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访人员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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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访人员须知

一、来访人员应遵守《信访条例》和宪法、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来访。

二、来访人员应遵守接待秩序,不纠缠、侮辱、威胁、殴打接待工作人员,不携带危险品进入接待场所,不破坏公共财物。

三、来访人员应如实反映情况,不捏造、歪曲事实,不诬告、陷害他人。

四、来访人员反映情况应简明扼要,对接访工作人员的答复如有异议和不解,应当通过正当途径提出,不以任何借口滞留接访室。

五、凡反映共同问题的集体来访,应推选3-5名代表接受工作人员的接待,不围堵、冲击机关,不采取堵路、阻拦汽车、张贴大字报等妨碍公务的过激行为。

六、来访人员应文明上访,自觉遵守社会公德,不随地吐痰,不乱扔果皮纸屑,不在接待场所吸烟、喧哗、卧躺、下跪,不向接待工作人员敬烟、送礼。

七、应按逐级上访有关规定出具基层部门回复的《上访事项处理意见》,不越级上访。

八、凡来查询信件寄投情况者,应提供写信人姓名、地址、单位和发信日期、寄送部门、简要内容,以便查明处理或下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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