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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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 上海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上海 上海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上海市是我国经济发达的城市之一,房地产市场也相对成熟。

在购物房屋时,了解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是非常重要的。

下面将介绍上海房屋建筑面积计算的规则。

一、建筑面积的定义建筑面积是指建筑物各层平面投影的面积和所有外挑部分(如檐口、阳台、凹凸窗等)的面积的总和。

按照上海市的规定,建筑面积一般包括室内部分和室外部分。

而室内部分又分为套内建筑面积和公摊建筑面积。

二、套内建筑面积的计算1.套内建筑面积是指属于单独房屋产权使用且专有的部分,计算时通常包括起居室、卧室、厨房、卫生间等室内空间。

而不包括公共区域、楼梯间、电梯间、外墙等。

2.在计算套内建筑面积时,需按照房屋实际墙体外侧边缘计算,不包括墙体内侧、柱子、梁等。

3.另外,阳台、阳光房的套内建筑面积计算时,一般只计算其实际封闭部分的面积,不包括阳台挑檐和外窗格栅等室外部分的面积。

三、公摊建筑面积的计算1.公摊建筑面积是指房屋所在楼栋内的公共部分,包括楼梯间、电梯间、走廊、门厅等。

它是由所有业主共同使用的,因此在购物房屋时需要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分摊。

2.公摊建筑面积的计算一般是按照小区总建筑面积和各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比例来确定的。

这个比例会在购房合同中明确规定。

四、建筑面积计算的相关规定1.根据《上海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开发商在商品房销售合同中必须明确标明双方约定的建筑面积计量方案,包括套内建筑面积和公摊建筑面积的计算方法。

2.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应当仔细核对建筑面积的计算方法,确保符合实际情况,并且不要忽视公摊面积的重要性。

五、建筑面积计算注意事项1.购房者在购房时,应当严格按照合同和规定核实建筑面积,并且对其中的套内面积和公摊面积进行了解,以免在购房后产生与开发商的糾紛。

2.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应当留意开发商是否有进行面积捆绑销售或低报高售的行为,确保房屋实际面积和合同面积一致。

上海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对于购房者来说是非常重要的,购房者应当了解相关规定,并且在购房时进行仔细核对,以免发生纠纷。

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

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
永久固定,层高2.20米(含2.20米)以上的房屋及与室内相通的部位计算建筑面积。
1、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应是有顶盖全封闭的房屋及部位或底层有顶盖、有柱或有围护的部位。
2、计算一半建筑面积一般是不封闭的房屋及部位(房屋底层的部位除外)。
3、不计算建筑面积通常是层高小于2.20米的房屋及部位;装饰性的建筑;与室内不相通的部位;沿街巷社会公用的建筑及无上盖或上盖为社会公用的建筑(除挑阳台、非广场式室外楼梯算一半面积外)。
5、房屋层数是指房屋的自然层数,一般按室内地坪±0米以上计算。假层、附层(夹层)、插层、阁楼(暗楼)、装饰性塔楼,以及突出屋面的楼梯间、水箱间不计层数。
6、房屋所在层次是指本权属单元的房屋在该幢楼房中的第几层。地下层次以负数表示。
二、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
1、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单层房屋内如带有部分楼层者,符合规则一般规定的亦应计算建筑面积。
20、房屋的伸缩缝,若与室内相通的,伸缩缝计算建筑面积。
三、计算一半建筑面积的范围
1、与房屋相连有上盖无柱的走廊、檐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的一半计算。
2、独立柱、单排柱的门廊、雨蓬、车棚、货棚等,按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3、未封闭的阳台、挑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当围护结构向内倾斜时,按围护结构上沿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当围护结构向外倾斜或外凸时,按底板外沿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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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

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

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

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为规范上海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方法,合理分摊房屋公用建筑面积,现将上海市房产总登记以来,建设部及上海市下发的有关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现行规定汇总下发,便于各房地产权属管理部门、房地产开发单位遵照执行。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一、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1、单层建筑物不论其高度均按一层计算,其建筑面积按建筑物外墙勒角以上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单层建筑物内如带有部分楼层者,亦应计算建筑面积。

2、多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其底层按建筑物外墙勒角以上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二层以上按外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3、层高超过2.2米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车间、仓库、商店、地下指挥部等及相应出入口的建筑面积按其上口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外围的水平面积计算。

4、用深基础做架空层加以利用,层高超过2.2米的,按架空层外围水平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5、坡地建筑物利用吊脚做架空层加以利用且层高超过2.2米的,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6、穿过建筑物的通道,建筑物内的门厅、大厅不论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门厅、大厅内回廊部分按其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7、电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建筑物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8、舞台灯光控制室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乘以实际层数计算建筑面积。

9、建筑物内的技术层管道层、附层、夹层是指房屋内部的局部层次,层高超过2.2米的,按其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10、与建筑物连接的有柱雨蓬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独立柱雨蓬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11、有柱的车棚、货棚、站台等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单排柱、独立柱的车棚、货棚、站台等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12、突出屋面的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13、突出墙外的门斗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房产面积测算规范》的通知-沪建权籍〔2017〕583号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房产面积测算规范》的通知-沪建权籍〔2017〕583号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房产面积测算规范》的通知正文:----------------------------------------------------------------------------------------------------------------------------------------------------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房产面积测算规范》的通知沪建权籍〔2017〕583号各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浦东新区建交委、各房屋调查机构、各房屋调查成果管理部门:为贯彻落实《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要求,适应房产面积测算工作发展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和共有建筑面积分摊方法,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房地产权利人合法权益,依据《房产测量规范》及本市有关房产面积测算的技术标准,结合本市房产面积测算的具体实践,制定《上海市房产面积测算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规范》适用于上海地区所有新建房屋和存量房屋的面积计算。

按《规范》测量计算的房屋面积成果用于本市房屋管理、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

二、《规范》实施前测算的房屋面积成果应予以维持,若房屋面积测算成果错误的,纠正时,应按原测算时的房产测量规定测算房屋面积。

三、《规范》实施前房屋面积已预测过的,房屋面积实测时,应按预测时的房产测量规定测算房屋面积。

四、《规范》实施前已登记的房屋,其产权再分割、合并的房屋面积测算,应按原登记的房屋面积所对应的测量规定测算。

五、《规范》实施前已登记的房屋,进行改扩建的,原有房屋部分维持原登记时房屋面积测算成果,改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规范》测算。

若改扩建后房屋需要进行共有建筑面积摊算的,按《规范》进行共有建筑面积摊算。

六、本《规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6月30日。

原《上海市房产面积测算规范》(沪房管规范权〔2012〕23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新建商品房用地面积分摊技术规定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新建商品房用地面积分摊技术规定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新建商品房用地面积分摊
技术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屋住宅建设
【发文字号】沪房地籍[1995]373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发布日期】1995.07.10
【实施日期】1995.07.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新建商品房用地面积分摊技术规定》的通知
(沪房地籍[1995]373号一九九五年七月十日)
各区规划土地管理局、县土地管理局,崇明县建设委员会,浦东新区综合规划土地局:
为加强商品房的土地登记工作,维护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遵照《上海市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办法》及沪土86市管字第81号文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在商品房预售、出售之前应到土地管理部门进行用地面积的分摊工作。

现将《新建商品房用地面积分摊技术规定》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旧公房出售后土地面积的分摊方法另定。

新建商品房用地面积分摊技术规定
一、分摊原则
新建商品房包括外销商品房、内销商品房以及侨汇商品房,即在出让、转让地块上建造的高层、多层公寓、商住、商办综合楼、花园别墅、标准厂房等,以及在征用、划拨土地上建造的产权为单位、个人的各类房屋。

商品房整幢或分层、分套出售时,发展商应按有关规定明确各产权人相应使用的部位,包括发展商自己留用的部位。

建筑面积计算方法参照沪房93权字发第52号《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异产同幢房屋建筑面积摊算办法的通知》执行。

土地面积分摊应符合出让、转让合同及有关规定,按各产权人拥有的建筑面积占地。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转发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转发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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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转发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
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房地权[1995]779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发布日期】1995.12.15
【实施日期】1995.12.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转发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的
通知
(沪房地权[1995]779号)
浦东新区综合规土局,各区、县房管局,市房地产登记中心,市房屋土地测绘中心:
现将建设部《关于印发〈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提出贯彻意见,请。

国家与上海市规范规定计算规则20条

国家与上海市规范规定计算规则20条

国家与上海规划建筑设计计算规则20条一、建筑容积率计算规则:1、在计算容积率时,地下室的建筑面积不计;屋顶层建筑面积不超过标准层建筑面积1/8的不计;半地下室在室外地面以上的高度不超过1米的不计。

2、半地下室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超过1米的,按下式折算建筑面积:折算的建筑面积A'=半地下室地面以上的高度与其层高之比(K)×半地下室建筑面积(A)。

3、市政设施用地选址确有困难的,可在浦西内环线以内的建筑基地内,设置为地区服务的市政公用设施(如变电站、电话局等)。

设置在拟建建筑物内的,在计算容积率时,可不计该设施的建筑面积;单独设置的,在计算容积率时,可不计该设施的建筑面积和占地面积,但在计算建筑密度时,必须计入该设施占地面积。

4、高层商住综合楼商业用房的建筑面积应至少占总建筑面积的10%,不足10%的,其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的控制指标按高层居住建筑的规定执行;多层商住综合楼商业用房应至少占两层以上(含两层),仅设底层商店的,其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控制指标按多层居住建筑的规定执行。

5、高、多层民用建筑底层设架空层用作通道、停车、布置绿化小品、居民休闲设施等公共用途的,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积率,但应计入建筑总面积。

架空层不得围合封闭改作它用或出售、出租。

6、在浦西内环线以内,建设基地范围内,有部分用地被划入规划城市道路用地范围,且上述道路用地是建设单位负责拆迁并无偿提供作城市道路用地的,则可适当增加允许建造的建筑面积。

具体计算方法可比照有关规定。

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已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建设基地,如后来因规划道路红线调整造成基地面积缩小的,其已批准的建筑面积允许不变。

二、建筑基地面积计算规则:1、建筑基地边界计算,应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相衔接,限定在单个街坊范围以内,建筑基地四至边界应以城市道路、河流等自然边界和相邻建筑基地边界为界限。

街坊内建设用地性质不同类的,应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细分地块,每一建筑基地不应大于9万平方米。

建设部关于房屋计算面积的方法

建设部关于房屋计算面积的方法

于转发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的通知来源:焦点房地产2003年03月17日16:43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转发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的通知沪房地权(1995)779号浦东新区综合规土局,各区、县房管局,市房地产登记中心,市房屋土地测绘中心:现将建设部《关于印发〈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提出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凡本市自1996年1月1日起批准上市预售的内、外销商品房及1996年1月1日以后竣工的其他新建非商品房屋,统一按《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的规定测定房屋建筑面积。

二、因考虑到《规则》与原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印发的《异产同幢房屋建筑面积摊算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两种计算方法对最终计算结果影响不大,故凡1996年1月1日前已批准上市预售的内、外销商品房,仍按《办法》的规定办理。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五日附: 建设部关于印发《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的通知建房(1995)5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市政管委,计划单列市建委: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减少商品房销售过程中买卖双方间的纠纷,特制定《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商品房买卖所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中,应明确载明购房者所购置的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并注明该商品房的套内建筑面积实得建筑面积及应合理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223 二、在本规则实施前已签订的商品房屋购销合同,除合同对商品房销售面积的约定有明显违法或计算错误的外,应维持合同约定的面积。

若买卖双方有一方提出按本规则计算商品房销售面积的,或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按本规则测定商品房建筑面积的,合同双方可对合同中的销售面积作调整,但应维持原合同约定的总价款不变。

国家与上海市规范规定计算规则20条

国家与上海市规范规定计算规则20条

国家与上海规划建筑设计计算规则20条一、建筑容积率计算规则:1、在计算容积率时,地下室的建筑面积不计;屋顶层建筑面积不超过标准层建筑面积1/8的不计;半地下室在室外地面以上的高度不超过1米的不计。

2、半地下室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超过1米的,按下式折算建筑面积:折算的建筑面积A'=半地下室地面以上的高度与其层高之比(K)×半地下室建筑面积(A)。

3、市政设施用地选址确有困难的,可在浦西内环线以内的建筑基地内,设置为地区服务的市政公用设施(如变电站、电话局等)。

设置在拟建建筑物内的,在计算容积率时,可不计该设施的建筑面积;单独设置的,在计算容积率时,可不计该设施的建筑面积和占地面积,但在计算建筑密度时,必须计入该设施占地面积。

4、高层商住综合楼商业用房的建筑面积应至少占总建筑面积的10%,不足10%的,其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的控制指标按高层居住建筑的规定执行;多层商住综合楼商业用房应至少占两层以上(含两层),仅设底层商店的,其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控制指标按多层居住建筑的规定执行。

5、高、多层民用建筑底层设架空层用作通道、停车、布置绿化小品、居民休闲设施等公共用途的,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积率,但应计入建筑总面积。

架空层不得围合封闭改作它用或出售、出租。

6、在浦西内环线以内,建设基地范围内,有部分用地被划入规划城市道路用地范围,且上述道路用地是建设单位负责拆迁并无偿提供作城市道路用地的,则可适当增加允许建造的建筑面积。

具体计算方法可比照有关规定。

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已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建设基地,如后来因规划道路红线调整造成基地面积缩小的,其已批准的建筑面积允许不变。

二、建筑基地面积计算规则:1、建筑基地边界计算,应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相衔接,限定在单个街坊范围以内,建筑基地四至边界应以城市道路、河流等自然边界和相邻建筑基地边界为界限。

街坊内建设用地性质不同类的,应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细分地块,每一建筑基地不应大于9万平方米。

上海市房产面积测算规范2017

上海市房产面积测算规范2017

上海市房产面积测算规范1.房产面积测算的总则1.1 (房产面积测算的内容)房产面积测算分为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和共有建筑面积摊算,其中共有建筑面积摊算包括专有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测算、共有建筑面积测算与分摊。

经共有建筑面积摊算,计算出产权建筑面积(套建筑面积)。

1.2 (房产面积测算的要求),房屋边长测量取水平距离。

房屋边长以米为单位,取值0.01米;房产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取值0.01米平方米。

,各权属单元的套内建筑面积、套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及套建筑面积取值0.01平方米,共有建筑面积摊算结果保留四舍五入的凑整误差。

式中:△—房屋建筑面积误差的限差(M2)S—房屋建筑面积(M2)2. 房屋建筑面积计算2.1 (一般规定),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或高度)2.2米(含2.2米)以上的永久性建筑。

(1)应具有上盖(独立顶盖或以上部的房屋、阳台、挑台、廊、屋檐等上部建筑为盖)和地(楼、底)板;(2)应有围护结构(如:墙、柱、护栏等);(3)层高或高度在2.2米或2.2米以上;(4)结构牢固,属永久性的建筑物;(5)房屋的附属部位(如:阳台、廊、门斗、雨篷等)应与主体房屋室内相连通;(6)可作为人们生产或生活或各种活动的场所。

(1)房屋空间由墙、柱、护栏分别围护的,建筑面积应按墙、柱、护栏各自水平外围计算。

见图2.1.1图2.1.1(2)房屋空间主要由墙围护,墙面有柱突出的,建筑面积一般按墙水平外围计算。

见图2.1.2图2.1.2(3)房屋空间主要由柱、护栏相连围护或由墙、护栏纵横相连围护,护栏外围小于柱或墙端外围的,建筑面积应按护栏水平外围计算;护栏外围大于柱或墙端外围的,建筑面积应按柱或墙端水平外围计算,若遇阳台或按一半计建筑面积的部位,则按护栏外围计算。

见图2.1.3图2.1.3(4)房屋不封闭部位有柱、墙围护其上盖外沿小于柱、墙外围的,建筑面积应按上盖外沿的水平投影计算。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公布日期】2000.03.15•【字号】沪规法〔2000〕0156号•【施行日期】2000.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沪规法〔2000〕0156号市各房地产开发公司、市各建筑设计院、外省市驻上海建筑设计院: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进一步规范城市规划管理中的建设项目申报、审批、规划竣工验收中的建筑面积计算,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现制定《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予执行,并请在执行中不断总结情况,及时报告我局。

附件: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二〇〇〇年三月十五日附件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进一步规范城市规划管理中建筑面积计算,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依法行政,现根据《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有关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建设项目在城市规划管理申报、审批、规划竣工验收中的建筑面积计算,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遵守原则)在建设项目中,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全面、准确地计算建筑面积,不得弄虚作假。

第四条(计算面积依据)计算建筑面积,应当符合下列文件规定:(一)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国家经委批发的(82)经基设字58号];(二)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1995年9月8日建设部建房第517号];(三)《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及其解释(1994年8月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四)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公用面积分摊规则[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地籍(1996)489号]。

第五条(计算范围)建筑工程设计说明文本中应当分别列出建筑总建筑面积(建设总规模)和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定的建筑容积率计算确定的建筑总面积。

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

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

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上海市对于房屋建筑面积的计算及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规则有详细的规定。

以下将对其进行详细的解析。

一、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1.建筑面积包括套内建筑面积和公共建筑面积两部分。

-套内建筑面积为房间的内部净高,且按建筑设计规定的尺寸计算。

-公共建筑面积包括公共用房、走廊、楼梯、电梯间、外墙厚度等,不包括地下室和车库。

2.地下室和车库的建筑面积计算:-地下室按实际地下层数计算,每层面积不得超过地上每层建筑面积的40%。

-车库按汽车停车位计算,每个停车位的面积为2.5平方米。

3.阳台、露台、走廊等的建筑面积计算:-阳台、露台面积计入建筑面积,但不得超过建筑面积的50%。

-走廊、过道等不占地建筑构件的面积,按建筑高度的4%计入建筑面积。

4.其他建筑面积计算:-外墙的厚度按0.15米计入建筑面积。

-非住宅类房屋的最高挑高层,按实际高度的50%计算。

二、上海市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1.公共建筑面积分摊:-公共建筑面积由业主共同享用,按房屋套内面积的百分比来确定每套房的公共建筑面积分摊比例。

-分摊比例按实际套内面积计算,不得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

2.技术用房面积分摊:-技术用房面积按实际需要计算,技术用房的具体面积及分摊方式由业主共同协商确定。

3.车位面积分摊:-车库停车位的面积分摊按车位需求量和停车位空间来确定。

-车位面积分摊比例由业主共同协商确定。

4.绿化面积及其他公共设施的分摊:-绿化面积、公园及其他公共设施的建设和维护费用按套内面积分摊。

总结起来,上海市对于房屋建筑面积的计算和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有明确的规定。

了解这些规定可以帮助购房者更好地了解自己购买的房屋的实际面积和各种费用的分摊规则。

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一、一般规定1、房屋面积计算系指外围水平面积及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其中包括房屋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使用面积等的测算。

2、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按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层高2.20米(含2.20米,下同)以上的永久性建筑。

3、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系指各产权人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4、房屋使用面积系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面积计算。

5、房屋层数是指房屋的自然层数,一般按室内地坪±0米以上计算。

假层、附层(夹层)、插层、阁楼(暗楼)、装饰性塔楼,以及突出屋面的楼梯间、水箱间不计层数。

6、房屋所在层次是指本权属单元的房屋在该幢楼房中的第几层。

地下层次以负数表示。

二、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1、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单层房屋内如带有部分楼层者,符合规则一般规定的亦应计算建筑面积。

2、多层和高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3、房屋内的技术层(管道层、附层、夹层等)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按其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4、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门厅、大厅内的回廊部分,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5、楼梯、楼梯间、电梯(观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房屋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6、属永久性结构有上盖的室外楼梯,按各楼层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7、房屋天面上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按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8、原始设计斜面结构屋顶下加以利用的空间,高度在2.20米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9、挑楼、全封闭的阳台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0、与房屋相连的有柱走廊、两房屋间有上盖和柱的走廊,均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11、房屋间永久性的、封闭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2、层高在2.20米以上的地下层(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车库、地下商场等)及其相应出入口,按其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保护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上海建筑面积计算新规

上海建筑面积计算新规

上海建筑面积计算新规(原创实用版)目录1.上海建筑面积计算新规的背景和目的2.上海建筑面积计算新规的具体内容3.上海建筑面积计算新规的影响和实施情况4.对上海建筑面积计算新规的评价和建议正文一、上海建筑面积计算新规的背景和目的随着上海市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建筑业的发展日益迅速。

为了规范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的计算,确保房地产交易、租赁、抵押等过程中的公平和公正,上海市政府出台了新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定。

新规定旨在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管,提高计算准确性,避免因建筑面积计算不当而导致的纠纷。

二、上海建筑面积计算新规的具体内容1.计算范围:新规定明确了房屋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使用面积等的测算范围。

其中,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按房屋外墙 (柱) 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层高2.20 米 (含 2.20 米) 以上的永久性建筑。

2.计算方法:新规定要求采用外围水平面积及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对于一些特殊建筑形态,如阳台、挑廊等,应参照现行的《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进行计算。

对于规范中没有的项目,可以参照相似的项目计算。

3.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新规定明确了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计算规则,包括楼梯、电梯、公共走廊等。

三、上海建筑面积计算新规的影响和实施情况新规定的实施,对上海市房地产市场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一方面,新规定提高了建筑面积计算的准确性,有利于保障购房者、出租者和抵押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新规定有助于规范房地产市场,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自新规定实施以来,上海市房地产交易、租赁、抵押等活动中的建筑面积计算,均按照新规定进行。

相关部门也对新规定的实施情况进行了密切关注,确保新规定能够顺利执行。

四、对上海建筑面积计算新规的评价和建议总体来说,上海建筑面积计算新规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对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具有积极意义。

但在实施过程中,也可能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建议相关部门加强对新规定的宣传和培训,确保相关人员能够准确理解和掌握新规定。

上海市房产面积测算规范

上海市房产面积测算规范

上海市房产面积测算规范1.房产面积测算的总则1.1 (房产面积测算的内容)房产面积测算分为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和共有建筑面积摊算,其中共有建筑面积摊算包括专有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测算、共有建筑面积测算与分摊。

经共有建筑面积摊算,计算出产权建筑面积(套建筑面积)。

1.2 (房产面积测算的要求)1.2.1房产面积的测算指水平面积的测算,房屋边长测量取水平距离。

房屋边长以米为单位,取值0.01米;房产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取值0.01米平方米。

1.2.2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过程中,各权属单元的套内建筑面积、套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及套建筑面积取值0.01平方米,共有建筑面积摊算结果保留四舍五入的凑整误差。

1.2.3房屋建筑面积测算最大误差按下式计算:式中:△—房屋建筑面积误差的限差(M2)S—房屋建筑面积(M2)2. 房屋建筑面积计算2.1 (一般规定)2.1.1房屋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或高度)2.2米(含2.2米)以上的永久性建筑。

2.1.2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应具备以下条件:(1)应具有上盖(独立顶盖或以上部的房屋、阳台、挑台、廊、屋檐等上部建筑为盖)和地(楼、底)板;(2)应有围护结构(如:墙、柱、护栏等);(3)层高或高度在2.2米或2.2米以上;(4)结构牢固,属永久性的建筑物;(5)房屋的附属部位(如:阳台、廊、门斗、雨篷等)应与主体房屋室内相连通;(6)可作为人们生产或生活或各种活动的场所。

2.1.3按围护结构(如:墙、柱、护栏)水平外围计算房屋建筑面积应遵循以下规则:(1)房屋空间由墙、柱、护栏分别围护的,建筑面积应按墙、柱、护栏各自水平外围计算。

见图2.1.1图2.1.1(2)房屋空间主要由墙围护,墙面有柱突出的,建筑面积一般按墙水平外围计算。

见图2.1.2图2.1.2(3)房屋空间主要由柱、护栏相连围护或由墙、护栏纵横相连围护,护栏外围小于柱或墙端外围的,建筑面积应按护栏水平外围计算;护栏外围大于柱或墙端外围的,建筑面积应按柱或墙端水平外围计算,若遇阳台或按一半计建筑面积的部位,则按护栏外围计算。

上海房屋建筑面积的范围和计算方法

上海房屋建筑面积的范围和计算方法

上海房屋建筑面积的范围和计算方法上海作为中国的经济中心和国际大都市,房地产市场一直以来都是高度繁荣和竞争激烈的。

对于购房者来说,了解房屋建筑面积的范围和计算方法是十分重要的。

本文将详细介绍上海房屋建筑面积的范围和计算方法。

一、房屋建筑面积的范围房屋建筑面积是指建筑物的实际使用面积,也是衡量房屋面积大小的重要指标。

根据国家规定,房屋建筑面积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套内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是指一套住宅内,在住户自己使用的范围内的建筑面积,包括客厅、卧室、厨房、卫生间等。

在购房时,套内建筑面积是房屋面积的核算标准。

2.公共建筑面积:公共建筑面积是指住宅内多户共同使用的公共区域,如走廊、楼梯、电梯间等。

在购房时,公共建筑面积通常不计算在房屋面积之内。

3.负面建筑面积:负面建筑面积是指由于设计需要,一些无法利用的空间所占的面积,如管道井、设备房、内外挑台等。

负面建筑面积通常也不计算在房屋面积之内。

二、房屋建筑面积的计算方法房屋建筑面积的计算方法是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制定的,下面是一般适用于上海房屋建筑面积计算的方法:1.净面积法:净面积法是指按照房屋实际利用面积进行计算。

具体步骤如下:a.首先,测量房屋各个房间的长、宽尺寸,得到每个房间的面积。

b.然后,将各个房间的面积相加,得到套内建筑面积。

c.最后,根据实际情况,减去一些无法利用的空间,如负面建筑面积,得到净建筑面积。

2.分摊面积法:分摊面积法是指按照房屋实际面积和公共区域面积进行比例分摊计算。

具体步骤如下:a.首先,测量房屋的实际面积。

b.然后,根据公共区域面积和各个房屋实际面积的比例,计算出每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

c.最后,根据实际情况,减去一些无法利用的空间,得到净建筑面积。

总结起来,上海房屋建筑面积的范围主要包括套内建筑面积、公共建筑面积和负面建筑面积。

计算方法主要有净面积法和分摊面积法。

购房者在购买房屋时应注意了解开发商使用的具体计算方法,以便能够准确评估房屋的实际面积大小。

《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

《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

《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是指在上海市范围内计算房屋建筑面积和分摊共有建筑面积的具体规定。

这些规则旨在规范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和分摊共有建筑面积的方式,保障购房者的权益,促进楼盘开发的顺利进行。

首先,根据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房屋建筑面积一般包括套内建筑面积、阳台、储藏室等。

具体计算方式如下:1.套内建筑面积:即所购买房屋内可居住的内部使用面积,包括客厅、卧室、厨房、卫生间等功能区域的面积。

2.阳台面积:即房屋内建筑面积以外,属于房屋附属设施的室外面积。

3.储藏室面积:指房屋内部供存放物品的封闭区域的面积。

其次,共有建筑面积是指整个楼盘的公共区域和设施的面积,包括走廊、电梯间、楼梯间、门厅、庭院、健身房、游泳池等。

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如下:1.按照楼盘总建筑面积比例,确定每套房屋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2.共有建筑面积分摊方式有两种:按套内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和按购房款比例分摊。

前者是根据购房者所购买房屋套内建筑面积与整个楼盘总套内建筑面积的比例确定分摊比例;后者是根据购房者所支付的购房款金额与整个楼盘总购房款金额的比例确定分摊比例。

3.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式应在购房合同中明确约定,并由相关部门监管。

此外,购房者在购买房屋时应了解楼盘的房屋建筑面积和共有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并在购房合同中明确约定。

买房时要仔细核对房屋建筑面积和共有建筑面积是否符合约定,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受侵害。

总之,《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是为了规范房屋建筑面积的计算和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保障购房者的权益,促进楼盘开发健康有序进行而制定的规范文件。

购房者在购房时应了解相关规定,并在购房合同中明确约定,以免产生纠纷。

上海市房产面积测算规范解读

上海市房产面积测算规范解读

上海市房产面积测算规范(全文)解读发布时间:2017-08-14 21:42来源:上海住建委分享到:上海市房产面积测算规范1.房产面积测算的总则1.1 (房产面积测算的内容)房产面积测算分为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和共有建筑面积摊算,其中共有建筑面积摊算包括专有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测算、共有建筑面积测算与分摊。

经共有建筑面积摊算,计算出产权建筑面积(套建筑面积)。

1.2 (房产面积测算的要求)1.2.1房产面积的测算指水平面积的测算,房屋边长测量取水平距离。

房屋边长以米为单位,取值0.01米;房产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取值0.01米平方米。

1.2.2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过程中,各权属单元的套内建筑面积、套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及套建筑面积取值0.01平方米,共有建筑面积摊算结果保留四舍五入的凑整误差。

1.2.3房屋建筑面积测算最大误差按下式计算:式中:△—房屋建筑面积误差的限差(M2)S—房屋建筑面积(M2)2. 房屋建筑面积计算2.1 (一般规定)2.1.1房屋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或高度)2.2米(含2.2米)以上的永久性建筑。

2.1.2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应具备以下条件:(1)应具有上盖(独立顶盖或以上部的房屋、阳台、挑台、廊、屋檐等上部建筑为盖)和地(楼、底)板;(2)应有围护结构(如:墙、柱、护栏等);(3)层高或高度在2.2米或2.2米以上;(4)结构牢固,属永久性的建筑物;(5)房屋的附属部位(如:阳台、廊、门斗、雨篷等)应与主体房屋室内相连通;(6)可作为人们生产或生活或各种活动的场所。

2.1.3按围护结构(如:墙、柱、护栏)水平外围计算房屋建筑面积应遵循以下规则:(1)房屋空间由墙、柱、护栏分别围护的,建筑面积应按墙、柱、护栏各自水平外围计算。

见图2.1.1(2)房屋空间主要由墙围护,墙面有柱突出的,建筑面积一般按墙水平外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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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的通知沪房地资权[2003]108号各区县房地局,各房屋土地调查机构:为规范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方法,合理分摊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依法保护消费者权益,依据《房产测量规范》及《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等技术标准,结合本市房屋建筑面积管理的具体实践修订了《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规则》适用于上海地区所有新建房屋和存量房屋的面积计算。

按《规则》计算的测绘成果是房地产权属登记的依据。

二、在《规则》实施前已进行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分摊计算的,除有明显违规或确系计算错误的,应维持原来的面积计算成果。

据此办理的房地产权证亦不做变更。

三、《规则》发布之日起原计算规则(沪房地籍[1996]489号)停止执行。

在此之前房屋土地测绘部门已按原计算规则预测过房屋建筑面积的,房屋土地测绘部门实测(复测)时,仍可按原分摊办法执行。

附件1: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的通知二○○三年四月二日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一、一般规定1、房屋面积计算系指外围水平面积及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其中包括房屋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使用面积等的测算。

2、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按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层高2.20米(含2.20米,下同)以上的永久性建筑。

3、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系指各产权人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4、房屋使用面积系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面积计算。

5、房屋层数是指房屋的自然层数,一般按室内地坪±0米以上计算。

假层、附层(夹层)、插层、阁楼(暗楼)、装饰性塔楼,以及突出屋面的楼梯间、水箱间不计层数。

6、房屋所在层次是指本权属单元的房屋在该幢楼房中的第几层。

地下层次以负数表示。

二、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1、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单层房屋内如带有部分楼层者,符合规则一般规定的亦应计算建筑面积。

2、多层和高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3、房屋内的技术层(管道层、附层、夹层等)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按其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4、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门厅、大厅内的回廊部分,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5、楼梯、楼梯间、电梯(观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房屋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6、属永久性结构有上盖的室外楼梯,按各楼层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7、房屋天面上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按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8、原始设计斜面结构屋顶下加以利用的空间,高度在2.20米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9、挑楼、全封闭的阳台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0、与房屋相连的有柱走廊、两房屋间有上盖和柱的走廊,均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11、房屋间永久性的、封闭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2、层高在2.20米以上的地下层(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车库、地下商场等)及其相应出入口,按其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保护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13、有柱或围护结构的门廊、门斗,按其柱或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14、玻璃幕墙、金属幕墙以及其它材料幕墙等作为房屋外墙的,按其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既有主墙体又有幕墙时,以主墙体为准计算建筑面积。

其墙厚亦按主墙体厚度计算。

15、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2.20米以上有柱的车棚、货棚等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16、与房屋相通的有柱雨蓬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雨蓬上盖面积小于柱外围水平面积时,按上盖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7、室内体育馆按实际层数计算建筑面积。

体育馆(场)看台下空间加以利用的,高度在2.20米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多层按多层计)。

18、机械车库不论其高度和停放层数,均按一层计算。

19、依坡地建筑的房屋,利用吊脚做架空层有围护结构的,按其高度在2.20米以上部位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20、房屋的伸缩缝,若与室内相通的,伸缩缝计算建筑面积。

三、计算一半建筑面积的范围1、与房屋相连有上盖无柱的走廊、檐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的一半计算。

2、独立柱、单排柱的门廊、雨蓬、车棚、货棚等,按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3、未封闭的阳台、挑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当围护结构向内倾斜时,按围护结构上沿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当围护结构向外倾斜或外凸时,按底板外沿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4、无顶盖的室外楼梯按各楼层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5、有顶盖不封闭的架空通廊,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四、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1、层高小于2.20米的房屋及房屋附属部位。

2、突出房屋墙面的构件、配件、装饰柱、垛、勒脚、台阶、无柱雨棚等,以及有主墙体的玻璃幕、金属幕及其它材料幕墙。

3、房屋之间无上盖的架空通廊。

4、房屋的天面、挑台,房屋天面上的花园、泳池。

5、顶层挑台的底板局部是下层房屋的上盖时,挑台整体不计算建筑面积。

6、房屋的平台、花台、晒台及与室内不相通的类似于阳台、挑廊、檐廊等。

7、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及利用建筑物的空间安置箱、罐的平台。

8、骑楼、过街楼的底层用作道路街巷通行的部分;临街楼房挑廊下用作社会公共通道的,不论其是否有柱,是否有围护结构,都不计算建筑面积。

9、屋面上有柱有盖但无围护结构的一些观景建筑设施。

10、利用引桥、高架路、高架桥路面作为顶盖的建筑。

11、广场式室外楼梯。

12、独立烟囱以及亭、塔、罐、池、地下人防干、支线。

13、与房屋室内不相通的房屋间伸缩缝。

五、房屋计算建筑面积的基本原则在计算房屋建筑面积时,如遇上述以外的情况按以下原则办理。

判别房屋计算建筑面积的基本原则是:永久固定,层高2.20米(含2.20米)以上的房屋及与室内相通的部位计算建筑面积。

1、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应是有顶盖全封闭的房屋及部位或底层有顶盖、有柱或有围护的部位。

2、计算一半建筑面积一般是不封闭的房屋及部位(房屋底层的部位除外)。

3、不计算建筑面积通常是层高小于2.20米的房屋及部位;装饰性的建筑;与室内不相通的部位;沿街巷社会公用的建筑及无上盖或上盖为社会公用的建筑(除挑阳台、非广场式室外楼梯算一半面积外)。

六、特殊墙体及部位处理原则1、非垂直墙体处理原则:当房屋的墙体向内倾斜时,按其外墙高度2.20米处的水平投影面积测算房屋的建筑面积;当房屋的墙体向外倾斜时,按底板(地坪)外沿测算房屋建筑面积。

2、不规则(弧状)墙体处理原则:当房屋墙体向内凹且内凹的高度高于2.20米时,按其外墙高度2.20米处的水平投影面积测算房屋的建筑面积。

内凹高度低于2.20米时,按最小部分的外墙水平投影面积测算房屋的建筑面积。

当房屋墙体外凸时,按底板(地坪)外沿测算房屋建筑面积。

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一、一般规定1、房屋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计算,有合法产权分割协议的,按协议分摊;无协议或协议不明确的按本《规则》执行。

2、房屋共有建筑面积分摊以幢为单位。

共有建筑面积分摊仅限于本幢内的共有建筑面积。

与本幢房屋不相连的公用建筑(如变电房、水泵房、门卫等)不得分摊到本幢房屋内。

本幢内为多幢房屋服务的公用设施建筑面积亦不得分摊到本幢房屋内。

3、房屋共有建筑面积按各户套内建筑面积乘以房屋内相关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

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不划分各户摊得面积的具体部位。

共有部位建筑面积一经分摊,便不得改变原始设计的使用功能。

4、有两种以上房屋类型的综合楼,应根据房屋类型,按相关面积比例先行分摊除垂直通道(楼梯、电梯及相应走道,下同)外的全幢共有建筑面积(此次分摊的最小单位为不同类型的功能区),垂直通道不论所处功能区使用(停靠、连通)与否,均按层分割,垂直通道面积并入各自功能区共有建筑面积。

5、楼房下层(含底层)楼层的垂直通道,无论其使用(停靠、连通)与否,均应承担相应的建筑面积。

6、同一幢楼具有两个以上独立出入的单元(门牌号),其共有建筑面积应分别进行分摊。

7、套(单元)建筑面积为套内建筑面积与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之和。

套(单元)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二、计算方法(一)成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由房屋的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1、套(单元)内使用面积(1)套内使用面积包括卧室、起居室、厅、过道、厨房、卫生间、厕所、储藏室、壁橱等分户门内面积的总和;(2)跃层住宅中的户内楼梯按自然层数的面积总和计入使用面积;(3)不包括在结构面积内的烟囱、通风道、管道井均计入使用面积;(4)内墙面装修厚度计入使用面积。

2、套内墙体面积新建住宅各套(单元)内使用空间周围的围护或承重墙体,有公共墙和非公共墙两种。

其中套(单元)与套(单元)、套(单元)与共有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均为公共墙。

公共墙按墙体水平面积的一半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套(单元)内的分隔墙为非公共墙。

非公共墙按墙体水平面积的全部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3、套内阳台建筑面积(1)封闭式阳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2)未封闭的阳台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套内建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二)共有建筑面积由以下两部分组成1、电梯井、楼梯、垃圾道、变电室、设备层(间)、公共门厅和走道、地下设备间、值班警卫室等共有部位的面积,以及为整幢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

单独具备使用功能的独立使用空间(如车库、自行车库、会所或俱乐部、仓库、人防工程等);为多幢房屋服务的警卫室、管理用房、设备间等,均不计入共有建筑面积。

2、套(单元)与共有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的公共墙体,墙体水平面积一半的建筑面积。

整幢房屋的建筑面积扣除整幢房屋各套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并扣除单独具备使用功能的独立使用空间及为多幢房屋服务的警卫室、管理用房、设备间等,即为整幢房屋的共有建筑面积。

共有建筑面积=全幢建筑面积-全幢各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单独具备使用功能的独立使用空间等(三)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系数整幢房屋的共有建筑面积除以整幢房屋各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得到建筑物的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系数。

(四)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系数三、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1、住宅楼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住宅楼以幢为单位,根据各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求得各套房屋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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