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证据都有哪些
医疗纠纷诉讼的案由包含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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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诉讼的案由包含哪些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完善,⽣活中总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让我们不知所措并且⼗分烦恼。
那么到底该如何有效地解决问题,让我们没有后顾之忧。
⼩编今天就带⼤家来看⼀下“医疗纠纷诉讼的案由包含哪些”这个问题及其后续问题。
关于这些问题,店铺⼩编为你整理以下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医疗纠纷诉讼的案由包含哪些
1、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即然是合同纠纷,追究的是违约责任。
当然不包括精神损害问题。
违约责任是⼀种弥补损失的责任。
患⽅要提供双⽅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的证据,还要提供医疗机构违约的事实证据以及由于院⽅违约给患⽅造成损失的证据。
2、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由于在新案由规定中取消了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案由,所以在今后的起诉时都是以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进⾏诉讼,只是⼈民法院在审查时,发现如果是构成医疗事故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对患者的诉请进⾏评判。
以上就是关于这些问题的答案,希望对⼤家有帮助。
如果您需要关于这⽅⾯的帮助,店铺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法律咨询。
店铺温馨提⽰:
《民法典》⾃2021年1⽉1⽇起正式施⾏,《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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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诉讼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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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医疗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诉讼的程序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属于民事纠纷,发生医疗损害赔偿争议时,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可以寻求第三方帮助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因此,诉讼也是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处理中的可以直接选择的程序之一。
协商或调解都不是诉讼前必须经过的程序,实际中完全可以不经过协商和调解而直接进行诉讼。
(一)诉讼前的准备诉讼程序需要严格依法进行,在法院起诉立案之前,还有很多程序上的内容需要准备。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
具体来说,当事人在法院提起医疗损害赔偿诉讼前,要做好如下准备:1、确定原、被告进行诉讼首先要弄清楚主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通俗地讲,谁的利益受到侵犯,谁就是原告;谁侵犯了原告的利益,谁就是被告。
医疗纠纷中,患者或患者家属显然是利益受侵害者,在起诉时即为原告,具体包括患者(直接遭受人身损害受害人)、死亡患者的近亲属及被扶养人等。
而被告一般都为医疗机构。
至于具体如何确定可以参见本章技巧二中“医疗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
在撰写诉讼材料时要写明原告和被告的身份情况、住所和联系方式,便于法院联系并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加快诉讼的节奏。
实践中,可以按照以下原则确定被告:(1)医疗机构有执业许可证和法人资格的,该医疗机构为被告;(2)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卫生所(室),虽然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但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以设立单位为被告;(3)依法设立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个体、私营诊所,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医生执业资质上载明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被告;(4)医疗机构外请专家进行医疗活动产生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以邀请医疗机构为被告;(5)患者在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就诊的,以就诊的各医疗机构为共同被告的,应予准许。
医疗法律纠纷案例及分析(3篇)
![医疗法律纠纷案例及分析(3篇)](https://img.taocdn.com/s3/m/f702bb2368eae009581b6bd97f1922791688be22.png)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第一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医院”)于2010年2月1日收治了一名患有肺炎的患者李某。
入院后,医院对李某进行了详细的检查和诊断,确诊为重症肺炎。
经过一周的治疗,李某病情并未得到明显改善。
于是,医院决定对李某进行手术治疗。
然而,在手术过程中,由于医生操作失误,导致李某肺部感染加重,病情恶化。
经过一个月的治疗,李某病情仍未得到控制,最终不幸去世。
李某的家属认为,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导致李某死亡。
于是,李某的家属将医院告上法庭,要求医院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二、案件审理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李某的家属提交了以下证据:1. 医院的病历记录,显示李某在手术过程中肺部感染加重;2. 医生的手术记录,显示手术过程中存在操作失误;3. 李某的死亡证明,证明李某因肺部感染死亡。
医院则辩称,手术过程中确实存在操作失误,但该失误并非导致李某死亡的直接原因。
李某的死亡是由于其本身病情严重,手术仅为辅助治疗手段。
法庭审理后认为,医院在手术过程中存在操作失误,且该失误与李某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规范,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医院承担李某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三、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医疗法律纠纷案件,涉及医疗损害赔偿问题。
以下是对本案的分析:1. 医疗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医疗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包括:(1)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存在过错;(2)患者人身损害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之间存在因果关系;(3)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行为具有违法性。
本案中,医院在手术过程中存在操作失误,属于医疗过错行为,符合构成要件之一。
2. 医疗过错行为的认定医疗过错行为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规范,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行为。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业务操作指引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业务操作指引](https://img.taocdn.com/s3/m/dea9a2829fc3d5bbfd0a79563c1ec5da50e2d6a1.png)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业务操作指引一、前言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业务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特殊领域,对于律师来说,需要掌握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巧。
本文旨在从案件受理、调查取证、诉讼程序、法律适用等方面,对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业务操作进行指引,帮助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能够更加得心应手。
二、案件受理1. 客户沟通:在客户委托的情况下,首先需详细了解客户的诉求和事件经过,进行必要的沟通和交流。
2. 材料收集:收集客户提供的相关医疗记录、诊疗报告、药品处方、手术记录等相关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3. 调查事实:对于案件事实,需要与客户充分沟通,并结合医疗文件、证人证言等调查取证。
4. 评估风险:综合考虑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对于案件的胜诉可能性和争议点进行评估,向当事人提出意见。
三、调查取证1. 医疗鉴定:对于涉及医疗事故的案件,可以委托专业的医疗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提供专业的医学意见。
2. 证据收集:针对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需要收集相关医疗记录、专家意见、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
3. 交通事故重现:对于涉及交通医疗损害的案件,可以视情况进行交通事故现场的勘查和重现,获取更多的证据。
4. 财产及损失调查:对于损害赔偿的请求,需要对客户的财产损失进行详细的调查和评估。
四、诉讼程序1. 立案准备:在确定提起诉讼时,需要进行相关的立案准备工作,包括起诉状、证据目录、代理委托书等材料的准备。
2. 诉讼请求:明确诉讼请求,对于被告的追偿范围和方式进行详细的说明。
3. 庭前调解:在立案后,可以采取一定的调解措施,以尝试和解方案,减少诉讼成本和风险。
4. 庭审辩护:在庭审过程中,需针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充分的辩护和陈述。
五、法律适用1. 责任认定:针对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案件,需要结合医疗事故的特点,进行相关法律条款的适用。
2. 赔偿额度:针对客户的损失情况,需要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进行赔偿额度的测算和指导。
3. 法院判决:在法院判决后,需要对于判决结果进行评估,向当事人提供相关的法律意见。
医疗官司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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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官司注意事项
病历资料的封存与管理:
发生医疗纠纷后,第一时间要求医院按照法律规定封存病历资料,确保原始病历不被篡改或销毁。
病历是医疗事故案件中的核心证据,对判定责任具有决定性作用。
收集和保存证据:
除了病历外,还应收集包括但不限于费用清单、诊疗记录、影像资料、化验单据等所有相关医疗文件。
如果患者遭受损害,还需保留相关的住院记录、医疗费用发票、误工证明以及可能涉及残疾赔偿的相关鉴定意见等。
咨询医学专家:
针对疑似医疗事故,及时寻求独立第三方(如医学会、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专业鉴定,确定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及因果关系。
聘请律师代理:
在初步判断存在医疗事故的可能性后,建议尽早聘请专业的医疗法律服务团队提供法律援助,以准确把握诉讼策略,撰写诉状,参与法庭辩论。
管辖法院的选择与立案: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确定有管辖权的法院,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起诉材料的准备和提交,确保顺利立案。
举证责任分配:
医疗侵权诉讼中,我国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由医疗机构承担证明其医疗行为不存在过错、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责任。
遵守诉讼程序:
按照法定程序参与诉讼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庭前准备、庭审答辩、质证、辩论等环节,严格遵守法院规定的期限和程序。
合理诉求:
提出的赔偿请求应当根据实际损失和法律规定来计算,避免过高或过低,确保诉求的合理性与合法性。
耐心等待与积极沟通:
打医疗官司是一个较为复杂的过程,需要保持足够的耐心,同时与律师保持紧密沟通,随时了解案件进展并作出相应调整。
总之,打医疗官司是一项专业性强且流程复杂的事务,务必做好充分准备,遵纪守法,理性维权。
医疗事故赔的法律规定(3篇)
![医疗事故赔的法律规定(3篇)](https://img.taocdn.com/s3/m/01f385d9970590c69ec3d5bbfd0a79563d1ed413.png)
第1篇一、引言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为了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我国制定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本文将对医疗事故赔偿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解读。
二、医疗事故赔偿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是我国关于侵权行为的基本法律,其中规定了医疗事故的赔偿责任。
根据该法,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因过错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条例》是我国专门针对医疗事故处理的规定,其中详细规定了医疗事故的定义、鉴定、处理和赔偿等内容。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是我国民事法律的基本法,其中包含了关于侵权责任、合同、人身权等方面的规定,对医疗事故赔偿具有指导意义。
三、医疗事故赔偿的范围1.人身损害赔偿(1)医疗费:包括实际发生的医疗费、住院费、护理费、交通费等。
(2)误工费:根据患者误工天数、误工收入等计算。
(3)护理费:根据患者病情需要,由医疗机构提供护理服务所产生的费用。
(4)营养费:根据患者病情需要,由医疗机构提供营养支持所产生的费用。
(5)交通费:患者因医疗事故需要出行所产生的费用。
(6)住宿费:患者因医疗事故需要住宿所产生的费用。
2.精神损害赔偿医疗事故造成患者精神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由法院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确定。
3.其他损失赔偿医疗事故造成患者其他损失的,如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医疗机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医疗事故赔偿的标准1.医疗费:按照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
2.误工费:按照患者误工天数、误工收入计算。
误工天数一般不超过180天。
3.护理费:按照患者病情需要,由医疗机构提供护理服务所产生的费用计算。
4.营养费:按照患者病情需要,由医疗机构提供营养支持所产生的费用计算。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证据目录【热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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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证据目录【热门下载】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证据目录的作用是用来提交和汇总证据的。
在两方庭审的时候,通常证据目录发挥的作用非常大。
它会说明需要证明的事实和医疗机构的损害后果,从而加快案件的发展,那么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证据目录怎么编排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证据目录怎么编排呢证据1:受害人在被告医院治疗的病历资料(书证;复印件;共X页,医院出具)证明:受害人与被告医院医疗关系的存在。
证据2:受害人的死亡证明(书证;复印件;共 X页;医院复印)证明:被告医院治疗行为的损害后果。
证据3:医鉴(20 ) 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书证;复印件;共 X 页,省医学会出具)证明:被告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证据4:死者与其家属的身份证明(书证;复印件;共 X页,户籍部门出具)证明:与死者的家属身份关系证据5:死者及其家属经济损失的证明(书证;复印件;共 X页,户籍部门出具)证明:由于被告医院的医疗过错行为导致原告的经济损失证据目录的作用和效果证据目录的作用,是将所有需要提交的证据汇总在证据目录中,按照条目分别列出,在庭审过程中,可以逐条质证,方便说明和调取。
在原告方提交的证据目录中,还需要说明需要证明的事实和医疗机构的损害后果。
被告方医疗机构将就证据目录中列举的各个证据,逐一进行质证,其中可能会提出与本案无关,或者承认证据的真实性,但是,与本案的伤害后果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等等。
每每遇到这个环节,作为患者及其家属一般都比较气愤,相与对方代表人进行辩论,但是,往往都被法官制止下来,然后,患者及其家属会普遍的认为法官“偏相”,不是在公正的对待患者及其家属。
其实,这是患者及其家属对法律程序不了解的结果。
按照诉讼程序的要求,原告方提出证据的情况,被告方应当就证据的真实性和因果关系进行质证。
作为,另一方当事人,他们也会尽量的排除自己的法律责任,法律给双方当事人充分的申辩的权利。
关于对对方提出的理由是否正确,是否有因果关系将安排在法庭辩论中进行。
医疗纠纷打官司需要准备好哪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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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打官司需要准备好哪些证据?
医疗纠纷这种现象在现实生活之中还是比较常见的,由此而引起的医闹现象屡见不鲜,给社会带来了很多不稳定的因素。
对于医疗纠纷,受害者及其家属务必要通过法律的途径来维权。
那么,医疗纠纷打官司需要准备好哪些证据?下面让我们了解一下吧!
一、医疗纠纷诉讼要准备哪些证据?
1、患方的身份及亲属关系证明。
患者身份证复印件,如患者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则还需法定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如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
2、病历资料复印件,包括患者门诊病历、住院志(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出院(死亡)小结等;
3、患者或家属的误工证明,如工资单或单位出具的工资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无业证明;
4、相关费用单据和清单,包括相关的医疗费单据、护理费单据、营养费单据、交通费单据;如患者伤残,需提供残疾等级证明和残疾用具费单据;如患者死亡,需提供丧葬费单据,伤残和死亡都应提供患者实际抚养的,无其他生活来源者的户籍证明及无业证明;
5、其他,如有关专家的意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医学文献资料等。
其实医疗纠纷诉讼一般都需要到专门的机关作伤残报告,到有关部门报备,尽量掌握更多的证据,总之,做这些都是不简单的事,建议找专业的律师,以便更好的打赢这场官司。
并对相关的材料的获取上更加的便利。
医患纠纷案例及法律依据(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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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人民医院医生李某在为患者张某进行手术过程中,由于操作失误导致张某术后出现严重并发症。
张某及其家属对李某的诊疗行为提出质疑,认为李某的失误导致了张某的病情恶化,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协商未果,张某及其家属将李某及医院告上法庭。
二、案情分析1. 医疗纠纷的类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医疗纠纷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医疗事故: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2)医疗过错: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因故意或者过失导致患者人身损害的行为。
(3)医疗欺诈: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误导患者及其家属的行为。
2. 案例分析在本案中,李某在手术过程中因操作失误导致张某术后出现严重并发症,属于医疗事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其医疗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1)第五十四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其医疗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第五十五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因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1)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2)第四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患者提供病历资料,病历资料应当真实、完整、准确。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四、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在手术过程中因操作失误导致张某术后出现严重并发症,属于医疗事故。
打医疗纠纷官司的诉讼技巧有哪些? 【行政类法律知识】
![打医疗纠纷官司的诉讼技巧有哪些? 【行政类法律知识】](https://img.taocdn.com/s3/m/17a432b651e79b8969022604.png)
打医疗纠纷官司的诉讼技巧有哪些?【行政类法律知识】下面是小编精心为您整理的“打医疗纠纷官司的诉讼技巧有哪些?”,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更多详细内容请继续关注我们哦。
想要打赢医疗纠纷官司需要一些技巧,包括一些必要的准备,比如患者身份证复印件,如患者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则还需法定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如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以证明患者或者其他人的身份情况。
一、打医疗纠纷官司的诉讼技巧有哪些?(一)医疗纠纷的证据搜集患者一方要打赢官司,仍然要举出比较充分的证据。
一般来说,下列证据是不可少的:1、患方的身份及亲属关系证明患者身份证复印件,如患者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则还需法定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如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以证明患者或者其他人的身份情况。
2、病历资料复印件包括患者门诊病历、住院志(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出院(死亡)小结等;这些证据如果医疗机构以种种理由不予复印,患方可申请法院吊取证据。
3、患者或家属的误工证明如工资单或单位出具的工资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无业证明;4、相关费用单据和清单包括相关的医疗费单据、护理费单据、营养费单据、交通费单据;如患者伤残,需提供残疾等级证明和残疾用具费单据;如患者死亡,需提供丧葬费单据,伤残和死亡都应提供患者实际抚养的、无其他生活来源者的户籍证明及无业证明;5、其他如有关专家的意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医学文献资料等。
证据必须注明证据的来源;书证须提交原件,提交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或节录本。
6、如患者委托律师代理医疗纠纷,则提交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并注明代理权限。
(二)医疗鉴定医患纠纷中的鉴定,一般可分为医疗过错鉴定、医疗事故鉴定和损害程度鉴定等,是否需要进行鉴定、需要进行哪种性质的鉴定,一般要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具体案情来决定。
鄂高法--湖北省高院关于审理医疗事故损害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鄂高法--湖北省高院关于审理医疗事故损害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f2ba625bc77da26924c5b064.png)
鄂高法[2009]240号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为了公正、高效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医患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之规定,结合我省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界定1、本指导意见所称“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是指赔偿权利人认为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有过错,造成了患者人身损害后果,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医疗机构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而引起的民事纠纷。
本指导意见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医疗行为或者与医疗行为相关的非医疗行为遭受人身损害的患者、依法由患者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患者的近亲属。
本指导意见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本指导意见所称“医疗行为”,是指医疗机构对于患者自认为有疾病,基于自愿并以预防、治疗疾病为目的所进行的预防、诊疗、护理等行为的总称。
本指导意见所称“医疗行为有过错”,是指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经鉴定构成医疗事故,以及经鉴定虽不构成医疗事故但与患者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两种情形。
2、“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是指非医疗行为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
3、本指导意见第2条规定的非医疗行为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包括下列纠纷:(1)因医疗机构的设施、安全管理瑕疵致患者损害而发生的赔偿纠纷;(2)因在医疗机构进行生活美容、美体而产生的损害赔偿纠纷;(3)因医疗机构的擅自解剖(留用脏器)、火化尸体产生的损害赔偿纠纷;(4)因其他非医疗行为产生的损害赔偿纠纷。
二、管辖的确定4、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损害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三、被告的确定5、赔偿权利人起诉要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根据以下情形确定被告;(1)医疗机构有执业许可证和事业法人资格的,以该医疗机构为被告;(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设立的为内部人员服务的医院(门诊部、卫生室等)、以及企业设立的虽领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但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以该医疗机构及其设立单位为共同被告;(3)依法设立的个体、私营诊所,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医师执业资格证上登记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被告;(4)因农村村民委员会设立的卫生室(所)的医疗行为发生医疗纠纷的,以该集体组织为被告;村民委员会将集体性质的村卫生室(所)发包给具有医师执业资格的个人的,以该集体组织和个人为共同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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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关于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是什么?也许很多⼈都还不清楚,接下来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些知识供⼤家参考⼀下,⼀起来看看下⾯的内容吧。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2017年3⽉27⽇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3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23⽇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民法院关于修改〈最⾼⼈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作中适⽤《中华⼈民共和国⼯会法》若⼲问题的解释〉等⼆⼗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正确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依法维护当事⼈的合法权益,推动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促进卫⽣健康事业发展,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条 患者以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或者财产损害为由请求医疗机构,医疗产品的⽣产者、销售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或者⾎液提供机构承担侵权责任的案件,适⽤本解释。
患者以在美容医疗机构或者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实施的医疗美容活动中受到⼈⾝或者财产损害为由提起的侵权纠纷案件,适⽤本解释。
当事⼈提起的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不适⽤本解释。
第⼆条 患者因同⼀伤病在多个医疗机构接受诊疗受到损害,起诉部分或者全部就诊的医疗机构的,应予受理。
患者起诉部分就诊的医疗机构后,当事⼈依法申请追加其他就诊的医疗机构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的,应予准许。
必要时,⼈民法院可以依法追加相关当事⼈参加诉讼。
第三条 患者因缺陷医疗产品受到损害,起诉部分或者全部医疗产品的⽣产者、销售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和医疗机构的,应予受理。
患者仅起诉医疗产品的⽣产者、销售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医疗机构中部分主体,当事⼈依法申请追加其他主体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的,应予准许。
必要时,⼈民法院可以依法追加相关当事⼈参加诉讼。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与医疗损害赔偿的举证责任有区别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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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与医疗损害赔偿的举证责任有区别吗一、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是指医疗机构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错或者过失,直接造成病人死亡、残疾、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事故而引起对受侵害人的赔偿纠纷。
在此类纠纷中,对医疗机构追究的是侵权赔偿责任。
如果患方当事人选择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诉由,依照《证据规定》第四(八)条的规定,应当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分配举证责任。
该举证责任倒置,是指结果意义上的责任倒置。
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不能转移。
但其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仍然应当围绕法官对案件事实的判断与确信程度而在当事人双方之间进行转移。
原告的起诉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条件。
患方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后,应当先行完成二项举证证明义务:一是证明其与医疗机构之间存在有医患关系。
如挂号凭证、就诊病历、身份证明及其它相关证据,据以确定“适格的原告”和“明确的被告”;二是证明患方存在有具体的损害结果。
如伤残等级鉴定书、金钱损失数额凭证或者计算依据,据以确定“具体的诉讼请求”。
患方完成了上述举证后,因尚未确定“事实、理由”,或者说尚没有确定“过错与因果关系”,人民法院还不能据此确定医疗机构的侵权责任。
在侵权赔偿责任的诉讼中,一般适用“过错归责”原则,即必须有证据证明或者依法推定侵权人的行为有过错(即行为的违法性),且该过错行为与受害人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才能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确定过错的一般方式为证据证明,其特殊方式是依法推定。
医疗侵权纠纷中,适用的是“过错推定”原则。
依照《证据规定》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双不”承担举证责任:一是证明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二是证明其诊疗行为不存在过错。
也就是说,对医疗机构的过错是不需要举证证明的。
依照“举证责任倒置”的责任分配的原则,如果医疗机构不能完成“双不”的证明,则应当按“过错推定”原则,依法推定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其诊疗行为存在有过错,直接判定其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民事纠纷中的医疗事故与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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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纠纷中的医疗事故与赔偿责任在日常生活中,医疗事故是一种常见的民事纠纷类型,而对于医疗事故造成的损害,涉及到相应的赔偿责任。
医疗事故涉及医生、患者、医院等多方利益关系,因此在处理医疗事故赔偿责任时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规定和程序。
本文将就民事纠纷中的医疗事故与赔偿责任展开探讨。
一、医疗事故认定标准医疗事故是指在医疗过程中由于医务人员的原因,导致患者受到不良影响或者健康受到威胁的事件。
医疗事故的认定需要遵循一定的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是否存在医务人员的过失或者疏忽行为。
2. 是否存在医疗行为符合医疗标准。
3. 患者是否存在损害后果。
4. 患者的损害后果与医疗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只有在以上标准都得到确认后,医疗事故才能够被认定为有效,医疗事故赔偿责任也才会产生。
二、医疗事故赔偿责任的主体在医疗事故赔偿责任中,主要涉及到以下主体:1. 医务人员:医生、护士等医务人员是医疗事故赔偿责任的主要承担者,因为医疗事故通常是由于医务人员的过失或者疏忽所致。
2. 医院:医院作为医疗机构,对医疗事故赔偿承担连带责任,主要是对医务人员的职责范围内的行为负责。
3. 患者:作为医疗事故赔偿责任的受益方,患者有权要求医疗事故赔偿,并需要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医疗事故的发生和损害的存在。
三、医疗事故赔偿责任的范围和方式医疗事故赔偿责任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医疗费用:包括患者因医疗事故而产生的治疗费用、护理费用等。
2. 误工费:如果患者因医疗事故导致无法正常工作,还可以要求医疗事故责任方支付相应的误工费。
3. 智力损害费:对于医疗事故导致患者智力受损的情况,责任方也需要承担相应的智力损害费用。
医疗事故赔偿责任的方式可以通过医疗事故调解、协商或者医疗事故诉讼来解决。
在选择赔偿方式时,需要综合考虑医疗事故的具体情况和当事人的意见,以达到公正、合理的解决方案。
四、医疗事故赔偿责任的程序和证据医疗事故赔偿责任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赔偿请求:患者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向医院或者医生提出医疗事故赔偿请求。
人身损害赔偿证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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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证据清单1. 医疗费用凭证:此类证据通常就是医疗机构出具的病人的病历、诊断单、药方单、发票/缴费凭证、伤情鉴定书等。
2. 行医照料费用证据:此类证据有出自当事人本人或被侵权人支付给医疗机构代为托管照料费用的凭证,如支付费用介绍信,与救助人员签订的试行订立服务协议书等。
3.诊断报告类证据:由书面的病例记录及就医机构出具的病史诊断报告组成,作为确认被诊断病例所对应的伤情、病症及原因,证明受害人/被侵权人身体损害情况确实不好的证据。
4. 残疾鉴定证明类证据:此类证据以被鉴定机构出具的残疾鉴定书为主,证明受害人/被侵权人由于身体损伤受到残疾,以及由此受到后续损失。
5. 保险代理凭证:受害人/被侵权人向保险公司或代理人投保遭受身体损害时的投保凭证,也属于证据的一部分,它有助于证明其身体损害的后果和带来的损失范围。
6. 捐赠记录类证据:表明受害人/被侵权人因体外负伤受到的身体损害而免受的捐赠的凭证,作为支持他们经济上的抚养费用的证明。
7. 家庭财务记录和照片类证据:以受害人/被侵权人和其家庭成员共同创建的一系列有关经济状况、家庭照顾和家庭成员承担护理病人费用征税报税财务记录为主,为他们证明他们遭受身体损害后承受改变的生活所做准备、作出实物投资及家庭物质享受情况作据。
并辅以家庭成员拍摄的有关照片等等。
8. 投资类证据:此类证据证明受害人/被侵权人因身体损伤而改变投资策略和投资金额,来补偿身体损害受到的损失以及弥补他们收入缩水的凭证,如向某基金公司投资时的凭证,证明受害人/被侵权人因身体损伤而受到特殊优惠投资服务等等。
9. 保险赔偿凭证:此类证据即由保险公司出具的赔偿凭证,证明受害人/被侵权人因身体损伤受到某种划痕或其他伤害而向保险公司进行申请,并且受到了依照保险赔偿规定的赔偿的凭证。
医疗事故赔偿标准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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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赔偿标准清单医疗事故是指在医疗过程中,由于医务人员的过失或疏忽导致患者受到损害的事件。
在医疗事故发生后,医疗机构需要对患者进行赔偿,以弥补患者因医疗事故而遭受的损失。
医疗事故赔偿标准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医疗事故进行赔偿时所遵循的具体标准和程序。
下面将详细介绍医疗事故赔偿的标准清单。
一、医疗事故的赔偿范围。
1. 医疗费用,包括患者因医疗事故而产生的治疗费用、康复费用等。
2. 误工费,指患者因医疗事故而导致的工作时间减少或无法工作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3. 护理费,指患者因医疗事故而需要进行长期护理所产生的费用。
4. 伤残赔偿金,对因医疗事故导致永久性伤残的患者进行一次性赔偿。
5. 智力损害赔偿金,对因医疗事故导致智力受损的患者进行一次性赔偿。
6. 家庭抚慰金,对因医疗事故导致患者死亡的,向其家属支付一定数额的抚慰金。
二、医疗事故赔偿的程序。
1. 申请赔偿,患者或其家属应向医疗机构提出赔偿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和材料。
2. 调查鉴定,医疗机构应对医疗事故进行调查和鉴定,确定医疗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3. 协商赔偿,医疗机构和患者或其家属可以在协商的基础上达成赔偿协议。
4. 诉讼赔偿,如果协商不成,患者或其家属可以向有关部门提起诉讼,要求进行赔偿。
三、医疗事故赔偿的标准。
1. 赔偿责任,医疗机构对于因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 赔偿金额,赔偿金额应当根据患者因医疗事故所遭受的损失进行合理计算。
3. 赔偿期限,医疗机构应当在确定赔偿责任后,及时向患者或其家属支付赔偿款项。
4. 赔偿方式,赔偿款项可以一次性支付,也可以分期支付,但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完成支付。
四、医疗事故赔偿的注意事项。
1. 提供证据,患者或其家属在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和材料,以证明医疗事故的发生和损害的程度。
2. 保留证据,医疗机构在发生医疗事故后,应当及时保留相关证据和资料,以备日后赔偿使用。
3. 主动赔偿,医疗机构在确定医疗事故责任后,应当主动向患者或其家属提出赔偿,并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医疗纠纷的证据主要有两大类
![医疗纠纷的证据主要有两大类](https://img.taocdn.com/s3/m/629bb403650e52ea551898fd.png)
遇到医疗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医疗纠纷的证据主要有两大类医疗纠纷的证据主要有两大类,一是病历资料,第二是实物。
病历是指患者在医院中接受问诊、查体、诊断、治疗、检查、护理等医疗过程的所有医疗文书资料,包括医务人员对病情发生、发展、转归的分析、医疗资源使用和费用支付情况的原始记录,是经医务人员、医疗信息管理人员收集、整理、加工后形成的具有科学性、逻辑性、真实性的医疗档案。
根据不同的工作流程和反应时间,病历书写分为住院病历、门诊病历、急诊病历和病历质量分析四部分。
对于门诊病历,根据《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规定:“门(急)诊病历内容包括门诊病历首页(门诊手册封面)、病历记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
门(急)诊病历首页内容应当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药物过敏史等项目。
门诊手册封面内容应当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或住址、药物过敏史等项目。
门(急)诊病历记录分为初诊病历记录和复诊病历记录。
初诊病历记录书写内容应当包括就诊时间、科别、主诉、现病史、既往史,阳性体征、必要的阴性体征和辅助检查结果,诊断及治疗意见和医师签名等。
复诊病历记录书写内容应当包括就诊时间、科别、主诉、病史、必要的体格检查和辅助检查结果、诊断、治疗处理意见和医师签名等。
急诊病历书写就诊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
门(急)诊病历记录应当由接诊医师在患者就诊时及时完成。
“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在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的,其门(急)诊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门(急)诊病历档案的,其门(急)诊病历由患者负责保管 .住院病历根据《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十六条规定,住院病历内容包括住院病案首页、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麻醉记录单、手术及手术护理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出院记录(或死亡记录)、病程记录(含抢救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等。
医疗费用所需相关证据指引
![医疗费用所需相关证据指引](https://img.taocdn.com/s3/m/6f23e0a1960590c69ec3762f.png)
遇到医疗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医疗费用所需相关证据指引内容提要:医疗费是交通事故发生以后,个人身体受到损害后所接受的医学上的检查、治疗和康复所必需的费用,主要包括急救费、挂号费、医疗费、治疗费、手术费、检查费、住院费、代用器官费、固定器材费、二次手术费等。
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官司中,医疗费往往都是原告诉讼请求中的主要部分,列为诉讼请求中的第一项。
医疗费按合理、必要的原则据实计算,后期治疗费一般可另行处理,但如鉴定结论明确规定的除外。
这一原则告诉我们,按照法律规定,医疗费用的计算,应当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予以确定。
值得注意的是,医疗费的收款凭证必须是符合国家相关财务管理规范的合法凭证,如果不是正当途径得到的收款凭证,一般不会得到法院的确认。
如有的受害人在“黑诊所”、“黑药店”买药治疗,缺乏合法的收款凭证,而只有收条,此时,收条就不是正式有效的医疗费收款凭证,无法得到法院的确认,相应数额的医疗费请求也会被法院驳回。
在司法实务中,通常而言,侵权人对于医疗费部分的诉讼请求一般都没有异议,都愿意承担,但有的被告也会对医疗费提出异议。
这就需要受害人在看病时,要求医生严格按病情出具诊断证明书。
此外,也应要求医生书写工整,不然可能会导致在诉讼中因字迹潦草而不被法院采信。
【问题提示】选择医院或者转院治疗是否有限制【案情回放】2017年4月20日12时45分,在北京市朝阳区劲松桥东南角,李某驾驶丰田小客车由南向东行驶,适有王某骑电动自行车由西向东行驶,李某所驾小客车左侧前部与王某所骑电动自行车右侧接触,致电动自行车损坏、王某受伤。
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朝阳交通支队劲松队认定,由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不负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以后,李某将王某送至北京市垂杨柳医院就诊。
经诊断,王某为右腕挫伤、右颊部外伤、右腕关节肿胀。
垂杨柳医院建议王某到骨科就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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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的因素是哪些【热门下载】医疗事故发生后,除了要追究医护人员的责任外,还要对患者一方做出赔偿。
那么,在对医疗事故进行赔偿时,应当考虑哪些因素呢?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您解答。
一、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一)医疗事故等级;(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请求医疗赔偿需要哪些证据(一)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资料,事业法人、社团法人登记证等;3、当事人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如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4、当事人为医疗纠纷中死者亲属的,应提交死者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证明及继承人的基本情况的证明。
(二)证明双方当事人民事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如门诊、住院病历、医疗费发票等。
(三)证明损害事实发生的证据等。
1、医生诊断证明或伤残证明;2、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报告或相关的医学文献资料、医疗专家意见。
(四)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五)有具体诉讼请求的,应提交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清单。
三、如何确定医疗事故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陪护费的计算期间只限于患者发生医疗事故后的住院期间,均以上一年度事故发生地职工年平均工资为标准按日计算。
需指出的是,条例作为行政法规,所规定的一刀切陪护费计算方式与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5条规定的陪护费计算方式有所不同,该条规定:经医院批准应以当地的一般临时工的工资标准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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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医疗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证据都有哪些一、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名称在诉争的法律关系发生后曾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4、当事人为医疗纠纷中死者亲属的,应提交死者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证明及继承人基本情况的证明(包括户口卡、当地派出所证明等)。
二、证明双主当事人民事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门诊、住院病历、医疗费发票等。
三、证明损害的事实发生的证据1、医生诊断证明或伤残证明或死亡证明书;2、医学会或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报告或相关的医学文献资料、医疗专家意见。
四、关于举证责任倒置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五、计算清单有具体诉讼请求的,应提交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清单。
六、其他与举证有关的注意事项包括:1、使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须于收到法院举证通知书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完成举证;在适用简易程序时,要求当事人须于收到法院举证通知之次日十五日内完成举证。
2、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适当延长举证期限。
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3、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应依法在举证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
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1)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4、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
5、在证据有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此申请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
6、当事人申请鉴定,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外,应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7、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8、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
如需要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开庭时应提交证据原件、原物进行质证。
9、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香港、澳门、台湾形成的,应该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10、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11、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12、当事人未按要求完成举证责任的,应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相应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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