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事业单位专业服务收费标准

合集下载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试行)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试行)
第二章 保护自然环境
第三章 防止新的污染
第四章 治理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五章 环境保护机构
第六章 奖励与惩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结合自治区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环境和自然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物质条件。保护环境,合理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是现代化建设的一项基本任务,也是贯彻执行自治区“林牧为主、多种经营”的经济建设方针的重要保证。
第十五条 一切基本建设工程和技措项目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一)凡是影响或污染环境的基本建设工程和技措项目,在报批计划任务书时,必须附有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核同意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否则,不予审批或转报。
(二)对有影响和污染环境而没有委托设计防治设施的工程项目,设计部门不得接受设计。
环境保护工作,必须贯彻执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依靠群众,大家动手,保护环境,造福人民”的方针,造成清洁适宜的生活和劳动环境,保护人民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
第三条 保护环境是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重要职责。要加强计划指导,搞好综合平衡,正确处理和统一协调发展经济与保护环境的关系,合理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严格防止新的污染,积极治理现有的污染,改善自治区的环境面貌,争取更好的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
(三)对现有设备要加强管理,搞好维修、保养,提高完好率,堵塞跑、冒、滴、漏,减少污染物的扩散。
(四)对已经投入使用的防治污染设施,要保持正常运转,充分发挥效益,未经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批准,不得任意停用或拆除。
(五)积极进行工艺改革和技术革新,降低资源和能源的消耗,减少污染物的排放量。

2024年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报条件

2024年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报条件

2024年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报条件一、申报对象1.企事业单位:包括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各类企业单位。

2.政府部门:包括各级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乡镇街道办事处等。

3.研究机构:包括高校、科研院所等。

4.非营利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慈善机构等。

二、申报项目1.大气污染治理项目:包括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大气污染监测系统建设等。

2.水污染治理项目:包括水污染防治设施建设、饮用水源保护、水环境修复等。

3.土壤污染治理项目:包括土壤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农田环境保护等。

4.生态保护和修复项目:包括生态保护区建设、草原恢复、湿地保护等。

5.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利用项目:包括废弃物收集、处理设施建设、资源化利用技术开发等。

三、申报条件1.完备合规的环境管理体系:申报单位应具备完备的环境管理体系,包括环境管理责任制度、环境管理人员、环境检测设备等。

2.工艺和技术水平达标:申报项目应采用符合国家环保要求的工艺和技术,确保治理效果达到相关标准。

3.治理方案合理可行:申报项目应提供科学合理的治理方案,包括项目规划、工程设计、设备选型等,确保项目可行性。

4.资金和资源保障能力:申报单位应具备一定的自有资金或资源保障能力,用于项目实施和后续运营。

5.环保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申报单位应具备良好的环保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能够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申报项目。

四、申报流程1.项目申报:申报单位准备项目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递交给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2.初审评估: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对申报项目进行初步评估,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初审。

3.专家评审:组织专家对初审通过的项目进行评审,对项目进行技术和经济评估。

4.资金拨付:符合评审结果的项目,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将拨付专项资金给申报单位。

5.项目实施:申报单位根据批准的资金,按照项目计划进行实施。

6.项目验收: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组织验收小组进行项目验收,确认项目符合相关要求。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1.29•【字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7号•【施行日期】2005.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7号)《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已经2004年10月18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

自治区主席XXX2004年11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行政性收费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对社会实行特定管理的收费。

事业性收费是指事业单位为社会提供特定服务的补偿性收费。

第四条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规章设定。

涉及行政许可事项的收费,须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五条自治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全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督管理;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属于自治区权限内制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由自治区财政部门会同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属于自治区权限内制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财政部门制定。

重要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制定,应当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申请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应当向财政部门提供下列材料:(一)书面申请,包括拟收费项目名称、收费目的、对象、范围、征收方式、资金管理和实施单位;(二)证明材料,包括收费单位性质、职能设置、人员配备、经费来源、财务管理体制;(三)申请收费项目的依据。

专业技术收费标准

专业技术收费标准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专业技术服务收费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落实国家有关科研及事业单位深化改革的精神,使其能够尽快适应技术市场的要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谋求生存与发展,既能充分发挥为政府提供科学决策依据的职能,又能满足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同时,也为了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活动,维护服务与接受服务双方的责任和利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我区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物价局、财政厅[1993]474号文颁布的《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事业单位专业服务收费实施细则》和《收费标准》进行了修改并予以公布。

第二条自治区各级环境监测站和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所以及其他部门凡是从事环保专项服务的,均可按此细则执行。

第三条各项服务收费严格按见附件二《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专业技术服务收费标准》执行。

当地物价和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监督,对违反本规定和乱收费的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或吊销收费许可证。

第四条有偿服务范围1、受委托各类环境要素分析化验和监测。

2、受委托各类污染源与室内空气监测。

3、排污许可证、排污申报登记核定监测、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污染源限期治理验收监测、有机食品或绿色食品基地环境质量评价。

4、受委托污染事故监测、污染纠纷仲裁监测。

5、环境保护新产品检测及新技术鉴定。

6、环境质量评价和环境影响验证性评价7、监测数据、资料、技术成果转让及技术咨询。

8、环境工程可行性研究及设计。

9、监测人员技术培训、考核与发证,环保计量认证、环境管理体系咨询与认证、实验室认证。

第五条环境监测数据等技术资料和技术成果的转让均指本单位监测、科研产生的资料。

第六条凡委托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服务单位的收费进行监督,但不得找借口拒绝缴费。

凡拒缴或拖欠五个月以内者,加收总费用10%的滞纳金,五个月以上者加收15%的滞纳金,。

第七条委托方和服务方在达成协议或签定合同时至少要支付总费用的40%~60%,工作完成时全部付清。

鄂价环资规[2011]151号文

鄂价环资规[2011]151号文

-质联机、液相色谱、高分辨气相色谱/质谱法、等离子发射光谱/质谱法等大型仪器的,样品总
数少于(不含)10 个时加收 30%,样品总数为 50 个样(不含 50 个)以上时,按收费标准的 90%
收取,样品总数 100 个样(不含 100 个)以上时,按收费标准的 70%收取。
③放射、有毒、“三致”物按上述标准两倍收费
附件:湖北省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
-3-
附件:
湖北省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
一.监测费
(一)采样/测试收费标准
1 空气(含室内空气)现场采样及测试
序号
类别
采样/测试项目 名称
采样/测试方法
1
溶液吸收法(小 时值)
2
溶液吸收法(日 均值)
3
滤膜法
4
空气采样
注射器法
5
固体吸附柱法 (小时值)
固体吸附柱法
6
(日均值)
-2-
门统一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收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 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本通知规定标准从二○一一年十二月一日起执行,有效期二 年。有效期满,由省环保厅根据实际运行情况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 重新核定。同时,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全省环保系统行政 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费[1993]32 号)中关于 “湖北省环境监测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有关规定停止执行。
6000
50 100 10 100 120 100
备注
3 土壤、固体物品、底泥采样
序号
类别
采样/测试项目名称
计价单位
收费标准
备 注
1
表层(深度<0.20 米)
35
2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的通知(1996)内财事字第448号自治区直属各单位:根据财政部(96)财文字第2号《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的通知,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盟市可结合本地财力和实际需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开支规定,但在差旅费开支的一些政策规定和原则要求方面,包括乘坐车船、飞机席位等级的划分及乘坐人员的职务等级范围、出差类区的划分,职工调动工作的费用及搬迁家属路费的报销办法,各地仍按照本规定执行。

各盟市制定的差旅费开支规定,报财政厅备案。

本规定自1996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一九九六年六月四日内蒙古自治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第一条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并贯彻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精神,根据财政部有关差旅费开支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出差人员的住宿费实行限额凭据报销的办法,按出差的实际住宿天数计算报销。

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包干办法,按出差的自然(日历)天数计发。

第三条工作人员出差的交通费和住宿费开支标准:(一)乘座车、船、飞机和住宿的等级标准(见下表)。

(二)表列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三)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之前,基础工资和职务工资之和在180元以上(含180元),出差已享受乘坐火车软席等待遇的,现工资等级尚未达到五级的高级工程师及相当技术职务人员,仍维持原有待遇不变。

第四条住宿费开支办法(一)出差住宿费在规定的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

实际住宿费超过规定的限额标准部分自理,不予报销。

(二)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免费接待或住在亲友家,无住宿费收据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五条交通费开支办法(一)乘坐火车,从晚八时至次日晨七时之间,在车上过夜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时间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自治区经济建设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将环境保护规划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城乡建,第二章环境监督管理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环境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价,拟定环境保护规划,经计划部门综合平衡,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第七条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制定自治区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执行;第八条自治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盟行政公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监测制度和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负责编报管辖区域环境质量报告书,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应当持有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有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签发的证件;被检查的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人员要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第十条跨行政区域的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防治管理工作,应当由产生环境,,;第十五条加强对农牧业生态环境的保护,实行科学灌溉,合理使用农药、鼠药、化肥、综合防治植物病、虫、鼠害,回收废地膜,保护植被,防治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和草原沙化、退化,防止农牧产品污染;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的化石、火山、温泉等分布区域,建立自然保护区;对人文遗迹、古树、名木采取其他措施加以保护,严禁破坏;第十七条禁止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经批准建设的其他设施,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规定排放标准;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要限期治理;第四章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第十八条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以防为主,防治结合,集中控制,综合整治;二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制定污染防治考核指标;三搞好设备的维修、保养,提高完好率,防止污染物扩散;四已经投入使用的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未经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停止使用或者拆除;第二十二条排放污染物的单位,要依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第二十三条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是自治区排放标准的,依照国家或者自治区的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要依照国家或者自治区规定缴纳排污费,并负责治理;征收的超标准排污费,要作为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管理,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统筹安排用于环境保护事业,不得挪作他用;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单位,限期治理;中央或者自治区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设区的市和盟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盟行政公署决定,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旗县级人民政府决定;限期治理的单位,要按期完成治理任务,并定期报告治理进度和结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对限期治理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对完成治理任务必废弃物,要采取防渗漏措施;含有国家规定的第一类污染物之一的废水,应采取闭路循环和回收措施,禁止稀释排放;第二十九条对暂时不能利用的一般废渣,要按指定地点堆放;有毒、有害的废渣,要进行无害化处理,未经无害化处理的,要设置有防水、防渗、防风措施的专用场地分类堆放,防止有毒、有害的物质扩散;第三十条产生放射性污染的单位,要有严格的管理和防治措施;排放浓度或剂量不得超过国家规定标准;长期储存放射性废弃物的,要经过固化处理;废物库要远离城镇;运输放射性物质,必须使用有防护设施的专用车辆,按指定路线行驶;第三十一条在城市范围内进行产生强烈偶发性噪声活动的单位,必须事先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当地公安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一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物质的;二稀释排放含有第一类污染物之一的废水的;三不按规定输送污水、废水或者贮存、堆放、运输、弃置、倾倒废弃物的;四拒绝现场检查,拒绝执行污染物申报登记制度,在被检查和申报中弄虚作假的;五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设备或者技术的;六转移污染严重的生产项目、有毒有害产品的;第三十六条对不按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或排污费的,限期补缴并加收滞纳金,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第三十七条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第三十八条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第三十九条对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情节较重的,对有分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五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清单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发文字号】内财非税[2015]1449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日期】2015.09.28【实施日期】2015.09.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清单的通知(内财非税〔2015〕1449号)各盟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自治区各委、办、厅、局、直属单位,自治区直属企业: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国办发〔2014〕3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内蒙古自治区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内政字〔2015〕76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审议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清单》(见附件,以下简称《目录清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目录清单》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为截止到2014年12月31日仍在执行的自治区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其具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及资金管理方式等,应分别按照《目录清单》中注明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2014年12月31日以前的自治区批准设立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以本通知以及所附《目录清单》为准;凡未列入《目录清单》或未经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全国性和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自治区财政厅、发改委批准的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可以拒绝支付。

2015年1月1日以后,全国性新增或调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自治区新增或调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及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环境评价收费标准

环境评价收费标准

环境评价收费标准首先,环境评价收费标准应当根据环境评价项目的复杂程度和工作量来确定。

一般来说,对于规模较小、影响较小的项目,收费标准可以相对较低;而对于规模较大、影响较大的项目,由于所需的工作量和技术难度更高,因此收费标准也应相应提高。

这样既能保证环境评价服务的质量,又能让服务需求方感到公平合理。

其次,收费标准还应考虑到环境评价服务提供者的成本和利润。

环境评价工作需要专业的技术人员和先进的设备,同时还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因此,收费标准必须能够覆盖服务提供者的成本,并能够为其提供合理的利润空间,以保障环境评价服务的持续开展。

另外,环境评价收费标准还应当考虑到服务需求方的实际承受能力。

环境评价服务的对象往往是企业、政府部门等单位,其承受能力与个人相比要更为复杂和多样化。

因此,收费标准的制定应当充分考虑到不同单位的财务状况、项目的经济效益等因素,以确保收费标准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最后,环境评价收费标准的制定还应当考虑到对环境评价工作的促进作用。

合理的收费标准能够激励环境评价服务提供者积极开展工作,提高服务质量,推动环境评价工作的规范化和专业化发展。

同时,也能够让服务需求方更加重视环境评价工作,增强环境保护意识,促进可持续发展。

综上所述,环境评价收费标准的制定应当兼顾多方利益,既要考虑到环境评价项目的复杂程度和工作量,也要考虑到服务提供者的成本和利润,以及服务需求方的实际承受能力,同时还要考虑到对环境评价工作的促进作用。

只有在各方利益的平衡下,才能够制定出合理、公正的环境评价收费标准,推动环境评价工作的健康发展。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调研工作实施方案根据我厅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工作方案安排和环保工作实际,拟于近期集中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专题调研工作。

实施方案如下:一、调研对象(由各组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调研对象)(一)盟市和旗县两级环保机构的领导和群众(二)企业干部群众和其他服务对象。

(三)对口帮扶地区的干部群众。

二、调研内容(一)了解对我厅领导班子成员和党员干部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以下简称“四风”)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二)了解我厅领导班子成员和党员干部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自治区28项具体规定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三)了解对环保工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服务群众的诉求、意见和建议;(四)了解对防治污染和改善环境质量的的诉求、意见和建议。

三、调研方法(一)填写我厅领导班子成员和党员干部“四风”情况民主评议表;(二)发放我厅领导班子成员和党员干部工作和作风调查问卷。

(三)召开座谈会。

(四)个别谈话。

(五)形成调研报告,汇报交流调研情况。

四、时间安排(一)7月18日—7月23日,印发调研方案,调研工作分组,筹备调研工作。

(二)7月23日—7月31日,分组开展调研工作。

(三)8月1日—8月10日,汇总研究情况,撰写调研报告,汇报调研情况。

五、机构分工(一)分别由有关厅领导任调研组组长,厅机关有关处室主要负责人参加调研。

(二)每个调研组设一名联络员,负责本组调研工作的筹备、联络、日程安排、资料汇总等工作。

(三)各调研组组长在本调研组指定一名处级干部负责起草调研报告。

(四)厅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调研报告汇编上报、简报编发和建立调研档案等工作。

(五)环保宣教中心负责调研工作中的先进经验、典型案例及进展情况的宣传报道工作。

六、有关要求(一)遵守纪律。

调研工作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和自治区党委28项具体规定要求,认真执行“不干扰基层和群众正常生产生活,不搞迎来送往层层陪同,不吃请受礼,不在基层单位报销费用,不在工作期间饮酒,不参与有损党员干部形象活动”的“六不”规定,树立各级干部亲民、爱民、为民、利民的良好形象。

内蒙古环境保护事业单位专业服务收费实施细则

内蒙古环境保护事业单位专业服务收费实施细则

内蒙古环境保护事业单位专业服务收费实施细则The manuscript was revised on the evening of 2021内蒙古自治区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内蒙古自治区物价局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颁发《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事业单位专业服务收费实施细则》的通知内建环字(93)474号各盟市旗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处(局、委)、物价工商处(局)、财政处(局):为贯彻落实环保局、物价局、财政部(88)环监字第085号文“关于颁布《环境监测站开展专业服务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充分利用现有技术人员、一起设备和技术力量,为社会注意经济建设多做贡献的精神。

为了加强有偿服务工作的领导,把我区环境保护事业服务收费工作做好,经过几年试行后又反复研究,认真核算,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事业单位专业服务收费实施细则》。

现予公布,请遵照实行。

附件一: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事业单位专业服务收费实施细则。

附件二: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事业单位专业服务收费标准。

一九九三九月十八日附件一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事业单位专业服务收费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环境保护事业单位有偿服务收费的管理,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环保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17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自治区各级环境监测站和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是科学技术事业单位,在确保完成各类指令性监测任务的前提下,可允许调动现有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发挥现有仪器设备的作用,在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专业有偿服务。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境内各级环境保护事业单位开展环境保护有偿服务的项目。

第四条:有偿服务范围1、各类环境要素的分析化验和测试。

2、外单位委托的样品分析及固定和流动污染源的监测。

3、污染源年度检测。

4、环境保护设施运转效果与竣工验收监测5、污染纠纷仲裁监测和污染事故监测。

6、环境保护新产品检测及新技术坚定。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1991年3月23内蒙古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9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2年3月2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自治区经济建设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将环境保护规划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确定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和措施,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第三条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区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农业、牧业、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和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自治区人民政府鼓励环境保护科学教育事业的发展,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引进、推广环境保护先进技术,培养环境保护人才,普及环境保护科学知识。

优先发展环境保护事业,对资源综合利用和污染防治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实行优惠政策。

第五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在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资源综合利用、环境监督管理、环境保护科研、环境监测、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等方面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环境监督管理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环境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价,拟定环境保护规划,经计划部门综合平衡,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字号】呼政发[2006]82号•【施行日期】2006.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呼政发[2006]82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事业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细则》已经人事部、财政部批准,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遵照执行。

根据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推进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精神,改革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建立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也是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重要内容。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加强领导,统一认识,精心组织实施;要严格按照本实施细则的具体规定,严肃组织人事和财经纪律,不得违反国家政策。

同时,各地区、各部门要深入细致地做好广大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大家正确认识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复杂性和长期性,确保改革工作的平稳顺利进行。

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细则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oo6]56号)和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分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力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9号)有关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改革的原则(一)贯彻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和鼓励创新创造的分配激励机制。

(二)适应事业单位聘用制改革和岗位管理的要求,以岗定薪、岗变薪变,加大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的倾斜力度。

环境评价收费标准

环境评价收费标准

环境评价收费标准环境评价是指对某一项目、计划或政策等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以确定其对环境可能产生的影响及可能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的一种管理工具。

在我国,环境评价是一项重要的法定程序,任何可能对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项目在实施前都必须进行环境评价,并依法确定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

针对环境评价的重要性,我公司制定了相应的收费标准,以确保环境评价工作的质量和效益。

具体收费标准如下:1. 项目类型,根据项目的性质和规模,环境评价收费标准分为一般项目和重点项目两种类型。

一般项目包括一般工业项目、建设项目等,重点项目包括高污染、高能耗、高排放等对环境影响较大的项目。

2. 收费方式,环境评价收费分为固定收费和按比例收费两种方式。

固定收费适用于一般项目,按比例收费适用于重点项目。

固定收费根据项目的规模和复杂程度确定,按比例收费根据项目的投资规模和环境风险等因素确定。

3. 收费标准,环境评价收费标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行业惯例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可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收费标准包括评价报告费、监测费、咨询费等,确保环境评价工作的全面进行。

4. 收费透明,我公司承诺对环境评价收费进行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在收费过程中,将向委托单位提供详细的收费说明和合理的收费依据,确保收费公正合理。

5. 服务质量,我公司将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进行环境评价工作,确保评价报告的客观、科学和真实。

在收费过程中,将提供专业的环境咨询服务,为委托单位提供全方位的环境保护建议。

通过以上收费标准,我公司将为委托单位提供高质量的环境评价服务,为环境保护事业做出积极贡献。

同时,我公司也将不断优化收费标准,提升服务质量,为客户提供更加优质的环境评价服务。

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标准

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标准

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计委、物价局、环境保护局: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行为,维护委托方和咨询机构合法权益,提高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工作质量,促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业的健康发展,现就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环境影响咨询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中的重要环节。

环境影响咨询内容包括: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含大纲)、环境影响报告表和对环境影响报告书(含大纲)、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技术评估。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属于中介服务收费,应妆遵循公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委托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自主择有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估机构负责对评价报告进行技术评估工作.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从事环境影响咨询业务的机构应根据本通知规定收取费用。

具体收费标准由环境影响评价和技术评估机构与委托方以本通知附件规定基准价为基础,在上下20%的幅度内协商确定。

四、环境影响咨询收费以估算投资额为计费基数,根据建设项目不同的性质和内容,采取按估算投资额分档定额方式计费.不便于采取按估算投资额分档定额计费方式的,也可以采取按咨询服务工日计费.具体计费办法见本通知附件。

五、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机构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必须符合国家及项目所在地的总体规划和功能区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六、编制环境评价大纲应符合以下服务质量标准:确定评价范围和敏感保护目标,选定评价标准,阐述工程特征和环境保护特征,识别和筛选污染因子、评价因子、设置评价专题,确定评价重点,选定监测项目、点位(断面)、频次和时段,确定预测评价模式和参数等。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符合以下服务质量标准:建设项目概况,周围环境现状,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和预测,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环境保护措施经济损益分析,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和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等.七、评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大纲应符合以下服务质量标准:初步确诊项目选址、选线的环境可行性是否正确,评价等级、评价范围、评价因子、评价方法和预测模式选用是否准确,敏感目标、监测布点、监测时间和频率选择是否合理,评价内容是否全面和评价重点是否突出等基本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收费管理暂行规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号

内蒙古自治区收费管理暂行规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号

内蒙古自治区收费管理暂行规定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收费管理暂行规定(1990年4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号)第一条为了加强各项收费的管理,制止乱收费,稳定市场物价,维护国家、企业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收费包括:经营性收费,系指以盈利为目的从事服务收取的费用。

事业性收费,系指不以盈利为目的,提供管理和服务收取的费用。

行政性收费,系指国家机关行使社会管理和经济管理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凡在自治区内从事经营性、事业性、行政性收费的,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行政性收费必须从严掌握,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外,国家机关职责范围内办理公务和业务活动不得收费。

确因社会、经济技术管理需要必须收费的,应该依据所提供管理和服务的支出额度收取必要的费用。

第五条事业性收费,应根据提供管理和服务的合理费用、受益程度、事业发展需要等因素,结合国家财政拨款或补贴状况分别加以确定。

国家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已列入预算的服务项目不许收费;国家财政部分拨款或补贴的事业单位,可酌情核定收费标准;国家财政不予拨款或补贴的事业单位,其收费标准应根据以收抵支、略有节余的原则核定。

各种社会福利性收费,其标准要同人民群众消费水平相适应。

第六条经营性收费以成本、税金和利润来依据,同时要符合国家物价政策的要求,考虑供求情况和毗邻地区价格水平以及按质论价的原则制定标准。

第七条各项收费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增设收费项目或制定、调整收费标准,必须报同级物价部门依照管理权限批准;盟市以下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均由自治区物价部门制定。

内蒙古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

内蒙古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

内蒙古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引言内蒙古自治区环境监测服务是为了保障该区域环境质量的监测工作,确保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本文档将详细介绍内蒙古环境监测服务的收费标准,帮助用户了解相关费用结构和收费依据。

收费项目内蒙古环境监测服务收费主要包括以下项目:1.环境因子监测:如大气、水体、土壤等主要环境因子的监测;2.污染源监测:对各类污染源的监测,如工业企业、排污口等;3.环境质量评价:对环境质量进行定量评价和综合评估;4.环境应急监测:突发环境事件的监测和评估;5.环境影响评价:对工程、项目等对环境的影响进行评估和预测;6.环境监测站建设:建设新的环境监测站或对已有站点进行改造和扩展;7.数据分析与报告编制:对监测数据进行分析和整理,并编制相应的报告。

收费标准内蒙古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根据不同项目和服务内容而有所不同。

下面以常见的大气环境监测服务为例,介绍收费标准:1. 大气环境监测收费标准1.1 参数监测费用•SO2、NO2、PM2.5、PM10等常规参数监测费用:每个监测点每次监测收费为XX元;•其他特殊参数监测费用:根据实际情况另行计费。

1.2 空气质量指数(AQI)计算费用•每个监测点每天AQI计算费用:XX元;•每月AQI统计报告费用:XX元。

1.3 辅助服务费用•环境质量数据分析费用:XX元/小时;•监测数据整理和报告编制费用:每份报告XX元。

2. 其他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其他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根据具体项目的特点而有所不同,收费依据多为频次、监测点数、监测时间等。

收费标准将在实际服务合同中详细说明。

收费依据内蒙古环境监测服务的收费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监测规模和频次:监测内容和频次越多,费用相应增加;2.监测点数量:监测点越多,费用相应增加;3.监测时间:持续监测和短期监测的费用可能不同;4.监测项目的复杂程度:不同类型的监测项目可能存在技术难度和设备投入差异,因此费用可能会有所不同。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分级征收排污费实施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分级征收排污费实施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分级征收排污费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11.13•【字号】内政发[1995]162号•【施行日期】1996.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分级征收排污费实施办法》的通知(内政发[1995]162号1995年11月13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分级征收排污费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分级征收排污费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重视和加强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的决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自治区境内直接或者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工业和建筑噪声、固体废弃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包括三资企业)以及产生噪声、振动、排放烟尘、污水、油烟、异味的饮食、娱乐、服务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环保局《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向所在旗县(市、区)或盟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

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注册后,领取《排污申报登记注册证》。

经过登记注册的排污数据和有关资料是征收排污费的依据。

第三条排污单位排污申报登记的核定工作由负责征收排污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环境监测站负责。

排污单位对其排污申报登记的核定结果有异议时,可以向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并以复核结果为准。

第四条排污单位的排污申报登记每两年进行一次。

两年期间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去向、排放地点、排放方式,噪声源种类、数量、强度和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固体废弃物的储存、利用或处置场所等有重大改变的,以及排污单位终止营业或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排污的,按国家环保局《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执行。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事业单位专业服务收费标准
根据国家环保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88)环监字085号文件和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78号文件及内蒙古自治区标准计量局、物价局,内标局,质发(1987)34号文件中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收费标准(附后)。

现将本收费标准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说明:
1.本收费标准依据(88)环监字第085号文件,按监测项目的技术难度,实际消耗成本(材料费+水电费+折旧费+管理费)进行核算。

管理费包括管理和检验(采样)人员的基本工资、副食补贴,其标准按10.00元/人、日。

放射性废物、剧毒物加收5-10倍管理费。

2.本标准所列各分析项目的采样,均指在正常环境条件下进行,对在有剧毒或有危险条件下进行的采样,其收费增加2-5倍。

采样收费标准是按在市区范围内工作量和消耗成本核定的,凡出市区采样则按野外采样价格计。

野外采样价格为正常价格加野外补贴。

野外补贴按10.00元/人、日计(暂定)
3.监测期间(进入、撤点、采样、接送样等)所需交通、住宿费用由委托单位承担。

监测现场有特殊要求的劳动安全防护等由委托单位负责解决。

4.监测所需打孔、搭架等辅助工作条件,亦由委托单位解决。

5.如点次采样工时不足4小时按半天计,超过4小时按一天8小时计。

需增加监时发电等设施另计算;监测人员到现场调研、咨询服务另计算。

6.水样是指地表水、井水。

污水监测则在清水样监测费基础上加收50%费用。

7.化验样品在三个以内,按三个样品收费(需增加空白样、平行样的分析);十个样品以上降低5%收费,20个以上样品可降低10%收费。

8.监测人员到达工作现场后,因委托单位的原因不能开展工作,委托单位应向监测单位支付误工费。

误工费包括人员及车辆。

标准按每人每天15元计,误车费按每辆每天100-140元计。

9.本标准未列项目,可根据其技术难度和测试方法,参照相近项目的标准,双方协商确定。

一九九三年九月十八日
(二)水质监测
(三)土壤监测
(四)大气监测和锅炉烟尘及汽车尾气的测定
(五)生物监测
(六)仪器开机,安装,调试
(七)样品加工处理费
(八)放射性与物理监测
(九)数据与技术转让
(十)代培监测分析人员及发放证书
(十一)污染源监测与环境评价等
附件一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标准
注:1、表中数字下限为不含,上限为包含;
2、估算投资额为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估算投资额;
3、咨询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根据估算投资额在对应区间内用插入法计算;
4、以本表收费标准为基础,按建设项目行业特点和所在区域的环境敏感程度,乘以调整系数,确定咨询服务收费基准价。

调整系数见附件2之表1和表2
5、评估环境影响报告书(含大纲)的费用不含专家参加审查会议的差旅费;环境影响报告大纲的技术评估费用占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估费用的40%。

6、本表所列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收费标准为不设评价专题的基准价,每增加一个专题加收50%。

7、本表中费用不包括遥感、遥测、风洞试验、污染气象观测、示踪试验、地探、物探、卫星图片解读、需要动用船、飞机等的特殊检测等费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标准调整系数
表1环境影响报告大纲、报告表编制收费行业调整系数
表2环境影响报告大纲、报告表编制收费环境敏感程度调整系数
按咨询服务人员工日计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标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