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奖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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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QM-2014 质量奖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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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奖惩制度文件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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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1 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升员工对质量的认识,提高产品质量,明确质量责任,有效降低质量损失,维护企业利益,特制定本规定。

1.2 本公司员工依照本规定承担产品工作质量责任。

1.3 本公司不允许不注重质量的现象和行为存在,对因此而造成质量事故者将给予处罚。

1.4 本公司鼓励员工钻研业务知识,不断提高岗位技能,对在质量方面做出成绩的部门人给予奖励。

2、范围

2.1 适用于公司内所有产品质量(包括公司质量活动的服务质量、过程质量)管理;

2.2 适用于公司内所有与质量活动相关的部门和人员。

3、职责

3.1 品质部负责品质异常的发现和处置,以及奖惩的实施。

3.2 各部门负责监督本部门品质的日常管理及做好品质异常工作开展的配合工作。

4、定义

4.1 首检:在生产开始时上班或换班或工序因素调整后,换人换料换工装调整设备等对制造的第一件产品进行的检验。

4.2 自检:每做完一个产品后对自己所在工序生产的产品质量进行检验称为自检。人人必须加强责任心和质量意识,保证自己生产的产品100%合格,绝不允许有次品流入下一工序,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4.3 互检:本工序在开始加工前先对自己的前一工序生产的产品质量进行检查称为互检。

4.4 专检:为确保产品质量,在产品生产的全过程中,品质部检验人员对产品的各项指标是否符合标准进行的检查。

4.5 巡检:是指检验员在生产现场按一定的时间间隔对有关工序的产品和生产条件进行监督检验。

4.6 特定批:指在特定时间段或同一作业班次、同一发货批次、同一合同订单号。

4.7直接责任人:因操作失误或玩忽职守直接导致质量问题发生的人员即为直接责任人。

4.8 间接责任人:因互检操作失误或监管不利导致质量问题发生的人员即为间接责任人。

4.9 质量异常:本制度所描述的质量异常指在日常生产活动中,依照客户提供的资料和公司的技术规范、工艺文件、作业标准操作可以避免的非预期的质量不良,且该不良判定责

任为岗位工作人员;或其他可经由目视或检验器具检测发现而未发觉的质量事件。

4.10 批量质量异常:同一状态不合格品数量超过3件或报废数量(成品)超过1件或单项产品不合格总数在特定批中超过5%。

4.11质量事故定义:在产品质量形成过程中,由于质量问题给公司或用户造成损失的事件。

4.12质量事故的划分(按经济损失划分)

a)一般质量事故:事故给公司带来的直接经济损失小于或等于2000元的。

b)严重质量事故:事故给公司带来的直接经济损失大于2000元而少于20000元的。

c)重大质量事故:事故给公司带来的直接经济损失在20000元以上的或导致客户投诉、批量退货、经济赔付等严重影响公司形象声誉的事故。

(质量经济损失计算时,包括材料成本和返修人工、工具、电费等所有加工、返工和处理的一切费用的估算值)

5、责任划分

5.1 各生产小组必须对所加工、装配、自检的产品品质负责。

5.2 品质部应对经检验(来料检验、制程检验、成品检验、出货检验)后的产品品质负责。

5.3 工艺技术人员应对设计图纸、工艺的准确性负责。

5.4 设备部门应对车间所使用设备的正常运转、维护、升级、安全负责。

5.5 仓库人员应对仓储的物料保存品质负责。

5.6 质量管理连带责任

5.5.1指质量管理活动中,按组织层次其直接、间接管理人员需对其下属所做出的改进或造成的质量损失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无论奖惩,直接管理人员连带50%,间接管理人员连带25%,上三级管理人在此规定中不负连带责任。

5.5.2依互检原则,其间接责任人需对上工序所造成的质量损失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第一间接责任人连带50%,第二简间接责任人连带25%,第三间接责任人在此规定中不负连带责任。

6、质量异常奖励及处罚条例

6.1 品质部及生产部在以下情况应承担的责任:

6.1.1检验员发现不合格或后工序发现不良后有反馈至当事人员或前工序的责任,检验员或后工序发现不良后,但未及时反馈至当事责任人或前工序,导致不良继续产生但未造成批量不良的,检验员或后工序员工对不良负全责。视不良性质及后果对责任人进行20-100元/次处罚。

6.1.2 生产作业人员产生不良在被检验员或后工序人员告知后仍不改善而造成不良但未

达成批量的,生产人员应负有不自检或自检不到位责任,处罚直接当事人20-100元/次处罚,相关管理人员有说服教育的义务,但在此规定中不负连带责任。

6.1.3质量事故

6.1.3.1一般质量事故,按质量损失的10%价值对直接责任人进行扣罚,其直接管理人员负连带责任。

6.1.3.2严重质量事故,按质量损失的10%对直接责任人、直接管理人、间接管理人进行扣罚(按连带责任划分扣款比例),直接责任人、直接管理人行政记过处分并通报。

6.1.3.3重大责任事故,视情节对直接责任人、直接、间接管理人进行经济扣罚,对直接责任人严重警告或开除,直接管理人员降级并记过,间接管理人行政记过,并通报批评。

6.1.4因来料检验失误(无法检验的项目除外)造成批量材料不合格,IQC处罚100元/次,其直接、间接主管负连带责任。

6.1.5为预防批量不良品发生,加工生产产品须报首件检验,如未报或首检不合格而擅自生产,对责任人处罚100元/次,其直接、间接主管负连带责任。

6.2 开发及技术部在以下情况应承担的责任

6.2.1 图纸文件,相关技术工艺为加工/检验的唯一参照依据,图纸/的制订人/审核人必须对文件的正确性负责,如因图纸不完整,工艺制定未审核而导致产品质量事故,按(6.1.3)条例进行处罚,其直接、间接主管负连带责任。

6.2.2 对客户要求和本厂技术数据、图纸的更改,必须有技术部书面的设计变更通知单或经技术人员签字确认,且应与使用部门进行新旧文件的交换,如有因交换不及时或不彻底而造成产出不符合新要求的产品,对相关责任人处罚100元/次,其直接、间接主管负连带责任。

6.2.3 对生产/检验过程中发现的图纸、工艺问题,最迟应在三个工作日内解决并给予明确答复,超过时限未予解决的,处罚责任人100元/次,其直接、间接主管负连带责任。

6.3设备部门在以下情况应承担的责任

6.3.1设备人员未按照设备管理制度维护保养或修理设备,给予直接责任人50-200元处罚。

6.3.2设备人员因个人原因造成操作失误,导致质量异常的,给予直接责任人50-200元处罚。

6.3.3设备部门把未调试完成或不具备使用条件(包含安全隐患)的设备,交付车间使用的,造成质量事故的,设备部负主要责任。根据事故等级判定处罚标准,设备管理人员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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