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股份公司或已上市股份公司收购银行股权的法律法规及上市融资各项建议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修订草案)》的说明中国人大网浏览字号:小中大打印本页关闭窗口——2005年4月24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上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正庆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委托,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修订草案)》作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是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1999年7月1日起实施的。
证券法的实施对于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经济和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证券市场发生了很大变化,在证券发行、交易和证券监管中出现许多新情况,证券法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发展的客观需要:一是部分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不健全,质量不高,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缺乏诚信义务和法律责任的规定。
二是一些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机制不严、经营活动不规范、外部监管手段不足。
三是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的保护机制不完善,对损害投资者权益的行为缺乏民事责任的规定。
四是证券发行、交易、登记结算制度等不够完备,没有为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留下法律空间。
五是对资本市场监管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缺乏有效的应对手段,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过于原则,难以操作,不利于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资本市场的秩序。
六是证券法调整范围和某些限制性规定已经不适应证券市场的发展,需要补充和完善。
近年来,社会各界要求修订证券法的呼声比较高,在十届全国人大一、二次会议期间,有230位全国人大代表提出议案和建议,要求修订证券法。
国务院有关部门,一些企业和专家学者也通过不同形式表达了修订证券法的意见和建议。
根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2003年7月全国人大财经委负责成立证券法修改起草组,由全国人大财经委部分委员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中国证监会、最高人民法院等单位的负责同志组成起草领导小组,并从上述部门和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抽调有关人员组成起草工作小组,同时聘请刘鸿儒、周道炯、厉以宁等八位专家和学者组成专家顾问组。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
第二十条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后两个交易日内,按照交易所的规定至少披露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决议及独立董事的意见;(二)回购股份方案。回购股份方案须经股东大会决议的,上市公司应当 及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第三十二条上市公司以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要约价格不得低于回购股份方案公告日前三十个交易日该种股 票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
第三十三条上市公司以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应当在公告回购报告书的同时,将回购所需资金全额存放于证 券登记结算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三十四条上市公司以要约方式回购股份,股东预受要约的股份数量超出预定回购的股份数量的,上市公司 应当按照相同比例回购股东预受的股份;股东预受要约的股份数量不足预定回购的股份数量的,上市公司应当全 部回购股东预受的股份。
修订信息
中国证监会10月14日发布通知,为支持鼓励上市公司依法实施股份回购、董监高依法增持股份,就修订《上 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公开征求意见。 修订内容主要包括:
一是优化上市公司回购条件。修订《回购规则》第二条,将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的回 购触发条件之一,由“连续20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30%”调整为“连续20个交易日内公司 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25%”。二是放宽新上市公司回购实施条件。修订《回购规则》第七条,将新上市公 司的回购实施条件,由“上市满一年”调整为“上市满六个月”。三是进一步明确回购与再融资交叉时的限制区 间。为明确监管政策,修订《回购规则》第十二条,明确仅在再融资取得核准或者注册并启动发行至新增股份完 成登记前,不得实施股份回购。四是优化禁止回购窗口期的规定。为降低窗口期过长的影响,修订《回购规则》 第三十条,将季度报告、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的窗口期由“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调整为“公告前五个交易日 内”。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发文字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54号【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6.03【实施日期】2008.08.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54号)《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7月1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11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8月4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尚福林二○○八年六月三日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他财务顾问机构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活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是指为上市公司的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合并、分立、股份回购等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资产和负债、收入和利润等具有重大影响的并购重组活动提供交易估值、方案设计、出具专业意见等专业服务。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具有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或者其他符合条件的财务顾问机构(以下简称财务顾问),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
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
第三条财务顾问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进行尽职调查,对委托人的申报文件进行核查,出具专业意见,并保证其所出具的意见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财务顾问的委托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配合财务顾问履行职责,并向财务顾问提供有关文件及其他必要的信息,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财务顾问履行职责,不能减轻或者免除委托人、其他专业机构及其签名人员的责任。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全文(最新7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全文(最新7篇)章附则篇一第八十三条本办法所称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
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
如无相反证据,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致行动人:(一)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二)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三)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四)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五)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六)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七)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八)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九)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十)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前项所述亲属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与其自己或者其前项所述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章间接收购篇二第五十六条收购人虽不是上市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导致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未超过30%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办理。
收购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应当向该公司所有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收购人预计无法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0 日内发出全面要约的,应当在前述30 日内促使其控制的股东将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减持至30%或者30%以下,并自减持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其后收购人或者其控制的股东拟继续增持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拟依据本办法第六章的规定申请豁免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2018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颁布单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文字号】银监会令2018年第1号【颁布时间】2018—1—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股权管理,规范商业银行股东行为,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维护股东的合法利益,促进商业银行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
法律法规对外资银行变更股东或调整股东持股比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商业银行股权管理应当遵循分类管理、资质优良、关系清晰、权责明确、公开透明原则。
第四条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拟首次持有或累计增持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应当事先报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核准。
对通过境内外证券市场拟持有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行政许可批复,有效期为六个月。
审批的具体要求和程序按照银监会相关规定执行.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持有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应当在取得相应股权后十个工作日内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报告的具体要求和程序,由银监会另行规定。
第五条商业银行股东应当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纳税记录和财务状况,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管要求.第六条商业银行的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等各方关系应当清晰透明.股东与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第七条商业银行股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法定义务。
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对股权事务的管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商业银行股权进行监管,对商业银行及其股东等单位和人员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第八条商业银行及其股东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第九条商业银行、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加强对商业银行主要股东的管理.商业银行主要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商业银行百分之五以上股份或表决权,或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不足百分之五但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的法律监管
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的法律监管在当今的商业世界中,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Management Buyout,简称 MBO)已成为一种常见的资本运作方式。
管理层收购是指公司的管理层通过融资等方式购买本公司的股份,从而改变公司的所有权结构和控制权。
这种方式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激发管理层的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效率,但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和监管挑战。
一、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的特点和意义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具有一些显著的特点。
首先,收购主体是公司的管理层,他们对公司的经营状况和未来发展有着深入的了解。
其次,收购资金往往来源于多种渠道,包括管理层的自有资金、银行贷款、股权融资等。
此外,管理层收购通常会导致公司的股权结构和治理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管理层收购对于上市公司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方面,它可以为公司提供新的发展动力和战略方向。
管理层成为公司的所有者后,会更加关注公司的长期发展,积极推动公司的改革和创新。
另一方面,管理层收购可以提高公司的经营效率和竞争力。
管理层拥有更多的决策权和控制权,能够更加迅速地做出决策,适应市场变化。
二、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中的法律问题(一)信息披露问题在管理层收购过程中,信息披露是一个关键问题。
管理层作为内部人,掌握着大量关于公司的非公开信息。
如果管理层在收购过程中未能充分、准确地披露相关信息,就可能导致其他股东的利益受损。
例如,管理层可能隐瞒公司的潜在风险或夸大公司的价值,从而误导其他股东做出错误的决策。
(二)内幕交易问题由于管理层在收购过程中处于信息优势地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风险。
内幕交易不仅违反了证券法的规定,也破坏了市场的公平性和透明度,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三)关联交易问题在管理层收购中,常常会涉及到关联交易。
例如,管理层可能通过关联企业获得收购资金,或者将公司的资产以不合理的价格转让给关联方。
这些关联交易如果缺乏有效的监管,很容易导致利益输送和公司资产的流失。
公司上市融资要出具哪些法律意见书
公司上市融资要出具哪些法律意见书公司上市融资要出具哪些法律意见书公开发⾏股票法律意见书:担任发⾏⼈律师,为公司在境内沪深证券交易所⾸次公开发⾏股票(含A股、B股)并挂牌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这是最为典型也最重要的律师证券业务;上市公司配股法律意见书、上市公司增发法律意见书:已上市公司的再融资(配股、增发)进⾏法律审查,出具法律意见书;股权收购法律意见书、资产置换法律意见书:上市公司之间、上市公司与⾮上市企业之间的股权收购、资产置换进⾏法律审查,出具法律意见书;公司恢复上市法律意见书:已被暂停上市的公司、被摘牌公司(终⽌上市)重新恢复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公司债券发⾏法律意见书:已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发⾏公司债券、可转换为股票的债券,以及其他⼤型企业发⾏企业债提供法律审查,出具法律意见书;投资基⾦发⾏法律意见书:为发起设⽴证券投资基⾦(含封闭式基⾦和开放式基⾦)以及⽼基⾦的规范、改造、扩募和续期出具法律意见书;海外上市法律意见书:境内企业海外上市(即在境内设⽴股份有限公司,到境外发⾏股票和上市,如发⾏H股、N股、S股或者发⾏外国存托凭证)出具法律意见书;红筹上市法律意见书:境内企业或⾃然⼈,以境内资产或权益到境外设⽴公司并在境外发⾏上市(即所谓的红筹股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证券承销法律意见书:担任证券主承销商的法律顾问,对承销商推荐发⾏公司并承销证券进⾏法律审查,以避免承销商的风险和责任;公司设⽴法律意见书、公司变更法律意见书:证券公司的设⽴及其增资扩股,基⾦管理公司的设⽴及其重⼤变更事项,需要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上市公司的股东⼤会、临时股东⼤会进⾏法律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服务;证券发⾏⼈法律意见书:股票发⾏⼈、可转换债券发⾏⼈和证券投资基⾦发起⼈出具法律意见书;公司董事任职法律意见书:上市公司增发股份、配股以及发⾏可转换债券出具法律意见书;见证上市公司股东⼤会并出具意见;见证上市公司重⼤购买或出售资产的⾏为及此⾏为的实施结果并出具意见;为上市公司新任董事、监事解释《董事声明及承诺书》、《监事声明及承诺书》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等;承销商招股配股法律意见书:主承销商、承销商制作的招股说明书、配股说明书出具验证笔录等;基⾦发⾏法律意见书:证券投资基⾦和基⾦管理公司发起⼈所设⽴的基⾦是否具备发⾏与上市的法定条件,出具法律意见书;股权股权分置改⾰法律意见书:股权分置改⾰出具法律意见书公司股东⼤会法律意见书:《股份制商业银⾏公司治理指引》规定,商业银⾏的股东⼤会会议应当实⾏律师见证制度,并由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关于开展股权和关联交易专项整治工作自查报告3篇
关于开展股权和关联交易专项整治工作自查报告3篇根据贵局转发的《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银行保险机构股权和关联交易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行”)高度重视,积极参照文件内容开展了股权和关联交易专项整治自查工作,现将具体工作情况汇报材料如下:一、组织实施情况为防范突出风险,提升我行公司治理的科学性、稳健性和有效性,促进我行健康发展,我行积极成立了“股权和关联交易专项整治自查”工作领导小组,由行长任组长,副行长任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小组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综合管理部,由行长指派专人负责跟进落实自查工作,要求根据“202X年商业银行股权和关联交易专项整治工作要点”制定合理的检查方案,扎实、逐条开展自查,确保自查工作做到业务、流程全覆盖,确保我行“股权和关联交易专项整治自查”工作取得积极成效。
二、前期自查及日常监管检查发现问题整改问责情况我行于202X年8月正式成立,现有股东共6位,且无自然人持股,分别为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占股5100万股,占比51%;某市某贸易有限公司,占股1000万股,占比10%;某有限公司,占股1000万股,占比10%;某投资有限公司,占股995万股,占比%;某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占股900万股,占比9%;某市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占股5万股,占比%。
股权结构相对简单,且截至目前我行尚未发生关联交易情况。
截至报告日,暂没有在自查及日常监管检查中发现相关问题。
三、本次专项整治工作发现的主要问题和风险隐患(一)股东股权排查情况1.股权获得是否符合规定要求(1)经排查,我行不存在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持有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5%以上的情况。
(2)经排查,开业至今没有变更持有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1%以上、5%以下的股东的情况。
(3)经排查,我行股东不存在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商业银行股权的情况。
(4)经排查,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作为主要股东不存在参股商业银行数量超过2家,或控股商业银行数量超过1家的情况。
股权融资的4种途径和具体方案
股权融资的4种途径和具体方案一、股权融资途径股权质押融资、股权交易增值融资、股权增资扩股融资和股权的私募融资是中小企业利用股权实现融资的有效方式。
随着市场体系和监管制度的完善,产权市场为投融资者搭建的交易平台日益成熟,越来越多的中小企业转向产权市场,通过股权融资缓解企业的资金饥渴,解决融资难题。
(一)股权质押融资股权质押融资,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这一无形资产作为质押标的物,为自己或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的行为。
把股权质押作为向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的保证条件,增加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机会。
对于中小企业来说,以往债权融资的主要渠道是通过不动产抵押获取银行贷款。
由于大多数中小企业没有过多的实物资产进行抵押,各地政府为帮助这些中小企业获得资金,提出利用企业股权质押进行融资。
股权质押融资,使“静态”股权资产转化为“动态”资产,帮助中小企业解决了融资困难。
但也面临多种因素的制约,一是政策引导不足,没有权威性的指导文件做保障;二是非上市公司股权交易市场的缺失,导致无法依托市场形成有效的股权定价机制,对非上市公司股权价值评估造成一定困难。
三是银行参与不足,发放银行贷款的积极性不高。
因此,以产权市场为基础,建立一个统一、规范、有序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托管运行市场十分必要。
一是有利于填补监管真空,维护股东权益;二是有利于实现股权有序流动,形成规范活跃的区域股权交易市场;三是有利于提高企业股权公信力,拓宽投融资渠道,吸引社会资本;四是有利于构筑、培育、发展基础性资本市场服务体系,促进资本运作;五是有利于扩大企业知名度,为股票公开发行、上市创造条件;六是有利于增强企业管理透明度,减少信息不对称,防止非法证券和非法集资活动,改善和净化金融环境。
股权质押融资的前提是托管。
通过这一平台,设立一套由托管机构、企业、银行三方成功对接的有效机制,打造甄别企业信用情况和股权质地的评价体系,健全完善统一规范的股权交易市场,使出质人以其所持有的股权作为质押物,当债务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依照约定,就股权折价受偿,以达到化解债权人风险和实现质押人融资的目的。
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管理办法
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股权管理及股权质押等工作,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9年第9号)、《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8年第1号)、《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商业银行股权质押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3〕43号)、《股权出质登记办法(2016修订)》以及本行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股东以其所持股权数额为限承担风险和民事责任,并享有本行章程规定的权利。
第三条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银行业监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本行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继承、赠与和质押等。
第四条本行股份权属变更后的持有人,必须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向本行投资入股的有关规定。
其持股总额、持股比例、方式等必须符合本行《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本行股东办理股份权属变更和股份质押等事项,按本办法规定办理。
本行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股份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股权证和股东名册第六条本行向股东签发记名股权证,股权证是股东持有本行股份和按所持股份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书面凭证。
本行签发的股权证采取一户一证制。
股权证仅是股东持有本行股份的证明,不得作为抵押、质押、担保或第三方追索权利的证明。
第七条本行股权证须经董事长签名并加盖本行公章后有效,本行公章和董事长签名可以采用印刷形式。
第八条本行签发的股权证载明本行全称、股东名称、股份数额、股权证编号等。
本行股金证作为重要空白凭证进行管理,并纳入表外科目进行核算。
第九条本行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名称、住所、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号码、法人股东的组织机构代码及法定代表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二)股东所持股份数;(三)股东所持记名股权证的编号;(四)股东取得其股份的日期;(五)股份转让、质押情况;(六)法律规定需载明的其他事项。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监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监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1999.03.17•【文号】证监机构字[1999]14号•【施行日期】1999.03.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42号――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发布日期:2008年10月30日实施日期:2008年12月1日)废止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监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1999年3月7日证监机构字〔1999〕14号)各证券监管办公室、证券监管特派员办事处,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深圳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为加强对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防范和化解证券公司经营风险,落实《证券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监管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证券公司的报批程序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监管的若干意见为了落实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更好地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进一步清理整顿证券经营机构,加强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证券公司的行为,根据《证券法》等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关于证券公司的设立证券公司应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意见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其变更、终止事项及业务活动由中国证监会负责监督管理。
(一)证券公司分为经纪类证券公司和综合类证券公司。
证券公司的分类是一个逐步实施的过程,原则是成熟一家,审批一家;成熟一批,审批一批。
在分类过程中,证券公司从事承销、自营业务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
经纪类证券公司和综合类证券公司设立的条件是:经纪类证券公司:1.符合证券市场发展需要;2.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千万元;3.证券业从业人员应取得《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任职条件;4.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合格的交易设施;6.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和业务资料报送系统;7.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2023年证券从业之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题库练习试卷B卷附答案
2023年证券从业之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题库练习试卷B卷附答案单选题(共200题)1、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界定包括()。
A.Ⅰ.Ⅱ.ⅣB.Ⅰ.Ⅱ.Ⅲ.ⅣC.Ⅰ.Ⅱ.ⅢD.Ⅰ.Ⅲ.Ⅳ【答案】 C2、关于要约收购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收购人可以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买入被收购公司的股票B.收购人可以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入被收购公司的股票C.收购人在收购期限内,不得买入被收购公司的股票D.收购人在收购期限内,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答案】 D3、甲有限合伙企业成立于20×7年3月,顾某为普通合伙人,丁某为有限合伙人。
20×8年3月,潘某与甲公司签订《借款协议》约定,甲公司从潘某处借款800万元。
20×9年5月,甲的合伙人变更为乙公司(普通合伙人)和丙公司(有限合伙人),同时,顾某和丁某退伙。
后因甲迟迟不归还800万元借款及利息,潘某提起诉讼。
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顾某作为甲公司普通合伙人,对该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B.丁某作为原有限合伙人已经退伙,不再承担该项债务责任C.乙公司作为甲公司的新普通合伙人,应当对该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D.丙公司作为甲公司的新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的该项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答案】 B4、在资产管理集合计划存续期间,持续五个工作日客户少于()人的,集合计划应当终止。
A.2B.3C.4D.5【答案】 A5、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A.一B.三C.四D.五【答案】 D6、下列选项,属于托管人职责的是()。
A.按照约定及时将募集资金支付给原始权益人B.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相关协议的规定或者约定移交基础资产C.按照约定向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分配收益D.监督管理人专项计划的运作,发现管理人的管理指令违反计划说明书或者托管协议约定的,应当要求改正;未能改正的,应当拒绝执行并及时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同时抄送对管理人有辖区监管权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答案】 D7、证券公司必须持续符合风险控制指标标准的要求,下列能够符合要求的是()?A.丙证券公司的流动性覆盖率为80%B.丁证券公司的净稳定资金率为40%C.甲证券公司的风险覆盖率为120%D.以证券公司的资本杠杆率为6%【答案】 C8、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制定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范,明确廉洁从业要求,加强从业人员廉洁培训和教育,培育廉洁从业文化,()开展覆盖全体工作人员的连接培训与教育,确保工作人员熟悉廉洁从业的相关规定。
2021年内蒙古自治区《投资银行业务(保荐代表人)》测试卷(第513套)
2021年内蒙古自治区《投资银行业务考试须知:1、考试时间:180分钟。
2、请首先按要求在试卷的指定位置填写您的姓名、准考证号和所在单位的名称。
3、请仔细阅读各种题目的回答要求,在规定的位置填写您的答案。
4、由于不同的科目的题型不同,文档中可能会只有大分标题而没有题的情况发生,这是正常情况。
5、答案与解析在最后。
姓名:___________考号:___________一、单选题(共30题)1.乙公司是投资性主体,丙、丁是其两个子公司,其中丙公司为乙公司的投资活动提供管理服务,丁公司为做市转让的新三板挂牌公司,不为乙公司的投资活动提供管理服务,甲公司为乙公司的母公司,属于非投资性主体,不考虑其他因素,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Ⅰ乙公司应将丁公司纳入其合并报表范围Ⅱ 甲公司应将丁公司纳入其合并报表范围Ⅲ 乙公司应将丙公司纳入其合并报表范围Ⅳ 乙公司对丁公司的投资按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Ⅴ 甲公司应将乙、丙、丁公司全部纳入其合并报表范围A.Ⅰ、Ⅱ、ⅢB.Ⅱ、Ⅲ、ⅣC.Ⅲ、Ⅳ、ⅤD.Ⅱ、Ⅲ、Ⅳ、ⅤE.Ⅰ、Ⅱ、Ⅲ、Ⅳ、Ⅴ2.下列因素会对国债销售价格产生影响的有( )。
Ⅰ.流通市场中可比国债的收益率水平Ⅱ.承销商承销国债的中标成本Ⅲ.国债承销的手续费收入Ⅳ.承销商所期望的资金回收速度A.Ⅰ、ⅡB.Ⅰ、Ⅱ、ⅢC.Ⅰ、Ⅲ、ⅣD.Ⅱ、Ⅲ、ⅣE.Ⅰ、Ⅱ、Ⅲ、Ⅳ3.甲乙为股份公司,分别持有上市公司20%、11%股份,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丙收购甲公司40%股份,收购后甲公司董事会成员均由丙派出,同时乙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11%股份表决权委托给丙,并预计未来6个月内,乙公司将其所持11%转让给丙,丙应当发出全面要约B.丙分别收购甲公司70%股权、乙公司100%股权,丙无须向上市公司发出全面要约C.丙分别收购甲公司100%股权、乙公司70%股权,丙应当向上市公司发出全面要约D.丙分别向甲、乙收购其所持上市公司的20%、11%股份,则丙应当发出全面要约4.甲公司是上市公司,以下与甲是一致行动人的有(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自治区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自治区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21•【字号】新政发[2008]32号•【施行日期】2008.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自治区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新政发〔2008〕32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资本市场是现代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发挥利用好资本市场功能,推进自治区更多优势企业上市,是加快企业发展,促进自治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手段。
为贯彻落实好党的十七大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新疆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32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强自治区企业上市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增强企业上市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我国资本市场经过十多年特别是过去五年的发展,资本市场法制环境、市场环境和企业环境得到了很大改善,市场规模不断扩大,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多年来,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高度重视企业上市工作,在各地、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一批龙头企业成功上市,快速发展。
截至2008年1月31日,全区已有32家公司在境内证券市场上市挂牌,2家企业赴香港上市,34家上市公司通过发行股票、配股和增发新股,累计募集资金280亿元。
上市公司分布在8个地州,涉及农业及食品加工、金融、建筑、房地产、电力、能源、高新技术、纺织、服务等多个行业,成为我区经济发展的骨干力量,资本市场也成为我区筹集经济建设资金的重要渠道,在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但是,由于发展起步晚,我区上市公司的资本规模在全国资本市场中所占比重较低,上市公司普遍规模小,直接融资少,与我区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要求还有不小的差距。
特别是后备上市企业资源缺乏,已注册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不足百家,其中达到国内A股上市条件或正在筹备上市的企业不到10家,大部分企业达不到上市标准,发展后劲严重不足。
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资金股票投资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资金股票投资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1.24•【文号】保监发〔2017〕9号•【施行日期】2017.01.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资金股票投资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7〕9号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进一步明确保险机构股票投资监管政策,规范股票投资行为,防范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根据《保险法》《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保险机构或保险机构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投资上市公司股票,分为一般股票投资、重大股票投资和上市公司收购三种情形,中国保监会根据不同情形实施差别监管。
保险机构应当遵循财务投资为主的原则,开展上市公司股票投资。
本通知所称一般股票投资,是指保险机构或保险机构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投资上市公司股票比例低于上市公司总股本20%,且未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股票投资行为。
本通知所称重大股票投资,是指保险机构或保险机构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比例达到或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20%,且未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股票投资行为。
本通知所称上市公司收购,包括通过取得股份的方式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的途径成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者同时采取上述方式和途径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
本通知所称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标准、一致行动人和一致行动关系,执行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
本通知所称保险机构,包括保险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等保险业内机构。
本通知所称非保险一致行动人,是指在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中与保险机构构成一致行动关系的保险机构以外的投资者。
二、保险机构开展一般股票投资的,上季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应当不低于100%;开展重大股票投资和上市公司收购的,上季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应当不低于150%,且已完成股票投资管理能力备案,符合有关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的监管要求。
国有企业股权投资管理办法 模版
技术有限公司股权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国xx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全资、控股公司的股权(以下简称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xx科技集团公司股权投资管理办法》等管理规范,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以及其投资设立的全资和控股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由公司本部、子公司,以及其投资设立的全资、控股公司在境内开展的下列股权投资活动:(一)投资设立新公司;(二)对原持有股权的公司进行增资或收购其他股东持有的股权;(三)通过收购或增资等方式取得其他公司股权。
其他公司是指投资主体单位非该公司原股东;(四)原持有股权的公司增资扩股引入其他投资人,导致集团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权发生变化的;(五)xx科技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认定的其他活动。
第四条公司及其投资设立的公司对本单位科研开发、生产、管理项目的投资、经营性房地产投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不在本办法规范之内。
公司金融性投资、企业债券投资参照《中国xx技术有限公司有价证券(股票、债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的管理规定》。
公司及在境外开展的股权投资活动参照《xx科技集团公司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公司设立或增资控股中引入职工持股的需按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基本原则第五条公司对投资实行统筹规划、统一管理、分级运作、逐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投资活动应符合集团公司的战略规划,应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主业发展方向,应有利于集中资源,提高企业核心竞争能力。
第七条严格控制股权投资层级,管理层级五级的投资主体单位严禁新增对外股权投资。
(关于管理层级的说明:集团公司管理层级为一级、中国xx管理层级为二级,以此类推)第八条投资主体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限制新增股权投资:1.投资主体单位近三年的股权投资行为存在违规情况的;2.投资主体单位管理层级为四级的;3.投资主体单位资产负债率达到或超过75%的;4.投资主体单位上一年出现经营亏损的;5.投资主体单位已投资的公司半数以上近三年未分红或连续两年经营性亏损的。
2024年证券从业之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题库附答案(基础题)
2024年证券从业之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题库附答案(基础题)单选题(共45题)1、管理人应当自专项计划成立日()个工作日内将设立情况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A.3B.5C.7D.10【答案】 B2、《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中规定,办理基金销售业务或者办理基金销售相关业务,并向基金销售机构收取以基金交易(含开户)为基础的相关佣金的机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进行注册或者经()认定。
A.中国证监会B.中国证券业协会C.中国人民银行D.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答案】 A3、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向客户推介金融产品,应当评估客户购买金融产品的适当性,包括()。
A.Ⅱ、Ⅲ、ⅣB.Ⅰ、Ⅱ、ⅢC.Ⅰ、Ⅱ、Ⅲ、ⅣD.Ⅰ、Ⅱ、Ⅳ【答案】 C4、收购人未按照本法规定履行上市公司收购的公告、发出收购要约等义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的罚款。
A.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B.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C.3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D.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答案】 D5、根据《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从业人员拒绝协会调查或者检查,协会责令其改正但却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由中国证监会给予从业人员暂停执业(),或者吊销其执业证书的处罚。
A.3个月至12个月B.1个月至3个月C.5个月至12个月D.3个月至5个月【答案】 A6、根据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使用香港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服务的有关规定,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业务模式主要包括港股研究报告业务模式和港股投资顾问业务模式B.最近5年内因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违法违规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重大行政监管措施的证券公司不可以向客户转发港股研究报告C.香港机构发布港股研究报告的程序符合应符合香港证监会的规定D.证券公司依法就港股研究报告的内容和转发行为对客户承担责任【答案】 B7、财务顾问承担持续督导责任,结合上市公司定期报告的披露,财务顾问应做好()工作。
改进我国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的对策和建议
关键 词 : 上市 公 司; 管理 层收购 ; 建议 管理层收购在 西方发达 国家已经处于相对成熟 的发展状态, 而 在我国上市公司中则具有更多的本土化色彩, 尚在摸索 中前进; 我国 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不但绩效不显著, 而且存在诸多问题。针对上 述 问题 , 笔者认为应采取以下对策 : 1 建立科学的定价制度 , 保证收购价格 的公正性 现阶段MB O的定价都是公 司自己制订 的, MB O的对象是上市 公司, 如果 自卖 自买、 暗箱操 作 , 必 然 损害 投资 者 、债券 人和 企业 职 工的利益 。从 己经实施的上市公司MB O 情况来看, 收购价格偏低的 情况确实存在 。一些企业在实施MB O 过程中, 定价不透明。企业管 理 当局为了实现以较低的价格实现MB O, 先是隐瞒利润 , 扩大账面 亏损, 收购之后 , 再扩大账面利润 , 实行高现金股利政策 , 以缓解管理 层融资所带来的巨大资金压力。 公平合理 的收购价格的确立 , 应该综合评定企业的资产状况及 经营潜力, 比照企业的盈利能, 按照未来成长 『 生 估价, 同时综合考虑 管理层的合理补偿 , 承认企业家人力资本的价值, 体现按要素分配 的 原则。而不能仅仅根据净资产估价 。笔者认 为, 对于上市公司的管 理层收购而言 , 规定国有资产价格一定不能低于净资产的制度是有 很大弊端的, 因为这样会诱使经理层虚减利润做低净资产 。国有资 产 的定价 应该 通盘 考 虑 , 不 能一 概而 论 。 2 拓展管理层收购 的融资渠道 《 贷款通则》关于 “ 商业贷款不得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的 规定 , 使得商业银行无法在管理层收购中发挥重要作用 , 致使管理层 收购外部融资 困难 , 带来了很多 问题 。最近 出台的 企业 国有产权 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又明文规定 :“ 管理层 不得采取信托或委 托等方式间接受让企业 国有产权 。”这就排除了管理层通过信 托 方式筹集收购资金的可能 , 管理层收购的融资渠道变得更加狭窄。 大力拓展我国MB O融资渠道 , 使MB O融姿合法化和透明化是 当务之急。笔者认为可以从两个方面人手 : ①发展MB O 风险基金 , 以基金方 式为管理层提供 收购资金 。风险基金是近 两年才涉足 MB O 领域的融资手段 , 其操作规程、风险控制、退出机制等均处于 雏形阶段 , 且国内尚无产业基金相关立法。②通过聘请财务顾 问来 安排融资。这 种方法事实上是发达市场经济 国家MB O实施 中最重 要 的资 金获 取方 式之 一 。 3 、加强管理层 收购 的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 的及时 、准确以及是否符合 “ 公开 、公平 、公正” 原则, 将会影响到市场各方的利益。管理层 收购不仅影响到公司的 股权分布, 从长远角度看可能影响到公司的未来战略性 目标调整。 加强管理层收购的信息披露, 有利于管理层收购走 向规范化, 并切实 发挥降低企业代理成本 、实现有效激励 、改善企业经营绩效等方 面的作用。 证券监管机构应加强MB O 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有效 』 生, 这主要 包括 以下几点 : ①对 独立财务顾问分析报告的主要 内容进行规范 , 要求上市公司至少应对收购主体的股东结构、财务状 况以及MB O 的定价、资金来源 、还款方 式等进行详细 的披露与分析 。②要求
2023年证券从业之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能力测试试卷A卷附答案
2023年证券从业之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能力测试试卷A卷附答案单选题(共30题)1、(2019年真题)证券公司在开展业务创新时,应当建立相关机制,在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及时与()沟通,履行创新业务的报备(报批)程序。
A.中国证券业协会B.沪深交易所C.中国证监会D.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答案】 C2、()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A.实际控制人B.关联关系人员C.高级管理人员D.控股股东【答案】 A3、下面有关公募基金向公众发布宣传推介材料,说法错误的是()。
A.①B.①②④C.②③④D.①③④【答案】 C4、证券公司工作人员对以任何方式知悉的敏感信息负有严格的保密义务,不得利用敏感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当利益。
证券公司采取的以下保密措施错误的是()。
A.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B.与公司工作人员签署保密文件C.对可能知悉敏感信息的工作人员使用公司的信息系统或配发的设备形成的电子邮件、即时通信信息和其他通信信息进行监测D.证券公司聘用外部服务商的,无权要求其对在服务中获知的敏感信息进行保密【答案】 D5、下列关于证券公司分类监管的评价指标及评价方法的说法,错误的是()。
A.证券公司持续合规状况主要根据司法机关采取的刑事处罚措施、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的行政处罚措施等情况进行评价B.证券公司业务发展状况主要根据证券公司经纪业务、投资银行业务、资产管理业务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评价C.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评价首先设定正常经营的证券公司基准分为1〇〇分D.分类评价每年进行一次,评价期为上一年度5月1日至本年度2月28日【答案】 D6、(2016年真题)融资融券业务的决策与授权体系原则上按照()的架构设立和运行。
A.董事会—业务决策机构业务执行部门分支机构B.董事会业务执行部门—业务决策机构分支机构C.股东大会—业务决策机构业务执行部门分支机构D.股东大会—业务执行部门—业务决策机构—分支机构【答案】 A7、《证券法》的修订要点包括()。
劳动经济学第6章:国际股票融资
二.公司章程; 三.招股说明书(最新稿); 四.关联交易协议; 五.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盈利预测报告; 六.律师出具的关于公司境外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七.发行上市方案;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中国证监会将
02
公司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复后,发布关于非上市外资股在B 股市场上市流通的公告,并按照交易所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6.2.2 在境外直接发行股票并上市
境外直接上市(H、N股方式上市) 及政府审批程序如下:
确定中介机构和重组方案
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以下文件,作 为公司境外上市的预申请
开展土地资产评估、资产评估、 财务审计及法律方面的尽职调查
添加标题
企业股票融资的含义
添加标题
企业股票融资的特点
6.1.1 企业股票融资的含义
国际股票融资是指在本国或外国资本市场 上出售本国企业的股票,以吸引外国投资 者来购买,在本国资本市场上,外国投资 者可将外汇兑换成本国货币或直接用外汇 来购买。首先,股票的发行者必须是企业, 其次,在国际股票融资的行为过程中,必 须有跨国投资方的存在,有国际行为在内。
公司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该部分非上市外资股上 市流通,并提交以下文件: ①公司关于非上 市外资股上市流通的申请;②非上市外资股股 东向公司提出的股份流通申请和委托书;③原 中外合资企业审批部门的书面意见;④律师的 法律意见书;⑤公司董事长的授权委托书;
01
公司关于该部分非上市外资股在B股市场上市流通的公告 (草稿);⑦公司章程关于股本结构的内容节选;⑧中国证监 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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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XXXX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部分金融机构股权的相关建议XXXX股份有限公司:X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X”或“公司”)拟对XXXX银行(以下简称“XXXX”或“XX银行”)进行参股,X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X”或“XXXX”)认真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下简称“监管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总结归纳了部分条款与公司领导共同交换意见:一、XXXX银行的基本情况略(一)基本情况中文名称:英文名称:住所:邮政编码:国际互联网网址:经营范围:(二)机构组成及人员情况XX银行设有【】个总部,【】个营业部,【】个支行,【】个分理处。
其中,总部设有办公室、人力资源部、计划财务部、结算管理部、科技管理部、信贷管理部、业务发展部、国际业务部、网点规划建设部、合规风险管理部、审计部、保卫部。
2012年末,在职员工【】人,其中大专以上学历【】人,占【】;高级职称【】人,占【】。
股东【】(家),其中农户股东【】人,职工股东【】人,法人股东【】家。
(三)XXXX银行财务情况1、资产负债表略2、利润表单位:万元略二、XXXX拟入股XXXX银行的法律依据和基础(一)关于政策支持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实施意见》(银监发〔2012〕27号),银监会支持民营资本与其他资本按照同等条件进入银行业,其中明确规定:(三)支持民营企业,特别是符合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涉农企业参与农村信用社股份制改革或参与农村商业银行增资扩股。
进一步加大引导和扶持力度,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农村金融机构重组改造。
通过并购重组方式参与农村信用社和农村商业银行风险处置的,允许单个企业及其关联方阶段性持股比例超过20%。
(二)关于股东人数2012年末,XXXX银行共有股东【】人(家),其中农户股东【】人,职工股东【】人,法人股东【】家。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十七条: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的规定。
本法施行前设立的商业银行,其组织形式、组织机构不完全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可以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适用前款规定的日期由国务院规定。
也就是说XXXX入股XXXX银行可根据银行原有组织形式,无需根据《公司法》中针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上限的认定。
(三)关于非金融机构法人入股限定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合作金融机构实施办法”)第五十六条所列条件,XXXX实际情况如下表:(四)入股或控股的审批及审查《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六十四条、六十五条;《合作金融机构实施办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如下:《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七十二条:本节变更事项,由下级监管机关受理、报上级监管机关决定的,自上级监管机关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之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由同一监管机关受理、审查并决定的,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根据《银行控股股东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九条,境内非金融机构取得银行控制权,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二)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和有效的组织管理;(三)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能按期足额偿还从金融机构所获信贷的本金和利息;(四)经营发展状况健康稳定;(五)主业突出,在本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六)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七)财务状况良好,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八)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总额的30%以上(合并会计报表口径);(九)用于取得控制权的资金为自有资金且来源真实合法;(十)最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十一)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国务院和地方政府依法设立的投资公司或控股公司在参与处置高风险金融机构时,可以不受本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的限制。
第十四条:境内非金融机构申请取得银行控制权的,应由该机构通过其拟控股的银行向银监会提交下列资料:(一)取得银行控制权申请书;(二)该机构的基本情况,包括组织管理架构和关联方的详细情况、对外投资情况、经营范围、在行业中所处的地位、本身及关联机构在该银行贷款(授信)情况以及贷款质量情况说明(经银行盖章确认)、本身及关联机构入股其他商业银行的情况;(三)该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四)该机构最近3年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五)该机构的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其投资入股的决议或批准文件;(六)该机构出资的资金来源;(七)由征信机构为该机构出具的征信记录和最近3年的纳税证明;(八)该机构对入股商业银行不发生违规关联交易等情况出具的、董事会通过并由董事长签名的书面承诺;(九)该机构在必要时向被控股银行及时补充资本金的书面承诺;(十)该机构按银监会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相关资料的书面承诺;(十一)银行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接受其取得银行控制权的决议;(十二)取得银行控制权的相关协议草案;(十三)该机构拟在入股银行派驻的人员及其基本情况、担任的职位和职责;(十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十五)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根据以上规定,从法条上判断,XXXX应当可以持有XXXX银行10%以上的股份,并且达到控股地位(持股比例达到25%),但经过2013年7月18日与XX银监局监管五处沟通后得知,目前当地政府并不支持,也不开XX银行持股达10%以上,故还需企业和当地政府及监管部门进行沟通。
三、XXXX入股XXXX银行后关于关联交易的有关事项XXXX拟入股后将部分买方信贷业务放于XXXX银行办理,根据《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商业银行关联交易分为一般关联交易、重大关联交易。
一般关联交易是指商业银行与一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占商业银行资本净额1%以下,且该笔交易发生后商业银行与该关联方的交易余额占商业银行资本净额5%以下的交易。
重大关联交易是指商业银行与一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占商业银行资本净额1%以上,或商业银行与一个关联方发生交易后商业银行与该关联方的交易余额占商业银行资本净额5%以上的交易。
计算一个关联方的交易余额时,关联自然人的近亲属应当合并计算;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集团客户应当合并计算。
第二十九条商业银行不得向关联方发放无担保贷款。
商业银行不得接受本行的股权作为质押提供授信。
商业银行不得为关联方的融资行为提供担保,但关联方以银行存单、国债提供足额反担保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商业银行对一个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10%。
商业银行对一个关联方的集团客户的授信余额总数不得超过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15%。
商业银行对全部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50%。
计算授信余额时,可以扣除授信时关联方提供的保证金存款以及质押的银行存单和国债金额。
根据XXXX银行2012年度披露的信息来看,其2012年净资本为【】万元,其一般关联交易情况如下:略根据以上情况,XXXX若入股后关联交易情况如下:《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款同时规定: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十;四、关于XXXX入股XXXX银行的投资与收益问题(一)关于投资根据XXXX银行2012年度披露的信息,该银行2012年度总股本为【】万股,净利润【】万元,净资产为【】万元,每股净资产为【】元。
根据2013年7月19日二级市场16家上市银行的平均动态市盈率为4.66倍,平均市净率为0.96倍,其市净率中位数为0.925倍。
XXXX根据XXXX银行2012年披露数据并按照其目前总股本模拟投资如下:单位:万元注:实际投资价格要根据评估报告计算(二)关于收益根据XXXX银行2011年、2012年披露数据来看,该银行历年利润分配比例为根据股本金的15%向投资者分配,总分配比例约为净利润的21-23%。
若取平均数22%计算,2011年净利润为【】万元,2012年为【】万元,同比增长11.40%。
若按每年净利润平均增长按10%计算,XXXX每年通过分红所取得的收益模拟如下:单位:万元五、关于收购XXXX银行需提交的文件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银监发〔2006〕68号)(以下简称“格式要求”)1.22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中资商业银行变更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5%以上股东审批申请材料目录:1.变更股权及审查股东资格的申请书,涉及多个股权变更时应当附拟受让方股东出资比例超过5%的名单。
2.投资人的基本情况介绍。
内容至少包括拟投资股权、投资金额、拟投资方的经营范围、在行业中所处的地位、在该银行贷款(授信)情况以及贷款质量情况说明(经银行盖章确认)、股权结构拟变更前后对照详表、本身及关联企业入股其他商业银行的情况(拟投资人为新股东时)。
3.投资人的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投资人最近3年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5.投资人的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母公司同意其投资入股的决议或批准文件。
6.投资人出资的资金来源。
7.投资人对入股商业银行不发生违规关联交易等情况出具的、董事会通过并由董事长签名的书面声明。
8.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变更股权的决议。
9.股份变更前后银行主要股东名册。
10.银行最近1年基本经营管理情况的说明。
11.出资或转让股权协议。
12.投资人拟在入股金融机构派驻的人员及其基本情况、担任的职位和职责;评述拟受让方对入股机构的影响。
13.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14.申请人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15.如涉及银行章程变更的,提交拟修改的章程草案。
16.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变更的股东为中资金融机构的还应提交相关监管机构对该金融机构作出的风险评级结论或审慎性监管意见(银监会监管的金融机构除外)。
六、关于通过定向增发收购XXXX银行的相关问题(一)关于增发因向不特定募集对象增发股票需要满足最近二十四个月内曾公开发行证券的,不存在发行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情形。
故在此我们不考虑该方案(二)关于配股由于配股要求控股股东公开承诺认配股份的数量,公司控股股东是否有足够的现金承诺并支付有待商榷。
(三)关于非公开定向发行股票1、定向增发的法律法规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特定对象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特定对象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二)发行对象不超过十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