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中讯问笔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论职务犯罪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及应对
司法实践zhigong falv tiandi-86-2017 年第 5 期职工法律天地论职务犯罪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及应对王永乐(014100 包头市土右旗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 内蒙古 包头)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倡廉工作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作为反腐败斗争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机关职务犯罪工作如何适应新形势和新要求,加大力度,更新措施,全面提升职务犯罪侦防工作水平,成为摆在各级检察机关领导和侦防工作人员面前的重要课题。
尤其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要求。
这一要求的提出必将对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带来实质性的影响,也必将对检察机关工作尤其是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带来挑战。
但是当前,基层人民检察院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质量和效率不高,其直接表现为两高两低,即不起诉率高、撤案率高、起诉率低、有罪判决率低,存在着立不准、诉不出、判不了等现象。
反贪部门如何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推动检察工作科学创新发展,是当前检察机关面临的重大课题。
一、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职务犯罪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从近年来的办案实践看,检察机关尤其是基层检察机关查办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质量不高,在办案过程中也遇到一些问题和困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新的办案形势下,随着办案要求的进一步提高和执法程序的进一步规范,程序性、材料性的工作增加,凸显出办案力量不足的问题。
二是侦查人员习惯于“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特别是对“一对一”的贿赂案件中,侦查人员对口供的依赖性还是很大,而新刑诉法中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规定,给办案人员在限定时间内获取口供带来一定难度。
三是在同步录音录像审讯条件下,保证嫌疑人充分的休息、饮食时间权利,并保证笔录记录与录音录像的审讯同步,这也打破传统的办案模式。
在以往的讯问过程中,办案人员习惯于对嫌疑人成功突破口供后,对其犯罪事实形成证据材料,记录笔录的精力和时间主要放在审讯后期,但是按照新的法律规定,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反映审讯期间的全部事实,要求侦查人员的讯问与笔录记录保持一致。
职务犯罪讯问语言困境及对策
进行了整理 。通过此次调查 , 侦查员普遍反映目前讯问语言使用方面面临以下几方面的问题和困难 。
( 一) 存 在 的 问题
通过 调查 问卷 反映 出侦查 员 的讯 问语 言主要 存在 以下 3 个 问题 ( 见表 1 ) : 1 . 讯 问语 言 繁 简不 当 。在调 查 问卷 中 , 有 3 9 . 4 %( 5 0人 次 ) 的侦 查员 承认 , 在 讯 问 中侦查 员 说 的
[ I 】 金龙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侦查一处助理检察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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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龙 :职务犯 罪讯 问语 言 困境及 对策
证据排除规定掌握不准 , 不能准确把握讯问谋略与诱供 、 骗供的界限。2 0 1 2 年《 刑事诉讼法 》 在证据 方面对 侦 查行 为提 出了更 高 的要 求 , 规定 侦查 员 以刑讯 逼 供 、 威胁 、 引诱 、 欺 骗等 非法 方式 取得 的证 据 应 当被认 定 为 非法 证 据 , 在审 判 时应 被 排 除 。这 一 规 定是 我 国 《 刑 事诉 讼 法 》 修 改 的重 要 变 化 , 对 于 保障人 权 、 防止 出现冤假 错 案具 有重 要 的意 义 。但 在 实践 中 , 侦 查 员讯 问犯 罪嫌 疑人 时使 用 的讯 问谋
疑人真实的供述 , 是查清案件事实的最佳途径 。 从这个意义上说 , 讯 问成功与否是能否查明案件事实 、 顺利办好案件的关键。讯问犯罪嫌疑人主要依靠语言 , 讯问语言是讯 问的主要载体 , 讯问技巧和讯问 谋 略都 建立 在 讯 问语言 的基 础上 , 可 以说 讯 问成功 与否 很 大程度 上 取决 于侦 查员 是否 能够 合法 、 有效 地 运用 讯 问语言 。
公安讯问笔录常见问题和制作规范
公安讯问笔录常见问题和制作规范【版权声明】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来源:法度笔录一、讯问笔录制作过程中的常见问题(一)指名指事问供讯问中遇到犯罪嫌疑人不肯供认时,办案民警写上判断的案件经过让其回答是或否。
(二)语言表述不规范如,语句不符合语法规则,甚至出现错字、别字;记录被讯问人的回答时,使用了公安术语,对被讯问人回答的黑话、俗语未作进一步注释等。
(三)事实方面的“七要素”残缺不全(四)显失公允仅记录对嫌疑人不利的证据,忽视对嫌疑人有利的证据。
(五)讯问犯罪嫌疑人违反有关时限要求二、讯(询)问笔录事实部分应具备的基本要素事实部分的基本要素有:何时、何地、何人、何物、何原因、何行为、何结果,简称“七要素”。
(一)“时”是指案件发生时间时间有日期和钟点之具体,日期统一使用公历:钟点有12小时与24小时制之别。
(二)“地”是指案件发生的具体地点与空间(三)“人”是指与案件有关系的人员一般是指嫌疑人、被害人、证人等。
(四)“物”是指涉及案件的作案工具和被侵害财物(五)“原因”是指引发案件的起因(六)“行为”是指嫌疑人实施违法犯罪的具体动作、被害人在被侵害过程中的相关动作(七)“结果”是指因嫌疑人的具体行为造成的危害程度或其他人在案件中的具体行为形成的某种后果三、讯问笔录制作的总体要求(一)讯问时,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二)不得引供诱供,不得刑讯逼供。
(三)讯问未成年违法犯罪嫌疑人,要有其法定代理人在场并在讯问笔录上签名。
(四)讯问笔录尽量不要有涂抹的痕迹,尽量保持笔录页面美观。
如果有改动之处需要被讯问人在改动处捺印。
(五)法定的从重从轻情节要讯问清楚。
(六)要讯问是否还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七)要讯问能否检举他人违法犯罪行为,争取立功。
(八)笔录要有所取舍,不能记流水帐。
(九)笔录要反映出被讯问人的语言特征。
四、制作讯问笔录的记录要求和常见记录方法讯问笔录是以记录侦查人员的提问和被讯问人的回答为形式法律文书,通常要流转多个司法机关,经过多人阅卷。
职务犯罪案件侦查取证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修改版]
第一篇:职务犯罪案件侦查取证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职务犯罪案件侦查取证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学习xx县人民检察院x勇职务犯罪案件能否成功起诉和审判,取决于案件侦查收集固定的证据及证据的证明力。
侦查人员如何围绕犯罪构成全面客观依法收集和固定证据,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并努力提高证据的证明力,是摆在侦查人员面前的一个现实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常常会遇到因为证据上的原因,导致一些案件在检察机关诉不出,在法院判不了,不得不作撤案或不诉处理的情况。
究其原因,是因为侦查人员在取证中出了问题。
本人结合自身侦查实践及案件质量检查、公诉、审判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归纳起来,侦查取证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在证据收集方面(一)不按犯罪构成要件收集和固定证据犯罪构成要件是侦查取证的指南。
不同的案件,其犯罪构成要件虽有不同,但总体上是一致的,那就是犯罪的主体、客体、主观、客观四个方面。
我们的侦查人员往往容易忽视的是对主体和主观方面证据的收集,而这恰恰是案件定性量刑最至关重要的东西。
主体身份不同,所涉嫌的罪名不一样。
比如,同样是受贿,一个是国家工作人员,一个是企业人员,由于主体身份的不同,其涉嫌犯罪的罪名也不一样,一个构成受贿1犯罪,一个则可能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
同样是企业人员受贿,一个是国有公司人员,一个是非国有公司人员,他们所涉嫌犯罪的罪名也不一样。
再如破坏乡镇换届选举和破坏村(居)委选举,前者可能构成破坏选举罪,而后者则不构成犯罪。
主观故意不明,直接影响案件定性。
在一些渎职失职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往往把自己的渎职失职行为说成是工作中的失误;在一些索贿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将自己向他人索贿说成是向对方借钱,如果我们的取证工作稍有不慎,就会出现罪与非罪的争议。
(二)不按证据的关联性收集和固定证据一些侦查人员在取证中,不认真分析证据的关联性,不管与案件有关或无关,都一古脑儿取回来。
结果案卷装了厚厚的几大册,有用的证据找不到几个。
刑事讯问笔录常见问题及应对策略(转载)
刑事讯问笔录常见问题及应对策略(转载)制作笔录常见问题剖析笔录是组成案卷的基础,它通过问答的形式,再现案件的客观原貌和笔录对象的主观想法,具有较强的证明效力。
录笔录是每一个检察人员应当具备的最基本技能,其用语要客观,记录要全面,但是如何规范、完整的录好笔录却并非一件容易事。
在实际办案中,许多执法人员对其重要性认识不足,做记录时马虎,造成质量不高,甚至出现严重失误的情况。
一、笔录中常见的问题及应对策略在制作笔录的实践中通常会遇到很多问题,在许多细小的环节上也困扰着执法人员,下面仅就笔者在具体的办案中碰到的部分问题作以下简单探讨:1、笔录对象不签字或不会签字的处理。
提取笔录工作结束后,应当将笔录交给对方核对,对方认为有遗漏或者有差错,应允许其提出补充或改正,如果对方没有阅读能力,应当向其宣读,并由对方盖章或者捺手印。
但是在实践中,有些情况下笔录对象会拒绝签字或者根本就不会写字,前一种情况通常是因为存在抵触心理或者某些忌惮,后一种就是因为文化水平不够。
面对这种情况,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42条的规定,办案人应当将详细情况在笔录中注明,并在笔录中签名。
2、制作笔录一人边问边记不可取。
制作笔录通常情况下应有两名办案人与笔录对象面对面交谈,以一问一答的方式完成。
但是在实践中,特别是在提讯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由于提讯的人数较多,办案人会为节省时间而分开提讯,一个人自审自记。
这样做,是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能保证审讯质量和记录质量,也不利于保证审讯人员的人身安全。
还有一种情况,也是目前通行的做法,就是两名办案人员在场,只有其中一名办案人边问边记,而另一个完全是个听客,这虽然在法律上没有明确地禁止,但难免有浪费诉讼资源之嫌。
好的做法就是两名办案人密切配合,一人问一人记,既提高效率,又保证质量。
3、笔录制作的起止时间应具体到某年某月某时某分。
在提讯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办案人员会在一个相对集中的时间段内连续讯问多名对象,难免会因为疏漏,没有写清具体的时、分,而是在事后发现时补上。
浅谈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
浅谈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魏广金检察机关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在保障犯罪嫌疑人人权、规范检察机关办案、固定办案证据和减少被告人当庭翻供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同步录音录像工作是一项新兴的检察业务,实际工作中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这些问题和不足制约了当前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的长足发展,需要认真研究并予以解决。
一、当前同步录音录像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1、部分侦查人员对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的认识存在误区第一种误区认为做同步录音录像工作只是为了完成高检院的要求,只重形式不重质量,只在突破犯罪嫌疑人心理防线获取到口供后才实行录音录像。
或者同步录音录像不规范,比如讯问室温度、湿度、时间以及在讯问过程中使用的证据、被讯问人辨认书证、物证、核对笔录、签字、摁手印的画面切换等不符合要求。
第二种误区认为同步录音录像对职务犯罪事实认定起不了什么作用,反而有时会成为侦查过程的累赘,不仅耗费人力财力,还会影响侦查进程,因此,有时侦查人员只固定有罪证据,对无罪供述则不进行录音录像。
第三种误区是认为同步录音录像工作只要做下来了,案件就基本能成了,从而忽视了对其他证据的采集。
第四种误区是对适用对象不明确,认为只要是侦查,无论是找证人谈话,还是讯问犯罪嫌疑人,都进行同步录音录像。
2、同步录音录像存在如何保密的问题由于录音录像材料需要在侦查、批捕、起诉、审判等环节进行移交,涉及人员多,犯罪嫌疑人担心交代犯罪事实涉及到他人时同步录音录像形成的资料泄密或对外播放而受到打击报复,因而不敢说、拒绝说或作无罪辩解。
但目前同步录音录像中保密工作还没有具体的规章制度,缺乏统一规范的安全防范措施,因此关于同步录音录像操作规范相关的具体规章制度的出台,是目前急需解决的问题。
3、部分侦查人员对同步录音录像准备不够充分。
主要表现在:一是有的侦查人员在同步录音录像过程中存在着装随意、举止不端、言语不文明等不规范的办案行为;二是有些侦查人员驾驭讯问局面的能力不足,对案件突破和特殊情况的处理的应对策略不充分;三是讯问笔录所记载的内容与同步录音录像资料上所反映的内容存在着差异,讯问笔录不能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同步录音录像内容,比如说得多记得少或记得多说得少,有的还出现了性质上的分歧,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讯问的严肃性和同步录音录像的效果,同时也可能在庭审中引起辩护人对讯问过程合法性的质疑。
行政执法制作询问笔录时遇到的问题
行政执法制作询问笔录时遇到的问题题目:行政执法制作询问笔录时遇到的问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询问笔录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它记录了当事人、证人或其他相关人员的陈述和证言,也是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依据。
然而,在制作询问笔录的过程中,常常会遇到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可能涉及法律、程序和现实等多个方面。
接下来,我将针对行政执法制作询问笔录时常见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
问题一:行政执法人员对询问对象的态度和语言是否得当?在制作询问笔录时,行政执法人员的态度和语言至关重要。
如果行政执法人员在询问过程中态度粗暴,使用不当的语言或者威胁性的行为,可能会导致询问对象不配合或者提供虚假的证言。
这样一来,制作的询问笔录可能会失真,甚至在法律上无法成立。
行政执法人员在询问过程中应该保持专业、公正和礼貌的态度,以及使用得体的语言,确保询问对象能够如实陈述。
问题二:询问笔录的记录是否准确和完整?制作询问笔录需要准确地记录当事人或证人的陈述和证言。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行政执法人员可能会因为时间紧迫、条件有限或者疏忽大意等原因,导致记录不完整或者出现错误。
这样一来,不仅会影响后续的法律程序,还有可能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执法人员在制作询问笔录时应该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确保记录的准确和完整性。
问题三:询问过程中是否遵守程序和法律规定?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严格遵守程序和法律规定是非常重要的。
对于询问笔录的制作,行政执法人员需要在询问过程中告知询问对象相关权利,如拒绝作证、请律师等权利;在记录时需要按照规定格式和要求进行;在证言不一致或涉及重大矛盾时需要重复核实;在询问对象不懂法律术语或法律程序时需要耐心解释等。
如果行政执法人员在制作询问笔录过程中违反了程序和法律规定,可能会导致后续法律程序无法成立或者被驳回,严重影响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和效力。
问题四:如何处理询问对象提供的虚假证言?在制作询问笔录时,询问对象提供虚假证言是可能会遇到的问题之一。
行政执法制作询问笔录时遇到的问题
文章标题:深度探讨行政执法制作询问笔录时遇到的问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制作询问笔录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
然而,由于复杂的现实情况和法律规定的限制,行政执法人员在制作询问笔录时常常会遇到各种问题。
在本文中,我们将从不同的角度来探讨在行政执法制作询问笔录时可能遇到的问题,并提供相应的解决方法和建议。
一、证据的收集和搜集在进行行政执法活动时,证据的收集和搜集是非常关键的。
然而,在制作询问笔录时遇到的问题之一就是如果证人或当事人不配合,或对一些问题不愿意回答,行政执法人员该如何进行处理。
对于这种情况,我们建议行政执法人员在询问笔录中必须详细记录证人或当事人的不配合情况,并且可以尝试通过合法手段,比如出示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其配合调查。
行政执法人员还可以在笔录中注明是否经过警告和劝告,以及当事人对调查的态度和反应,以便做出后续处理。
二、词语表达的准确性在制作询问笔录时,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确保所记录的内容准确无误。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遇到词语表达的不准确或模糊的情况。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建议行政执法人员在记录笔录时,可以采取先问后写的方式,即在询问当事人或证人时,先详细记录其回答的内容,然后再整理成正式的笔录。
行政执法人员还可以在笔录中注明是否提供了翻译或解释服务,以确保所记录的内容准确无误。
三、法律法规的遵守和应用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法律法规的遵守和应用是至关重要的。
然而,在制作询问笔录时,行政执法人员可能会遇到对法律法规理解不到位或未能正确运用的情况。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建议行政执法人员在制作询问笔录时,必须对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程序进行充分了解和掌握,确保其在操作中能够正确运用。
行政执法人员还可以在笔录中注明是否沟通了法律顾问或专业人士,以确保所记录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总结回顾通过以上的讨论,我们可以看出,行政执法制作询问笔录时可能遇到的问题是多方面的,涉及证据收集和搜集、词语表达的准确性以及法律法规的遵守和应用等方面。
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为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全面贯彻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检察机关推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实践中这一制度在保障犯罪嫌疑人人权、规范检察机关办案、固定办案证据和减少被告人当庭翻供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同步录音录像工作作为一项新兴的检察业务,在实际工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这些问题和不足阻碍了当前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的长足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
针对这些不足笔者提出一些建议,以求在将来检察机关侦办案件时更加规范、缜密,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一、同步录音录像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1、思想认识上的问题一些侦查人员对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的思想认识尚不适应规范化要求,还存在某些认识误区。
一是认为同步录音录像只是作为证据的一种固定方式,对职务犯罪事实认定起不了太大作用,过多的精力投入不仅耗费大量人力财力,还会影响侦查的进程;二是认为凡是侦查,不管是找证人谈话,还是讯问犯罪嫌疑人,都进行同步录音录像;三是认为只要同步录音录像做下来就高枕无忧了,从而忽视对其他证据的收集。
因此,造成了同步录音录像工作质量不高,效果不明显。
2、录制及讯问过程中的问题由于一些侦查人员未能及时转变传统方式下的讯问作风,在录制及讯问过程中对同步录音录像还不够适应。
一是存在着装随意、举止随意的现象。
如在录制及讯问过程中经常出现办案人员随意走动、接打手机、说笑、频繁进出讯问室拿印泥、吸墨水、找记录纸或倒开水等非办案行为,特别是存在大量吸烟现象,大量的烟雾会使录制的画面不够清晰,使同步录音录像的证明力下降,还有由于讯问室是相对封闭的,大量烟雾还会使犯罪嫌疑人非常反感,不利于讯问的进行;二是存在讯问语言不够规范。
如使用方言过多、法律用语不规范等。
这些不规范现象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讯问的严肃性和同步录音录像的效果。
3、讯问笔录的问题一方面由于犯罪嫌疑人表述欠缺完整性、讲话逻辑性不强,条理不清,记录起来相对费劲;一方面由于记录人事先没有做好充分准备,对案情不够了解、整体把握不够、打字速度慢、归纳整理能力不强等因素的存在,造成了许多讯问笔录所记载的内容与同步录音录像资料上所反映的内容存在着差异,讯问笔录不能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同步录音录像的内容,比如同步录音录像资料中犯罪嫌疑人说得多而讯问笔录中记得少,或者是讯问笔录中记得多犯罪嫌疑人说得少,有的甚至还出现了重大分歧。
讯问犯罪嫌疑人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讯问犯罪嫌疑人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致力于打造高品质文档讯问犯罪嫌疑人存在的问题及对策20XX 年10 月1 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 以下简称《高检院、公安部规定》) 对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进行了细致的规定,首次明确了审查逮捕阶段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范围,较为详细地阐述了讯问犯罪嫌疑人应遵循的程序。
20XX 年1月1 日起施行的《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一款也对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进行了规定。
本文对审查逮捕阶段必须讯问犯罪嫌疑人情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意义,现阶段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作如下思考: 一、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法律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 一) 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 二) 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 三) 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适用逮捕措施。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和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听取辩护律师意见。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试行) 》( 以下简称《规则》) 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 侦查监督部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 一) 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 二) 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 三) 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四) 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 ( 五) 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的; ( 六) 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规则》的规定扩大了审查逮捕阶段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范围,将案件重大疑难复杂的嫌疑人及自身存在一定缺陷的嫌疑人归入应当讯问的范围内。
职务犯罪侦查电子笔录制作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职务犯罪侦查电子笔录制作存在的问题和建议时间:2011-01-24 作者:朱小元职务犯罪侦查电子笔录具有整洁美观,易于辨认,提高工作效率等优点。
推行电子笔录是科技强检,提高工作效率的必然趋势。
为规范电子笔录的制作,提高电子笔录的功效以及完善电子笔录的存储管理,笔者对当前职务犯罪侦查电子笔录制作存在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粗浅的建议。
一、当前电子笔录制存在的问题1、在笔录的形式上格式模板不一。
由于当前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电子笔录的制作没有统一的操作规范,因此各地用电脑制作电子笔录情况五花八门,有的自己研发模板,有的在互联网上下载一个电子笔录软件使用,有的直接利用word文档制作笔录;有的设计了问话人、记录人签名栏,有的则延续传统手工的格式,问话人、记录人在笔录首部签名。
2、在笔录的内容上过度使用复制、粘贴功能。
一些办案人员出于“懒、急、烦”的心理,在对犯罪嫌疑人重复讯问一些问题时,大量使用复制、粘贴功能,而不是据实记录,结果导致不同时间制作的多份笔录,存在从内容到具体问题顺序、文字表述大部分相同甚至完全一致的情况,甚至不同讯问人讯问的几分笔录其内容也完全一致的荒唐情况。
还有一些办案人员,在制作综合笔录时,也是将以前多份犯罪嫌疑人讯问笔录的主要内容复制、粘贴在一起,简单拼凑成所谓的综合讯问笔录。
大量的不加修改的使用复制、粘贴制作的电子笔录,实际上留下了证据隐患,使法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对这样的笔录制作及问话过程的合法性提出质疑。
3、在笔录制作时间上存在矛盾和漏洞。
有的笔录制作时间长达十多个小时,但是笔录的内容只有一二张纸,有的笔录内容有十多张纸,但讯问时间却只有二三十分钟。
出现第一种情况,大部分是处于审讯人员和犯罪嫌疑人互相调查摸底阶段和对抗相斥阶段,犯罪嫌疑人没有交代实质问题,记录人只记录了办案相对人的基本情况,却没有将做思想工作的过程记录,第二种情况则是办案人员在制作笔录时使用了复制、粘贴功能,或者在问话之前就做好了笔录,问话时就是做个样子而已。
讯问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讯问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讯问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检察机关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顺泰伟成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在保障犯罪嫌疑人人权、规范检察机关办案、固定办案证据和减少被告人当庭翻供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同步录音录像工作是一项新兴的检察业务,实际工作中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这些问题和不足制约了当前顺泰伟成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的长足发展,需要认真研究并予以解决。
一、当前同步录音录像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1、部分侦查人员对顺泰伟成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的认识存在误区认为对讯问过程实施不间断的顺泰伟成同步录音录像是高检院的要求,做了就符合规定不做就不符合规定,表现在:一是认为案件只要进行了同步录音录像就可以确保万无一失,对其他证据的搜集不重视或者重视不够的万能论;二是认为同步录音录像作为一种证据的固定方式,对职务犯罪事实认定起不了多大作用的无用论。
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法庭上翻供,同步录音录像是解决不了实质问题的,A/V/S/T/CN而且会成为侦查过程的一种累赘,过于频繁地录音录像不仅耗费大量人力和财力,还会影响侦查进程;三是,适用对象不明确,认为只要是侦查就应该同步录音录像。
顺泰伟成同步录音录像是指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每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对讯问过程实施不间断录音录像的一项专门技术工作。
如果询问证人需要录音录像的应当事先征得证人同意。
2、同步录音录像存在如何保密的问题犯罪嫌疑人担心交代犯罪事实涉及到他人时顺泰伟成同步录音录像形成的资料泄密或对外播放而受到打击报复,因而不敢说、拒绝说或作无罪辩解。
顺泰伟成同步录音录像中保密工作还没有具体的规章制度,A/V/S/T/CN而且顺泰伟成同步录音录像系统技术性强、专业化高,涉密存储载体的制作、使用及管理需要严格的保密措施,但现在没有统一规范的安全防范措施。
录音录像材料具有较大的被伪造的可能,而且还要在侦查、批捕、起诉、审判等环节进行移交,涉及人员多,需要严格的保密防范措施,防止存储载体被篡改或泄密,但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规范。
【洞见】职务犯罪调查同步录音录像中应该注意的4大问题和6大讯问技巧154
【洞见】职务犯罪调查同步录音录像中应该注意的4大问题和6大讯问技巧154随着全国各级监察委纷纷挂牌,检察院的职务犯罪侦查职能已经转隶变为监察委的职务犯罪调查,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是职务犯罪调查过程中一个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
笔者作为从检察院反贪局转隶而来的一名工作人员,现就自己平时在办案过程中对于同步录音录像应用的一些理解及在同步录音录像下办案人员的讯问应注意的问题谈几点粗浅的看法。
一、同步录音录像的法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第三十四条:审查谈话、重要的调查谈话和暂扣、封存涉案款物等调查取证环节应当全程录音录像。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定:调查人员进行讯问以及搜查、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证工作,应当对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留存备查。
《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第二条: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是指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对每一次讯问的全过程实施不间断的录音、录像。
按照规定不难看出,无论是以前检察院查办职务犯罪还是现在纪委、监察委调查违纪、违法案件,办案人员在进行讯问或者审查谈话的时候,都必须要进行同步录音录像。
而且在平时的办案过程中,对一些重要证人的询问或者调查谈话,也会实行同步录音录像,这能有效防止证人事后因顾虑或者其他方方面面的原因,出现推翻证词的现象发生。
二、在职务犯罪调查中实行同步录音录像的重要作用职务犯罪调查中对被调查人的讯问是至关重要且复杂的环节,规范办案人员的讯问行为对于保障案件调查乃至后期整个刑事诉讼活动的公正有效性,有着重大而积极的作用。
1、有利于办案人员转变观念,提高依法办案的调查水平。
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对办案人员的讯问能力、调查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过去我们办案人员在讯问中或多或少存在的用语不规范、过程不紧凑、讯问思路不清晰、缺乏条理性等问题,现在都将被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完整地记录下来,甚至有可能被作为证据在庭审中播放。
职务犯罪中讯问笔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职务犯罪中讯问笔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讯问笔录是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制作的文字记录,是言辞证据,属于直接证据的一种。
从内容看,讯问笔录主要分为综合讯问笔录和一般讯问笔录。
区分的主要标准是:对一些复杂的案件来说,综合讯问笔录是对嫌疑人所有犯罪事实的记录,而一般讯问笔录只是对嫌疑人部分犯罪事实的记录;从记录的方式看,讯问笔录主要分为手写笔录和电子笔录。
讯问笔录是在立案后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讯问时适用,具体分为首部、正文部分和尾部。
从办案实践看,证据固定是否扎实与侦查人员制作讯问笔录的质量有直接的关系。
因此,必须高度重视贪污贿赂案件中讯问笔录的制作质量,把握好每一个细节,以确保讯问笔录经得起质证,经得起时间和历史的考验。
近期,笔者研究收集了XX至XX年度自侦案件的卷宗52本,重点对其中的52份综合讯问笔录归纳分析。
下面笔者结合办案实际谈一谈调研中所发现的问题及对如何解决问题的思考。
一、讯问笔录首部、尾部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讯问笔录首部、尾部是笔录的开头和结束部分。
具体包括讯问的起止时间、地点、讯问人、记录人、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有关告知事项、签字等。
这两部分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一开头部分。
讯问笔录与传唤通知书在起止时间不严格对照、侦查人员的资格及人数不符合法律规定等;笔录形成的时间有重叠如同一讯问人员在同一时间段讯问不同的嫌疑人;侦查人员没有在笔录上签名等;讯问地点没有填写或者填写的内容与《刑事诉讼法》相关法条要求不一致;制作主体填写不规范、不严谨由书记员讯问,而具有独立办案资格的检察官为记录人等问题;二结束部分。
犯罪嫌疑人看过笔录的签字过于简单笼统,在笔录中补充插入或修改过的地方忘记按上指印或者盖章,没有逐页签字,所签时间只有年和月,或者不准确,侦查人员没有按规定签名或者只签一个人的名字等。
这两部分内容看似简单,但从统计结果看,出现问题的笔录数量占到总数的63%。
通过对同一办案干警所作的不同笔录比对分析及与一些办案干警的座谈,笔者发现出现上述问题的原因主要在于大多数制作笔录的干警只是想当然的认为该部分只不过是履行一些无关紧要的程序而已,根本没有意识到上述的一些规范之处会影响到整份笔录的法律效力。
询问笔录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问题的对策
询问笔录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问题的对策更新时间:2008-08-05 09:13:09制作询问笔录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案和调查取证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每位办案人员必备的基本功。
高质量的询问笔录对认定案件事实、分析案件原因、确定案件责任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因此,工商执法人员必须加强学习、不断总结,努力制作出完善、可靠、缜密的询问笔录。
在此,笔者根据多年的办案经验,拟结合来凤县工商工作实际,就基层执法人员制作询问笔录应注意的问题作些浅显的阐述。
一、目前询问笔录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程序违法。
主要表现为办案人员凭主观臆断制作询问笔录,在询问过程中下定语;进行询问前未出示证件、表明身份;仅由一名办案人员制作询问笔录;对二名以上涉案人员进行询问时,只有一份询问笔录;在当事人行使救济权利时再进行询问取证等。
二是格式不标准。
有的该填写的内容不填写,如询问时间、地点;有的签名不规范,如二名办案人应分别签名,但笔录上的签名却为同一个人的笔迹;有的询问结束语与被询问人签名不符格式要求,如在询问笔录结束后空留数行;骑缝手印不符全要求。
三是询问内容有误。
主要表现为询问不完整、不彻底、不规范,甚至自相矛盾,丧失与其他证据的证明关联性。
主要应弄清的问题(“五何”要素即何人、何地、何事、何因、何果)未询问清楚。
如在无照经营案中,现场拍摄的照片与当事人陈述的实际不一致,甚至与现场检查笔录的内容相差甚远,同时也无其他证据用以证明,从而使案件缺少定案的直接证据。
四是询问时间不及时。
一旦询问时间与现场检查时间间隔过长,容易为当事人掩饰违法行为提供便利。
如在办案过程中因节假日没有对当事人及时询问,当事人往往会毁灭证据,与其它涉案人员及相关证人串供,动用各种社会关系阻挠办案等,不利工商办案。
二、询问笔录应遵循的原则一是及时询问的原则。
及时询问是由案件特点决定的,是提高证据真实性的有效措施。
对案件当事人、证人都要及时询问,以尽快取得询问笔录。
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讯问犯罪嫌疑人是职务犯罪案环节, 实行讯问职务 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 就是高检院适应新的形势, 为规范执法行为、 提高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水平而作出的一 项重大决策(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王振川于 20 年 1 06 月 6日, 在全国检察机关推行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 现场会上的讲话) 高检院印发《 。自 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 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 试行)( 》 以下简称 《 规定》以来, ) 各地检察机关相继开展了相关工作, 取得了
Ab ta t W h n t ep o u a o i l r a n e r g t sc i n l u p c s y c r n z d a d o a d vd o r c r i g i d h o g — sr c : e h r c r t ra o g n i t r o a e rmi a s e t 。s n h o ie u i n i e e o d n sma et r u h s o tt e p a t e u h r c i .Ho v r r b e x s n u d r t n i g,f n i g e h o o y。wo k n r n h vd n i l t t s o h c we e 。p o l mse iti n e s a d n u d n .t c n l g r o msa d t e e i e t a u ft e a s rc r igifr t n e o d n o ma i .Ba e n a n l sso h s r b e -t e a t o fe ss me s g e t n o te g h n n h r i — n o s d o n a ay i ft e e p o lms h u h ro f r o u g s i sf rs r n t e i g t et an o
法院反映职务犯罪案件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
法院反映职务犯罪案件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永兴法院反映职务犯罪案件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近三年来,永兴法院严惩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共审结职务犯罪案件27件36人。
通过调研发现职务犯罪案件审判工作中存在四大问题:一、侦查机关在取证过程中,重视提取他们认为足以定案的证据,而忽视对被告人有利的情节。
在初查过程中被告人一旦被检察院询问即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这种情况下应当认定被告人行为成立自首。
但检察院在起诉时往往对此情节不予表述,而且卷宗材料一般也不显示案件的发案、破获经过。
被告人自首、检举、揭发的情节往往影响着对被告人的准确量刑,而检察院对此方面情节的忽视会影响案件审判的质量、加大案件审判的难度。
二、赃款未随案移送不利于法院核实与认定证据。
职务犯罪案件中大部分赃款、赃物在侦查阶段就已经开始追缴,但是相关办案机关不会将赃款赃物移送法院,甚至赃款、赃物的实物照片亦缺失,这给庭审阶段的举证、质证、认证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难度。
三、职务犯罪有着比普通案件更多的社会关注度,这些关注来自当事人原单位、上级领导以及社会公众。
适当的关注度会在一定程度上给法院的审判工作带来激励与监督作用,这也有利于我们建设阳光司法形象,但是过多的关注度则会妨碍审判工作。
一方面,审判人员会因背负压力过大而影响案件审判进程与质量;另一方面,过多的关注甚至是一些干预会使法院很难实现真正的司法独立。
四、职务犯罪的分案起诉不利于节约司法资源。
分案起诉一方面增加了诉讼成本,包括复印全部侦查卷宗以及一个案件制作两套以上的文书、进行两次以上的庭审消耗的财力、物力;另一方面增加了审理难度。
检察机关仅提供没有起诉的同案人的有罪供述,审判人员据此无法全面分析案情,可能会导致对案件整体事实做出错误判决。
同案人不一并处理,如何量刑、如何确定主从犯,更是难以把握。
审理职务犯罪案件存在的问题的建议 [职务犯罪存在的问题]
职务犯罪和腐败现象是当今世界的一大公害,也是我国老百姓十分关注的社会问题。
下面,笔者就近些年来职务犯罪案件办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谈一些自己的看法。
一、主要问题近年来,我国加大了反腐败的力度,查办了一大批的职务犯罪案件,有效地打击了职务犯罪行为。
但是一些地方检察机关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仍存在着“立不准、诉不出、判不了”的普遍问题,其直接表现为“两高一低”,即撤案率高、不诉率高、判决率低。
这种问题已经成为困扰检察机关多年的“老大难”问题。
二、成因分析(一)存在着重数量、轻质量的问题由于近年来随着反腐力度的加大,各级检察机关都把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作为检察业务工作的重中之重,于是“立案数”便成了工作成绩的标准之一,有的还直接、间接地规定了“办案指标”,甚至对完不成指标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
这样,在办案过程中,一些单位为了完成任务数就搞一些“凑数案子”。
这就给以后案件的起诉、判决工作埋下了隐患,最后又不得不为处理这类案件找台阶下,就出现了“两高一低”的问题。
(二)存在着重初查、轻侦查的问题从办案的程序上看,初查是立案前的调查,只是为立案侦做准备的,侦查是为移送审查起诉创造条件。
而侦查过程中的强制措施、侦查技术等的运用对全面地固定证据或深挖犯罪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但在查办案件过程中,一些办案人员往往不能正确地把握这一点,认为只要初查一结束,就等于案件已经大功告成,心中自然就有松一口气的想法。
其结果是长时间的搁置案件造成了证据不能及时固定,以至于给职务犯罪嫌疑人提供了喘息的机会,为其进行反侦查创造了条件,许多后来“流产”的涉嫌职务犯罪案件就是这样造成的。
(三)存在着重口供、轻证据的问题从基层检察机关近年来查办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的实际情况上不难看出,一些办案人员在具体侦查工作中还缺少证据意识,总是习惯于先拿下口供的作法,认为只要将犯罪嫌疑人的口供突破了,就意味着案件成功告破。
而职务犯罪嫌疑人往往正是抓住了某些办案人员的这一弱点,采取“先守后攻”的办法进行反侦查活动。
浅析贪污贿赂案件讯问笔录的制作
简析贪污贿赂案件讯问笔录制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周世恩贪污贿赂犯罪大多是智商高、阅历深、经验多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的,因其在犯罪主体、犯罪客观方面等与其他案件有很大不同,导致该类案件实物证据等不变证据少,言词证据等可变证据多,常常出现犯罪嫌疑人时供时翻的情况。
从办案实践看,贪污贿赂案件证据锁链是否形成,证据固定是否扎实,与讯问笔录的质量高低有直接的关系。
因此,侦查人员必须高度重视贪污贿赂案件中讯问笔录的制作,把握好每一个细节,制作出程序合法、能反映客观事实并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讯问笔录,确保讯问笔录经得起质证,案件经得起时间和历史的检验。
一、贪污贿赂案件讯问笔录制作中常见的问题讯问笔录是在立案后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讯问时所做的记录,它分为首部、正文和尾部。
(一)首部、尾部制作中常见的问题讯问笔录的首部、尾部比较程序化,具体包括讯问的起止时间、地点、讯问人和记录人、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有关告知事项、犯罪嫌疑人到案情况以及犯罪嫌疑人签名捺印等。
主要体现讯问笔录是否符合法定的程序,笔录制作方式是否合法。
这两部分的制作看似简单,其实容易出现问题,甚至会影响到整份笔录的法律效力。
1、讯问时间不详细。
笔录中通常是只填写了讯问的日期,没有具体填写讯问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或只填写讯问开始时间,没有注明结束时间。
有时不能确定是犯罪嫌疑人先交代罪行,还是其他涉案人员先证实其犯罪事实,对犯罪嫌疑人自首的认定左右为难。
2、讯问地点不符合规定。
填写的讯问地点与实际讯问地点不符,或讯问地点不符合法律规定。
如讯问地点为非办案点所在的宾馆、茶房等。
3、讯问和制作主体不合法。
比较常见也不易被外人发现的问题是由两名书记员讯问并制作笔录。
4、讯问告知事项过于简单,犯罪嫌疑人到案经过没有记录或记录不详细、不准确。
犯罪嫌疑人容易借“告知不明”为由否认知晓相关诉讼权利,进而辩称侦查人员剥夺了自己申请回避的权利、聘请律师的权利,否定讯问笔录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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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中讯问笔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讯问笔录是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制作的文字记录,是言辞证据,属于直接证据的一种。
从内容看,讯问笔录主要分为综合讯问笔录和一般讯问笔录。
区分的主要标准是:对一些复杂的案件来说,综合讯问笔录是对嫌疑人所有犯罪事实的记录,而一般讯问笔录只是对嫌疑人部分犯罪事实的记录;从记录的方式看,讯问笔录主要分为手写笔录和电子笔录。
讯问笔录是在立案后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讯问时适用,具体分为首部、正文部分和尾部。
从办案实践看,证据固定是否扎实与侦查人员制作讯问笔录的质量有直接的关系。
因此,必须高度重视贪污贿赂案件中讯问笔录的制作质量,把握好每一个细节,以确保讯问笔录经得起质证,经得起时间和历史的考验。
近期,笔者研究收集了XX至XX年度自侦案件的卷宗52本,重点对其中的52份综合讯问笔录归纳分析。
下面笔者结合办案实际谈一谈调研中所发现的问题及对如何解决问题的思考。
一、讯问笔录首部、尾部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讯问笔录首部、尾部是笔录的开头和结束部分。
具体包括讯问的起止时间、地点、讯问人、记录人、对犯罪嫌疑人
以及其他有关告知事项、签字等。
这两部分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一开头部分。
讯问笔录与传唤通知书在起止时间不严格对照、侦查人员的资格及人数不符合法律规定等;笔录形成的时间有重叠如同一讯问人员在同一时间段讯问不同的嫌疑人;侦查人员没有在笔录上签名等;讯问地点没有填写或者填写的内容与《刑事诉讼法》相关法条要求不一致;制作主体填写不规范、不严谨由书记员讯问,而具有独立办案资格的检察官为记录人等问题;二结束部分。
犯罪嫌疑人看过笔录的签字过于简单笼统,在笔录中补充插入或修改过的地方忘记按上指印或者盖章,没有逐页签字,所签时间只有年和月,或者不准确,侦查人员没有按规定签名或者只签一个人的名字等。
这两部分内容看似简单,但从统计结果看,出现问题的笔录数量占到总数的63%。
通过对同一办案干警所作的不同笔录比对分析及与一些办案干警的座谈,笔者发现出现上述问题的原因主要在于大多数制作笔录的干警只是想当然的认为该部分只不过是履行一些无关紧要的程序而已,根本没有意识到上述的一些规范之处会影响到整份笔录的法律效力。
针对此,笔者有如下建议:一是抓规范。
利用样本卷、下发规范性文件等形式明确制作笔录标准,适时开展讯问笔录制作竞赛,借此提高办案干警制作笔录的规范化水平;二是抓典型。
即选择2至3份首部存在代表性错误的讯问笔录复印发给每一名反贪干警,通过揭短亮丑和局领导
的点评,让全体干警思想上对讯问笔录的首部引起足够重视,同时也更加明确讯问笔录首部的制作标准。
三是抓考评。
笔录质量的高低应与个案质量的高低结合起来,同时作为考核办案干警工作质量的重要参考因素,切实引起办案干警的重视。
二、讯问笔录正文部分制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正文是整份笔录的核心部分,是决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罪重罪轻等的主要依据。
制作时应以犯罪构成要件为中心,以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为原则。
该部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相应对策是:
1.笔录中“主”“次”关系没有处理好。
从哲学的角度看,正文部分中能够如实、全面、准确反映犯罪事实的部分是正文中的“主要方面”。
它是正文的核心和主要组成部分。
除此之外的内容如犯罪事实对嫌疑人造成的负面影响、嫌疑人所言之重复内容等对正文来说就是次要部分,可以简单记录甚至忽略不计。
对综合讯问笔录来说,正文部分应紧紧围绕据犯罪构成四个方面即人物、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情节、结果,特别是涉及到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罪轻罪重、赃款去向等关键内容,要详尽记录。
但在抽查的笔录中,42%的笔录中存在有以下问题:犯罪嫌疑人怎么说就怎么记,特别是有些被讯问人回答问题常常会语无伦次,反复兜圈子,甚至不着边际、答非所问;这就使笔录
杂乱无章,内容混乱,让人费解。
除了嫌疑人的因素外,某种程度上也反映出了有些办案干警思路不够清晰、把握不住重点、写作基本功有待提高的事实。
笔者的对策是:一是充分准备。
制定完备的讯问提纲,注意科学设计讯问的先后次序,避免混乱和遗漏;二是精心组织讯问。
办案干警要全程把握讯问的节奏和讯问方向,引导整个讯问过程按办案人员预设思路往下进行,对嫌疑人不能放任自流;三是树立典型,鞭策落后。
对制作笔录质量较高的干警适当奖励,对明显有漏洞笔录承办干警通报批评,以此营造争先创优的氛围。
四是功夫下在平时。
利用各种平台和活动,对广大干警尤其是办案干警来说进行辩证法的普及和提高,进行写作知识的普及和提高。
2.笔录中“粗”与“细”关系处理的不够好。
有些办案干警不注重细节,所记笔录过于主观、笼统、程式化和浅尝辄止,不能够完全还原案件原貌。
主要表现有五点:即一是随意性强,措辞不规范。
如,讯问赵某的贪污数额时,办案干警即“开门见山”地讯问:“你单位小金库的数额是不是人民币26万元?”;在问及主观故意时就直接讯问:“你收了钱是不是就想为了某某在地皮转让上给予特殊关照啊?”等等。
二是不忠实嫌疑人原话。
讯问时,有些犯罪嫌疑人文化程度较低,语言习惯有自己的特色如方言味较重、说话较粗等,原汁原味记录更易还原案件原貌;但侦查人员
往往在笔录中用自己的思维、语言习惯、口气组织记录。
如XX年我局办理的张某行贿案:在庭上质证时,张某提出“我小学还没有毕业,我不可能说出这样的话”等等,据此否认讯问笔录中的内容。
因此,记录人员一般不能使用带有自己感情色彩的形容词等随意遣词造句,如果需要对嫌疑人所说的话进行适当概括,也应当尽可能运用既通俗易懂又不失被讯问人的原意、及语言特征进行表述。
三是犯罪过程细节不够具体。
如,XX年我局办理的王某受贿案,笔录上只记录“我是在所住的单元楼里收受的”,而没有记录清楚单元楼的具体位置。
而实际上王某是有两套单元楼。
这样的记录可谓“差之毫厘,谬以千里”;XX年我局办理的陈某受贿案时,只记录“香烟2箱”,没有记明品牌和包装;“空调一台”,没有记明是“立式的”还是“挂式的”,以及品牌、型号等等。
四是过于程式化。
电子笔录出现后,以其快捷、无涂改、易保存等优点应用愈来愈广。
但也暴露出以下问题:有些办案干警为了所谓的“省事”,大量内容适用“剪切”“复制”等操作,造成基本犯罪事实千篇一律,显现不出个案特点,明显不符合客观情况。
五是因认识不到位部分干警所记笔录有待进一步深入。
贿赂案件中,部分干警对非法收受即被动受贿是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构成要件认识不足,记录不够准确。
部分受贿笔录中在此要件上常会记作“为与某某搞好关系”来表现,这样记录容易被人理解为这是“礼尚往来”,
实际上只要在笔录上再追问一句“搞好关系为了什么﹖”行贿人一般自然会回答:为得到受贿人在某某方面的帮助或关照,等等。
这样就严格吻合了立法本意,体现了法条要求。
综上所述,笔者的对策是:一是注意疏密结合,层次清楚,关键细节翔实,整体结构严谨;二是规范用语。
尽量尊重嫌疑人的人格尊严。
问话要少,记录嫌疑人供述、辩解尽量详细具体,忠实原话。
不使用虚假承诺、胁迫、指供、诱供等诸如此类的话语。
三是建机制。
应该建立起主管领导负总责、局长审核把关、主办人员具体负责的长效机制。
3.讯问笔录中对“彼”与“此”的关系没有处理好即对有关证据间的印证不够重视。
这一点在受贿案件中表现尤为突出。
每一份证据只能从—个角度证明某一方面事实。
只有各种证据组合在一起形成一个证据链后,即形成了“组合证据”,才能证明案件的全部事实。
受贿案件证据来源相对较少,对证据的要求来说,又比其他案件更严格。
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有:有的办案干警在制作讯问笔录时问到哪里就记到哪里,根本不在乎所记的内容是否与犯罪事实有关,结果造成笔录层次不清,结构松散,内容混乱。
这显然是不符合笔录关联性要求的。
对一份笔录,笔录所记的内容应与案件的事实密切相关,该问的问清,可问可不问的一般不问,与案件无关的绝对不问。
对两份以上相关联的笔录,涉及基本事实嫌疑人的供述和证人证言的笔录应该严格对应。
唯如
此,才符合关联性的要求。
所以,在制作笔录时,特别要注意此供与彼供之间前后笔录供述的连续性,共犯之间交代主要事实情节的同一性,供述与有关书证、物证、鉴定结论等证据之间的—致性,供述与证人证言言之间的印证性。
侦查人员在制作受贿案件的笔录时,必须严格审视记录事实的前后、左右,方方面面都不能存在矛盾之处。
否则,任何一个细小环节的失误都可能成为犯罪嫌疑人翻供的理由,成为辩护律师进行无罪辩护的“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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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为华东政法大学在读博士研究生,XX县人民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
△为XX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干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