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卫生计生合并方案

卫生计生合并方案第1篇卫生计生合并方案一、背景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取得了显著成果。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加强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统筹协调,提高卫生计生服务效率,现就卫生计生合并提出以下方案。
二、目标1. 整合卫生和计划生育资源,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效率。
2. 构建以人为本、优质高效的卫生计生服务体系,提升人民群众健康水平。
3. 推进卫生计生政策融合,实现政策目标的一致性和协同性。
三、基本原则1. 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充分考虑区域卫生计生资源现状,合理调整机构设置,确保卫生计生服务全面覆盖。
2. 整合资源,优化配置。
整合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现有资源,实现资源共享,提高服务效率。
3. 以人为本,服务至上。
以满足人民群众健康需求为出发点,提供优质、便捷的卫生计生服务。
4. 政策协同,创新发展。
加强卫生计生政策研究,推动政策创新,形成政策合力。
四、主要任务1. 机构合并。
将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合并为卫生计生部门,实现部门职能整合。
2. 职能调整。
明确卫生计生部门职责,加强基层卫生计生服务能力建设,提高服务效率。
3. 人员整合。
合理配置卫生计生部门人员,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4. 资源共享。
整合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现有资源,实现设备、设施、信息等资源共享。
5. 政策融合。
加强卫生计生政策研究,推动政策创新,形成政策协同。
6. 服务优化。
优化卫生计生服务流程,简化服务环节,提高服务质量和满意度。
五、实施步骤1. 调查研究。
深入了解当前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现状,为合并工作提供依据。
2. 制定方案。
根据调查研究结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合并的时间节点、任务分工等。
3. 机构调整。
按照实施方案,进行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机构调整,实现职能整合。
4. 人员培训。
对卫生计生部门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5. 政策制定。
研究制定卫生计生政策,推动政策融合。
6. 服务优化。
卫生计生监督协管服务规范解读

一、服务对象
最终对象:辖区内的居民
直接对象: 县级(含)以上卫生计生执法监督机构明确要求基层进行协管的对象;和《卫生计生监督 协管服务规范》写明的协管对象。包括:
个人和机构 主要指发现或者怀疑有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的线索和事件的个人和机构(如对 “就诊居民”、“社区家庭”、“单位”等,若他们有相关报告,就“被动受理”;对学校、供水单 位、公私医疗单位(个体)等,是协管单位开展例行巡查发现后的所谓“主动受理”)。2种受理中的 发现的线索若是法定传染病者就按法定传染病报告,若是非法定传染病者就报县级执法监督执机构!。
பைடு நூலகம்
1、县(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各项协管工作制度和管理 规定,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卫生计生监督协管工作创造良好的条件
(一)
县(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各项协管工作制度和管理规定, 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卫生计生监督协管工作创造良好的条件
四、服务要求
(三)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建立健 全卫生计生监督协管服务有关工作制度,配备专 (兼)职人员负责卫生计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 明确责任分工。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实行零报告制 度。 (四)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管理规范的 要求提供卫生计生监督协管服务,及时做好相关 工作记录,记录内容应齐全完整、真实准确、书 写规范。
2、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
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
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
3、学校卫生服务
3、学校卫生服务
学校卫生服务
4、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信息报告
四、服务要求
(一)县(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 各项协管工作制度和管理规定,为基层医疗卫生 机构开展卫生计生监督协管工作创造良好的条件。
全国卫生计生财务年度报表编制说明

全国卫生计生财务年度报表编制说明一、编制范围全国卫生计生财务年度报表(以下简称“财务年报”)编制范围包括委预算管理单位,除港澳台地区以外的31个省级行政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卫生计生(卫生、人口计生)、中医药行政部门,以及所属(管)的有预算管理关系的医疗卫生机构、人口计生机构。
具体包括:(一)主管部门指各级卫生计生(卫生、人口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含单列的中医药管理部门,以下同),中医药行政主管部门。
(二)基层单位——医院: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级各类独立核算的公立医院,包括综合医院、中医院、专科医院、疗养院等。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政府举办独立核算的城市社区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门诊部(所)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卫生机构:包括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财务独立核算的急救中心(站)、采供血机构、妇幼保健院(所、站)、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检验(监测、检测)机构、卫生科研机构、医学在职培训机构、健康教育所(站)以及其他卫生事业单位。
——人口计生机构:包括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财务独立核算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科研机构,药具站(所)、宣传站(所)以及其他人口计生事业单位。
二、填报对象和填报类型分类财务年报填报对象指符合编报范围的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人口计生机构,具体包括:(一)主管部门指各级卫生计生(卫生、人口计生)行政主管部门、中医药行政主管部门。
其填报类型为行政单位。
(二)基层单位1.医院分城市医院、城市中医院、区级医院、区级中医院、县级医院、县级中医院6类填报类型。
具体划分为:——城市医院包括地(市)级及以上(含4个直辖市所辖区级)各类医院;——城市中医院包括地(市)级及以上(含4个直辖市所辖区级)各类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院;——区级医院:除4个直辖市外地市所辖各类区级医院;——区级中医院:除4个直辖市外地市所辖各类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院;——县级医院包括县(含县级市)各类医院;——县级中医院包括县(含县级市)各类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院;2.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城市社区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2类填报类型。
消毒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卫生行政许可(上) 试题

A. √ B. × 答案:B 第 10 题.产品卫生安全评价中的检验项目可用不同批次产品完成 A. √ B. × 答案:B 第 1 1 题.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格式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卫消准字(年份) 第 XXXX 号 A. √ B. × 答案:B 第 1 2 题.《消毒管理办法》规定了《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每四年复核一次 A. √ B. × 答案:B 第 1 3 题.未列入消毒产品分类目录的产品不得标注任何与消毒产品管理有关的卫生许可证装过程中以及安装结束后进行高中资料试卷调整试验;通电检查所有设备高中资料电试力卷保相护互装作置用调与试相技互术关,系电,力根保通据护过生高管产中线工资敷艺料设高试技中卷术资配0料不置试仅技卷可术要以是求解指,决机对吊组电顶在气层进设配行备置继进不电行规保空范护载高高与中中带资资负料料荷试试下卷卷高问总中题体资,配料而置试且时卷可,调保需控障要试各在验类最;管大对路限设习度备题内进到来行位确调。保整在机使管组其路高在敷中正设资常过料工程试况中卷下,安与要全过加,度强并工看且作护尽下关可都于能可管地以路缩正高小常中故工资障作料高;试中对卷资于连料继接试电管卷保口破护处坏进理范行高围整中,核资或对料者定试对值卷某,弯些审扁异核度常与固高校定中对盒资图位料纸置试,.卷保编工护写况层复进防杂行腐设自跨备动接与处地装理线置,弯高尤曲中其半资要径料避标试免高卷错等调误,试高要方中求案资技,料术编试交写5、卷底重电保。要气护管设设装线备备置敷4高、调动设中电试作技资气高,术料课中并中3试、件资且包卷管中料拒含试路调试绝线验敷试卷动槽方设技作、案技术,管以术来架及避等系免多统不项启必方动要式方高,案中为;资解对料决整试高套卷中启突语动然文过停电程机气中。课高因件中此中资,管料电壁试力薄卷高、电中接气资口设料不备试严进卷等行保问调护题试装,工置合作调理并试利且技用进术管行,线过要敷关求设运电技行力术高保。中护线资装缆料置敷试做设卷到原技准则术确:指灵在导活分。。线对对盒于于处调差,试动当过保不程护同中装电高置压中高回资中路料资交试料叉卷试时技卷,术调应问试采题技用,术金作是属为指隔调发板试电进人机行员一隔,变开需压处要器理在组;事在同前发一掌生线握内槽图部内纸故,资障强料时电、,回设需路备要须制进同造行时厂外切家部断出电习具源题高高电中中源资资,料料线试试缆卷卷敷试切设验除完报从毕告而,与采要相用进关高行技中检术资查资料和料试检,卷测并主处且要理了保。解护现装场置设。备高中资料试卷布置情况与有关高中资料试卷电气系统接线等情况,然后根据规范与规程规定,制定设备调试高中资料试卷方案。
国卫办妇幼发〔2015〕59号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发〔2015〕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人口计生委: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与规范化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卫妇幼发〔2015〕54号),我委组织制定了《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可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下载)。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2015年12月15日附件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一、省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省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是全省(区、市)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业务指导中心,合理设置业务部门是保证其落实工作职责、提高工作效率的前提。
业务部门设置应当充分体现以保健为中心、保健与临床有机结合的特色,规模适宜、布局合理。
(一)业务部门设置原则。
1.充分体现以妇女儿童健康为中心,保健与临床相结合,在整体发展的基础上,加强保健专科建设,突出保健优势。
2.与省级机构职能、任务、规模相适应,科室设置齐全,可结合功能任务、群众需求和机构业务发展需要增设相应业务科室。
3.部门设置应当符合省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开展科学研究、技术推广、人员培训的职能任务。
(二)业务部门设置。
1.孕产保健部。
基本科室主要包括:(1)孕产群体保健科;(2)婚前保健科;(3)孕前保健科;(4)孕期保健科;(5)医学遗传与产前筛查科;(6)产科;(7)产后保健科;(8)根据功能定位、群众需求和机构业务发展需要可增设产前诊断等科室。
2.儿童保健部。
基本科室主要包括:(1)儿童群体保健科;(2)新生儿疾病筛查科;(3)儿童生长发育科;(4)儿童营养与喂养科;(5)儿童心理卫生科;(6)儿童眼保健科;(7)儿童口腔保健科;(8)儿童耳鼻喉保健科;(9)高危儿管理科;(10)儿童康复科;(11)儿科;(12)新生儿科;(13)中医儿科;(14)根据功能定位,群众需求和机构业务发展需求可增设相关儿童保健科室。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致病菌识别网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致病菌识别网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2.16•【文号】国卫办疾控函〔2017〕149号•【施行日期】2017.02.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传染病防控正文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致病菌识别网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疾控函〔2017〕1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控中心:为不断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细菌性传染病监测模式,推进细菌性传染病监测预警新技术和策略应用,我委在前期试点工作基础上,组织制定了《国家致病菌识别网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见附件1,可从疾病防控业务频道下载)。
现印发各地,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家致病菌识别网是以网络化信息平台为依托,采用病原识别、分子分型、基因组溯原等新型调查分析技术,开展细菌性传染病监测与防控的实验室网络。
我委综合考虑各地的工作条件后,选取了江苏、山东等8个工作基础较好的省份作为第一批国家致病菌识别网实验室率先开展工作(名单见附件2)。
二、各地要严格按照《方案》要求,加强组织协调,机构间密切配合,严守实验室生物安全要求,保障有效运行。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定期组织督导和考核,疾控机构要及时开展细菌性传染病相关信息收集、数据上报、实验室检测、技术指导和质控,医疗机构要做好细菌性传染病相关病例发现、报告及标本的采集等相关工作,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管,确保工作有序开展。
三、中国疾控中心要按照《方案》要求组织编制相关配套技术文件,对第一批国家致病菌识别网实验室技术骨干进行培训,及时收集、整理和分析第一批国家致病菌识别网监测数据,对网络运行状况进行评估,指导各地开展国家致病菌识别网建设。
附件:1.国家致病菌识别网工作实施方案2.国家致病菌识别网第一批网络实验室名单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2017年2月16日附件1国家致病菌识别网工作实施方案国家致病菌识别网,是以网络化信息平台为依托,采用病原识别、分子分型、基因组流行病学等新型调查分析技术,开展细菌性传染病监测与防控的实验室网络。
2017年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_卫计委第12号.doc

2017年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_卫计委第12号7 2017 年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_ _ 卫计委第 2 12 号 2017 年最新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自 2017 年 4 月 1 日正式实施,其主要对原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第三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以及第三十八条进行了内容修改。
修改之后全文内容如下。
7 2017 年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修正版【发文字号】: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 12 号【修正时间】:2017 年4 月 1 日【相关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置审批第三章登记与校验第四章名称第五章执业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处罚第八章附则修改《实施细则》的决定内容解读相关问题解答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及本细则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据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第三条医疗机构的类别:(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二)妇幼保健院、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三)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四)疗养院;(五)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六)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七)村卫生室(所);(八)急救中心、急救站;(九)临床检验中心;(十)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十一)护理院、护理站;(十二)其他诊疗机构。
(十三)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安宁疗护中心。
第四条卫生防疫、国境卫生检疫、医学科研和教学等机构在本机构业务范围之外开展诊疗活动以及美容服务机构开展医疗美容业务的,必须依据条例及本细则,申请设置相应类别的医疗机构。
第五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编制外的医疗机构,由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管理。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级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级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级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州)卫生局,委直属单位:《四川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级评审管理办法(试行)》已经我委委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4年4月29日四川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级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央编办、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机构编制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4〕2号)及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卫生厅《印发<关于加强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聘用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川人社发〔2013〕58号)有关精神,为强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规范管理,促进能力建设,推进疾病预防控制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提高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服务质量和水平,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级评审工作依照本办法和《四川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级评审细则》,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基础条件、业务能力、服务质量、管理水平等进行综合性评审。
第三条四川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级评审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准确、廉洁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四川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级评审包括等级评审、等级复查和抽查。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级评审周期为5年。
等级评审结论的有效期与评审周期相同。
等级评审结论有效期满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不得继续使用原等级评审结论。
第二章评审等级第五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级按五个等级划分,依次为三级甲等、三级乙等、二级甲等、二级乙等、一级五个等级。
计划生育办公室是公益一类单位吗

计划生育办公室是公益一类单位吗事业单位预分类参考目录表事业单位预分类参考目录表山东省事业单位改革分类目录一、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认定为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1.完全或主要承担行政职能,行使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裁决等行政职权;2.承担的行政职能,必须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中央有关政策规定的依据;3.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承担行政职能的,必须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中央有关政策规定明确授权。
渔政监督管理,海事和航运管理,公路行政管理,道路运输管理,动物卫生监督,移民管理,文物管理。
二、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公益一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认定为公益一类:1.面向社会提供基本公益服务,或仅为机关行使职能提供支持保障;2.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3.不从事经营活动,其宗旨、业务范围和服务规范由国家确定。
教育类: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公益性宣教机构,考试机构等。
科研类:基础研究或社会公益性科研等。
文体类:公共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纪念馆,1美术馆,科技馆,群艺馆,文物考古保护,文献情报,广电信号传输和技术监测,出版物审读,体育运动项目管理等。
卫生类: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精神卫生,应急救治,采供血,计划生育服务,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
社会保障类:社会救助,社会保障经办和公积金管理,优抚安置,法律援助,婚姻登记,公共就业服务,社会福利机构,公益性残疾人康复机构,老龄妇幼工作机构,学生资助管理,离退休干部服务等。
公共安全类:人工影响天气,防汛抗旱防火,应急救援指挥,无线电监测,人防指挥保障,信息安全保障,重要或应急物资储备等。
社会经济服务类:基础测绘和公益性地质调查,农机安全监理,经济社会调查与统计,渔业船舶检验,植物检疫,地震监测,环境监测,网络监测,工程标准定额,自然资源保护,纯公益性水利工程管理,流域河道管理,园区管理服务,水文监测,价格监测,价格认证,药品和医疗器械审评,生态公益型林场,公共资源交易,土地整理储备,实行无偿服务的农业技术推广,乡镇综合为民服务等。
国家卫生计生委现行有效部门规章目录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8年第1号

规 章 名 称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编制标准 (试行 )
公 布 日期 实施 日期 1986.1.22 1986.1.22
2 卫生部
禁止食 品加药卫生管理办法
最高人 民法院
最高人 民检察院
3 公安部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
司 法 部
卫 生 部
4 卫生部
灾 害事 故医疗救援工 作管理办法
1l 卫 生部
医疗机 构评 审办法
12 卫 生部
母 婴保健专 项技 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 办法
13 卫生部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1987.10.22 1987.10.22
1989.7.1 l 1989.8.1
1992.5.1l 1992.5.1 1 1992.10.7 1993.1.1
27 卫生部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20o2.1.22 2002.5.1
28 卫 生 部
国 家 职 、Ip 1丁毕 标 准 管 理 办 法
2002.3.28 2002.5.1
29 卫生部
消 毒 管 理 办 法
2002.3.28 2002.7.1
30 卫生部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 办法
37 卫 生部
关 于1丁牛 督体系建设 的若干规定
2005.1.5 2005.1.5
38 卫生 部
医疗机 构传 染病预检分诊管理 办法
2005.2.28 2oo5.2.28
39 卫生部
医师外 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
2005.4.30 2005.7.1
40 卫生部
传染病 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 尸体解剖查验规定
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快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

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快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04.19•【文号】国卫医发〔2017〕23号•【施行日期】2017.04.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快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卫医发〔2017〕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的执业登记注册是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履行行业准入管理职责的重要手段。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卫生计生系统贯彻落实推进健康中国建设的战略部署,不断深化医疗服务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分级诊疗体系初步建立,改善医疗服务行动扎实开展,多元办医格局加快形成,医疗服务资源供给数量持续增加,潜能不断释放。
为做好新形势下医政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55号),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加快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改革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和推进健康中国建设的战略部署,充分运用“互联网+”和大数据思维,改进行政审批机制,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创新政府服务管理,着力构建与健康服务业发展相适应的信息化管理模式。
(二)基本原则。
坚持服务为本。
紧紧围绕“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总体要求,优化行政审批流程,推进线上线下并行审批,提供渠道多样、简便易用的政务服务和信息资源。
坚持创新驱动。
推动注册登记与电子化创新模式、先进技术的深度融合,加快业务创新与服务方式变革,构建电子化注册的新机制。
坚持开放共享。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0号——医疗质量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0号——医疗质量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9.25•【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0号•【施行日期】2016.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医疗质量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0号《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已于2016年7月26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主任:李斌2016年9月25日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以及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第三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军队卫生主管部门分别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中医和军队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第四条医疗质量管理是医疗管理的核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是医疗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当全面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持续改进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
第五条医疗质量管理应当充分发挥卫生行业组织的作用,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为卫生行业组织参与医疗质量管理创造条件。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六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行业组织(以下称专业机构)制订医疗质量管理相关制度、规范、标准和指南,指导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开展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制订行政区域医疗质量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和具体实施方案。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监督、指导医疗机构落实医疗质量管理有关规章制度。
第七条国家卫生计生委建立国家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完善医疗质量控制与持续改进的制度和工作机制。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中央综治办综治秘书室、中央网信办秘书局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中央综治办综治秘书室、中央网信办秘书局等关于印发集中整治“号贩子”和“网络医托”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国卫办监督函[2016]416号【发布部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央综治办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日期】2016.04.21【实施日期】2016.04.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中央综治办综治秘书室、中央网信办秘书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工商总局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关于印发集中整治“号贩子”和“网络医托”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16〕4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卫生局)、综治办、网信办、通信管理局、公安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中医药局,军队各有关单位:为着力解决“号贩子”和“网络医托”等社会高度关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维护公平就医秩序,国家卫生计生委等8部门成立全国集中整治“号贩子”和“网络医托”工作协调办公室,并联合制定了《集中整治“号贩子”和“网络医托”专项行动方案》(可从国家卫生计生委官方网站下载)。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中央综治办综治秘书室中央网信办秘书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工商总局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2016年4月21日集中整治“号贩子”和“网络医托”专项行动方案近期,医疗机构“号贩子”和“网络医托”竞价排名买患者等问题被各大媒体争相报道和转载,引起社会的普遍关注和广泛讨论。
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多次作出重要批示。
国家卫生计生委会同相关部门认真研究提出综合治理措施。
北京、上海、广东等地迅速行动,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积极研究出台了非急诊预约挂号、实名制挂号、严格加号管理等一系列治理“号贩子”、“网络医托”的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
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的通知

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4.12•【字号】深卫计规〔2018〕2号•【施行日期】2018.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互联网+政务服务”改革要求,提升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效率,结合工作实际,我委制定了《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原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卫人规〔2013〕12号)和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深圳市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办事指南(试行)的通知》(深卫计医政〔2017〕70号)同时废止。
本通知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8年4月12日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01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核发01-1 婚前医学检查、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核发(新证)办事指南01-2 婚前医学检查、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核发(变更)办事指南01-3 婚前医学检查、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核发(校验)办事指南01-4 婚前医学检查、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核发(补办)办事指南01-5 婚前医学检查、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核发(注销)办事指南02 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核发02-1 婚前医学检查、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核发(新申请)办事指南02-2 婚前医学检查、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核发(补办)办事指南02-3 婚前医学检查、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核发(注销)办事指南03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03-1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执业登记)办事指南03-2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变更登记)办事指南03-3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校验)办事指南03-4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注销)办事指南04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04-1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新证)办事指南04-2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延续)办事指南04-3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变更)办事指南04-4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补办)办事指南04-5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注销)办事指南05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05-1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新证)办事指南05-2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延续)办事指南05-3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变更)办事指南05-4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补办)办事指南05-5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注销)办事指南06 放射诊疗许可06-1 放射诊疗许可(新证)办事指南06-2 放射诊疗许可(校验)办事指南06-3 放射诊疗许可(变更)办事指南06-4 放射诊疗许可(补办)办事指南06-5 放射诊疗许可(注销)办事指南07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07-1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卫生许可(新证)办事指南07-2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卫生许可(延续)办事指南07-3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卫生许可(变更)办事指南07-4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卫生许可(补办)办事指南07-5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卫生许可(注销)办事指南08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08-1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新证,含改、扩建)办事指南08-2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变更)办事指南08-3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延续)办事指南08-4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补办)办事指南08-5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注销)办事指南09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审批09-1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审批(核发)办事指南09-2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审批(换卡)办事指南09-3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审批(变更)办事指南09-4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审批(补办)办事指南09-5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审批(注销)办事指南01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核发01-1 婚前医学检查、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核发(新证)办事指南一、受理范围1.申请人:深圳市医疗保健机构。
卫生计生监督管理制度

一、概述为加强卫生计生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监督管理范围1. 卫生计生行政机构、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2. 卫生计生法律法规、政策、规划、标准的执行情况;3. 卫生计生项目、资金、技术、信息等资源的使用和管理;4. 公共卫生、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服务、计划生育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三、监督管理职责1.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制度,对卫生计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2. 卫生计生执法机构负责卫生计生法律法规、政策、规划、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3. 卫生计生技术监督机构负责对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技术监督;4.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执法机构、技术监督机构应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卫生计生监督管理工作。
四、监督管理内容1. 卫生计生法律法规、政策、规划、标准的宣传、培训和落实情况;2. 卫生计生项目、资金、技术、信息等资源的使用和管理情况;3. 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执业资格、服务规范、质量控制、医疗废物处理等情况;4. 公共卫生、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服务、计划生育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五、监督管理方式1. 监督检查:卫生计生执法机构对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2. 抽查:卫生计生执法机构对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抽查;3. 举报:鼓励社会各界对卫生计生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对举报属实给予奖励;4. 调查:对涉嫌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依法进行处理。
六、监督管理程序1. 受理:卫生计生执法机构对举报、投诉、投诉等情况予以受理;2. 调查:卫生计生执法机构对涉嫌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3. 处理:根据调查结果,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4. 反馈: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举报人、投诉人。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安部关于启用和规范管理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安部关于启用和规范管理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安部•【公布日期】2013.12.27•【文号】国卫妇幼发[2013]52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安全与血液正文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安部关于启用和规范管理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国卫妇幼发〔2013〕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公安局: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启用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公告》(2013年第6号)要求,自2014年1月1日起启用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第五版),现就启用和规范管理新版《出生医学证明》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启用新版《出生医学证明》2014年1月1日起启用新版《出生医学证明》,旧版《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日期截至2013年12月31日。
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将未使用的旧版证件按废证管理要求进行处理,并于2014年3月31日前以省(区、市)为单位将旧版证件登记和销毁情况报送国家卫生计生委备案。
二、切实落实部门职责(一)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职责。
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和业务指导,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
各地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规范业务流程,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
定期开展《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和签发人员的法制教育和岗位培训,强化责任意识,加强监督管理,制订风险防范措施,建立监管长效机制。
积极推进《出生医学证明》信息化建设工作,尽快实现计算机打印签发,逐步实现各省(区、市)和全国的信息联网。
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委托相关机构负责《出生医学证明》事务性管理工作,明确受委托机构职责,并将有关情况报上一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二)各级公安部门职责。
医疗卫生监督汇总题

单选题(74题)1、以下哪个说法是错误的?( C )A.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应当具有放射肿瘤医师B.开展核医学工作的应当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C.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应当具有相关内、外科的专业技术人员D.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应当具有医学物理人员2、医疗机构应当配备专(兼)职的管理人员,负责放射诊疗工作的质量保证和安全防护。
其主要职责以下哪个说法是不正确的?( B )A.组织制定并落实放射诊疗和放射防护管理制度B.每年组织对放射诊疗工作场所、设备和人员进行放射防护检测、监测和检查C.组织本机构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接受专业技术、放射防护知识及有关规定的培训和健康检查D.制定放射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3、《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对特殊群体的诊断性检查作出规定,不得将核素显像检查和X射线胸部检查列入对辐射敏感群体的常规检查项目。
这里辐射敏感群体是指。
( A )A.婴幼儿及少年儿童B.残疾人C.育龄妇女D.老年人4、《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中医疗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B ) A.3000元以上B.5000元以下C.5000元以上D.10000元以下5、《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中医疗机构下列哪种情形,不适用于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C )A.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B.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C.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的D.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6、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给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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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药品采购目录》调整操作手册
1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1.1县级药品采购目录中添加(新增)药品
勾选要纳入县区目录的药品---市级审核(同意/拒绝)--同意(医院可采购)/拒绝(医院不可采购)
a. 县区卫生局勾选药品(在【县区采购目录勾选】中查看)
b.待市级审核(在【县区采购目录管理】中查看)
c. 市级卫生局端审核:
1.2县级药品采购目录中撤废药品
勾选要撤废的县区目录---市级审核(同意/拒绝)--同意撤
废(医院不可采购)/拒绝撤废(医院可采购)
a. 县区卫生局:勾选药品(在【县区采购目录管理】中查看)
b. 待市级审核(在【县区采购目录管理】中查看)
2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2.1审核(同意、撤废)县级采购目录
审核通过:医院可采购
审核不通过:医院不可采购
同意撤废:医院不可从采购
不同意撤废:医院可采购
3如何查看该药品目前“使用状态”
县区卫生局在【县区采购目录管理】中查看,通过“状态”查询条件
可采购:市级卫生局审核通过,医院可采购
待审核:县区卫生局勾选采购目录,等待市级卫生局审核,医院不可采购
审核不通过:市级卫生局审核不通过,医院不可采购
申请撤废:县区卫生局取消县区采购目录,等待市级审核,医院可采购
撤废不通过:市级卫生局不同意撤废,医院可采购
若市级同意撤废:县区卫生局申请撤废成功,医院不可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