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司法裁判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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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裁判的积极意义和作用

司法裁判的积极意义和作用

司法裁判的积极意义和作用
1. 司法裁判能维护社会公平呀!就像那次一个普通人被欺负了,通过司法裁判得到了公正的结果,这不就保障了他的合法权益,让他能挺直腰板生活嘛!
2. 司法裁判可是社会稳定的基石呢!想想看,如果没有公正的裁判,那社会不就乱套了,就像没有了定海神针,那得多可怕呀!
3. 司法裁判对保障人权有着重要意义啊!比如说有人被冤枉了,司法裁判还他清白,这不是给了他继续好好生活的勇气吗?
4. 司法裁判能促进经济发展哦!企业之间有了纠纷,通过合理的裁判,让大家能放心地去做生意,这不就推动经济向前跑嘛!
5. 司法裁判也是道德的守护者呀!当有人违背道德做了坏事,司法裁判能让他知道这样不对,就像给道德加上了一道坚固的防线!
6. 司法裁判能树立正确的导向呢!一旦有个标志性的案例出来,大家就知道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这多重要啊,就像给大家指了一条明路!
7. 司法裁判在解决矛盾方面可厉害啦!邻里之间有了纠纷,司法裁判一下,矛盾解决了,大家又能和谐相处了,多好呀!
8. 司法裁判为法治社会建设添砖加瓦呀!每一个公正的裁判都是一块坚实的砖头,慢慢就建成了法治的大厦!
9. 司法裁判能让坏人受到应有的惩罚呢!那些作恶的人,司法裁判会让他们无处可逃,这就是正义的力量呀!
10. 司法裁判对国家的发展至关重要啊!一个国家没有公正的司法裁判,那还谈什么发展,谈什么未来呀!
我的观点结论:司法裁判意义重大,作用不可忽视,我们应该全力支持和维护司法裁判的公正与权威!。

坚持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坚持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在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的指引下,坚持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审判工作的基本要求,是人民法院讲政治的的统一,是由社会主义法律的性质决定的。江泽民同志深刻指出:“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为统治阶级维护自己的利益服务的。统治阶级是具体的,法律也是具体的。一定的法律,总是一定的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体现。因而,不存在脱离现实政治的抽象的单纯的法律。”作为社会主义上层建筑重要组成部分的法律是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的意志和利益的体现,是为党的基本路线服务的。这种社会主义法律的强烈的阶级性,决定了我们在执法时,必须首先解决江泽民同志所指出的“为谁服务,为谁掌权”的问题,也就是必须站在党的立场上,而不是站在所谓“司法至上”的超阶级立场上,必须以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而不是以所谓的维护抽象的社会利益为出发点,严格执行各项法律,在审理每一个案件时,要从实体和程序上,坚决做到司法公正。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法律为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根本利益服务的职能作用,保证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顺利进行。从这个意义上说,司法公正是办案法律效果的本质反映。通过审理案件,为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服务,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顺利实施,则是办案社会效果的集中体现。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中,都应当是统一的。
2.正确认识和处理执行法律与执行政策的关系,把办案的法律效果建立在坚实的
政策基础上。“政策和策略是党的生命”,政策是法律的基础,法律是政策的条文化,政策和法律都是为实现党的基本路线这一根本目标服务的。在当前我国社会经济生活处于大变革的时期,我们在处理每一个案件时,必须善于将执行政策与正确适用法律紧密结合起来,在适用法律时要严密注意党和国家采取的政策调整措施,否则“公正”的裁判,也会出现不良的社会效果。执行重庆特钢厂债务的案例是颇能说明问题的。重庆特钢厂是一家生产特殊钢材的企业,在计划经济年代有良好的经济效益, 90年代后由于种种原因,这家钢厂发生严重亏损,债务额达5—6个亿,国家从战略利益考虑,决定不使这家钢厂破产,而在1997年注入了解困资金,生产有了起色。有16家法院得悉后,立即赶赴重庆,冻结了近1千万元的资金,使这家钢厂又重新陷入了资金不足的困境。应当说,这16家法院的生效实体判决是公正的,连这家钢厂都服判,但对国有大中型企业注入封闭管理的解困资金是国家为实现三年内大多数国有大中型企业实现脱困目标而实施的重大政策措施,这16家法院置国家重大政策调整于不顾,贸然采取查封划拨措施,虽然迅速满足了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要求,但却损害了国家整体利益,社会效果是不好的。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通知这些法院依据司法解释规定采取暂缓执行措施,待国家注入资金“放水养鱼”后,同样会逐步收回债权。这是一个在执行时应该按照政策主动采取法定措施取得较好社会效果的案例。但是实际生活是复杂的,我们在考虑政策因素时,应当注意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适用政策,防止因适用政策而影响法律效果。辽宁七家有色金属矿山实施行政关闭的案例也能说明这个问题。今年初,有关方面决定,不用诉讼途径,参照企业破产办法,将七家亏损严重的有色金属矿山实施行政关闭,并要求法院保护这七家企业的财产。这项决策是不符合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将严重影响债权人的利益,会产生不良社会效果。经过深入研究,我们向国务院写了报告,全面陈述了实施这项措施的弊病。最后,国务院采纳了我们的意见,决定用企业破产办法,不适用行政关闭的办法,将这七家企业退出市场。这是一个防止因适用政策措施,影响办案的法律效果的成功案例。它充分说明人民法院不仅要有很强的法制观念,而且要有很高的政策水平,适用法律既要考虑政策因素,但在考虑政策因素时,又应当防止突破现有法律规定范围,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司法公正: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强大力量

司法公正: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强大力量

在现代社会中,司法公正被誉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强大力量。

作为一项关乎人民福祉的重要事业,司法公正在维护社会稳定、平衡权力关系和保障公民权益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就司法公正的定义、其在社会中的作用以及如何进一步强化司法公正等方面进行探讨。

司法公正是指在法律适用和司法决策中,根据公正的标准来对待每一个案件和当事人的原则。

这意味着在司法过程中,法官应该独立、中立地行使职权,不受外界干扰、权力干预或私利驱使。

司法公正还要求法官在法律适用上做到公平合理,不偏不倚地对待每个案件,确保每位当事人都享有公平的诉讼权利。

司法公正在社会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司法公正是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道防线。

只有当人们相信司法能够公正地处理争端和矛盾时,才能减少冲突和纠纷的发生,从而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其次,司法公正有助于平衡权力关系。

司法机构作为独立的第三方,能够制约和监督各种权力的滥用,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防止任何人或组织滥用职权,维护社会的平等和公平。

此外,司法公正也是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保障。

只有在司法公正的环境下,每个公民才能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真正实现法律的保护和公民权益的维护。

然而,我们也要看到司法公正仍然面临一些挑战。

其中一个挑战是司法资源不均衡。

在某些地区或者特定案件中,由于资金、人员和设施等方面的不足,导致司法公正无法得到充分保障。

另一个挑战是司法腐败问题。

司法腐败不仅破坏了司法公正的原则,也使得人民对司法系统产生质疑和不信任。

此外,司法程序的复杂性和冗长性也是司法公正面临的障碍之一,它可能导致延误正义的实现,损害当事人的权益。

为了进一步强化司法公正,我们可以采取一系列措施。

首先,需要加大对司法资源的投入,确保司法系统的正常运转和公正裁决的实现。

其次,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打击司法腐败,建立健全的监督体系,加强对司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司法的廉洁度和专业水平。

此外,应该简化司法程序,减少不必要的繁文缛节,加快审理速度,提高司法效率。

新时期如何实现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新时期如何实现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新时期如何实现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摘要: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是人民法院执法办案所必须追求的工作目标,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人民法院不仅要严肃执法、公正司法,更要善于运用政治智慧,因地制宜,因案施策,确保实现“两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关键词:审判;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1)-10-0-01司法公正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坚持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是增进社会和谐的重要内容。

司法实践中,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时会出现不相适应,甚至冲突的情况。

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要确保“两个效果”的有机统一,人民法院不仅要严肃执法、公正司法,自觉履行好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而且要善于运用政治智慧,从大局的高度研究每一个案件,因地制宜,因案施策。

为此,必须正确认识和处理好以下六个方面的关系:一、正确认识和处理执行法律与坚持党的领导之间的关系,抵制和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确保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党领导人民制定法律,执行法律也同样要紧紧依靠党的领导,这是已被实践证明了的真理。

审判实践中,必须注意防止与克服两种倾向:一种倾向是忽视党的领导,甚至撇开党委领导,置党的中心工作大局于不顾,不进行调查研究,不向党委汇报情况,孤立办案,用这样的办法审理案子,虽然适用法律上是成功的,执行时容易遇到困难,甚至陷入“孤掌难鸣”的被动局面。

另一种倾向是对某些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非法干预,不抵制,不斗争,不向上级党委和法院反映,盲目迁就,甚至无原则迎合,而作出不公正裁判,不公正执行。

以上两种倾向都容易导致司法地方化、司法行政化,破坏国家法制尊严和统一,必须坚决抵制和克服。

二、正确认识和处理执行法律与执行政策之间的关系,把办案的法律效果建立在坚实的政策基础上“政策和策略是党的生命”,政策是法律的基础,法律是政策的条文化,政策和法律都是为实现党的基本路线这一根本目标服务的。

试析审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试析审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试析审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自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基层建设的若干意见》中提出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必须正确处理好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以来,关于两者有机统一的问题不断得到确定和强调,并成为我国法院的一项基本司法政策指导当前的审判工作。

一、审判的法律效果的内涵法律效果,在西方法社会学中,指法律或判决对社会生活的作用、影响,衡量法律效果如何看法律作用的结果能否达到法律的预期目标。

关于审判的法律效果的定义,理论界和实务界尚无定论。

笔者通过审判实践和理论方面的研究,认为:审判的法律效果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通过法律适用和自由裁量等审判活动,裁判具体案件,使法律包括程序法和实体法得到严格遵守和证明,从而约束人们的具体行为,使依法审判的作用和效果得到发挥,即法的规范作用。

具体说来,审判的法律效果就是通过审判把法律适用到某一争议的社会关系,强调对个案的作用以及案件双方当事人对审判结果的认同,确认和维护一定的社会关系。

从具体的审判活动方面来考察,审判的法律效果注重于法律对具体行为的约束,拘泥于法律条文本身的意义,侧重于运用法律和事实推理的形式逻辑的推理方法来推断当事人所争议的法律事实,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和矛盾。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要时刻牢记住审判要追求法律效果,通过准确适用法律来裁判解决当事人的纠纷,而不能无视法律的规定,使法律随心所欲地服从即时的需要或者特定人的需要,用权力、金钱、道德、情感等因素来决定解决案件的方法,否则会造成法律的形同虚设,导致“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出现,损害司法的权威,建设法治国家的目标也无从实现。

二、审判的社会效果的内涵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讲究审判的法律效果的同时也要注意社会效果。

但是,何谓审判的社会效果,应怎样正确看待、衡量、评价审判的社会效果,也无定论。

笔者认为,审判的社会效果是指人民法院通过裁判具体案件的审判活动,使法的本质特征得以体现,使法律规则规范社会行为的功能和法的自由、秩序、正义、效益等法的基本价值得以实现,审判结果得到社会的公认,即法的社会作用。

案件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3篇)

案件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3篇)

第1篇一、引言案件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是司法实践中的重要议题。

法律效果主要指案件判决对当事人权益的影响,而社会效果则指案件判决对整个社会的影响。

本文将从这两个方面展开论述,分析案件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之间的关系,以及如何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二、案件的法律效果1. 当事人权益的保护案件的法律效果首先体现在对当事人权益的保护。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过对案件的审理,依法作出判决,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例如,在民事案件中,法院判决保护当事人的财产权益、人身权益等;在刑事案件中,法院判决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惩罚犯罪行为。

2. 维护社会秩序案件的法律效果还体现在维护社会秩序。

通过案件的审理和判决,法院可以纠正违法行为,使社会秩序得以维护。

例如,在刑事案件审理中,法院对犯罪分子进行惩罚,防止其继续危害社会;在民事案件中,法院通过调解或判决,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维护社会和谐。

3. 法律适用的统一案件的法律效果还表现在法律适用的统一。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必须依据法律规定,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

这不仅有利于当事人权益的保护,也有利于维护法律权威。

三、案件的社会效果1. 社会公平正义的维护案件的社会效果主要体现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通过案件的审理和判决,可以彰显法律的公正性,使人民群众感受到法律的权威。

这有助于树立社会公平正义的理念,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

2. 社会道德风尚的引导案件的社会效果还表现在引导社会道德风尚。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过对案件的审理和判决,可以倡导诚实守信、尊重他人等良好道德风尚。

这有助于提高全社会的道德水平,促进社会文明进步。

3. 社会稳定和谐案件的社会效果还体现在维护社会稳定和谐。

通过案件的审理和判决,可以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冲突。

这有助于构建和谐社会,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四、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1. 强化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意识要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首先要强化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意识。

浅析司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浅析司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浅析司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摘要]司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问题越来越受到重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内涵是什么,两者相统一提出的背景是什么,两者是否能够做到完全统一,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有哪些。

文章针对这些问题展开详细的阐释。

[关键词]社会效果;法律效果;评价标准;统一的维度在司法理论界,越来越多的专家学者关注司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这一问题,尤其是在司法实践过程中,追求两种效果的统一已成为一项基本的理念,为司法实务界的法官指明了一条办案的思路。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一系列政策的出台,开启了研究两种效果相统一的热潮,各司法机关都以实现两种效果的统一作为其司法工作的目标,做到公正合理。

什么是司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呢?本文认为司法的法律效果就是立法所期待法律应有的功能与作用;而司法的社会效果,即是在运用司法的程序审理案件后,所起到的社会评价,社会舆论的反映是否良好的效果。

一个国家法律的制定是体现这一时期政治、经济、公民教育情况的,法律具有封闭性,不可能预测到未来社会的发展,故立法便会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法律的封闭性与社会的不断的发展之间便会出现矛盾,彼一时的法律不能体现此一时期的社会实际情况,因此常会出现司法的两种效果不能统一,而出现这种不统一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具体分析。

一、司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不统一的原因导致司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不统一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可以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进程、立法技术与司法技术的完善程度,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方面分析。

我国处在社会转型期,社会纠纷多样化,法律的稳定性与社会迅速变动之间便会出现矛盾,传统的司法理念与当今提倡能动司法之间出现矛盾,法院审判不公开与公众对司法的知情权之间出现矛盾等等,具体如下:(一)法制观念落后法制观念是法律意识的组成部分,法律意识是公民理解、尊重、执行和维护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的重要保证,是公民遵纪守法行为产生的依据,树立法制观念与我国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社会的要求相吻合。

论司法公正对和谐社会的促进作用

论司法公正对和谐社会的促进作用

论司法公正对和谐社会的促进作用内容提要:随着改革开放的日益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经济成分、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等日益多样化,各种利益冲突和摩擦不断出现,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任务愈加繁重。

因此,各级法院特别是基层人民法院必须立足审判工作,全力以赴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正确行使好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审判权,无疑在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依法治国、促进社会和谐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有鉴于此,目前,茶陵县法院正全面加强和谐司法能力建设,努力提高司法水平,维护司法公正,有效发挥人民法院惩治犯罪,化解矛盾和促进社会发展的职能作为,努力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

关键词: 司法和谐社会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一、公正司法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司法公正与效率呼唤现代司法制度,司法中立是实现“有效率的司法公正”这一司法权运行的总目标所必不可少的理念与制度保障。

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司法中立的重要性越来越引人注目。

和谐社会并不是没有任何矛盾的社会,而是要有了矛盾也能通过正常的渠道解决。

实践证明,法制是化解矛盾的有效方式,司法裁判是解决问题、避免冲突的最终途径。

为更好地发挥司法机关在建设和谐社会中的作用,应该加强对司法机关的领导,号召各级党委和人大把维护司法机关的中立地位当作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工作之一来抓,排除各种干扰,维护审判机关的中立地位,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司法环境。

同时加强民间和解、调解和仲裁工作,使民间矛盾尽量通过民间方式解决,节省诉讼资源,减少当事人诉累,创造和谐环境。

法院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堡垒”。

一旦这道堡垒坍塌,人们无法获得起码的关怀、尊重,无法实现起码的公平、公正,就会对整个社会,整个国家机器产生怀疑,从而丧失信心,以至于绝望。

而这种信任危机于个人、国家、社会都是极具危险的。

那么怎样才能使这“堡垒”真正起到化解矛盾,解决争端,维护社会稳定和秩序的作用呢?法院只有也必须在发生争端的双方之间严守中立,才能不仅在实质上而且在外观上具有公正的形象,赢得当事人的信任,从而真正起到实现正义的堡垒作用。

案件社会效果_法律效果(3篇)

案件社会效果_法律效果(3篇)

第1篇一、引言案件处理是司法工作的核心内容,它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社会的公平正义。

案件处理的效果可以分为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两个方面。

社会效果是指案件处理对社会的整体影响,包括对公众观念、社会秩序、道德风尚等方面的作用;法律效果则是指案件处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能够体现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本文将从这两个方面对案件处理的效果进行分析。

二、案件的社会效果1. 公众观念的影响案件处理的社会效果首先体现在对公众观念的影响。

一个公正、公平的案件处理,能够增强公众对法律的信任,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

例如,在“杭州保姆纵火案”中,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死刑,这一判决得到了公众的广泛认同,有利于弘扬正义,树立正确的价值观。

2. 社会秩序的维护案件处理的社会效果还体现在对社会秩序的维护。

通过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能够震慑犯罪分子,维护社会稳定。

以“厦门公交车纵火案”为例,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死刑,这一判决有力地震慑了犯罪行为,维护了社会秩序。

3. 道德风尚的弘扬案件处理的社会效果还表现在对道德风尚的弘扬。

通过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处,能够教育公众遵守法律法规,树立良好的道德风尚。

例如,在“杭州杀害孕妇案”中,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死刑,这一判决弘扬了社会正义,警示人们要尊重生命,遵守道德。

4. 民众情绪的稳定案件处理的社会效果还体现在对民众情绪的稳定。

一个公正、公平的案件处理,能够缓解民众的不满情绪,增强民众对政府的信任。

例如,在“重庆万州公交车坠江案”中,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死刑,这一判决得到了民众的广泛支持,有助于稳定民众情绪。

三、案件的法律效果1. 法律的适用案件处理的法律效果首先体现在法律的适用。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确保案件处理符合法律精神。

例如,在“南京律师刘艳丽故意杀人案”中,法院依法审理,最终判处被告人死刑,这一判决体现了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2. 法律的执行案件处理的法律效果还体现在法律的执行。

三个效果有机统一 目标

三个效果有机统一 目标

三个效果有机统一目标
“三个效果有机统一”是指在司法办案中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以下是关于实现“三个效果有机统一”目标的一些详细说明:
1. 政治效果:政治效果强调司法办案要与国家的政治大局相一致,服务于国家的中心工作和发展战略。

这意味着在处理案件时要考虑到国家的政治稳定、社会和谐以及国家利益等因素,确保司法活动与国家的整体利益相协调。

2. 社会效果:社会效果关注司法办案对社会秩序、公平正义和人民群众利益的影响。

通过公正、公平的司法裁判,可以维护社会秩序,增强人民群众对法治的信心,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同时,社会效果还包括对社会风气的引导和塑造,推动社会的文明进步。

3. 法律效果:法律效果是指司法办案要严格依法进行,确保案件的处理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原则。

法律效果要求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遵循法定程序,正确适用法律,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为了实现“三个效果有机统一”的目标,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需要综合考虑政治、社会和法律因素,做到以下几点:
1. 坚持法治原则:司法机关要严格依法办案,确保案件处理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2. 注重社会影响:在办案中要考虑案件的社会影响,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

3. 强化政治意识:司法人员要具备政治意识,自觉服务于国家的政治大局。

4. 加强沟通协调:司法机关要与其他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动“三个效果有机统一”的实现。

通过实现“三个效果有机统一”的目标,可以使司法办案更好地服务于国家和社会的发展,促进法治建设和社会进步。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你可以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

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的法理学

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的法理学

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的法理学分析文/齐崇文自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在审理新类型民事案件时要讲求社会效果后,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的司法政策逐渐完善。

10年间,这一司法政策经历了一个从提出到内容不断扩充、适用范围不断扩大的过程。

起初,仅要求在审理新类型的民事案件时讲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随后,开始将其作为民商事审判的基本原则;接着,在审判等各项工作中,人民法院都要力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最后,强调法律效果与政治、经济、文化、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能动司法改变了传统的被动司法观念,成为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新的指导方针。

能动司法坚持法律适用的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结合,其所追求的司法效果是一种综合效果,它强调法律效果与政治、经济、文化、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强调个案公正与普遍公正的有机统一,强调依法裁判与案结事了的有机统一。

这样的政策变迁并不是偶然的,它反映了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法律职业化与大众化之间的冲突与趋同,也揭示了中国的社会现实对司法的真实需求以及司法发展的一般规律。

本文仅从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的司法政策出发,在法律适用领域内分析论证实践中两种效果不统一的原因以及可能的统一路径。

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概念辨析法律效果。

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司法政策中的法律效果,意为司法机关通过严格适用法律来发挥依法审判的作用和效果。

由于法律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大致可以分为4个阶段:(1)法律规范开始生效阶段。

经过法的创制,法律规范被通过并付诸实施,进入对一定社会关系的法律调整过程。

(2)产生法律关系阶段。

当出现一定法律事实,根据法律的规定,使一定主体之间产生、变更或消失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使法律规范转化为现实关系。

(3)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获得实现,转化为主体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行为的阶段。

(4)法的适用阶段。

该阶段是一个机动性的阶段,表现为法律自发运行出现障碍,需要国家权力介入。

因此,就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这一司法政策而言,法律效果应指法律在第4阶段也就是在法的适用阶段所产生的结果。

司法裁判应坚持法律效果还是社会效果

司法裁判应坚持法律效果还是社会效果

谢谢主席,各位老师、同学大家晚上好,我方的观点是司法裁判应追求社会效果。

首先,明确几个概念,第一,司法裁判是指以当事人起诉为前提,审判人员以现有的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作出裁判的司法活动。

第二,追求,此处明显为动词,即为了实现最终的目的而作出的活动。

第三,法律效果是指通过法律的实施,使法律得到严格的执行。

第四,社会效果是指通过法律的实施,使得法的本质得意体现,实现法的秩序、公平、正义等法的价值。

我方坚持认为司法裁判应追求社会效果,因为法律效果是手段,社会效果是结果。

德国法学家椰林认为,法律是有其目的性的。

他将法律的目的,比喻为在茫茫大海上,指引航船方向的“导引之星”。

我们适用法律的过程中。

犹如在茫茫大海上驾驶船舶,只有了解了法律的目的,才不致迷失方向。

而椰林把这一目的归于社会。

我们建立的任何一种制度终极意义上都是为了调整我们的关系,以期实现我们社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

社会效果犹如导引之星,指引着司法裁判,在法律效果的实现基础上实现人们追求的公平正义。

法律效果注重的是形式逻辑,社会效果注重的是辩证逻辑;法律效果追注重严格的执行法条,社会效果注重民众的评价;法律效果追求的是“案结”,社会效果追求的是“事了”;法律效果注重的是法律的运用证明,社会效果注重的是实现法律的价值。

因此司法裁判应当追求社会效果,即实现法的价值,达到公平、正义、秩序。

司法裁判得到公平的法律效果时,具有优势,如确保法律的稳定性、严肃性、效率性、权威性,而这些优势效果正是追求公平、正义、秩序的手段,即更好更快的达到社会效果的手段。

但是由于法律具有滞后性、不完整性,以及审判人员自身的局限,使得司法裁判的出现不公平的法律效果,而这时则需要通过民众的上访、再审等监督法律的方法平衡,最终达到公平、正义的结果。

如“许霆”案,由一审的无期徒刑经上诉后改判为有期徒刑五年。

又如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德咏强调的“司法大众化”、“法律审理案件应当深入群众进行调查研究”、“应以民众的意见作为评判司法工作成败与否的最终标准”。

司法裁判应当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司法裁判应当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司法裁判应当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司法裁判, 就是指人民法院对社会主体诉至法院的纠纷所作的裁决。

司法裁判应当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一、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基本内涵“法律效果”实际上被用于指称由法律专业人士依据自己的专业知识所做的关于司法行为是否符合以及在多大程度上符合法律的预设要求、是否达到以及在多大程度上达到法律适用的应然效果的判断结果, 而“社会效果”则通常是指社会公众关于司法行为是否公正、合理、妥当的判断结果,后者的判断依据、评价标准具有实际上的多元性、不统一性, 总体上看是以非法律专业人士的普遍正义感与一般社会生活经验为基本支撑的。

可以说, “法律效果”应当都是理性思维的结果, 而“社会效果”通常会有比较浓的直觉色彩、感性意味。

举个简单的例子,一个男的奸杀了一个女的。

法院判处他死刑或无期徒刑,这是法律效果。

而这个犯罪事实对社会上产生的影响与民众间的反映, 无疑是认为这件事违反了公序良俗。

这个效果就是社会效果。

二、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区别与联系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区别与联系表现在:法律效果是通过严格适用法律来发挥司法裁判的作用和效果。

社会效果则是通过审判活动来实现法律的秩序、公正、效益等基本价值的效果。

法律效果倾向于法律的证明, 侧重于法律条文的准确适用; 社会效果倾向于法律价值的实现, 侧重于司法目的的实现。

因此社会效果是法律效果的一部分。

在法律适用时进行社会需求、社会价值, 或社会变化的衡量, 将这些社会因素纳入考虑范围, 成为法律适用的组成部分。

而一旦纳入考量, 法律适用的社会效果也就与法律效果融为一体了。

之所以会将社会效果单独的提出来, 不是因为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截然不同, 而是因为有时存在不将社会价值考量纳入法律适用的考虑范围,而将法律适用简单的概念化逻辑化的现象, 致使最终不能实现良好的或者最佳的社会效果。

三、在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前提下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法治理念是人们对法律的功能、作用和法律的实施所持有的内心信念和观念,是指导一国法律制度设计和立法、司法、执法、守法实践的思想基础和主导价值追求。

社会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

社会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

社会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一、社会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定义及重要性司法公正是指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以公平、公正的方式对待案件当事人,确保法律的平等、客观、公正的实施。

而社会舆论是指社会上对某一问题或事件的广泛言论和看法。

社会舆论对司法公正具有重要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社会舆论是社会公众的主观评价和看法,能够及时反映公众的认知和期待。

司法公正的实现离不开社会公众的监督和支持,社会舆论可以帮助法院及时了解公众对司法系统的不满和期待,及时纠偏并对问题进行合理的调整和改进。

第二,社会舆论是舆论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通过舆论的引导来净化司法环境,加强司法公正的宣传和教育工作。

舆论引导可以帮助公众正确而客观地认识司法制度和司法机构,增强对司法公正的信心和支持。

社会舆论是推动司法改革和完善司法制度的重要力量。

社会舆论的关注和监督能够推动相关部门和机构加强司法改革的力度,提高司法公正的水平。

社会舆论还可以促进司法制度的完善,通过对案件的评判和争议的处理,发现制度的漏洞和不足,为司法改革提供参考和依据。

第一,社会舆论可以推动司法机关更加公开透明,加强对案件的公开审理和信息披露。

社会舆论的持续关注和监督可以迫使司法机关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公正、公平地对待当事人,对关注度高的案件可进行公开审理,向公众通报案件的进展和结果,避免黑箱操作、封闭性审判带来的不公。

第二,社会舆论有助于推动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公正的审判权。

社会舆论的监督和压力可以迫使司法机关在案件审理中坚守法律原则,不受外部干扰和压力,从而有效避免主观偏见、私人关系干扰对判决结果的影响。

第四,社会舆论可以帮助揭露司法腐败和不公正现象。

社会舆论对于揭露和批评司法机关的违法、滥权和冤错案件具有重要作用。

舆论引导和监督可以通过媒体等途径向公众公开相关信息,推动司法机关对问题进行调查和纠正,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

第一,社会舆论可能导致法院“审扬”和“审低”,即对舆论高度关注的案件过分重视,而对其他案件忽视或轻视,从而影响审判的公正性和平衡性。

社会学角度下的司法公正问题

社会学角度下的司法公正问题

社会学角度下的司法公正问题司法公正一直是社会中的热点话题,它承载了法治社会的基石,是司法制度运行的核心要素,也是社会公正与人民满意的重要保障。

然而,我们也不可否认,在某些情况下司法公正也会受到影响,进而引发社会的质疑和不安。

本文将从社会学的角度探讨司法公正的问题。

一、什么是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指在司法过程中,法官坚守公正、公平和公正的原则,依法处置案件,尊重事实,保障当事人的权利。

这一概念是建立在法治社会和平等的基础上的,旨在确保司法系统与判决都是客观和中立的。

二、司法公正方法论根据社会学的理论和方法来看,司法公正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保障。

1. 人性化司法工作是与人打交道的过程,在司法工作中应注重人性化的关怀,让当事人获得更多的人性关怀和尊重,给人以信任感和安全感。

在司法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心理和诉求,理解他们的真实需求。

2. 法治化法治化是保证司法工作公正的首要前提。

法律法规应该作为司法工作的指导方针和基础,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行事,尽量减少人为干扰,有效避免因自身偏见和人为因素导致的判断扭曲。

3. 透明化透明化是司法公正的必要条件。

事实和证据应该清晰、透明地呈现,当事人有知情权。

司法信息应该公开,让更多的人了解判决结果和司法细节,以促进司法工作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4. 效率化司法效率越高,公正性越高。

司法应该在合理的时间内完成,以避免司法和判断的延误。

会议和判决应当如期进行,有效控制应诉期限,以便达到合理快捷、公正的判决。

同时,应该尽量避免因工作量增加和效率与质量之间的平衡问题而影响司法的公正。

三、司法公正的挑战在现实生活中,司法公正的实现还存在某些困难和问题,这也是我们应该关注的问题之一。

1. 司法利益司法公正长期以来一直受到司法制度的影响。

一些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会考虑自身的利益,例如利益和权力的扩大等,导致一些不公正的判决、裁定结果。

2. 工作压力司法人员所承担的工作压力非常大,这种压力不仅来自工作量的增加,还来自公众的看众。

试论司法判决的社会导向功能

试论司法判决的社会导向功能

试论司法判决的社会导向功能作者:段晓黎来源:《现代企业文化·理论版》2018年第05期摘要司法判决是审判机关代表国家按照法定程序对是非善恶的最终评判,这种判断所依赖的价值基础应当与社会公众的主流价值相统一。

司法判决的社会导向功能最主要体现在多大程度上获得社会公众认同,取决于司法判决自身的技术性和伦理性。

要从技术性和伦理性两个方面着手提高司法判决的质量,进而充分发挥司法判决的社会导向功能的积极作用。

关键词司法判决公平责任原则功能司法审判,作为当今社会活动的重要内容,是社会中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同时,司法判决对社会有重要的导向功能,有时甚至指导着公众是否作出某种行为。

近期,一件看似普通的民事诉讼判决,却又使公众陷入了迷茫。

2017年5月2日上午,河南郑州医生杨某在电梯内劝阻一位老人吸烟,引发了争执。

老人情绪激动,争执中老人突发心脏病去世。

老人家属将杨某告上法庭,要求40余万元赔偿。

一审法院判决杨某向老人家属补偿1.5万元。

老人的家属不服上诉。

2017年11月1日,本案二审开庭,并未当庭宣判。

该案件被曝光到网上后,在社会上引起热议。

引发社会中人们继不敢扶老人之后,又不敢劝阻老人吸烟。

一、司法判决的社会导向功能概述法律不是孤立的,它是一种社会现象。

而作为法律表现形式的司法活动对社会的影响是巨大的。

司法在现代国家治理中具有维护国家治理秩序、推进国家治理法治化、国家治理中保障人权、培植公民的法治理念的使命。

而司法判决最直接、最重要的功能就是解决社会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这是因为“司法在政治及社会体系中处于‘平衡器’的特殊位置。

”司法判决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按照法定程序对是非善恶的最终评判,这种判断所依赖的价值基础应当与社会公众的主流价值相统一。

司法判决应该为公众意识创造一种归属感,通过其法律价值的体现来同化法律受众,从而为自身提供存在的依据。

司法社会导向功能的积极作用即通过司法判决对社会整体价值进行选择,引导社会公众合理行为,实现社会的有效控制。

司法裁判中的三种思维模式

司法裁判中的三种思维模式

司法裁判中的三种思维模式一是效果思维。

法官裁判案件不是搞艺术创作,不能仅满足于自我欣赏,而是要接受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评判。

法官的裁判理念、思路和对法律的适用会对社会公众的法律认识、价值观念、行为选择造成一定影响,因此,法官审理和裁判案件必须要秉持效果思维。

所谓效果指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政治效果是前提和根本。

法律效果主要指个案审判是否做到了准确适用法律、是否进行了详尽的裁判说理等。

社会效果不局限于个案处理效果,还包括比如裁判结果是否实现法律适用上的统一、是否存在机械司法造成的合法不合理问题等。

法官裁判案件应当做到内外兼修,努力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法官要注重社会效果,因为社会效果与司法权威和公信力密切相关,关乎公众对法治的尊崇和信仰。

因此,法官要学会跳出案件之外,以第三者的外在独立视角来审视判决结果的妥当性,最大限度地实现天理、国法、人情的有机统一。

二是程序思维。

程序思维的核心和目的是要实现程序正义。

程序正义是现代司法理念的基本要求,是司法正义的应有之义,具有内在独立的价值。

首先,要确保程序正当合法。

程序具有不可逆性,要摒弃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理念,将程序和实体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

要严格遵守诉讼法、证据规定等相关程序性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要求,克服案件在程序安排及处理上的随意性。

其次,要确保程序公开透明。

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要切实贯彻司法公开的各项要求,要敢于、善于利用各类平台广泛接受外界监督,确保司法在阳光下运行。

第三,要提高审判效率。

迟到的正义非正义。

提高审判效率也是对法官办案能力、责任意识的检验和要求,要极力防止程序拖沓冗长的现象出现,严格法定审限内结案,对于不能调解的案件,要做到及时开庭、及时判决,同时也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适当提高当庭裁判率。

三是执行思维。

法官还应当具备执行思维,为通往公平正义的“最后一公里”之路扫清障碍。

法官要最大程度确保裁判文书的判项用词精准、指向明确、要素完备,同时,还要确保判项内容具有现实可执行性。

论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论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论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 一”
目录
01 “有机统一”的概念
03 写作心得体会
02
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的有机统一
04 参考内容
法律作为社会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在实施过程中必然会产生一定的法律 效果和社会效果。法律效果主要指法律在实现其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等 目标方面所达到的实际效果;而社会效果则是指法律在实施过程中对于社会价值 观念、道德水平、社会公正等方面所产生的影响。在本次演示中,我们将探讨法 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并从多个角度分析这种统一的重要性和实现 方式。
写作心得体会
在撰写本次演示的过程中,我深刻体会到思考与写作的重要性。首先,在确 定文章主题后,需要对相关领域的文献进行广泛的搜集和阅读,以便全面了解该 领域的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其次,理清思路是写作过程中至关重要的一步。在 整理和归纳文献资料的基础上,需要明确文章的结构和论述逻辑,从而使文章更 具说服力。
总之,撰写本次演示的过程是一次宝贵的学术经历。通过深入思考和严谨的 写作,我深刻认识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对于一个良好的法律制度的 重要性。也提高了自己在学术研究方面的素养和能力。在此过程中,我得到了许 多学者的启发和帮助,对此表示衷心的感谢。
参考内容
在法治社会中,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问题具有重要地位。法律效果是 指法律制度及其执行能够达到的预期效果,是立法和执法的直接目的。社会效果 则是指法律在社会实践中的具体影响,是法律制度的实际效果。实现法律效果与 社会效果的统一,是现代法治社会追求的目标。
在撰写提纲时,需要注重各个部分之间的衔接和呼应。例如,在讨论法律效 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时,可以从多个角度展开论述,如保障社会公平正义、 保护弱势群体权益、树立国家形象等方面,从而使文章形成一个完整、严谨的体 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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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裁判的社会效果谢英华2005-12-27 00:00:00 东方网司法裁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是我们进行司法改革、增强司法能力所追求的目标之一,围绕着这个目标我们进行了多年的研究和探索,取得了一些共识。

特别是对裁判的法律效果的理解基本上趋于一致,本文在这里不作探讨。

但对于司法裁判的社会效果的内涵却仍然存在着争论,如有人认为,法律效果就是社会效果,只要对个案严格依法处理,社会效果就会自然显现;有人认为,法律效果是法官追求的目标,社会效果是领导追求的目标,与法官无关;还有人认为,追求法律的社会效果是国家法制不健全的表现,是法律对社会现实的妥协,等等。

这些对裁判的社会效果的认识是不正确的,是不符合司法的本质和价值的。

它对司法改革会起到阻滞和使其偏离初衷的作用。

司法改革的工作我们搞了十几年,采取了很多措施,但结果仍然不理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与司法功能相对滞后的矛盾并未得到有效缓解,社会对司法裁判的认可度远没有达到我们预期的目标。

我们应当进行必要的反思。

本文作者试图从一个普通法官的视角探讨并阐述司法裁判的社会效果的内涵及意义、“两个效果”之间相互背离的成因、实现社会效果的条件、途径及方法,为增强司法能力贡献一分力量。

一、社会效果的内涵法律是一门行为科学。

在诉讼程序中,它通过法官对具体案件适用法律、制作裁判文书来规范当事人的行为,同时也通过裁判案件向社会昭示法律的权威和对社会行为的导引。

美国的一位著名法官本杰明·卡多佐说过,今天的判决将决定明天的对错。

所以一个裁判的社会效果是不言而喻的。

对于社会效果的内涵,虽有多种版本的表述,但内容却大同小异。

一般表述为:“社会效果是指人民法院通过裁判具体案件,使法的本质特征得以体现,使法律、法规规范社会行为的功能和法的秩序、自由、正义、效益等法的基本价值得以实现的过程。

审判的社会效果强调的是法律对社会的一种规范作用,审判结果能否得到社会的公认”。

或者表述为,“社会效果是通过法律适用或审判活动,使法的本质特征得以体现,实现法的秩序、自由、正义、效益等法的基本价值的效果,从而使审判的结果得到社会的公认”,等等。

从上述表述中我们可以看出,他们所界定的裁判的社会效果的内涵基本上属于法的社会功能和本质特征,我们从法理学教材或者相关资料中不难找到。

笔者认为,他们的表述并没有充分具体地揭示裁判的社会效果的基本内涵,无法指导法官在处理具体案件中准确地选择适用的法律,作出正确的裁判,以实现裁判的社会效果。

近几年来,裁判的不确定性使法官办案常常会有一种如临深渊、如履薄冰的压抑感,个中甘苦不是局外人能够体会得到的。

这其中的原因虽然是复杂的,但人们对裁判的社会效果的内涵不清、司法理念不明晰应该是一个重要原因。

笔者认为,裁判的社会效果似应这样表述:法官处理案件时,根据相关司法规则选择适用法律,对当事人的利益进行衡平,化解矛盾和冲突,实现社会的和谐、公正和效益,并以此规范人们的行为,使社会大多数人对法院的裁判作出肯定性评价并建立对法官人格的信赖。

对于裁判的社会效果的定义,笔者尝试从这样几个方面来理解和诠释,便于对它的掌握。

(一)衡平的理念是社会效果的核心。

在这里笔者引入了一个普通法的概念,即衡平的概念。

这个概念的内涵是什么呢?沈宗灵教授在他的《比较法总论》中这样写道:在西方法中,衡平一词也是一个多意词。

主要有以下三种相互联系的意义:第一,他的基本含义是公正、公平、公道、正义;第二,指严格遵守法律的一种例外,即在特定情况下,要求机械地遵守某一法律规定反而导致不合理、不公正的结果,因而必须使用另一种合理的、公正的标准。

……来消除个别法律规定和衡平之间的矛盾。

……第三,指英国自中世纪中开始兴起的与普通法或普通法院并列的衡平法或衡平法院。

笔者觉得,沈宗灵教授对衡平概念的阐述,对我们探讨裁判的社会效果是很有益处的。

特别是前两个含义,尤为重要。

这一概念虽然是英国普通法明确提出的,但“在我国传统的人治社会中衡平司法一直是维持社会稳定、和谐的有效润滑剂,对于中国传统社会基本法律秩序的建构与维护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中心、法学博士顾元先生在他的近作《中国传统衡平司法与英国衡平法之比较》一文中,对普通法中的衡平理念与中国传统的衡平司法做了深入的比较后指出:中国古代的衡平司法与英国通过司法判例而形成的衡平法相比较,具有形式意义的诸多类似之处,如都表现为一种因解决法律与现实相脱节的矛盾而发展出来的救济途径;都是与司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相联系的灵活裁判;都是以“衡平”为最基本的价值目标,虽然最终的归宿大相径庭。

另一方面,传统中衡平司法与审判却又是在与英国衡平法在不同方向上设想和构筑秩序,并将其发展到极为成熟和高度精致程度上的产物,是另一种同样具有自身内在价值的人类文明的体现。

接着他又说,中国是一个具有自身独立个性和独特价值的存在,而不是西方话语的对应物或西方发展史上的中间阶段。

笔者认为,顾元先生的分析和结论是很客观和充满理性的,对于我国衡平司法的历史意义和对现实社会的影响,我们应该有足够的认识,对我们中华法系中的有关衡平的思想更应充分地加以继承,将这带有深厚法律文化积淀的理念作为追求裁判的社会效果的核心来对待。

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在建工程抵押合同纠纷、承包人与开发商的工程款纠纷及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作出的相关解释,就是以衡平的司法理念为出发点的。

我们都知道,司法的过程就是重新分配当事人利益的过程,我们在对案件的裁判中,就应该秉持一个使当事人利益得以衡平的理念,如何使裁判的结果达到或接近公正、公平、公道、正义等社会道德的评价标准,关键是靠法官对当事人利益的平衡,把握“什么时候一种利益已超过了另一种利益”,而不是机械地遵从某个法律条文。

否则,尽管已经严格地适用了法律,但裁判结果仍然可能被认为不公平。

这时,法官就要考虑依据法律的基本规则使裁判结果达到社会大多数人认可的状态。

这就是衡平理念的寓意。

过去,我们缺乏衡平理念的培育和衡平法律制度或原则的确立,忽视衡平理念和衡平原则的适用,导致裁判的社会效果的预期大打折扣,法院的改革似乎与社会的主流要求不能很好地契合。

(二)化解矛盾是社会效果的目的。

法律诉讼虽然是以社会秩序的修复以及受损害方得到赔偿或补偿为直接目的,但它对矛盾的化解功能应当更重要。

我们不能只注重对个案受害方当事人利益的保护,而忽视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

不可以在化解一个矛盾的过程中又催生着一个新的矛盾,或者把本来属于当事人之间的矛盾转化为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矛盾,这样一来,不仅旧的矛盾没有得到彻底解决反而使我们自己陷入了矛盾的链条之中,进退维谷。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的转型期,各种复杂的社会矛盾交织在一起,看似孤立的矛盾,实际上却是社会各种利益尖锐对立的缩影。

所以,处理每一个案件,法官必须要考虑到社会转型期矛盾的普遍性和尖锐性。

一个合格的法官应当头脑清醒,洞察形势,对自己裁判的案件具有把握和掌控的能力,要超然物外,不使自己陷于重重矛盾的包围之中。

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或者使矛盾趋缓,是司法裁判社会效果的内容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应是基于这种考虑亦或是对多年司法改革得失进行总结的结果。

(三)确立选择适用法律的价值标准,是实现社会效果的途径。

既然裁判的社会效果是以衡平为核心、以化解矛盾为目的,那么,以此为中心,确立一种选择可适用的法律和裁判方式的价值标准,就是社会效果的应有之意了。

我们应当承认,不同的法官对相同案件的裁判结果并不是完全一致的,换句话说,不是每个案件都有唯一正确的裁判。

在司法过程中,不同法官审理相同案件,可能得出几个不同的裁判结果。

有学者将这种现象称为司法裁判的不确定性,“任何时期、任何国家的法律制度,都存在着某种程度的不确定性,法律的适用,绝不像拿着电影票到电影院找座位那样简单,一般而言,对案件的判决并不存在什么‘标准答案’”。

但是,大家公认的一个基本事实是,法制和司法裁判的社会效果要求法律的统一实施,并且能够为广大人民群众所认可。

我们从研究法官裁判的思维方式中发现,法官裁判案件,对于适用法律的选择是有自己的价值标准的,按照此价值标准选择适用的法律,裁判的结果可能是原告胜诉,反之,按照彼价值标准选择适用的法律,裁判的结果可能是被告胜诉,可见,不同的价值标准决定着当事人利益的得失,亦影响着社会效果的预期,而裁判的社会效果是我们必须追求的目标,法律的统一实施也是一个法制国家的必然要求。

为了能够达到我们预期的社会效果,确立一套选择适用法律的价值标准,就是势在必行的了。

要使法官的价值取向接近统一并趋向社会的主流判断,就必须将适用法律的价值标准外化为法律规则或者法律原则,才能使法官在司法过程中一体遵循,达到裁判的预期社会效果。

而这些来源于内心价值取向的法律规则或者法律原则,是以衡平理念和化解矛盾为标准确立的,只有这样才能够体现司法裁判的本质要求,产生预期的社会效果。

(四)以人民群众的认可为社会效果的最高目标。

司法裁判的社会效果的最高目标是广大人民群众的认可和服从,这不仅因为我们是共产党执政的国家——应该把人民的意愿和利益放在高于一切的位置,更是应法律的本质要求和司法功能的终极目标的需要。

法律本身要求全社会的共同遵守,司法的作用就是引导和规范全社会的行为,法律和司法活动本身既要反映民意,又需要人民的认可和服从,特别是在民主政治或者政治民主的社会更应该如此。

司法过程注重民意并不是我们所特有,在西方一些民主法治程度相对较高的国家,法官的司法过程更注重民意的反响。

美国明尼苏达州初审法院的首席法官凯文·伯克曾经获得该州的“最佳法官奖”,他在我国国家法官学院举办的“法院业绩标准与评估比较研究”国际研讨会上演讲说,“虽然我们有很多不同,但我们有共同的目标,就是为公众服务,……只要你还想继续当法官,就要达到对公正的承诺,作正确的事情,对公众负责”。

“我希望法院的雇员告诉周围的人,包括向他们打听案件的邻居们:虽然有人被判刑,但伯克法官是个好人,他关心法院、关心雇员,关心到法院去的人”。

美国有的州法院的法官不实行终身制,而是每6年选举一次。

对此,伯克法官认为实行法官选举制度就是为了让法官对人们负责,而不是对少数富人负责。

他的对公众负责,可以认为就是争取多数人的认可,试想,如果人民不认可,人民在选举法官时还会投你的票吗?可见,人民对司法的认可确实应当是我们追求的最高目标。

以上四点是笔者对裁判的社会效果的较为详细的表述,目的在于厘清一些人对司法裁判社会效果的误解和偏见,力图准确把握社会效果的内涵。

二、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背离及成因法官在司法裁判的过程中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准确认定事实,并按照社会效果的内涵去把握裁判结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是应该统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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