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学课程第四章 商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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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商事登记的程序(一)
一、商事登记的范围
商事登记的对象为商事主体,商事登记的范围就是指 哪些商事主体应当登记。商事主体区别于其他主体的 一个显著特征是营利性,但并非所有从事营利性商业 活动的商事主体都要进行商事登记,对此各国规定不 尽一致。在有些情况下,即使商业种类本身存在营利 性,出于某些原因,也特意将其排除在商事登记的范 围之外。
新中国建立后,我国对于企业的登记管理制度十分重视。
第二节 商事登记的主管机关
一、商事登记的主管机关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商事登记主管机关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它属于 政府的直属机关,同时在性质上是宏观的管理部门,与商品的生 产者、 经营者不发生直接的行政隶属关系,也不发生直接的经济利益关系,它 只进行宏观上的调控。
商事主体必须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但是企业经营范围在商事登记上的效力目前还存在探讨的余地。根据各国
的商法理论,有两种观点,即绝对无效说与相对无效说。
第三节 商事登记的程序(六)
绝对无效说认为,超出经营范围的活动是无效的。绝对无效 的理论根据又可以分为违法说和非法人行为说两种。违法说 认为超出经营范围的活动违反了法人目的,而法人目的以外 的行为,法人没有权利能力,因此违法。非法人行为说则认 为超出经营范围的行为都不是法人的行为,而只是行为人自 己的行为,对法人不发生效力。
(2)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 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 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 的财产除外。
第三节 商事登记的程序(五)
(五)主体类型
主体类型主要是指商事主体的法律性质。可以是公司,也可以是合伙企业 等。如果是公司,还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法律规定,商事主体的住所应当符合如下条件: (1)商事主体的住所是商事主体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2)经登记主管机关登记的住所只能有一个。 (3)商事主体的住所应当在其登记主管机关的辖区内。
第三节 商事登记的程序(三)
(三)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
表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商事主体虽然在法律上具有自己的独立人格,但商事
主体只是一种拟制体,它自己不能亲自从事各种活动, 而必须由自然人代表或代理其从事各项活动。 法定代表人就是代表商事主体从事各项经营活动的法 人机关。
(四)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是指商事主体的各位股东缴纳并在登记机关
登记的财产总额。注册资本以货币单位表示。
第三节 商事登记的程序(四)
商事主体有多少资本,不仅是它从事经营活动所必须具 备的条件,也是商事主体清偿债务的担保。因此,注册 资本也是商事登记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1.如果是合伙企业,由于其对外承担无限责任,其在登 记时无须确定其注册资本。
2.对于成立公司性质的商事主体,法律对注册资本有许 多强行性要求: (1)根据公司的性质,《公司法》将公 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并对两类公司的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分别予以规定。
我国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由三级组成,分别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登记主管机关的权限
在具体涉及登记管理的事项上,我国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采用分级登 记的管理制度。因此级别不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其登记管辖的内容 也是不同的。 根据法律规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管辖的权限分别为: (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三)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古时代,随着商业在意大利及地中海沿岸一些城市的繁 荣,商人行会 自律的行规形式的商事登记规则逐步健全。
进入资本主义社会以后,随着商业活动的进一步发展,源自商人习惯法中 的商人登记规则相继为各国商法成文法所采纳。
(二)我国最早的商事登记制度始于清末,当时的所谓登记规则实质上只 是官商解禁时期的特许制度,其目的仅在于征收销售货物税,而不是为了 监督和保护商业。
第四章 商事登记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第一节 商事登记制度概述 第二节 商事登记的主管机关 第三节 商事登记的程序 第四节 商事登记的种类 第五节 商事登记的效力 第六节 商事登记监管
第一节 商事登记制度概述(一)
一、商事登记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商事登记是指商事筹办人为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事
主体资格,而依法律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向登记主管 机关申请登记,并被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公告的 法律行为。 商事登记,就其法律性质而言,具有三个特征: (一)商事登记是一种创设、变更或终止商事主体 资格的法律行为 (二)商事登记是要式法律行为 商事登记须依法定程序向法定的登记主管机关履行, 其登记注册的事项和内容也由法律特别规定,属于 强行法的内容。 (三)商事登记本质上是公法行为
(六)经营范围
凡是商事主体,自然均以营利为目的。但法律对商事主体可以进行的经营 范围仍有一定的要求,这主要是为了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商事主体的合法 权益。
对于商事主体经营范围的理解应当把握如下几点: (1)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 (2)经营范围必须依法进行登记。 (3)商事主体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限制项目的,必须依法经过批准。(4)
第一节 商事登记制度概述(二)
二、商事登记的目的
商事登记,在于公示商事主体的营业状态,就其目的而言,可以分为三个 方面:
(一)保护社会公众利益 (二)保障商事主体的权益,昭示其营业信用 (三)便于登记主管部门监管
三、商事登记制度的历史沿革
(一)早在古罗马时代,法律就规定商店必须悬挂招牌,以公示其营业的 状态,这就是商事登记的起源。
二、商事登记的事项
我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9条及其施行细则、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9条的规定
(一)商业名称
第三节 商事登记的程序(二)
(二)住所
根据法律规定,商事主体的住所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 地为准。
住所作为登记事项予以登记,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1.可 以确定商事主体的诉讼管辖地 ;2.可以确定商事主体的受 送达地点 ;3.有利于确定债务的履行地 ;4.有利于确定商 事主体的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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