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诉前财产保全的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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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前财产保全措施

起诉前财产保全措施

起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在民事诉讼中,起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是一种临时性的法律措施,旨在确保诉讼请求的实现,并将被诉人的财产暂时冻结或保全。

这一措施的目的是避免被诉人在诉讼过程中转移、隐匿或损坏财产,从而导致诉讼受阻或判决难以执行。

本文将详细介绍起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的定义、适用条件、种类、程序以及执行方式等相关内容。

一、起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的定义起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是指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当诉讼请求符合一定条件时,法院可以在起诉之前批准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这些措施的目的是确保被诉人财产的安全性和完整性,以防止被诉财产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

二、适用条件为了获得起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原告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紧急性:原告需要证明如果不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其合法权益将受到无法弥补的损害。

2.可担保性:原告需要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被诉财产可以用作担保,以确保被诉人在最终判决后能够履行义务。

3.被诉财产确权:原告需要明确指明被诉财产的具体范围和归属,以方便法院实施相应的保全措施。

只有当以上三个条件同时满足时,法院才会考虑批准起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

三、起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的种类起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的种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扣押:法院可以批准将被诉人的财产扣押,以确保其在判决后能够履行义务。

2.查封:法院可以批准查封被诉人的财产,以确保其在判决后不得转移或损坏财产。

3.冻结:法院可以批准冻结被诉人的财产,以确保其在判决后不能进行财产转移或处置。

4.监管:法院可以指定第三人对被诉财产进行监管和保全,确保其不受到损坏或转移等情况。

根据具体案件的需要和情况,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和证据选择适当的起诉前财产保全措施。

四、起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的程序起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提交申请:原告在起诉之前向法院提交起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包含所要求的保全措施种类、理由和相关证据等。

2.审查申请:法院对原告的申请进行审查,如果符合适用条件,法院将向被告发出财产保全通知书,并指定被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相关资料和抗辩意见。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诉讼财产保全常见问题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诉讼财产保全常见问题

1、我想起诉别人还钱,又担心对方提前转移财产,无法执行,我该怎么办2、答:根据法律规定,可以申请财产保全;法院在判决前,由于可能出现的判决无法执行或者难于执行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查封、扣押、冻结对方的相应财产;3、2、我想申请财产保全,需要什么条件4、答: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法院根据情况决定是否需要提供担保;法院要求提供担保的,申请人不提供,法院可以驳回该申请;5、6、3、我想申请财产保全,想知道法院保全的财产种类7、答:保全的财产包括不动产、动产、其他财产权益专利权、注册商标权等;8、4、我朋友欠我10万元钱,但始终没有偿还;我起诉他以后,他说没有钱偿还,但他有一辆价值12万元的汽车,我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吗答:可以;法律规定被保全的财产价值不得明显超过申请保全的数额;5、法院采取的保全措施都包括哪几类,都有什么区别答:包括查封、扣押、冻结;查封就是法院对需要保全的财产清点后加贴封条,就地封存,任何人不得处分;扣押就是人民法院将需要保全的财产置到一定的场所予以扣留,放置任何单位和个人处分的一种措施;冻结就是人民法院通知有关金融单位,不准许被申请人提取或者转移其存款的一种保全措施;6、起诉前可以申请保全吗,有什么条件答:可以;如果申请诉前保全,必须提供担保;7、我在法院打官司,听说财产保全措施有期限限制,是这样吗答:根据财产性质及措施不同,期限也不一致;对不动产的首次查封不得超过2年;对动产的首次查封、扣押不得超过1年如车辆、设备;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首次冻结对不得超过6个月;8、我在法院的诉讼还没有结束,但是我申请的财产保全措施期限届满了,怎么办答:在保全措施期限届满前,申请人可以申请延期;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确定财产保全的延长期限;9、我和他人正在法院进行诉讼;在诉讼过程中,我突然发现被告正在转移财产,我随即申请了财产保全;我现在非常着急,不知道法院多长时间做出裁定答:根据法律规定,申请财产保全,情况紧急的,法院应当在接到申请后48小时内做出;10、我被他人起诉了,对方申请了财产保全,法院裁定冻结了我的存款;我对于该裁定不服,怎么办答:当事人对于财产保全的裁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不停止裁定的执行;11、我在法院打官司,为了便于执行,我要申请财产保全,应该如何办理手续答:申请人应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写明申请人及被申请人名称、申请理由、保全金额、保全标的物及财产线索;。

诉前财产保全心得

诉前财产保全心得

诉前财产保全心得一、什么是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程序开始前,为了保障诉讼权利的实现,在一方申请或根据法院裁定,采取一定的措施保全可能受到损害的财产。

二、诉前财产保全的重要性诉前财产保全对于保障诉讼权益、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我个人对诉前财产保全的一些心得和体会。

1. 防止财产流失诉前财产保全的一个重要目的是防止被告在诉讼过程中将可能被判决给原告的财产转移、变卖或隐匿,从而导致执行难题。

通过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有效避免被告故意规避执行的情况发生,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

2. 提高诉讼效率诉前财产保全可以迫使被告履行其应尽的义务,从而减少争议和纠纷的发生。

在一些案件中,被告在面临财产保全措施后,往往会主动履行义务,避免进一步的法律纠纷。

这有助于提高诉讼效率,缩短案件审理时间。

3. 保护当事人利益诉前财产保全不仅有利于原告的权益保护,也对被告具有保护作用。

通过保全措施,可以确保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不会因为财产流失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或经营。

这有助于维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实现公平正义。

三、诉前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在实际操作中,诉前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需要严格遵守。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适用条件:1. 有合法权益需要保护诉前财产保全适用于当事人拥有合法权益需要保护的情况。

当事人应能够证明自己拥有合法权益,并提供相关证据支持。

2. 存在财产损害的风险诉前财产保全适用于可能存在财产损害风险的情况。

当事人需要能够证明存在财产损害的可能性,并提供相关证据支持。

3. 担保或提供适当的担保诉前财产保全需要当事人能够提供担保或提供适当的担保。

一般情况下,法院会要求当事人提供担保或提供适当的担保,以确保保全措施的执行。

四、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程序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程序相对复杂,当事人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请。

以下是一般的申请程序:1. 编制财产保全申请书当事人需要编制财产保全申请书,明确申请的财产保全措施和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支持。

诉前保全注意事项

诉前保全注意事项

诉前保全注意事项如果对⽅当事⼈有转移财产的可能的,即使⾃⼰还没有向⼈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仍然是可以向⼈民法院提起诉前保全的。

满⾜条件的,⼈民法院应当准许保全。

那么,诉前保全可以扣⽋债⼈车吗?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诉前保全注意事项:1、什么情况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段?因对⽅当事⼈的⾏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判决不能执⾏或者难以执⾏的,⼀⽅当事⼈可以向法院申请对⽅当事⼈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2、什么情况下可以进⾏诉前财产保全?利害关系⼈因情况紧急。

不⽴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诉前向⼈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如何进⾏诉前财产保全?向法院提出书⾯申请,并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提供担保的,申请会被法院驳回。

4、进⾏诉前财产保全后不起诉会有什么后果?⼈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在四⼗⼋⼩时内作出裁决;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即开始执⾏。

申请⼈在⼈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内不起诉的,⼈民法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5、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准备哪些资料?(1)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及诉前财产保全担保各⼀份;(2)证明申请⼈、被申请⼈、担保⼈主休资格的证明资料;(3)证明申请⼈与被申请⼈存在民事关系的证据材料,如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合同书、⽋据;(4)证明概要查封的被申请⼈的具体财产线索及所有权证明;(5)与申请查封的标的额相当的担保财产清单及所有权证明;⽤房屋或国有⼟地担保的,必须提交产权证及房产登记信息卡(已抵押或被查封的房产和⼟地不能担保);⽤现⾦担保,必须提交存期为半年以上的定期存折或存单(存折或存单由本院暂为保管);上述材料必须提交原件核对复印件⼀份;(6)担保⼈为第三⼈时,担保⼈本⼈需现场确认担保(单位除外),若第三⼈⽆法现场确认,需提交相应的公证证明;(7)与诉讼请求相关的其他证据材料。

6、申请保全措施需要交纳多少费⽤?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

民事诉讼诉前保全规定

民事诉讼诉前保全规定

民事诉讼诉前保全规定一、引言在民事诉讼中,诉前保全是指在起诉之前,为了防止被告在诉讼过程中变卖、毁损财产,或者以其他方式导致执行判决困难,法院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依法采取保全措施的制度。

民事诉讼诉前保全规定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一环,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诉讼公正提供了有力的手段。

本文将对民事诉讼诉前保全规定进行探讨。

二、民事诉讼诉前保全规定的适用范围民事诉讼诉前保全适用于各类民事案件,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

根据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法院可以采取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等措施,确保案件审理的顺利进行。

三、民事诉讼诉前保全的申请条件要求法院对被申请人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申请人需满足以下条件:1.提供相关证据和合理的申请理由,证明被申请人存在逃避债务、转移财产等行为的可能性;2.提供财产、证据保全所需的担保,确保若保全措施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申请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3.申请人需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和法律利益,即在该案件中拥有一定的法律地位和权益。

四、民事诉讼诉前保全措施的种类根据具体案件的需要,民事诉讼诉前保全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1.财产保全:根据被申请人可能变卖、毁损财产的情况,法院可以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查封房产、车辆等财产,以防止其财产被损害或转移;2.证据保全:当申请人意识到被申请人可能销毁、篡改或隐匿证据时,可以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法院会采取相应措施,确保相关证据的保存和调取;3.禁止令保全:对于被申请人可能进行侵害申请人权益的行为,法院可以发布禁止令,限制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进行某些行为,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五、民事诉讼诉前保全的程序申请人申请民事诉前保全时,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递交书面申请:申请人需以书面形式向法院递交申请,清楚陈述案件的事实、理据,说明申请的具体内容和保全措施的合理性;2.法院审查:法院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申请人的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要求,对申请人提出的保全措施进行评估;3.颁发保全决定:法院根据申请的合理性和紧急性,决定是否予以保全,并在决定中具体说明保全措施的内容和期限;4.执行保全措施:一旦法院颁发保全决定,申请人应立即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将指定执法人员对保全措施进行执行;5.保全结果审查:被申请人可以对保全决定进行申请复议或向上级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将对保全决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国家规范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国家规范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6年10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11月7日为依法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执行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的身份、送达地址、联系方式;(二)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三)请求保全数额或者争议标的;(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五)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信息或资信证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担保的理由;(六)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写明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文号和主要内容,并附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第二条人民法院进行财产保全,由立案、审判机构作出裁定,一般应当移送执行机构实施。

第三条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通过仲裁机构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及仲裁案件受理通知书等相关材料。

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或者裁定驳回申请的,应当将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并通知仲裁机构。

第四条人民法院接受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作出裁定;需要提供担保的,应当在提供担保后五日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在五日内开始执行。

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五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责令申请保全人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的,担保数额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的百分之三十;申请保全的财产系争议标的的,担保数额不超过争议标的价值的百分之三十。

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情况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处理。

《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

《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

《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6.11.07•【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财产保全是指为保障生效裁判的顺利执行、避免胜诉债权人权利遭受损失,而对当事人处分相关财产予以限制的一种诉讼保障制度。

这项制度在保证民事诉讼顺利进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缓解执行难、维护司法权威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但实践中,因财产保全设置的要求偏高、司法实践中执法尺度难以统一、操作不规范等引发的保全难和保全乱问题比较突出,难以保障债权、有效遏制债务人隐匿、转移财产,难以平衡保护债务人合法权益。

为充分发挥保全制度应有的作用,以保全促和解、以保全促执行,从源头上缓解执行难,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审判执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出台了这部司法解释。

《财产保全规定》共29个条文,重点内容包括以下五个方面:一、以问题为导向,合理调整申请诉讼财产保全的担保数额通常情况下,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需要提供担保,以便赔偿可能因保全错误对被保全一方造成的损失。

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时应当提供的担保数额未作规定,实践中通行做法是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由于保全仅限制被保全财产的处分,一般不会导致财产灭失,所以,全额担保的数额通常远远高于可能对被保全一方造成的财产损失,导致担保要求过高,保全适用比例过低,保全作用难以有效发挥。

为此,《财产保全规定》在充分考虑因保全可能对被保全财产造成实际损失的情况下,对保全担保数额予以合理调整,规定诉讼保全的担保数额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或争议标的财产价值的百分之三十,大大降低了当事人申请保全的成本。

同时,为避免担保数额过低,不足以赔偿因保全期间过长、市场发生巨变等增加的可能损失,司法解释规定法院有权责令当事人追加担保,对担保数额予以调整,以平衡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10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6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6〕2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6年10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11月7日为依法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执行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的身份、送达地址、联系方式(二)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三)请求保全数额或者争议标的;(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五)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信息或资信证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担保的理由;(六)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写明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文号和主要内容,并附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第二条人民法院进行财产保全,由立案、审判机构作出裁定,一般应当移送执行机构实施。

第三条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通过仲裁机构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及仲裁案件受理通知书等相关材料。

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或者裁定驳回申请的,应当将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并通知仲裁机构。

第四条人民法院接受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作出裁定;需要提供担保的,应当在提供担保后五日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在五日内开始执行。

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五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责令申请保全人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的,担保数额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的百分之三十;申请保全的财产系争议标的的,担保数额不超过争议标的价值的百分之三十。

财产纠纷起诉中的财产保全和查封冻结

财产纠纷起诉中的财产保全和查封冻结

财产纠纷起诉中的财产保全和查封冻结财产纠纷起诉是人们解决财产争议的一种法律途径,而财产保全和查封冻结则是在财产纠纷诉讼中常见的法律措施。

本文将探讨财产纠纷起诉中的财产保全和查封冻结,以及它们的作用、申请条件和程序。

一、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中为了确保诉讼胜诉方的权益不受损害而采取的一种措施。

它可以防止被告在诉讼过程中转移、隐匿财产,保证适当的赔偿。

在财产保全的申请过程中,申请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权益,并且证明被告可能转移或隐匿财产的风险。

根据不同的财产纠纷,财产保全的范围可以包括冻结银行账户、查封财产、扣留货物等。

申请人需要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适合的财产保全方式,并填写相关的申请书。

财产保全的程序一般分为以下几个步骤:申请、立案、审查、裁定和执行。

申请人需要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法院会对申请进行审查,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会进行裁定,并责令被告执行。

如果被告不履行裁定,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如罚款、拘留等。

财产保全的作用是确保财产纠纷的胜诉方能够得到适当的赔偿,同时也起到了警示被告不要转移、隐匿财产的作用。

二、查封冻结查封冻结是一种财产保全的手段,它可以限制被告对财产的处分权,确保财产不被转移、损毁或者丧失。

在财产纠纷起诉中,如果申请人能够证明被告存在转移或隐匿财产的风险,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法院可以对被告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

查封冻结的财产可以包括房产、车辆、存款、股权等。

查封冻结的程序也与财产保全类似,需要申请人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法院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和被告的财产状况做出裁定。

被告可以对法院的裁定提出异议,如果异议成立,则解除查封冻结。

查封冻结的作用是限制被告对财产的处分权,确保诉讼胜诉方能够获得适当的赔偿,同时也对被告起到警示作用,要求其合法、公正地处理财产纠纷。

总结:财产纠纷起诉中的财产保全和查封冻结是一种常见的法律措施,它们旨在确保财产纠纷的胜诉方能够得到适当的赔偿。

诉前财产保全存在的问题及其建议

诉前财产保全存在的问题及其建议

诉前财产保全存在的问题及其建议随着当今社会的不断发展,经济关系日益复杂,财产侵权与合同纠纷等案件层出不穷。

针对此类案件,诉前财产保全十分必要,它不仅能够有效防止涉案财产的流失和转移,也可以规避财产保全措施不当、时间拖延乃至财产损失的风险,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

本文就这些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建议。

一、存在的问题1. 保全措施限制过于严格诉前财产保全程序需要遵循的法律法规较为繁琐,经常需要依据具体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和裁量。

有时,执行法官可能会过度强调财产保全的必要性,导致过于严格的保全措施被采取,限制涉案方的正常商业活动和生产经营。

2. 保全措施的执行难度较大在实际执行中,保全措施常常会遭到涉案方的抵制和反抗,给执行法官带来很大的困扰。

对于无处分能力的财产,执行法官必须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并及时确定财产的具体种类、数量和价值,以免耽误后续案件的审理进程和财产保全的效果。

3. 提起诉前财产保全程序要求举证较高针对不少涉案方,其涉案财产的来源和去向十分难以确定,这就给执行法官在诉前财产保全程序中的举证工作带来了极大困难。

同时,法院为保护被执行人的权益,也会要求申请人提供充分和确凿的证据,否则,申请可能会被驳回,这也给许多当事人带来了不小的困扰。

4. 保全措施的效果难以实现诉前财产保全程序虽然能够有效地保护涉案方的财产不受损失,但其效果实现的难度却相对较大。

在执行过程中,若不及时发现财产,且未及时冻结,财产可能被涉案方通过各种方式转移、销毁或隐匿,就难以实现保全的目的。

二、解决建议1. 加强执行法官的业务培训当前,不少执行法官对于诉前财产保全程序的经验和掌握程度还比较欠缺,为了更好地推进这项工作,应当充分加强执行法官的财产保全知识学习和培训,及时更新和完善相关法规和政策,提高执行法官的工作素质和能力。

2. 优化保全措施的选择和执行在制定和执行财产保全措施时,应当依据案件实际情况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合理的选择和制定。

论我国民事财产保全制度中的几个问题

论我国民事财产保全制度中的几个问题

论我国民事财产保全制度中的几个问题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开始前或后,为保证将来判决的顺利执行,面对争议财产或与案件有关的财产,依法采取的各种强制性保护措施的总称.在当前我国信用体制尚不健全的情况下,民事财产保全制度对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然而我们也应看到,我国现行的民事财产保全制度在理论研究上较为薄弱,在立法设计上还不尽合理,使财产保全在实践中常常陷入“无法可依”的尴尬境地.本文拟针对民事财产保全在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完善我国民事财产保全制度的若干建议.一、我国民事财产保全制度的现状在我国,调整司法程序中财产保全的法律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纵观其中财产保全的规定不难发现,财产保全从申请、实施,到争议解决,在审理程序,实体标准,程序性权利等诸多方面规定粗疏,甚至没有规定.实践中主要集中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财产保全申请人的担保方式不具体.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但对担保的方式无明确规定,以财产担保的,担保财产的评估、数额及是否就担保人提供的担保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等问题法律无明确规定,对此,司法实践的做法也各不相同.〔1〕二财产保全当事人、案外人的程序性救济权利缺失.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但对于当事人提出复议申请的方式、期间、是否采取听证,法院作出答复的期间和答复的文书形式均无具体规定.特别对于诉讼保全中案外人异议如何处理完全没有规定.法院往往将其搁置到执行阶段通过执行中的案外人异议程序处理.〔2〕三财产保全的解除及担保财产的解除规定不详.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在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上述规定对于解除保全的条件、解除时限等规定过于笼统,实践中难以操作.对于财产保全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被申请人的被保全财产在案件审结后的解封程序如何启动,由谁启动也无明确规定.〔3〕四财产保全错误的认定过于宽泛.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程序,适用本法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在立法上虽然肯定了法院因违法采取保全措施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但因前面提及的法律规定存在的诸多局限,对什么是违法采取的保全措施难以判断.当事人一旦出现财产损失就向法院提国家赔偿.〔4〕上述问题是当前民事财产保全中的常见问题,而面对法律的缺失、含糊,当事人难以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和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法官难以掌握自由裁量权的限度,国家赔偿风险增大.针对上述问题,笔者将逐一分析并提出完善建议.二、民事财产保全申请人的担保问题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由此可知法律并未要求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但司法实践中,法院几乎都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并以此取代法院必要的审查和对申请人的释明责任.〔5〕由于我国财产保全的启动一般基于当事人的申请,法院不做实体审查,故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做法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因为提供担保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可能因申请人错误申请而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得到赔偿.如果该损失存在而申请人未提供担保的话,被申请人的损失可能不能得以弥补.但在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下还应完善以下问题:一应对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进行审查.即在明确担保的方式、数额、价值的前提下,法院有权审查申请人的担保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否则应要求申请人补充或驳回申请.目前申请人提供担保的种类一般有:现金担保、信誉担保、实物担保、权利质押.因许多申请人自身经济实力所限,由担保公司提供信誉担保的情况较为普遍,而担保公司鱼龙混杂,担保能力差别很大.有的法院出于对被申请人的保护和降低自身风险的考量,将担保公司的出资人及公司的注册资本金数额作为考量担保公司经济实力的主要指标,以此作为审查申请人担保是否合格的重要依据.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财产保全担保审查、处置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申请财产保全申请人为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非银行系统的金融组织,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可以以自己的资信提供担保.上述单位为其他申请人提供资信担保,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允许.担保公司为申请人提供资信担保的,财产保全标的不得超过担保公司注册资金的百分之十.其他企业、公司为申请人提供的资信担保,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担保财产的数额,从比较法的角度看,大多数国家都要求申请人所提供的担保相当于被申请人有可能因为被错误采取保全措施而遭受的损失.〔6〕我国民事诉讼法虽没有对担保数额作出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92条、第93条规定,在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时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提供担保的数额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因担保财产除现金外,实物担保、权利质押的方式在实践中占有较大比例,故对担保物的价值如何确定也是实践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司法实践中,许多法院要求申请人提供有权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或者审计结论作为实物价值、权利价值的依据,此做法能较好的解决该问题,但评估报告具有时效性,有效期一般为一年,而一年以后如果案件仍在审理中是否应当重新评估,特别是有的担保财产为股权时,其价值波动较快、较大.对此,笔者认为,申请人、被申请人未对担保物价值提出异议,可视为双方对原评估价值仍予以认可,法院一般无需要求申请人再重新评估.但如果有异议,认为原评估价值已与现价值不符,异议一方应提出重新评估的申请并说明理由.如仅有异议,但不提出重新评估申请且无证据证明时,对其异议可依法驳回.如果其提供了有效证据,即使无需评估也能基本客观的证明担保物价值,法院也可依证据认定.这样既防止当事人滥用权利又能保证保全程序的客观公正.二应对担保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由于担保的目的在于防止被申请人因其财产被错误保全而遭受损失,如果不同时对申请人的担保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发生错误时,被申请人获得赔偿的权利就无法保障.司法实践中,法院普遍采取对担保财产保全的做法,但该点在现行法律、司法解释中并无规定,造成实践中行为依据不足,应予完善.三当申请人提供的担保不合规定时,应书面通知限时补充.超过期限仍未提供合格担保的,应裁定驳回申请.实践中,申请保全而不提供担保财产的情形很少,大多是提供的担保法院认为不合要求.此种情形下法院既不能采取保全措施,也无依据驳回保全申请,法官一般只好采取口头答复并记入笔录的方式,告知申请人其提供担保不符合要求,申请保全的财产权属不清,或同时告知其可重新提供担保财产和保全财产.申请人一般不再提出异议,并按法院要求办理.但这种做法很不规范,存在变相剥夺申请人申请复议权利的嫌疑.法官的自由度过大.笔者认为,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法院应当以通知的形式限期补足,到期仍未提供合格担保的,法院应有权以裁定驳回保全申请.三、对财产保全当事人和案外人的救济问题财产保全对案件当事人、案外人权利影响重大,故完善的救济程序不可或缺.而我国民事诉讼法只在第九十九条规定了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对于当事人提出复议申请的期间、法院对复议的审查形式、作出答复的期间和方式均无具体的规定,更没有考虑到案外人权益受影响的问题.因此应进一步细化救济程序.在设计上,对申请人设置的救济程序通常应比被申请人对民事保全裁定的异议要简单,对被申请人、案外人的实体权利救济以及救济程序应予以格外的保护,毕竟在作出民事保全裁定时,被申请人或没有参加到制作决定的过程中来或者其申辩是非常有限的,案外人更是如此.具体而言,提出复议的时限,法律应有明确规定,避免保全行为的效力长时间出于不确定状态.建议参考日本相关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应于接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复议.〔7〕申请人的救济.司法实践中,申请人是否提供合格的担保往往是法官作出是否保全裁定的依据.前已述及,对申请人不符合保全要求的申请,法院应当先以通知补充再以裁定驳回以便申请人行使法律赋予的复议权.至于复议审查时间,因申请人提供的担保法院已在作出驳回保全申请裁定时进行了审查,而复议中申请人不会以提供新的担保为由申请复议,故复议的审查十日为宜,审查方式可书面审.对被申请人的救济.实践中,最常见的是由被申请人对保全裁定申请复议,通常有以下理由:①举证自己资信良好,勿需采取保全措施;②举证证明保全财物的价值远远大于申请人请求的权益;③申请人的担保财产存在价值不足或其他权利瑕疵等问题.在这类复议中,被申请人的反映更为强烈.由于保全裁定并非经过严格的对审辩论程序作出,一般在作出之初双方当事人并未同时介入,故复议阶段双方当事人应当介入,在对抗中体现公平.此时仅书面审显然不能实现该目的.现阶段许多法院已采取听证的方式对该类复议进行审查.笔者建议可由法院组织听证,传唤双方当事人进行言词辩论,并可提供相应的证据,之后作出终局裁定.在时限上,建议法院在当事人提出复议后十日内听证.而审查过程的长短与案件本身的难易程度和当事人所举证据等密切相关,因此审查时间不能一刀切,建议可在听证结束后十日内作出裁定.对案外人的救济.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于诉讼保全中案外人异议如何处理没有规定.实践中,法院通常以法律无明确规定为由告知案外人不在审判阶段处理,其异议可在执行程序中解决.但保全一般都是在一审中进行,如果审判阶段持续时间较长或者当事人未尽快申请执行,而案外人的异议又实际成立的话,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就会较长时间处于被侵害的状态,因此,建议在民事诉讼保全制度中增加案外人异议的处置,由作出保全裁定的法院对案外人异议进行审查,如果案外人的异议全部成立或部分成立,应当作出对案外人相应财产解除保全的裁定.四、被申请人提供担保要求解除保全问题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实践中该条被被申请人广泛引用,被申请人往往以提供信誉担保等方式要求法院解除原保全措施.此时法院往往陷入进退两难境地.如果不解,则被申请人称法律规定是“应当”解除;如果解,申请人则要求法院保护其权利的实现.该问题的最终解决有待对九十五条进行修改.该条把“被申请人提供担保”作为解除财产保全的唯一条件非常不妥.被申请人提供担保只应是解除保全的条件之一,是否应当解除还需经满足其他要件并经法院审查决定.江苏省高院对此也进行了有宜尝试,其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财产保全担保审查、处置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中明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被申请人提供的担保除申请人同意接受的外,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必须与原保全财产价值相当;2.必须优于原保全物变现.”此限制较好解决了九十五条适用中的困惑,以等值原则和变现优先原则作为对被申请人担保的要求,类似观点早在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信箱第7期中已有谈及:“如果被申请人提供了担保,要求予以解除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应依法解除财产保全的措施.但这种担保必须是真实可靠的,人民法院应严格予以审查.如果保证人出具的是书面担保,人民法院对保证人的资信情况进行审查,如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保证人资格或没有一定的资产信用基础,人民法院可以决定不予解除财产保全或解除部分财产保全.如果是以提供实物担保的,要审查其提供的担保物是否归其所有,以及是否与保全的财产价值相当,如提供担保的财物是其无权处分的财产.或其价值不足以担保的,可以决定不予解除保全或解除部分财产保全.”不管是最高院刊物的意见还是相关法院自己的规定,在适用上都不具刚性,故建议适时修改九十五条或进行司法解释,明确被申请人的担保要求,赋予法院实体审查权.五、案件审结后担保财产和被保全财产的解封问题现行法律对于财产保全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被申请人的被保全财产在案件审结后需解除保全的缺乏相应的程序规定,加之法院总担心不当的解除行为会导致国家赔偿,因此,“保全易,解除难”也成为实践中的普遍问题.根据财产保全的目的和当事人主义,笔者建议,解封程序均由当事人申请启动,分四种情况予以处理:其一,生效判决支持申请人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申请人提出解除对其担保财产保全的,法院应予支持.因此时已无错误保全之虞,担保财产的功能已发挥完毕,需应申请人之申请尽快解除其担保财产控制措施.其二,如果判决仅支持申请人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法院可根据被申请人的解封申请解除其应为承担履行数额之外的部分财产保全.与之对应的是,法院可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解除同等数额的担保财产的保全.其三,生效判决驳回申请人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法院可根据被申请人的申请解除对全部被保全财产的保全.由于生效判决驳回申请人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在理论上存在申请人因保全申请错误而以担保财产承担相应责任的可能,故法院不能直接依其申请解除对担保财产的保全,而是应先行向被申请人释明,是否主张损害赔偿.如果被申请人另案起诉的,则在另案中被申请人作为原告可提起财产保全,对原案申请人的担保财产申请保全.当新的保全完成后,原审法院可以解除对原担保财产的保全.如果被申请人未提起另案诉讼,法院对担保财产不主动解除保全,待期限届满自动解除,以避免主动的行为增加国家赔偿的风险.其四,如果双方当事人对是否解除保全达成一致,法院应以双方的一致意思表示处理.六、保全错误涉及国家赔偿的问题从现有法律规定看,法院保全错误涉及赔偿的主要法律依据有1994年颁布的国家赔偿法.此前,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9月27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严格依法正确适用财产保全措施的通知法经〔1991〕122号第六条明确指出“因保管不善或处理不当给当事人或案外人造成损失的,法院依职权保全不当造成损失的,有关单位、法院和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承担行政责任和酌情赔偿”.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9月21日发布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明确规定“违法采取保全措施,是指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的下列行为:一依法不应当采取保全措施而采取保全措施或者依法不应当解除保全措施而解除保全措施的;二保全案外人财产的,但案外人对案件当事人负有到期债务的情形除外;三明显超过申请人申请保全数额或者保全范围的;四对查封、扣押的财物不履行监管职责,严重不负责任,造成毁损、灭失的,但依法交由有关单位、个人负责保管的情形除外;五变卖财产未由合法评估机构估价,或者应当拍卖而未依法拍卖,强行将财物变卖给他人的;六违反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而上述规定将国家赔偿的范围规定得过于宽泛,特别是在对是否保全或解除保全、对案外人财产的查封及超标的查封方面目前我国民事保全制度又不完善的情况下,违法保全与依法保全的界限本身就较为模糊.另外保全行为要求迅速及时,法院决定是否保全时仅作书面审查,根据表面证据判断被保全财产的归属,是否采取和如何采取措施上有一定的自由裁量度,此情形下,即使保全行为存在一定瑕疵,也非法院违法,只是不当.正因如此,法院赋予了当事人申请复议的权利,如当事人有此救济权利而弃之不用,或已通过该救济渠道维护了自身权益,则均不应请求国家赔偿.因国家赔偿是对当事人权利保护的最后救济手段,故在制度涉及上应有前置的救济程序,避免法院的正常裁量行为直接与国家赔偿接轨,损害司法的公信权威.。

诉前财产保全的措施

诉前财产保全的措施

诉前财产保全的措施引言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了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可以在案件审理前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一系列措施,以确保被申请人在判决后能够履行相关义务。

本文将介绍诉前财产保全的措施及其适用范围。

一、查封财产查封财产是指法院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封闭,防止被申请人进行转移、变价或者损毁。

查封财产的措施包括查封房屋、查封土地和查封其他财产等。

1. 查封房屋法院可以对被申请人的房屋进行查封,以防止被申请人通过出售、抵押或转让等方式变卖房屋。

被查封的房屋将被封闭,禁止房屋所有权的转移。

2. 查封土地对于被申请人的土地,法院可以采取查封措施,以防止被申请人将土地卖出或改变土地的性质。

被查封的土地将无法进行任何转让或变更。

3. 查封其他财产除了房屋和土地,法院还可以对被申请人的其他财产进行查封,如车辆、存款、股权等。

被查封的财产将无法进行转让或变动,以确保申请人的权益受到保护。

二、冻结财产冻结财产是指法院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禁止性处理,防止被申请人将财产转移、变卖或以其他方式进行处置。

冻结财产包括冻结银行存款、冻结股权等。

1. 冻结银行存款法院可以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的存款,以确保被申请人在判决后能够履行相关义务。

被冻结的存款将无法进行转移或提现。

2. 冻结股权对于被申请人持有的股权,法院可以进行冻结,以防止被申请人将股权转让给他人或以其他方式处置。

被冻结的股权将无法进行转移或变动。

三、扣押财产扣押财产是指法院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扣押,以确保在判决后被申请人能够履行相关义务。

扣押财产包括扣押物品和扣押货物等。

1. 扣押物品法院可以对被申请人的特定物品进行扣押,如珠宝、艺术品等。

被扣押的物品将由法院予以保存,以防止被申请人对物品进行转移或损毁。

2. 扣押货物对于被申请人的货物,法院可以进行扣押,禁止其进行出售或变卖。

被扣押的货物将由法院予以保管,以确保被申请人在判决后能够履行相关义务。

四、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条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以确保该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诉前财产保全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诉前财产保全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诉前财产保全的法律规定有哪些诉前财产保全因为是⼀种紧急财产保全措施,所以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其作出了⼀些相关规定,那这些规定都是怎样的呢?下⾯店铺⼩编将为⼤家介绍诉前财产保全的法律规定有哪些,我们⼀起来看看。

⼀、诉前财产保全的法律规定有哪些1、《民事诉讼法》第⼀百零⼀条诉前财产保全利害关系⼈因情况紧急,不⽴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申请⼈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即开始执⾏。

申请⼈在⼈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1)⼈民法院受理当事⼈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按照诉前财产保全标的⾦额并参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决定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

(2)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民法院受理申请⼈的起诉后,发现所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将案件和财产保全申请费⼀并移送有管辖权的⼈民法院。

案件移送后,诉前财产保全裁定继续有效。

(3)因执⾏诉前财产保全裁定⽽实际⽀出的费⽤,应由受诉⼈民法院在申请费中返还给作出诉前财产保全的⼈民法院。

2、《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零⼆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1)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法。

(2)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法。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3、《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法。

⼈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1)相关法律规定,⼈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保全的范围应当限于当事⼈争议的财产,或者被告的财产。

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条件

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条件

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条件一、前言诉前财产保全是一种司法救济措施,旨在保障诉讼权利的实现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可以通过向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来保全被告可能会侵害的财产,以确保最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

本文将从申请条件入手,详细介绍诉前财产保全的相关知识。

二、什么是诉前财产保全1. 定义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起诉之前,当事人为了防止被告在未来可能会侵害其权利而向法院提出的一种救济申请。

其目的是为了确保最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并且防止被告通过转移、隐匿或销毁财产等方式逃避赔偿责任。

2. 适用范围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0条规定,当事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1)被告有逃匿、转移、隐匿或者以其他方式妨害债权人行使权利的情形;(2)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其主张的行为可能受到损害,难以维持或者实现其合法权益的情形;(3)其他需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紧急情况。

三、申请条件1. 申请人资格《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应当具有提起诉讼的资格。

这意味着,只有在与被告存在争议并且具备提起诉讼资格的情况下,才能向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2. 申请理由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并说明下列事项:(1)被申请人可能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2)需要采取哪些财产保全措施;(3)被申请人可能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证据。

同时,在提交书面申请时,还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按照法院要求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

3. 紧急性和合法性在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中,紧急性和合法性是两个重要的判断标准。

(1)紧急性当事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时,必须证明存在紧急情况。

具体来说,就是被告可能会采取一些行动,导致当事人的权益受到侵害或者无法实现。

如果没有紧急情况存在,法院是不会受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的。

(2)合法性当事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并且证据充分、确凿。

保全常见问题及风险提示

保全常见问题及风险提示
详细描述
在申请保全时,需要明确标明保全的 标的物,如果标的物不明确,可能会 导致申请被驳回或无法执行。
保全措施不当
总结词
措施不当损失大
详细描述
在采取保全措施时,如果措施不当,可能会导致财产损失或 无法达到预期的保全效果。
03
风险提示
风险识别与评估
风险识别
01
及时发现和判断可能导致损失的各种风险因素,如自然灾害、
定期检查与评估
对风险控制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 定期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 并采取改进措施。
风险转移与分散
保险转移
通过购买保险将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承 担风险损失的赔偿责任。
分散投资
将资金分散投资于不同的资产类别和投资品种,降低 单一资产的风险集中度。
合作与共担
与其他组织或个人合作,共同承担风险,降低个体风 险暴露。
保全的常见类型
财产保全
包括对房产、车辆、存款等有形财产的保全, 防止财产被转移或隐匿。
人身保全
保护个人的人身安全,如家庭暴力受害者申 请保护令等。
证据保全
在诉讼过程中,对重要证据进行收集、固定 和保存,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知识产权保全
对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进行保护, 防止侵权行为。
保全的目的与意义
04
保全案例分析
案例一:保全资料不齐全的风险
总结词
资料不齐风险
VS
详细描述
在申请保全时,需要提供完整的资料以证 明申请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如果资料不齐 全,可能会导致申请被驳回或延误处理, 从而给申请人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案例二:保全申请流程不熟悉的风险
总结词
流程不熟风险
详细描述

财产保全应注意的三个小问题

财产保全应注意的三个小问题

财产保全应注意的三个小问题---------被告反制财产保全的手段:2008-04-15 10:15有关财产保全费的风险提示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常会建议委托人为便于执行或者为了给对方施压,在诉讼或仲裁程序中申请法院对被告或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一个容易忽视的问题是:一旦委托人按照律师的建议申请了财产保全,就要交纳保全费;而接下来进行的财产保全很可能是被保全人的财产不能满足甚至远远低于申请保全金额;法院将提供保全的财产线索认定为财产保全申请人的一种举证责任,如果不能提供充分的财产线索,导致实际保全财产金额低于申请财产保全额的,则由申请人自行承担不利后果;无论财产保全的实际效果怎样,受理法院不会向财产保全申请人退还未保全部分的保全费。

因此,在律师向客户提供财产保全建议时,应一并对进行风险提示:提供财产线索是申请人的举证责任;无论财产保全实际情况怎样,法院都不会退还财产保全费。

如果没有这样的事前风险提示,而财产保全又进行得不尽如人意,律师遭到委托人的责问甚至投诉是很容易预见的。

慎重选择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了诉讼财产保全,93条规定了诉前财产保全。

有的律师会建议当事人尽量作诉前财产保全,认为这样更快,更突然,效果更好。

其实,法院对诉前财产保全审查十分严格,处理十分慎重,不像《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的那么容易。

通常采取的变通措施是:起诉的同时递交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等案件分到审判业务庭,申请承办法官向被告缓发起诉文件,尽量先进行财产保全。

这样做的效果其实和诉前财产保全没有太大区别。

如果确实有必要进行财产保全,我们也建议代理律师或当事人先询问清楚受理法院在财产保全申请、受理、执行等各方面的具体要求和流程。

因为各个法院对财产保全担保的方式、金额要求都不同。

有的法院要求提供保全金额百分之百的现金担保;有的法院则要求提供百分之三十或者四十的现金担保;还有的法院认可其他法人的保证担保;有的法院甚至认可财产保全申请人的错误财产保全损失赔偿声明。

资产保全中的常见错误及避免方法

资产保全中的常见错误及避免方法

资产保全中的常见错误及避免方法在资产保全的过程中,人们常常犯下一些错误。

这些错误可能导致资产受损或无法有效地实现保全目标。

本文将列举一些常见的错误,并提供避免这些错误的方法。

一、资产评估错误资产评估是资产保全的第一步,同时也是最关键的一步。

常见的资产评估错误包括:1. 评估不全面:有些人只考虑到了物质资产,而忽视了无形资产,如知识产权或品牌价值等。

这会导致对资产价值的误判,无法对所有资产进行全面的保全措施。

避免方法:进行综合的资产评估,包括物质资产和无形资产在内。

与专业的评估机构合作,获取专业意见。

2. 评估不准确:评估过程中,可能会存在评估数据不准确或不完整的情况。

这会导致对资产价值的误判,无法制定出切实可行的保全措施。

避免方法:合理选择评估方法,保证评估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对于不确定的评估数据,可以进行多轮评估或参考其他可靠来源的数据。

二、安全措施不完善资产保全需要采取一系列的安全措施,以保护资产免受损失。

以下是安全措施不完善的常见错误:1. 过度依赖技术手段:有些人认为通过使用高科技设备和系统就能够完全确保资产的安全。

然而,技术手段可能存在漏洞或被攻破的风险,如果只依赖技术手段,就可能无法有效保护资产。

避免方法:采取综合性的安全措施,包括技术手段和人员手段。

确保技术设备的及时更新和维护,同时加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培训。

2. 安全政策不明确:缺乏明确的安全政策和规范。

这将导致资产保全工作的混乱和不确定性,无法形成有效的保全体系。

避免方法:制定明确的安全政策和规范,明确各种情况下的处理措施和责任分配。

同时,定期检查和修订安全政策,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威胁和风险。

三、缺乏风险管理资产保全需要进行风险管理,以应对各种潜在的威胁和风险。

以下是缺乏风险管理的常见错误:1. 忽视内部风险:很多人只关注外部的威胁,而忽视了内部的风险,如员工的失职行为、内部盗窃等。

忽视内部风险可能导致资产无法得到有效保护。

避免方法: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管理机制,包括制定明确的员工行为准则、加强对员工的监督和培训等。

诉前保全要哪些手续进行申请

诉前保全要哪些手续进行申请

诉前保全要哪些⼿续进⾏申请为了保护当事⼈的权益能够顺利的实现,在案件提起诉讼之前或在诉讼过程中当事⼈都是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的。

但是申请财产保全有具体的⼿续,那么,财产保全申请⼿续是怎样的呢?下⾯,店铺⼩编就为⼤家带来了这个问题的详细解答,希望能够在实际⽣活中对⼤家有所帮助。

⼀、财产保全申请⼿续是怎样的(⼀)、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由利害关系⼈在起诉之前向受诉法院提出申请。

⼈民法院接受申请并裁定保全的,申请⼈在30⽇以内不起诉的即解除裁定保全。

诉讼财产保全可以在起诉同时申请也可以在起诉以后申请。

(⼆)、申请⼈提供明确线索。

提供财产线索与执⾏不同,⼈民法院不会在财产保全阶段为当事⼈查找债务⼈的财产,必须由申请⼈⾃⼰提供明确的财产线索。

以下类别的财产线索属于明确的财产线索:1.银⾏账户:有明确的开户⾏、户名、账号;2.房地产:有明确的地址和权利⼈名称,最好有相关的权利凭证复印件;3.有价证券:知道债券品种的记名债券,或证券账号;4.车辆:明确的车牌号和车主姓名;5.股权:明确的公司名和债务⼈拥有的股权份额;6.其他财产性权利:需要有相关的权利证明资料。

申请⼈未掌握财产线索或掌握不⾜够的,可以尝试悬赏⽅式。

但⽬前以杭州市西湖区⼈民法院执⾏悬赏举报⽹为代表的公务悬赏,和以蒲公英协作⽹为代表的民间悬赏,均未⽀持在诉讼阶段悬赏。

申请⼈可以⾃⼰尝试登报等⽅式进⾏悬赏。

(三)、担保⼈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提供担保,申请⼈不提供担保的,请求驳回。

(四)、裁定当事⼈申请诉前保全的,⼈民法院接受申请后须在48⼩时内,作出裁定,裁定⼀旦作出即发⽣法律效⼒,当事⼈不服不得上诉,可申请复议⼀次,复议期间不停⽌对裁定的执⾏。

⼆、申请财产保全需要多少费⽤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往往被法院要求作出紧急情况说明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往往被法院要求作出紧急情况说明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往往被法院要求作出紧急情况说明,那么究竟哪些情形是法院认可的“紧急情形”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办理诉前财产保全案件的指引》对此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第十条【情况紧急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构成“情况紧急”:
(一)被申请人已被其他债权人起诉、仲裁,案件正在审理或者已经被裁决承担责任;
(二)被申请人的部分财产或者全部财产已被其他债权人申请法院保全;
(三)被申请人名下与本案争议有关的财产正在不动产管理、工商管理等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如房产登记中心出具的查册表中房产登记状态为“交易中”;
(四)申请人提交了被申请人与他人签订的可能损害申请人利益的有正当、可信渠道来源的合同、协议、会议纪要、函件等书证材料;
(五)申请人提交了当地公安、管委会、村委会证明或视频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正在转移财产、搬运设备,被申请人存在企业负责人失联、停产、工人聚集讨薪或供应商聚集追讨货款等,财产可能随时被转移的情形的;
(六)申请保全的财产已经抵(质)押给申请人并办理了抵(质)押登记手续的,原则上不认为构成情况紧急。

但申请人申请保全的财
产范围不限于抵(质)押财产且抵(质)押财产的价值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或者该抵(质)押财产已被其他法院保全在先的,不影响情况紧急的判断;
(七)其他可以认定为情况紧急情形的。

申请人在诉前保全申请书中应当对构成情况紧急进行说明或者专门出具情况紧急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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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诉前财产保全的常见问题
导读:我根据大家的需要整理了一份关于《办理诉前财产保全的常见问题》的内容,具体内容:诉前保全指诉讼前的财产保全,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对于办理诉办理投资为安全以下产保全的常见问题下面由我为你详细介绍诉前财产保全的相关法律知识。

办理诉前...
诉前保全指诉讼前的财产保全,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对于办理诉办理投资为安全以下产保全的常见问题下面由我为你详细介绍诉前财产保全的相关法律知识。

办理诉前财产保全常见的问题
1、什么情况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手段?
因对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对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2、什么情况下可以进行诉前财产保全?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

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如何进行诉前财产保全?
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提供担保的,申请会被法院驳回。

4、进行诉前财产保全后不起诉会有什么后果?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决;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
施的,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5、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准备哪些资料?
(1)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及诉前财产保全担保各一份;
(2)证明申请人、被申请人、担保人主休资格的证明资料;
(3)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民事关系的证据材料,如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合同书、欠据;
(4)证明概要查封的被申请人的具体财产线索及所有权证明;
(5)与申请查封的标的额相当的担保财产清单及所有权证明;
用房屋或国有土地担保的,必须提交产权证及房产登记信息卡(已抵押或被查封的房产和土地不能担保);
用现金担保,必须提交存期为半年以上的定期存折或存单(存折或存单由本院暂为保管);
上述材料必须提交原件核对复印件一份;
(6)担保人为第三人时,担保人本人需现场确认担保(单位除外),若第三人无法现场确认,需提交相应的公证证明;
(7)与诉讼请求相关的其他证据材料。

6、申请保全措施需要交纳多少费用?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

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7、如果申请财产保全不符合规定,人民法院会如何处理?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按规定交纳保全费用而没有交纳的,人民法院不会对申请保全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当事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未按照人民法院要求提供相应财产担保的,人民法院将依法驳回其申请。

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的,将要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受到的损失。

财产保全的范围、措施和程序
(一)财产保全的范围
财产保全的作用是,防止当事人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处分有争议标的物或者处分判决生效后用以执行的财产,以防止纠纷扩大,并保障生效判决得到执行。

但是,如果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不当,会给当事人财产权和人身权造成损害。

例如,对当事人的银行存款全部予以冻结,超出申请人请求的范围,会使对方当事人的经营活动受到限制。

《民事诉讼法》第94条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也认为,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保全的范围应当限于当事人争执的财产,或者被告的财产,对案外人的财产不得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对案外人善意取得的与案件有关的财产,一般也不得采取保全措施。

所以,财产保全的范围,不能超过申请人请求的范围,或者不能超过争议财产的价额。

采取保全措施,只能在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范围内,才能达到财产保全的目的,使申请人的权益得到实现,也避免给被申请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二)财产保全的措施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财产保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将需要保全的财物清点后,加贴封条、就地封存,以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处分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

扣押,是指人民法院将需要保全的财物移置到一定的场所予以扣留,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处分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中采取查封、扣押财产措施时,应当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财产。

当事人可以负责保管被扣押物,但是不得使用。

冻结,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有关金融单位,不准被申请人提取或者转移其存款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依法冻结的款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动用。

财产已经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法律准许的其他方法包括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等方式。

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是指人民法院责令保证人出具书面保证书或者责令被申请人提供银行担保、实物担保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

例如,被申请人欠申请人500万元贷款,用具有相当价值的楼房担保,保证能够偿还申请人500万元。

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解除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的保全措施,以便于被申请人能够正常经营。

此外,扣留、提取被申请人的劳动收入、禁止被申请人作为等等,也属于财产保全的方式。

人民法院对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和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采取保全措施时,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由人民法院保存价款;必要时,由人民法院予以变卖,保存价款。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执行工作的司法解释对上述执行方法有十分明确具体的规定,财产保全措施可依照有关执行的规定进行。

(三)财产保全的程序
诉讼中财产保全应当由当事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审查,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根据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依职权主动作出财产保全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接到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并开始执行。

诉前财产保全,一概由申请人提出申请,并且提供担保。

人民法院对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必须在接受申请后的48小时内作出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

财产保全裁定一旦作出立即生效,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人民法院不停止财产保全裁定的执行。

财产保全具备条件
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情况紧急,不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不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将驳回申请。

4.案件必须有给付内容,属给付之诉;
5.必须是由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的;
6.必须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申请。

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裁定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
7.申请人提供担保。

法院未责令提供担保的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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