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上最严环保法比较及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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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上最严环保法,严在哪儿,亮点

严在哪儿:

一、对企业要求更严,特别是首次规定“按日计罚”的严厉措施,将会给污染企业以从未有过的最大违法成本;

二、对地方政府要求更严,明确了环保直接与干部考评挂钩;

三、对监管部门要求更严,列举了九种失职渎职行为,并规定了严厉的行政问责措施。

具体比较:

一、从经济优先到生态文明建设

旧环保法

经济优先,环境保护要促进经济发展。

新环保法

提出了生态文明,围绕生态文明进行制度建设,围绕生态文明采取一些硬的措施,考核机制,采用环境信用制度,法律责任很严格等等,执法理念有创新,有突破。

二、强化技术手段

旧环保法

在科技、教育培训方面一句话带过。旧环保法规定,国家鼓励环境保护科学教育事业的发展,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普及环境保护的科学知识。

新环保法

在经济投资、教育、科技等方面,新环保法增加了多个条款,细化了具体的做法。比如加强环境风险调查,比如中共党中央进行的基础研究,包括环境的风险评估、环境信息建设等等。

三、监管模式从点到面的转变

旧环保法

以点源为基准,一个个企业去监管。(但是,我们现在面临的环境污染是区域性、流域性的,比如,农村的面源污染。对建设项目是没有做环境评价的。)

新环保法

新增了一些流域、区域式的监管方法。针对农业的面源污染,比如屠宰、养殖,它要求

屠宰场、养殖场的选择和农村农药化肥施用都必须符合有关规定。针对大气雾霾,水流域污染,新环保法专门做出了规定,强调水和大气的联防联控机制。另外,新环保法不仅引入了许可管理制度,对许可管理做出了综合性的规定,还明确规划必须进行环境评价,对规划没有做环评的也不得进行评估。

四、增加了查封、扣押等监管手段

旧环保法

没有查封扣押权,执法常陷入尴尬境地。

新环保法

新《环保法》对违法排污设备,规定了可以掌控,可以查收。对拒不治污的企业还有行政代执行权,这些措施都是有利于查封违法行为。对于那些环境违法的企业,还可以采取综合性调控手段。诸如,断水、断电等,这些措施都是非常利于企业开展绿色生产和清洁生产。

五、增加公众参与度

旧环保法

分为:准则、环境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法律责任,附则,总共六章。

新环保法

改为七章,法律责任之前增设了一章是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专门让老百姓去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环境保护工作。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义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举报和诉讼环境保护的权利。

六、加大处罚力度

旧环保法

旧环保法中大多数处罚额度都在5万元以下,并且,如果违法单位接到处罚通知后责令不改,一般按照新一轮的违规行为重新界定处罚。

新环保法

新《环保法》很多条款是非常严厉的,比如拘留,行政拘留是四种情况,没有环境保护评价就要拘留,你投排污染物拘留,你如果伪造、造假也要拘留,包括瞒报、谎报数据也采取拘留的形式。对地方政府来说,对于不重视,不认真履行法律职责的官员,特别是市长、副市长、县长、副县长,可以采取引咎辞职的制度,你对人民不负责,人民可以让你不负责。

六大亮点:

一、立法理念有创新。

1989年的《环保法》依然是经济优先、主导发展。而新法更加重视环境质量,提出保护优先、围绕生态文明进行制度建设。充分体现出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

二、技术手段在加强。

1989年的《环保法》在科技、教育培训方面比重很小,而新法更加重视提高环境保护的技术手段,更加重视环境风险调查和环境信息建设,提到了生态保护红线、环境健康风险评估、生态补偿等新的制度建设,也对旧法中环评、区域限批等进行了调整完善,新法有利于新的环境标准和配套法律出台,推动提高环保领域的信息技术。

三、监管模式在转型。

传统的环境保护以1989年《环保法》为典型,它的环境监管以点源为基准,主要监管单独的企业个体。而新法更加重视区域性、流域性的环境污染问题。新环保法第20条明确规定,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止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

四、监管手段出硬招。

新法增设了按日计罚、治安拘留等措施,规定了环境公益诉讼,赋予环保部门查封扣押权,明确了环境监察机构的法律地位。

五、民主参与比重大。

新法增设关于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的新篇章,引导老百姓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环境保护工作,赋予了民众的环保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的权利。更加凸显政府的环保责任,明确规定,政府接受人大监督,每年一到两次需向人大或常委会汇报环境保护工作,环境保护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比重加大。

六、法律处罚更严厉。

新法从原来的47条增加到70条,加入了“对拒不改正的排污企业实施按日计罚”,“对眼中的违法行为采取行政拘留”,以及“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在面对政府的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时要引咎辞职”等内容,成为“史上最严”环境保护法,为违法行为架起“高压线”,环保违法成本大幅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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