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人组织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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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人组织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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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例中;欠水产店的债务为何人债务 应该由何人清 偿 解决问题的关键是确定甲乙丙开办饭店的性质
二合伙的特征
1 合伙具有团体性 它能够以统一的身份 对外进行民事活动;合伙可以起字号;以字 号的名义参与民事活动和诉讼活动;起诉 时表明字号;并注明合伙人
2 合伙协议是合伙形式的基础条件 通过合 伙协议明确各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型联营与合伙 目前调整合伙的法律规范;一是《民法通则》有
关个人合伙及法人联营的规定;一是《合伙法 》1997年8月1日施行
甲为厨师;甲 乙 丙三人约定开办饭店 订立协议约定 :甲负责灶上事务;乙提供三间房屋;并负责饭店经营 ;为负责人;丙出资10万元;但不参加饭店事务处理 每 年春节前结算;盈利按4:4:3分配 后乙到工商管理 部门办理了营业执照 开始3年;3人合作很好;每年都 按照约定比例分得利润 但第四年不仅没有盈利而且 欠某水产店货款5万元;水产店找乙要钱;乙提出应该 由丙还;因为;饭店是丙出资办的 水产店找丙;丙则提 出饭店是甲 乙开的;自己不参加经营;只是借10万元 给他们
6债权人扣押权行使的限制 某一合伙人的 债权人;可以申请扣押该合伙人的份额;但 需提前通知其他合伙人
7份额出质的限制 《合伙法》第24条规定 未经合伙人一致同意;出质无效;或作退伙处 理;造成其他合伙人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 合伙事务的
合伙事务是指合伙事务人对外代表合 伙组织;进行民事活动 • 一合伙事务的人 《合伙法》第25条
3竞业禁止义务 合伙人不得经营与合伙业务 相竞争的事业 否则;应将经营取得的盈利归 于合伙
三合伙事务的异议与撤销
• 按约定合伙人分别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 其他合伙人的合伙事务提出异议时;该合 伙事务应暂停;等待合伙人取得共同意见 后再

民法 第四章 III 无权利能力社团

民法 第四章 III 无权利能力社团

【案例】
商人甲与2008年12月1日委托诚信律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律师乙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 决其债务人丙支付拖欠货款50万元。甲将相关资 料交给乙。从资料中乙发现甲的债权到年底将经 过诉讼时效。由于工作忙碌,乙忘记了此事,直 到2009年3月才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中丙提 出诉讼时效抗辩,甲因此败诉。
3、责任能力:不具有完全的民事责任能力, 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合伙
(一)定义 合伙是两个以上的人(自然人或法人)根据
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 非法人组织。 (二)法律特征 1. 人格相对独立 2. 财产相对独立 3. 利益相对独立 竞业禁止 4. 民事责任相对独立
(三)种类
A.甲、乙、丁分担5万元
B.甲、乙、丙、丁分担5万元
C.甲、乙、丙分担5万元
D.甲、乙、丙承担大部分,丁承担小部分
(2)退伙
指合伙人脱离合伙企业,丧失合伙人的资格。包 括法定退伙、强制退伙和自愿退伙。
合伙人退伙的,其他合伙人应当与他按照退伙时 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 产份额。
【案例】
甲、乙二人每人出资5万元合伙经营一家饭 店,因经营不善,对丙负债7万元,而合伙 所剩净资产仅为4万元。同时甲欠丁个人债 务1万元,丙、丁同时起诉要求甲偿还债务, 而甲个人资产为3万元。试分析甲应该如何 偿还债务?
6.入伙和退伙
(1)入伙 第三人入伙应当取得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
意。 在普通合伙企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
(三)种类
1. 非法人企业:如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 业等;
2. 非法人经营体:如领取了营业执照的个 人合伙、领取了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的分 支机构、筹建中的法人等;

第六章 非法人组织

第六章 非法人组织

• 1 解散的原因:
• 合伙企业法85条: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 合伙企业法31条:

除合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主要经营场所的
地点;
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
财产权利;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
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 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 无限连带责任
• 4 有限合伙企业 • 合伙企业法81条: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
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 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四 入伙 退伙 P108
一入伙:合伙存续期间第三人加入并取得合 伙人的资格
三合伙收益的分配和亏损分担 P107
合伙企业法33条 约定协商实缴出资比例平均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 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
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 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 分担; 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 分担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 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3 强制退伙除名退伙

非法人知识点总结

非法人知识点总结

非法人知识点总结一、非法人的概念和特点非法人是指在法律上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权益的组织或个人。

与法人相对应,非法人不具有法人的权利和义务,其行为和活动受法人的支配和约束。

非法人包括自然人、非法人组织和其他非法人实体。

非法人的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缺乏法律地位和法人权利:非法人不具备法人的独立法律地位和法人的权利和义务。

其行为和活动属于个人行为或者非法人组织行为。

2. 依附性和从属性:非法人具有依附性和从属性,其权利和义务受其他法人的支配和约束。

非法人的行为和活动需要依托其他法人的支持和承认。

3. 代表性和责任性:非法人在法律上不具备代表性和责任性,其行为和活动不构成法律上的代表行为和法律上的责任行为。

4. 受限制性:非法人的行为和活动受到法律的限制和约束,其行为和活动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

二、非法人的分类和特征非法人可以根据其属性和性质进行分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自然人:自然人是受宪法和法律保护的公民,具有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作为非法人,在法律上承担个人的责任和义务,其行为受法律的限制和约束。

2. 非法人组织:非法人组织是指在法律上没有法人地位和权利的组织,包括非法人企业、非法人社会团体等。

非法人组织有独立的组织形式和管理机构,但在法律上不具备法人的独立性和法人的权利和义务。

3. 其他非法人实体:其他非法人实体包括非法人个体经营者、非法人合伙企业等。

这些非法人实体在法律上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法人的权利和义务,其行为和活动受其他法人的支配和约束。

非法人的主要特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缺乏独立法律地位和法人权利:非法人在法律上不具备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法人的权利和义务,其行为和活动受其他法人的支配和约束。

2. 依附性和从属性:非法人具有依附性和从属性,其权利和义务受其他法人的支配和约束。

非法人的行为和活动需要依托其他法人的支持和承认。

3. 受限制性和依法性:非法人的行为和活动受到法律的限制和约束,其行为和活动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

试论非法人组织的法律地位及立法保护的开题报告

试论非法人组织的法律地位及立法保护的开题报告

试论非法人组织的法律地位及立法保护的开题报告
一、题目背景
随着社会发展和经济增长,非法组织问题日益突出。

非法组织不仅具有危害性,而且在法律地位及保护方面也存在很多问题。

因此,研究非法人组织的法律地位和立法保护问题,有助于加强非法组织的治理和维护社会的安全稳定。

二、研究目的和意义
本论文主要从法律角度出发,对非法人组织的法律地位及立法保护进行分析探讨。

旨在加深人们对非法人组织问题的了解和认识,找出目前立法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进一步加强我国对非法组织的治理。

三、研究内容和方法
本论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1.非法人组织的定义、类型及危害性分析。

2.非法人组织在法律地位方面的问题,包括其是否享有基本权利、是否可以参加合法活动、是否可以受到法律保护等。

3.非法人组织立法保护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以及在立法上加强保护的措施和建议。

研究方法主要通过文献调研、实证分析和案例研究等方式,结合国内外相关法律和政策,以及社会现实背景,对非法人组织的法律地位及立法保护进行综合分析。

四、预期结果与创新点
通过本论文的研究,预期可以得到以下的结果:
1.明确非法人组织的概念和特征,分析其对社会的危害性,提高公众的意识;
2.分析非法人组织在法律地位方面的问题,对法律制度进行探讨,为法律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
3.分析非法人组织立法保护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提出工作建议,以增强我国对非法组织问题的治理和管理。

创新点在于:本论文将非法组织问题从法律的角度进行研究,并提出了针对性的方案和建议,为非法组织的治理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方法。

法人与非法人的区别

法人与非法人的区别

企业非法人余企业法人的区别我们所说的企业非法人是主要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企业的分支机构,相当于就是经营企业但是不具备法人的资格,其实在我们的生活中很多都是企业非法人,既然有企业非法人,那么就有企业法人,那么企业非法人与企业法人的主要区别是什么呢?一、企业非法人非法人企业,又称企业非法人,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从事营利性生产经营活动,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

企业非法人主要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企业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办事处、代表处)等。

非法人企业的法律地位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不能独立支配和处分所经营管理的财产,但经营单位可以刻制印章、开立往来XX、单独核算、依法纳税,也可以签订商业合同并作为执行人。

二、企业法人企业法人是指具有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资金数额、企业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住所等法定条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主管机关(工商部门)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的社会经济组织。

三、企业非法人与企业法人的区别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企业法人是具有国家规定的独立财产,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组织章程和固定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经济组织。

在我国,公司、农民股份合作企业以与其他具备法人条件并依《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而未实行公司制度的其他企业(如一部分乡镇企业),都属于企业法人。

非法人企业是指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在我国主要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非企业法人是指企业法人之外的法人类型,如社团法人、行政机关等,有自己的财产,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非法人企业是指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如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户、合伙企业等,虽有自己的财产,但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换句话说,如果要承担责任,其开办者与该非法人企业承担连带责任。

此外,分公司也是非法人企业,它的总公司是法人企业,具有法人资质,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质;子公司是法人企业,和总公司一样都具备法人资质。

法人和非法人的区别通俗易懂例子

法人和非法人的区别通俗易懂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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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非法人组织与未经登记的组织、非法组织与非法社团

如何区分非法人组织与未经登记的组织、非法组织与非法社团

如何区分非法人组织与未经登记的组织、非法组织与非法社团?
事实上,非法人组织所表征的只是该组织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地位;未经登记的组织是指该组织的设立或成立没有经过法定的或必要的注册登记程序,并非指其所从事的事业或实施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而非法组织则系指所从事的目的事业或所实施的具体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危害国家政权、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的组织,此类组织既包括在形式上已经过登记但实质上从事违法活动的组织,也包括法律规定必须履行许可、登记程序但未经许可、登记的组织。

关于未经登记的组织,其实质只是该组织未经注册、登记和公示,于相对第三人而言,所欠缺的只是该组织的可识别性和信息的对称性。

在此情形下,此类组织自然不应被视为一个完全独立的法人组织,其法律地位就相当于无法人资格的组织,其所缔结的法律关系则可比照非法人组织所实施的民事行为处理。

质言之,未经登记而事实上已正式成立并开展经常性活动的组织在法律上就可推定为非法人组织。

关于非法组织,最早提及的规范性文件为1981年2月2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处理非法刊物非法组织和有关问题的指示》。

其中把非法组织限定在行为或活动“违反宪法和法律”之类组织的范围之内,但1997年5月14日《民政部关于查处非法社团组织的通知》第2条则把非法组织定义为“未经核准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或社会团体分支组织名义在所辖区域内进行活动”的社团组织。

至此,未经登记的社团均以非法社团对待。

在2000年4月10日《民政部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和2003年1月6日《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已失效)颁布后,凡未经登记的民间组织、经营组织皆以非法组织对待,均属查处、取缔的对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概念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概念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概念一、自然人1.定义自然人是指具有生命和独立人格的个体。

他们有自己独立的思维能力、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

2.法律地位自然人在法律面前具有平等地位,拥有独立的权利和义务。

他们可以自由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3.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种。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能够独立进行民事法律行为的个体;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具有一定的行为能力,但需要法定代理人协助的个体;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不具备独立进行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需要法定代理人代理的个体。

4.身份证明自然人的身份证明通常为身份证、户口簿等。

二、法人1.定义法人是指依法成立,具有独立的财产,能够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团体。

法人包括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等。

2.法律地位法人在法律面前具有独立地位,拥有独立的权利和义务。

它们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

3.成立条件法人的成立条件通常包括:有符合法定人数的股东、有公司章程和组织机构、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等。

4.组织形式法人的组织形式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

不同的组织形式具有不同的特点和适用范围。

三、非法人组织1.定义非法人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2.法律地位非法人组织在法律面前具有相对独立的地位,拥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

它们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但不得以法人名义从事活动。

3.组织形式非法人组织的组织形式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不同的组织形式具有不同的特点和适用范围。

4.代表人制度非法人组织的代表人制度是指非法人组织的代表人依法代表非法人组织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制度。

代表人的产生方式、权限范围等应当依法确定。

案件中的法律关系主体(3篇)

案件中的法律关系主体(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法律实践中,案件中的法律关系主体是法律关系的核心要素,也是案件解决的关键。

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与法律关系、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体或组织。

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明确法律关系主体的地位和责任,对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案件中的法律关系主体。

二、案件中的法律关系主体类型1.自然人自然人作为案件中的法律关系主体,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案件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等。

在诉讼过程中,他们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

(2)证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证人提供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和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具有重要意义。

(3)鉴定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鉴定人根据专业知识和技能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

2.法人法人作为案件中的法律关系主体,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企业法人:在企业法律纠纷中,企业法人作为当事人参与诉讼。

(2)事业单位法人:在事业单位法律纠纷中,事业单位法人作为当事人参与诉讼。

(3)社会团体法人:在社会团体法律纠纷中,社会团体法人作为当事人参与诉讼。

3.非法人组织非法人组织作为案件中的法律关系主体,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非法人企业:如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等,在法律纠纷中作为当事人参与诉讼。

(2)非法人事业单位:如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在法律纠纷中作为当事人参与诉讼。

(3)非法人社会团体:如行业协会等,在法律纠纷中作为当事人参与诉讼。

三、案件中的法律关系主体地位与责任1.当事人地位与责任(1)原告:在案件起诉阶段,原告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保护其合法权益。

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有义务提供证据,证明其诉讼请求的合法性。

(2)被告:在案件答辩阶段,被告有权进行答辩,提出抗辩意见。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有义务接受法院调查取证,提供证据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

(3)第三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第三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参加诉讼,提供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

非法人组织

非法人组织
• 3 有限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或是法人或其 他组织终止的特殊规定:其继承人或承受人 可以依法当然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合伙企业 中的资格
• 七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的相互转变: 必须经过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
• 转变后的责任承担:
• 1 有限合伙人转为普通合伙人的;对转化 前的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以家庭 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 虽以个人名义经营;但以家庭财产 进行投资或者其收益主要归家庭 成员享用的;以家庭财产承担责任
二农村承包经营户
• 1 概念:
• 农村承包经营户;是指在法 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 同的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农 村经济组织成员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法律特征:
• 2 设立与名称;
• 3 适用范围: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 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机构;
• 4 有过错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 范围:仅限于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引起的 侵权之债;不包括合同之债和一般过失引 起的侵权之债;
• 5 执业风险基金的建立;
三 有限合伙
• 一概念:是指由对合伙承担有限责任的 有限合伙人和对合伙承担无限责任的普 通合伙人共同组成的合伙企业
• 2合伙债务
对外无限连带责任补充型
承担的原则
对内按份责任
• 3合伙债务 的清偿
高亚光案
投资形式决定不同的清偿方式
合伙人的个人债务与合伙债务 并存时的清偿方式
六入伙 退伙
1 入伙 1概念: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第三人加 入合伙组织并取得合伙人资格的行为
2条件程序 A 新合伙人表示接受原合伙合同; B 征得全体合伙人同意;
人 ;的经 的 名 自
二法律地位—非法人组织
三 筹建中的法人 四 其他

非法人组织的基本类型与责任

非法人组织的基本类型与责任

非法人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依法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非法人组织的类型1. 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2. 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是由两个以上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有收益、共担风险的营利性组织。

合伙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是指一些专门从事某种专业技术服务,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

例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

这些机构虽然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它们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非法人组织的责任非法人组织虽然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其仍然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具体来说,非法人组织的责任可以分为以下几种:1. 无限责任对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人或合伙人需要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这意味着,如果企业的债务超过了其资产总额,投资人或合伙人需要以其个人财产来弥补差额。

2. 连带责任对于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其需要对客户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这意味着,如果这些机构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服务,客户可以要求其赔偿损失。

同时,这些机构内部的成员也需要对机构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 法定责任非法人组织还需要承担一些法定的责任,例如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登记、备案、缴纳税费等。

如果非法人组织违反了这些规定,将会面临相应的行政处罚或民事赔偿。

总之,非法人组织虽然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它们在民事活动中仍然具有重要的法律地位和责任。

投资者或合伙人需要了解这些责任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来规避风险。

同时,政府和社会也需要加强对非法人组织的监管和管理,以保障社会秩序和公平竞争。

非法人组织的法律地位

非法人组织的法律地位

非法人组织的法律地位——市场经济下非法人组织法律地位的确立随着市场经济的持续深入与发展,除自然人,法人以外的非法人组织越来越多的参与到商品经济的运行之中,成为市场经济中种类繁多,经济意义重大的重要组成局部,虽然他们参与到了各种民事活动中去,但是却并没有取得与其作用相称的民事主体地位,这对于解决与非法人组织相关的民事法律纠纷,维护非法人组织的利益等问题来说都是不利的,因而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非法人组织法律地位的确立就显得尤为重要和紧迫。

一、市场经济下非法人组织法律地位确立的三大特性非法人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能够自己的名义实行民事活动的组织,亦称非法人团体。

它是一种具有相对应的民事权利水平和民事行为水平的组织体,不能够完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也是非法人组织与法人组织的一个重要区别。

我国一般认为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独资企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筹建中的法人、不具法人条件的中外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不具法人资格的公益团体、经民政部门批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等属于非法人组织。

在市场经济持续发展的今天,物质生活条件在持续变化,非法人组织的种类还在持续夸大之中。

(一)市场经济下非法人组织法律地位确立的重要性市场经济具有公平性、开放性、竞争性、法制性的特点,因而开放的市场环境为自然人、法人以及非法人组织提供了一个公平竞争,自由发展的平台。

而自然人、法人的法律地位早已在法律中得以确立,我国《民法通则》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在这个条中,并没有出现非法人组织,但是现实的情况是,非法人组织已经在市场经济环境中成为相当庞大的组织群体,无时无刻不在与自然人,法人一同实行民事活动,非法人组织的种类越来越多,对市场经济的推动作用也越来越大,但是我国现行的民商事法律对于非法人组织的地位规定采用的模式属于单行法模式,即在民事基本法之外采用专门的立法对其实行规范①- 。

第七章 非法人组织

第七章 非法人组织

(2)退伙




指合伙人脱离合伙企业,丧失合伙人的资格。包 括法定退伙、强制退伙和自愿退伙。 合伙人退伙的,其他合伙人应当与他按照退伙时 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 产份额。 普通合伙人退伙后,对于退伙前的合伙债务仍应 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于退伙前的合伙债务,以 其退伙时从合伙企业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3. 非法人机关、事业单位与社会团体


(四) 法律地位
《民法通则》对其主体地位未予确认,但 一些民事特别法明确规定了非法人组织在 特定民事关系中的主体地位。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2条第1款:本法所称合同是平 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 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民事诉讼法》第49条第1款:公民、法人 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有限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和有 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 务承担补充的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 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 担责任的合伙企业。
2. 合伙企业的成立
(1)实体条件 2个以上合伙人;书面合伙协议;合伙人认 缴或实际缴付的出资(货币、实物、土地 使用权、知识产权、劳务等);名称;经 营场所和必要的经营条件。 (2)程序条件 申请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
【案例】
甲、乙、丙均为经营长途客运业的专业户,三人 商定合伙经营跑运输,每人出资20万元入伙,同 时甲提出其业务经理丁善于管理,可以由丁以其 管理才能入伙,不须缴纳出资,乙、丙表示同意。 四人一致同意由丁作为日常业务负责人。后甲因 其他事项提出退伙,并放弃在合伙中的份额,乙、 丙、丁表示同意。3天后,丁在运输中撞伤他人, 须支付赔偿费60万元,为此引起纠纷。请回答下 列问题: (1)丁以其管理才能入伙是否有效? (2)赔偿费60万元应该如何承担?

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事主体-非法人组织3篇

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事主体-非法人组织3篇

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事主体-非法人组织3篇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事主体-非法人组织1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事主体-非法人组织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非法人组织在市场经济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同时也给我们带来了更多的法律难题。

在民事法律制度中,非法人组织的地位和作用一直备受关注,因此我们需要深入了解其法律地位及其权利义务。

一、非法人组织的法律地位非法人组织是指没有法律人格的组织。

在我国民事法律制度中,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是两种不同的主体。

法人是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能够依法享有和承担民事责任的机构或个人;而非法人组织是指没有法律人格、不能独立行使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的一些组织形式,如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等。

非法人组织可以实现一定的社会公益或经济活动,但其行为合法性受到一定的法律限制。

在民事法律制度中,非法人组织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责任受到限制,其权利受到法律保护,但也面临诸多限制和监管。

二、非法人组织的权利和义务1.权利(1)名誉权:非法人组织作为组织形式,也具有相应的名称,名誉权受到法律的保护。

未经非法人组织同意,他人不得擅自使用其名称。

(2)财产权:非法人组织拥有一定的财产,如会费、赞助、捐款等,其财产权受到法律保护。

同时,非法人组织也享有合法获得财产的权利。

(3)合同权:非法人组织可以与其他组织或个人签订合同,具有一定的合同权利。

2.义务(1)守法义务:非法人组织应当守法经营,不得从事非法活动。

(2)责任承担义务:非法人组织在发生意外事故或造成他人损失时,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公开透明义务:非法人组织应当保持公开透明,公示自己的财务状况和组织机构,接受社会监督。

三、与非法人组织有关的法律问题在日常生活中,有关非法人组织的法律问题比较多,如侵犯其名誉权、不当使用其名称、侵害其合法权益等。

此外,随着“三合一”登记制度的逐渐推行,非法人组织的法律地位也发生了一些变化。

非法人组织的法律地位

非法人组织的法律地位

目录内容摘要 (1)关键词 (1)Abstract (1)Key words (1)一,非法人组织概述 (2)(一)非法人组织的概念 (2)(二)非法人组织的特征 (2)(三)非法人组织的分类 (4)二,非法人组织的民事主体地位 (5)(一)民事主体地位的判定标准 (5)(二)非法人组织的民事主体地位 (6)内容摘要:非法人组织作为一种区别于自然人和法人的组织形式在现代社会中大量存在,但其法律地位却是十分模糊并且存在争议的。

本文从非法人组织的基本概念入手,总结了非法人组织的五个特征,并以此为出发点,由民事权利能力这一点进行切入,确立非法人组织的民事主体地位,在与自然人、法人相比较的过程中对非法人组织“第三类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做出了肯定性的判断。

关键词: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能力民事主体Abstract:Unincorporated organization as a form of organization is different from a lot of natural and legal persons exist in modern society, but its legal status is very vague and controversial. In this paper, the basic concept of unincorporated organizations start, summed up the five characteristics unincorporated organization, and as a starting point, cut it from the civil rights carried out to establish the dominant position of the civil unincorporated organization, in comparison with natural persons, legal persons the process of the unincorporated association "third civil subject" legal status to make an affirmative judgment..Key words:Unincorporated-organization Capacity-for-private-rights Civil-subject一,非法人组织概述(一),非法人组织的概念非法人组织作为一种区别于自然人和法人的组织形式在世界各国广泛存在,而对其的称谓亦是不尽相同的,德国称之为无权利能力社团,日本称之为非法人社团和非法人财团,英美法系国家一般称之为非法人社团或团体,我国台湾地区称之为非法人团体。

非法人组织声明

非法人组织声明

非法人组织声明
本声明旨在阐明我们对非法人组织的态度和行为准则。

非法人
组织指的是没有合法法人地位的组织,包括但不限于非注册非营利
组织、非注册社团组织等。

作为一个合法经营的实体,我们高度关注法律合规和社会责任,对于非法人组织的相关活动我们坚决反对。

我们承诺:
1. 不支持或参与非法人组织的活动。

我们坚决拒绝为非法人组
织提供任何形式的支持,包括资金、资源、场地、人力等。

2. 不与非法人组织建立合作关系。

我们将与合法的、具备合法
法人地位的组织开展合作,但绝不与非法人组织合作。

3. 遵守法律法规。

我们将严格遵守所在地的相关法律法规,不
违反任何法律规定,并积极维护社会公共秩序。

4. 加强内部管理。

我们将持续加强组织内部的法律意识和合规管理,确保员工清楚明白地了解并遵守相关规章制度,杜绝任何违法行为。

5. 合作建设友善社会。

我们将积极参与和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努力为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本声明将是我们日常经营中的指导原则,我们将坚守承诺,以诚信为基础,为构建一个法治、和谐、友善的社会而努力。

日期:日期
签字:。

论非法人团体的民事主体地位

论非法人团体的民事主体地位

仅包括 自由人, 也包括“ 团体 内。随着 市民社会 日 在 渐成熟 , 加上资 则第 l 条第二款中规定: 对合伙或非法人团体, 7 “ 该州 的法律没有规
本主义的逐步兴起 , 德 国民法典》 一次创造性地提 出了。 ‘ 第 法人” 概 念, 构建 了二元结构的民事主体制度 。从此 , 二元主体 结构的主流地

( ) 罗马法到德国民法典, 一 从 民事主体的范围不断扩大
从实践来看 , 非法人团体在社会的政治、 经济、 文化 、 教育、 等方面 都起到 了不容忽视的作用。 法律系根源于社会生活, 既然 随着社会生 活的发展,大量的非法人组织与其他 组织和个人之 间发生着社会关

非法人团体的法律地位的立法例
本文从民事主体制度的理论和我国立法现状 出发 , 结合王利明教授和梁慧星教授分别制定的民法典草案 , 探讨 了非法人 团 体在民事主体制度 中的法律地位 。 关键词 非法人团体 民事主体 法律地位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0 909 ( 0)63 10 10.522 9 -6 . 0 0 2
我国现行 民事立法对非法人团体的主体地位采取 了暖昧态度 , 民 法理论界对此也争论不休。 一种观点认 为, 民法典不应赋予非法人团 体民事主体地位 , 因为非法人 团体种类繁多, 形式多样 , 无法抽象 出共
经营户 以及个人合伙 的性质、 权利及 义务, 但他们 并没有被划入第三
类主体, 只是归入 了第二章公民( 自然人) 之中, 因而并 没有改变这种 二元结构 的基本形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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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非法人 团体 的民事 主体地位

非法人组织

非法人组织

第六章非法人组织非法人组织概述合伙概念合伙人的出资和合伙财产合伙合伙的债务承担合伙的内部关系退伙和入伙隐名合伙法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组织其他非法人组织个人独资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筹建中的法人第六章非法人组织第一节非法人组织概述一、非法人组织概念非法人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亦称非法人团体。

1900年施行的《德国民法典》才确立了法人作为有别于自然人的民事主体地位。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民法学届关于非法人组织的认识有重大发展,承认非法人组织具有一定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诉讼能力,但其有一定独立的财产,却不能完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非法人组织的特征:1.非法人组织是组织体。

2.非法人组织是具有相应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体。

3.非法人组织是不能完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体。

二、非法人组织应具备的条件1.须为有自己目的的社会组织体2.须有自己的名称3.须有自己能支配的财产和经费4.应设有代表人或管理人第二节合伙一、合伙概述(一)合伙的概念与特征合伙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合伙包括营利性合伙、非营利性合伙及临时合伙。

狭义合伙专指营利性合伙(本节所指),即由二人以上根据共同协议而组成的营利性非法人组织。

合伙的法律特征:1.合伙具有团体性2.合伙协议是合伙形成的基础条件3.合伙人须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同受益4.合伙财产归全体合伙人共有,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合伙的成立条件根据《民法通则》、《合伙企业法》规定,条件如下:1.须两个以上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2.须签订合伙协议3.须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三)合伙的法律地位对此问题存在争议:(1)合伙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2)有民事主体资格,又分为非法人团体说、法人说、准法人说。

本书的观点是非法人组织说,具有民事主体的地位:1.合伙人格的独立性字号2.合伙财产的相对独立性合伙财产和个人财产相区别3.合伙利益的相对独立性合伙利益和个人利益分离4.合伙责任的相对独立性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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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内容摘要 (1)关键词 (1)Abstract (1)Key words (1)一,非法人组织概述 (2)(一)非法人组织的概念 (2)(二)非法人组织的特征 (2)(三)非法人组织的分类 (4)二,非法人组织的民事主体地位 (5)(一)民事主体地位的判定标准 (5)(二)非法人组织的民事主体地位 (6)内容摘要:非法人组织作为一种区别于自然人和法人的组织形式在现代社会中大量存在,但其法律地位却是十分模糊并且存在争议的。

本文从非法人组织的基本概念入手,总结了非法人组织的五个特征,并以此为出发点,由民事权利能力这一点进行切入,确立非法人组织的民事主体地位,在与自然人、法人相比较的过程中对非法人组织“第三类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做出了肯定性的判断。

关键词: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能力民事主体Abstract:Unincorporated organization as a form of organization is different from a lot of natural and legal persons exist in modern society, but its legal status is very vague and controversial. In this paper, the basic concept of unincorporated organizations start, summed up the five characteristics unincorporated organization, and as a starting point, cut it from the civil rights carried out to establish the dominant position of the civil unincorporated organization, in comparison with natural persons, legal persons the process of the unincorporated association "third civil subject" legal status to make an affirmative judgment..Key words:Unincorporated-organization Capacity-for-private-rights Civil-subject一,非法人组织概述(一),非法人组织的概念非法人组织作为一种区别于自然人和法人的组织形式在世界各国广泛存在,而对其的称谓亦是不尽相同的,德国称之为无权利能力社团,日本称之为非法人社团和非法人财团,英美法系国家一般称之为非法人社团或团体,我国台湾地区称之为非法人团体。

在我国《民法通则》当中并没有对非法人组织的明确规定,但在陆续出台的《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合同法》、《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当中的均出现了“其他组织”、“非法人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等称谓,综合我国学界的,讲这种介于公民与法人之间的组织体称谓非法人组织。

非法人组织的范围十分广泛,一般来讲,常见的如各类协会、学术团体、政治性团体、正在筹建中的企业、学生会、公会、俱乐部、合伙等都被认为是非法人组织;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从立法上来看一般认为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独资企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筹建中的法人、不具法人条件的中外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不具法人资格的公益团体、经民政部门批准登记的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等等,都属于非法人组织。

但正由于非法人组织的大量、广泛的存在,从学理上对其的下定义的工作变得十分困难,目前我国学界有如下几种观点。

有的认为非法人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有的认为是指介于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未经法人登记的社会组织;也有学者将其定义为“依法成立、不具有法人条件、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但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社会组织。

”我认为,面对众说纷纭的状况,可以将非法人组织的概念做广义与狭义的区分,广义的非法人组织即是介于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一切组织体,狭义的非法人组织则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

当然,本文所涉及、探讨的是作为狭义的非法人组织。

(二),非法人组织的特征为了更为明确、更为深入地对非法人组织的法律地位进行探讨,我根据上文所述的非法人组织的定义对其特征进行了总结。

1,合法性首先非法人组织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在实体上其是由法律允许设立,在程序上其必须履行法定的相关登记手续,并经由有关机关核准登记且领有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登记证。

只有满足上述这些合法性要件,非法人组织才能具有下文所述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稳定性非法人组织必须是具有稳定性的人合组织体,从构成上来看,它不能是临时的、松散的人员集中,而是以自身一定的目的而成立的多人的集合,应该设有代表人或管理者,并具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组织规则等等;从其内部来看,可以深入挖掘出其团体性特征,即是非法人组织可以形成独立于其成员个人意思之外的团体意思,通过代表人或管理者以团体的名义进行民事法律行为。

3,目的性非法人组织须有自己的目的,此处的目的,可以是非营利性质的,如发展慈善、科学、文化、教育、艺术、宗教等事业,也可以是营利性的,对于营利性非法人组织则是具有特定的经营范围。

对于非法人组织的目的性,大多学者都是一笔带过,但我认为,非法人组织作为具有组织结构的多人的集合,是以一定目的为核心的,其从事的民事活动和具有的民事权能都是为其目的服务,因此非法人组织的目的性是不容忽视的。

4,相对独立性非法人组织的相对独立性可以体现在如下两点:其一,其必须拥有可以独立支配的财产或经费,但非法人组织并不具有对财产的所有权,而是拥有不完整的物权,只是相对独立的占有、使用、处分此财产;其二,非法人组织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在某些情况下,非法人组织可以与自然人、法人一样,甚至是作为第三类民事主体,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但总体来看,这种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受到限制的,这种限制有的与法人相同,如不享有肖像权,经营范围上的限制等,有的限制则与法人不同,如其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上级授权,就不得为他人提供担保。

5,不完整性非法人组织的不完整性是相对于其独立性而言的,这种不完整性体现在为非法人组织不具有完全的民事责任能力,即其不能完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独立享有所有权的财产或经费是非法人组织无法完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因。

当其对外交往而负有债务时,如自身拥有的财产或经费足以清偿,则由其自身偿还债务如其自身拥有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则由其创设人进行清偿,创设人为其承担最终的连带责任。

由此可见,由于缺乏独立性,非法人组织与法人在责任的承担方式上出现了显著的不同,非法人组织所需要承担的是一种团体的有限责任与成员的无限责任相结合的责任形式。

(三)非法人组织的分类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的规定:其他组织包括:(l)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4)经民政部门批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8) 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9)符合本条规定的其他组织。

根据以上规定,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将非法人组织分为如下几类:1,以设立的法律依据为标准,可分为公非法人组织和私非法人组织,前者如政府设在各地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办事处,后者如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等。

2,以创设目的不同作为标准,可分为营利性非法人组织和公益性非法人组织,前者如合伙、个人独资企业,后者如公益性协会等。

3,以投资主体的性质作为标准,可分为自然人投资型非法人组织和法人投资型非法人组织,前者如自然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后者如法人的分支机构等。

4,以非法人组织的意志是否受制于其他组织为标准,可分为独立性较强的非法人组织和独立性较弱的非法人组织,前者如合伙、个人独资企业等,后者如法人的分支机构、政府在各地开办的办事处等。

5,以续存时间的长短作为标准,可以分为长期性非法人组织和临时性非法人组织,前者如合伙、个人独资企业等大部分非法人组织,后者如正在筹建中的企业、债权人会议等。

二,非法人组织的民事主体地位通过上文的论述,我们对于非法人组织的基本概念和性质特征有了一个基本的认识,但这样的非法人组织,是否具有民事主体地位,能否打破自然人与法人的二元制民事主体体系,仍是存在争议的。

(一)民事主体地位的判定标准首先我们需要以一个具体的标准来对非法人组织的民事主体资格进行判定,目前民法理论界主要存在如下几种民事主体判断标准的学说:1,抽象人格论抽象人格论认为,能否成为民事主体的关键,在于其是否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

此处的“法律人格”是抽象的法律人格,也被称为一般法律人格,是指人们平等普遍、独立自由且终身享有的不可变更、不可转让的民事权利能力。

相对于具体人格,它具有抽象性、平等性、独立性和具有终身性、不可变更性、不可转让性。

现代民法越来越意识到,判断是否民事主体的标准,应当看其是否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即是否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而非把是否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民事责任能力作为判断标准。

2,民事权利能力论民事权利能力论认为,凡是法律关系的主体,都应具备能够依法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的法律资格,即权利义务能力,简称权利能力。

权利能力是一个自然人或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确认,具备法律人格才能具备法律上的主体地位,才能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同的法律主体应具备不同的权利能力,什么样的人或组织可以成为法律主体及何种法律主体是由一国法律规定或经其确认的。

对于民事主体来讲,其民事主体地位则是通过民法赋予自然人或社会组织民事权利能力来确认的。

民事权利能力成为判断自然人或社会组织是否民事主体的唯一法律要件。

3,财产载体论财产载体论认为,只要能成为财产的载体,完成交易的使命就可以是法律确认的主体。

财产载体论的特点是:“人被完全抽象化了,个人和组织在交易关系中没有必然界限,只要能成为财产的载体,完成交易的使命,可以是法律确认的主体。

甚至有一些情况下,没有必要去弄清它的面目,只要财产交易能完成,人是次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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