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当前国税稽查工作存在的难点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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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当前国税稽查工作存在的难点及对策
〔摘要〕国税稽查是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重要步骤和环节,是国税机关代表国家依法对纳税人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的一种形式。我国的国税稽查工作开展时间不长,还存在着许多亟待解决的难点和问题。
〔关键词〕国税稽查难点及对策
国税稽查是国税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是打击偷骗税行为,维护公平、公正的税收环境,保证国家税收收入的重要手段。“以申报纳税和优质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严格管理,重点稽查”的改革思路,为税收征管体制改革指明了方向,同时也对国税稽查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随着改革的深入,国税稽查所面临的工作环境日趋复杂,自身存在一些难点和问题也不断显现出来。
一、对国税稽查职能的认识还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有的国税机关存在着“收入型稽查”的思想误区,把稽查作为配合征管部门完成税收收入任务的工具,下达税收任务指标,并作为目标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导致稽查部门追求检查数量和查补收入,稽查质量下降,稽查局甚至变成了“收入局”。在现实工作中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注重查补收入,忽视司法处理。虽然国家税务总局早在2000年就提出了税务稽查由收入型向打击型转变的要求,这
一口号落实到基层税务机关后改变为收入型向质量型转变。众所周知,税务稽查工作质量的好差很大程度上是由税务稽查所反映的查补收入的数字来体现的。一般说来,没有人会对一份没有任何查补数字的税务处理决定书感觉其具有很高的质量,相反,许多人会对一份记载较多税务违法问题因而具有较大查补数字的税务处理决定书产生一种较高稽查质量的感觉。看来要想真正在指导思想上将税务稽查工作由收入型向打击型转变,还必须有一个时间的过程。由于我们偏爱税务稽查工作的查补收入,因而对纳税人由于偷税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追究的较少。据有关资料显示,新税制实施以来,除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被追究刑事责任以外,采取其他手法偷税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确较少,有的地方几乎没有。当然司法机关也有一定的因素。
(二)注重纳税大户,忽视缴税小户。由于税务稽查工作始终围绕着收入任务而展开,税务稽查人员的工作着力点始终盯住一些纳税大户不放,而对一些缴税较少的纳税人则有所放松。原因是纳税大户销售收入多,外购货物多,发生的经济业务面广量大。尽管财务核算规范,但一旦出现问题,查补的数额也大,即“水面大、鱼也一定长的大”。相反对一些缴税较少的纳税人,因为小则销售收入少、外购货物少,经济业务的总量也就一定小。即使出现问题查补的数额也不大,认为如果经常光顾这些“小户头”大有“吃力不赚钱”的味道。
稽查职能的这种定位偏差与错位,影响了稽查职能的充分发挥,忽视了国税稽查对偷逃税行为的威慑力,既不适应税收征管工作的改革的要求,也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精神内涵相违背,不能使国税机关通过稽查职能来体现税收的公平与正义。
二、稽查内部各环节的工作质量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一)选案方面
选案是稽查工作的首要环节,案源选择的科学、真实与否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稽查成效的显现。当前的选案机制,存在以下问题:1、制定稽查计划的随意性较大。选案人员一般制定的稽查计划往往全凭印象或单凭税负率去决定稽查对象,并没有一个科学分析的筛选过程,计算机选案效能远未体现。2、举报不实的现象较为严重。纳税人举报是税务机关稽查案源的一个重要来源,举报人由于举报动机不同,出现了有些是出于打击报复的目的而举报,举报案件时事实不清,有些是同行竞争而举报,举报内容粗放,从而增加了稽查工作的难度。3、重复选案、重复检查的现象较为严重。由于专项检查、专案检查频繁,不少企业一年要接受税务稽查多次,而疲于应付,怨声载道。4、税务稽查偏重税源大户。由于受稽查任务的困扰,无论是选案人员还是稽查人员,眼睛都盯住税源大户上,而对有些停产、半停产企业、小规模纳税人、个体户,特别是注销户则很少过问,造成税收稽查的漏洞。
(二)检查方面。1、检查实施前的准备不够充分。稽查工作人员在检查前往往只对企业的税务登记、经营范围、经营地点等基本资料的收集,而对企业的投资规模、各年度的会计报表、历年的申报纳税、发票购买使用等情况则是检查实施后再搜集,这样容易造成查帐是漫无头绪,检查的针对性不强。实践证明,检查前对企业的各种情况掌握得越全面越详细,检查中就越能发现问题。2、检查的广度与深度不够。在专案检查中,由于实施现场检查较多,稽查工作人员在一定程度上取得第一手资料的可能性较大,对查获企业的帐外帐和企业的送货单等原始资料较为重视。而在对日常或专项检查中,检查人员往往采取抽查法等检查方法,只对企业的帐簿、凭证等会计资料的检查,而忽视财务报表的审核检查,造成就帐查帐的局面。即使查看也是走马观花,对会计科目之间的对应性、逻辑性往往不深究。3、税务稽查技巧有待改进。主要表现为:部分稽查工作人员未能熟练地运用计算机技术进行查帐,对税收业务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掌握与理解不够深透,不能灵活运用,查帐中依靠过去的经验和习惯做法较多,稽查手段缺乏创新。4、检查环节效能难以显现。检查环节由于工作弹性大,效能考核体系大多还未建立,难以测量其工作量与工作效率的比率,造成检查一线人员吃大锅饭,搞平均主义,难以发挥工作主动性。
(三)审理方面。1、单纯的书面审理使审理准确率得不到保证。目前对稽查案件的审理方式一般为书面审理,审理范围局
限于对办案资料的逻辑性审核上,违法事实是否清楚、程序是否合法的判断完全依赖于书面材料,缺乏对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和纳税情况的深入审查。2、对查无问题的企业没有作深入审查。对于查无问题的企业,稽查人员提交审理的办案资料过于简单,一般只包括简单的稽查报告、纳税申报复印件和企业基本情况资料等。面对如此简单的卷宗,审理人员就只能在其实施程序方面等进行审理,这样使得审理环节的实质和内容得不到保证。3、5%的抽复查率过低。目前各级要求对当年已查结案件的抽查比例为5%,这样的抽查率明显偏低,难以对提高稽查质量产生促进作用,且由于没有专门的复查组织和人员配置,复查人员往往从综合、审理等部门抽调,由于考核、时间和业务水平等因素造成仓促实施,没有真正起到对稽查环节的监督制约作用。
(四)执行方面
税务稽查执行难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限制给想逃避法律义务与法律惩罚的人一定的可逃空间与时间。例如按法律规定被查对象签收《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后15日内缴纳税款及其滞纳金、罚款;过期不缴,则税款可责令限期缴纳,限时一般为15日。如果仍然不缴,则对税款及其滞纳金实施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罚款则需稽查对象既不执行也不申请复议或者起诉的,方可实施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此时限为法律文书履行期限届满3个月后。上述均必须按程序操作,否则将违法。这些前置条件与时限在保障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