制度之一,发明专利的授权数量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国家科技成果转化的实际效果。高校和科研机构通过向企业转让发明专利是实现科研成果转化的有效方式,我国应进一步规范专利政策,明确规定发明专利的所有权和各方的利益分配。政府对专利的资助政策应从现行的申请阶段资助过渡到实施阶段资助,即专利在申请阶段不予资助,而在专利实质性地实施后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此外,还应该将“可转化率”视为专利资助的前提条件,取消对专利转化率较低或者转化成

本相对较高的专利资助。

2. 组建高新技术转化机构。为促使科技成果快速转化为生产

力,推动科技资源与产业结合,促进国内外科技成果的转化,促进先进适用技术向企业转移及产业化,加快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通过整合校内外科技资源,可组建高新技术转化机构,采取有效方式将高校科研成果转化为具有经济价值的高新技术。 3. 合作共建实验室和实训基地。合作共建实验室和实训基地已经成为学校与企业在新环境和新背景下合作的一种重要方式。一方面,企业通过共建实验室和实训基地也得以共享成果。另一方面,这种合作方式在很大程度上满足了高等院校实训基地和实验室建设需要,促进了办学水平的提高,高等学校的科研工作更贴近市场需求,同时还能够为企业储备技术和人才。

4. 采取多元化发展的孵化器模式。目前,我国企业孵化器的运作模式主要依靠政府的直接或者间接资助,孵化器自身创造实用价值的能力非常有限。这种模式从长远角度分析,是不可持续的。政府实际上仅仅能够提供对孵化器的支持,而不能成为技术创新的载体和承担风险的主体。基于此,我国应采取多元化发展的孵化器运作模式,孵化器的投资主体应由单一的政府投资,逐步过渡到高校科研机构、企业、民间机构和国外资本等共同参与的联合投资主体。在孵化器运作的发展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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