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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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法律保护论文

驰名商标法律保护论文

论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驰名商标应运而生,驰名商标包含着巨大的经济价值和经济效益,因此各国十分重视驰名商标的保护,驰名商标的保护在世界范围内展开。

各国对于驰名商标保护的立法不尽相同,形成了不同的保护理论。

为了完善我国的驰名商标立法,研究驰名商标保护理论,借鉴他国优秀经验是十分必要的。

本文通过研究驰名商标保护理论,结合我国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机制,以求完善我国驰名商标保护制度。

关键词驰名商标法律保护中图分类号:d923.43 文献标识码:a一、驰名商标的认定(一)驰名商标的概念。

如今,我们可以看到驰名商标已成为商标制度的重要内容,对社会经济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关于驰名商标的标准定义却很难看到。

然而,通过国际条约及各国立法,我们可以得出关于驰名商标概念的大致定义:驰名商标是指经过长期使用或大量商业推广与宣传,在市场上享有很高知名度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

(二)驰名商标的认定。

1、驰名商标的认定方式。

总的来说有两种基本的认定方式,“被动方式”是指在发生商标纠纷案件之后根据商标所有人的请求,有关部门对其商标是否驰名做出认定,大多数的国家对驰名商标的认定采取的是被动认定的方式。

“主动认定”是指在不存在实际纠纷时,有关部门出于预防的目的,根据商标所有人的请求,对商标是否驰名进行认定。

我国1996年出台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采取的是“以主动认定为主、被动认定为辅”的模式。

2003年,我国颁布了《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规定》改变了1996年的模式,采取“个案处理、被动认定”的模式,即只有在商标所有人认为其驰名商标受到损害并请求保护的情况下,才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驰名商标的认定申请。

这一模式符合了《trip’s协议》和《巴黎公约》中被动保护、个案保护的宗旨,是符合国际潮流的。

“个案处理、被动认定”的新原则只对个案有效,不产生持续的效力,有助于防止权钱交易驰名商标的行为,同时,能有效的提高有关部门的工作效率,减轻有关部门的负担。

驰名商标,走出国门去——试论我国驰名商标的保护

驰名商标,走出国门去——试论我国驰名商标的保护

2006.11法制与社会驰名商标,走出国门去——试论我国驰名商标的保护□任娟(苏州大学法学院江苏苏州215006)摘要在这个崇尚品牌的现代社会里,知名度往往与一个企业的销售量紧密结合在一起。

在众多国际驰名商标的商品大量进入我国市场之际,我国的企业是否也应当好好反思一下,学习国外和国内知名企业创立驰名商标的经验,积极打响本企业商标的知名度,使中国创造出更多的驰名海内外的商标。

关键词驰名商标驰名商标的保护绝对保护主义相对保护主义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11-081-02在浩瀚的商品海洋中,我们选什么?答案只有两个字:品牌。

不可否认,品牌的魅力是难以抵挡的。

一个企业的成功,往往与其拥有一个著名的商标是分不开的。

企业所拥有的商标就是无形的经济资产,就是企业实力的象征与体现,驰名商标更是如此。

世界500强企业的商标,哪一个不是响当当的?令人高兴的是,随着人们对商标重视程度的提升,我国也出现了诸如海尔、长虹、联想这样的在国内外都享有很好声誉的驰名商标。

但与一些发达国家及拥有较完善保护驰名商标的国家相比,我国的驰名商标还是太少了。

我国已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中国的市场与世界市场日益融为一体,中国在世界经济交流的舞台上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中国的企业有了更为广阔的施展自己才华的空间。

有了这么好的环境,一方面我国企业完全应当提高创造驰名商标的意识,看到国内国际两个市场。

另一方面,政府也要加大宣传,鼓励企业创造出高质量的产品与驰名中外的商标;同时,加大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维护拥有驰名商标的企业的合法权益。

一、有关国际公约及我国法律对驰名商标的规定(一)《巴黎公约》对驰名商标的规定与保护分析《巴黎公约》对驰名商标的规定所得,它采取的是一种"相对保护主义"的做法,因为它只是反对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侵权商标,即它是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的范围上保护商标专用权的。

我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问题

我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问题

浅析我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问题【摘要】驰名商标作为一种具有超强经济利益的商业标识比其他一般商标更容易受到侵害。

因此,驰名商标需要得到比一般商标更特殊的保护。

本文将对我国的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问题进行一些探讨。

【关键词】驰名商标;侵权行为;法律保护一、我国驰名商标的概述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

它不仅是企业的一项重要的无形资产,代表着企业的良好信誉,能够为企业带来较大的利润,而且驰名商标数量的多少是一个国家经济实力的体现。

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始于1985年加入《巴黎公约》之后。

2003年,我国国家工商总局颁布了《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规定》,于2003年6月1日实施该规定。

这一国际通行的做法,使我国驰名商标保护体系也进一步得到完善。

[1]经过20多年的探索和实践,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不完善到逐步完善,并最终与国际准则全面接轨的发展历程。

[2]但随着经济的发展,时代的前进,我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中又出现了一些的新的问题。

二、我国驰名商标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一)驰名商标造假最近几年,有关驰名商标腐败案件的新闻报道我们频发可以看到。

总结这些案件,其特点大致可以分为四类:1、商标权人的商标没有后达到驰名商标认定标准,通过非法贿赂官员来达到认定的结果;2、商标权人的商标没有达到驰名商标认定标准,通过非法手段伪造各种证据材料来达到认定的结果;3、商标权人的商标能够达到驰名商标认定的标准,但是没有适合的案件作材料,所以伪造案子来实现驰名商标的认定;4、商标权人的商标既没达到驰名商标认定标准也没有案件作材料,而是通过贿赂官员并且伪造案子,从而达到认定驰名商标的目的。

[3]驰名商标造假,严重欺骗了消费者,扰乱了市场秩序,破坏了市场公平,损害了政府与司法部门的公信力。

它不但影响了驰名商标的认定体系,更让法院的公信力和官员的职业道德受到了群众的质疑。

(二)驰名商标滥用驰名商标经过认定后,其效力仅限于自身生产经营范围之内,并不得超过此范围。

论我国驰名商标的保护与完善

论我国驰名商标的保护与完善
于 不 良动 机 , 取 各 种 手段 , 样 则 许 采 这
驰 名 商 标 , 个众 人 知 晓 的 国 际 化 法 律 术 语 , 英 文 表 述 为 ’ 一 其 w l ko nt dm r” e— n w ae ak,意 为 ” l r 世人 知 晓 的 ”” 所周 知 ” 商 标 。不 、 众 的 同 国家 对 其 翻 译 有 所 不 同 , 的 翻译 为著 名 商标 , 的 翻 译 为 世 所 有 有 周 知 的 商 标 , 管 怎 样 翻译 , 当 肯 定 的 是 , 出 发 点 都 是 基 于 驰 不 应 其 名 商 标应 有 的 性 质 特 征 及 价 值 。
是 对 驰 名 商标 的 特 殊 保 护 制 度 的 现 状 及 其 存 在 问 题 进 行 了探 讨 , 提 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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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 较 高的 市场 占有 率及 声誉 二 具
量 , 过 消 费 者 长 期 使 用 , 其 了解 和熟 知 。 经 为
驰 名 商 标 虽 然 不 能 完 全 垄 断 市 场 , 较 之 于普 通 商 标 而 言 , 但 其
在 同类 产 品 中 往 往 占有 较 大 销 售 比例 。 同 时 , 名 商 标 之 所 以 驰 驰 名 , 是 因为 其 有 着 较 高 的信 誉 , 费 者 往 往 比较 信 赖 而 购 买 或 使 正 消
用。 ( ) 由 本 国 法 定 职 能 部 门 认 定 三 须
出 了我 国 立 法 上 对 驰 名 商 标 特 殊 保 护 制 度 的 完 善 建 议 。 【 键 词 】 名 商 标 ; 殊 保 护 ; 善 ; 议 关 驰 特 完 建
准 ”即商 标 驰 名 与 否 , 是 以认 定 驰 名 的 特 定 国 家 为 准 , 应 当 以 , 不 而 有 关 商 标 是 否 在 国际 市 场 上 驰 名 为 准 ; 发 展 中国 家 则 主 张 , 名 而 驰 的 地域 应 当 限 制 在 本 国境 内 。不 难 看 出 , 者 不 同 的 主 张 正 式 其 两 经 济 发 达水 平 与 实 力 的不 同 所 导 致 。 笔 者 认 为 , 名 商 标 应 当 具 驰 有 一 定 的地 域 性 。 比 如 , 外 国被 认 定 的驰 名 商 标 , 一 定 当然 成 在 不 为 我 国认 定 的驰 名 商 标 。因 为 应 该 考 虑 我 国相 关 公 众 是 否 熟 知 的 因素 , 一 点 , 国 际 公 约 的 相 关 规 定 是 一 致 的 。反 之 , 我 国 被 这 与 在

商标-对驰名商标特别保护的规定

商标-对驰名商标特别保护的规定

对驰名商标特别保护的规定驰名商标,是指经较长的使用时间,使用商标的商品或服务项目的质量在消费者中信誉卓著、知名度很高的商标。

在涉外商标注册中,也对驰名商标特别保护做了一些规定。

下面来详细看看涉外商标对驰名商标的特别保护的规定。

《巴黎公约》第6条之二规定了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要求各成员国的国内法都必须禁止使用与成员国中的任何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记,并拒绝这种标记的商标注册申请,如果已经获得注册则应予以撤销,即使未在该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也同样受特别保护,即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可以阻止其他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核准注册。

“驰名商标”(Well-known TrademarK)又称为周知商标,最早出现在1883年签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

我国于1984年加入《巴黎公约》,成为其第95个成员国。

和其他加入《巴黎公约》的成员国一样,依据该公约的规定对驰名商标给予特殊的法律保护,已经成为我国商标法制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中指出:驰名商标就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驰名商标”,最早来自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按照国际和国内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驰名商标制度是为充分保护知名商标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而创设的,其宗旨是合理保护相关的商标所有权,维护公平竞争,制止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驰名商标能够为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有利于企业在市场经济中巩固地位,对抗恶意抢注、不同商品的相似商标影响等一系列问题,因此,中国企业纷纷申请认定其商标为驰名商标。

所谓的驰名商标,是相对所涉及的侵权纠纷而言的,其被作为驰名商标而被保护的效力,也是有一定范围和强度的。

在这一个纠纷中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并不等于在另外的侵权纠纷中也享受驰名商标的待遇。

驰名商标的特殊法律保护

驰名商标的特殊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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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①④⑤王治军、 姜建兴著. 名商标 的法律保护 问题. 论驰 知识产权保护. 0. 2 4 0 年 第 2 卷第 6期, 3 5 第 7页, 3 第 9页, 4 第 O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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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麓 谜 我国 誊 本i 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及像护 囊 措
驰 名商标 的特殊法 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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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有益 经 验 , 以从 以下 几个 方面 予 以完 善 , 可 以更加 切 实 有 效 地 对驰 名 商 标予 以保 护 。 ( ) 扩展 驰 名 商 标可 对 抗 的 范 围。 一 应 世 界 知 识产 权 组 织 的 《 护 驰 名商 标 条 款》己将 驰 名 商 标 保 可 对抗 的要 素 范 围 延 伸 至 厂商 等 名 称 及 域 名 。一 个 商 标 一 旦 驰名, 便获 得 了独 立 价值 , 主要 功 能 不在 于 对 来源 的区 别 , 其 而 是体现其所有者 的信誉和名声。因此 , 驰名商标可脱离产品和 服 务请 求 法 律保 护 , 防止 商 标 被冲 淡 或 玷 污 。反 淡 化理 论 将 驰 名商标 的保护权益进一步扩展到 : 保护具有特殊市场开拓价值 的 商标 声 誉 不受 损 害 , 护 商标 所 有 人进 入 相 关 市 场 的权 益 保 我 国 的相 关立 法 并 没有 反 淡化 的规 定 , 是规 定 了禁止 商 品 混 只 淆 行为 , 因此 , 国有必 要 借 鉴 国外 的有 益 经 验 , 伸驰 名 商 标 我 延 可 对抗 的 范 围 , 驰 名商 标 可 对 抗 的要 素 范 围延 伸 至厂 商 域 名 将 及 其他 非 竞 争产 品和 服 务 。 ( ) 建立驰名商标公告制度 。 二 应 由于 我 国驰 名 商标 的认 定是 通 过 内部 程 序进 行 的 , 确 认 被 的 驰名 商标 既没 有 公 开进 行 正式 公 告 , 没有 将 驰 名商 标 的 清 也 单下 发 至各 基 层 执法 单 位 , 而使 一 些 已获 驰 名 商标 称 号 的 商 从 标 未能 得 到有 效 的保 护0 。因 此 ,对 依法 确 认 的 我 国 的驰 名 商 标和 国外进 入 我 国 流通 领 域 的驰 名 商标 实 行 公 告 , 仅便 于 商 不 标 管理 机 关依 法 对 驰名 商 标进 行 有 效 的保 护 , 有 利于 广 大 消 也 费 者识 别 真 假驰 名 商 标 。 ( ) 加 重 对 驰名 商标 侵权 行 为 的惩 罚 力度 。 三 应 侵犯 驰 名商标 专 用权 的行 为 , 是一 种十 分 严 重的 侵权 行 为 。 从主观上讲, 侵犯驰名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都属于故意 , 侵权人 对 驰 名 商标 侵 权 的最 终 目的在 于假 冒其 他 商 标 所 不 能 替 代 的 可观利 润 : 客观 上 讲 , 名 商标 本 身 是一 笔 巨大 的无 形 资产 , 从 驰 享有 其 他 商标 不 可 比拟 的信 任 度 和声 誉 。因此 , 驰 名 商 标侵 对 权行 为 的制 裁 应 有 别于 一般 的商 标侵 权 行 为 , 经 济制 裁 上应 在 提 高对 行 为人 的 处 罚程 度 , 款 数额 应 明 显高 于 一 般商 标 侵 权 罚 行为, 并适 用 “ 罚 性赔 偿 原 则” 另 外 , 刑事 制 裁 上可 以制 定 惩 ; 在 相 应 的专 门条款 。 随 着 我 国加 入 世 贸 组织 , 临 的挑 战 也 越 来越 多 , 民 族 面 在 工商 业缺 乏 驰 名商标 自我 保护 意 识 的情 况下 , 我们 要 不 断宣传 、 强化 驰 名 商 标意 识 , 善有 关 法 律 规定 , 取 有 效措 施 加 强 保 完 采 护 , 民族 工商 业 拥 有更 多的 享誉 世 界 的驰 名商 标 , 进 民族 使 促 工 商业 的健 康 发展 。口 ( 作者单位: 绵阳师范学院)

中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中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中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邝宪平驰名商标法律保护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知识产权制度已经经历了一个产生、发展、成熟、完善的阶段。

随着驰名商标具有越来越重要的经济意义,对其进行特殊保护的必要性和迫切性日益增强,对此国际上和国内都进行了相关的立法来保护驰名商标。

我国虽已加大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但与驰名商标有密切联系的经济正在飞速发展,新的问题不断出现,须进一步加强对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笔者首先从驰名商标概念的界定,驰名商标的认定分析;其次针对我国对驰名商标特殊保护所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完善我国驰名商标特殊保护制度的建议。

一、驰名商标的概念及认定(一)驰名商标概念驰名商标是WELL-KNOWNMARK的译名,又称“周知商标“,“知名商标“。

它大体上具有两层含义,即作为商标本身的含义与作为制度的含义。

1.作为商标,驰名商标是指经过长期使用,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

它有以下几层含义:(1)驰名商标所标识的商品的质量恒定、优良。

驰名商标之所以信誉卓著,具有巨大的经济价值,在于其商品的质量水平能够保持连续性、稳定性。

(2)驰名商标应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的声誉。

所谓“在市场上“是指驰名商标处于商业使用中的商标。

“较高声誉“,是指驰名商标必须获得良好评价。

(3)驰名商标应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相关公众“,即指驰名商标指定商品的消费者或其相关行业的人士,它并不要求驰名商标为妇孺皆知。

所谓“熟知“,就是指普遍知晓且认知较久,即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

2.作为制度,驰名商标是指驰名商标本身可能获得一种特别保护,是对一般商标保护原则的一种补充。

即当一商标在市场已经具有一种特殊影响,以至于相关领域的普通消费者见到该商标时,一般不再对商标本身给予特别的关注就可能做出购买的选择,从而使这种商标的标识作用已经超出了使用它的商品本身。

当其他的商品生产者使用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相类似的商标生产商品时,同样可能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及其它方面与生产者的关系产生误认或者混淆的,法律即应对这种使用加以制止,并赋予商标权人请求法律救济的权利。

论我国驰名高标的特殊保护

论我国驰名高标的特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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鐾——盔国啊论城回驰名商标的镑殊儡妒戴蓉摘要驰名商标以其广为知晓和享有较高的声誉著称,它源于经济活动中企业使用自主商标,不断增加商标附加值,提高商标知名度。

随着我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颁布实施,驰名商标正在成为企业实施商标战略的利器。

然而,因我国《商标法》固守传统的混淆保护理论,使驰名商标在现实应用中未得到充分保护,商标抢注、商标淡化等行为频频发生。

为此,对驰名商标特殊保护一方面应当突破混淆保护理论的束缚,建立以反淡化理论为核心的驰名商标法制体系;另一方面应当运用企业商标战略,主动应对来自全球市场对驰名商标的挑战。

关键词驰名商标淡化理论商标战略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105-02一、由商标向驰名商标跃升的本质特征“商标是商品的标志,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或服务的提供者为了标明自己、区别他人在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的标志““。

这表明商标的基本功能就是标明自己、区别他人,即识别功能。

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商标发挥着这一最最基本的“表明商品来源”的功能。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国际贸易的频繁,以其广为知晓和享有较高声誉著称的驰名商标在普通商标中脱颖而出,其功能也在“从相同的商标所表明的商品应有相同来源向相同的商标所表明的商品应具有相同的品质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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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驰名商标具有广为知晓的市场性将我国《商标法》第14条采商标在相关公众中知悉或者承认的程度作为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之一。

可见,驰名商标的基础是其在相关领域为广大消费者知晓的市场性。

驰名商标已不再是一种单纯的智力成果,而是企业文化的象征。

透过驰名商标的高知名度,将驰名商标所代表的企业文化及商品的信息,如优良的质量、质量的长期稳定性、对消费者消费习惯的适应程度及心理享受的满足程度等传递给更消费者。

经过市场长期考验,从而在消费者和销售者之间形成建立在信任基础上的“认牌购货”。

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

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
的保护 措 施扩大适 用 于不相类 似 的货物 或服 务, 只要 该商标 在对 工作 中 不可 替代 的法 律地 位 。 20 03年 发布 的《 名商 标认 定和 驰
那些 货物 或服 务的使 用方 面可 表 明这 些 货物或 服 务与该 注册 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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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本身所具有的巨大商业价值使其成为假冒、 仿冒的侵害对 象, 建立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是十分必要的。
定 。 名商标 是商标 王 国里 的领 军者 , 个 国家拥有 的驰 名商 标 至 是使用 在 先原则 所造 成 的不 公平现 象 , 商标驰 名作为 商标取 驰 一 将 数量 , 在一 定程 度上 反 映 了一个 国家 的经济 实 力和竞 争能 力 。 ~ 得 保护 的 第三 种依 据 。 首 先 , 驰名 商标 是产 品生产 者和经 营者 个驰 名商标代 表一 份财 富, 有驰 名商标意 味着 一个企业 在市 场 拥 以及服 务提 供者的 智慧 和劳动 的结 晶, 有驰名 商标的企 业说 明 拥
( ) 一 驰名 商标 的界定 驰 名商 标 , 一般 是 指在 市场 上享 有较 高 声誉 , 为相关 公众 并
所 熟知 的商 标 。《 巴黎 公约 》 是最 早对驰 名商标 提 出专 门规 定 的 争秩 序 , 护企 业 的利 益 。最 后 , 巴黎 公约》 ( RP 保 《 及 T IS协议》 都 国际条 约 。《 巴黎 公约》 6条 第二款 规 定: 一个 商标 如构 成对 对驰 名商 标有所 规定 , 第 “ 对驰 名 商标 实施特 殊保 护也 是中国 /入世 J u 经 注册 国或 使用 国主 管 机关 认 定为驰 名 商标 的伪造 、摹仿 或翻 贸组 织 的需 要 。 译, 易于造 成混 淆 , 使用 于相 同或类似 商 品上 , 并 则成 员 国应 当按 照 其本 国法 律允许 的职 权 , 或应 有关 当事人 的请 求 , 绝或 取消 拒

《论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

《论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

《论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一、引言驰名商标是品牌竞争中的重要力量,不仅具有显著的品牌影响力,也是企业的重要资产。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国际交流的日益增多,驰名商标受到各种形式侵权的威胁愈加明显。

因此,如何对驰名商标进行有效保护,尤其是进行反淡化保护,成为了学术界和实务界共同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深入探讨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的重要性、必要性以及实现方式。

二、驰名商标及其反淡化保护的概念驰名商标是指被公众广泛知晓、在市场上具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反淡化保护则是指对驰名商标进行的一种特殊保护措施,旨在防止他人利用与驰名商标相似或近似的标识、商品或服务来误导公众,进而损害该商标的声誉和价值。

三、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必要性(一)保护消费者权益驰名商标在消费者心中具有较高的信任度和认可度。

反淡化保护可以防止他人利用相似或近似的标识误导消费者,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维护市场秩序反淡化保护可以防止恶意抢注、恶意侵权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三)增强企业竞争力驰名商标是企业的重要资产,反淡化保护可以增强企业的竞争力,提高企业的市场地位和经济效益。

四、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措施(一)立法保护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驰名商标的法律地位和反淡化保护的具体内容。

同时,加大对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

(二)行政保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驰名商标的监管,及时发现和查处侵权行为。

同时,建立跨区域、跨部门的协作机制,形成对驰名商标的全方位保护。

(三)司法保护司法机关应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及时受理并审理涉及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案件。

同时,加强对案件的调研和指导,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

(四)企业自身保护企业应加强自身的商标管理,提高商标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同时,建立完善的商标监测和维权机制,及时发现和制止侵权行为。

五、结论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是维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增强企业竞争力的重要手段。

通过立法保护、行政保护、司法保护和企业自身保护等多方面的措施,可以实现对驰名商标的全方位保护。

简述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制度

简述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制度

简述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制度驰名商标,听起来就很牛对吧?这可是个大事儿!它不仅是个名字,更是一种信任的象征。

大家一提到某些品牌,心里那种感觉就像喝了一口冰凉的饮料,瞬间清爽无比。

想想你最喜欢的品牌,没错,就是那种一听到就让你心花怒放的名字。

说到驰名商标,它的特殊保护制度可真是个让人津津乐道的话题。

咱们先说说,什么是驰名商标?这可是法律上的“明星”,是那些在行业内外都广为人知的品牌。

举个例子,你一提“可口可乐”,就能想到那瓶红色的饮料,脑海中浮现出快乐的时光。

驰名商标就是那种让你心中一亮、绝对记得住的品牌。

它们的知名度高,影响力大,仿佛是个闪闪发光的明星,走到哪里都能引起轰动。

特殊保护制度,这又是个什么鬼?简单来说,驰名商标不仅仅是一个名字,它的保护就像为它穿上了金光闪闪的铠甲。

法律对它的保护可不是马虎,普通商标可能只是有个小小的盾牌,结果就是别的人可以在某些情况下用类似的名字。

但驰名商标可就不同了,法律对它们可谓是“重拳出击”。

如果有人试图抄袭或模仿,法律就会像个忠实的保镖,立刻站出来保护它。

这保护措施可不只是在名字上,甚至连商标的形状、颜色、包装等等,统统在保护之列。

这就像给一个明星的专属粉丝团,任何人都不能随便来捣乱。

大家想想,要是有个新品牌,搞个差不多的名字或者商标,那可真是要引发一场“明星与伪粉”的大战啊!保护制度的存在就是为了确保那些正牌的、知名的品牌不受侵犯,让消费者不被误导,能安心地购买他们喜欢的产品。

再说说为什么要有这样的保护,大家都知道,品牌的价值可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建立的。

一个驰名商标的背后,是无数个日夜的努力和心血。

想想那些广告、推广、营销,都是为了让大家记住它的名字。

你说这辛苦的成果,能让别人随便拿来用吗?所以法律就站出来,守护这些努力成果,确保它们不会被随意践踏。

在日常生活中,很多时候我们就是因为信任这些驰名商标,才愿意掏腰包。

谁会愿意买个陌生的东西,心里没底,买回来可能是个山寨货,气得想撞墙?这保护制度就是为了让消费者心里有底,买东西的时候能放心大胆,知道自己花的钱是值的,心里踏实得很。

商标-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和跨类保护

商标-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和跨类保护

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和跨类保护中国驰名商标依法受到优于普通注册商标的特别保护。

驰名商标既具有一般商标的区别作用,又有很强的竞争力,知名度高,影响范围广,已经被消费者、经营者所熟知和信赖,具有相关的商业价值。

下面来看看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和跨类保护。

特殊保护1、普通商标只能在获准注册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上受到法律的保护,享有商标专用权;而驰名商标与其独创性和显著性而获得不同程度的同类或跨类保护;2、驰名商标可以对抗其他人的恶意抢注;3、其它公司不得以该驰名商标作为域名注册;4、其它公司不得以该驰名商标作为公司名称注册;5、增加品牌的含金量,升值企业的无形资产,扩大企业的知名度,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6、企业可以据此制定商标知识产权战略,如非主申请商标的转让、许可等,获取不菲的商标许可和转让的收益;7、增加政府和公众对企业的认同程度,加大侵权打假的力度,同时,在投资、信贷等其他领域将得到更多的优惠和支持;8、如在国外受到抢注或侵权,驰名商标的认定无疑是决胜的筹码。

企业可以向有关主管机构提起撤消或保护申请。

跨类保护从法律规定来说,驰名商标并非受全类保护,只能说可以获得不同程度的跨类保护,也就是说,可以根据驰名商标的驰名程度,获得不同程度的跨类保护。

比如海尔,因为驰名程度非常高,工商部门在跨类保护时就几乎涵盖了全类,但有些驰名程度不是非常高的驰名商标,在一些不会造成公众误导的类别上就不会得到保护,比如不是很驰名的某某牌打火机,尽管是驰名商标,就不能禁止别人叫某某牌汽车。

在实际执行中,国家工商总局认定的驰名商标,得到的跨类保护比较多,如商标局在审查商标注册申请以及工商部门在审查企业名称申请时,一般都会对驰名商标予以照顾,也就是说,如果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准备申请注册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上时,商标局一般都会主动地对这些商标不予核准注册,各地工商部门也会主动地不予核准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者相类似的公司名称。

我国驰名商标特殊法律保护制度研究

我国驰名商标特殊法律保护制度研究

此, 在保护 的“ 上 , 面” 我国驰名商标保 护 制度 已经 比较 完善了 不 过 , 我们也 应
当看 到 我 同驰 名 商 标 保 护 制 度 的 不 足 :
我 同驰 名 商标 制度 未来 发展 的 必然 趋 势 。反淡化 理论诞生 已有近百年历 史 ,
随 着 该 理 论 的 日渐 成 熟 , 多 发 达 国 家 许
防止淡化 ?具 体而言 , 就是 不仅禁 止其
他 商 生 产 者 在 相 同 领 域 使 用 该 驰 名
商 标相同 的标 志 , 在其他类 似或者 不同 的领域 内 也不 得对 该驰 名商 标做 复
制、 模仿 或 翻译 等 容 易发 生 混 淆 、 导 公 误 众 的 行 为 , 及通 过 各 种 淡 化 行 为 导 致 以
选择该理论作 为本 国驰名商标保护的理 论 基础 。可见 , 驰名商标 的反淡化保 护
已经 成 为 国 际驰 名 商 标 保 护 的 一 个 主 要 趋 势 。从 我 同 的情 况 来 看 , 着 经 济 的 随 持续 、 定 、 稳 良好 发展 , 未来 的社 会 里 . 在 无 形 财 产 必 然会 成 为社 会 财 富 的主 要 部
使我同驰名商标的保护实现统一。
第 三 , 驰 名 商 标 实 行 反 淡 化 保 护 对
在实践 中更具有可操作性 。驰 名商标 的 反淡 化保护 并不以混淆 、 骗或错误 为 欺 标准, 而是在对驰 名商标 的擅 自使用使 公众不能 明显感到该商标在指示独特的
东 西 时 适 用 。 因 此 , 商 标 淡 化 的 诉 讼 在
纷 案件适 用法律若 干问题 的解释》 。上
述法律法 规构建 了我 同 目前驰名商标保
护制 度 的 基 本框 架 。

浅论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

浅论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
性不强, 但相对于以前的法律空白, 则有了长足的进步。
( 认 定方 式 二)
驰名商标( e —ko nt dm r) w l nw a a 一词是一个国际通用的 l re k 法律概念, 其由来已久。12 年《 95 巴黎公约》 第三次修订的海牙 文本中首次出现了有关驰名商标保护的规定, 但公约并未对驰 名商标下定义, 只是规定给驰名商标以特殊保护。在不同的国 家, 以及一个国家不同的历史阶段, 对驰名商标都存在着不同的 理解。直至今 日, 国际上也没有对驰名商标下一个准确的、 公认
将驰名商标当做一种作为广告宣传和推销产品、 服务的工具, 一 驰名商标” “ 、名 评定某一商标是否驰名商标, 要考虑公众对商标的认可程 些部门或社会团体出于某些 目的热衷于所谓“ 优” 评选等活动, 这些都是与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宗旨相悖。 度, 认定驰名商标一般要考虑以下因素 : 一要分析该商标为广大 消费者及生产者所熟知的程度, 它必须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二是 该商标要得到相关部门、 行业公众的认可, 其所标志的商品或服 务必须优质; 三要考虑该商标所标志的商品或服务因促销、 宣传 而获得的认可程度。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广告、 宣传和促销对 驰名商标的形成和建立的重要作用。目前 , 各国对驰名商标的 认定没有统一的标准, 任何认定一般都只在本国有效。我国《 商 标法》 规定了认定驰名商标应 当考虑因素, 即认定标准: 相关公 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该商标的任何 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 程度和地理范围; 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 保护的记录; 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应该说我国《 商标法》 虽 20 年新颁布的《 03 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规定》改变了先前 , 主动认定和批量认定的方式, 改为与《 巴黎公约》 相同的认定方 式, 即被动认定和个案保护。只有在商标所有人认为他人存在 商标侵权, 向有关部门提出驰名商标认定申请后, 有关部门才能 依法认定该商标是否是驰名商标。这样的做法进一步完善了我

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有哪些

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有哪些

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有哪些现在企业对于⾃⼰产品的驰名商标的保护是⼗分的关注,⼀旦有出现侵权的情况将会影响到企业的经济利益,因此,会对驰名商标进⾏特俗的保护。

那么,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有哪些?下⾯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有哪些1、对未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些驰名商标虽未在中国注册,但其真正拥有者是长期使⽤并为培养该商标声誉付出努⼒的经营者,当驰名商标被他⼈抢先注册或使⽤时,必然对该驰名商标及其拥有者的正当权益造成损害。

因⽽有必要对商标注册制作出例外规定,即根据具体情况商标权也可因其驰名⽽取得。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使⽤。

对已经注册的商标,⾃商标注册之⽇起五年内,商标所有⼈或者利害关系⼈可以请⽰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2、放宽驰名商标注册显著性的要求如果⼀个驰名商标原本缺乏显著性,但由于长期⼴泛使⽤⽽⼴⽽周知,⼀般驰给予注册,虽然反映了地理名称和原料,但经过长期使⽤,已经具备识别性,也被予以注册。

3、赋予了驰名商标⼴泛的排他性权利,给予驰名商标⼴泛的保护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不仅仅局限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也不予注册并禁⽌使⽤,赋予了驰名商标⽐较⼴泛的排他性权利,实现了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

在进⾏特俗保护的时候需要了解更多的相关的法律常识,对于企业才有更多的帮助。

希望通过本⽂的介绍,⼤家都能有深⼊的了解。

如果你的情况⽐较复杂,店铺欢迎您进⾏法律咨询。

论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

论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

的过 程 。 因此 .驰 名 商标 及 其 附 着产 品刺 激 了本 行 业技 术 水平 普 遍 地 、更 快 地提 高 。 ( ) 与 国 际竞 争 的 需 要 。当今 世界 经 济发 达 的 美 、臼 德 4参 几 乎 包揽 了 国际 上所 有 最 驰 名 的商 标 .驰名 商 标 甚至 成 为 一 国经
() 2 大量 驰 名 商标 被 抢 注 。 由于 我 国驰 名 商标 制 度 不够 完 善 .
的 经 济效 益 ,而 且 会给 国家 和 地 区 带来 源 源 不 断 的财 富 。美 国特 加 上 厂 商 的 商标 意 识 比较 淡致 使 近 年 来 我 国许 多 传统 名 牌 商
拉华公司 的 ” 口可 乐”是世界驰 名商标之一 . 可 其价值评估 16 标 被 外 商 抢 注或 被 抢 注 为域 名 .其 损 失不 得 而 知 。 7 9
经 i 与 ; 斋 去
论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
一 王翠 敏
[ 摘
为表现在 :“ 某某饮料 ,中国的可 口可乐 之类的宣传 。从规范
以 制止 。
市 场 经 济 秩 序 出发 ,因其 行 为本 身是 在 利 用他 人 成 果 ,所 以应学院
驰 名 商标 的保 护 在理 论 和 实 践 上 有缺 陷 ,随 着 经济 发 展 ,日益显 其 他 措 施赢 得 并 长 期巩 固 良好 的信 誉 ,才 能在 众 多 同类 角 逐 中脱
出不利于知识 产权 和商标 的保护 ,不利于市场经济 的健康发展 , 颖 而 出。这 场 角逐 本 身 就 是行 业 或 同 类商 品逐 渐 进化 .提 高档 次 因此 ,驰名商标制度亟待完善。
标为广大 交易者、消费者所熟知和信赖并被权威机关认定 享有 令难行 .禁不止。其结果是假 品泛滥 。毁坏了消费者对驰名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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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保 护 范 围 。 l 1 具体而言 , 如 果 争 议 商 标 的 使 用 不 会 造 成 引证 商 标 的损 害 或 误 导 公 众 , 就不 构成商标 侵权 , 因此 , 如何 判断“ 误 认” 和“ 损 害” 便 成 为 其 中 的关 键 问题 。对 此 , “ 伊利 ” 商标权案 和“ 杏 花村” 商标 权案做 了很好 的诠 释。“ 伊 利” 案 中, 1 9 9 2 年内
的法律保护 ; 3 . 驰 名商标可以对抗企业名称登记 ; 4 . 驰 名 商 标 的 国 际 特 殊 保 护 。本 文 将 重 点 论 述前 两 个 方 面
பைடு நூலகம்


驰 名商 标 的跨类 保护 及反 淡化
( 一) 驰 名 商 标 的跨 类保 护
我 国《 商标法》 对 普 通 注 册 商 标 采 取 的是 同 类保 护 , 对 注 册 驰 名 商 标 则 采 取 的是 跨 类 保 护 , 《 商标 法》 第 1 3 条 第 2款 规 定 : 就 不 相 同或 不 相 类 似 的商 品 申请 注册 的 商 标 是 复 制 、 摹 仿或 者翻译 他人 已经在 中国注册 的驰 名商标 , 误 导公众 , 致 使 该 驰 名
第2 5卷 第 1 期 2 0 1 3年 1 月
长春工业大学学报 ( 社会科学版)
J o u r n a l o f Ch a n g e h u n Un i v e r s i t y o f Te c h n o l o g y ( S o c i a l S c i e n c e s Ed i t i o n)
Vo 1 . 2 5 No . 0 1
J a n . 2 0 1 3
口 法 学 研 究
论驰 名商标的特殊保护
包 红 光
( 湖南科技学 院 法律系 , 湖南 永州 4 2 5 1 0 0 )
[ 摘
要] 我 国商 标 法 关 于驰 名 商标 的特 殊 保 护 体 系总 体 而 言较 为 完 备 , 但是还 存在 一些问题 , 需要从 以下几个 方
蒙 古 伊 利 集 团在 牛奶 上 注册 了 “ 伊利” 文字商标 , 并于 1 9 9 9年 被 认 定 为 驰 名 商 标 , 2 0 0 0年 尤 某 在 水 龙 头 、 卫 生 器 械 上 申请 注 册
“ 伊利” 文字商标 , 内蒙 古 伊 利 集 团提 出商 标 异 议 , 国家 商 标 局 及 商 标 评 审 委 员 会 经 审 理 后 做 出 裁 定 : 引证商 标属 于驰名商 标 , 但 其 赖 以驰 名 的 商 品 限 于 冷 饮 , 尤某在完 全不同的行业和领域注册 、 使 用“ 伊 利” 商标 , 不 会 引 起 消 费 者 的混 淆 和 误 认 , 故 对 被 异 议 商 标 准予 注册 。“ 杏花村” 案中 , 山西 杏 花 村 汾 酒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 9 8 0年 在 白酒 上 注 册 了“ 杏花 村” 商标 , 1 9 9 7年 被 认 定 为 驰 名 商标 , 2 0 0 2年 2 月2 8日 , 安 徽 杏 花 村 集 团有 公 司 在第 3 1 类 的树木 、 谷( 谷类 ) 、 酿酒麦 芽等商 品上提 出“ 杏花村 ” 商标 ( 即 被异议商 标) 注 册 申请 , 山西公司提出商标异议 , 国家商标局裁定被异议商标予 以核准注册 , 山西 公 司不 服 申 请 复 审 , 2 0 1 0年 1 月1 1日 , 商 标 评 审 委员 会 作 出 裁 定 : 对 被 异议 商 标 在 树 木 、 谷( 谷类) 等 商 品 上 予 以核 准 注 册 , 在 酿酒 麦 芽 上 不 予 核 准 注 册 。该
于此 , 笔 者拟 对 我 国 相 关 立 法 规 定 进 行 梳 理 , 对 典型判例进行分析考察 , 以期消除其中分歧 , 并 对 立 法 不 足 提 出完 善 对 策 。 总体而言 , 我 国 立 法 对 驰 名 商 标 的特 殊 保 护 体 现 在 如 下 几 个 方 面 : 1 . 驰 名 商 标 的跨 类 保 护 及 反 淡 化 ; 2 . 未 注 册 驰 名 商 标
商 标 注 册 人 的利 益 可能 受 到 损 害 的 , 不予注册并禁 止使用 。驰名商 标跨类 保护 的理论基 础是 混淆理论 , 具 体而 言 , 驰 名 商 标
知名度高 , 在 一 定 范 围 内为 公 众 所 熟 知 , 即 便 是 在 不 同 类 的 商 品 或 服 务 上 使 用 与 驰 名 商 标 相 同 或 类 似 的标 识 , 也 可 能 使 公 众 误 以为 二 者 存 在 关 联 , 从 而 造 成 公 众 的误 认 和 混 淆 。 另 外 , 驰名 商标 影响力 大 , 所 以在 现实 中驰名 商标 被他人 假 冒以“ 搭 便 车” 的情况更加普遍 , 也 正是 基 于 此 , 世 界 各 国立 法 对驰 名 商 标 的 保 护 范 围 更 为 广 泛 。 由于 驰 名 商标 的跨 类 保 护 突 破 了 同 类 商 品 或 服 务 的范 围 , 容易造成过度保 护 , 进 而 影 响 到 其 他 市 场 主 体 的 自 由竞 争 。 为 了达 致 公 平 竞 争 与 自由 竞 争 的 平 衡 , 《 商标法》 第 1 3条 对 驰 名 商 标 的跨 类 保 护是 在 构 成 “ 误导” 和“ 损 害” 的 限 度 内给 予 的保 护 。 跨 类 保 护 既不 能过 宽 的 实行 全 类 保 护 , 也 不 能 过 窄 对 可 能 造 成 的损 害 熟 视 无 睹 , 应该 以适度 保护 为原则 , 合 理 确 定 驰 名 商 标
[ 作 者 简 介] 包 红 光( 1 9 8 1 一) , 男, 硕 士, 湖 南 科 技 学 院 法律 系讲 师 , 主要从事知识产权 法学、 劳 动 法 学研 究 。
最 高 人 民法 院 于 2 0 0 9年 4月 2 3 日发 布 了《 关 于 审 理 涉 及 驰 名 商 标 保 护 的 民事 纠纷 案 件 应 用 法 律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 ( 以 下
面完 善 : 明确 驰 名 商 标 跨 类 保 护 的 限制 情 形 , 具 体 规 定 驰 名 商标 反 淡 化 保 护 的 适 用 条 件 及 范 围 , 进 一 步 加 大 对 未 注 册 驰 名 商标 的保 护 力度 , 整 合 驰 名 商标 企 业名 称 禁 用 权 的 救 济 渠 道 , 消 除 关 于 驰 名 商 标 国 际特 殊 保 护 的认 识 偏 差 。 [ 关键词 ] 驰 名 商标 ; 未注册驰名商标 ; 跨类保护 ; 反 淡 化
简称《 解 释》 ) , 至此 , 我 国形 成 了 由《 商标法 》 、 《 商标法实施条例 》 、 《 驰 名 商标 认 定 和 保 护 规 定 》 以 及《 解释 》 构 成 的 驰 名 商 标 保 护
体 系 。但 由于 规 定 本 身 的不 足 及 模 糊 性 , 以及对规定 的认识不 一 , 我 国理 论 及 实 务 界 对 驰 名 商 标 的 特 殊 保 护 仍 存 在 争 论 , 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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