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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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

普通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

普通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Document number:BGCG-0857-BTDO-0089-2022附件1:普通预拌砂浆企业备案管理办法(试行)为规范普通预拌砂浆企业备案工作事项,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营造一个公开透明、廉洁高效的办事环境,依据《广州市预拌砂浆管理规定》(穗建质〔2014〕533号),特制定本办法:一、备案范围、途径及有效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及应用于本市建设工程的普通预拌砂浆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

普通预拌砂浆企业通过网上备案系统,按要求填报相关资料并提交。

备案工作全年均可办理。

备案有效期为1年。

二、备案提交资料(一)新备案企业需提交资料:1. 备案申请;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3. 施工劳务企业资质证书;4. 市散装水泥主管机构行业规划的选址意见;5. 外地进穗企业经所在地市级以上散装水泥主管机构同意后,我市散装水泥主管机构出具的意见;6 .国土部门用地性质相关证明材料(含企业用地的租赁合同);7. 所在地(区或县级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环评批复意见;8. 主要生产设备、检验设备清单;9. 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一年内出具的最高等级产品检验合格报告;10. 3人以上建筑或建材等相关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其中中级以上职称不少于1名)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劳动合同及近2个月社保证明;11. 4人以上检测人员上岗证身份证明、劳动合同及近2个月社保证明;12. 市散装水泥主管机构的产品监督抽检报告。

(二)备案企业年度核查时需提交资料:1. 市散装水泥主管机构出具的企业诚信记录;2. 市散装水泥主管机构的产品监督抽检报告;3. 3人以上建筑或建材等相关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其中中级以上职称不少于1名)职称证书和聘任期间社保缴交证明(提供社保缴费历史明细表);4. 4人以上检测人员和和聘任期间社保缴交证明(提供社保缴费历史明细表)。

(三)改建、扩建企业备案需提交资料:1. 市散装水泥主管机构意见;2. 主要设备清单及验收情况表。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申报办事流程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申报办事流程
2、市政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对其具备的条件和提交的材
3、市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通过后
五、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六、办理地点:市政务中心住建局窗口或湘乡市散装水泥
107门面)
七、联系方式:0731-52760117
பைடு நூலகம்
预拌砂浆企业申请备案流程图 出具不受理通知 提出申请 书并书面告知不 予受理的理由 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 合法定形式的要求
符合条件 面形式予以一次性说明
决定
条件 不符合 法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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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组初审 (时限:3日内) 分管负责人复审 (时限:2日内) 申请人 报主管领导申批 (时限:2日内) 同意 不同意 材料退回并书面说明理由 政务大厅 告知与公示 (时限:即时) 政务大厅受理
申请人补齐材料
提出初审意见
不符合条件的,提出
不同意见及理由,以书
《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商务部、住房
二、申报条件:
1、新建、扩建、改建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必须符合湘乡市
、干拌砂浆生产企业,要配置必要的散装储存、运输设
70%;
、企业配备先进的工艺装备和实验检测设备。
三、申报材料
(一)《湘乡市预拌砂浆企业备案登记申请表》(以下简
1、申请企业填报《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银川市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银川市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银川市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15.02.26•【字号】银住建发〔2015〕74号•【施行日期】2015.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银川市住建局关于印发《银川市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住建发〔2015〕74号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建设局,各建设、施工、监理、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为加强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管理,促进预拌砂浆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银川市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管理办法》(银川市政府令第2号)的精神,结合银川市实际,我局制定了《银川市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银川市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银川市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登记申请表2015年2月26日附件1银川市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管理,促进预拌砂浆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银川市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管理办法》(银川市政府令第2号)的精神,结合银川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银川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砂浆(水泥砂浆、石膏砂浆等)生产的企业,外省市在银川销售预拌砂浆的生产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是指依照国家、自治区和银川市有关规定,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生产技术条件、试验室条件、产品质量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进行审核、备案的活动。

第四条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全市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的主管部门,银川市建筑行业管理处受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具体负责全市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的管理工作,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生产技术条件、试验室条件、产品质量等进行审核,并定期通过《银川建设》网站等媒体形式向社会公布。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成都建工赛利混凝土有限公司(青白江站)通过预拌砂浆企业备案的通告-地方规范性文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成都建工赛利混凝土有限公司(青白江站)通过预拌砂浆企业备案的通告-地方规范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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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家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成都建工赛利混凝土有限公司(青白
江站)通过预拌砂浆企业备案的通告
各有关单位:
根据《成都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市建委市交委 市公安局 市环保局 市质监局关于限期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成建委〔2008〕319号)、《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对预拌砂浆企业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成建委〔2013〕60号)以及《四川省预拌砂浆生产与应用技术规程》(DB51/T 5060-2013)等文件要求,经审核,成都建工赛利混凝土有限公司通过预拌砂浆企业备案,现予以通告:
公司名称:成都建工赛利混凝土有限公司(青白江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20199614X7
地址:青白江区工业集中发展区青山路(南区)
产品类别:湿拌砂浆
设计产能:36万立方米/年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6年8月19日
来源: /fg/detail2025969.html。

预拌砂浆企业砂浆备案

预拌砂浆企业砂浆备案

预拌砂浆企业砂浆备案第一篇:预拌砂浆企业砂浆备案预拌砂浆企业砂浆备案需知一、预拌砂浆企业应符合以下要求: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本市砂浆发展规划要求;2、具备先进的自动化生产工艺,单班(8h)生产能力不小于200吨;3、具备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4、中级职称技术人员配备不少于2人,初级职称技术人员不少于4人;5、散装水泥使用率90%以上,散装砂浆发放能力达到70%以上;6、两年内在产品质量抽检中无不良行为记录。

二、申请备案需要提交的材料1、营业执照;2、有资质检验单位出具的型式检验周期内产品检验报告(国家有放射性及有害物质限量要求的产品应同时提供相关检验报告);3、申办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办理委托书;4、属于国家生产许可证或强制性认证管理的产品,提交有效期内生产许可证书或强制认证证书。

5、属于国外进口产品的,提供代理证明;6、产品执行企业标准的,提供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7、网上填报的《北京市建设工程材料供应备案申请表》;8、规划验收报告;9、环评批复或环保验收报告;10、企业质量管理手册、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11、技术人员职称证书;12、生产能力相关证明材料以及控制系统、散装水泥料仓和散装头照片;13、原材料配料、干混砂浆出厂称量计量检测报告和粉尘排放噪音检测报告;14、能够满足预拌砂浆检验所必须的试验仪器清单和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检定合格的仪器设备清单。

以上材料应出示原件,并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留存。

第二篇:预拌砂浆承诺书深圳市建设项目使用预拌砂浆承诺书为保护环境,确保工程质量,本单位将严格执行《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粤府令156号)、《深圳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规定》(深府令212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在深圳市野生动物救护中心管理楼边坡及放养区边坡安全防护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作出如下郑重承诺:一、本项目建设过程中,将按建设项目预算书(或投标书等)中的用料计划,使用预拌砂浆;二、建设项目墙体砌筑开始后5天内,监理单位将主动向质量监督员对使用预拌砂浆情况进行书面报告;三、本项目将在建设过程中接受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对使用预拌砂浆情况的监督检查;四、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将使用预拌砂浆的具体要求事项告知施工单位;五、经监督检查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改变原建设项目预算书(或投标书等)中使用预拌砂浆的计划,不使用预拌砂浆,而改用袋装水泥的;(二)现场自行搅拌砂浆的;(三)向未经备案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购买预拌砂浆的;(四)未对进场的预拌砂浆进行验收、取样送检的;(五)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预拌砂浆的;(六)未按规定对预拌砂浆进行施工、养护的;(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预拌砂浆企业备案内部工作流程

预拌砂浆企业备案内部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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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加强预拌砂浆企业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加强预拌砂浆企业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加强预拌砂浆企业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4.26•【字号】湘经信节能[2011]212号•【施行日期】2011.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加强预拌砂浆企业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湘经信节能[2011]212号)各市州经信委(经委),散装水泥办公室:根据商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361号)和省经信委、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湘经信环资〔2010〕243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加快我省预拌砂浆的推广应用,科学规划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布点,引导预拌砂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现就加强我省预拌砂浆企业备案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砂浆生产的企业以及外省(自治区、自辖市)在我省行政区域内销售预拌砂浆的生产企业必须办理备案登记。

二、湖南省散装水泥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散装办)负责全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备案管理工作,各市州散装水泥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散装办)负责备案并报省散装办汇总,备案企业目录由省经信委发布。

三、申请备案登记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新建、扩建、改建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必须符合当地预拌砂浆发展规划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布点规划;(二)干拌砂浆生产企业,要配置必要的散装储存、运输设施,干拌砂浆产品的散装设施能力不低于70%;(三)企业配备先进的工艺装备和实验检测设备。

四、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申请备案需提交的材料:(一)《湖南省预拌砂浆企业备案登记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三份;(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三)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材料;(四)预拌砂浆生产工艺流程图和主要设备清单;(五)企业执行的产品标准和质量保证书;(六)预拌砂浆检验室的实验仪器清单和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检定的合格证书,实验室人员取得的市级以上检验机构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七)新建预拌砂浆生产企业需提供所在市散装办出具的同意项目开工建设文件。

山东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登记基本条件生产能力具有

山东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登记基本条件生产能力具有
附件1: 山东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登记基本条件
一、生产能力 具有符合要求的干混砂浆生产设备,年设计生产能力不 低于20万吨,其中干混散装砂浆产品的散装设备设施能力应 达到70%以上。 具有符合要求的湿拌砂浆专用生产设备,年设计生产能 力不低于10万立方米。 二、生产设备 1、有符合预拌砂浆生产工艺要求的专用生产线; 2、砂的干燥、筛分设备应能确保砂的含水率小于0.5%, 砂粒径不大于5mm; 3、水泥、矿物掺合料、外加剂、保水增稠材料等物料应 有专用贮存筒仓,并能实现自动上料称量; 4、应有精确、高效的自动配料计量系统,计量设备应满 足计量精度要求。原材料的计量允许偏差应满足《预拌砂浆》 GB/T25181规定要求; 5、应配有高效砂浆混合机; 6、生产线应整体封闭式管理,应有粉尘回收系统,确保 生产现场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7、电脑控制系统应能实现整个:
山东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登记 试验室基本条件
一、环境条件 应建立满足产品质量检验用的试验室,试验室周围振动、 电磁辐射等均不得影响检验工作。 1、试验室的面积、采光、温、湿度等均应满足检验任务 及国家标准规定的要求;试验室的环境条件应当符合相关检 验方法标准的规定; 2、试验室应保持清洁,与试验无关的物品不准带入。 二、检验人员 1、试验室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建筑材料、工民建、混凝 土及混凝土制品)等相关专业中级或中级以上职称,并从事 本试验工作3年以上; 2、试验室检验人员须经专业培训考核,持证上岗。试验 室配备检验人员不得少于2人。湿拌砂浆生产企业实验室检 测人员不得少于4人,工地现场交货检验与工地抽检不得少 于4人,其中具有从事本试验工作3年以上,有技术职称的人 员不少于4名。 三、检验仪器设备 1、试验室配置的仪器设备的种类、数量和精度应满足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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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预拌砂浆企业备案管理暂行办

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预拌砂浆企业备案管理暂行办

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预拌砂浆企业备案管
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
【发文字号】苏经贸环资〔2008〕488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8.06.14
【实施日期】2008.06.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预拌砂浆企业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经贸环资〔2008〕488号)
各市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散装水泥办公室:
现将《江苏省预拌砂浆企业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六月十四日
江苏省预拌砂浆企业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和省经贸委、公安厅、建设厅、交通厅、技术监督局、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苏经贸[2008]212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砂浆生产的企业,外省、市在江苏销售预拌砂浆的生产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江苏省散装水泥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散装办)是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备案管理机构。

XX市预拌砂浆企业备案报告填报须知【模板】

XX市预拌砂浆企业备案报告填报须知【模板】

「二式画IT新画・…】1册!!XX市预拌砂浆企业备案报告企业名称:(盖章)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XX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制填报须知1、申请报告由申报企业填写,所有内容及相关证明材料须真实有效。

2、认真填写《XX市预拌砂浆企业备案报告》,按要求准备相关证明材料,一式4份,装订成册,同时提交纸质版扫描成PDF 格式刻录的光盘4张,扫描件应与纸质文件内容一致;申报企业、区(市)县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市散办、市建委各留存一套。

3、《XX市预拌砂浆企业备案报告》压缩包,请登陆XX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XX市建设领域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信用管理系统(******)下载。

一、预拌砂浆企业法定代表人声明二、预拌砂浆企业基本情况表三、企业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情况表四、预拌砂浆企业拟产销产品清单五、企业信息化管理系统配置情况表六、预拌砂浆企业主要设备设施情况明细表七、受理意见表一、预拌砂浆企业法定代表人声明本企业此次填报的《XX 市预拌砂浆企业备案报告》及附件 材料的全部数据、内容是真实有效的,同样我在此所做的声明 也是真实有效的。

我知道虚假的声明与资料是严重的违法行 为,此次备案申请提供的资料如有虚假,本企业愿接受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的处罚。

申报企业:本人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郑重声明:法定代表人: (签字)(盖章)提供以下材料复印件: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税务登记证;2、生产工艺流程图、产品质量保证书、产品使用说明书;3、发改部门出具的立项批复文件;4、规划部门同意的项目规划方案图;5、国土部门出具的用地意见或宗地图;6、质量监督管理机构登记的五方责任主体签字盖章的竣工验收报告;7、预拌砂浆企业办理备案时提交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估批复,一年内提交环保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报告;8、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意见;9、兼营企业还需提供企业资质证书;10、由省级相关技术机构出具的产能认定报告。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申请备案需提交的材料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申请备案需提交的材料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申请备案需提交的材料
(一)《湖南省预拌砂浆企业备案登记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三)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材料;
(四)预拌砂浆生产工艺流程图和主要设备清单;
(五)企业执行的产品标准和质量保证书;
(六)预拌砂浆检验室的实验仪器清单和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检定的合格证书,实验室人员取得的市级以上检验机构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七)新建预拌砂浆生产企业需提供所在市散装办出具的同意项目开工建设文件。

湖南省预拌砂浆企业备案登记
申请表
备案产品名称:
法人单位名称:
法人单位地址:
法人单位电话:
邮政编码:
联系人:
填报日期:
湖南省散装水泥办公室印制企业基本概况
申请备案产品明细表
主要生产设备设施明细表
主要实验仪器(设备)明细表。

深圳预拌砂浆备案评分细则

深圳预拌砂浆备案评分细则

附件2深圳市预拌砂浆备案评分细则序号 评分项分值评分方法得分1 技术人员 必备项配备不少于3名持有预拌砂浆上岗证书的专职人员,查看社保(购买社保时间不少于3个月)、上岗证、身份等资料,须与省散办的信息监管平台信息一致。

2信息录入 必备项 预拌混凝土企业和原备案的预拌(干混)砂浆企业,已完成省散办信息平台的信息录入工作。

3 仪器设备必备项 对照附件2.1的要求,配备仪器设备,且精度和性能满足标准要求。

20现场查看:①计量器具是否有检定合格标识,并按时校准,查看仪器设备检验记录;②试验操作规程是否简单、易懂,并按要求挂在操作仪器上方墙上;③试验场所的温湿度是否满足标准规范要求,上述内容有不符合要求的一项扣1分,累计扣分。

4 检测能力 15统一提供标样,考核检测操作的规范性及检测结果准确性,考核项目为砂氯离子含量试验(JGJ52)和粉煤灰细度试验(GB/T1596)中随机抽取一项,具体见附件2.2,其中操作技能10分,检测结果5分。

5 管理体系 20按照《深圳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至十八条和标准规范要求,核查:①生产管理制度和产品质量保证体系;②原材料用前检验情况,及原材料的可追溯性;③基准配合比的试验及实际生产应用情况;④出厂检验和使用单位的评价情况,上述内容有不符合要求的一项扣1分,累计扣分。

6 遵纪守法 25 2013年1月1日至备案公告发布之日前的遵纪守法情况,期间有被行政处罚、不良行为记录、红黄牌警示等情形之一的,1次扣5分,2次扣10分,以此类推,累计扣分。

7 报送数据 5 2013年1月1日至申报之日期间,按时、按要求向市水泥及制品协会报送产销数据的得5分,单次不按时或者按要求报送的扣1分。

8推广业绩152013年1月至2015年4月期间,销售数量大于等于16万m 3的,得15分,得分=按照实际销售数量(万立方米)*15÷16,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但小于等于8万m 3的不得分。

西安市建委关于公布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与产品备案登记及信用评价等

西安市建委关于公布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与产品备案登记及信用评价等

西安市建委关于公布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与产品备案登记及信
用评价等级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市建发[2012]58号
【发布部门】西安市建委
【发布日期】2012.03.21
【实施日期】2012.03.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西安市建委关于公布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与产品备案登记及信用评价等级的通知
(市建发〔2012〕58号)
各区建设局,五区一港两基地、市城(棚)改办、纺织城发展办、大兴新区改造办建设管理部门,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企业,相关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近期,我委组织专家对陕西奥利特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产品生产条件、质量保证体系及信用评价等级进行了考核评审。

确认该企业符合备案登记条件,备案有效期从2012年3月20日起至2013年3月19日止;确定陕西奥利特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信用评价等级为AAA级,有效期从2012年3月20日起至2012年9月20日止,现予以公布。

望各单位依据我委《西安市预拌商品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企业信用评价办法》(市建发〔2011〕24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砂浆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市建发
〔2010〕148号)和《关于加强我市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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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办法
附件1:
普通预拌砂浆企业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普通预拌砂浆企业备案工作事项,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营造一个公开透明、廉洁高效的办事环境,依据《广州市预拌砂浆管理规定》(穗建质〔2014〕533号),特制定本办法:
一、备案范围、途径及有效期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及应用于本市建设工程的普通预拌砂浆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

普通预拌砂浆企业通过网上备案系统,按要求填报相关资料并提交。

备案工作全年均可办理。

备案有效期为1年。

二、备案提交资料
(一)新备案企业需提交资料:
1. 备案申请;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 施工劳务企业资质证书;
4. 市散装水泥主管机构行业规划的选址意见;
5. 外地进穗企业经所在地市级以上散装水泥主管机构同意后,我市散装水泥主管机构出具的意见;
6 .国土部门用地性质相关证明材料(含企业用地的租赁
合同);
7. 所在地(区或县级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环评批复意见;
8. 主要生产设备、检验设备清单;
9. 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一年内出具的最高等级产品检验合格报告;
10. 3人以上建筑或建材等相关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其中中级以上职称不少于1名)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劳动合同及近2个月社保证明;
11. 4人以上检测人员上岗证身份证明、劳动合同及近2个月社保证明;
12. 市散装水泥主管机构的产品监督抽检报告。

(二)备案企业年度核查时需提交资料:
1. 市散装水泥主管机构出具的企业诚信记录;
2. 市散装水泥主管机构的产品监督抽检报告;
3. 3人以上建筑或建材等相关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其中中级以上职称不少于1名)职称证书和聘任期间社保缴交证明(提供社保缴费历史明细表);
4. 4人以上检测人员和和聘任期间社保缴交证明(提供社保缴费历史明细表)。

(三)改建、扩建企业备案需提交资料:
1. 市散装水泥主管机构意见;
2. 主要设备清单及验收情况表。

(四)迁建企业的选址、用地、设备、人员、环保等按
新备案企业要求办理。

三、办理流程
办理流程:
四、新备案企业备案现场核查内容
(一)基本条件
1. 企业应符合本地区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划,满足用地、环境保护要求;
2. 取得施工劳务企业资质证书;
3. 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以及企业代码和税务登记证;
4. 企业的设计年生产能力不低于30万吨,厂区占地面积不小于6000平方米;
5. 生产工艺设计使用的水泥必须全部为散装水泥;
6. 企业生产设施和设备己安装和配置到位,生产产品质量符合要求。

(二)生产和技术条件
1. 厂区分区设计合理,并具有满足设计生产能力需要的场地以及生产、运输、储存等设施设备;
2. 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并配备相应的技术和其他管理人员与生产人员;
3. 具有原材料和产品试验检验室,并配备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各项试验检测设备与仪器(见附表);
4. 企业按要求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建立企业生产数据自动采集与上传系统、企业质量检测数据自动采集与上传系统、试验室及生产关键部位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并按要求接
入预拌砂浆实时生产监控系统;
5. 有产品设计配比和产品试验等技术文件和生产与原材料台账。

(三)试验室条件
1. 必须建立满足原材料和产品质量检验用的专用试验室,包括样品存放室、资料室、试验操作室、试件养护室等。

试验室的面积、采光、温度、湿度等均应满足检验任务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规定的要求;
2. 试验室应配备主任、检测专业技术人员。

试验室主任应具有3年以上从事相关工作经历并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检测人员不得少于4人;
3. 预拌砂浆出厂检验以及生产控制检验所需设备应齐全,仪器设备的精度和产品的检定(校验)周期应符合规定要求;
4. 计量器具应按期检定并有有效的计量检定合格证书,检验仪器应按期校准并有有效的校验证书;自校仪器应保存校准记录;
5. 建立仪器设备档案,档案内容包括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出厂日期、出厂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及使用过程中的维修、检定、校验等记录及证书,并建立仪器设备使用、维修、管理和计量校准制度;
6. 试验室必须建立并完好保存各类检验原始记录(包括
进厂原材料检验记录、过程控制记录、出厂产品检验记录、检验设备校准记录等)和台账。

(四)申请普通预拌砂浆企业备案的,需进行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小组人员由协会、广州市散装水泥发展应用专家库等相关人员共同组成,核查小组应不少于3人。

核查小组应根据上述条件对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对企业的申报资料进行核实,形成书面的核查意见。

五、备案企业应遵守的事项
1. 企业所签订的合同须注明施工工程名称、产品的质量和数量要求、产品的单价等内容。

合同变更时应有记录说明。

不得委托或接受委托生产产品(即甲签乙供);
2. 企业开具的发票应真实、准确,发票要素要齐全,备注须注明施工许可证号及工程名等信息,价格不得低于成本价,不得虚开发票;
3. 生产负责人、技术类人员等企业人员不得在两个及两个以上企业任职(包含在不同企业业务单签名、代办业务等);
4. 湿拌砂浆企业要有独立的企业及生产线,不得与混凝土企业混线生产混凝土,供货距离超过30公里的,须事先报主管机构,并在月产量报表中特别注明,并采取措施确保产品质量;
5. 企业应按要求接入预拌砂浆生产监管系统,并如实填报相关数据;
6. 企业应向施工单位提供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协助配合
建设施工单位制作质量样板(墙);
7. 企业应协助配合建设施工单位安装砂浆罐(干拌砂浆)并做好防尘措施,或建造砂浆池(湿拌砂浆);
8. 企业生产记录应至少保存5年,并可追溯;
9. 暂停备案的企业,3个月内不能新接工程项目。

六、备案证的办理
广州市建筑节能科技协会负责备案证的管理工作,对符合要求的砂浆企业发放《广州市普通预拌砂浆企业备案证》,每年进行年度核查。

备案证书应注明证书编号、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生产地址、企业负责人及联系方式、备案的产品明细等内容。

备案证到期应按规定进行换领,逾期按新建企业办理。

广州市建筑节能科技协会在3个工作日内将备案证的扫描版报送市散装水泥主管机构,由市散装水泥主管机构在网上公布。

七、备案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广州市建筑节能科技协会暂停其备案3个月:
1. 出现一般质量事故,经确定为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
2. 受到地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散装水泥主管机构通报批评,但逾期不整改的;
3. 使用不合格原材料2次的;
4. 超过备案产品范围进行生产的;
5. 预拌砂浆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中一个评价周期内扣分
40分以上的;
6. 一年内行政管理部门抽检企业产品2次不合格的(按检测报告);
7. 一年内三次违反会员大会通过行业自律公约行为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广州市建筑节能科技协会撤回备案证,1年内不再受理申请:
1. 出现严重质量事故及以上,经确定为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
2. 委托或接受委托生产产品(即甲签乙供);
3. 一年内行政管理部门抽检企业产品3次不合格的(按检测报告);
4. 虚开发票的;
5. 出具虚假生产销售证明资料的;
6. 以各种形式与施工企业合作现场搅拌的;
7. 扩建生产线未取得主管部门书面同意的;
8. 企业连续2年年产量低于3万吨或停产半年以上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散装水泥主管机构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备案证:
1. 企业提供虚假资料申请备案的;
2. 备案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备案证办理的;
3. 备案工作人员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证办理的;
4. 违反法定程序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备案证办理的。

八、备案证变更
已取得备案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市散装水泥主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在办理完毕后提交相应的变更资料交到广州市建筑节能科技协会归档。

1. 企业名称、企业总负责人、企业技术负责人变更;
2. 生产工艺、主机设备等主要生产条件变更;
3. 产品规格型号变更;
4. 生产、经营场所或企业注册地变更;
5. 企业主要投资人、控股人、法定代表人变更;
其中有企业名称、企业主要投资人、控股人、法定代表人变更情形的,企业须书面承诺全面负责和承担变更前该企业在经营和生产过程中一切行为(含开具的发票及资料等),并配合主管部门做好砂浆使用报告核查等管理工作。

九、工作纪律及申诉途径
(一)备案申请单位对申请结果有异议的,应在取得备案结果后15日内向备案实施单位申诉,备案实施单位应当在收到申诉后10日内答复,如有错误,应当纠正。

申诉人对备案实施单位的答复不服的,应在收到答复后10日内以书面的形式向市散装水泥主管机构申诉,市散装水泥主管机构在收到申诉30日内调查并答复申诉人,发现确有错误的,及时整改。

(二)参与预拌砂浆企业备案工作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
守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办法自2015年4月1日起开始实施。

附表:
预拌砂浆企业实验室必备设备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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