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访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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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回访工作管理办法
3.22.1目的
规范回访工作,确保对业户诉求的处理和维修服务的高水准及对服务效果的馈。
3.22.2适用范围
适用于物业物业项目各项管理服务工作效果的回访。
3.22.3职责
1)项目负责人负责重大诉求的回访工作。
2)客服主管负责制定回访计划和组织、安排一般回访工作。
3)客服主管、客服管家负责依照本规定实施具体回访工作。
3.22.4工作程序
1)客服主管制定回访计划,安排回访。
A.回访时间安排:
——诉求事件的回访,应在诉求处理完毕后的三天内进行;
——维修工程的回访,应在完成维修工程一周后,一个月内进行;
——特约服务的回访,应安排在合同执行期的中期阶段和结束后进行;
——其他管理服务工作的回访,应安排在完成管理服务工作后的一周内进行。
B.回访率:
——诉求事件的回访率要求达到100%;
——维修服务、特约服务和求助服务的回访率要求分别达到95%;
——其他管理服务工作的回访率按当时情况由客服主管确定。
C.回访人员的安排:
——重大诉求的回访由项目负责人组织进行;
——一般诉求的回访由被诉求部门主管与客服管家共同进行;
——维修服务、特约服务和求助服务的回访由客服管家进行。
D.回访的内容:
——质量评价;
——服务效果的评价;
——业户的满意程度评价;
——缺点与不足评价;
——业户建议的征集。
2)客服主管依照回访计划,通知相关人员进行回访,回访人员应到客户服务部领取《回
访记录表》,并在《回访记录签收表》上签收。
3)回访人员在限定时效内进行回访,回访工作一般采用与业户面谈、现场查看的方式综
合进行,将回访内容扼要记录在《回访记录表》上,并请业户对记录内容签名确认。
4)回访人员在《回访记录表》上签名确认,并将表格交回客户服务部。
A.客服主管对处理完毕的《回访记录表》进行审核,并加注意见。对于回访内容反
馈为不合格的事件应上报项目负责人,按《业户诉求管理规定》办理,并将处理意见记录在《回访记录表》上。
B.客服主管每月末对回访结果进行统计、分析,对发现的回访不合格、连续就同一事项诉求两次以上、同一种维修三次以上的现象,写成统计分析报告,以书面形报项目负责人处理。
5)《回访记录表》于下月10号前统一交由物业项目存档保管两年。
3.22.5记录
1)《回访记录签收表》
2)《回访记录表》
3)《回访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