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概念
第六章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第二节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 的内容
(三)责任免除 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1)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 2)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 遭受的损失; 3)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 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 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 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 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4)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 相关费用。
第二节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的内容
(二)垫付与追偿 被保险机动车在下列之一的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
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对于符合规定的抢 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被 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 ①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 ②驾驶人醉酒的; ③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④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人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第二节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的内容 二、交强险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和保险期间 (一)保险责任 交强险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
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 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 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 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赔 偿限额如下: 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50000元;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50000元; 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8000元;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8000元; 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4)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 为10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600元; 10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600元; 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400元。 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400元。
三责险是什么意思
三责险是什么意思发生交通事故之后,交警部门接到报警电话后便会出警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调查,然后在法定期限内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如果当事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因此接下来将由我为您介绍关于三责险是什么意思及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三责险是什么意思三责险即“第三者责任险”,全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被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会按照保险合同中的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二、三责险的保险责任1、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这里有两层含义,一是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员,指持有驾驶执照的被保险人本人、配偶及他们的直系亲属或被保险人的雇员、或驾驶员使用保险车辆在执行被保险人委派的工作期间、或被保险人与使用保险车辆的驾驶员具有营业性的租赁关系。
二是合格,指上述驾驶员必须持有效驾驶执照,并且所驾车辆与驾驶执照规定的准驾车类相符。
只有"允许"和"合格"两个条件同时具备的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时,保险人才予以赔偿。
保险车辆被人私自开走,或未经车主、保险车辆所属单位主管负责人同意,驾驶员私自许诺的人开车,均不能视为"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员"开车,此类情况发生肇事,保险人不予赔偿。
2、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保险车辆作为一种工具被运用的整个过程,包括行驶和停放。
例如,保险吊车固定车轮后进行吊卸作业,可称"使用保险车辆过程"。
3、第三者:在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是第一方,也叫第一者;被保险人或致害人是第二方,也叫第二者;除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外的,因保险车辆的意外事故而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受害人是第三方,也叫第三者。
4、人身伤亡:人的身体受伤害或人的生命终止。
5、直接损毁: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直接造成事故现场他人现有财产的实际损毁。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第三者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被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会按照保险合同中的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是多少呢?下面我整理了相关内容,供大家参考。
一、什么是第三者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简称三责险),全称: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
是指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被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会按照保险合同中的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同时,若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因此发生仲裁或诉讼费用的,由保险公司承担。
该险种主要是保障道路交通事故中第三方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赔偿的险种。
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需要由被保险人负责处理。
保险公司会在责任限额以外赔偿,但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
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金额应根据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责任和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1991 年9 月22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9 号) 进行确定和计算。
《机动汽车保险条款》第八条规定:第三者责任险的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分五个赔偿档次5万元、10 万元、20万元、50 万元、100 万元,其保险费用分别为800 元、1040 元、1250 元、1500 元、1650 元,被保险人可以自愿选择投保。
这一条款规定了第三者责任险每次事故的最高赔偿限额也是保险人计算保险费依据。
三、第三者责责任免除的情形第五条被保险机动车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 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二)被保险机动车本车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三)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论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中的“第三者”
险及 其辅 助制度 、 社 会保 障制 度等 , 构建 对交 通事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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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的提 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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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 国一 位学 者认 为 “ 现 代人 ” 是 人 车混 合 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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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稿 日期 : 2 0 1 3 . 0 2 — 1 1
作者简介 : 李青武 , 男, 安徽庐 江人 ,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法与社会保 障法研究 中心副教授 , 法学博士 。 ( 北京
1 0 0 0 2 9 )
基金项 目: 本文是 作者主持 的 2 0 1 1年 度 国 家 社 会 科 学 基 金 项 目 “ 道路交通事故 社会救助 法律问题研究 ”
以机 动车 责任 强制保 险 为重点 , 从 比较 法 的 角度 , 论 述 了强 制 责任 保 险 中“ 第三 者 ” 的
概念、 范 围及其 立法 完善 对策 。
关键词: 责任 保 险 ; 机 动车运 行 ; 第三 者 中 图分 类号 : D 9 2 2 . 2 9 6 文献标 识 码 : A 文章 编号 : 1 0 0 4— 9 1 4 2 ( 2 0 1 3 ) 0 4— 0 0 5 6—0 7
责任 强制保 险 制度 的关 键 因素之 一 , 也是 正 确 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二、主旨:本条是确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制度以及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原则性规定。
三、条文释义: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的民事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是指根据专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险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和直接财产损失,被保险人依法承担的对受害人的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的法定保险制度。
这是国家为了保护道路交通受害人能够得到及时救助而采取的一项法定保险制度。
在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实施前,在全国范围内并没有统一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制度,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尚处于探索阶段,各地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规章,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制度。
随着道路交通的发展,现行的交通事故赔偿机制,越来越严重地制约着交通事故处理的快速化和程序简单化。
当前,机动车私人所有日益普遍,2003年上半年销售的汽车中已经有60%以上为私人购买,私人汽车拥有量已经突破一千万辆。
尤其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经营客货运输的个体业主越来越多,运输行业的人员情况和组织构成日益复杂。
现有的赔偿机制,很容易造成事故发生后无力赔偿及其他一系列社会问题。
受害人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赔偿,就会造成突出的社会矛盾,从而增加了不稳定因素。
要从根本上解决道路交通事故理赔难的问题,就必须尽快建立和完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
根据统计,到2001年年底,已经有2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不同形式的地方立法,不同程度地实施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这种机动车强制保险制度方面的尝试,对于规范保险市场,保护交通事故各方、尤其是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等方面有很积极的作用。
但是由于各地情况不一,各地法规也不尽一致,再加上司法管辖权等其他方面的原因,现行的机动车强制保险问题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一)各地各行其政,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和统一的标准。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这话题说起来就像是咱们吃饭时的调料——虽然不是主角,但绝对少不了。
咱们把它当成是车主的“安全护盾”,就像咱们穿衣服时要穿防风衣一样。
别看它名声听起来很正式,其实在咱们的日常生活中,它就像是那道必不可少的开胃菜,不管你是开车的老司机,还是刚刚拿到驾照的新手,这都是个绕不开的话题。
1. 什么是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1.1. 简单来说,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就是为了保护你在开车的时候,万一碰到别人的情况而准备的。
想象一下,你一边开车,一边喝水,不小心撞上了别人的车。
咱们的保险就像是那个“冤大头”的钱包,不仅能帮你赔偿对方的损失,还能让你在不幸的事故中稍微少些烦恼。
要知道,车祸这种事儿,真是让人头疼不已,但有了这个保险,它可以让你少操很多心,感觉像是捡到了一个大便宜。
1.2. 这个保险有个小秘密,那就是它是强制的。
也就是说,不管你怎么想,买了车就得买这个保险。
这就好比你买了件衣服,老板一定会问你要不要买一件内衣。
虽然这可能让你觉得有点烦,但不买的话,出门的时候可就得小心点了。
毕竟,法律规定了,如果你没有这份保险,那可得掏一大笔钱,这可不是开玩笑的。
2. 为什么要有这个保险?2.1. 想象一下,如果没有这个保险,车祸发生时你得拿出一大笔钱来赔偿对方,这可是个不小的数字。
特别是现在车祸的损失越来越大,光修车的钱就可能让你心疼得要命。
而有了这个保险,它就像是你口袋里的“备用金”,万一出了点儿问题,保险公司会替你出面,帮你分担那一大笔费用。
这样,你在开车时就能少些担心,心情自然也会愉快许多。
2.2. 另外,这个保险还有一个特别的好处,就是它能让社会变得更和谐。
大家都知道,车祸不管是谁的错,都是一件让人伤心的事儿。
有了这个保险,受害者能及时得到赔偿,大家就不会因为钱的问题而心生矛盾,社会也就更加和谐了。
这就像是大家一起做了一个大好事儿,虽然不一定每个人都直接受益,但大家都能从中感受到一种温暖。
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区别
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区别提到车险,常常会碰到的两个法律术语: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对二者的区别经常出现误解,常常将二者混为一谈。
下面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区别,希望对大家有用。
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有什么区别一、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概念什么是交强险?交强险的全称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什么是第三者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简称三责险),全称: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
是指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被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会按照保险合同中的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二、两者之间有何区别?1、两者的定义不一样交强险是买车必交的保险,具有强制性保险,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所有道路上行驶的车辆必须投保交强险。
第三者责任险是商业保险,可以根据车主们的需求自愿购买,可作为交强险的补充。
2、两者的赔付次序不一样交强险在交通事故发生时有优先赔付权,先从交强险中赔付,超过交强险赔付范围的再从车辆相应的商业险中赔付。
第三者责任险须由被保险人、受益人向保险人索赔,保险人经过核定后履行赔付保险金的义务。
3、两者的赔偿原则不一样交强险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保险公司均将予以赔偿。
而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是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所承担的事故责任来确定其赔偿责任具体的赔偿方式都是根据合同里面的具体约定来进行的。
4、两者的赔偿的范围不一样交强险满足了最基本的交通事故赔偿要求,赔偿限额分为有责任赔偿限额和无责任赔偿限额。
有责任赔偿限额最高可为122000元,无责任赔偿限额最高可为12100元。
没有免赔率和免赔额。
第三者责任险的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则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定保险合同时,根据不同车辆种类协商确定,且有众多的免责规定。
什么是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什么是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三者险我们在⽣活中常有听说,那么对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你是否了解?它有哪些特征?为了让⼴⼤车主了解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店铺⼩编下⾯就为您详细介绍。
什么是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的⼈⾝伤亡、财产损失进⾏赔偿的责任保险。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条规定:“国家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76条第⼀款规定:“机动车发⽣交通事故造成⼈⾝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虽然过去⼀些地⽅已经开始实施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但是从全国范围来看该制度仍然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建⽴的新制度,因此有必要从法理上对其特征、保险公司的诉讼地位、赔付的归责原则和限额等问题进⾏讨论。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法律特征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先是责任保险。
《保险法》第65条第⼆款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同时,《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第三者责任保险⼜是强制的保险,即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所有应当投保的机动车的所有⼈都必须参加的保险,⽽不是当事⼈⾃愿购买的保险。
这样的强制责任保险除了法定(强制性)外,还具有以下法律特征:设⽴的⽬的不仅是为了通过分散风险的⽅式解脱被保险⼈的赔偿责任,⽽且还是为了填补受害⼈的损害,使其得到快捷、公正的赔偿;保险公司开办此项保险业务不以营利为⽬的,在保费与赔付之间总体应做到保本微利;保险公司不得拒绝特定⼈群的投保(拒绝交易);保险公司不得将该法定责任保险与其他商业保险捆绑销售;保险⾦额与保费由保监会做出指导性规定并随着经济发展适时调整。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是否由现有的商业保险公司运作,理论界存在争议,国外也有由独⽴的机构运作的实例。
第三者责任险是什么意思?
第三者责任险是什么意思?第三者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第三者责任险简称第三者险,主要是对交通事故中造成的第三方的损害进行赔偿的一种保险。
这种保险并不是强制规定机动车所有者必须购买的。
接下来,小编就来告诉你第三者责任险到底是什么意思,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第三者责任险是什么意思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车辆因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失,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
第三者责任保险实施强制保险。
在一些保险险种里面,将某些第三者受到保险车辆事故损害造成的损失,作为了除外责任对待。
即便这些受害人是第三者,即便受到交通事故的损害,即便被保险人应该为此承担民事责任,保险公司也不承担这部分的保险赔偿责任。
例如,在第三者责任保险中,对私家车、个人承包车辆而言,如果造成了被保险人家庭成员人身或者财产损失,或者身在保险车辆内部无论何人的人身财产损失等,都不在保险赔偿范围内。
以往绝大多数的地方政府将第三者责任险列为强制保险险种,不买这个保险,机动车便上不了牌也不能年检。
在机动车交通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出台后,第三者责任险已成为非强制性的保险。
因为交强险在对第三者的财产损失和医疗费用部分赔偿较低,可考虑购买第三者责任险作为交强险的补充。
▲二、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1、并且所驾车辆与驾驶执照规定的准驾车类相符。
只有"允许"和"合格"两个条件同时具备的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时,保险人才予以赔偿。
保险车辆被人私自开走,或未经车主、保险车辆所属单位主管负责人同意,驾驶员私自许诺的人开车,均不能视为"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员"开车,此类情况发生肇事,保险人不予赔偿。
2、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保险车辆作为一种工具被运用的整个过程,包括行驶和停放。
交强险的保险责任
交强险的保险责任交强险是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也被称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它是一项由国家强制实施的保险制度,所保的是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责任。
交强险的保险责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人身伤亡保险责任:交强险对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亡的保险责任十分重要。
根据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事故发生地的城市或县市区的最低标准进行赔付。
对于交通事故中因受害人死亡或导致伤残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规定的赔偿标准进行赔偿。
2. 财产损失保险责任:除了人身伤亡保险责任之外,交强险还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保险责任进行赔偿。
保险公司会根据损失的具体情况,按照相关规定的赔偿比例进行赔偿。
具体的赔偿比例与各地的标准有所不同,但是总体上保险公司会根据市场价格和车辆保险金额进行合理的赔偿。
3. 无过错方的保险责任:交强险的保险责任不论事故责任归属于哪一方,都会对无过错方提供保险责任。
所谓的无过错方是指在车辆交通事故中并未承担主要责任的一方,但由于事故的发生而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无论其是否有其他车辆责任险,交强险都会提供一定的保险责任。
交强险的保险责任虽然是强制性的,但是对于车辆所有人来说,购买交强险是一种法定义务,也是一种保护自己和他人利益的方式。
因此,车辆所有人在购买交强险时应该了解保险责任的具体内容,并选择适合自己需求的投保方案。
在购买交强险时,车主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保险公司和相关保险产品。
可以通过比较不同保险公司的赔付率、服务质量和投保价格来进行选择。
此外,还可以考虑购买商业车险来进一步扩展保险责任范围,以满足自身更高的保障需求。
总结起来,交强险的保险责任主要包括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两方面的赔偿责任,同时还提供无过错方的保险责任。
购买交强险是一种法定义务,也是车主保护自身利益和他人利益的方式。
在购买交强险时,车主应了解具体的保险责任,并根据自身需求选择合适的保险产品和保险公司。
如何定义机动车第三责任强制险
如何定义机动车第三责任强制险核心内容:发生后的第三责任强制险给如何理解?下面就由的为你详解。
责任保险是的一种,是以被保险人依法应负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或经过特别约定的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关于按通常的理解中的保险人是第一者,被保险人是第二者,除他们以外的均属于第三者;依据国际通行的保险理念,机动车中的第三者是指除被保险人和保险车辆上人员之外的所有人。
各对第三者的定义大致也相似,如:第三者:是指除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外的、因保险车辆的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下的人员或财产遭受损害的受害方(1);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车辆下的受害者(2)。
第三者责任险: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
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保险人不负责处理(3)。
第三者责任险: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本保险的规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给予赔偿。
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保险人不负责处理(4)。
第三者责任险: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险人负责处理(5)。
第三者责任保险是责任保险的一种,与其它责任保险一样,其承保的标的是一种无形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其承保的是投保特定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所负的第三者责任;所谓的第三者责任是指由于疏忽或者过失致使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而依法应负有的赔偿责任。
强制保险是以法律、为依而建立保险关系的一种保险,一般基于国家实施有关政治、经济、社会和公共安全等方面的政策需要而开办,凡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对象都必须依法参加保险;设立强制保险的目的在于利用保险聚集众人的力量,分散风险的原理和大数法则,将被保险人个人原本难以承担的赔偿数额分散于社会之中,以减轻被保险人的损害、维护受害人的利益、保障社会的稳定。
什么是第三者责任险
什么是第三者责任险汽车简介:第三者责任险(简称三责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同时,若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因此发生仲裁或诉讼费用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以外赔偿,但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
以往绝大多数的地方政府将第三者责任险列为强制保险险种,不买这个保险,机动车便上不了牌也不能年检。
在机动车交通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出台后,第三者责任险已成为非强制性的保险。
因为交强险在对第三者的财产损失和医疗费用部分赔偿较低,可考虑购买第三者责任险作为交强险的补充。
事故责任限额第三者责任险每次事故的最高赔偿限额是保险人计算保险费的依据,同时也是保险人承担第三者责任险每次事故赔偿金额的最高限额。
1)每次事故的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按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和100万元以上不超过1000万元的档次协商确定。
第三者责任险的每次事故的最高赔偿限额应根据不同车辆种类选择确定。
确定方式如下:(1)在不同区域内,摩托车、拖拉机的最高赔偿限额分4个档次:2万元、5万元、10万元和20万元;摩托车、拖拉机的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因不同区域其选择原则是不同的,与《汽车保险费率规章》有关摩托车、拖拉机定额保单销售区域的划分相一致。
即广东、福建、浙江、江苏4省,直辖市(北京、上海、天津、重庆),计划单列市(深圳、厦门、宁波、青岛、大连),各省省会城市,各自治区首府城市属于A类,最低选择5万元,其他区域属于B类,最低选择2万元。
(2)除摩托车、拖拉机外的其他汽车第三者责任险的最高赔偿限额分为6个档次: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和100万元以上,且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例如,6座以下客车分为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及100万元以上不超过1000万元等档次,供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自行协商选择确定。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是指国家法律规定所有机动车辆必须购买的一项保险制度,主要是为了保障第三方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到损害时能够及时获得赔偿。
这一制度在我国已经实施多年,对于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减少交通事故纠纷,保障被损害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首先,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有利于保障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往往受害人是较为弱势的一方,无法获得及时的赔偿。
通过强制保险制度,所有机动车辆的投保人都有义务购买保险,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受害人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要求,而不必担心肇事方没有经济能力赔偿的情况发生。
这样可以有效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减少诉讼成本,提高受害人的维权效率。
其次,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有利于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在我国,违法驾驶、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屡禁不止,这些行为常常引发交通事故,给社会安全带来严重隐患。
通过强制保险制度,可以增加驾驶人的责任感和安全意识,降低交通事故发生的概率。
因为每一位驾驶人都知道,只要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就可以为自己和他人在事故中受到的损失提供保障,这样就会更加谨慎、规范地遵守交通法规,降低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率。
此外,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有利于规范保险市场,提高保险公司的运营能力。
通过强制保险制度,可以扩大保险市场需求,促使更多的车辆投保,增加保险公司的经营规模。
这样可以提高保险公司的资金实力和经营能力,增加其对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赔付能力。
同时,强制保险制度也可以规范保险公司的运营行为,加强对保险市场的监管力度,确保保险公司合法合规地运营。
总的来说,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是一项十分重要和必要的制度。
它有利于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道路交通秩序,规范保险市场,提高保险公司的运营能力。
同时,作为一项法定要求,驾驶人都有义务按时投保,以确保在遇到交通事故时能够及时获得赔偿,保障自己和他人的权益。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制度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制度摘要: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制度是指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由被保险人驾驶的机动车对第三者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向受害人支付保险金的制度。
本文将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原则、保险责任范围、保费结构以及改革措施等方面对该制度进行全面解析。
一、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原则1. 公平性原则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制度的核心原则之一是公平性原则。
保险公司应根据被保险人车辆的使用风险、驾驶人的驾驶经验、保险金额等因素来确定保费,确保所有被保险人享受公平的保险待遇。
2. 无差别对待原则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制度适用于所有行驶在公共道路上的机动车,不论是公务车、私家车、出租车还是货车,都应当依法购买并缴纳相应的保险费用。
保险公司不得因车辆类型或所有人身份等因素歧视被保险人,确保所有车辆和驾驶人平等享有保险保障。
3. 强制性原则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制度是一项强制性的保险制度,所有机动车辆在上路行驶前必须购买并缴纳保险费用。
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第三者权益,一旦发生交通事故,第三者受到损害时能够获得相应的保险赔偿。
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包括人身伤害赔偿责任和财产损失赔偿责任。
1. 人身伤害赔偿责任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对于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而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的,依法应当向受害人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人身伤害赔偿责任包括医疗费用、护理费用、残疾赔偿金以及死亡赔偿金等。
2. 财产损失赔偿责任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对于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而导致第三者财产损失的,依法应当向受害人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财产损失赔偿责任包括车辆修理费用、物品损失赔偿以及由于事故导致的收入损失等。
三、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费结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费由保险公司根据一定的保费结构决定。
保费结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车辆风险系数车辆风险系数是根据车辆的生产厂家、型号、车龄等因素来确定的。
三责险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三责险,全称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我国法律规定的一项强制性保险制度。
自2006年7月1日起,我国正式实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旨在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减轻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促进道路交通安全。
本文将详细解读三责险的法律规定,包括其概念、适用范围、责任限额、赔偿程序等内容。
二、三责险的概念三责险,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按照国家规定,投保的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为保险标的,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
其目的是保障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三、三责险的适用范围1. 机动车范围: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适用范围包括在我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包括汽车、摩托车、拖拉机、特种车辆等。
2. 人员范围:包括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受害人及其家庭成员。
3. 事故范围:包括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以及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
四、三责险的责任限额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三责险的责任限额分为四个档次:1. 十万元责任限额:适用于机动车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但未构成死亡的交通事故。
2. 五十万元责任限额:适用于机动车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但未构成死亡的交通事故,以及机动车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
3. 一百万元责任限额:适用于机动车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但未构成死亡的交通事故,以及机动车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
4. 二百万元责任限额:适用于机动车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但未构成死亡的交通事故,以及机动车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
五、三责险的赔偿程序1. 报案: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应当立即报警,并保护现场,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2. 调查:保险公司在接到报案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事故情况。
3. 赔偿:保险公司根据事故调查结果,按照责任限额和赔偿标准,对受害人进行赔偿。
中国人寿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中国人寿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一节我国人寿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的基本概念我国人寿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是指保险公司在道路交通事故中保障被保险人(车主)因机动车行驶造成他人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向受害人或其合法受益人支付的一项保险责任。
本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1.1 保险责任范围我国人寿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的保险责任范围主要包括对交通事故中造成的受害人的人身伤害、逝去和财产损失进行赔偿。
其中人身伤害和逝去赔偿金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进行赔偿,财产损失按照实际损失的合理费用进行赔偿。
1.2 保险责任限额我国人寿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对于保险责任的限额也有具体规定。
一般来说,对于因被保险机动车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事故所造成的对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向受害人或其合法受益人承担赔偿责任。
1.3 具体的责任免除情形保险公司在我国人寿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中也会明确规定一些责任免除的情形,如驾驶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等情形,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
第二节我国人寿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的评估2.1 深度评估在深度评估我国人寿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时,需要考虑保险责任范围是否覆盖了常见的交通事故情况,保险责任限额是否能够满足一般交通事故的赔偿需求,以及责任免除情形是否合理。
2.2 广度评估除了深度评估之外,还需要对保险公司的服务质量、理赔效率以及保险费用等方面进行广度评估。
这些因素也会直接影响到被保险人在购买我国人寿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时的选择。
第三节我国人寿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的个人观点和理解我国人寿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的设立,对于维护交通安全、保障受害人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作为车主,购买这项保险既是对自己的财产安全负责,也是对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一种保障。
对于保险公司而言,严格依照保险合同履行赔偿责任也是维护自身声誉和市场形象的保障。
第三者责任险和交强险是什么意思
第三者责任险和交强险是什么意思导读:第三者责任险的意思是赔偿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使第三者受到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保险;交强险的意思是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一、第三者责任险和交强险是什么意思1.第三者责任险是赔偿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使第三者受到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保险,其中的第三者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人员、投保人、和保险人。
2.交强险一般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二、交强险可以退保吗交强险是国家强制要求购买的保险。
如果要退保需要符合下列这些情况:1.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2.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3.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
要退交强险,首先要看保单上交强险的生效日期,若保单尚未生效,可办理退保。
交强险已生效,根据《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保险条例》规定,如果不符合退保条件,一律不予退保。
三、交强险人伤赔偿流程1.如果是单方事故,首先要报案,然后定损,修车,最后到保险公司报销。
2.如果发生双方事故,驾驶员的全责,那么就要报案,对方和驾驶员一起去驾驶员的保险公司或定损中心定损,然后各自修车,对方把维修清单和发票给驾驶员,驾驶员先把钱给对方也行,等驾驶员去保险公司报销完在给对方也可以,怎么方便就怎样做,但是驾驶员第二年的交强险会有所上调。
法律快车提醒您,如果是对方的全责,驾驶员就随对方去他的保险公司定损就可以了,驾驶员第二个的交强险不会上浮。
3.如果发生人受伤,首先报案,把人送入医院,具体事宜在具体分析。
最重要的是把医院开的各种票据都准备好,保险公司都要留底的,如果没有保险公司不给报销。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
所谓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制度,是指保险机动车在运⾏过程中发⽣交通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伤亡和直接财产损失,被保险⼈依法承担的对受害⼈的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的法定保险制度。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条规定:国家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者责任险中第三者包括哪些?
第三者指除保险⼈与被保险⼈之外的,因保险车辆的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下的⼈员或财产遭受损害的在车下的受害⼈。
通俗的讲第三者就是排除四种⼈:即保险⼈、被保险⼈、本车发⽣事故时的驾驶员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的家庭成员。
第三者责任险中哪些⼈不属于“第三者”?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是指除被保险⼈与保险⼈以外的,因保险车辆的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下的⼈员或财产遭受损害的受害⽅。
按照保险条款的定义,“保险车辆下的⼈员或财产”是第三者,所以被保险车辆上的所有⼈员,包括车上的驾驶员、售票员、装卸⼯、乘客、搭客等,就不属于第三者了。
同时我们可以看到,⼀旦这些⼈下车后,除驾驶员外,均可视为第三者。
⾄于保险车辆上的财产,是指被保险⼈及其驾驶员所有或其代管的财产,如车辆本⾝,以及车内的其他财产。
这些财产也不属于第三者责任。
驾驶员永远不属于第三者,参考英国法、法国保险法等国家的法律规定,保险车辆的实际驾驶⼈员视同等于被保险⼈,所以发⽣事故时的驾驶员也不属于第三者之列,即便他当时在车下。
另外,私车家庭成员也不属第三者。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概念简析_中华会计网校
2000年中国保监会制定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保监发[2000]16号)及《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保监发[2000]102号)对“第三者责任险”及“第三者”概念以部门规章的形式予以界定。即:“第三者责任险: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保险人不负责处理。”“第三者:在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是第一方,也叫第一者;被保险人或使用保险车辆的致害人是第二方,也叫第二者;除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外的,因保险车辆的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下的人员或财产遭受损害的,在车下的受害人是第三方,也叫第三者。 同一被保险人的车辆之间发生意外事故,相对方均不构成第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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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结:人保财险及大地产险公司车险条款将第三者限定为“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本车驾驶人员及其家庭成员”、“本车上其他人员”以外的受害人。
3、旧的商业三者险有关第三者界定总结
旧的商业三者险条款均以排除法方式将以下人员排除在第三者的范畴之外:
⑴保险人;⑵被保险人;⑶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⑷本车驾驶人员;⑸本车驾驶人员的家庭成员;⑹投保人;⑺车上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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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概念
(一)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分类
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是指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使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遭受人身或财产损失,被保险人依法承担对受害人的赔偿责任时,由保险公司予以承担的一种强制责任保险。
它是一国或地区基于公共政策的需要,为维护社会大众利益,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强制推行的保险,其主要目的是保障车祸受害者能够获得基本的损害赔偿。
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以强制的程度不同,一般分为绝对强制责任保险和相对强制责任保险。
绝对强制责任保险一般是指,机动车的所有人在领用机动车牌照或者驾驶证之前,必须投保法定的最低限额的保险,否则不被颁发牌照或者驾驶证,该机动车不能上路行驶。
相对强制责任保险的优劣势与绝对强制责任保险则正好相反。
(二)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性质
1,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的实质是责任保险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依法应当对第三者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为标的而成立的保险合同。
‘其基本原理是先依法确定被保险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再以责任保险合同的约定确定保险公司的排除责任。
由于责任保险以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赔偿责任为标的,以填补被保险人对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后所受损失为目的,又被称为第三者责任保险。
强制保险也称法定保险,是国家或地区基于公共政策的考虑,为维护社会大众利益,根据法律或行政命令,在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强制建立的保险关系,要求特定范围内的投保人都必须参加的保险。
2,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是商业保险,不是社会保险
由于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在强制性、公益性等方面与社会保险有相似之处,从而有的学者提出了“类社会保险”的概念。
(三)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特点
1,显著的公益性:从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设立的目的看,是为保护交通事故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受害人,使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问题得到合理、有效、快速的解决,使各方主体的利益得到衡平。
2,投保的强制性:所有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不管愿不愿意,都要依照法律规定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
(四)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的法律关系
保险的法律关系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双方的约定,一方承担支付保险费的义务,而对方则承担因意外事故出现所致损失的经济补偿的一种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