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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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概念
(一)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分类
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是指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使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遭受人身或财产损失,被保险人依法承担对受害人的赔偿责任时,由保险公司予以承担的一种强制责任保险。它是一国或地区基于公共政策的需要,为维护社会大众利益,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强制推行的保险,其主要目的是保障车祸受害者能够获得基本的损害赔偿。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以强制的程度不同,一般分为绝对强制责任保险和相对强制责任保险。绝对强制责任保险一般是指,机动车的所有人在领用机动车牌照或者驾驶证之前,必须投保法定的最低限额的保险,否则不被颁发牌照或者驾驶证,该机动车不能上路行驶。相对强制责任保险的优劣势与绝对强制责任保险则正好相反。
(二)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性质
1,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的实质是责任保险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依法应当对第三者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为标的而成立的保险合同。‘其基本原理是先依法确定被保险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再以责任保险合同的约定确定保险公司的排除责任。由于责任保险以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赔偿责任为标的,以填补被保险人对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后所受损失为目的,又被称为第三者责任保险。强制保险也称法定保险,是国家或地区基于公共政策的考虑,为维护社会大众利益,根据法律或行政命令,在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强制建立的保险关系,要求特定范围内的投保人都必须参加的保险。
2,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是商业保险,不是社会保险
由于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在强制性、公益性等方面与社会保险有相似之处,从而有的学者提出了“类社会保险”的概念。
(三)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特点
1,显著的公益性:从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设立的目的看,是为保护交通事故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受害人,使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问题得到合理、有效、快速的解决,使各方主体的利益得到衡平。
2,投保的强制性:所有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不管愿不愿意,都要依照法律规定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
(四)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的法律关系
保险的法律关系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双方的约定,一方承担支付保险费的义务,而对方则承担因意外事故出现所致损失的经济补偿的一种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