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股份公司或已上市股份公司收购银行股权的法律法规及上市融资各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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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XXXX股份有限公司

拟收购部分金融机构股权的相关建议

XXXX股份有限公司:

X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X”或“公司”)拟对XXXX银行(以下简称“XXXX”或“XX银行”)进行参股,X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X”或“XXXX”)认真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下简称“监管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总结归纳了部分条款与公司领导共同交换意见:

一、XXXX银行的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英文名称:

住所:

邮政编码:

国际互联网网址:

经营范围:

(二)机构组成及人员情况

XX银行设有【】个总部,【】个营业部,【】个支行,【】个分理处。其中,总部设有办公室、人力资源部、计划财务部、结算管理部、科技管理部、信贷管理部、业务发展部、国际业务部、网点规划建设部、合规风险管理部、审计部、保卫部。2012年末,在职员工【】人,其中大专以上学历【】人,占【】;高级职称【】人,占【】。股东【】(家),其中农户股东【】人,职工股东【】人,法人股东【】家。

(三)XXXX银行财务情况

1、资产负债表

2、利润表

单位:万元略

二、XXXX拟入股XXXX银行的法律依据和基础

(一)关于政策支持

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实施意见》(银监发〔2012〕27号),银监会支持民营资本与其他资本按照同等条件进入银行业,其中明确规定:(三)支持民营企业,特别是符合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涉农企业参与农村信用社股份制改革或参与农村商业银行增资扩股。

进一步加大引导和扶持力度,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农村金融机构重组改造。通过并购重组方式参与农村信用社和农村商业银行风险处置的,允许单个企业及其关联方阶段性持股比例超过20%。

(二)关于股东人数

2012年末,XXXX银行共有股东【】人(家),其中农户股东【】人,职工股东【】人,法人股东【】家。根据《商业银行法》第十七条: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的规定。本法施行前设立的商业银行,其组织形式、组织机构不完全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可以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适用前款规定的日期由国务院规定。也就是说XXXX入股XXXX银行可根据银行原有组织形式,无需根据《公司法》中针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上限的认定。

(三)关于非金融机构法人入股限定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合作金融机构实施办法”)第五十六条所列条件,XXXX实际情况如下表:

(四)入股或控股的审批及审查

《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六十四条、六十五条;《合作金融机构实施办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如下:

《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七十二条:本节变更事项,由下级监管机关受理、报上级监管机关决定的,自上级监管机关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之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由同一监管机关受理、审查并决定的,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根据《银行控股股东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九条,境内非金融机构取得银行控制权,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二)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和有效的组织管理;

(三)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能按期足额偿还从金融机构所获信贷的本金和利息;

(四)经营发展状况健康稳定;

(五)主业突出,在本行业处于领先地位;

(六)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七)财务状况良好,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八)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总额的30%以上(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九)用于取得控制权的资金为自有资金且来源真实合法;

(十)最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十一)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国务院和地方政府依法设立的投资公司或控股公司在参与处置高风险金融机构时,可以不受本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的限制。

第十四条:境内非金融机构申请取得银行控制权的,应由该机构通过其拟控股的银行向银监会提交下列资料:

(一)取得银行控制权申请书;

(二)该机构的基本情况,包括组织管理架构和关联方的详细情况、对外投资情况、经营范围、在行业中所处的地位、本身及关联机构在该银行贷款(授信)情况以及贷款质量情况说明(经银行盖章确认)、本身及关联机构入股其他商业银行的情况;

(三)该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该机构最近3年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五)该机构的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其投资入股的决议或批准文件;

(六)该机构出资的资金来源;

(七)由征信机构为该机构出具的征信记录和最近3年的纳税证明;

(八)该机构对入股商业银行不发生违规关联交易等情况出具的、董事会通过并由董事长签名的书面承诺;

(九)该机构在必要时向被控股银行及时补充资本金的书面承诺;

(十)该机构按银监会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相关资料的书面承诺;

(十一)银行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接受其取得银行控制权的决议;

(十二)取得银行控制权的相关协议草案;

(十三)该机构拟在入股银行派驻的人员及其基本情况、担任的职位和职责;

(十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十五)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根据以上规定,从法条上判断,XXXX应当可以持有XXXX银行10%以上的股份,并且达到控股地位(持股比例达到25%),但经过2013年7月18日与XX银监局监管五处沟通后得知,目前当地政府并不支持,也不开XX银行持股达10%以上,故还需企业和当地政府及监管部门进行沟通。

三、XXXX入股XXXX银行后关于关联交易的有关事项

XXXX拟入股后将部分买方信贷业务放于XXXX银行办理,根据《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商业银行关联交易分为一般关联交易、重大关联交易。

一般关联交易是指商业银行与一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占商业银行资本净额1%以下,且该笔交易发生后商业银行与该关联方的交易余额占商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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