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德斯鸠与三权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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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权 行政权 国王
“如果行政权没有制止立法机关越权行为的权利,立法机关将要 法院 变成专制;因为它会把它所能想象到的一切权利都授予自己,而把 其余二者毁灭。”
三权分立与权力制衡
司法权:惩罚犯罪或裁决私人诉讼的权力,这种权力应 有选自人民阶层中的人员,在每年一定的时间内,依照法 律规定的方式来行使,即由他们组成法院来行使。
实践来源
按照洛克的国家权力理论的划分和相互制约的理论建立起来的英国 的君主立宪制度,在英国封建专制主义制度的废墟上焕发出勃勃生机, 科学技术引发的工业革命,使得英国的社会生产力获得了迅速发展 孟德斯鸿在旅居英国的三年期间,不仅仔细研究了洛克的国家权力 理论,而且具体参加和考察了英国立法机关的讨论、立法机关和行政机 关的权力划分及其制约,包括英国的政治体制和权力体制及其运行机制。
三权分立与权力制衡
立法权:立法权就是制定、修正或废止法律的权力, 这种权力“应由全体人民集体享有”,由人民选出的 代表机关来行使。
“在一个自由的国家里,每个人都被认为具有自由的精神,都应 该由自己来统治自己,所以立法权应有人民集体享有”
司法权 议会 立法权
制约 与 平衡
行政权 国王
局限:“不论是什么样的审查,立法结果不应有权审讯行政者本 法院 身,并因而审讯他的行为。他本身应该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因为行 政者之不可侵犯,对国家防止立法机关趋于专制来说是很必要的, 行政者一旦被控告或审讯,自由就完了。”
三权分立与权力制衡
行政权:包括了对外权,它是指靖和和宣战,派遣或接受使 节,维护公共安全,防御侵略的权力,这一权力“应该掌握 在国王手中,因为政府的这一部门几乎时时需要急速的行 动,所以有一个人管理比有几个人管理好些;”
议会 立法权
“行政权应当根据它所了解的情况规定会议的召集的时间和期 限。”
制约 与 平衡
相互制约
立法权 行政权 专断的权力
立法权
司法权
暴虐的法律; 暴虐的执行
行政权
司法权
法官拥有压 迫者的力量
立法权
司法权
行政权
一切都完了 利维坦
洛克分权与孟德斯鸠三权分立的对比
人物 时代背景 权力划分
洛克 1632-1704 孟德斯鸠 1689-1755 代表新兴资产阶级,英国已 出身贵族,18 世纪前期,君主 不同 经建立君主立宪制 专制最高峰
认为,司法权应该由选自人民阶层中的人员,在每年一定的时 间内,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组成一个法院来行使。这样,法 院就不会为一个特定的阶级或某一特定职业所专有,而属于 社会整体。
议会 立法权
制约 与 平衡
司法权 法院 行政权 国王
局限:“显贵的人容易受到人们嫉妒,因此,贵族不应该被 传唤到国家的普通法院,而应该传唤到立法机关由贵族组成 的部分去受审”
相互制约
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必须分立,而且彼此相互制约,才能保障人民的自由、 平等权利。如果三权不能彼此分立,就无法保障人民的自由、平等的权利。孟德 斯鸿认为, 1.如果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关手中,自由便不复存在了; 因为人们将要害怕这个国王或议会制定暴虐的法律,并暴虐地执行这些法律。 2.如果立法权同司法权合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专断的权力, 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 3.如果行政权同司法权合而为一,法官则将拥有压迫者的力量。 4.如果同一个人或是由重要人物、贵族或平民组成的同一个机关行使这三个 权力,即制定法律权、执行公共决议权和裁判私人犯罪或争讼权,则一切便都完 了。” 5.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离,自由也就不存在了。
不同 相同
立法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执行权、对外权
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
权力制约方式
国家权力来源
司法权与法官
反对不受限制的绝对权力 立法权是最高权力,执行权 三权相互制约,立法权属于人 不同 从属地位;制约立法权的是 民,但立法机关中一部分由世 人民和社会 袭贵族充当 没有论述权力来源;国家的目 人民的授予(社会契约论、 不同 的是公民的政治自由,国家权 人民主权说) 力是为保障公民自由 司法权作为执行权的一部 司法权独立,属于社会整体, 不同 分,法官需要具有专业知识 法官的非专业化、平民化 人民是至高无上,一切权力 人民的权力通过作为代表的资 来自于人民的授权 产阶级来行使
理论来源
英国经过资产阶级革命已跨入在政治上日益民主的现代化发展轨 道,在理论上,洛克的国家权力划分及其相互制约的理论日渐成熟。 洛克认为,国家的权力可以划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对外权三种权 力,这三种权力在国家权力中是彼此分开的。
“由于那些一时和在短期内制定的法律,具有经常持续的效力,并且需要 经常加以执行和注意,因此就需要一个经常存在的权力,负责执行被制定和 继续有效的法律。” ——《政府论》(行政权)
孟德斯鸠与三权分立
苏 舟、卢志朋、黄 凡
个人生平
孟德斯鸠:孟德斯鸠男爵,法国 人,法国启蒙时期思想家、律师, 西方国家学说以及法学理论的奠基 人,出生于法国波尔多附近的拉布 雷德城堡的贵族世家中。自幼受过 良好教育。曾任律师、波尔多议会 议长。批判封建专制主义,主张君 主立宪制。
代表作品: 《波斯人信札》 《罗马盛衰原因论》 《论法的精神》(1748年)
对待人民的态度 不同
孟德斯鸠与三权分立
洛克:人民主权,君主的对立面,“王在法下、王在议会” 背 景 孟德斯鸠:赞同君主立宪,君主不可侵犯 思想来源:洛克的分权理论 实践来源:英国君主立宪的成功实践 三权划分 立法权 行政权 司法权 立法+行政=专断的权利 立法+司法=暴虐 行政+司法=压迫者的法官 立法+行政+司法=利维坦
理论的来源
孟德斯鸠三权分立与 权力制约理论
三权分立 与 权力制约
权力制约
目的
人民政治自由 生命财产安全
对
比
洛克 孟德斯鸠
“如果行政权没有制止立法机关越权行为的权利,立法机关将要 法院 变成专制;因为它会把它所能想象到的一切权利都授予自己,而把 其余二者毁灭。”
三权分立与权力制衡
司法权:惩罚犯罪或裁决私人诉讼的权力,这种权力应 有选自人民阶层中的人员,在每年一定的时间内,依照法 律规定的方式来行使,即由他们组成法院来行使。
实践来源
按照洛克的国家权力理论的划分和相互制约的理论建立起来的英国 的君主立宪制度,在英国封建专制主义制度的废墟上焕发出勃勃生机, 科学技术引发的工业革命,使得英国的社会生产力获得了迅速发展 孟德斯鸿在旅居英国的三年期间,不仅仔细研究了洛克的国家权力 理论,而且具体参加和考察了英国立法机关的讨论、立法机关和行政机 关的权力划分及其制约,包括英国的政治体制和权力体制及其运行机制。
三权分立与权力制衡
立法权:立法权就是制定、修正或废止法律的权力, 这种权力“应由全体人民集体享有”,由人民选出的 代表机关来行使。
“在一个自由的国家里,每个人都被认为具有自由的精神,都应 该由自己来统治自己,所以立法权应有人民集体享有”
司法权 议会 立法权
制约 与 平衡
行政权 国王
局限:“不论是什么样的审查,立法结果不应有权审讯行政者本 法院 身,并因而审讯他的行为。他本身应该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因为行 政者之不可侵犯,对国家防止立法机关趋于专制来说是很必要的, 行政者一旦被控告或审讯,自由就完了。”
三权分立与权力制衡
行政权:包括了对外权,它是指靖和和宣战,派遣或接受使 节,维护公共安全,防御侵略的权力,这一权力“应该掌握 在国王手中,因为政府的这一部门几乎时时需要急速的行 动,所以有一个人管理比有几个人管理好些;”
议会 立法权
“行政权应当根据它所了解的情况规定会议的召集的时间和期 限。”
制约 与 平衡
相互制约
立法权 行政权 专断的权力
立法权
司法权
暴虐的法律; 暴虐的执行
行政权
司法权
法官拥有压 迫者的力量
立法权
司法权
行政权
一切都完了 利维坦
洛克分权与孟德斯鸠三权分立的对比
人物 时代背景 权力划分
洛克 1632-1704 孟德斯鸠 1689-1755 代表新兴资产阶级,英国已 出身贵族,18 世纪前期,君主 不同 经建立君主立宪制 专制最高峰
认为,司法权应该由选自人民阶层中的人员,在每年一定的时 间内,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组成一个法院来行使。这样,法 院就不会为一个特定的阶级或某一特定职业所专有,而属于 社会整体。
议会 立法权
制约 与 平衡
司法权 法院 行政权 国王
局限:“显贵的人容易受到人们嫉妒,因此,贵族不应该被 传唤到国家的普通法院,而应该传唤到立法机关由贵族组成 的部分去受审”
相互制约
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必须分立,而且彼此相互制约,才能保障人民的自由、 平等权利。如果三权不能彼此分立,就无法保障人民的自由、平等的权利。孟德 斯鸿认为, 1.如果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关手中,自由便不复存在了; 因为人们将要害怕这个国王或议会制定暴虐的法律,并暴虐地执行这些法律。 2.如果立法权同司法权合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专断的权力, 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 3.如果行政权同司法权合而为一,法官则将拥有压迫者的力量。 4.如果同一个人或是由重要人物、贵族或平民组成的同一个机关行使这三个 权力,即制定法律权、执行公共决议权和裁判私人犯罪或争讼权,则一切便都完 了。” 5.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离,自由也就不存在了。
不同 相同
立法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执行权、对外权
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
权力制约方式
国家权力来源
司法权与法官
反对不受限制的绝对权力 立法权是最高权力,执行权 三权相互制约,立法权属于人 不同 从属地位;制约立法权的是 民,但立法机关中一部分由世 人民和社会 袭贵族充当 没有论述权力来源;国家的目 人民的授予(社会契约论、 不同 的是公民的政治自由,国家权 人民主权说) 力是为保障公民自由 司法权作为执行权的一部 司法权独立,属于社会整体, 不同 分,法官需要具有专业知识 法官的非专业化、平民化 人民是至高无上,一切权力 人民的权力通过作为代表的资 来自于人民的授权 产阶级来行使
理论来源
英国经过资产阶级革命已跨入在政治上日益民主的现代化发展轨 道,在理论上,洛克的国家权力划分及其相互制约的理论日渐成熟。 洛克认为,国家的权力可以划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对外权三种权 力,这三种权力在国家权力中是彼此分开的。
“由于那些一时和在短期内制定的法律,具有经常持续的效力,并且需要 经常加以执行和注意,因此就需要一个经常存在的权力,负责执行被制定和 继续有效的法律。” ——《政府论》(行政权)
孟德斯鸠与三权分立
苏 舟、卢志朋、黄 凡
个人生平
孟德斯鸠:孟德斯鸠男爵,法国 人,法国启蒙时期思想家、律师, 西方国家学说以及法学理论的奠基 人,出生于法国波尔多附近的拉布 雷德城堡的贵族世家中。自幼受过 良好教育。曾任律师、波尔多议会 议长。批判封建专制主义,主张君 主立宪制。
代表作品: 《波斯人信札》 《罗马盛衰原因论》 《论法的精神》(1748年)
对待人民的态度 不同
孟德斯鸠与三权分立
洛克:人民主权,君主的对立面,“王在法下、王在议会” 背 景 孟德斯鸠:赞同君主立宪,君主不可侵犯 思想来源:洛克的分权理论 实践来源:英国君主立宪的成功实践 三权划分 立法权 行政权 司法权 立法+行政=专断的权利 立法+司法=暴虐 行政+司法=压迫者的法官 立法+行政+司法=利维坦
理论的来源
孟德斯鸠三权分立与 权力制约理论
三权分立 与 权力制约
权力制约
目的
人民政治自由 生命财产安全
对
比
洛克 孟德斯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