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协会律师查询利用工商企业档案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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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实用]北京市律师协会关于律师承办有限责任公司并购业务操作指南

[参考实用]北京市律师协会关于律师承办有限责任公司并购业务操作指南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20XX年修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法释〔20XX)3号,20XX年修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法释〔20XX)6号,20XX年修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法释〔20XX)3号,20XX年修订)
《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国发〔20XX127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引7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引1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XX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0XX年修订)
这批律师业务操作指引包括:《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操作指引》、《律师承办有限责任公司并购业务操作指引》、《律师办理法律尽职调查业务操作指引》、《律师办理拍卖业务操作指引》、《律师办理商业秘密法津业务操作指引》、《律师办理中国境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设立法律业务操作指引、《律师办理图书出版法律业务操作指引》、《律师办理信托业务操住指引、、《律师办理信息网络法律业务操作指引》、《律师承办刑事业务操作指引》、《道路交通事故律师实务操作指引》、《律师办理军地互涉诉讼业务操作指引》及《利润表阅读指引》。对广大会员从事相关法律业务具有较强的指导性,也是新从业律师的参考范本。
律师业务操作指引是一个开放的体系,下一步,市律协还将根据律师业务的发展状况和指引编写的成熟状况,不断推出新的业务操作指引,并根据立法和司法实践,对内容进行及时的修订和更新,使之成为对全市律师业务具有引领和指导作用的操作指引体系,推进律师业务领域不断向纵深拓展,促进广大会员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水平。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操作指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中国的全国性法律职业组织,依法进行组织、管理、指导、监督和服务。

为了更好地履行职能和使律师事务所的运营更加规范,协会制定了一系列操作指引,以引导律师事务所合规运作。

本文将对这些操作指引进行详细介绍。

I. 律师事务所的注册与备案律师事务所在开展业务前,需要在协会进行注册和备案。

注册时,律师事务所需要提交该所的名称、地址、负责人及从业律师的基本信息。

备案时,律师事务所还需提交该所的设立证明、执业证明、律师以及其他有关人员的资格证书等相关材料。

II. 律师事务所的组织管理律师事务所的组织管理应遵循协会的规定,并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合规运营。

律师事务所应设立合规部门或委员会,负责制定和审核法律服务的合规政策和程序,并监督和促进律师事务所成员的合规行为。

合规部门或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制定律师事务所内部规章制度,建立合规培训制度,落实律师事务所的风险管理和诚信约束制度,监督案件质量和律师的执业行为等。

III. 律师事务所的业务范围和法律服务质量律师事务所的业务范围应合法合规,并明确告知客户。

律师事务所应根据案件类型和难度,确定合适的律师团队,并确保律师团队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律师事务所应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案件法律意见、法律咨询、代理诉讼、起草合同和法律文件等。

律师事务所还应确保客户的隐私和案件的保密性。

IV. 律师事务所的诚信约束和专业操守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应恪守法律职业道德,履行律师职责,尊重客户权益。

律师事务所应建立健全的诚信约束制度,加强律师职业道德教育和培训,提高律师事务所成员的法律职业素质。

律师事务所应对律师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并及时处理律师违规行为和投诉案件。

V. 律师事务所与企事业单位的合作律师事务所可以与企事业单位进行合作,为其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

在合作中,律师事务所应遵循诚实守信原则,维护客户和事务所的合法权益。

北京市律师协会律师办理法律尽职调查业务操作指引

北京市律师协会律师办理法律尽职调查业务操作指引

北京市律师协会律师办理法律尽职调查业务操作指引一、背景概述:法律尽职调查是指在合同、企业并购、上市辅导等法律事务过程中,对涉及的主体进行全面合法、风险监测、合法性评估、合规性审核的过程。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企业的日益复杂化,法律尽职调查的需求日益增加,对律师行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因此,为了规范、标准化法律尽职调查业务,北京市律师协会特制定了本操作指引。

二、操作指引:1.调查前准备:(1)明确调查目的:律师在接受法律尽职调查业务时,首先要明确调查目的,理解委托人的要求和期望,确保调查工作能够达到预期目标。

(2)制定调查计划:根据调查目的,制定详细的调查计划,包括调查的内容、时间安排、资源分配等。

调查计划应该具有可操作性和可控制性,确保调查工作能够按计划进行。

(3)获取必要的信息:在开始调查之前,律师需要获取委托人提供的必要信息,包括相关文件、资料、证据等。

同时,还需通过自己的渠道和方式获取相关信息,确保调查工作能够全面、准确地展开。

2.调查过程:(1)合法合规:律师在调查过程中,应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准则,确保自己的行为合法合规。

同时,还需对调查对象的合法性进行评估,确保调查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核查真实性:律师在调查过程中,应核查各方提供的信息和证据的真实性,确保调查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对于存在疑点和风险的信息和证据,应进行深入调查,以确保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3)采集证据:律师在调查过程中,应采取合理、合法的方式和手段采集证据。

应确保所采集到的证据能够经受法律的审查和验证,以支持调查结果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4)分析评估:律师在调查过程中,应对收集到的信息和证据进行分析和评估,得出客观、全面的结论。

同时,还需对可能存在的风险和问题进行风险评估,为委托人提供合理、有效的建议和方案。

(5)保密义务:律师在调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保密义务,确保调查工作的机密性。

不得泄露涉及委托人和调查对象的敏感信息和商业秘密。

北京市律师协会企业合规管理和律师实务操作指引

北京市律师协会企业合规管理和律师实务操作指引

北京市律师协会企业合规管理和律师实务操作指引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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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规范执业指引第4号——关于律师转所业务交接的规范管理

北京市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规范执业指引第4号——关于律师转所业务交接的规范管理

北京市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规范执业指引第4号——关于律师转所业务交接的规范管理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08.01.29•【字号】北京市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规范执业指引第4号•【施行日期】2008.0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北京市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规范执业指引(第4号)关于律师转所业务交接的规范管理因律师转所而引起的案件交接工作不完善,并损害当事人、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合法权益的纪律案件不断增加,本会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北京市律师执业规范(试行)》第五十五条等相关规定,发出本规范执业指引,要求本会团体及个人会员严格遵守。

(一)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律师与其所在的原律师事务所(简称“原所”)有义务互相配合,就业务和财务等相关事宜办理交接。

(二)案卷属于律师事务所所有,律师在调离原所之前应当将所办结的案件卷宗全部归档,不得带离原所;在律师调离之前,原所应当向调离的律师主动索取案卷,不得允许律师将办理完结的案件的卷宗带离本所。

(三)对于尚未办理完结的案件,原所及调转律师有义务在调离申请提出后及时以书面方式将该情况通知委托人,并就委托事项是否随律师转入新所征询委托人的意见。

如委托人坚持继续委托该调离的律师承办,则该律师有义务在委托人与原所解除委托关系之前,征询拟调入的律师事务所(简称“新所”)的意见。

除存在利益冲突等原因外,新所不得拒绝与委托人建立委托关系,同时原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的解除委托代理的协议。

新所因上述原因不能与委托人建立委托关系的,除委托人明确表示另行委托律师外,原所应当指派其他律师继续办理委托人的委托事项,并与委托人签订书面的变更协议及授权委托书。

在上述案件的交接中,原所、新所与委托人应同时就代理费用问题一并协商解决。

(四)原所与新所应当以维护当事人在该案件中的合法权益为原则,协商一致,办理案件档案和费用的交接。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 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 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操作指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操作指引作为一名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成员,我们需要遵守以下操作指引:一、尊重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作为一名合格律师,我们需要尊重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

具体表现为:1.不得泄露客户的隐私和案件信息。

2.不得与案件、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交往。

3.不得利用律师身份牟取私利等行为。

4.不得利用任何手段为当事人获得不正当的利益。

二、严格掌握律师执业法律知识作为一名律师,我们需要严格掌握律师执业法律知识。

法律是我们的生命线和立足之本。

具体表现为:1.认真学习和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不断提高自己的执业能力。

2.妥善处理法律事务,及时为当事人提供合法、有效的法律服务。

3.遵守法律规定,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的行为。

三、保护客户合法权益作为一名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成员,我们需要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具体表现为:1.全力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违反职业操守,妥善地处理案件。

2.尽职尽责,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3.为委托人提供合理和有效的建议,避免当事人损失,维护公正、公正和正义。

四、增强自身素质和修养作为一名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成员,我们需要增强自身素质和修养。

具体表现为:1.具有敬业精神和职业道德操守,注重职业形象。

2.不断学习和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不断创新,开拓进取。

3.继续完善自己的加强自我修养,提高自我情商和人际交往能力。

总结来说,作为一名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成员,我们需要具备高度的职业精神和职业操守。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为当事人提供更好的法律服务,维护法律和公正,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

北京工商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

北京工商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

第一条为了有效地利用企业登记档案资料为社会公众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企业法人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做好企业登记档案的归档和开发工作。

企业登记档案资料的查询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资料的完整与安全,方便社会各方面的利用。

第三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逐步采用计算机网络工程和自动化查询技术,以建立准确、快捷、广域、经济的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服务系统。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管理权限办理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

已经实现计算机联网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对联网区域内企业登记档案资料开展异地查询。

第五条企业登记档案资料的查询,按照提供途径,可以分为机读档案资料查询和书式档案资料查询。

机读档案资料的查询内容包括:(一)企业登记事项: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济性质或企业类别、注册资金或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主管部门、出资人、经营期限、注册号、核准登记注册日期等。

(二)企业登记报批文件:部门批准文件、章程、验资证明、住所证明、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企业变更事项:核准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日期、变更有关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或企业类别、注册资金或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等事项的各种登记文件及核准变更日期。

(四)企业注销(吊销)事项:法院破产裁定、企业决议或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清算组织及清算报告、核准注销(吊销)日期。

(五)监督检查事项:企业被处罚记录及日期、年度检验情况(企业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开户银行及帐号除外)。

书式档案资料的查询内容包括核准登记企业的全部原始登记档案资料。

第六条各组织、个人均可向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机读档案资料查询。

第七条各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持有关公函,并出示查询人员有效证件,可以向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书式档案资料查询。

北京市律师协会律师查询利用工商企业档案操作指引

北京市律师协会律师查询利用工商企业档案操作指引

北京市律师协会律师查询利用工商企业档案操作指引发布时间:2013-02-08 10:50:33 作者:北京市律师协会第一条为便利律师查询工商企业档案,规范律师查询、利用工商企业档案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北京市律师协会制定的律师执业规则,制定本操作指引。

第二条律师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依法履行代理职责,在办理法律事务过程中,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查询工商企业档案并打印相关资料。

第三条律师办理相关法律事务进行工商企业档案查询、利用,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四条律师在工商企业档案查询、利用过程中,应当保守其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第五条律师进行工商企业档案查询的范围,为其所代理的诉讼及非诉讼法律事务所涉及的工商企业档案。

第六条律师办理民事、行政诉讼、仲裁案件及非诉讼法律事务,接受当事人委托进行工商企业档案查询的,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供下列材料:1、立案证明、立案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复印件或委托人对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为个人的,还应提供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以及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为法人的,还应提供加盖公章的法人资质复印件。

2、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应注明需要查询企业的名称);3、律师执业证原件及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的复印件。

第七条律师办理刑事案件需要进行工商企业档案查询的,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供下列材料:1、司法机关相关的法律文件:如受理通知书、拘留通知书、逮捕通知书、取保候审通知书、起诉意见书、起诉书复印件或委托人对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授权委托书;2、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应注明需要查询企业的名称);3、律师执业证原件及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的复印件。

第八条在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次性查询工商企业档案十户(含十户)以上的,需经区律师协会或市律师协会审核,在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加盖公章后,提前与相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预约。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经营者集中申报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经营者集中申报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经营者集中申报业务操作指引一、前言为规范和指导律师办理经营者集中申报业务,确保律师工作的准确性和高效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了本操作指引。

本指引旨在帮助律师熟悉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经营者集中申报业务,提供指导,确保各方的权益得到公正和合理的保护。

二、适用范围本指引适用于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注册律师办理经营者集中申报业务的工作,同时也适用于其他有关机构或个人参与的相关工作。

三、业务操作流程1.与申请人沟通和准备阶段-接到委托后,律师应当与申请人进行充分的沟通,明确申请人的需求和目标。

2.资格审查阶段-律师应当核实申请人的身份和资格,确保其具备符合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条件。

-律师应当核实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是否完备,如有不全,及时通知申请人补充。

3.申报材料准备阶段-律师应当根据申请人的具体情况准备相关申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合并报告、披露文件等。

-律师应当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对其进行审核。

4.申报材料提交阶段-律师应当将准备好的申报材料提交给相关机关或组织,并确保提交的时间和地点符合规定。

5.信息披露阶段-律师应当协助申请人进行信息披露,包括但不限于向相关利益方披露申报材料及相关信息。

-律师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指导申请人制定合适的信息披露计划,并做好披露文件的准备和审核。

6.反垄断审查阶段-律师应当密切关注反垄断机关的调查和审查进展,及时了解相关情况,并向申请人提供必要的法律意见和建议。

7.审查结果阶段-律师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有关审查结果,并解释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人的影响和后续措施。

-律师应当为申请人提供相关法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就审查结果进行法律评估、提出申诉和建议等。

四、注意事项1.律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的要求,在办理过程中维护公正、保密等原则。

2.律师应当加强学习和研究,了解和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提供准确和专业的法律服务。

3.律师应当与申请人保持密切沟通,及时反馈申报进展和结果,提供必要的法律建议和协助。

北京市律师协会关于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开通网上立案及案件查询功能的通知-

北京市律师协会关于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开通网上立案及案件查询功能的通知-

北京市律师协会关于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开通网上立案及案件查询功能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律师协会关于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开通网上立案及案件查询功能的通知(2014年1月7日)各律师事务所、各位律师:为了方便广大律师更好地参与诉讼活动,日前,北京市律师协会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达成协议,市高院在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上推出律师、律所网上立案和案件信息查询等服务功能。

为了最大限度方便北京律师使用网上立案功能,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为北京律师提供了两种登录方式:第一种方式为律师登陆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http://)“网上立案”模块,在线进行网上立案和案件进程查询。

第二种方式为律师使用本人登陆首都律师网(http://)“会员服务系统”的用户名和密码,进入“会员服务系统”后,点击“北京法院网上立案”按钮登陆北京法院网上立案模块。

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网上立案具体步骤如下:1.登录“网上立案”模块。

2.律师在线提交网上立案申请所需的信息和材料内容。

3.法院审核律师提交的网上立案申请信息,并反馈审核结果。

4.在网上立案申请审核通过后,律师携带身份证和具体纸质材料到相关法院立案大厅办理立案手续。

详细使用指南请参阅附件。

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网上立案用户手册2014年3月图表图表 1网上立案栏目入口1-导航图表 2网上立案栏目入口2-诉讼服务图表 3网上立案栏目入口3-首页右侧区域图表 4网上立案栏目首页图表 5基本信息登记页面图表 6首都律师网首页图表 7登录会员服务系统图表 8登录北京法院网上立案图表 9网上立案登录页面图表 10 基本信息登记后展示页面图表 11 录入诉讼标的额页面图表 12 添加原告页面图表 13 添加原告页面图表 14 原告信息列表页面图表 15 添加多个原告信息页面图表 16 诉讼材料列表页面图表 17 选择诉讼材料页面图表 18 上传诉讼材料页面图表 19 网上立案列表页面图表 20 网上立案编辑页面图表 21 网上立案列表页面目录第一章综述第二章适用用户第三章操作介绍1. 登录网上立案1.1 通过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登录1.2 通过首都律师网站会员服务系统登录2. 网上立案登记2.1 添加基本信息2.2 录入诉讼标的额2.3 添加原告、被告信息2.4 添加原告代理人信息2.5 上传诉讼材料2.6 暂存或提交网上立案3. 编辑网上立案4. 查看网上立案审核结果5. 窗口立案第一章综述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网上立案为律师及当事人提供在互联网上便捷提交网上立案信息的服务,律师及当事人只需要在互联网上填写网上立案所需要的信息,并上传材料,即可预约立案,减少律师及当事人往返于法院所造成的诉累。

北京市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规范执业指引第5号——关于出具法律意见书的规范管理

北京市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规范执业指引第5号——关于出具法律意见书的规范管理

北京市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规范执业指引第5号——关于出具法律意见书的规范管理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08.01.29•【字号】北京市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规范执业指引第5号•【施行日期】2008.0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北京市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规范执业指引(第5号)关于出具法律意见书的规范管理在近期发生的投诉中,有一类相似的案件频频发生,引起本会的高度关注。

这类案件有以下几个基本特征:所谓的国外投资公司设在中国境内的代表机构(通常会租赁高档写字楼)物色急需资金投入的内资企业,通常是民营企业以及持有技术的个人,并表明投资意向。

条件是这些急需资金的企业和个人必须委托一家该代表处指定的律师事务所为其合法性等事项实施尽职调查或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费必由这些企业或个人支付,通常为十几万至几十万人民币不等。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必有涉及这些企业法律地位、主体或者个人所持技术的法律瑕疵和权属争议等表述,待该代表处拿到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后通常会表示拒绝投资。

这些企业或个人感到受骗并联系该代表处时,该代表处均人去楼空。

为提高广大律师的警惕,避免卷入诈骗等违法犯罪,本会特发布此指引,希望广大律师遵照执行:1、凡涉及律师介入投融资业务中对投资对象进行法律尽职调查或者出具法律意见书,因为律师的工作成果主要用于投资人的投资决策,所以律师必须确认委托人为投资人,并由投资人支付律师费,除非融资方在可自由选择律师和事务所的前提下主动表明自愿委托律师并支付律师服务费;2、凡有委托人以第三方指定为由前来洽谈委托事宜的,律师必须告知委托人有权自由选择律师和律师事务所;3、凡涉及类似投融资业务时,如果融资方自愿委托律师并支付律师费,律师必须向其做好充分的风险提示,并要求投资人出具有效的主体资格和资质的文书,并将其通报给融资人,履行保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义务。

朝阳工商分局企业登记档案查询途径、提交手续和查询方法及步骤.doc

朝阳工商分局企业登记档案查询途径、提交手续和查询方法及步骤.doc

朝阳工商分局企业登记档案查询途径、提交手续和查询方法及步骤(2018年12月10日修订)为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方便企业群众办事,适应改革发展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供给,提供高效、便捷的档案查询服务工作,朝阳工商分局提供三种档案查询途径,现将具体需要提交手续、查询方法及步骤公告如下:一、互联网查询北京市工商局主导开发建设的“北京市企业登记信息查询系统”现在朝阳区试点上线运行,您足不出户就可以免费查询、打印企业登记资料。

查询条件:具有法人数字证书;所查询企业登记注册在朝阳区。

查询方法及步骤:1、选择IE8及以上浏览器输入xxx首页选择“企业用户”或“个人用户”。

选择“企业用户”既可以查本企业,也可以查其他企业登记信息;选择“个人用户”只能查询其他企业登记信息。

2、插入CA数字证书,首次使用CA证书请点击“登录安全控件”下载安装数字证书控件后再使用。

数字证书可识别后,输入证书密码和验证码登录系统。

3、请仔细阅读查询承诺书。

4、第一次查询档案时,请按照浏览器提示安装“北京东方基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ArchiveVierOCX.CAB“插件。

5、安装完成后方可查看企业档案,打印档案信息。

若该企业档案首次被查询,需要做页级别审核,此时系统会提示“该企业信息正在进行定级审核,请等待”,企业经过页级别审核后即可直接浏览档案信息。

点击“登记信息”绿色按钮,可以浏览和下载该企业的基本信息。

系统运维服务热线:xxxCA数字证书相关问题请联系北京数字认证中心。

北京数字认证中心客服电话:xxx二、局机关现场查询:(2018年12月10日开始执行)提交手续:(一)各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等党政军机关持介绍信(公函)及查询人员工作证件,可查阅与调查事项有关的企业登记档案。

(二)企业工作人员持本单位介绍信原件并加盖公章(若未携带介绍信,可以营业执照原件代替)、本人身份证原件,可查阅本企业的登记档案;法定代表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原件、法人股东持本单位介绍信原件并加盖公章(若未携带介绍信,可以营业执照原件代替)及查询人身份证原件可查阅本企业的登记档案。

北京京市非公有制企业档案管理指南

北京京市非公有制企业档案管理指南

北京市非公有制企业档案管理指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引导本市非公有制企业做好档案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促进企业生产经营,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以及国家和社会历史真实面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和《企业档案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非公有制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所称的非公有制企业,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资本属于私人所有或者私人资本控股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第三条非公有制企业档案是指非公有制企业在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非公有制企业档案是非公有制企业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的真实记录和宝贵财富,属于非公有制企业所有。

非公有制企业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置其档案的权利,并依法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承担保护的义务。

第二章对非公有制企业档案工作的监督、指导与服务第五条市和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非公有制企业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各级国家档案馆和档案中介机构,可以向非公有制企业提供档案鉴定、评估、咨询、代为保管、代为整理等档案社会中介服务。

第七条在对非公有制企业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检查和提供服务过程中所知悉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档案内容,市和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国家档案馆、档案中介机构负有为非公有制企业保密的义务。

第三章非公有制企业档案工作管理体制及职责第八条非公有制企业应当把企业的档案工作列入企业管理计划,确定管理档案的部门或者人员负责本企业的档案工作。

第九条根据实际情况,非公有制企业档案管理可以采取综合档案室、综合档案室下设档案分室或者档案、图书、情报一体化管理等多种形式。

第十条非公有制企业负责档案工作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二)统筹规划档案工作发展并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统计和提供利用工作;(三)指导各部门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和归档工作;(四)监督、指导所属机构(含境外机构)的档案工作。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操作指引是一个综合性的文件,包含了律师在执业过程中需要遵循的各项规定和指导。

以下是一些主要内容:
1.律师的基本职责和义务:指引明确了律师在执业过程中需要遵循的基本道德和职业操守,包括忠实代理、保守秘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等。

2.律师的专业素养:指引要求律师具备扎实的法律基础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并强调了律师应当不断学习和提高自己的专业能力,为当事人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3.律师的服务质量:指引强调了律师应当注重服务质量,遵守服务承诺,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

4.律师与当事人的关系:指引规范了律师与当事人的关系,要求律师应当尊重当事人、理解当事人、关心当事人,为当事人提供全面的法律服务。

5.律师与法官、检察官的关系:指引规范了律师与法官、检察官的关系,要求律师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尊重法官、检察官的权威,维护司法公正。

6.律师与同行之间的关系:指引规范了律师与同行之间的关系,要求律师应当尊重同行的权利和利益,遵守行业竞争规范,共同维护行业的健康发展。

7.律师的收费标准和服务费用:指引规定了律师的收费标准和服务费用,要求律师应当合理收费、透明收费,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

8.律师的广告宣传:指引规范了律师的广告宣传行为,要求律师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确保广告内容的真实、合法、有效。

9.律师的法律援助和社会责任:指引规定了律师的法律援助和社会责任,要求律师应当积极参与法律援助和社会公益事业,为社会做出贡献。

总的来说,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操作指引是一个全面的文件,旨在为律师提供全面的指导和规范,确保律师在执业过程中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和社会和谐稳定。

律师查询企业信息委托书

律师查询企业信息委托书

律师查询企业信息委托书
委托人:(填写委托人信息)
身份证号:(填写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填写联系电话)
地址:(填写地址)
委托律师:(填写委托律师信息)
律师执业证书号:(填写律师执业证书号)
委托事务:
根据我国《公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单位需要进行对某企业的信息查询工作。

鉴此,特委托上述律师进行相关企业信息查询工作,并授权律师代理我单位与有关机构进行沟通、查询、收集相关材料等事务。

委托内容:
1.查询目的和范围:查询目的是获取目标企业的基本信息和经营状况,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股东情况、财务状况、工商注册信息等。

2.查询方式:可以通过工商、税务部门、资信机构等途径查询目标企业的相关信息。

3.查询期限:委托期限为30天,自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计算。

权力和义务:
1.委托人有权随时终止委托,并向律师支付已经发生的费用。

2.律师有义务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和标准,完成委托任务,并保护委托人
的合法权益。

费用及支付方式:
1.委托查询企业信息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具体费用视查询渠道和情况
确定,律师将根据实际情况提供费用报告。

2.委托人应在签署委托书时支付部分查询费用,并根据实际情况在查询
完成后支付尾款。

特此委托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
律师签名: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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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律师协会律师查询利用工商企业档案操作指引发布时间:2013-02-08 10:50:33 作者:北京市律师协会第一条为便利律师查询工商企业档案,规范律师查询、利用工商企业档案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北京市律师协会制定的律师执业规则,制定本操作指引。

第二条律师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依法履行代理职责,在办理法律事务过程中,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查询工商企业档案并打印相关资料。

第三条律师办理相关法律事务进行工商企业档案查询、利用,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四条律师在工商企业档案查询、利用过程中,应当保守其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第五条律师进行工商企业档案查询的范围,为其所代理的诉讼及非诉讼法律事务所涉及的工商企业档案。

第六条律师办理民事、行政诉讼、仲裁案件及非诉讼法律事务,接受当事人委托进行工商企业档案查询的,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供下列材料:1、立案证明、立案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复印件或委托人对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为个人的,还应提供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以及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为法人的,还应提供加盖公章的法人资质复印件。

2、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应注明需要查询企业的名称);3、律师执业证原件及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的复印件。

第七条律师办理刑事案件需要进行工商企业档案查询的,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供下列材料:1、司法机关相关的法律文件:如受理通知书、拘留通知书、逮捕通知书、取保候审通知书、起诉意见书、起诉书复印件或委托人对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授权委托书;2、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应注明需要查询企业的名称);3、律师执业证原件及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的复印件。

第八条在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次性查询工商企业档案十户(含十户)以上的,需经区律师协会或市律师协会审核,在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加盖公章后,提前与相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预约。

第九条律师在工商企业档案查询过程中不得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供虚假材料;不得利用工商企业档案从事与本人代理案件无关的活动。

第十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对律师查询、利用工商企业档案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对律师提交的查询手续负有审查的义务。

第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律师在工商企业档案查询、利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本会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北京市律师协会《北京市律师协会员纪律处分规则》等法律、规章的规定调查处理,视情节轻重,给予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直至取消会员资格的行业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北京市律师协会对律师查询、利用工商企业档案的行为负有监督和指导的职责,发现律师在工商企业档案查询、利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依职权主动调查、处理并视情节建议司法行政机关调查处理;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立案查处。

第十三条律师查询、利用工商企业档案的行为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北京市律师协会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社会各界的投诉及建议等,将依法依规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工商企业档案查询新的办法颁布后,按照新的规定执行。

[ 关闭本页 ]北京高院关于当前劳动争议审判若干问题的意见(内部文件,首发扩散法院目前的审判口径)作者:上帝教你打官司北京高院关于当前劳动争议审判若干问题的意见(内部文件,首发扩散法院目前的审判口径)《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不断出台,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也不断增长。

为满足审判实践需要,两个中院分别总结出很多指导意见。

借此次劳动培训的机会,高院专门组织了研讨,与两个中院和部分基层法院就当前劳动争议案件中亟需统一认识的问题进行了共同研究,意见相对集中。

在融合了两院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高院根据研讨情况,提出以下意见,供大家参考。

实体部分一、劳动关系的认定问题问题1:两类特殊劳动者群体的劳动关系认定。

(1)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领取退休金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与现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认定?(2)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停薪留职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在与原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情况下,与新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认定?参考意见: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领取退休金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其与现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一般情况下按劳务关系处理。

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停薪留职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在达到退休年龄之前可以与新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如果新单位因客观原因不能为其缴纳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而劳动者以新单位未为其缴纳上述保险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金的,可以不予支持。

问题2:在建设工程的发包、转包、分包中,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实际施工人所招用的劳动者,与上一层发包、转包、分包关系中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认定?相关主体如何担责?个人承包经营者招用的劳动者与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组织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认定?相关主体如何担责?参考意见:目前一般情况下可按照劳务关系处理。

但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受到损害的,由上一层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单位(转包、分包单位)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由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人或实际施工人对劳动者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问题3:非法用工关系中的劳动关系问题。

(1)用工主体方面: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认定?无劳务派遣资质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认定?(2)行为方面:外国人、港澳台地区居民未依法办理《就业证》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未通过涉外就业服务单位直接招用中国雇员的,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认定?参考意见:对于因为主体原因造成非法用工的,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按劳动关系处理。

用人单位或者出资人对劳动者承担劳动法上的责任,包括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

未办理营业执照而用工,一般是指公司的发起人或者企业合伙人在设立公司、企业的过程中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招聘劳动者的情况。

对于因为“行为”方面原因造成非法用工的,按雇佣关系处理。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及履行中的问题问题4:对用人单位恶意规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如何处理?参考意见:用人单位恶意规避《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下列行为,按无效行为处理为宜,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和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仍应连续计算:(一)为使劳动者”工龄归零”,迫使劳动者辞职后重新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二)通过设立关联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交替变换用人单位名称的;(三)通过非法劳务派遣的;(四)仅就劳动合同的终止期限进行变更,用人单位无法做出合理解释的;(五)其他明显违反诚信和公平原则的规避行为。

问题5: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续订,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继续工作的,用人单位能否随时解除劳动关系?参考意见:不能。

问题6: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劳动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应当何时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参考意见:劳动者应当在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提出。

问题7:工资的相关问题何谓“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何谓“应得工资”?哪些收入不属于工资范畴?参考意见:“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应得工资,是指依照劳动合同中有关劳动报酬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劳动者应该得到的全部工资。

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工资不包括的项目: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等等。

问题8:双倍工资的问题。

(1)双倍工资的性质、计算基数及起止时间。

(2)双倍工资如何适用仲裁时效?(3)双方当事人补签(倒签)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主张双倍工资差额,应否支持?(4)用工满一年,用人单位仍不补订劳动合同,是否应支付双倍工资?参考意见:(1)双倍工资的性质:双倍工资中,一倍的工资是劳动者正常劳动所得,另一倍的工资实际是惩罚性赔偿金,是因用人单位未按法律规定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承担的法定责任的体现,不属于劳动报酬。

计算基数:劳动关系双方对月工资有约定的,约定的月工资可作为计算基数。

约定不明或者实际月收入高于约定标准的,按照劳动者一定时期内相对稳定的月收入标准确定。

但该计算基数不得低于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

双倍工资的起算点及截止点:一般情况下起算点为自建立劳动关系之日满一个月的次日起开始计算二倍工资。

截止点为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止。

但最长不超过11个月。

如果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起算点为自劳动合同期满的次日;截止点为双方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时止,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

(2)时效问题参考意见:双倍工资中属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的部分,适用《调解仲裁法》27条第4款的规定;属于惩罚性赔偿的部分,不属于劳动报酬,适用《调解仲裁法》27条第1款的规定(一年的仲裁时效)。

双倍工资应作为一个整体适用时效,不应按月计算。

起算点为: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之日(自用工之日起一年内)或者自用工之日满一年的次日起开始计算。

(3)倒签书面劳动合同是否应支付双倍工资的问题。

参考意见:原则上可不予支付。

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倒签劳动合同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

(4)用工满一年后仍未签订合同,用人单位应否自用工之日满一年的次日起继续支付双倍工资?参考意见:不应支付。

问题9:加班的问题(1)如何正确认定加班费计算基数?参考意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工资标准或者加班费计算基数的,以该约定为准;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确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

依照前款确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2)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中注明“已包含加班工资”、实行“月薪”制或虽未书面约定实际支付的工资是否包含加班工资,但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已支付的工资包含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和加班工资的,劳动者有异议,如何处理?参考意见:由用人单位就支付项目和各自的金额、加班工资的计算方式和金额提供明细,并折算出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如果低于本市法定最低工资标准的,则该约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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