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会经济法-合同法重点与难点
【CPA-经济法】第4章 合同法律制度知识点总结

【CPA-经济法】第4章合同法律制度知识点总结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知识点1】《民法典》合同编的适用范围1.调整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2.部分规定还适用于:①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②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
①和②有相关规定的,按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合同编的规定。
【知识点2】合同的订立1.合同的订立程序(1)要约(2)承诺承诺的迟延与迟到:2.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当事人未做约定的,按如下规则在签名、盖章或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3.格式条款4.缔约过失责任VS违约责任【知识点3】合同生效1.一般成立时生效。
2.依法规需办理审批手续,审批后生效。
3.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有效(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除外)。
4.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为由确认合同无效。
【知识点4】合同的履行1.合同的履行原则: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补充协议→合同条款或交易习惯→仍不明确,按下述(1)质量要求:强制性国标→推荐性国标→行标→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的标准。
(2)价款:合同订立时履行地市场价(非现价)。
(3)履行地不明:A接受货币方;B不动产所在地。
(4)履行费用:履行义务方。
(5)履行期限不明:债务人随时履行;债权人随时要求履行。
但都要给对方准备时间。
(6)履行方式:有利于合同实现。
2.涉及第三人的合同履行3.电子合同履行4.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1)界定(2)连带债务人之间责任①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②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
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
追偿权和法定代位权是两个权利,可一并行使,但受偿份额不得超过追偿人的份额。
(2023新增)③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
202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合同法

202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合同法
2024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试涉及的合同法内容主要涵盖了合同的种类、合同的订立、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违约责任和建设工程合同等。
在备考过程中,建议考生注重理解和运用法律规则,并结合实际案例进行分析和判断。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试作为专业阶段六门科目之一,难度相对较低,但考生仍需认真对待,提前预习,拉长备考蓄力时间,争取一次性通过本门科目的考试。
同时,建议考生注意新增和修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关注考试当年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及时掌握考试动态。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九章要点分析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九章要点分析2010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科目第九章合同法律制度(总则)1 •本章近四年试题考点归纳表23. 本章学习方法A. 本章是传统的重点章,经常出现综合考题。
学习本章可以按照两条主线进行,即合同的订立与合同的履行。
(1)合同的订立过程要注意哪些情形会造成合同不生效或不成立,苴内容包括:合同的主要条款、要约、承诺、新要约、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缔约过失责任、合同的生效、合同的担保(订立和履行时都可能涉及)等槪念。
(2)合同的履行过程要注意哪些情形会造成合同不能正常履行,英内容包括:合同履行的规则、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效力待泄合同、抗辩权、合同的保全措施、合同的担保(订立和履行时都可能涉及)、合同的变更、合同的转让、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形式、违约责任的免除等槪念。
B. 本章实际涉及两部法律,即《合同法》和《担保法》,因为在订立合同和履行合同过程中往往出现担保条款或作为从合同订立担保合同。
C. 本章综合题往往与第十章的内容结合出题,另外因合同纠纷可能会涉及到仲裁和诉讼的规左;因付款可能会涉及到票据的规疋等。
4. 本章大纲要求九)合同法律制度(总则)1.合同的基本理论(1)合同终止的基本理论(2)淸偿(3)解除(4)抵销(5)提存(6)免除与混同8.违约责任(1)违约责任的基本理论(2)违约形态(3)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4)免责事由2 2 33 2 2 2 23 32 1 1 23 32本章主要内容有:合同的订立程序、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原则、合同的抗辩权;代位权与撤销权、保证、泄金、合同的转让和终止、违约责任:在历年的考试中平均分值为10分左右,自2000年以来,在主观题中,至少有一个题目涉及《合同法》的内容。
一、重点难点1•要约的生效时间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左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左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左特圧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合同法学习重点与难点

合同法学习重点与难点合同法的学习重点主要在总论部分,也就是第一章到第八章的内容。
这一部分主要阐述了合同法的重要理论问题和重要制度,揭示了合同法的基本精神。
总论是合同法的基础理论,它是在概括总结了各种具体的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共性的基础上抽象提炼出来的普遍理论。
总论和分论的关系是共性和个性的关系,是纲和目的关系,纲举目张。
掌握好总论的内容,就可以举一反三学习分论的内容,分论是总论的具体化,学习分论可以进一步加深对总论理论的理解。
所以我们将主要时间和篇幅放在总论部分。
我们这次使用的《合同法学》一书与以前的合同法教材有不同,是把主教材和学习指导书合二为一了。
在每章的开始有个学习导语,是帮助大家先对本章的内容有个了解,对它的重要性有个了解。
导语对学习这章要求掌握什么内容也有一个提示,在这里我提醒一句,这个提示不一定必是考试的内容,请大家不要误解,它只起到在平时学习中充当无言的教师的角色,方便那些没有辅导教师的自学者。
期末复习和考试的依据主要是《考试说明》。
在每章的结尾有个思考与练习题和案例分析范例。
它们是为帮助大家在学习完这章后,一方面做做练习,进行自我测试,检查对这章内容掌握的怎么样,另外也是一种答题训练。
所提供的案例分析大家可以作为课堂讨论的题目学完一章讨论一个案例,将学的理论用来解决实际问题。
第一章合同法概述本章在教材中的地位合同法概述是本课程的重点内容,是合同法学的基础理论中的一部分内容,它对整个合同法内容起一个概括性介绍作用。
通过本章的学习,达到的目的是能在掌握合同的一般概念和法律特征并理解合同法基本原则的基础上,运用这些原则分析和处理具体的合同关系。
这些基础知识看似很空洞,但实际上在以后的各章中处处都运用到它们,在以后的实践工作中也会应用到。
这就是我们常说的打好理论基础的意思,这也是我们说“概述”十分重要的原因。
要求理解掌握合同的法律特征;合同法的调整对象与调整范围;合同法的各个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合同法的本质及地位。
注会经济法知识点

注会经济法知识点经济法作为注册会计师(CPA)考试中的一门重要课程,涵盖了广泛的知识点。
在这篇文章中,我将探讨一些注会经济法的关键知识点,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这些概念。
一、合同法合同法是经济法中最基础和重要的一部分。
它规定了个体之间、组织之间以及国与国之间的各种合同的成立、履行和解除的规则。
在合同法中,我们需要了解的一些关键概念包括合同的要素、合同的成立方式,以及合同的生效与履行等。
同时,我们还需要学习合同法中的一些特殊合同类型,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和劳动合同等。
二、公司法公司法是经济法中的另一大模块。
它规定了公司的组织形式、股东权益和公司的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在公司法中,我们需要了解不同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组织结构以及公司行为的规范等。
此外,公司法还涉及到资本市场和公司治理等内容,这些都是我们在日常工作中需要掌握的知识点。
三、劳动法劳动法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体系。
它规定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益和义务。
在劳动法中,我们需要了解劳动合同的订立、解除和变更等规定。
此外,劳动法还涉及到工资、劳动保护以及劳动关系的处理等方面的内容。
掌握劳动法的知识,对于管理人员和个人劳动者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
四、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法是保护创造性劳动成果的一种法律体系。
它涵盖了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和工业设计权等方面的法律保护。
在知识产权法中,我们需要了解知识产权的取得、保护和维权等规定。
此外,知识产权法还涉及到知识产权的转让、许可和侵权行为的处理等内容。
在当前的知识经济时代,掌握知识产权法的知识,对于企业和个人都是非常重要的。
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体系。
它规定了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权和消费者投诉处理等方面的内容。
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我们需要了解消费者权益的基本权利和受到法律保护的范围。
此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涉及到虚假广告、质量问题和售后服务等方面的内容。
cpa经济法 第七章 高频考点

cpa经济法第七章高频考点
在CPA经济法考试的第七章中,高频考点主要涉及以下内容:
1. 合同法:要了解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如自愿、平等、等价交换、诚实信用等。
重点掌握合同的成立、效力、履行、变更、解除等方面的知识。
还需要了解违约责任和合同法的适用范围等内容。
2. 劳动合同法:重点掌握劳动合同的基本要素、劳动报酬、劳动时间、休息休假、劳动保护、劳动争议解决等内容。
3. 公司法:了解公司的定义、公司类型、公司成立的程序、公司股权结构、公司监管等内容。
需要重点掌握公司治理、公司股东权益、股权转让等内容。
4. 知识产权法:了解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的定义及保护制度,以及了解知识产权纠纷的解决方式。
5. 网络法律法规:了解互联网的发展,掌握网络交易的法律规定、电子合同的成立和效力、互联网版权保护、网络监管等内容。
6. 司法解释和规章制度:要熟悉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国务院的相关规章制度,如《公司法解释》、《劳动争议仲裁法实施条例》等。
在备考过程中,建议重点关注以上考点,并结合题目进行练习和复习,加深对相关知识的理解和掌握。
CPA《经济法》考点解读第04章-合同法律制度011

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一)本章考情分析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 本章的平均分值为19分, 2014年的分值为28分, 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自2012年以来, 本章在案例分析题中一直占有两个席位。
在案例分析题中, 考生应注意四个结合: (1)《合同法》总则与分则的结合;(2)《合同法》与《物权法》的结合;(3)《合同法》与《票据法》的结合;(4)《合同法》与《企业破产法》的结合。
最近3年题型题量分析表2015年教材的主要变化2013年教材的主要变化是: (1)将“运输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旅游合同”、“行纪合同”和“居间合同”的内容全部删除;(2)根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对本章内容进行了多处重大调整。
2014年教材根据《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对“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进行了重大调整。
2015年教材的主要变化是: (1)对“连带共同保证”的内容进行了调整;(2)对“技术合同”的内容进行了小幅调整。
本章基本结构框架第一单元合同的订立【考点1】合同的订立程序(P68)(2000年案例分析题)1.要约和要约邀请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 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
【解释1】要约具有法律约束力, 而要约邀请没有法律约束力。
【解释2】所谓要约的内容“具体确定”, 是指该意思表示已经具备了未来合同的“必要内容”, 并不要求该意思表示必须具备合同的“所有条款”。
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的规定, 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 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 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 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
【解释3】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 性质均为要约邀请, 但若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的规定, 则视为要约。
最新注册会计师《经济法》教材框架、重难点分析、教材变化和章节考试重点笔记完整版

第一篇教材内容分析一、教材框架二、重点分析三、逐章特点分析章名特点分析难度水四、预习阶段的建议第二篇考试概况分析◎考情简介◎考试特点分析◎考试题型题量考情简介预计报名时间:每年3、4月预计考试时间:10月14、15日考试形式:无纸化考试考试特点分析考试难度分析:经济法的难度相较于注会其他几科,算是比较低的。
但相较于中级职称、初级职称等难度要高很多,所以想靠突击搞定经济法风险很大。
难度体现:①经济法要求精确记忆,模模糊糊、一知半解是不足以应对考试的;②教材内容多而繁杂,需要花费一定的时间;③机考后经常考查边边角角的知识,对学员学习的覆盖度提高了要求。
范围覆盖全面覆盖:知识点覆盖教材所有章节,章章命题。
根据上一篇介绍的章节情况,相信学员们已经清楚不能忽视任何一章了,建议基础学习阶段全面掌握教材。
重点突出:重点章节考核比重很高,比如合同法、证券法等每年均考查主观题,分值一般在15分以上,掌握了重点章也就为通过考试奠定了基石。
考核方式题目相对独立:大部分题目不像其他科目那样跨章节的内容那么多,基本上还是独立在具体某一章的,客观题尤其如此。
在主观题中,虽然有些题目会存在跨章节的现象,但是由于主观题是分很多小问的,所以建议各个击破即可。
喜新不厌旧:每年新增知识点是必考的内容(如2016年试卷中的民间借贷、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与备案),然而老牌重点仍然会在考题中占到大半壁江山。
灵活式出题稍有下降:前几年案例性的出题很多,自从机考后,这类灵活性较高的题目比重逐步下降。
但大局并未改变,大部分题目仍以实务例子的形式考核,也确有一些题目是纯粹考核记忆的。
因此,直接靠背诵几个数字之类的通过考试,可能性低。
总之,理解才是王道。
与热点紧密结合:2016年试卷的综合题就结合了“宝能收购万科事件”和“欣泰电子虚假陈述退市事件”,2008年IPO配套性政策文件出台后综合题中也有反映。
考试题型题量题型单选题多选题综合题题量24题14题4题分值24分21分55分比重45% 55%示例(2016)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金融企业发生下列情形时,对相关资产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是()。
合同法重点难点

2022司考冲刺阶段重点、难点汇编——?合同法?之合同的订立一、合同订立的程序合同订立包括:第一,要约;第二,承诺;第三,合同的成立时间和成立地点;第四,格式条款;第五,缔约过失责任。
所有的合同成立必须经过要约和承诺程序。
比方,理论上讨论的,穿插要约,一般不导致合同的成立。
因为在穿插要约中只有要约,没有承诺。
1.要约的内容对要约的详细内容要确定的理解。
掌握时,结合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和第六十二条规定。
2.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在要约和要约邀请之间的差异。
要约邀请只是希望别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这样的意思表示来讲,表示并不受它的意思表示拘束。
常见的要约邀请包括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都属于要约邀请。
其中商业商业广告部分,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时候作为要约处理。
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假设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的规定第三条提到,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原那么上作为要约邀请对待。
但是,假设宣传资料和销售广告里,商品房的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做的说明或者详细的语诺是详细确实定的而且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确实定有重大的影响,应当视为要约。
说明和语诺即使没有载入到商品房的房屋买卖合同中,也应当作为合同的内容来对待。
当事人违犯的时候,要承担违约责任。
在理论中,要约邀请或者与要约有关的发生争议的,是悬赏广告。
悬赏广告有一种是单方法律行为说,另一种要约说。
在合同里,一般作为要约处理,而不是要约邀请。
要约的生效,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数据电文要约的到达。
合同法第第16条第2款规定:指定特定系统承受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3.要约的撤回和撤销〔1〕要约的撤回撤回和撤销的区别:撤回,要约尚未生效;撤销,要约已经生效。
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到约人。
(完整版)合同法学习重点

附件2《合同法》学习重点一、合同概述1.什么是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劳动合同和关于身份关系的合同如婚姻,监护,收养等不适用合同法)2.合同的特征(最好先答定义点出主体,行为和目的特征)⑴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由两个意思表示构成合同⑵合同是相互交换的承诺,合同是交易的基本形式⑶合同是最有效率的竞争机制,是最可行的合作形式⑷合同以个人自由为前提,同时又是自由与放任的分界线。
3.近现代合同法的比较由抽象人格向具体人格转变(每个人虽然有区别,但是在法律看来都是抽象的自然人,法律对所有人做平等对待;在一些特殊的情况,对不同的人做出不同的对待,如劳动者和消费者,市场经济两极分化,对弱者进行保护)由合同自由向合同合理转变(法律对一些合同进行规定,如人生伤害免责条款无效)由过错责任向无过错责任,个人责任向社会责任转变(通过保险,将个人责任向社会责任转化,如一个旅客运输合同,如果出现意外造成伤害,本应由承运方赔付,但是由于有保险,就将这种责任分散了)总结:这种变化并不是彻底的改变,现代合同法仍然以抽象人格,合同自由,个人责任为主,但是和近代相比,渗透了具体人格,合同合理,社会责任。
二、合同的订立1.要约:概念、要件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两个要件:⑴内容具体明确:要约的内容应具备合同的主要条款,使相对人一经承诺即可成立合同,尤其重要的是要约人应是特定人,相对人原则上应当是特定的。
⑵要有一经对方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的意思(法效意思)2.承诺:概念、要件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件:⑴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做出⑵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⑶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做出⑷承诺的方式符合要约规定3.要约与承诺的特殊形式或说合同订立的特殊形式:交错要约:双方同时发出同一个内容的要约,视为合同成立意思实现:用实际行为推测意思(租期一年,期满后依然在交租收租,视为合同继续)4.要约邀请要约邀请(商业广告,招标说明书,寄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是指当事人一方发出的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九章要点分析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九章要点分析2010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科目第九章合同法律制度(总则)1.本章近四年试题考点归纳表2.本章近四年试题分数分布表3.本章学习方法A.本章是传统的重点章,经常出现综合考题。
学习本章可以按照两条主线进行,即合同的订立与合同的履行。
(1)合同的订立过程要注意哪些情形会造成合同不生效或不成立,其内容包括:合同的主要条款、要约、承诺、新要约、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缔约过失责任、合同的生效、合同的担保(订立和履行时都可能涉及)等概念。
(2)合同的履行过程要注意哪些情形会造成合同不能正常履行,其内容包括:合同履行的规则、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抗辩权、合同的保全措施、合同的担保(订立和履行时都可能涉及)、合同的变更、合同的转让、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形式、违约责任的免除等概念。
B.本章实际涉及两部法律,即《合同法》和《担保法》,因为在订立合同和履行合同过程中往往出现担保条款或作为从合同订立担保合同。
C.本章综合题往往与第十章的内容结合出题,另外因合同纠纷可能会涉及到仲裁和诉讼的规定;因付款可能会涉及到票据的规定等。
4.本章大纲要求考情分析本章主要内容有:合同的订立程序、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原则、合同的抗辩权;代位权与撤销权、保证、定金、合同的转让和终止、违约责任;在历年的考试中平均分值为10分左右,自2000年以来,在主观题中,至少有一个题目涉及《合同法》的内容。
一、重点难点(一)合同订立程序1.要约的生效时间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2.要约撤销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承诺前,要约人可以撤销要约。
但《合同法》规定,下列情形要约不得撤销:(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2)要约人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得撤销;(3)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注册会计师 CPA 经济法 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考情分析合同法一章,是重中之重。
内容庞杂,体系性强,考核灵活,频次高。
需要在理解的基础上掌握合同法的基本理论构造,熟悉合同运行诸多环节中的特别规定,熟练运用几种主要合同制度解决案例问题。
目录:合同法总则合同法分则合同法总则内容框架:合同法分则内容框架:01 合同的基本理论学习脉络图知识点:合同法适用范围★备考角度:选择题合同:平等主体之间的签订的协议。
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
合同法的特征:私法、意思自治、财产交易。
合同法适用范围: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协议,不适用合同法。
知识点:合同的分类★备考角度:选择题1.是否有确定的名称与调整规则:有名合同:出现在合同法分则中,通常有特别规制无名合同:未在合同法分则中列明,但只要不违反效力规定,通常有效2.当事人是否互负对价义务:单务合同:单方负有义务。
例如:赠与合同双务合同:双方互负义务。
绝大多数合同都是此类3.是否需要现实交付:诺成合同: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
绝大多数合同属于此类实践合同:除意思表示外,还需其他行为。
例如:保管合同、自然人之间借贷合同、定金合同知识点:合同相对性★备考角度:选择题合同相对性,是指当事人只能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请求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
合同目的的实现,依赖于对方当事人的配合。
责任,通常也只能由相对人来承担。
相对性例外:1.债的保全:代位权和撤销权制度,使得债权人可以向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提起诉讼,主张权利。
2.买卖不破租赁:成立在先的租赁合同,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可以对抗新的所有权人,突破合同的相对性。
3.连带责任:分包人与承包人共同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单式联运合同中某一区段的承运人与总的承运人共同向托运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也都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
本节思维导图02 合同的订立学习脉络图知识点:合同订立程序——要约与承诺★★★经典例题【例题·单选题】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构成有效承诺的是()。
注会经济法重难点总结

注会经济法重难点总结《注会经济法重难点总结》整体感受:注会经济法这门课看似都是些法律条文,感觉很枯燥,但深入学下来才发现这里面的门道还真不少。
就像在一个复杂的迷宫里,每个条文都是一道墙或者一道门。
具体收获:首先,物权法部分。
这里一定要牢记物权变动的规则,像动产的交付方式,有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等。
我记得做一道案例题时,甲把自己的电脑卖给乙,但又想再租用一段时间,这就是典型的占有改定的例子。
还有不动产物权的登记,有效的登记才是取得不动产物权的标志。
这部分的重点就在于各种物权变动规则的区分与理解,弄清楚这些才能准确判断物权是否发生移转。
合同法更是重点中的重点。
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变更和解除这些内容都要重点掌握。
就比如说合同订立中的要约和承诺,回想起来才发现当时总是混淆这两个概念。
要约是一方发出的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承诺是对要约的同意回答。
有一道练习题是,A向B发出销售一批货物的信函,B回复同意购买部分货物,这其实就不是完全的承诺,而是新的要约,因为内容有实质性变更。
公司法律制度也很让人头疼。
公司的设立、组织机构和股东权这几个部分,在考试时很容易出综合题。
比如股东的权利这个部分,股东有分红权、表决权等很多权利,而且这些权利在不同情形下又有不同的实现方式,必须要牢牢记住各种情形和对应的规则。
重要发现:在学证券法的时候,关于证券的发行制度,原来并不只是看表面的发行条件这些,还需要关注背后的监管目的。
记住了,这个特别有启发,这能帮助我从更高的角度去理解那些复杂的规定。
比如说为什么对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有那么严格的财务要求,这是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
反思:一开始学习的时候,总是死记硬背条文,但是发现到做题的时候就很容易出错。
后来才明白要把条文和实际案例结合起来理解,才能真正掌握这些知识点。
这就像我们认识一个人,不能只看名字,还得了解他的脾气禀性、行事风格一样。
总结启示:学习注会经济法,不能单纯为了通过考试而学,而要从理解每个条文存在的意义上去学习。
注册会计师 CPA 经济法 讲义 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考点1】合同法的适用范围1.不适用: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非平等主体间的协议。
2.适用:政府采购合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合同。
【考点2】合同的相对性1.由第三人履行: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2.向第三人履行: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考点3】要约1.★要约邀请: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注意】悬赏广告一定是要约。
2.要约:内容具体确定 + 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链接】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视为要约。
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仍属于合同的组成部分,当事人违反这些内容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生效: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注意】数据电文:指定特定系统相对人看进入该系统时,未指定的以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
4.要约的撤回和撤销:可以撤回,撤回时未生效;可以撤销,撤销后会失效。
【注意】要约不得撤销:①★确定了承诺期限;②明示要约不可撤销;③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5.★要约的失效:拒绝;撤销;期限届满未作承诺;实质性变更(新要约)。
【考点4】承诺1.以信件方式要约的承诺期限:信件载明的日期→投寄的邮戳日期2.承诺可以撤回,不得撤销。
3.★新要约:【考点5】合同的成立1.成立时间:2.成立地点:3.缔约过失责任:指当事人因有过错而违反了缔约过程中的先合同义务,使另一方遭受损失时,应依法承担的法律责任(只有赔偿责任、信赖利益损失)。
【考点6】格式条款1.格式条款无效:(1)具有《合同法》规定的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
注会2024年经济法知识点总结

注会2024年经济法知识点总结哎呀呀!亲爱的朋友们,今天咱们来好好唠唠注会2024 年经济法的知识点总结!这可真是个超级重要的事儿啊!第一,咱们先来说说合同法这个部分。
合同法那可是在经济法里占了不小的分量呢!啥是合同?简单说,就是咱俩商量好的事儿,得按照约定来办!比如说,合同的订立,这可讲究啦!要约和承诺,大家得搞清楚哇!要约是啥?就是一方想和另一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得具体、明确,还得让对方知道!承诺呢?就是对要约的同意!这里面还有个生效时间的问题,朋友们,得注意啦!还有合同的履行,这也是重点!什么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听起来是不是有点晕乎?别急,咱们一个一个来!同时履行抗辩权,就是说双方都得同时履行义务,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就可以拒绝履行!先履行抗辩权呢,是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没履行好,后履行的一方就可以拒绝履行!不安抗辩权就更有意思啦,一方发现对方可能履行不了合同,就可以暂停履行自己的义务!这可都是非常实用的知识啊!第二,咱们再聊聊公司法。
公司的设立、组织机构、股权转让等等,都是重要考点!公司设立的时候,注册资本、股东出资这些都得弄明白!组织机构里,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各自的职权和运作方式,都要心里有数!股权转让也不简单,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还不太一样呢!这里面的细节可多啦,大家一定要认真学!第三,证券法也不能落下!什么股票的发行、上市,债券的发行、交易,都得搞清楚!特别是信息披露,这可太关键啦!上市公司得把重要信息及时、准确地告诉大家,不然可就违规啦!还有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这些违法行为,那是绝对不允许的!第四,破产法也得好好掌握!破产申请、破产受理、破产清算,每一个环节都有很多规定!破产财产的范围、破产债权的申报,这些都要清楚!第五,票据法也很重要哟!票据的种类、票据的行为、票据的权利,都要牢记在心!特别是票据的背书、承兑、保证,容易混淆,可得多下功夫!总之,注会2024 年经济法的知识点那是相当多,相当复杂!但只要咱们认真学,多做题,多总结,就一定能掌握好!朋友们,加油哇!让我们一起向着通过注会的目标前进!。
2023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 第04讲 合同法律制度

本章考情分析 在近几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13分,会在案例题中与物权法进行结合考察,本章内容需要大家需要准确理解,部分内容需要记忆,但不多。
重点知识点为:合同通则: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与转让、保证、违约责任、定金;典型合同:买卖合同、赠与合同、租赁合同以及融资租赁合同。
考点内容学习要点年度分布合同通则合同的订立与效力□要约和要约邀请□要约和承诺(生效、失效、撤回、撤销)□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格式条款□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2021、2020、2018、2016、2014、2012合同的履行规则□合同的漏洞补充2014抗辩权□不同抗辩权的区别和适用规则□不安抗辩权的中止履行和解除合同2022、2012保全制度□代位权和撤销权行使的条件□代位权和撤销权的诉讼和法律效果2015合同的担保□设立保证合同的方式□保证的类型 □混合担保的处理□保证期间□主债权变更对保证责任的影响□定金合同的成立 □定金罚则的适用2019、2012合同的变更、转让与消灭□债权转让和债务承担□债务的抵充顺序□约定抵销和法定抵销□提存的效力□法定解除权VS随时解除2019、2015、2014、2012典型合同买卖合同□标的物的交付和检验□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解除条件2021、2021、2020、2013赠与合同□赠与人的瑕疵担保责任□赠与的撤销2021、2020、2017、2016、2012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的种类□出租人的维修义务□承租人转租的处理□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则□房屋租赁中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2016承揽合同□承揽合同的解除2021、2013建设工程合同□分包、转包的问题□承包人的垫资2022、2016、2014、2013、2012委托合同□转委托□隐名代理□任意解除权2015第一部分 通则 考点考点1-一般规定★ 一、合同的分类一、合同的分类划分标准类型举例《民法典》合同编是否对合同规定有确定的名称与调整规则有名合同(典型合同)无名合同(非典型合同)当事人是否互相负有对价义务单务合同如:赠与合同、保证合同双务合同如:买卖合同是否需要现实交付为合同成立要件诺成合同如:赠与合同、质押合同等实践合同如:保管、定金、自然人借款合同 二、合同的相对性二、合同的相对性(一)主体的相对性1.只有合同关系当事人相互之间才能提出合同上的请求,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不能依据合同提出请求或者提起诉讼。
经济法CPA第四章合同法讲述

经济法CPA第四章合同法讲述一、引言经济法是指对经济活动进行规范和调整的法律体系,为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作为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合同法是经济活动中的基本法律工具。
本文将对经济法CPA第四章中的合同法进行详细讲述。
二、合同法的基本概念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通过协商达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合同法旨在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秩序,并促进经济发展。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应当具有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合同的成立和效力1. 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成立需要满足以下三个要素:意思表示、内容确定以及合法形式。
意思表示即当事人通过口头、书面或者其他方式表达其意愿;内容确定指合同的主要权利义务应当明确;合法形式是指合同的成立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
2. 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主要包括合同的生效、履行和终止。
合同的生效是指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后,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的履行是指当事人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的终止包括合同到期、解除、变更等情况。
四、合同的内容和效果1. 合同的内容合同的内容包括合同的主体条款和附加条款。
主体条款是指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物价、数量、质量等重要事项;附加条款是指合同中约定的其他事项,如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
2. 合同的效果合同的效果主要包括约束力、相对性和不抗辩性。
约束力是指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相对性是指合同只对当事人双方产生权利义务;不抗辩性是指当事人不能以未履行合同义务为由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
五、合同的违约和救济1. 合同的违约合同的违约指当事人未履行或者延迟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
合同的违约可以是实质性违约和形式违约,实质性违约指违反合同的主要义务,形式违约指违反合同的次要义务。
2. 合同的救济合同的救济主要包括损害赔偿、利益返还和强制履行等方式。
当事人可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选择适当的救济方式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注会经济法十大知识点

注会经济法十大知识点注会经济法这门科目里,有十大知识点那可是相当重要!咱今儿就来好好唠唠。
首先要说的就是合同法。
合同法就像是我们生活中的“交易规则手册”。
比如说,你跟朋友约好一起出去玩,结果他临时放了你鸽子,这在某种程度上也算是违背了一种“口头合同”呢。
我记得有一次,我家附近的水果店老板跟供应商签了一份水果采购合同。
合同里写得明明白白,要供应新鲜、无损坏的水果。
结果供应商送来的水果好多都有压痕,不新鲜了。
水果店老板依据合同法,坚决要求换货,这才维护了自己的权益。
这事儿让我深深感受到合同法在日常交易中的重要性。
接下来是公司法。
公司就像是一个大组织,而公司法就是管理这个组织的“规矩”。
想象一下,一群人一起开公司,如果没有明确的规则,那不得乱套呀!我有个朋友,他们几个人合伙开了一家小公司。
一开始大家都凭着热情干,也没太在意公司法的条条框框。
结果在公司盈利分配的时候,出现了分歧,闹得不可开交。
后来找了专业人士,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才把问题解决了。
证券法也是重点之一。
股票市场那么复杂,证券法就是保护投资者的“盾牌”。
有一次我听说一个案例,某公司故意发布虚假的财务信息,误导投资者购买他们的股票,最后被监管部门查处,投资者依据证券法获得了赔偿。
这让大家明白,证券法可不是吃素的,它能保障市场的公平和透明。
破产法也不能忽视。
当企业经营不善,破产法就像是“救急指南”。
我曾经在新闻里看到一家大型工厂因为经营问题面临破产。
但是通过合理运用破产法,进行资产清算和债务重组,最后竟然起死回生,重新走上了正轨。
票据法也很关键。
票据就像是金钱的“使者”,票据法就是保障这个“使者”顺利通行的规则。
我记得有一次去商场买东西,结账的时候前面的人用支票付款,收银员仔细核对票据的各种信息,就是依据票据法的要求来操作的。
物权法就像是给财产穿上了“保护衣”。
比如说你买了房子,物权法保障你的所有权。
我邻居家曾经因为房子的产权问题和别人产生了纠纷,最后就是依靠物权法明确了归属,解决了大麻烦。
合同法重点难点

合同法重点难点1. 引言合同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用于规范各类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除等法律关系。
在实践中,合同法有一些重点难点问题需要我们特别关注和处理。
本文将围绕合同法的重点难点进行深入探讨并提供相关解决方案。
2. 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成立是合同法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成立需要满足以下要件:•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目的的合法性;•合同形式的要求。
在实际操作中,有些难题常常困扰着我们,例如如何确定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方式,特别是在涉及到口头合同的情况下。
此外,合同目的是否合法往往也会成为一大争议点。
在解决这些问题时,我们可以参考以下建议:•使用书面形式以明确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在涉及到重要事项的合同中,可以采取公证或见证等方式确保合同的真实性;•对合同目的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以避免违反法律的情况。
3. 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是合同法中的另一个重点难点。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以下问题:•合同标的的确定性;•履行义务的完整性;•履行方式和时间的确定。
对于合同标的的确定性,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解决:•在合同中明确列出合同标的及其规格、数量等细节;•采用具体的技术标准或行业标准来确定合同标的。
对于履行义务的完整性,建议当事人明确约定合同中的各项义务,并在履行期限内完成。
形成书面记录的同时,可以考虑在合同中设立违约金等约束措施。
履行方式和时间的确定需要根据合同的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尽量避免模糊或无法执行的约定。
若无法确定履行方式和时间,建议当事人及时进行沟通和协商,寻找共同的解决方案。
4.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在实践中,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也是合同法的重点难点之一。
随着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各种因素的变化,当事人可能需要对合同进行变更或解除。
合同的变更需要当事人之间的共同意愿,并且合同变更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
为了避免纠纷的发生,建议当事人采取以下措施:•对合同变更的内容进行明确和具体的约定;•在变更合同时,确保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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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合同法(总则)第一节合同的基本理论一、合同的分类二、合同的相对性合同法律关系具有相对性,只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权利和义务关系,当事人只能基于合同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请求或者提起诉讼,不能向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
合同相对性的例外(1)在保全措施(代位权和撤销权)中,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使得债权人可以向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提起诉讼,主张权利。
(2)买卖不破租赁: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可以以自己的租赁权对抗新的所有权人,突破了合同关系的相对性。
(3)建设工程合同:经发包人同意,总承包人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二节合同的订立一、合同的订立程序举例:A企业向B企业发出传真订购一台设备,列明了数量、质量、交货时间,付款方式等等,但要求B报价,该传真属于要约邀请。
B企业收到传真后,又向A企业发传真,列明了设备的单价,B向A发送的传真中包括订立合同所需要的全部条款,因此属于要约。
A收到传真后向B发出传真,对单价进行了调整,这属于A作出实质性变更的行为,因此原要约失效,该传真属于新要约。
B企业向A企业发出传真,同意了A指明的价格,该传真则属于承诺。
1.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1)要约的内容应当具体明确,如果缺少某一主要条款(如数量、价款),则属于要约邀请。
(2)要约具有法律约束力,而要约邀请没有法律约束力。
商品房的司法解释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属于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明确,并对商品房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2.要约的生效、撤回、撤销和失效(1)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特定系统任何系统(2)要约在发出后、生效前,要约人可以撤回要约。
(3)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承诺前,要约人可以撤销要约。
但《合同法》规定,下列情形要约不得撤销:①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②要约人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得撤销;③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①拒绝要约的通知达到要约人;举例:A向B发要约,4月1日发出,4月3日到达B,B收到要约后,明确表示拒绝,则原要约失效。
②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③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举例:A向B发出要约,期限是4月1日至4月10日,B在4月10日之前未作出承诺,由于超过了期限,因此原要约失效。
④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3.承诺期限(1)要约以信件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
要约以电话、传真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举例:A向B以信件的形式发出要约,信件载明的日期为4月1日,当天发出,4月3日到达B,如果承诺期限是10天,那么应该从哪天开始计算10天的期限。
(2)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为迟延承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延迟承诺为新要约。
举例:A向B发出要约,承诺期限为4月1日至4月10日,B如果4月15日发出承诺,那么视为新要约,原要约失效,但A及时表示同意的,那么B的行为属于承诺。
(3)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况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为迟到承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A向B发出要约,承诺期限为4月1日至4月10日,如果B收到信件为4月3日,当天发出承诺,在通常情况下4月5日该信件可以到达,但信件4月20日才到达,这种情况下,该承诺是有效的,但如果A及时表示反对的,视为新要约。
4.承诺内容(1)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视为新要约。
(2)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二)合同成立的地点时间实际履行原则举例:A、B两个企业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事先约定了采用合同书形式或者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成立日期应该为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为成立日期,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A向B发货,B接受了该货物,但由于该货物的价格持续下降,B向A提出,由于尚未签字盖章,合同并未成立,请A把设备取回。
根据实际履行原则,由于B接受了货物,因此该合同成立的。
合同当事人约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二合同内容1. 格式条款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大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举例】B向A借钱,A向其提供的格式化借条中,写了以下的文字“B还欠款3万元”,该文字措词存在两种解释,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应该作出不利于A的解释。
2. 免责条款具有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无效。
(四)缔约过失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当事人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得到的商业秘密4. 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案情】2005年1月20日上午9时,张同学到学苑超市准备购物。
由于当时是雨后初晴,天气寒冷,加上超市刚刚开门,其门前台阶上尚有一层冰未清理,当张同学刚跨上该台阶,立马摔倒在地。
超市保安随即将不能动弹的张某送校医院,张某经医院诊断为胫腓骨骨折,住院治疗15日,出院后休息3个月,花去医疗费2500元。
事后,张某向超市索赔,超市以张某未进入超市营业厅购物,双方之间并未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其没有义务承担顾客在营业厅外的安全责任为由拒赔。
2005年10月8日,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超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合计人民币7321元。
第三节合同的效力(一)合同的生效1. 依法成立的合同,原则上自成立时生效2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在依照其规定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后生效案例:A企业以建设用地使用权设定抵押向B银行贷款100万,4月1日签定了抵押合同,4月10日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做抵押的,必须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本合同,4月1日成立,4月10日生效3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但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不能转移案例:A与B于4月1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4月10日办理了过户登记.本合同4月1日成立即生效,但房屋的所有权于4月10日转移即使没有办理过户登记也不影响买卖合同效力,只是未登记所有权不能转移4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
双方4月1日签订合同,事先约定合同在6月1日生效,该合同属于附生效期限的合同;如果4月1日签合同,签订一个附生效条件的合同,那么条件成就时该合同成立。
(二)效力待定合同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1)效力待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2)直接有效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举例:甲授权A购买设备,约定价格不能超过80万元,A以甲的名义与乙(非善意)签订了100万元的设备买卖合同,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乙作为相对人有催告权,有权催告被代理人甲在1个月内对合同的效力进行追认,如果甲表示同意,合同对甲就有约束力。
如果甲表示反对,对甲没有法律约束力。
乙催告甲时,甲未作表示,视为拒绝追认,合同对甲没有约束力。
3.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举例:A企业向B银行贷款100万元,约定借款日期为05年5月1日至06年5月1日,C以设备作抵押。
05年12月30日,B和D签订了买卖合同,合同标的是C提供抵押的设备,该种情况属于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其合同是否有效取决于:(1)如果C表示同意,合同有效。
(2)如果B事后能取得该设备处分权的,合同有效。
【例题】2000年5月8日甲作为出租人与乙订立租赁合同,约定将甲的房屋于同年7月1日租赁给乙作为办事处。
同年6月10日,甲向丙购买该出租房屋,并办理了产权转让手续。
甲与乙于5月8日所签租赁合同因甲对该房屋尚无处分权而无效()。
3.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举例:A企业向B银行贷款100万元,约定借款日期为05年5月1日至06年5月1日,C以设备作抵押。
05年12月30日,B和D 签订了买卖合同,合同标的是C提供抵押的设备,该种情况属于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其合同是否有效取决于:(1)如果C表示同意,合同有效。
(2)如果B事后能取得该设备处分权的,合同有效。
【例题】2000年5月8日甲作为出租人与乙订立租赁合同,约定将甲的房屋于同年7月1日租赁给乙作为办事处。
同年6月10日,甲向丙购买该出租房屋,并办理了产权转让手续。
甲与乙于5月8日所签租赁合同因甲对该房屋尚无处分权而无效()。
(四)可撤销合同1、可撤销合同的界定(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不损国或者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2.可撤销合同在未被撤销前是有效的合同,但被撤销后,自“合同成立之日起”无效。
举例:A、B两个企业签订了100万元的买卖合同,合同4月1日成立,B在4月10日知道合同有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情形,B可以:(1)变更;(2)撤销;(3)不撤销,视同有效合同。
如果B在4月20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合同,法院4月30日依法撤销了该合同。
B申请变更、撤销的时效为1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如果超过1年没有行使的,B丧失撤销权。
3.撤销权的时效(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
(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