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人组织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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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1)
关键词 (1)
Abstract (1)
Key words (1)
一,非法人组织概述 (2)
(一)非法人组织的概念 (2)
(二)非法人组织的特征 (2)
(三)非法人组织的分类 (4)
二,非法人组织的民事主体地位 (5)
(一)民事主体地位的判定标准 (5)
(二)非法人组织的民事主体地位 (6)
内容摘要:非法人组织作为一种区别于自然人和法人的组织形式在现代社会中大量存在,但其法律地位却是十分模糊并且存在争议的。本文从非法人组织的基本概念入手,总结了非法人组织的五个特征,并以此为出发点,由民事权利能力这一点进行切入,确立非法人组织的民事主体地位,在与自然人、法人相比较的过程中对非法人组织“第三类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做出了肯定性的判断。
关键词: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能力民事主体
Abstract:Unincorporated organization as a form of organization is different from a lot of natural and legal persons exist in modern society, but its legal status is very vague and controversial. In this paper, the basic concept of unincorporated organizations start, summed up the five characteristics unincorporated organization, and as a starting point, cut it from the civil rights carried out to establish the dominant position of the civil unincorporated organization, in comparison with natural persons, legal persons the process of the unincorporated association "third civil subject" legal status to make an affirmative judgment.
.Key words:Unincorporated-organization Capacity-for-private-rights Civil-subject
一,非法人组织概述
(一),非法人组织的概念
非法人组织作为一种区别于自然人和法人的组织形式在世界各国广泛存在,而对其的称谓亦是不尽相同的,德国称之为无权利能力社团,日本称之为非法人社团和非法人财团,英美法系国家一般称之为非法人社团或团体,我国台湾地区称之为非法人团体。在我国《民法通则》当中并没有对非法人组织的明确规定,但在陆续出台的《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合同法》、《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当中的均出现了“其他组织”、“非法人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等称谓,综合我国学界的,讲这种介于公民与法人之间的组织体称谓非法人组织。
非法人组织的范围十分广泛,一般来讲,常见的如各类协会、学术团体、政治性团体、正在筹建中的企业、学生会、公会、俱乐部、合伙等都被认为是非法人组织;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从立法上来看一般认为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独资企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筹建中的法人、不具法人条件的中外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不具法人资格的公益团体、经民政部门批准登记的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等等,都属于非法人组织。
但正由于非法人组织的大量、广泛的存在,从学理上对其的下定义的工作变得十分困难,目前我国学界有如下几种观点。有的认为非法人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有的认为是指介于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未经法人登记的社会组织;也有学者将其定义为“依法成立、不具有法人条件、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但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社会组织。”我认为,面对众说纷纭的状况,可以将非法人组织的概念做广义与狭义的区分,广义的非法人组织即是介于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一切组织体,狭义的非法人组织则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当然,本文所涉及、探讨的是作为狭义的非法人组织。
(二),非法人组织的特征
为了更为明确、更为深入地对非法人组织的法律地位进行探讨,我根据上文所述的非法人组织的定义对其特征进行了总结。
1,合法性
首先非法人组织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在实体上其是由法律允许设立,在程序上其必须履行法定的相关登记手续,并经由有关机关核准登记且领有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登记证。只有满足上述这些合法性要件,非法人组织才能具有下文所述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稳定性
非法人组织必须是具有稳定性的人合组织体,从构成上来看,它不能是临时的、松散的人员集中,而是以自身一定的目的而成立的多人的集合,应该设有代表人或管理者,并具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组织规则等等;从其内部来看,可以深入挖掘出其团体性特征,即是非法人组织可以形成独立于其成员个人意思之外的团体意思,通过代表人或管理者以团体的名义进行民事法律行为。
3,目的性
非法人组织须有自己的目的,此处的目的,可以是非营利性质的,如发展慈善、科学、文化、教育、艺术、宗教等事业,也可以是营利性的,对于营利性非法人组织则是具有特定的经营范围。对于非法人组织的目的性,大多学者都是一笔带过,但我认为,非法人组织作为具有组织结构的多人的集合,是以一定目的为核心的,其从事的民事活动和具有的民事权能都是为其目的服务,因此非法人组织的目的性是不容忽视的。
4,相对独立性
非法人组织的相对独立性可以体现在如下两点:其一,其必须拥有可以独立支配的财产或经费,但非法人组织并不具有对财产的所有权,而是拥有不完整的物权,只是相对独立的占有、使用、处分此财产;其二,非法人组织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在某些情况下,非法人组织可以与自然人、法人一样,甚至是作为第三类民事主体,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但总体来看,这种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受到限制的,这种限制有的与法人相同,如不享有肖像权,经营范围上的限制等,有的限制则与法人不同,如其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上级授权,就不得为他人提供担保。
5,不完整性
非法人组织的不完整性是相对于其独立性而言的,这种不完整性体现在为非法人组织不具有完全的民事责任能力,即其不能完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没有独立享有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