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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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水电七局·华东院雅砻江房沟水电站设计

施工总承包项目部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的供应管理,保证民用爆炸物品的供应和使用安全,防止发生民用爆炸物品被盗流失,造成社会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国民用爆破物品管理条例》、《爆破安全规程》、《雅砻江房沟水电站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民用爆炸物品供应管理合同》(合同编号:YFGG-2013021)和房沟建设管理局相关规定,结合房沟水电站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民用爆炸物品是指工程建设施工使用的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爆索等点火、起爆器材及被公安部门列为爆炸物品管理围的其它物品。

第三条机电物资部是总承包项目部在本项目民用爆炸物品供应过程中的归口管理部门。机电物资部设专人负责民爆总库、使用库等民用爆炸物品的计划、供应、发放、退库及相关信息的反馈等日常管

理工作。

第四条安全环保部是民用爆炸物品在本项目的安全归口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在采购、运输、保管、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第五条凉山三江民爆有限责任公司卡分公司(以下简称三江民爆)为民用爆炸物品的供应和配送单位,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的采购、运输、对各施工工区(包括业主批准的其它用户)的供应、配送及使用过程中的监督。

第六条工区指与总承包项目部签订的部经济承包责任书的涉爆单位,负责民用爆炸物品领用、装卸、运输、使用、剩余材料退库等,在过程中服从机电物资部、安全环保部、三江民爆的统一管理,民用爆炸物品的“三员”(保管员、爆破员、安全员)要保持固定,不得随意变更,人员变动必须提前报送机电物资部、安全环保部、三江民爆备案。

第七条各工区指派2-3名专职人员(领取民用爆炸物品的人员必须具有有效期“三员”证件)进行民用爆炸物品的现场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用户指与房沟建设管理局签订了工程承建合同并在房沟水电站从事工程承包或服务的涉爆企业,其在民用爆炸物品领用、装卸、运输、使用、剩余材料退库等环节,按本办法执行(结算与支付式外除)。

第二章开户管理

第九条各工区应携带《爆破作业单位可证》、涉爆人员证件(复印件),到总承包项目部机电物资部填写《房沟水电站工程合同物资供应开户登记表》(附表1)办理开户手续。

第十条各工区开户时应填写《房沟水电站工程XX工区物资计划总表》(附表2)和《房沟水电站工程XX工区物资计划年度主要物资申请明细表》(附表3),并按照机电物资管理信息系统容申报电子报表。

第十一条开户资料一式四份,总承包项目部机电物资部、安全环保部、工区各一份,并报送监理部备案。

第三章炸药库管理

第十二条总承包项目部、用户需设立使用、转炸药库时,到房沟卡公安分局办理库房审批和登记注册手续,按照规定进行设计施工

并开展安全评价,经验收合格后可投入使用。炸药库废弃后必须到房沟卡公安分局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三条民用爆炸物品仓库选址需经监理机构和业主批准、安全评价机构现场认可,安全距离必须满足规要求。

第十四条建立健全炸药库管理制度,储存民用爆炸物品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建立民用爆炸物品仓库安全管理制度,库管员应对照《爆破安全规程》等定期检查库房安全;

2.储存的民用爆炸物品数量不得超过储存设计容量,对性质相抵触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分库储存,禁在库房存放其他物品;

3.专用仓库应当指定专人管理、看护,禁无关人员进入仓库区,禁在仓库区吸烟和用火,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库区;

4.库房应配备相应的防雷装置、有线通讯设备、报警装置、防盗设施和消防器材,库管员应当熟悉其使用和保养常识,并至少每月检查一次以确定其完好性。库房实行双人双锁制度,落实人防和犬防措施;

5.工区在爆破作业现场临时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具备临时

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条件,并设专人管理、看护,不得在不具备安全存放条件的场所存放民用爆炸物品。

第十五条三江民爆应配置满足要求的、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及设备,以保证房沟水电站工程民用爆炸物品的供应、配送和管理。

第十六条三江民爆在房沟水电站施工期间更换主要管理人员需报总承包项目部机电物资部、监理部和业主审批,且更换人员应具有不低于原有人员的资质工作经历和职业素养。

第十七条三江民爆对民用爆炸物品实行24小时全天候供应(公安机关禁止的除外)。

第十八条格执行及上级部门颁发的有关消防法律、法规等。库的消防设施、器材等禁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完善逐级检查制度,库管人员、安全员经常对库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的及时处理。

第二十条三江民爆提供的民用爆炸物品应满足相关质量标准。禁提供过期民用爆炸物品。民用爆炸物品执行标准见下表:

第四章民用爆炸物品供应管理

第二十一条炸药库领用审批流程、手续

总承包项目部统一向房沟卡公安分局提出购买申请,向三江民爆购买并可委托其运输、配送。工区申请领用民用爆炸物品的,由总承包项目部统一提交各工区下列有关材料给供应单位三江民爆:

1.工区的名称、地址;

2.领用的品种、数量使用部位和用途说明。

第二十二条总承包项目部向各工区发放《民用爆炸物品领用证》,可证采用一证一日爆破式,载明领用的品种、数量、领用单位、使用部位等。

第二十三条工区凭《民用爆炸物品领用证》、领料员证明向三江民爆领用民用爆炸物品。三江民爆在查验前款规定的可证及领料员证明后,对持《民用爆炸物品领用证》领用的,应当按照可的品种、数量发放、配送。

三江民爆是工区民用爆炸物品的指定供应单位,每月由机电物资部汇总各工区计划用量后,统一到房沟卡公安分局办理《民用爆炸物品购买可证》,按房沟卡公安分局核定量进行购买。

第二十四条其它用户申请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向总承包项目部、房沟卡公安分局提出购买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1.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2.《爆破作业单位可证》或者其他合法使用的证明;

3.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银行账户;

4.购买的品种、数量和用途说明;

5.与业主签订的合同或业主、监理部开出的涉爆开户通知。

三江民爆在查验前款规定的可证及领料员证明后,对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可证》购买的,应当按照可的品种、数量销售。购买单位的可证、银行账户转账凭证、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领料员证件需保存2年备查。

用户只能通过银行账户与三江民爆进行交易,不得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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