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事业单位专业服务收费标准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事业单位专业服务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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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事业单位专业服务收费标准

根据国家环保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88)环监字085号文件和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78号文件及内蒙古自治区标准计量局、物价局,内标局,质发(1987)34号文件中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收费标准(附后)。现将本收费标准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说明:

1.本收费标准依据(88)环监字第085号文件,按监测项目的技术难度,实际消耗成本(材料费+水电费+折旧费+管理费)进行核算。管理费包括管理和检验(采样)人员的基本工资、副食补贴,其标准按10.00元/人、日。放射性废物、剧毒物加收5-10倍管理费。

2.本标准所列各分析项目的采样,均指在正常环境条件下进行,对在有剧毒或有危险条件下进行的采样,其收费增加2-5倍。采样收费标准是按在市区范围内工作量和消耗成本核定的,凡出市区采样则按野外采样价格计。野外采样价格为正常价格加野外补贴。野外补贴按10.00元/人、日计(暂定)

3.监测期间(进入、撤点、采样、接送样等)所需交通、住宿费用由委托单位承担。监测现场有特殊要求的劳动安全防护等由委托单位负责解决。

4.监测所需打孔、搭架等辅助工作条件,亦由委托单位解决。

5.如点次采样工时不足4小时按半天计,超过4小时按一天8小时计。需增加监时发电等设施另计算;监测人员到现场调研、咨询服务另计算。

6.水样是指地表水、井水。污水监测则在清水样监测费基础上加收50%费用。

7.化验样品在三个以内,按三个样品收费(需增加空白样、平行样的分析);十个样品以上降低5%收费,20个以上样品可降低10%收费。

8.监测人员到达工作现场后,因委托单位的原因不能开展工作,委托单位应向监测单位支付误工费。误工费包括人员及车辆。标准按每人每天15元计,误车费按每辆每天100-140元计。

9.本标准未列项目,可根据其技术难度和测试方法,参照相近项目的标准,双方协商确定。

一九九三年九月十八日

(二)水质监测

(三)土壤监测

(四)大气监测和锅炉烟尘及汽车尾气的测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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