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用地规划技术指标表
《河南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河南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 (国发[2022]3 号) ,加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 (国土资发[2022]24 号)要求,并结合我省实际,对《河南省国土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部份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04]1 84 号)中的《河南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进行了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河南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控制指标》 )予以印发,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遵照执行:一、各地要做好《控制指标》的宣传工作,加大宣传推广的力度,并在土地有形市场或者其他媒体进行公告。
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和管理水平,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切实解决好经济发展与节约用地的关系,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二、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控制指标》与相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从严控制用地规模。
凡与《控制指标》用地标准不一致的建设标准和设计规范,要及时修订。
对不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工业项目,不予供地。
建设项目设计、施工和建设用地审批必须严格执行《控制指标》,超标准用地的要对项目用地面积予以核减。
对因生产安全等有特殊要求确需突破《控制指标》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进行充分论证,确属合理的,方可批准供地,并将项目用地的批准文件、土地使用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书报省厅备案。
三、各地在编制工业项目供地文件和签订用地合同时,必须明确约定投资强度、容积率、建造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等土地利用控制性指标要求及相关违约责任,并将供地信息上传至“河南省建设用地供地情况动态监测系统”。
四、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认真执行《控制指标》,并将遇到的问题和发现的节地典型及时上报省厅。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都要加强对工业用地利用状况的评价与分析,总结典型经验,大力推进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
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加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国土资源部对2004年发布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控制指标》)发布,请认真贯彻实施。
一、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控制指标》与相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不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工业项目,不予供地或对项目用地面积予以核减。
对因生产安全等有特殊要求确需突破《控制指标》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进行充分论证,确属合理的,方可批准供地,并将项目用地的批准文件、土地使用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书报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二、编制工业项目供地文件和签订用地合同时,必须明确约定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等土地利用控制性指标要求及相关违约责任。
三、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控制指标》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
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在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前提下,制定或调整本地区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并报部备案。
要加强对工业用地利用状况的评价与分析,总结典型经验,加大宣传推广的工作力度,大力推进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
四、部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技术进步、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和《控制指标》实施情况,适时修订《控制指标》。
本《控制指标》发布实施后,《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国土资发〔2004〕232号)停止执行。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号
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加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国土资源部对2004年发布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控制指标》)发布,请认真贯彻实施。
一、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控制指标》与相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不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工业项目,不予供地或对项目用地面积予以核减。
对因生产安全等有特殊要求确需突破《控制指标》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进行充分论证,确属合理的,方可批准供地,并将项目用地的批准文件、土地使用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书报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二、编制工业项目供地文件和签订用地合同时,必须明确约定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等土地利用控制性指标要求及相关违约责任。
三、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控制指标》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
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在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前提下,制定或调整本地区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并报部备案。
要加强对工业用地利用状况的评价与分析,总结典型经验,加大宣传推广的工作力度,大力推进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
四、部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技术进步、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和《控制指标》实施情况,适时修订《控制指标》。
本《控制指标》发布实施后,《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国土资发〔2004〕232号)停止执行。
浙江省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修订)完整版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修订)的通知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发改委(局):现将《浙江省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修订)规范文本印发给你们,各地在项目审批、用地供应和监督检查等工作中要严格按照相关指标规定执行。
在招待过程中,如遇到具体问题或有什么建设,请及时与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系。
原《浙江省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试行)文本不再执行。
二○○七年三月十九日一、总则第1.2条了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实现建设用的的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提高工业建设项目用的的管理水平,适应我省工业建设和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
第1.2条本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适用于新建工程项目,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要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是指在平均先进的生产工艺、规划设计、技术经济水平和通常的场地条件下,一个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和配套工程所需占用的土地面积和控制性指标。
第1.3条本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是编制和审批工业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规模的依据,是编审初步设计、核定和审批园区、开发区内建设项目用地规模的尺度。
第1.4条本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由单们面积投资强度、容积率和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例三项指标构成,工业建设项目必须同时符合三基指标标准。
第1.5条本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为试行本。
二、基本规定第2.1条工业建设项目原则上就向工业园区、开发区集中。
第2.2条工业园区、开发区建设应符合土地利用总规划和城市规划,充分利用城市已有的基础设施和社会福利设施,其开发建设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衔接,合理确定用地规模,科学规划功能分区和用地结构,提高土地集约利用程度。
第2.3条工业园区、开发区开发建设应统筹规划,分期实施,每期占地规模应根据最终人区企业的数量、规模和控制指标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2.4条工业园区、开发区应按照资源共享的原则,统一建设道路、供水、供电、排水、通讯、污水处理、仓储及绿化等设施,并按功能人区合理集中布置行政管理及生活服务设施。
什么是建设用地计划?计划指标包含哪些?
什么是建设用地计划?计划指标包含哪些?土地开发、利用的周期较长,后期的土地市场和监控将直接关系到各项土地政策的有效落实,建设用地计划的制定为有效控制土地供应总量,合理安排土地供应结构,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加强土地市场调控作用,引导各类项目,优化产业布局,保障各地居民住房建设和重点服务业项目、重大工业项目用地需求,促进经济和社会平稳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正确的指导和具体的要求。
建设用地计划与人们热议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房的建设规划息息相关。
建设用地计划概念建设用地计划由国家土地管理局或各省、市国土资源局制定,是国家或地方国土资源局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及《建设用地计划管理办法》,以严格控制总量,优化土地供应结构,优化空间布局,促进土地节约利用为目标,更好的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基础性作用,加强供后,建立有效的土地市场监督管理制度。
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一般包含建设用地供应总量、建设用地供应结构、建设用地供应布局、建设用地供应时序、建设用地供应条件。
某市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一览:(一)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城区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控制在510.2439公顷以内。
其中新增国有建设用地总量270.0公顷(国家重点工程杭瑞高速用地160公顷,其余圈外重点项目用地未列入计划),存量国有建设用地总量240.2439公顷。
(二)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结构城区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结构:商服用地49.9006公顷,工矿仓储用地63.4666公顷,住宅用地184.9094公顷(廉租房用地4.2667公顷、经济适用房用地12.0公顷、商品房用地103.9434公顷、公共租赁房用地5.3333公顷、安置房用地33.5327公顷,棚区改用地25.8333公顷),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24.9280公顷,交通运输用地176.3393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3.0公顷,特殊用地7.70公顷。
(三)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布局1)市楼区辖区用地供应总量177.386公顷,其中:商服用地26.7933公顷,住宅用地94.5534公顷(廉租房用地2.6667公顷、经济适用房用地8.0公顷、商品房用地41.1734公顷、公共租赁房用地5.3333公顷、安置房用地13.88公顷、棚改用地23.5公顷),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3.0公顷,交通运输用地44.3393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1.0公顷,特殊用地7.70公顷。
河南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河南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各省辖市国土资源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 号),加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 号)要求,并结合我省实际,对《河南省国土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部分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试行)> 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04]1 84 号)中的《河南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进行了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河南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控制指标》)予以印发,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遵照执行:一、各地要做好《控制指标》的宣传工作,加大宣传推广的力度,并在土地有形市场或其他媒体进行公告。
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和管理水平,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切实解决好经济发展与节约用地的关系,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二、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控制指标》与相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从严控制用地规模。
凡与《控制指标》用地标准不一致的建设标准和设计规范,要及时修订。
对不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工业项目,不予供地。
建设项目设计、施工和建设用地审批必须严格执行《控制指标》超标准用地的要对项目用地面积予以核减。
对因生产安全等有特殊要求确需突破《控制指标》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进行充分论证,确属合理的,方可批准供地,并将项目用地的批准文件、土地使用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书报省厅备案。
三、各地在编制工业项目供地文件和签订用地合同时,必须明确约定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等土地利用控制性指标要求及相关违约责任,并将供地信息上传至“河南省建设用地供地情况动态监测系统”。
四、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认真执行《控制指标》,并将遇到的问题和发现的节地典型及时上报省厅。
包头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
包头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试行>〔附录〕术语、名词解释及计算规则1、基地面积:指用于某建设项目或某一基地范围的地块面积。
以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正式划定用地的面积为准;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和河道蓝线内的面积不得计算。
2、容积率:指建筑物地面以上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与建筑基地面积的比值。
计算规则:(1)在计算容积率时,地下室的建筑面积不计:屋顶层建筑面积不超过标准层建筑面积1/8的不计;用作开放空间的建筑面积不计;半地下室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不超过1米不计。
(2)半地下室的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超过1米的按下式计算建筑面积:A1=KA式中:A1一折算的建筑面积,K--半地下室地面以上的高度与其层高之比,A--半地下室建筑面积。
3、建筑密度:指建筑底层占地面积与建筑基地面积的比率(%)。
4、低层建筑:指高度小于等于10m的建筑,低层居住建筑为一至三层。
5、多层建筑:指高度大于10m,小于等于24m建筑,多层居住建筑为四层至八层。
6、高层建筑;指高度大于24m的建筑,高层居住建筑指八层以上(不含八层)。
7、绿地率:规划地块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占规划地块面积的比率。
8、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制定。
目前本市城市规划区面积界定为885平方公里(东起磴口永富村,西至哈达门沟;南到黄河,北至大青山)。
9、道路红线:是道路用地和两侧建设用地的分界线,即道路横断面中各种用地总宽度的边界线,道路红线内的用地包括车行道、步行道、绿化带、分隔带四部分。
10、河湖水系蓝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城市总体规划确定长期保留的河岸规划线。
11、文物保护紫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城市总体规划确定长期保留的文物保护规划线。
12、建筑高度: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建筑物外檐顶标高的高度。
计算规则:〔1〕平屋面建筑:挑檐屋面自室外地面算至檐口顶加上檐口挑出宽度,有女儿墙的屋面,自室外地面算至女儿墙顶。
河南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河南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文件豫国土资发〔2008〕21号关于调整《河南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各省辖市国土资源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加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要求,并结合我省实际,对《河南省国土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部分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04]1 84号)中的《河南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进行了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河南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控制指标》)予以印发,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遵照执行:一、各地要做好《控制指标》的宣传工作,加大宣传推广的力度,并在土地有形市场或其他媒体进行公告。
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和管理水平,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切实解决好经济发展与节约用地的关系,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二、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控制指标》与相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从严控制用地规模。
凡与《控制指标》用地标准不一致的建设标准和设计规范,要及时修订。
对不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工业项目,不予供地。
建设项目设计、施工和建设用地审批必须严格执行《控制指标》,超标准用地的要对项目用地面积予以核减。
对因生产安全等有特殊要求确需突破《控制指标》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进行充分论证,确属合理的,方可批准供地,并将项目用地的批准文件、土地使用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书报省厅备案。
三、各地在编制工业项目供地文件和签订用地合同时,必须明确约定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等土地利用控制性指标要求及相关违约责任,并将供地信息上传至“河南省建设用地供地情况动态监测系统”。
规划常用用地指标
规划常用用地指标2010-05-12 12:43:46|分类:土地科学|字号大中小订阅一、城乡居住用地指标1、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1991 年)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的分级级别一二三四人均建设用地指标>60.1>75.1>90.1>105.1(m2/人)≤ 75≤90≤105≤120现有城市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允许采用的规划指标现状人均建指设用地水平允许调整幅度标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平方米/(平方米/人)级(平方米/人)人)别≤ 60.0Ⅰ60.1~75.0+0.1~ +25.0Ⅰ60.1~75.0>060.1~ 75.0Ⅱ75.1~90.0+0.1~ +20.0Ⅱ75.1~90.0不限75.1~ 90.0Ⅲ90.1~ 105.0+0.1~ +15.0Ⅱ75.1~90.0-15~ 0 90.1~105.0Ⅲ90.1~ 105.0不限Ⅳ105.1~120.0+0.1~ +15.0Ⅲ90.1~ 105.0-20.0~ 0105.1~ 120.0Ⅳ105.1~120.0不限Ⅲ90.1~ 105.0<0>120.0Ⅳ105.1~120.0<0现有城镇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根据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水平,按表 I.1 的规定确定。
所采用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同时符合表中指标级别和允许调整幅度双因子的限制要求。
调整幅度是指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比现状人均建设用地增加或减少的幅度。
人均耕地面积小于1亩的地区,在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水平允许采用的规划指标等级中,只能采用最低一级。
新建城镇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宜在第Ⅲ级内确定,当城镇的发展用地偏紧时,可在第Ⅱ级内确定。
首都和经济特区城市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宜在第Ⅳ级内确定; 经济特区城市人均耕地小于1亩的,可在第Ⅲ级内确定。
边远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中地多人少的城镇,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但不得大于150.0平方米 /人。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2008
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加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国土资源部对2004年发布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控制指标》)发布,请认真贯彻实施。
一、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控制指标》与相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不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工业项目,不予供地或对项目用地面积予以核减。
对因生产安全等有特殊要求确需突破《控制指标》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进行充分论证,确属合理的,方可批准供地,并将项目用地的批准文件、土地使用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书报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二、编制工业项目供地文件和签订用地合同时,必须明确约定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等土地利用控制性指标要求及相关违约责任。
三、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控制指标》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
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在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前提下,制定或调整本地区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并报部备案。
要加强对工业用地利用状况的评价与分析,总结典型经验,加大宣传推广的工作力度,大力推进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
四、部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技术进步、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和《控制指标》实施情况,适时修订《控制指标》。
本《控制指标》发布实施后,《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国土资发〔2004〕232号)停止执行。
十七类建设项目用地指标(试行)豫国土资发(2006)86号
十七类建设项目用地指标(试行)一、高等教育建设用地指标(依据建筑设计资料集第3册,教职工住宅用地占校园总的28-30%)扣除教职工住宅用地,对豫国土资发〔2004〕184号文件进行修订)类别名称建设规模(人)体育用地㎡/生校舍建设用地㎡/生成片绿地㎡/生校园总用地㎡/生综合大学师范、政法、财经、外语、艺术院校>5000 9 25 5 39 1000--5000 12 28 5 45 <1000 12 32 5 49工业、农业、林业、医、药类学校>5000 9 37 5 41 1000--5000 12 30 5 47 <1000 12 33 5 50体育类院校>2000 16 41 5 64500--2000 25 48 5 78说明:1.校园总用地包括校舍用地、体育用地和成片绿地。
2.校舍建设用地包括教育建筑用地和学生宿舍、生活用地,但不包括教职工住宅用地,教职工住宅依据国家规定应社会商品化。
二、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含职业中专)建设用地指标(参照:国家教委、国家计委〔87〕教基字008号文件)类别名称建设规模(人)体育用地㎡/生校舍建设用地㎡/生成片绿地㎡/生校园总用地㎡/生工、农、林业、医、药类中专学校<1500 12 25 5 42 1500--5000 10 24 5 39 >5000 9 21 5 35师范、政法、财经、外语、艺术学校<1500 12 22 5 39 1500--5000 10 20 5 33 >5000 9 19 5 33说明:1.校园总用地包括校舍用地、体育用地和成片绿地。
2.校舍建设用地包括教育建筑用地和学生宿舍、生活用地,但不包括教职工住宅用地,教职工住宅依据国家规定应社会商品化。
三、城市幼儿园建设用地指标(依据:国家教委、建设部〔88〕教基字108号文件)规模(人)用地面积(㎡/生)500以下15500以上13说明:1.校幼儿园用地面积包括建筑占地、室外活动场地和绿化及道路用地。
规划技术经济指标
2.3.8规划技术经济指标
含各类用地指标及技术经济指标。
表2-1 村庄用地汇总表
表2-2 主要技术指标一览表
2.4村庄建设规划相关技术规定
2.4.1村庄规模分级
表2-3
2.4.2村庄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表2-4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分级
表2-5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调整
注:对已有的村庄进行规划时,其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以现状建设用地的人均水平为基础,根据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级别和允许调整幅度确定,并符合表2-5要求。
(允许调整幅度是指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对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水平的增减数值。
)
2.4.3 公共设施配置
表2-6 公共设施项目配置表
表2-7 公共建筑项目及面积定额(供参考)
2.4.4村庄道路规划技术指标(供参考)
表2-8
注:有关村庄道路的路幅宽度值目前尚无统一规定,上表的数值可供参考。
道路工程建设应贯策“充分利用,逐步改造”与“分期修建,逐步提高”的原则。
建议除接近小城镇规模的特大型村庄可取高限外,一般村庄取中间值。
建设项目用地指标
十五类建设项目用地指标(试行)一、汽车客运站建设用地指标(依据交通部2004年4月16日发布,2004年7月15日实施的交通行业标准)(一)车站等级划分表1注:达不到五级站要求或以停车场为依托的车站为简易车站(二)车站占地面积指标车站占地面积按每100人次日发量指标进行核定且不低于表2的计量值,规模较小的四级站和五级站占地面积不应小于2000m2。
车站占地面积指标表2 单位:m2/百人次二、城市公共交通首末车站建设用地指标(依据建设部2004年4月9日发布的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一)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的首末站应设置在城市道路以外的用地上,每处用地面积可按1000~1400平方米计算。
(二)城市出租汽车采用营业站定点服务的,营业站的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公里,其用地面积为250~500平方米。
三、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建设用地指标(依据1991年11月11日发布,1992年3月1日实施的建设部、国家计委建标〔1991〕758号通知)(一)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建设规模类别划分(按年经营量)表3(二)建设用地指标(公顷)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的建筑覆盖率(建筑系数)宜控制在45%~55%。
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建设用地指标应符合表4的规定:建设用地指标表4单位:公顷注:1.表中控制指标应根据年经营量取值,年经营量大的取大值,小的取小值,中间值采用插入法计取。
2.表中所列指标不包括码头、铁路专用线建设用地面积。
四、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不含医疗卫生垃圾处理工程项目)(依据:国家建设部、发计委建标〔2001〕101号文件)(一)建设规模和项目构成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应按照工程建设规模和额定处理能力确定。
建设规模按总库容量(单位:万立方米)分为以下四类:注:以上规模分类ⅡⅢ类含下限值,不含上限值。
建设规模按额定日处理能力(单位:吨/天)分为下列四级:表5注:以上规模分级ⅡⅢ级含下限值,不含上限值。
市建设项目技术经济指标申报表【模板】
案卷编号:
**市建设项目技术经济指标申报表
项目名称:
设计单位:(加盖出图专用章)
规整单位:(加盖出图专用章)
规整员:(签名)
申报日期:
**市城乡规划局制作
说明:该表由设计单位或规整单位规整员据实填写,并对其完整性和真实
性负责。
附表1
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总平面设计方案技术经济指标申报表
居住、商业、办公类项目技术经济指标汇总表1项目名称:案卷编号:
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总平面设计方案技术经济指标申报表
工业、仓储、市政设施类项目技术经济指标汇总表2 项目名称:案卷编号:
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总平面设计方案技术经济指标申报表
规划配建停车位数(及停车面积)技术经济指标汇总表3 项目名称:案卷编号:
附表4
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总平面设计方案技术经济指标申报表
各类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楼层属性分类
附表5
建筑单体方案技术经济指标申报表
建筑单体方案建筑面积技术经济指标汇总表1 项目名称:案卷编号:
附表6
建筑单体设计方案技术经济指标申报表
小区住宅户型面积技术经济指标汇总表2
附表7
建筑单体设计方案技术经济指标申报表
国六条户型技术经济指标汇总表3
附表8
建筑单体设计方案技术经济指标申报表
项目单体套型建筑面积综合技术经济指标明细表3项目名称:案卷编号:
附表9
规划竣工验收技术经济指标申报表
规划竣工验收技术经济指标明细一览表。
十五类建设项目用地指标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十五类建设项目用地指标(试行)》的通知各省辖市、县(市)国土资源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节约和集约用地,实现建设项目用地的优化配置,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行业部门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标准,省国土资源厅、发展改革委编制了《十五类建设项目用地指标(试行)》,现印发试行。
本通知印发试行的行业建设项目用地指标,在国家颁布新修订的用地指标后,按国家颁布的用地指标施行。
附件:十五类建设项目用地指标(试行)二○○八年四月十四日附件十五类建设项目用地指标(试行)一、汽车客运站建设用地指标(依据交通部2004年4月16日发布,2004年7月15日实施的交通行业标准)(一)车站等级划分表1注:达不到五级站要求或以停车场为依托的车站为简易车站(二)车站占地面积指标车站占地面积按每100人次日发量指标进行核定且不低于表2的计量值,规模较小的四级站和五级站占地面积不应小于2000m2。
车站占地面积指标表2单位:m2/百人次二、城市公共交通首末车站建设用地指标(依据建设部2004年4月9日发布的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一)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的首末站应设置在城市道路以外的用地上,每处用地面积可按1000~1400平方米计算。
(二)城市出租汽车采用营业站定点服务的,营业站的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公里,其用地面积为250~500平方米。
三、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建设用地指标(依据1991年11月11日发布,1992年3月1日实施的建设部、国家计委建标〔1991〕758号通知)(一)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建设规模类别划分(按年经营量)表3(二)建设用地指标(公顷)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的建筑覆盖率(建筑系数)宜控制在45%~55%。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工业用地控制指标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工业用地控制指标《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工业用地控制指标一、前言为了规范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控制指标,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环境保护水平,制定了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详细规定。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我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
三、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划定原则1. 合理布局原则:根据城乡规划和区域发展规划的要求,合理布局工业项目建设用地,避免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
2. 经济适度原则:根据工业项目的规模、技术水平和市场需求,合理确定建设用地的规模和布局。
3. 环境保护原则:优先选择无环境敏感点和生态保护区的地块,并采取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4. 用地节约原则:合理利用现有工业用地和闲置地块,尽量减少对农用地和生态用地的占用。
四、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控制指标1. 用地类型及面积指标:(1) 工业用地的类型包括一般工业用地、高新技术产业用地、战略性新兴产业用地等,面积指标根据不同类型的工业项目确定。
(2) 工业用地的总面积应符合城乡规划和区域发展规划的要求,不得超过规划范围内规定的上限。
2. 布局条件指标:(1) 工业用地的布局应符合城乡规划和区域发展规划的要求,避免与居民区、教育区、医疗区等敏感区域相邻。
(2) 工业用地应具备交通便利、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的条件。
3. 环境保护条件指标:(1) 工业用地选址应避免对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敏感区域的影响。
(2) 工业用地应建立必要的环境保护设施,减少污染和废物排放。
4. 用地效益指标:(1) 工业用地的规模、建筑密度、容积率等指标应根据工业项目的需要确定,以提高用地效益。
(2) 工业用地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应符合城乡规划和区域发展规划的要求。
五、附件所涉及附件如下:1.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示意图》2. 《工业用地选址条件评价报告模板》3. 《工业用地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规范》六、法律名词及注释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土地管理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 城市规划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3. 环境保护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七、困难及解决办法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如下:1. 困难:工业用地选址受到了环境保护区的限制。
【精编】《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
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加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国土资源部对2004年发布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控制指标》)发布,请认真贯彻实施。
一、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控制指标》与相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不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工业项目,不予供地或对项目用地面积予以核减。
对因生产安全等有特殊要求确需突破《控制指标》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进行充分论证,确属合理的,方可批准供地,并将项目用地的批准文件、土地使用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书报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二、编制工业项目供地文件和签订用地合同时,必须明确约定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等土地利用控制性指标要求及相关违约责任。
三、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控制指标》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
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在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前提下,制定或调整本地区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并报部备案。
要加强对工业用地利用状况的评价与分析,总结典型经验,加大宣传推广的工作力度,大力推进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
四、部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技术进步、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和《控制指标》实施情况,适时修订《控制指标》。
本《控制指标》发布实施后,《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国土资发〔2004〕232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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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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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间距
车位数
地上
地下
建(构)筑物
退道路红线
注:1、项目单位应按审定的规划方案如实填报批表,并附公建配套布置图,规划部门审查后加盖技术审查专用章。
2、此表一式三份。
建设项目用地规划技术指标表
建设单位(盖章):
项目名称
项目地点
国土局实测用地总面积
㎡
其中
建设用地面积
㎡
城市道路用地面积
㎡
用地性质
容积率
建筑密度
绿地率
规划总建筑面积
㎡
其中地上建筑面积㎡地下建筑面积㎡
计容总建筑
面积
㎡
其中
住宅建筑面积
㎡
商业建筑面积
㎡
公建建筑面积
㎡
其它建筑面积
㎡
公
建
配
套
情
况
名称
个数
建筑面积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