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劳动权益的法律保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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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劳动权益的法律保护问题
农民工是我国在向共产主义事业目标奋斗过程阶段产生的一个社会群体,是城乡二元体制的产物,这是一支随着改革开放发展并壮大的劳动力,随着改革开放的进程,社会的各个行业都存在农民工,农民工己成为工人阶级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农民工为国家建设做出了巨大的贡献。维护农民工的合法劳动权益,对实现社会的稳定,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社会发展有着积极作用,同时对构建和谐社会,贯彻落实以人为本地科学发展观也有着重大影响。
一、农民工的劳动权益保护现状
我国正呈现着城乡收入差距巨大的局面,很多农民工为了增加收入,改善生活现状而离开祖先奋斗的地方进入城市打工。尽管农民工为我国经济建设贡献了很多力量,却在各个方面受到城市的歧视和不公平对待。这种歧视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就业限制
我国目前的户口制度将人口分为农村人口和城市人口,很多城市设置就业门槛,调高农村的准入门槛,并以此作为限制,控制农民工需求的手段。很多农民工不能在正规的人才市场求职,只能从事城市人不愿意做的辛苦工作。
(二)用人单位侵犯农民工的合法劳动所得报酬
劳动报酬是劳动者根据劳动的质量和数量所取得的报酬,但是这种合法的权益却往往受到用人单位的侵害。主要表现有:一是加班不给
或少给加班费,农民工从事的工作具有劳动强度大、时间长、待遇低的特点。在很多私营企业,一天的工作时间基本在10-14小时,有的甚至达18小时,农民工享受不到同劳动质量相匹配的报酬。二是同工不同酬,农民工从事的工作和城市人没有分别,但是得到的报酬却不一致。三是拖欠甚至拒付报酬。很多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导致许多农民工辛苦一年却拿不到工资的结果,这种事情在全国各地每天都在上演着。四是无法保障工作,不少老板为了克扣工人工资,雇佣一些农民工干活,却在试用期结束的时候找各种各样的借口借机辞退,压榨农民工的劳动力。
(三)休假的权利得不到保证
农民工作为劳动者有劳动的义务,也有享受休息休假的权利。但是,我国的广大农民工们普遍存在着加班加点工作,超时劳动的现象。很多用人单位经常让员工加班工作,无视元旦、国际劳动节等国家法定节日,法律己成为一纸空文,根本不能约束这些企业、个体、私营单位的行为,这严重侵犯者农民工的劳动权益,也损害着他们的身心健康。
(四)恶劣的工作环境,缺乏安全保护措施
劳动安全卫生权是指劳动者享有在劳动过程中要求改善劳动条件,以使自己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得到有效保护的权利。可是,有的企业、用人单位为了眼前利益,降低劳动生产成本,不维护工作环境的卫生安全等,农民工得不到企业应该派发的劳动保护用品。结果很多农民工患上职业病,身体健康饱受折磨。
(五)社会保险福利等权利的缺失
社会保险、福利权是指劳动者享受国家和用人单位提供的福利设施和种种福利待遇,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和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这是属于劳动法的一项基本准则,劳动法和宪法对此有着详细规定。但是由于私营企业、用人单位等的不作为,投机取巧。广大农民工的这项基本权益也被剥夺,享受不到作为一个社会人最基本的权益。
二、探讨造成农民工劳动权益被侵犯现象的原因
广大农民工权益被侵犯主要还是因为我国目前的相关规章制度不够完善,相关部门监管还不到位,农民工合法劳动权益被侵犯问题要想得到彻底的解决只能深入分析法制层面。
(一)落后的劳动保障法制建设
1.法律规章制度的缺失。我国农民工合法劳动权益屡屡受侵的现状反映出目前的社会法制法规还不健全,尽管劳动法等相关法律看上去对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障做出了很多规定,但却没有结合农民工自身特点做出规定,使得一部分企业,用人单位钻了法律的空子,进而侵犯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比如劳动保障法的惩罚强度并不大,一些用人单位、企业在侵犯农民工权益后,由于种种原因被处罚,但是往往得到的是责令改正、警告、批评等不痛不痒的处罚。尽管有时候也会罚款,数目也不大,难以引起单位、企业的重视。导致下次再犯同样错误,无视相关法律法规,造成恶性循环的现状。
2.劳动争议的不顺利。目前我国在处理劳动争议方面仍然实行一裁
两审的制度,劳动仲裁被强制执行,当事人不服仲裁结果可以提起诉讼,这只是一个补救程序,在劳动争议产生之后,当事人一方应该首先向劳动争议仲裁会提出申请,当一方或者双方对劳动仲裁结果都不服的时候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这种制度有两面性,有一定的合理之处,但还存在诸多不完善的地方。譬如,容易延长办案周期,增加劳动者的机会成本,用人单位还可以借此进行逃逸,转移财产。致使部分劳动者的合法劳动权益得不到维护。而且在现实生活中,仲裁委员会往往不受理劳动者的仲裁请求,也不出具正式的书面说明,劳动者因此就无法对法院提出诉讼,劳动争议无法得到司法审查,因为这些原因,我国的很多劳动争议往往得不到合理的解决。
(二)相关部门监管力度欠缺
1.相关执法部门执法力度不够,根据相关数据,当前我国仅有
2. 3万左右的劳动保障监察员,分别就职于3千多个监察机构。这些机构和职员要应对成千上万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职员们每天都要处理大量的投诉举报案件,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往往一整天工作时间都耗费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没有其他时间到企业内部去监督管理,出巡检查,无法为用人单位、企业等提供法律服务。
2.违法处罚强度低。社会保障制度缺乏严厉的惩罚机制,由于处罚强度不大,很多企业、用人单位在侵犯农民工合法劳动权益的时候便会更加肆无忌惮。结果导致农民工遭遇拖欠工资、人格侮辱等问题,很多农民工辛苦工作一年,基本工资都拿不到。我国的现行法律在劳动保护方面,缺乏对任意延长劳动时间、不提供劳动安全保护措施的
违法行为有效的惩罚法制,由于监管不到位,常常让惩罚机制流于形式。在支付工资方面,企业、用人单位经常克扣、拖欠、拒付和减少农民工工资,对这样的行为,法律规定:责令限期支付工资或经济赔偿,超过期限仍不支付的,按应付金额的50%至一倍加付赔偿金,这样的惩罚力度明显不够。在劳动关系的建立方面,用人单位不和农民工签劳动合同,农民工的权益便得不到根本保障。对这样的违法行为,相关法律也只是责令改正,缺乏有效的惩治机制。
三、相关法律的应对手段
我国是一个法治社会,公民的任何行为都受到法律的约束和保护,当我们的农民工群里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法律应该发挥自己的功效,为农民工提供保护。健康的法治社会的实现不但需要健全的法律机制,也需要农民工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双方都要努力推动和谐社会,法制社会建设的进程。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户籍制度的改革
创造一个相对公平的社会环境,为农民工就业、权益保护制造合理的制度环境。修订《户口登记条例》法律法规,对中小城市户口实行放开管理,对大城市户口实行准入制度,设置一个合理的标准,外来人口达到标准便可办理入户。建立一个公平、合理的人口管理机制。
(二)健全权益保障的相关法律
在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这一块,我国并不是无法可依,也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我国现行有《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对农民工进行保护,但是这些法律本身并不健全,很多功能还有缺失。应该加大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