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食品企业安全标准

食品企业安全标准一、原料采购安全标准1. 严格筛选供应商,确保其信誉良好,具有可靠的供货能力。
2. 确保采购的食品原料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不含有毒有害物质。
3. 对食品原料进行严格的质量检验,确保其质量合格后方可入库。
二、食品生产安全标准1. 制定严格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生产过程中的食品安全。
2. 生产设备应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并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查。
3. 生产现场应保持清洁卫生,防止食品污染。
4. 对生产过程中的关键控制点进行严格监控,确保产品质量稳定。
三、食品加工安全标准1. 食品加工过程应遵循相关法规和标准,确保食品不受污染。
2. 加工设备应符合卫生要求,并定期进行清洗和消毒。
3. 食品加工人员应经过卫生培训,掌握食品安全知识。
4. 加工过程中使用的添加剂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严禁使用非法添加剂。
四、食品储存安全标准1. 食品储存场所应保持清洁卫生,防止食品污染。
2. 对食品进行分类储存,避免交叉污染。
3. 定期检查库存食品的质量和保质期,防止食品过期变质。
4. 储存场所的温度、湿度等环境条件应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
五、食品运输安全标准1. 运输车辆应符合卫生要求,并进行定期清洗和消毒。
2. 运输过程中应保持食品包装完好,防止食品受到污染。
3. 运输温度和湿度等条件应符合食品特性要求,确保食品质量稳定。
4. 运输人员应经过卫生培训,掌握食品安全知识。
六、食品销售安全标准1. 食品销售过程应遵循相关法规和标准,确保食品安全。
2. 销售的食品应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不含有毒有害物质。
3. 对销售的食品进行严格的质量检验,确保其质量合格后方可上架销售。
4. 销售场所的卫生条件应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
内蒙古关于食品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

内蒙古关于食品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食品安全是关乎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要问题。
内蒙古自治区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制定了一系列关于食品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以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以下是对内蒙古食品安全规章制度的具体介绍。
一、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安全监管条例1.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
2.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
3.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查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不得使用。
4.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检验,并建立食品检验记录制度。
二、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1.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2.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保证食品安全。
3.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
4.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应当对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查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不得使用。
三、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1.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
2.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
3.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四、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1.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信息追溯体系,记录并保存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来源、生产、加工、销售等信息。
2.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食品安全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3.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建立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对食品安全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和发布。
通过以上规章制度的实施,内蒙古自治区旨在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监管,确保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
内蒙古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内蒙古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食品安全,是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第三条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管体系,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提高食品安全水平。
第四条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农业、畜牧、水产、商务、卫生和计划生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食品安全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依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
第六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七条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公众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八条鼓励和支持食品科学技术研究和创新,推广食品安全先进技术和经验,提高食品安全水平。
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第九条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体系,定期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
第十条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组织专家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中的危害因素进行风险评估。
第十一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自查制度,定期对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食品安全风险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提高食品安全事故应对能力。
第三章食品安全标准与检验检测第十三条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安全企业备案标准

Q150155S-2009
62
锡林浩特市蒙兴肉食品加工厂
冷却(冻)分割羊肉
Q/XSMX0001S-2009
Q150156S-2009
鲜、冻可食用牛羊内脏及副产品
Q/XSMX0002S-2009
Q150157S-2009
预制冻干牛羊肉
Q/XMSX0003S-2009
Q150158S-2009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安全企业备案标准
序号
食品生产企业名称
标准名称
标准编号
备案号
1
北京同仁堂兴安盟中药材有限责任公司
同仁益健茶
Q/TRXY0001S-2009
Q150053S-2009
2
内蒙古牛妈妈乳业有限公司
沙棘果汁饮料
Q/NNMM0012S-2009
Q150054S-2009
3
通辽市科尔沁区圣源泉饮用活化水厂
烤制羊腿
Q/HHYX0001S-2009
Q150094S-2009
33
满洲里草原蒙发食品有限公司
速冻分割牛、羊肉
Q/MCMF0001S-2009
Q150095S-2009
34
扎兰屯市琦峰饮品有限责任公司
饮用天然弱碱性水
Q/ZQFY0001S-2009
Q150096S-2009
35
牙克石蓝能饮品有限责任公司
Q150081S-2009
维生素D低聚异麦芽糖全脂灭菌调味乳
Q/NYLA0069S-2009
Q150082S-2009
序号
食品生产企业名称
标准名称
标准编号
备案号
22
通辽市蒙源饮料有限公司
蒙古食品技术指标

蒙古食品技术指标
蒙古食品技术指标是指在蒙古地区对食品品质、安全性以及营养成分等方面的要求和标准。
这些指标是为了保证蒙古地区的食品生产与消费能够符合人们对食品的需求和期望,同时也是为了保障公众的健康和安全。
在蒙古地区,人们对食品的品质要求较高。
食品应具有良好的口感和风味,同时要保持新鲜、天然的特点。
为了实现这一要求,蒙古食品技术指标要求食品生产过程中不能使用任何添加剂和防腐剂,保证食品的纯度和原汁原味。
蒙古食品技术指标也对食品的安全性提出了严格要求。
食品生产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卫生标准,确保食品不受污染和细菌感染。
此外,食品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食品不含有有害物质,并满足公众对食品安全的需求。
营养成分也是蒙古食品技术指标的重要内容之一。
蒙古地区的气候条件和生活方式决定了人们在饮食方面的特殊需求。
蒙古食品技术指标要求食品要富含维生素、矿物质和蛋白质等营养成分,以满足人们在恶劣环境下维持健康所需的能量和营养。
为了确保蒙古食品技术指标的有效实施,相关部门需要加强监管和检测工作。
食品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和标准。
同时,公众也应提高食品安全意识,选择符合蒙古
食品技术指标的食品,保障自身和家人的健康。
蒙古食品技术指标是保障蒙古地区食品品质、安全性和营养性的重要标准。
通过遵循这些指标,可以确保蒙古地区的食品生产与消费能够满足公众需求,保障人们的健康和安全。
(最新版)GB14881-202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最新版)GB14881-202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1500字GB14881-202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是为了保障食品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卫生,确保食品的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要求而制定的。
该标准适用于所有食品生产企业,包括食品加工、制造、包装、贮存等各个环节。
以下为该标准的主要内容:一、总则该标准明确了食品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应遵循的原则,包括食品安全的责任、法律法规的遵守、人员培训、卫生控制等。
二、生产场所和设施该标准要求食品生产企业的生产场所应符合一定的卫生条件,包括对空气、水质、噪音、灭火设施等的要求。
同时,还要求食品生产设施的设计和布局应合理,以便于卫生管理和操作的进行。
三、人员卫生该标准对食品生产企业的员工卫生提出了相应要求,包括员工的身体状况检查、着装要求、个人卫生和健康等。
食品生产企业应建立员工培训制度,确保员工具备相应的卫生知识和技能。
四、生产管理该标准要求食品生产企业建立一套完整的管理体系,包括质量管理、检验检测、备料管理、生产计划、记录和档案管理等。
同时,还要求企业进行定期的自查和风险评估,及时纠正问题和预防问题的发生。
五、原料和辅料管理该标准对食品生产企业的原料和辅料进行了严格的要求,包括采购的资格审查、存储条件、使用期限和使用方法等。
原料和辅料应符合国家的标准和要求,且应有相应的检验检测。
六、加工过程控制该标准要求食品生产企业对加工过程进行全面控制,包括设备的清洁和消毒、操作规程的制定和执行、加工环境的控制等。
同时,还要求企业对工艺参数进行监控和记录,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七、贮存和运输该标准要求食品生产企业对成品的贮存和运输进行相应的管理和控制,以确保产品在整个销售过程中的质量和安全。
要求贮存和运输环境符合卫生要求,且要进行相应的记录和跟踪。
八、废弃物处理该标准要求食品生产企业对废弃物进行规范的处理和处置,以确保环境的卫生和食品安全。
废弃物应分类、分开存放,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防止对环境和人员造成污染和伤害。
三问“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三问“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新《食品安全法》第30条对食品安全企业标准进行了明确,该条规定“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本企业适用,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而新《食品安全法》第25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
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食品强制性标准”。
问题1: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吗?新《食品安全法》第三章为“食品安全标准”,该章规定的食品安全标准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三类。
第25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而且没有将强制执行的标准限定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企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7条第1款也规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从字面上理解,新《食品安全法》以法律的形式规定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上述规定,所以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性标准,而食品安全标准包括国家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故可以进一步推出结论,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也是强制性标准。
然而,这就与新《食品安全法》第30条的规定产生矛盾了,依据该条的规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是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的标准,并且仅在本企业适用。
显然,新《食品安全法》对于企业制定食品安全标准是采用倡导性的要求,食品生产企业可以制定企业标准,也可以不制定企业标准,从这个意义上来理解,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又不应当是强制性标准。
食品生产企业一旦制定企业标准就必须高于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显然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是食品安全的底线,企业生产的食品如果不符合企业标准但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这个食品在安全性上仍然是没有问题的。
所以,从立法本意来看,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不应当是强制性标准。
这样来看,新《食品安全法》第25条规定显然存在瑕疵,实际上该条应当规定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
内蒙古自治区食安办、内蒙古自治区民委、内蒙古自治区质监局等关于规范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食安办、内蒙古自治区民委、内蒙古自治区质监局等关于规范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民委•【公布日期】2014.04.16•【字号】•【施行日期】2014.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内蒙古自治区食安办、内蒙古自治区民委、内蒙古自治区质监局、内蒙古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规范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通知各盟市食品安全办、民委、质监局、食药监局,内蒙古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分支机构:根据《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部门关于规范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通知》(食安办〔2014〕6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针对目前存在的生产销售假冒清真食品、使用误导性清真标识、违规开展认证及评价活动等现象,为进一步规范清真食品(含进出口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加强清真食品监管,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快制定强化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监管的地方性法规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不仅是保障少数民族生活特需品的民生问题,更是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落实国家民族政策的重要内容。
国家制定了规范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专项政策,我区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但就目前情况看,我国清真食品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尚不健全,清真食品标准和认证评价体系建设相对滞后。
今年国家民委将会同国家有关部门推动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的及早出台。
待国家清真食品管理条例出台后,自治区将尽快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加强对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监管工作,并配合国家民委做好清真食品认证制度的可行性研究。
各盟市民族事务工作部门也要结合各地实际,适时出台清真食品管理的规范性措施。
二、进一步加大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管力度各盟市民族事务工作部门、认证监管部门、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共同做好清真食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是严把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审批关,凡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个人,均须向盟市民族事务工作部门申请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许可证和标志牌,取得清真食品标志使用许可后,应当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未取得清真食品标志使用许可的生产经营者,不得从事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公布日期】2010.06.03•【字号】内卫发[2010]45号•【施行日期】2010.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内卫发〔2010〕45号)各盟市卫生局,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为加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自治区卫生厅组织有关人员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二〇一〇年六月三日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而又需要在自治区范围内统一的食品安全技术要求及相关检验方法,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第三条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立项、起草、审批、发布、备案、实施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自治区卫生厅负责制定、发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提供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编号。
第六条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
第七条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内容不一致或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时,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自动失效。
第二章立项第八条自治区卫生厅每年11月底前,发布征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修订项目公告,公告发布20日内,任何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均可以向自治区卫生厅提出制修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立项建议。
最新gb-t-30340--食品生产企业资格条件

最新gb-t-30340--食品生产企业资格条件最新GB/T -食品生产企业资格条件1. 引言GB/T -食品生产企业资格条件是中国食品行业的最新标准,旨在规范食品生产企业的资格标准,提高食品安全水平。
本文档将介绍该标准的背景、应用范围以及其中涉及的具体资格条件。
2. 背景食品安全是人们生活中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食品生产企业的资格条件直接关系到食品的质量和安全。
为了提高食品行业的发展水平,中国制定了GB/T 标准,以确保食品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符合一定的条件。
3. 应用范围GB/T 标准适用于所有食品生产企业,包括食品加工、生产和包装等环节。
无论企业规模大小,只要从事食品生产的企业都需要遵守标准中规定的资格条件。
4. 资格条件根据GB/T 标准,食品生产企业需要符合以下核心资格条件:4.1 生产设备和环境条件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具备符合卫生要求的生产设备和环境条件。
包括但不限于食品加工设备、储存设备、传送设备等。
企业应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和清洁,确保食品生产过程中不受污染。
4.2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生产企业需要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制定食品安全规范、控制食品源头、建立追溯体系等。
同时,企业应落实责任人,确保员工持证上岗,接受食品安全培训。
4.3 原料和辅助材料管理食品生产企业应合理管理原料和辅助材料,确保采购的原辅材料符合相关标准,并进行核查和记录。
与原料和辅助材料有关的配送、存储、使用等环节也需要符合标准要求。
4.4 环境卫生条件食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车间、储存区域等环境必须卫生整洁,符合相关卫生标准。
同时,企业应建立消毒制度,对工作场所进行定期消毒,并定期进行环境监测。
4.5 产品质量管理食品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的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包括原料检测、生产过程控制、成品检验等。
企业应定期进行质量检验和评估,确保食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客户要求。
5. 结论GB/T 标准旨在规范食品生产企业的资格条件,提高食品安全水平。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药品生产企业生产安全和药品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药品生产企业生产安全和药品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11.02•【字号】内食药监药化生〔2017〕114号•【施行日期】2021.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药品生产企业生产安全和药品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各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及自治区党委政府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和国家总局有关药品质量管理的规定精神,为进一步落实药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和药品质量安全的主体责任(以下简称“双安全”),夯实企业“双安全”工作基础,强化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双安全”监管责任,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请认真组织落实。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确立药品生产安全与药品质量安全并重、抓药品质量安全与抓生产安全两手都要硬的理念,切实将药品质量安全监管和安全生产监管有机结合起来,全面深化和落实“双安全”的各项目标、任务、措施,着力提升“双安全”的基础条件和管理水平,有效预防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和药品质量问题的发生,实现药品生产企业生产安全和药品质量安全齐头并进、共同发展。
二、责任分工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宣传贯彻执行“双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认真研究解决“双安全”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指导、监督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落实“双安全”主体责任,制定本辖区“双安全”工作计划和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下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双安全”工作要进行监督检查。
食品生产企业安全标准

食品生产企业安全标准
《食品生产企业安全标准》
食品安全是人民生命健康的重要保障,而食品生产企业的安全标准更是保障食品安全的关键环节。
食品生产企业安全标准涵盖的范围包括从原料采购、生产加工、储存运输到销售环节,各个环节都需要严格遵守相应的安全标准。
首先,在原料采购环节,食品生产企业需要确保购买的原料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并且具有合法合规的购买渠道和合格的商品检验报告。
对于易变质的原料,食品生产企业需要在采购后及时加工,避免原料变质腐败造成食品安全隐患。
其次,在生产加工环节,食品生产企业需要始终遵循相关的生产标准,包括设备操作规范、生产工艺流程、标准化操作等。
同时,企业需要确保员工具有相关的食品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并且定期进行员工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操作能力评估。
在储存运输环节,食品生产企业需要保障食品储存环境符合要求,避免食品受潮、霉变、污染等情况发生。
在运输过程中,食品生产企业需要确保运输工具和设备符合食品运输卫生标准,并进行规范的运输操作。
最后,在销售环节,食品生产企业需要确保食品包装标识清晰、完整,并且对过期、次品食品进行及时处理,避免对消费者造成安全隐患。
总之,食品生产企业安全标准是确保食品安全的重要保障,企业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标准和规定,确保生产的食品安全、卫生、合法。
同时,监管部门也需要加大执法力度,对食品生产企业进行严格检查和监管,共同保障人民的食品安全。
关于《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全文

关于《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全文《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是为规范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下称企业标准)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的办法。
那么该办法的详细内容是什么呢?请阅读以下文章,跟着一起来了解。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全文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下称企业标准)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下列企业标准,应当在组织生产之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下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一)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二)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第三条备案的企业标准的内容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的规定。
第四条集团公司所属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标准的,可以由集团公司总部或者其所属任一生产企业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该企业标准备案时,应当注明适用的各企业名称及地址。
第五条委托加工或者授权制造的食品,委托方或者授权方已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无需重复备案。
但委托方或者授权方在备案时,应当注明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的名称及地址。
委托方或者授权方无相关企业标准的,以及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不执行委托方1或者授权方标准的,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按照规定备案。
第六条企业标准应当包括食品原料(包括主料、配料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生产工艺以及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指标、限量、技术要求。
企业标准的编写应当符合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
企业标准的编号格式为:Q/(企业代号)(四位顺序号)S──(年号) 第七条企业标准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企业标准备案登记表;(二)企业标准文本(一式八份)及电子版;(三)企业标准编制说明;(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企业标准编制说明应当详细说明企业标准制定过程和与相关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国际标准、国外标准的比较情况。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安全公司原则
备案登记表
公司名称内蒙古绿草原制酒厂
原则名称蛹虫草酒
原则编号Q/NLCY 0001S-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制
公司原则重要内容对比状况
填表说明
1.本表及有关备案资料均须用A4纸打印。
2.本表填写内容应完整、清晰,不得涂改。
3.填写此表前,请认真阅读有关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公司原则备案措施》。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安全公司原则复审登记表食品安全公司原则编制阐明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安全公司原则修改登记表
接受编号:企标()第号接受日期:年月日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安全公司原则延续备案表
接受编号:企标()第号接受日期:年月日。
速冻牛肉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15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T 5009.37 食品植物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T 5009.44 肉与肉制品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铅(以 Pb 计),(mg/100kg) ≤
镉(以 Cd 计),(mg/100kg) ≤
总汞(以 Hg 计),(mg/100kg) ≤
农药残留量
指标
检验方法
-18℃
SB/T 10379
15
GB 5009.228
0.2
GB 5009.12
0.1
GB/T 5009.15
0.05
GB/T 5009.17
按 GB 2763 的规定执行
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相关产品质量标准及食品安全要求。
5.3 运输
原料、辅料、半成品、成品应分开放置,原料、成品应贮存在清洁、卫生、无异 味的冷藏库内。原料应贮存在清洁、卫生、无异味的库房内。禁止有毒、有害、 有异味、有腐蚀性、易污染的物品混贮、混放。运输运冷藏专用车辆。运输箱体 必须符合卫生要求,应清洁、卫生、无异味、无污染,箱体必须保持在 18℃以 下。
4.3.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技术要求的全部项目,有 下列情况之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
a) 停产半年以上在恢复生产时; b) 生产工艺、原料、生产设备有较大改变时; c)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又较大差异时; d) 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4.4 判定规则
输和贮存的要求。
内蒙古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食品生产经营者 义务:遵守法律 法规,保证食品 安全
食品生产经营者 责任:对食品安 全负责,接受监 督检查
食品生产经营者 义务:建立食品 安全管理制度, 加强食品安全管 理
食品生产经营者 责任:对食品安 全问题承担法律 责任
监管部门:明确内蒙古各级食品 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监管方式:采取日常检查、专项 整治、抽样检验等多种方式进行 监管
,a click to unlimited possibilities
01 单 击 添 加 目 录 项 标 题
02 内 蒙 古 食 品 安 全 概 况
03 内 蒙 古 食 品 安 全 管 理 办 法 内 容
04 内 蒙 古 食 品 安 全 管 理 办 法 实 施 与 监 管
05
内蒙古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对产业发展的影 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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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加标题Biblioteka 添加标题监管内容:对食品生产、加工、 流通等各个环节进行全面监管, 确保食品安全
法律责任: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 办法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的法 律责任
食品安全标准:明确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食品安全标准,包括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农 药残留等方面的要求
风险监测: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监测和评估, 及时发现和处置食品安全问题
效果评估:根据数据分析结果,对内 蒙古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实施效果进 行评估
改进建议:根据效果评估结果,提 出相应的改进建议,促进内蒙古食 品安全管理办法的完善与提高
政策执行力度及监督机制 政策覆盖范围及实施情况
政策对内蒙古食品安全的影 响
政策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及原因分析
监管体系不完善:监管部门职责不清,协调不够,存在监管盲区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实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盐碘含量(GB 26878―2011)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实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盐碘含量(GB 26878―2011)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公布日期】2011.12.28•【字号】内卫疾字[2011]1333号•【施行日期】2012.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内蒙古自治区盐务管理局关于实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盐碘含量(GB 26878-2011)的通知(内卫疾字〔2011〕1333号)各盟市卫生局、盐务管理局,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加碘,防治碘缺乏病,是我国政府从1995年开始实施的消除碘缺乏病策略,经过十多年的防治,2009年全区实现了消除碘缺乏病的阶段目标。
为巩固防治成果,贯彻落实国家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科学补碘的防治策略,自治区卫生厅和盐务管理局组织专家,按照卫生部要求,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盐碘含量(GB 26878-2011)》规定,结合我区碘缺乏防治工作实际和近年重点人群碘营养水平,向国家呈报了内蒙古自治区食用盐碘含量标准。
为做好我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盐碘含量(GB 26878-2011)》的实施工作,现将确定的食用盐碘含量标准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内蒙古自治区食用盐含量确定为25mg/kg,允许波动范围18-33mg/kg,新标准从2012年3月15日开始实施。
二、食用盐中加入的强化剂包括碘酸钾、碘化钾和海藻碘,应主要是碘酸钾。
三、食用盐定点生产企业收到本通知后,要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盐碘含量(GB 26878-2011)》和自治区确定的食用盐碘含量标准组织生产和储备。
四、碘盐监测机构要按照自治区确定的食用盐碘含量标准,认真做好居民、生产和市场销售企业等各个环节食用盐碘含量监测检测和数据报告工作。
五、食用碘盐定点生产和运输销售企业要做好新旧标准食用碘盐生产和供应的衔接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安全企业备案标准

Q/NYLA0046S-2009 Q/NYLA0065S-2009 Q/NYLA0068S-2009 Q/NYLA0069S-2009 标准编号 Q/TLMY0001S-2009 Q/NKSJ0001S-2009 Q/HDJS0001S-2009 Q/HDJS0002S-2009 Q/ZSGS0001S-2009 Q/NMSW0001S-2009 Q/NLTS0001S-2009 Q/NXHY0001S-2009 Q/BGGJ0007S-2009 Q/CYHS0001S-2009 Q/NKZJ0002S-2009 Q/HHYX0001S-2009 Q/MCMF0001S-2009 Q/ZQFY0001S-2009 Q/YLNY0001S-2009 Q/HPTY0001S-2009 Q/NYLA0067S-2009 Q/NYLA0076S-2009 Q/NMRY0004S-2009 Q/NMAR0005S-2009 Q/NMAR0027S-2009 Q/HDYS0001S-2009 Q/TYFD0001S-2009 Q/NMLC0010S-2009 Q/CBKYC001S-2009
Q150109S-2009 Q150110S-2009 Q150111S-2009 Q150112S-2009 Q150113S-2009
序号 48
食品生产企业名称 锡林浩特市烨星肉类有限公司
标准名称 预制冻干牛羊肉 鲜、冻可食用牛羊内脏及副产品 冷却(冻)分割羊肉 冷却(冻)分割羊肉
标准编号 Q/XSYX0003S-2009 Q/XSYX0002S-2009 Q/XSYX0001S-2009 Q/XSXF0001S-2009 Q/XSXF0002S-2009 Q/XSXF0003S-2009 Q/XMYS0001S-2009 Q/XMYS0002S-2009 Q/XMYS0003S-2009 Q/XABS0001S-2009 Q/XABS0002S-2009 Q/XABS0003S-2009 Q/XSSY0001S-2009 Q/XSSY0002S-2009 Q/XSSY0003S-2009 Q/XMLD0001S-2009 Q/XMLD0002S-2009 Q/XMLD0003S-2009 Q/XWSY0001S-2009 Q/XWSY0002S-2009 Q/XWSY0003S-2009 Q/XMHY0001S-2009 Q/XMHY0002S-2009
中国食品企业 标准

中国食品企业标准
一、食品安全标准
1.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法规定,不得超标或滥用。
2.食品卫生条件: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卫生管理制度,确保食品生产、储存、运输等环节的卫生安全。
3.食品品质控制:企业应建立食品品质控制体系,对食品的原料、生产、检验等环节进行严格把关。
4.食品标识和标签:企业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食品进行标识和标签,如实标注食品的成分、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
二、生产环境标准
1.厂区环境:厂区应整洁卫生,无垃圾、无积水、无异味。
2.车间环境:车间应保持清洁卫生,设备布局合理,有相应的卫生设施。
3.空气质量:厂区和车间的空气质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保证食品生产的卫生安全。
4.水质:企业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饮用水进行食品生产,并对水质进行定期检测。
三、生产工艺标准
1.工艺流程:企业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制定合理的工艺流程,确保食品生产过程中的卫生安全。
2.设备维护:企业应定期对生产设备进行维护和检修,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和食品生产的顺利进行。
3.操作规范:企业应制定严格的操作规范,确保员工按照规范进行操作,保证食品生产的稳定和安全。
4.成品检验:企业应对成品进行严格检验,确保产品的品质和安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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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低于国家(行业、地方)推荐性标准的原因
本标准不低于国家(行业、地方)推荐性标准。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延续备案表
接收编号:企标()第号接收日期:年月日
二、按照本备案标准生产的食品不含有未经许可的食品(包括原料)、食品添加剂和法律、法规禁止使用的食品(包括原料)、食品添加剂。
三、本单位将按照备案标准组织生产,并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
备案单位(盖章)备案单位法人(签字):
年月日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复审意见:
(盖章)
年月日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编制说明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标准名称
标准主要起草人
工作概况(包括标准的制定目的,主要工作过程)
因为目前尚无该类产品的国家或地方标准,所以制定本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和产品检验的依据。
标准主要内容的确定依据(如技术指标、参数、公式、性能要求、试验方法等统计数据)
(可以另附页说明)
与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关系
二、按照本备案标准生产的食品不含有未经许可的食品(包括原料)、食品添加剂和法律、法规禁止使用的食品(包括原料)、食品添加剂。
三、本单位将按照备案标准组织生产,并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
备案单位(盖章)备案单位法人(签字):
年月日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复审意见:
(盖章)
年月日
企业名称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原标准名称
原标准编号
原企业标准备案号
原企业标准备案时间
年月日
新标准名称
新标准编号
企业标准备案号
企业标准备案时间
年月日
结果(在相应栏中划“√”)
继续有效()
修订并重新备案()
废止(),原因:
备案单位保证书
本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单位保证:
一、本登记表中所填写的内容、所附的资料(包括研究和检验数据)均为真实,如有不实之处,本单位愿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 4.未使用未经卫生部批准的新的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的使用量、使用范围符合相应国家标准的规定。
□ 5.生产工艺安全可靠,不会对食品产品造成危害人体健康的污染。
□ 6.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工具和设备、洗涤剂和消毒剂符合相应国家标准的规定。
□ 7.如为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营养成分符合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
三、本单位将按照备案标准组织生产,并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法》。
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
备案单位(盖章)备案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企业标准主要内容对比情况
企业标准
相同产品或同类产品国家标准
相同产品或同类产品地方标准(包括本地和其他地方)
相同产品或同类产品国际和国外标准
适用的食品
食品生产企业名称
地址
电话
邮编
传真
联系人
备案单位保证书
本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单位保证:
一、本备案登记表中所填写的内容、所附的资料(包括研究和检验数据)均为真实,并符合《食品安全法》。如有不实之处,本单位愿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二、按照本备案标准生产的食品不含有未经许可的食品(包括原料)、食品添加剂和法律、法规禁止使用的食品(包括原料)、食品添加剂。
标准名称
(标准号)
原料要求
食品添加剂品种和使用量
生产工艺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求
终产品要求
其他内容
本备案单位保证所备案的企业标准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确认后在各项前的□内打“√”)
□ 1.以本企业标准为依据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规规定的要求。
□ 2.所提交的备案标准内容符合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规规定的要求。
□ 3.食品原料符合相关质量安全要求,未使用非食品原料,未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8.本企业标准经备案后可以公开。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审查意见:
(盖章)
年月日
填表说明
1.本表及相关备案资料均须用A4纸打印。
2.本表填写内容应完整、清楚,不得涂改。
3.填写此表前,请认真阅读有关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修改登记表
接收编号:企标()第号接收日期:年月日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备案登记表
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标准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标准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制
食品标准名称
制定()修订()
企业名称
地址
原标准名称
(标准号)
原标准备案号
新标准名称
(标准号)
标准备案号
备案日期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修改原因及依据:
(本页不够可另附页)
修改内容:(修改内容应与国标、地标等标准相比较)
(本页不够可另附页)
备案单位保证书
本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单位保证:
一、本登记表中所填写的内容、所附的资料(包括研究和检验数据)均为真实,如有不实之处,本单位愿承担全部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