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专职消防队建设标准
上海专职消防制度
上海专职消防制度第一章总则1. 目的:为加强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提高火灾预防和应急救援能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和管理。
3. 基本原则: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专业训练、科学调度。
第二章组织机构1. 消防机构设置:市、区(县)两级政府设立消防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工作的组织、指挥和协调。
2. 专职消防队伍:根据需要,设立专职消防队伍,包括消防救援队、消防特勤队等。
3. 职责分工:明确各级消防机构、专职消防队伍的职责和任务,确保职责清晰,任务明确。
第三章人员管理1. 人员选拔:专职消防队伍人员应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选拔,注重专业技能和身体素质。
2. 培训教育:对专职消防人员进行定期的业务培训和体能训练,提高其专业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
3. 考核晋升:建立科学的考核晋升机制,对专职消防人员的工作表现和业务能力进行定期评估。
第四章装备与设施1. 消防装备:配备先进的消防装备和救援工具,确保装备的现代化和科技化。
2. 设施维护: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
3. 物资储备:建立消防物资储备制度,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迅速投入使用。
第五章预防与宣传1. 火灾预防:开展火灾隐患排查,加强火灾预防知识的宣传教育。
2. 应急演练:定期组织消防应急演练,提高公众的火灾应急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3. 信息公开:加强消防信息的公开和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应急处置1. 应急响应:建立快速反应机制,确保在火灾等紧急情况发生时,能够迅速出动。
2. 现场指挥:明确现场指挥责任,确保救援行动有序进行。
3. 协调配合:加强与其他应急救援力量的协调配合,形成合力。
第七章法律责任1. 违规处理: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2. 奖励机制:对在消防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
【精品】上海市专职消防队建设标准要点
上海市专职消防队建设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本市专职消防队的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上海市消防条例》、《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和《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组织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专职消防队。
己建成的专职消防队,应当参照执行,逐步达到本标准的要求。
第三条专职消防队在立项、选址、筹备、建设、装备和人员配备等方面应当按照本标准的要求实施。
对专职消防队建造项目初步设计的审核,以及对消防队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应当执行本标准的有关要求。
第四条专职消防队建设,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
第二章分类和选址第五条专职消防队可分为一类消防队、二类消防队、三类消防队三类。
一类消防队:配备消防车5辆以上。
二类消防队:配备消防车3-4辆。
三类消防队:配备消防车1—2辆.第六条专职消防队的选址应符合下列条件:一、专职消防队应设在城镇、企事业单位适中位置、便于车辆迅速出动的临街(道路)地段,其用地应满足业务训练的需要.二、辖区内有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单位的消防队应设在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或侧上风处,距离危险源和管道不得小于35米。
三、专职消防队车库门应朝向道路,门前距离不得小于15米。
第三章建设项目和建筑标准第七条专职消防队建设项目由场地、房屋建筑、装备和人员配备等部分构成.专职消防队的场地主要是指室外训练场.专职消防队的房屋建筑包括业务用房和辅助用房。
业务用房包括:消防车库(应预留1个备用车位)、通信室、值班室、体能训练室、训练塔、灭火抢险器材库、器材修理间、清洗室、会议室、灭火救援资料室、干部备勤室、消防员备勤室等组成.训练塔:一类、二类消防队必须建造,三类消防队为选建.辅助用房包括:餐厅、厨房、浴室、晾衣室(场)、贮藏室、盥洗室、厕所等组成.消防队的装备是指消防车辆、灭火器材、抢险救援器材、消防员防护器材、训练器材、通信器材,以及营具和公众消防宣传教育设施等组成。
2020年(消防安全管理)上海市消防条例
(消防安全管理)上海市消防条例上海市消防条例(1995年10月27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0月17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消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0年1月25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消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3年6月26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消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和公私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单位)和个人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消防工作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
第四条消防工作的发展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使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消防建设经费应当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并逐步增加。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实行消防工作责任制。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的消防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指导、督促本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做好消防工作。
市公安局主管本市的消防工作。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设立的公安消防机构,具体负责消防管理、监督工作。
军事设施等的消防工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分别由部队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负责。
第六条对在消防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或者对举报违反消防安全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第七条每年11月9日为本市消防日。
第二章消防组织第八条公安消防机构依照各自的权限,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监督消防法律法规的实施;(二)编制消防规划,送有关部门备案,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消防规划的执行;(三)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内装修等工程项目消防设计的审核,施工中的消防监督和工程竣工后的消防验收;(四)负责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或者销毁的消防监督;(五)依法负责消防产品的日常管理;(六)开展消防安全宣传,组织消防安全培训,管理或者指导消防队伍的建设和训练;(七)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督促、责令火灾隐患的整改;(八)组织、指挥、承担火灾扑救工作,负责火灾原因的调查、认定,进行火灾统计;(九)开展消防科学技术的研究,推广消防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十)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十一)上级主管部门认为应当由公安消防机构履行的其他职责。
上海市消防条例(2020)
上海市消防条例(2020)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3号发文日期:2020年3月19日实施日期:2020年5月1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消防条例〉的决定》已由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0年3月1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目录第一章总则 (4)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 (5)第三章火灾预防 (7)第四章消防组织 (11)第五章灭火救援 (13)第六章法律责任 (14)第七章附则 (15)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上海市消防条例》的修改内容 (15)法规重点提示:负责人关键法条第十六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一)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二)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四)改善防火条件,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五)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员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六)组织火灾自救,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由建筑物的管理、使用各方共同协商,在签订的协议中明确各自消防安全工作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依法确定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责任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一) 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四) 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管理本单位的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
(五)自行或者委托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定期开展消防安全评估,并自评估完成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评估报告报所在地消防救援机构备案。
上海市消防局关于严格落实企事业单位(城镇)专职消防队有关报批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消防局关于严格落实企事业单位(城镇)专职消防队有关报批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消防局•【公布日期】2007.06.04•【字号】沪消发[2007]127号•【施行日期】2007.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消防局关于严格落实企事业单位(城镇)专职消防队有关报批事项的通知(沪消发〔2007〕127号)各企事业单位(城镇)专职消防队、公安消防支队:为了促进和规范企事业单位(城镇)专职消防队(以下简称专职消防队)的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组织条例》、《上海市消防条例》的规定,现就专职消防队建设中需报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执行。
一、专职消防队的新建、改建、撤并,应报市消防局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撤并。
在资产重组或外资进入时,专职消防队的建设情况应及时报市消防局。
二、专职消防队的管理干部应具备从事消防工作相应的从业资格,企事业单位在调整专职消防队管理干部时,应报送市消防局或公安消防支队备案。
三、专职消防队战斗员从业前应取得市消防局核发的等级证书,没有等级证书的,不得担任战备执勤。
四、专职消防队不得随意减少消防车数量,如需增减应报市消防局司令部和防火监督部。
根据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规定,专职消防队消防车上牌前,必须到市消防局车辆管理部门审批;在购买消防车前,应填写《企事业单位(城镇)专职消防队车辆更新(新增)登记表》(见附件),并报市消防局专职队指导处和车管处备案。
如未上报备案造成所购车辆无法上牌的,责任自负;上单位内部牌照的消防车,必须符合国家3C认证标准。
以上规定执行中如有疑问,请与市消防局专职队指导处联系(联系人:俞旭东联系电话:28955130)。
此通知。
附件:企事业单位(城镇)专职消防队车辆更新(新增)登记表二○○七年六月四日附件:企事业单位(城镇)专职消防队。
上海市消防条例
上海市消防条例(1995年10月27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依照1997年10月17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消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依照2000年1月25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消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依照2003年6月26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消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爱护公民人身和公私财产的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形,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单位)和个人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消防工作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
第四条消防工作的进展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打算,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应当纳入都市总体规划,使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进展相和谐。
消防建设经费应当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并逐步增加。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实行消防工作责任制。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的消防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指导、督促本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做好消防工作。
市公安局主管本市的消防工作。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设立的公安消防机构,具体负责消防治理、监督工作。
军事设施等的消防工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分别由部队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负责。
第六条对在消防工作中做出重大奉献或者对举报违反消防安全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第七条每年11月9日为本市消防日。
第二章消防组织第八条公安消防机构依照各自的权限,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监督消防法律法规的实施;(二)编制消防规划,送有关部门备案,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消防规划的执行;(三)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内装修等工程项目消防设计的审核,施工中的消防监督和工程竣工后的消防验收;(四)负责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或者销毁的消防监督;(五)依法负责消防产品的日常治理;(六)开展消防安全宣传,组织消防安全培训,治理或者指导消防队伍的建设和训练;(七)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督促、责令火灾隐患的整改;(八)组织、指挥、承担火灾扑救工作,负责火灾缘故的调查、认定,进行火灾统计;(九)开展消防科学技术的研究,推广消防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十)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十一)上级主管部门认为应当由公安消防机构履行的其他职责。
上海市消防条例
上海市消防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5.11.06•【字号】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三十三号]•【施行日期】1996.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十三号)《上海市消防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一九九五年十月二十七日通过,现予公布,自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一九九五年十一月六日上海市消防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保障人身和公私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单位)、个体工商户和个人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消防工作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消防工作社会化的原则。
第四条消防事业的发展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城市规划,使消防事业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消防建设经费应当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并逐步增加。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实行消防工作责任制,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的消防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指导、督促本区域内的单位、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做好消防工作。
市公安局主管本市的消防工作。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设立的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消防管理、监督工作。
军事设施、远洋船舶、铁路运营建设系统、民航系统的消防工作,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分别由部队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负责。
第六条对在消防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第七条每年11月9日为本市消防日。
第二章消防组织第八条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依照各自的权限,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监督消防法律法规的实施;(二)编制消防规划,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消防规划的执行;(三)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内装修等工程项目防火设计的审核,施工中的消防监督和工程竣工后的消防验收;(四)负责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储存、运输、经营、使用或者销毁的消防监督;(五)负责消防产品生产、经营、使用和维修的监督、检查,参加消防产品技术标准的审查;(六)开展消防安全宣传,组织消防安全培训,管理或者指导消防队伍的建设和训练;(七)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责令火险隐患的整改;(八)组织、指挥火灾补救,负责火灾原因的调查、鉴定,进行火灾统计;(九)开展消防科学技术的研究工作,鉴定和推广消防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十)上级主管部门认为应当由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履行的其他职责。
上海市消防条例(2000年修正)
三年级下册数学单元测试卷-第一单元除法-北师大版(含答案)一、选择题(共5题,共计20分)1、一个数被7除,商是29,余数是4,这个数是()A.92B.207C.1732、40除()的商是45,余数是20.A.1780B.1800C.18203、要使四位数825□能被3整除,□里最小应填()A.4B.3C.2D.14、被除数的中间有0,那么商的中间()。
A.一定也有0B.一定没有0C.可能有0也可能没有5、20与5的积( )20与5的商。
A.大于B.小于C.等于二、填空题(共8题,共计24分)6、根据28×2.5=70写出两道除法算式:________、________ 。
7、63÷7读作________,也可以读作________.8、5 5÷5,要使商的中间有0,里可以填________个不同的数。
9、24是4的________倍,24的4倍是________.10、5□5÷59,要使十位上有商,方框里应填________。
11、5的4倍是________;3的________倍是12。
12、5589是27的________倍.13、电池厂生产720节电池,每8 节装一盒,每6盒装一箱,一共可以装________箱。
三、判断题(共4题,共计8分)14、三位数除以两位数,被除数末尾有0,商的末尾也一定有0.()15、张老师有铅笔24支,比中性笔多8支,把这些笔奖励给8位同学,平均每人分得4支。
()16、任何数除以0都得0.()17、一个三位数除以一个一位数,商一定是三位数。
()四、计算题(共2题,共计8分)18、口算。
96÷3= 86÷2= 84÷4= 72÷9=550÷5= 360÷4= 780÷3= 125÷5=19、用竖式计算并验算。
①684÷4=②784÷7=③846÷6=④875÷7=⑤864÷6=⑥875÷5=五、作图题(共2题,共计10分)20、连一连21、连一连。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上海市消防条例(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上海市消防条例(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0.04.06•【分类】审议结果的报告正文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上海市消防条例(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2009年12月9日在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上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凌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对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上海市消防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了与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相衔接,更有效地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对《上海市消防条例》进行修订是必要的。
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修订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会后,修订草案在媒体上公布,广泛征求市民意见。
法制工作委员会还将修订草案印发部分市人大代表、各区县人大常委会以及相关社会团体征求意见,并召开座谈会,听取了有关区县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消防机构以及部分审图公司、建筑咨询公司、轨道交通运营者和管理者、轨道站点商圈经营者和管理者等的意见。
11月16日,法制委员会、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赴有关区县,就修订草案中专职消防队建设等问题进行了专题调研。
11月23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以及其他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
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现将修改情况和审议结果报告如下:一、修改情况(一)关于消防宣传教育。
有些委员提出,应当加强学校的消防宣传教育责任,增加消防知识宣传教育课程,加大逃生知识和逃生设备使用方法等方面的宣传教育力度。
经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这一意见应予采纳。
同时,公安消防机构和居、村委会的消防教育宣传责任也应当予以明确。
为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修订草案第六条第一款中“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等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的内容单列一款,作为第七款;同时,增加两款,分别作为修订草案第六条第二款:“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和第四款:“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
上海市消防条例(完整版)
上海市消防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和公私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单位)和个人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消防工作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
第四条消防工作的发展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使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消防建设经费应当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并逐步增加。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实行消防工作责任制。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的消防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指导、督促本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做好消防工作。
市公安局主管本市的消防工作。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设立的公安消防机构,具体负责消防管理、监督工作。
军事设施等的消防工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分别由部队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负责。
第六条对在消防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或者对举报违反消防安全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第七条每年11月9日为本市消防日。
第二章消防组织第八条公安消防机构依照各自的权限,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监督消防法律法规的实施;(二)编制消防规划,送有关部门备案,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消防规划的执行;(三)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内装修等工程项目消防设计的审核,施工中的消防监督和工程竣工后的消防验收;(四)负责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或者销毁的消防监督;(五)依法负责消防产品的日常管理;(六)开展消防安全宣传,组织消防安全培训,管理或者指导消防队伍的建设和训练;(七)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督促、责令火灾隐患的整改;(八)组织、指挥、承担火灾扑救工作,负责火灾原因的调查、认定,进行火灾统计;(九)开展消防科学技术的研究,推广消防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十)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十一)上级主管部门认为应当由公安消防机构履行的其他职责。
上海市消防条例(2020年修正)
上海市消防条例(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3.19•【字号】•【施行日期】2020.05.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上海市消防条例(1995年10月27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0月17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消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0年1月25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消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3年6月26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消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10年1月13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根据2020年3月19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消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三章火灾预防第四章消防组织第五章灭火救援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以及相关应急救援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第五条维护消防安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本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第六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
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制度
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制度
一、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明确日常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
二、义务消防队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开展消防宣传,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维护保养好本单位的消防设施、器材。
三、专职消防队应认真履行《上海市企事业单位、乡(镇)专职消防队值勤条例》,开展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四、加强灭火战术、技术训练,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灭火作战能力,维护消防设施和器材的完好,熟悉和掌握固定、半固定灭火设备的功能和使用方法,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五、做好灭火战斗准备,闻警迅速出动,并接受公安消防机构的统一调度和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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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告[2008]第3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告[2008]第3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8.08.18•【字号】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告[2008]第3号•【施行日期】2008.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告([2008]第3号)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下列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委办局以及其他机构于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期间报送备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97件),经审查准予备案,现公告如下:一、区县人民政府(19件)(一)浦东新区人民政府(2件)1.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管理办法(浦府〔2007〕183号,2007年7月26日制定)2.关于加强浦东新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浦府〔2008〕12号,2008年1月11日制定)(二)徐汇区人民政府(2件)1.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区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发放标准的通知(徐府发〔2008〕2号,2008年1月29日制定)2.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徐汇区旧住房综合改造实施意见的通知(徐府发〔2008〕7号,2008年3月18日制定)(三)长宁区人民政府(1件)长宁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长府〔2008〕17号,2008年5月21日制定)(四)闸北区人民政府(2件)1.闸北区贯彻落实《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实施办法(试行)(闸府规范〔2007〕1号,2007年12月27日制定)2.关于设立闸北区充分就业社区专项扶持资金的意见(暂行)(闸府规范〔2008〕1号,2008年3月3日制定)(五)静安区人民政府(4件)1.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科委《静安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静府发〔2007〕20号,2007年5月18日制定)2.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发改委《静安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静府发〔2007〕21号,2007年7月27日制定)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国资委《关于加强静安区国有(集体)企业产权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上海市静安区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试行)》、《上海市静安区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静府发〔2007〕26号,2007年12月4日制定)4.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市政配套局《静安区非机动车停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静府发〔2008〕7号,2008年5月10日制定)(六)闵行区人民政府(4件)1.关于本区调整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发放标准及征地单位缴纳征地养老人员养老费标准的意见(闵府发[2007]26号,2008年1月26日制定)2.闵行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意见(闵府发[2008]1号,2008年3月4日制定)3.关于本区市级水源涵养林征用地人员参加“镇保”的实施意见(闵府发〔2008〕2号,2008年3月13日制定)4.闵行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调整本区新征地人员缴纳小城镇社会保险费实施意见的通知(闵府发〔2008〕6号,2008年5月5日制定)(七)宝山区人民政府(1件)宝山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宝府〔2007〕72号,2007年11月13日制定)(八)金山区人民政府(2件)1.金山区征收住宅建设配套费管理办法(金府[2008]3号,2008年1月10日制定)2.金山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经委《关于鼓励技术创新、发展品牌经济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金府[2008]11号,2008年4月3日制定)(九)嘉定区人民政府(1件)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本区非农就业人员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的实施意见(嘉府发〔2008〕2号,2008年1月7日制定)二、市政府委办局(75件)(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1件)上海市风力发电项目前期工作暂行管理办法(沪发改能源〔2008〕028号,2008年2月25日制定)(二)上海市经济委员会(1件)上海市经委、市外经贸委、市财政局关于发布《上海市企业自主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经技〔2007〕222号, 2007年5月29日制定)(三)上海市教育委员会(1件)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沪教委基〔2008〕3号,2008年1月17日制定)(四)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消防局)(10件)1.上海市专职消防队建设标准(沪消发〔2007〕294号, 2007年11月9日制定)2.上海市居民身份证办证工作规定(试行)(沪公发[2008]9号,2008年1月10日制定)3.上海世博会事务协调局上海市消防局关于加强世博园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沪消[2008]7号,2008年1月10日制定)4.中国2010年上海世博会建设与管理消防安全指南(沪消发[2008]12号,2008年1月17日制定)5.上海公安派出所境外人员住宿登记管理办法(沪公发[2008]46号, 2008年1月31日制定)6.关于修改《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的通知(沪公发〔2008〕83号,2008年3月8日制定)7.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沪公发〔2008〕90号, 2008年3月14日制定)8.上海市消防产品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沪消发〔2008〕70号, 2008年4月3日制定)9.关于印发《关于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通告》的通知(沪公发〔2008〕193号,2008年5月12日制定)10.关于在本市范围内实行钢结构防火喷涂工程施工质量竣工验收检测制度的通知(沪消发〔2008〕123号, 2008年5月23日制定)(五)上海市司法局(1件)上海市司法局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规范人民调解组织参与房地产和物业管理纠纷调解的若干意见(沪司发基层〔2008〕1号,2008年4月28日制定)(六)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3件)1.关于本市区域性出租小客车营业税问题的通知(沪地税流[2008]9号,2008年2月4日制定)2.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教〔2008〕18号,2008年2月20日制定)3.关于确定本市外环线以外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工业园区等其他区域范围的通知(沪地税地〔2008〕21号, 2008年4月8日制定)(七)上海市人事局(2件)1.上海市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沪人〔2007〕15号,2007年1月18日制定)2.上海市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沪人〔2007〕239号, 2007年12月21日制定)(八)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4件)1.关于加强本市职业中介机构管理的补充意见(沪劳保就[2007]46号,2007年12月11日制定)2.关于公布2008年度本市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帐利率的通知(沪劳保基发〔2007〕54号,2007年12月21日制定)3.上海市工伤保险储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沪劳保福〔2007〕92号,2007年12月27日制定)4.关于2008年元旦春节期间对本市“城保”离退休人员、“镇保”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一次性发放生活补助费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7〕56号,2007年12月29日制定)5.关于结算2007年本市原有企业年金收益分配的通知(沪劳保福〔2008〕1号,2008年1月4日制定)6.关于2008年“元旦、春节”期间对家庭生活困难的失业人员发放一次性补助的通知(沪劳保就[2008]1号,2008年1月7日制定)7.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总工会关于调整户口仍在外地的农婚知青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沪劳保社发[2008]11号,2008年1月15日制定)8.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本市企业继续使用《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的通知(沪劳保综发〔2008〕13号,2008年1月18日制定)9.关于上海市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等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劳保基发〔2008〕12号,2008年1月21日制定)10.关于2008年调整本市城镇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8〕3号,2008年1月24日制定)11.关于2008年调整本市城镇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8〕4号,2008年1月24日制定)12.关于调整本市企业退养人员、精减退职回乡老职工死亡后配偶等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8〕5号,2008年1月24日制定)13.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人事局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对本市企业2007年退休的具有高级职称的科技人员等特殊对象“专加”养老金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8〕6号,2008年2月1日制定)1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总工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对本市企业2007年退休的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专加”养老金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8〕7号,2008年2月1日制定)15.关于进一步鼓励扶持本市大龄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的补充意见(沪劳保就〔2008〕8号,2008年2月5日制定)16.关于对本市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给予社会保险费补贴的实施意见(沪劳保就发〔2008〕15号,2008年2月5日制定)17.关于调整2008年本市补贴培训范围和补贴标准的通知(沪劳保技〔2008〕3号,2008年2月28日制定)18.关于调整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沪劳保综发〔2008〕23号,2008年3月24日制定)19.关于调整本市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沪劳保综发〔2008〕24号,2008年3月24日制定)20.关于2008年本市小城镇社会保险领取养老金人员增加养老金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8〕9号,2008年3月24日制定)21.关于2008年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领取养老金人员增加养老金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8〕10号,2008年3月24日制定)22.关于调整本市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的通知(沪劳保就发〔2008〕25号,2008年3月28日制定)23.关于调整本市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8〕27号,2008年4月15日制定)24.关于调整本市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标准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8〕28号,2008年4月15日制定)(九)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2件)1.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本市限期禁止工程施工使用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沪建交联〔2007〕886号,2007年12月25日制定)2.上海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办法(试行)(沪建交〔2008〕95号,2008年2月3日制定)(十)上海市农业委员会(4件)1.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农业保险补贴政策的通知(沪农委〔2007〕62号,2007年3月15日制定)2.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实施本市能繁母猪保险补贴政策的通知(沪农委〔2007〕240号,2007年8月11日制定)3.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推进本市区域特色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的扶持政策意见(沪农委〔2007〕296号,2007年9月11日制定)4.本市贯彻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的实施意见(沪农委〔2008〕64号,2008年3月5日制定)(十一)上海市卫生局(1件)上海市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暂行办法(沪卫规财〔2008〕14号,2008年4月17日制定)(十二)上海市水务局(1件)上海市长江河道采砂行政许可实施细则(试行)(沪水务〔2008〕301号,2008年4月24日制定)(十三)上海市环境保护局(2件)1.关于实施市级重点环保监管企业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工作的通知(沪环保控〔2007〕114号,2007年4月10日制定)2.上海市电力行业大气污染治理设施环境管理台帐要求(沪环保控〔2007〕415号,2007年12月28日制定)(十四)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4件)1.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质登记办法(试行)(沪工商注〔2007〕372号,2007年12月11日制定)2.公司股权出资登记试行办法(沪工商注〔2007〕383号,2007年12月25日制定)3.苏浙沪三省市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合作交流六项措施(沪工商外〔2007〕389号,2007年12月31日制定)4.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推动公益广告宣传、加强公益广告管理的指导意见(沪工商广〔2008〕41号,2008年2月25日制定)(十五)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4件)1.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添加剂管理的规定(沪质技监食〔2007〕672号,2007年12月14日制定)2.上海市组织机构代码验证和应用实施细则(沪质技监标〔2007〕702号,2007年12月27日制定)3.上海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沪质技监标〔2008〕124号,2008年3月24日制定)4.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授权管理办法(沪质技监监〔2008〕229号,2008年5月20日制定)(十六)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件)1.上海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沪食药监流通〔2007〕823号,2007年12月11日制定)2.《上海市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意见(沪食药监食安〔2008〕156号,2008年3月14日制定)(十七)上海市体育局(2件)1.上海市体育局上海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关于本市实行有偿体育健身指导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的通告(2007年11月22日制定)2.上海市体育竞赛运动员注册管理办法(沪体竞〔2007〕788号,2007年12月30日制定)(十八)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2件)1.关于进一步规范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补充通知(沪房地资环〔2007〕166号,2007年3月30日制定)2.关于办理社区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房地产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沪房地资〔2007〕702号,2007年11月23日制定)(十九)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1件)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国家密码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上海市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数字证书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沪信息委法〔2007〕374号,2007年12月27日制定)(二十)上海市港口管理局(1件)上海港口经营管理实施办法(沪港港〔2008〕119号,2008年4月3日制定)(二十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2件)1.上海市乡(镇)村公路管理规定(沪市政法〔2007〕807号,2007年11月16日制定)2.上海市高速公路服务区运营管理暂行规定(沪市政法〔2008〕48号,2008年1月24日制定)(二十二)上海市社会服务局(2件)1.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行业协会会展等工作的通知(沪社服局〔2007〕2号,2007年5月17日制定)2.上海市社会服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细则(暂行)(沪社服局〔2007〕13号,2007年12月17日制定)(二十三)上海市医疗保险局(2件)1.上海市医疗保险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实施《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有关事项的处理意见(沪医保〔2007〕232号,2007年12月13日制定)2.关于2008年医保年度调整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个人医疗账户计入标准和门急诊自负段标准、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与最高支付限额以及年度转换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医保〔2008〕48号,2008年3月31日制定)三、其他机构(3件)(一)上海市气象局(1件)上海市气象局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关于下发《上海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的通知(沪气发〔2007〕220号,2007年12月17日制定)(二)上海市烟草专卖局(1件)上海市烟草专卖局关于发布《上海市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定》和《上海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标准》的通知(沪烟专法〔2008〕43号,2008年3月31日制定)(三)上海市测绘管理办公室(1件)上海市丙、丁级测绘资质标准(沪测管〔2008〕9号,2008年5月5日制定)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二〇〇八年八月十八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城市公共消防安全工作的意见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城市公共消防安全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6.28•【字号】沪府办规〔2024〕6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城市公共消防安全工作的意见沪府办规〔2024〕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为长效防范化解超大城市消防安全重大风险,全力保障城市消防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城市公共消防安全工作提出意见如下:一、完善消防安全责任体系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上海市消防条例》,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各区政府要加强对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全面负责地区消防工作,健全完善消防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研究部署消防安全工作重大事项,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排查整治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将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加强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制定完善应急预案和处置机制,支持保障消防经费投入,强化对消防安全的督导检查、考核评价等工作。
各部门要将防范化解消防安全重大风险纳入行业安全生产政策规定、规划计划、应急预案,并作为日常管理、工作督办、业务检查、考核评比等重要内容,持续推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深化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培训演练。
各乡镇(街道)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消防工作需要,加强基层消防安全组织建设,加快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进一步优化完善消防安全工作制度,推动消防安全管理机构与消防救援队站融合,因地制宜落实辖区单位消防安全风险排查职责和要求,加强消防安全检查、专项整治、宣传培训工作,加强“一网统管”平台和信息技术手段应用,不断提升基层消防安全治理效能。
各居(村)委要在乡镇(街道)指导下,持续完善消防安全工作制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加快社区微型消防站布点,发展壮大志愿消防队伍,组织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消防宣传培训、应急疏散演练和初期火灾处置,提高群众性自防自救能力。
上海市专职消防队建设标准
上海市专职消防队建设标准上海市专职消防队建设标准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面临的灾害风险日益增加,特别是火灾的发生频率也在不断上升。
为了更好地保障城市居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上海市制定了专职消防队建设标准,以确保消防队能够在火灾发生时迅速响应、有效处置。
上海市专职消防队建设标准包括消防队员的配备标准、装备设施标准、消防车辆的配置标准、消防队员的培训标准等方面。
其中,消防队员的配备标准是最为重要的一环,因为消防队员是消防救援的主力军,他们的数量和素质将直接影响到救援工作的效果。
上海市专职消防队建设标准规定,每个专职消防队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消防队员,以应对各类突发灾害。
同时,要求消防队员都必须经过严格的体能测试和消防知识培训,确保他们在灾害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展开救援工作。
此外,标准还规定了消防队员的年龄、学历、技能等方面的基本要求,以保证他们有足够的专业素养来应对各种灾害。
除了消防队员的配备标准,上海市专职消防队建设标准还包括了专业装备设施的标准。
这些包括消防装备、通讯设备、救援工具等,这些装备设施的齐全和先进性将直接影响到消防救援工作的效果。
因此,标准要求每个消防队都必须保证装备设施的齐全和维护保养,确保在灾害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展开救援行动。
此外,消防车辆的配置标准也是上海市专职消防队建设标准中的重要内容。
消防车辆是消防救援的重要保障,标准要求每个专职消防队都必须配备足够数量和种类的消防车辆,并确保这些消防车辆能够在灾害发生时随时待命,迅速出动进行救援。
最后,上海市专职消防队建设标准还对消防队员的培训要求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标准要求每个专职消防队都必须定期组织消防队员进行实战演练,以提高他们的应急处置能力。
此外,标准还要求每个专职消防队都必须配备专业的消防救护人员,以保证在灾害发生时能够迅速进行伤员救治。
总的来说,上海市专职消防队建设标准是为了保障城市居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而制定的,它要求每个专职消防队都必须符合一定的配备标准、装备设施标准、消防车辆的配置标准、消防队员的培训标准等要求。
专职消防队建设标准
专职消防队建设标准消防队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力量,专职消防队的建设对于城市和企业的安全防范工作至关重要。
为了提高专职消防队的建设标准,确保其在火灾事故中能够有效地处置和救援,我们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规范和要求。
首先,专职消防队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消防队队员应当经过专业的消防培训,并且持有相应的消防资格证书。
队伍的建设应当遵循国家消防部门的统一规划和指导,确保队伍的整体素质和能力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其次,专职消防队应当配备先进的消防装备和器材。
消防车辆、水枪、呼吸器等装备应当保持良好的状态,并且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查。
消防队应当根据所属单位或地区的特点和需求,配备相应的装备和器材,确保在火灾事故中能够快速、有效地进行救援和扑救工作。
另外,专职消防队的建设还需要注重队伍的日常管理和训练。
消防队队员应当定期进行消防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提高其应对火灾事故的能力和水平。
队伍的管理应当严格规范,确保队员的工作纪律和责任心,同时也要关注队员的身心健康,保障其能够在紧急情况下保持良好的状态。
最后,专职消防队的建设还需要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协作和配合。
消防队应当与当地公安、卫生、应急管理等部门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形成合力,共同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和灾害。
在日常工作中,还应当加强与社区、企业等单位的联系和合作,提高消防安全意识,共同维护社会的安全稳定。
综上所述,专职消防队的建设标准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从队伍建设、装备配备、管理训练、协作配合等多个方面进行规范和要求。
只有做好这些工作,才能够确保专职消防队在火灾事故中能够有效地发挥作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希望各地单位和相关部门能够高度重视,加强专职消防队的建设,共同为社会的安全稳定贡献力量。
专职消防队建设标准
专职消防队建设标准消防队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力量,专职消防队的建设标准对于提高城市消防救援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为此,我们需要明确专职消防队建设的标准和要求,确保其能够有效地履行消防救援任务。
首先,专职消防队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消防队的建设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消防法规的规定,确保消防队的组建和运行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同时,消防队的建设还应当符合国家消防部门的相关标准,包括人员配置、装备配备、训练水平等方面的要求。
其次,专职消防队的建设需要合理配置人员和装备。
消防队的人员配置应当充足,包括消防队员、消防指挥员、消防车辆驾驶员等,确保在发生火灾等突发事件时能够迅速出动并展开救援行动。
此外,消防队的装备配备也至关重要,包括消防车辆、水枪、呼吸器等必备装备,确保能够有效应对各类灾害事故。
再次,专职消防队的建设需要注重人员的培训和技能提升。
消防队员应当接受严格的消防培训,包括灭火技术、救援技能、应急处置等方面的训练,提高其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水平。
同时,消防队员还应当定期进行技能考核和演练,确保其在实战中能够熟练运用所学技能。
最后,专职消防队的建设还需要加强消防队与社区、企业等单位的合作与联动。
消防队应当与所辖区域的社区、企业建立紧密的联系,加强消防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的消防意识。
同时,消防队还应当与相关单位建立起有效的联动机制,确保在发生火灾等突发事件时能够迅速响应并展开救援行动。
综上所述,专职消防队的建设标准涉及多个方面,包括法律法规的遵循、人员和装备的配置、人员的培训与技能提升、以及与社区、企业的合作与联动等。
只有按照相关标准和要求,才能够建设出具备较强实力和能力的专职消防队,为城市的消防救援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上海市专职消防队建设标准配备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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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专职消防队建设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本市专职消防队的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上海市消防条例》、《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和《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组织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专职消防队。
己建成的专职消防队,应当参照执行,逐步达到本标准的要求。
第三条专职消防队在立项、选址、筹备、建设、装备和人员配备等方面应当按照本标准的要求实施。
对专职消防队建造项目初步设计的审核,以及对消防队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应当执行本标准的有关要求。
第四条专职消防队建设,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
第二章分类和选址
第五条专职消防队可分为一类消防队、二类消防队、三类消防队三类。
一类消防队:配备消防车5辆以上。
二类消防队:配备消防车3-4辆。
三类消防队:配备消防车1-2辆。
第六条专职消防队的选址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专职消防队应设在城镇、企事业单位适中位置、便于车辆迅速出动的临街(道路)地段,其用地应满足业务训练的需要。
二、辖区内有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单位的消防队应设在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或侧上风处,距离危险源和管道不得小于35米。
三、专职消防队车库门应朝向道路,门前距离不得小于15米。
第三章建设项目和建筑标准
第七条专职消防队建设项目由场地、房屋建筑、装备和人员配备等部分构成。
专职消防队的场地主要是指室外训练场。
专职消防队的房屋建筑包括业务用房和辅助用房。
业务用房包括:消防车库(应预留1个备用车位)、通信室、值班室、体能训练室、训练塔、灭火抢险器材库、器材修理间、清洗室、会议室、灭火救援资料室、干部备勤室、消防
员备勤室等组成。
训练塔:一类、二类消防队必须建造,三类消防队为选建。
辅助用房包括:餐厅、厨房、浴室、晾衣室(场)、贮藏室、盥洗室、厕所等组成。
消防队的装备是指消防车辆、灭火器材、抢险救援器材、消防员防护器材、训练器材、通信器材,以及营具和公众消防宣传教育设施等组成。
第八条专职消防队营房总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类消防队:2300平方米以上。
二类消防队:800平方米以上。
三类消防队:350平方米以上。
第九条专职消防队营区应由营房和训练场地组成。
专职消防队各种用房的使用面积指标可参照表1确定。
专职消防队各种用房的使用面积指标表1
营房其它辅助用房的使用面积,可参见《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执行。
训练场地应设置体能、技能训练设施,周围视情进行绿化。
第十条专职消防队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符合抗震要求。
第十一条专职消防队办公设施和库(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办公室应配备办公桌椅2套、电脑1台、档案柜1组、电话机1部等常用办公设施。
二、通信室必须配备基地台1部、接警电话(电脑)1部、办公桌椅1套。
三、学习室应按人数配备桌椅。
四、集体宿舍中每人应配备床、床头柜及贮藏柜。
配备统一的被褥、床单、竹凉席、枕头等床上物品。
床上物品、床头柜和贮藏柜等物品必须摆放统一、整齐有序。
五、车库内应划出车辆停车线并设置战斗服放置架,战斗服叠放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六、器材库内装备摆放必须整齐有序,符合库室摆放要求。
第四章人员配备标准
第十二条专职消防队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消防工作,有奉献精神。
二、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养和品德。
三、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四、身体健康,年龄在十八周岁至四十岁以下的公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专职消防队队员:
一、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公职的。
第十三条专职消防队应按照管理干部、指挥员(队长、指导员)、班(组)长、战斗员和防火员等岗位配备人员。
第十四条专职消防队执勤人员配备应符合下列标准:
配备1辆消防车的执勤人员不得少于9人;配备2辆消防车执勤人员可按所配消防车每辆8人确定;配备3辆及以上消防车的执勤人员可按所配消防车每辆7人确定;轻便(吉普)消防车执勤人员不得少于5人;特种消防车的执勤人员按车型配备。
专职消防队的执勤人员由执勤队长、战斗班长、战斗员、驾驶员、通信员和接警员等组成。
执勤队长由队长、指导员轮流担任。
第五章装备和标识标准
第十五条专职消防队消防车辆的配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的消防车辆配置按表2的规定
执行。
企事业单位消防车辆配置表表2
二、专职消防队配备的常用消防车类型,应符合表3的规
定。
各类专职消防队常用消防车辆类型配备标准(辆)表表3
三、专职消防队主要消防车辆的技术性能应符合表4规定。
专职消防队主要消防车辆的技术性能表表4
第十六条专职消防队必须配备1台能与市消防局消防指挥中心联通的无线电台和2只以上内部联系的手持电台。
有条件的单位每辆执勤消防车应当配备1台能同所属的公安消防中队联通的无线电台。
第十七条专职消防队机动消防泵、移动泡沫炮、泡沫液(桶)、空气泡沫枪的配备基本标准应符合表5要求。
专职消防队机动消防泵、移动泡沫炮等配备基本标准表表5
第十八条专职消防队员个人防护装备配备基本标准按
照附件一的要求执行。
第十九条专职消防队破拆救援器材基本标准按照附件二的要求执行。
第二十条专职消防队梯子、接头、水枪、水带、分水器材配备基本标准按照附件三的要求执行。
第二十一条专职消防队执勤消防车灭火器材不同车型配备标准按照附件四的要求执行。
第二十二条专职消防队营门、消防车、战斗员头盔、战斗服装标识标准按照附件五的要求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标准由市消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其它形式专职消防队建设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标准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专职消防队员个人防护装备配备表
2、专职消防队破拆救援器材配备表
3、专职消防队梯子、接头、水枪、水带、分水器
材配备表
4、轻便泵浦消防车配备标准、中型水罐消防车装
备配备标准、重型水罐车消防车装备配备标准、
中型泡沫消防车装备配备标准、重型泡沫消防
车装备配备标准、高中低压泵消防车装备配备
标准表
5、专职消防队营门、消防车、战斗员头盔、战斗
服装标识标准
附件一:
专职消防队员个人防护装备配备表
附件二:
专职消防队破拆救援器材配备表
附件三:
专职消防队梯子、接头、水枪、水带、分水器材配备表
附件四:
轻便泵浦消防车装备配备标准表
中型水罐消防车装备配备标准表
重型水罐车消防车装备配备标准表
中型泡沫消防车装备配备标准表
重型泡沫消防车装备配备标准表
高、中、低压泵消防车装备配备标准表
附件五:
专职消防队营门、消防车、战斗员头盔、
战斗服装标识标准
一、专职消防队应在营门悬挂单位名称标牌,番号按序号排列。
企事业单位专职队名称标牌内容为“××××(单位名称)专职消防队”,名称标牌长200厘米,宽30厘米,均为白底黑字,标准宋体,纵向悬挂,面朝大门。
二、专职消防队执勤车辆驾驶室的两侧车门应标有“××单位
名”和“专职队—车辆序号”字样。
“××专职”名称标识(黄色粗黑字体,反光质材,字高9厘米,宽8.5厘米)用半圆弧形排列于车门居中位置;半圆弧形型字样下标“专职队—车辆序号”字样(黄色粗黑字体,反光质材,字高5.4厘米,宽4.5厘米)。
如虹桥机场专职消防队甲车字样为:两侧车门居中位置半弧形标“虹桥机场”字样,半圆弧型字样下标“专职队-01”字样。
字体较多的按比例适当调整,应做到美观。
三、专职消防队员战斗服(指挥服)达到国家统一标准,正面左前胸和后背、战斗裤右后侧、战斗头盔两侧应标有区别于公安消防队的“专职队”字样。
(一)战斗服(指挥服)后方印“专职消防队”字样。
白色特黑字体(仿宋字体、加粗),反光质材,字高9.5厘米,宽7厘米。
(如虹桥机场专职消防队:战斗服(指挥服)后背上方应印“专职消防队”字样)
(二)战斗服(指挥)前左胸和战斗裤右后侧印单位名加编号字样。
白色粗黑字体,反光质材,字高3厘米,宽2.2厘米。
(如虹桥机场专职消防队:战斗服(指挥服)前左胸和战斗裤右后侧印“虹桥01”字样)
(三)战斗头盔两侧印“××单位”字样。
白色粗黑字体反光质材,字高3厘米,宽2.5厘米。
(如虹桥机场专职消防队:战斗头盔两侧印“虹桥机场”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