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票据法课件
第七章票据法ppt课件全
一、支票
❖ 1.绝对记载事项
❖ (1) 表明“支票”的字样。这是指在票据上必须记载足以 表明该票据是支票的文字。
❖ (2)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这是支票有关支付文句的记载事 项。我国现行使用的支票记载支付文句,一般是支票上已 印好的“上列款项请从我账户内支付”的字样。
❖ (3) 确定的金额。这是指支票上记载的金额必须是固定的 数额。如果支票上记载的金额是不确定的,如10万元以下、 5万元以上等,支票将无效。
❖(二)票据是债权证券 票据的持票人可以就票据上所载的金额向
特定票据债务人行使其请求权,其性质是债 权,所以,票据是债权证券。它区别于社员 权证券,其表彰的是社员权,如股票。
三、票据的功能
四、票据法
❖ 3.司法解释
为了正确适用《票据法》,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 年11月14日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 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票据司法 解释》) 。这是票据法领域最重要的司法解释。
❖②见票后定期付款汇票的提示承兑期 限。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 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 承兑。
(2) 承兑成立
❖①承兑时间。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 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 绝承兑。
❖②接受承兑。这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时, 付款人需要向持票人办理的收取汇票的手续。付款 人收到持票人提示承兑的汇票时,应当向持票人签 发收到汇票的回单。
❖ 4.部门规章
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的金融主管机关,制定 了一大批有关票据的部门规章或者其它规范性文件。 其中较为重要的,如《支付结算办法》(1997年9月 19日) 、《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 办法》(1997年5月22日)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 理办法》(2009年10月16日) 等。
经济法课件第九章第一节 票据法概述
(三)背书连续 形式连续
四、承兑
1、承兑的概念只要承兑就必须承担付款义务 2、承兑程序 (1)提示承兑: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期前提示
见票后定日付款:出票日起1个月提示 (2)承兑成立——承兑格式
第一,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承兑日期并签章 第二,承兑不得附条件,否则视为拒绝承兑
一、票据
票据 基本 分类
种类一:汇票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 在见票时或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
确支票定 票 存的是款金出业种额票务类给人的收签银二据款发行:人的或本或,其持委他票票托 金人办融的理机票支构
本在在票见见给是票票收出无无款票条条人人件件或签支支持发付付票的确确人,定定的承的的票诺金金据自额额己给
▪ 1、汇票有三个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 人和收款人
▪ 2、是委付证券 ▪ 3、是见票即付和指定到期日付款的票据
▪汇票的种类
1按出票人: 银行汇票
▪
▪
商业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
▪
(按承兑人)银行承兑汇票
2、按付款日期分 (到期日)
1.定日付款(2016年5月20日付款) 2.出票后定期付款(出票后2个月付款) 3.见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20天付款) 4.见票即付: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
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 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未按期
提示付款,丧失对出票人以外前手的追索权。
二、支票
▪ (一)概述
▪ 支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 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 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 见票即付、付款人只能是银行。
五、保证
第十章 票据法 《经济法概论》PPT课件
非票据关系是由《票据法》直接规定的,不是基于票据行为而 发生的票据当事人之间与票据有关的法律关系。
10.1.3票据权利
1)票据权利的概念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 的权利。
2)票据权利的种类
(1)付款请求权
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依据《票据法》的规定,向票据付款人 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这是票据上的主要权利。
2)背书的形式
(1)须记载被背书人的名称 (2)须记载背书日期 (3)背书时粘单的使用 (4)背书不得记载的内容
3)背书的法律效力
(1)背书连续
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 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2)背书转让的限制
依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情况下,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到期日依法支付汇票所记载金额的票 据行为,我国票据法规定的三种票据即汇票、本票和支票中,只 有汇票中的商业汇票才规定有承兑制度。
2)承兑的履行
(1) 提示承兑
①定日付款和出票后定期付款汇票的提示承兑。 ②见票后定期付款汇票的提示承兑。 ③见票即付汇票的提示承兑。
(2)追索权
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付款请求权得不到实现时,向付款人 以外的票据债务人提出清偿票据金额及相关费用的权利。
3)票据权利的行使
票据权利的行使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提示票据,请求实现票 据权利的行为,如请求承兑、行使追索权等。
4)票据权利的保全
票据权利的保全是指票据权利人依法采取的防止票据权利丧失的 行为。
在我国,本票仅限于银行本票,且为记名式本 票和见票即付本票。
10.3.4本票的记载事项
1)绝对应记载事项 2)相对应记载事项 3)任意记载事项
经济法票据法+课件
要点二
遗失处理措施
立即通知相关当事人,暂停支付或挂失;向公安机关报案 ,寻求法律帮助;及时联系银行,办理挂失手续。同时, 应建立完善的票据遗失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和流程。
06 票据纠纷与法律责任
票据纠纷的种类和处理方式
票据纠纷的种类
包括票据权利纠纷、票据流转纠纷、票据付款纠纷等。
处理方式
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等方式解决。
VS
票据的特点
票据具有无因性、文义性、要式性、独立 性等特点。无因性是指票据的签发、转让 等行为独立于基础交易关系;文义性是指 票据的内容必须以文字记载为准;要式性 是指票据的签发、转让等行为必须按照法 定格式进行;独立性是指同一票据上的各 当事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票据法的基本原则
01
保护持票人合法权益原则
种类
根据用途的不同,支票可分为现金支 票和转账支票;根据出票人的不同, 可分为银行支票和商业支票。
票据的签发与承兑
签发
票据的签发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票人必须具有签发票据的资格,且必 须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签发票据。
承兑
票据的承兑是指由承兑人在票据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并签章的行为。承兑是一 种附属票据行为,只有经过承兑的票据才能成为有价证券并具有法律效力。
04 票据的使用与流通
票据的使用范围与流通方式
票据的使用范围
票据作为一种支付工具,被广泛应用 于商品交易、劳务供应、资金借贷等 经济活动中。
票据的流通方式
票据可以通过背书、贴现、承兑、保 证等方式进行流通,实现资金的快速 转移和支付。
票据的背书与保证
票据背书
票据背书是指持票人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背书可以转让票据权利,也可以将票据 权利授予他人行使。
第十章 票据法 《经济法》PPT课件
票据行为的概念、分类与成立条件
1.票据行为是指票据关系的当事人之间以发生、变更或终止票据关系为目的而进行的法律行为。其要点如下:票据行为是在票据关系当事人之间进行的行为;票据行为是以设立、变更或终止票据关系为目的的行为;票据行为是一种合法行为。2.票据行为可以分为主票据行为和从票据行为两大类。主票据行为仅指出票行为,它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从票据行为是指能够引起票据法律关系变更或消灭的行为。它包括背书、承兑、保证和保付等。3.票据行为成立的有效条件(1)行为人必须具有从事票据行为的能力。(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或无缺陷。(3)票据行为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4)票据行为必须符合法定形式。
10
票据法
01
02
03
票据的概念
票据,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允诺由本人或者委托他人在见票时或者票载日期无条件支付一定的金额给持票人的一种有价证券。我国法律上的“票据”是汇票、本票和支票的合称。票据的分类:(1)委托票据与自付票据(2)即期票据与远期票据
10.1票据与票据法概述
票据的职能
票据法的概念与法律渊源
10.4汇票、本票和支票
10.4汇票、本票和支票
本票的概念
本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根据出票人的身份是银行还是其他当事人,分为银行本票和商业本票。我国现行法之下的本票仅有银行本票,而不存在商业本票。
10.4汇票、本票和支票
支票的概念
支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我国《票据法》按照支付票款方式,将支票分为普通支票、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三种。
《金融法之票据法》课件
票据可以作为短期融资工具,通过贴现、转贴现等方式实现资金的有效利用。
票据作为融资工具
票据的签发和承兑可以反映企业的信用状况,为企业的融资和商业交易提供信用支持。
票据作为信用工具
电子票据具有高效、便捷的优点,能够实现快速传递和交换,提高交易效率。
电子票据的便利性
电子票据采用加密等技术手段,保障交易安全,降低票据欺诈风险。
票据保证的概念
票据保证是指保证人在已承兑的汇票或者本票上记载“保证”字样,以表明对被保证人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行为。
票据的法律责任与救济途径
05
背书人责任
背书人负责担保票据的支付,如果背书人未按照规定进行背书,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出票人责任
出票人必须按照签发的票据金额承担保证向持票人付款的责任。如果出票人未能按期付款,将承担违约责任。
《金融法之票据法》ppt课件
票据法概述票据的种类与形式票据行为与票据关系票据的转让与贴现票据的法律责任与救济途径票据在现代金融中的应用与展望
contents
目录
票据法概述
01
总结词
票据是一种法律规定的可流通的有价证券,具有设权性、要式性、无因性等特性。
详细描述
票据是一种代表财产权利的证券,其基本功能在于流通。票据的持有人可以通过交付或背书的方式将票据转让给他人,从而实现权利的转移。票据的特性包括设权性、要式性和无因性。设权性是指票据权利的产生以票据的作成为前提;要式性是指票据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和内容制作;无因性是指票据权利的效力不受基础关系的影响,持票人只要持有有效票据即可行使票据权利。
票据具有支付、汇兑、信用和融资等功能。
总结词
票据作为一种可流通的有价证券,具有多种功能。首先,票据可以作为支付工具,用于清偿债务或支付货款。其次,票据可以发挥汇兑功能,通过票据交换实现异地结算。此外,票据还具有信用功能,可以通过贴现、质押等方式实现资金融通。最后,票据市场的发展对于促进经济发展和金融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经济法4-票据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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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汇票
背书的禁止
(1)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 不得转让。 (2)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其后 手不得再背书转让。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 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3)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 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 担汇票责任。
第四章 票据法
本章主要介绍票据的概念、特征、种类及 汇票、本票、支票法律制度,重点掌握有关汇 票的票据行为的规定。
一、票据与票据法概述 二、汇票 三、本票 四、支票 五、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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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票据与票据法概述
(一)概念和特征
概念: 票据(Negotiable Instrument),又称流通证 券,是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并可以流通的有价证券。
我国于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 会议上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1996年1月 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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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汇票
(一)汇票的出票
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 行为。
作成票据 出票
交付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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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汇票
汇票出票必须记载的事项
(1)表明“汇票”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收款人名称 (6)出票日期 (7)出票人签章
付款人对向其提示付款的汇票拒绝付款的,应当依法 作出拒绝证明,以便持票人向其前手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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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追索
追索是指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依法要求背 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支付票据金额及 相关费用的行为。 追索权行使的条件: 1)汇票到期被拒绝的; 2)汇票未到期,但是被拒绝承兑的; 3)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4)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或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票据法PPT课件
五、与票据有关的基本术语
(一)票据行为 (二)票据关系 (三)非票据关系 (四)票据当事人
(一)票据行为
➢ 票据行为是以产生、变更或消灭票据权利义务关 系为目的的法律行为。
➢ 狭义的票据行为主要有出票、背书、承兑、参加 承兑、保证、保付等;广义的票据行为还包括付 款、参加付款、见票、划线、涂销等。
《国际汇票本票公约》提供了关于供支付所使用的票据目前存在的主要差别和不确定性。如果当 事方使用特定形式的流通票据表明该票据受贸易法委员会公约 管辖,则适用此公约。
一、《公约》的适用范围
只适用于载有“国际汇票(贸易法委会公约)” 或“国际本票(贸易法委会公约)”标题并在文内有上 述字样的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不适用于支票。要求国 际汇票的地点:1、汇票的开出地;2、出票人签名旁示 地;3、受票人姓名旁示地;4、受款人姓名旁示地;5、 付款地中至少有两个地点位于不同的国家,但不是要求 位于两个不同的缔约国。而且第1、5项两个地点均位于 一个缔约国的境内,但不是要求必须位于同一缔约国境 内。对于国际本票也有类似的要求。
二、票据的特征
1、票据是货币证劵 2、票据是要式证劵 3、票据是文意证劵 4、票据是无因证劵 5、票据是设权证劵 6、票据是流通证劵
三、票据的经济职能
1、支付职能 2、汇兑职能 3、信用职能 4、融资职能 5、结算职能
四、票据的类型
1、汇票 2、支票 3、本票
1、汇票(Bill of Exchange)
第一节 概述
一、票据的概念 二、票据的特征 三、票据的经济职能 四、票据的类型 五、与票据有关的基本术语 六、调整票据的法律规范
一、票据的概念
票据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票据包括所 有商业上的权利凭证,如提单、报单、仓单、股 票等,狭义的票据仅指票据法中所称的票据,即 出票人依票据法签发的,承诺由自己或委托他人 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一种书面凭证,包括汇票、 本票和支票三种。我们这里所介绍的,是指狭义 的票据。
经济法课件——票据法
第九章票据法一、票据法概述1、票据:依法发行的,由自己无条件支付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2、票据的特征:有价证券、要式证券、无因证券、文义证券。
票据的无因性:权利人享有票据权利仅以持有票据为必要。
文义证券:该证券的义务人只按证券上所指明的金额和条件对权利人履行义务。
3、票据能力:任何民事主体都有票据权利能力,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票据法没有明确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
出票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票据,未经背书转让的,票据债务人不承担票据责任;已经背书转让的,票据无效不影响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4、票据法上的法律关系票据关系(票据上的关系):当事人之间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票据法规定的,但不是基于票据行为直接发生的法律关系。
票据返还关系、利益返还关系、损害赔偿关系。
二者的区别:权利产生的原因、权利内容、权利行使的依据不同。
5、票据上的当事人基本当事人:在票据出票时就已经存在的当事人。
包括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
非基本当事人:在票据发出后通过各种票据行为而加入票据关系中成为票据当事人的人,如背书人、保证人等6、票据的基础关系原因关系:依票据转让的原因而发生的法律关系。
预约关系:票据授受的当事人之间,在发行票据之前,对票据的种类、金额、到期日等票据事项所达成的合意,或在背书之前,对背书事项所进行的约定等产生的法律关系。
资金关系:汇票、支票的付款人与出票人之间有关票据付款的资金基础关系。
二、票据行为1、狭义的票据行为:仅指能够发生票据债务的法律行为。
主要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等。
出票行为是主票据行为或基本票据行为。
其他的是附属票据行为。
2、出票是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也叫发票行为或发行行为。
3、背书:背书人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经济法课件:票据法
票据法
(3) 票据所表示的权利以票据为载体。票据权利的发生, 必须做成票据;票据权利的转让,必须交付票据;票据权利 的行使,必须出示票据。也就是说,权利与票据融为一体。
(4) 票据的支委托他人支付。只要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票据,付 款人即应无条件向持票人或收款人支付票据金额;由出票人 自行支付的是本票,由出票人委托他人支付的是汇票和支票。
票据法
(三) 票据法律关系的内容 票据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票据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所享有 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基于《票据法》或票据行为所取得的, 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例如,《票据法》规 定:依据汇票出票人的出票行为,持票人可以要求承兑人或其 他付款人按票据上所记载的金额付款等。票据权利属于金钱债 权,与《民法》上一般债权不同,票据权利分为付款请求权和 追索权两种。付款请求权一般是指持票人对主债务人的权利; 追索权是指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没有获得满足或者有可能无法 获得满足的情况下,在符合了法定的条件之后,可以向偿还义 务人所主张的票据权。其相互关系如图11-2所示。
票据法
票据法
票据法
需要说明的是,上表中⑶签章方式不合规定的并不绝对 无效,《票据法》对此作了详细规定,主要有:
① 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票 据无效。如甲(漏盖单位章)→乙→丙,则甲的出票无效,故 票据无效,丙没有票据权利。
② 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 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票据法
(二) 票据法 《票据法》是指规定票据的种类、形式、内容以及各当 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上的票据法 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下称《票据法》),该法于 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正式 通过,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广义上的票据法是各种法律 中有关票据规定的总称,除《票据法》外,也包括最高院 2000年11月14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 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票据法司法解释》),以及中国 人民银行组织制定了《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支付结算办 法》等,还包括其他法律中有关票据的规定。
票据法PPT课件
2.票据权利的取得与行使
(1)票据权利的取得 所谓票据权利的取得,是指依一定法律事实的发生而享有票据权利。包括: 原始取得:是指票据持票人不经由其他前手权利人,而最初取得票据权利,即通过出票行为取得票据权利,也称为发行取得。 继受取得:是指持票人从票据的前手权利人受让票据,从而取得票据权利。 (2)票据权利的行使 它是指票据权利人向票据义务人提示票据,请求履行义务的行为。
(1)对价持票人(Holder for value) 对价持票人是取得票据时,付出一定代价的持票人。 (2)正式持票人(Holder in due course) 正式持票人也称善意持票人,是指一个持票人,他取得一张票据,票面是完整而合格的,并具备以下条件: 1)在他成为持票人时票据没有过期; 2)如果票据曾遭退票,他不知悉; 3)他善意地付了对价而取得票据; 4)接受转让时,他未曾获悉票据转让者对该票据的权利有任何缺陷。 正式持票人的权利优于其前手,不受前手诸当事人中任何“其它权益”或权利缺陷的影响。也就是说,正式持票人能够获得十足的票据金额。
A(出票人) B(收款人) C(第一受让人) D(持票人) (第一背书人) (第一被背书人) (第二受让人) (第二背书人)(第二被背书人)
图2-3票据转让关系
图中甲,乙是丙的前手,乙、丙是甲的后手
6.票据的金钱性 票据权利,是以金钱为给付标的物的债权。
7.票据的提示性 提示性是指持票人要求付款时,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向付款人出示票据,以显示占有这张票据,才能要求付款。 8.票据的可追索性 指票据的付款人或承兑人如果对合格票据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正当持票人有权通过法定程序向所有票据债务人追索,要求得到票据权利。
2.有关票据效力的抗辩 指因票据债务所赖以成立的实质性要件欠缺,无相应效力而发生的对物抗辩。包括票据伪造、变造的抗辩、无行为能力人的抗辩、无代理权抗辩等。
经济法概论 第10章 票据法PPT课件
三、票据上的签章
《支付结算办法》第43条和《票据法解释》第41 条对票据上的签章作了详尽的规定:
(1)银行汇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和银行承兑汇票 的承兑人的签章,为该银行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 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2)商业汇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 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 单位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其 预留银行的签章;
(3)银行本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为该银行的本票专用章 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4)支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出票人为单位的,为与该单 位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 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出票人为个人 的,为与该个人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签名或者盖章。
(5)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 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6)个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个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四、票据的取得
1.票据的取得,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 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2.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 当事人双方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一、票据和票据立法
(一)票据的概念 票据,即由出票人依法签发的,承诺自己或者委 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一定 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并可以流通转让的有 价证券。
(二)票据特征
1.票据是要式证券 2.票据是流通证券 3.票据是文义证券 4.票据是无因证券
(三)票据关系、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和票据的基础关系
五、票据抗辩
(一)票据抗辩的种类 1.对物抗辩 这是指基于票据本身的内容而发生的事由所进行 的抗辩。这一抗辩可以对任何持票人提出。 2.对人抗辩 这是指票据债务人对抗特定债权人的抗辩。这一 抗辩多与票据的基础关系有关。
第十三章票据法《经济法概论》PPT课件
追索权,是指汇票到期不获付款或期前不获承兑,或其他法定 原因出现时,持票人在履行了保全手续后,向其前手请求偿还 汇票金额、利息及费用的一种票据上的权利。
七、追索权与拒绝证书
(二)拒绝证书
拒绝证书是证明持票人曾经依法行使票据权利而被拒绝或 者无法行使票据权利的要式的公证文件。它是行使追索权 的前提条件。
二、汇票的出票
(一)出票的概念 汇票的出票是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汇票交付给收款人的票
据行为。它包括签发票据和交付票据两个环节。 (二)票据的记载事项 1.绝对应记载事项 (1)票据文句。这是表明票据为汇票的文字。 (2)一定金额。 (3)支付文句。 (4)出票日期。 (5)收款人或指定人的姓名。 (6)出票人签名。(7)付款人姓名。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日期 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种类:
以记载权利人的方式不同分为记名汇票、指示汇票、无记 名汇票;
以指定到期日的方式不同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以流通 的地域不同分为国内汇票和国外汇票;
以发票人的不同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银行签发的汇票 为银行汇票,银行以外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等签发的汇票 为商业汇票。
三、票据抗辩
(二)票据抗辩的种类
1.对物抗辩。(1)票据行为不成立而为的抗辩,如票据应记载 的内容有欠缺,票据债务人无行为能力,无权代理或超越代理 权进行票据行为。(2)依票据记载不能提出请求而为的抗辩, 如票据未到期、付款地不符等。(3)票据载明的权利已消灭 或已失效而为的抗辩,如票据债权因付款、抵销、提存、免 除、除权判决、时效届满而消灭等。(4)票据权利的保全手 续欠缺而为的抗辩,如应作成拒绝证书而未作等。(5)票据上 有伪造、变造情形而为的抗辩。
第十四章 票据法《经济法概论》PPT课件
五、保证
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者粘单上记载 下列事项:
(1)表明“保证”的字样; (2)保证人名称和住所; (3)被保证人的名称; (4)保证日期; (5
六、付款
付款,是指汇票付款人及其代理付 款人支付汇票金额以消灭票据关系 的行为。
1.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一个
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 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
第十四章 票据法
。
第一节 票据法概述
票据,是指由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自 己或者委托付款人于到期日或者见票时, 无条件支付票据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 的有价证券。
票据有广狭二义之分。广义上的票据包括 各种有价证券和凭证,如股票、国库券、 企业债券、发票、提单、仓单等;狭义的 票据则是指票据法上的汇票、本票和支票。
第四节 支票 二、支票的出票
1.表明“支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签章。
第四节 支票
1.收款人名称 2.付款地 3.
三、支票的付款
(3)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 书的费用。
第三节
一、本票的概念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 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 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二、本票的出票
本票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 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本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1)表明“本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3)确定的金额; (4)收款人名称; (5)出票日期; (6
(二)本票出票相对应记载事项 1.付款地 2.出票地
三、本票的付款
本票自出票之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 超过两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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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汇票的转让
交付 背书 我国票据法只承认记名票据,故票据转
让的方法是背书。
背书分类:转让背书、非转让背书。 转让背书:背书的连续性 非转让背书:委任背书、设质背书
(三)汇票的保证
是指汇票的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以担保 特定的汇票债务人承担汇票付款为目的, 在汇票上签章及记载必要事项的票据行 为。
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 月;
3、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 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 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
四、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成立的有效条件
1、即行为人必须具有从事票据行为的能力、 2、意思表示必须真实或无缺陷、 3、行为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4、行为方式必须符合法定形式。
票据预约
票据上所记载的事项如票据种类、票据金额、票 据到期日、是否记名等问题进行约定
票据预约是沟通票据原因与票据行为的桥梁
票据关系与非票据关系的联系
1、如果原因关系与票据关系存在于同一当事人 之间时,债务人可用原因关系对抗票据关系。 2、持票人取得票据如无对价或无相当对价,不 能有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3、票据债权与原因债权并存时的行使顺序 ①票据债权成立后,原因债权消灭,债权人只能 行使票据债权。 ②两种债权并存,债权人可任选一种。待行使一 种后,另一种债权立即消灭。 ③债权人应先行使票据权,如行使票据权无效果, 可以再行使原因债权。
票据种类和功能
汇票、本票、支票。 汇票、支票与本票的区别在于: 汇票、支票是委托证券、有三方基本当
事人(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 本票是自付证券,只有两方基本当事人
(出票人、收款人)。
功能:汇兑、支付、结算、流通、信用、 融资
二、票据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
(1)票据关系的当事人、前手与后手; (2)票据基础关系:原因关系、预约关系、
追索权的行使对象:持票人的前手,在 汇票与支票中包括出票人在内。
票据权利的保全
远期汇票在法定期限内提示承兑、本票 在法定期限内提示见票、付款请求权未 能实现时及早取得拒绝证明。
票据权利的期限
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 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 起二年;
票据行为成立的程序要件
1、书面形式 2、记载事项(必要记载事项、金额) 3、签章 4、交付
签章
1、实施票据行为必须签章 2、无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 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 3、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 章。
单位的签章,为盖章加法定代表人或者其 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
三、票据权利
是票据上所表示的金钱债权,是持票人以取得 票据金额为目的凭票据向票据行为人所行使的 权利。
付款请求权 追索权
票据权利的行使
票据权利的特征:两次请求权,行使有 顺位;
追索权的行使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顺位, 可以跳跃式的、选择性的行使。
票据权利的行使(提示承兑、提示付 款);付款请求权的行使对象:即期汇 票为付款人,远期汇票为承兑人,本票 为出票人,支票为付款人;
银行汇票结算程序
3、持票结算
收款人(持票人)
款7 项、
退 回 多 余
银4 行、
将 汇 票 交
付5 款、 入代 账理
申请人开户行 (出票人)
收款人(持票人)
6、银行间清算开Leabharlann 行资金银行汇票票样
银行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
(二)汇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 项
“汇票”; 无条件支付字样; 确定的金额; 付款人; 收款人名称; 出票日期; 出票人签章。
资金关系; (3)票据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一般情况下
分离,特定情况下发生牵连。
原因关系
常见的票据原因有买卖、借贷、赠予、设定担保或 委托等。
原因关系可以是有对价的,也可以是无对价的,如 买卖、借贷是有对价的,赠予便是无对价的
资金关系
票据资金关系是存在于汇票或支票的出票人与付款人 或其他资金义务人之间的基础关系。 (1)付款人处有出票人可支配的资金。这种资金关系 在支票中最为常见。 (2)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订有信用合同,付款人允诺 为出票人垫付资金(若是支票,称透支合同)。(3) 付款人对出票人欠有债务。 (4)虽未订有契约,但付款人因信用关系代出票人付 款。 (5)付款人或承兑人于付款后,得向出票人请求补偿。
在票据上的签名,应当为该当事人的本名。
五、汇票
(一)汇票的概念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见票 即付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 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
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商业汇 票又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汇票申请人
签1
发、
汇 票
交 款
申
请
收2 取、 手出 续票 费并
票据法
一、票据的概念与特征
广义
包括各种记载一定文字,代表一定 权利的文书凭证
狭义
是出票人依票据法发行的、无条件 支付一定金额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 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一 种文书凭证 。专指汇票、本票和 支票。
票据的特征:
完全证券 文义证券 设权证券 无因证券 要式证券 流通证券
金额的票据行为。
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
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
定日付款或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
在汇票到期日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
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承兑。应当提示承兑的汇票
未按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
保证人对合法取得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 的汇票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被保 证人的债务因汇票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 的除外。
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 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汇票到期后得 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 付款,保证人应足额付款。
(四)汇票的承兑和付款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
索权。
承兑必要记载事项:签章、承兑文句和承兑日期
一但承兑,应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 提示:持票人没有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丧失对
前手的追索权。
付款的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