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引起的建设工程索赔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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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站设计 第 2 卷 第4 7 期
D H P S
2 年 1 01 1 2月
地 震 引起 的建 设 工程 索赔 问题 研 究
郭鸿儒 , 乔月宾
( 中国水电顾问集团成都勘测设计研究院 , 四川 成都 60 7 ) 10 2
摘
要 : 5 1 汶川地震” 以“ . 2 为背景 , 针对地 震影响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 目因地震而造成 的经济损失和 工期 延误问题 , 作者在研究
() 1 地震属 于工程一切 险保 险范围, 发生地震 后投保人可以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 ;
() 2 工程一切 险赔付 范围为保 险标的范围 , 一 般情况下即为合 同工程量清单所载明的内容 ;
() 3 工程一切 险仅赔付工程直接损失 , 如塌方 清理 、 的物修复重置等费用 , 标 对于因地震造成的停 工、 窝工或材料涨价导致成本增加等间接损失 , 均不
仅赔付因发生与保险单所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 意外事故 引起工地 内及邻 近区域 的第 三者人身伤
亡、 疾病 或财 产损 失 , 包括 工 程 所 有人 、 不 承包 人 或 其 他关 系方 的人 员及其 家庭 成员 的伤亡 以及上 述人
员 的财 产损 失 。
2 4 2 承 包人 的施 工设备 保 险 ..
挖装 设备 、 各类 吊车 和起 重 设 备 、 模 台 车 、 钢 混凝 土
费用补偿 , 但承包人可 以得到 的费用补偿 范围因具 体的合同条款不 同而不同。 4 2 关 于各 类 费用 损失 的处 理 .
4 2 1 抢 险 费用 .. 地 震 发 生后 承 包 人 按 照发 包 人 、 理 人指 示 为 监 减少 损失 或 者 阻止事 态扩 大而 采取 施救 措施 所发 生
2 3 3 中华人 民 共 和 国标 准 施 工招 标 文件 ( 0 7 . . 20
年版 )
工程设计概算的若干文件 ; 相关建设行政 主管部 门 对 于在建工 程 的地震 损失补 偿 和合 同索赔处 理 等问 题 , 未 出台规 定性 文件 。 并
因此 , 于地震 损失 的补偿 办法 , 关 目前 尚无 可 以
索 赔专 题研 究工 作 。
条件 , 经过对 FD C合 同条件 中关 于地震相关 的条 II 款进行分析 , 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 各版本的 FD C合 同条件对地震 的定义不尽 II 相同, 主要 有 “ 主 风 险 ” “ 可 抗 力 ” 种 定 义 。 业 和 不 两 虽然各个不同版本的合同条件对地震等 自然灾害的 定义和归类不相同, 但对于地震事件 的责任和补偿 的规定 都 是相 同的 , : 1 工 程 ( 运 到 现场 的工 即 () 含 程设备和材料 ) 损失 由发包人承担 ;2 承包商能够 () 获得工期 的延长 ;3 由于地震造成 的承包商 自身 () ( 包括其施工设备) 的损失 , 无法获得费用的补偿。
现行法律 、 法规和政府文件 、 各类常用合同范本相关条款的基础上 , 从合 同角度 对处理 因地 震引起 的工期延误 、 类损失补偿 等、 各 合同变更事宜、 索赔处理等问题提出了具体建议 。 供建设工程合同管 理人员参考使用 。 关键词 : 地震 ; 建设工程 ; 损失 ; 索赔 中图法分类号 : 9 3 6 D 2 . 文献标识码 : B 文章编号 :0 3 9 0 ( 0 1 0 09 - 3 10 — 8 5 2 1 )4— 0 1 0
该版本的合同示范文本第 3 . 款规定 , 91 地震属 于不可 抗力 。 该范本对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 期的处理原则如下 : () 1 工程本身( 含运到现场的工程设备和材料 ) 的损害 , 由发包人承担 ; () 2 发包 人 、 承包 人 人 员 伤 亡 由其 所 在 单 位 负 责 , 承担相 应 费用 ; 并 () 3 承包人机械设备 损坏及停 工损 失 , 由承包
2 4 保 险合 同条 款及 理赔原 则 . 2 4 1 建安 工程 一切 险与 第三 者责任 险 . . 上述 合 同范 本 都规 定 , 包 人或 承 包人 应 以发 发
参 照执行 的政 策文件 。
4 对建设工程地震损失索赔 问题处理 的建议
对 于建设 工程 地 震 损失 的索 赔 处 理 , 目前 尚无 明确 的规定 , 笔者结 合 自身工作 和上 述法 律 、 同条 合 款 规定 , 地震 引起 的工 期延 误 和 各 类 损失 及 其 费 就 用 补偿 问题 , 出若 干 共性 建 议 。但 在 具体 建 设 工 提 程 项 目的合 同管理 中处 理类 似 问题 时 , 还需 结 合 合 同中 的具 体规定 进行 。
期 的处理 原则 如下 : ( ) 期 : 由发 包 人 责 任 引 起 的工 期 延 误 ” 1工 “ , “ 承包人 可要求 发包 人延 长 合 同规 定 的 工期 ”, 承 即
包 人可 以获得 工期 的延 长 ;
() 2 费用 : 由发 包 人 风 险事 件 所 导 致 的任 何 未 保 险 的或从 保 险部 门得 到 的赔 偿 费 尚不 能 弥 补 的 “ 程损 失和 修 复 损 坏所 需 的 费用 ” “ 包人 设 备 工 、承 ( 括其 租用 的 施 工设 备 ) 包 的损 失 或 损 坏 费用 ” 由 ,
该 版本 的合 同条款 规定 , 地震 属 于不可抗 力 。 20 07版 标 准 合 同 条 款对 于不 可 抗 力 的定 义 及 其责 任划分 、 失 承 担 等原 则 方 面 , 19 损 与 99版 建 设 工 程施 工合 同示 范文本 接 近 , :1 发 包人 和承 包 即 () 人承 担各 自风 险责 任范 围 内 的损失 , 相不 进 行 赔 互 偿 ;2 承包 人可 以获得 工期 的延 长 。 ()
发包 人 承担 。
00 ) 2 8 规定发包人可对保险免赔额及赔付不足部分 予 以赔偿外 , 它各合 同范 本 中都 明确 规定 , 其 施工 设 备 损失 属 于承包 人 发 现 范 围 。因此 , 震 导 致 施 工 地
承包 人设备 损坏 或 者灭 失 时 , 包 人 应首 先 向保 险 承 人 提 出理赔 , 以减 轻 自己的损 失 。
3 政府机构对于地震损 失的有关规定
在 “.2地 震 ” 生 后 , 51 发 四川 省 水 利 厅 、 电联 中
电力 工程造 价 与定额 总站 出 台了针对 震后恢 复 重建
与 建设工 程 合 同示 范 文本 ( F一19 00 ) G 99— 2 1 相 比, 区别在 于 :1 对地 震 的定 义不 同 , 别 为 “ () 分 不 可抗 力 ” “ 和 发包人 风 险” ( ) ;2 承包人 的施 工设 备 损 失、 停工 损失 赔偿 原则 不 同。
92
同的责任划分和赔偿 原则 : 1 若将地震定义 为不 () 可 抗 力 , 双方均 无直 接责任 , 则 承包 人可 获得 工期 延 长 , 主 和承包 人各 自承担 自身 的损失 , 业 双方 无互 相
赔偿 的责任 ;2 若 将地 震 定 义 为发 包人 风 险 , 承 () 则
包 人 除得到 工期 延 长 以外 , 则 上 可 以获得 一 定 的 原
4 1 责任 划分 .
包 人 和承包 人 的共 同名 义投 保建 安工程 一切 险 和第 三者 责任 险 。经过对 国 内部 分知 名度 较高 的财产 保 险公 司 的保 险合 同条 款 进 行 研 究 , 述 两种 保 险 对 上
于地 震损 失的理 赔基 本原 则如下 :
24 11 建 安工程 一切 险 ...
收稿 日期 :0 1 6—3 2 1 —0 0
() 4 停工期 间, 承包人应监理工程师要求 留在
施工现场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 的费用 由发包
人承担 ;
作者简介 : 郭Fra Baidu bibliotek儒 (90一 , , 18 )男 甘肃会宁人 , 在读硕士研究生 , 工程师 , 主要从事工程造 价项 目 管理工作 。
22 FDI 同条件 . I C合
1 前
言
FDI 同条件 是 国际通 用 的较 为权 威 的合 同 I C合
20 08年 5 1 发生 的汶川 80级大地震 , 月 2日 . 使 灾区人 民的生命和财产遭受 了巨大 的损失 , 在地震 影 响范 围内的建 设工 程项 目, 因此次 强烈 地震 , 也 遭 受到了不 同程度 的经济损失 和工期 的延误 。近年 来, 中国及世界其他地区地震频发 , 如何从合 同角度 合理有效地处理好 因地震原 因引起 的各类 损失补 偿、 工期延误等合 同问题 , 行必要 的索赔和反索 进 赔 , 了一 段 时期 内建 设 工 程 合 同管 理人 员 急需 研 成 究和解决的难题 。 笔者 以各类法律 、 法规和政府有关 的规定为基 础, 依据建设工程各 类合 同文本 有关规定 , 借鉴 国 际 、 内通 用惯 例 , 国 开展 了关 于地 震 引起 的建设 工程
91
() 5 工程所 需 清理 、 修复 费用 , 由发包 人承 担 ;
() 6 延误 的工 期相应 顺延 。
予赔 偿 ;
( ) 于 风 险 事件 发 生 以 后 , 保 险 人 为 减 少 4对 被 损 失采取 施救 措施 而发 生的 费用 , 般可 给予赔 付 。 一 24 12 第 三者 责任 险 ...
根据 该范 本第 4 . 款 定义 , 71 地震 属于 发包人 风 险。
该范 本对 不可抗 力事 件导 致 的费用及 延误 的工
施 工设 备 属 于 承包 人 财产 , 述 合 同条 款 都规 上 定, 承包 人应 以承包 人 的名 义投 保 施 工设 备 险 。对 于地 震 造 成 的 承 包 人 设 备 损 失 , ( 除 GF一20 00—
由上述法律法规和 FD C合 同条件 、 II 国内合 同
示 范文本 分 析可知 , 类 合 同对 于地 震 损 失 的责 任 各 主要存 在 两 种 界 定 原 则 : 1 地 震 属 于 不 可 抗 力 ; () () 2 地震 属 于业 主 风 险 。不 同 的责 任 界 定 , 应 不 对
2 3 国 内相关 合 同示范 文本 的合 同条件 .
为便 于对 比, 笔者也对 国内使用较多的部分合 同示 范 文本进 行 了对 比分析 。 231 G .. F一19 00 99— 2 1建设 工程施 工合 同示 范文
太
2 与地震相关 的法律法规 以及合 同条
款研究
2 1 合 同法 .
人 承担 ;
根据《 合同法》 规定 , 地震 属不可抗力 , 同当 合 事人双方对不可抗 力均没有责任 , 相互 间无经济赔 偿或补偿 的义务。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不能实现合 同 目的的, 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本文重点研究在不解 除合 同的情况下 , 同双 合 方对 因地震造成的各类索赔问题的处理原则。根据 《 同法》 合 规定 , 同如果继续履行 , 合 由于地震和地 震的影响 , 应免除承包人在履约期 限内完成工程 的 责任 , 也就是说 , 承包人可 以获得工期的延长 。
拌合楼等 , 如承包人按合 同为其投保 , 则首先应 向保 险公司索赔 , 如承包人 未予投保 , 属于承包人违 则
由此 可 见 , 该合 同示 范文 本 对 于不 可抗 力 责 任 的划分 和费 用赔偿 原 则 , FD C合 同条 件 的规 定 与 II 基本 一致 , 双方 承担各 自的损失 , 相互 不承 担赔偿 责
任, 承包人 可 以获得工 期 的延长 。
2 3 2 GF一 0 0— 2 8水 利 水 电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和 . . 20 0 0 招 标 文件 示 范 文 本
D H P S
2 年 1 01 1 2月
地 震 引起 的建 设 工程 索赔 问题 研 究
郭鸿儒 , 乔月宾
( 中国水电顾问集团成都勘测设计研究院 , 四川 成都 60 7 ) 10 2
摘
要 : 5 1 汶川地震” 以“ . 2 为背景 , 针对地 震影响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 目因地震而造成 的经济损失和 工期 延误问题 , 作者在研究
() 1 地震属 于工程一切 险保 险范围, 发生地震 后投保人可以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 ;
() 2 工程一切 险赔付 范围为保 险标的范围 , 一 般情况下即为合 同工程量清单所载明的内容 ;
() 3 工程一切 险仅赔付工程直接损失 , 如塌方 清理 、 的物修复重置等费用 , 标 对于因地震造成的停 工、 窝工或材料涨价导致成本增加等间接损失 , 均不
仅赔付因发生与保险单所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 意外事故 引起工地 内及邻 近区域 的第 三者人身伤
亡、 疾病 或财 产损 失 , 包括 工 程 所 有人 、 不 承包 人 或 其 他关 系方 的人 员及其 家庭 成员 的伤亡 以及上 述人
员 的财 产损 失 。
2 4 2 承 包人 的施 工设备 保 险 ..
挖装 设备 、 各类 吊车 和起 重 设 备 、 模 台 车 、 钢 混凝 土
费用补偿 , 但承包人可 以得到 的费用补偿 范围因具 体的合同条款不 同而不同。 4 2 关 于各 类 费用 损失 的处 理 .
4 2 1 抢 险 费用 .. 地 震 发 生后 承 包 人 按 照发 包 人 、 理 人指 示 为 监 减少 损失 或 者 阻止事 态扩 大而 采取 施救 措施 所发 生
2 3 3 中华人 民 共 和 国标 准 施 工招 标 文件 ( 0 7 . . 20
年版 )
工程设计概算的若干文件 ; 相关建设行政 主管部 门 对 于在建工 程 的地震 损失补 偿 和合 同索赔处 理 等问 题 , 未 出台规 定性 文件 。 并
因此 , 于地震 损失 的补偿 办法 , 关 目前 尚无 可 以
索 赔专 题研 究工 作 。
条件 , 经过对 FD C合 同条件 中关 于地震相关 的条 II 款进行分析 , 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 各版本的 FD C合 同条件对地震 的定义不尽 II 相同, 主要 有 “ 主 风 险 ” “ 可 抗 力 ” 种 定 义 。 业 和 不 两 虽然各个不同版本的合同条件对地震等 自然灾害的 定义和归类不相同, 但对于地震事件 的责任和补偿 的规定 都 是相 同的 , : 1 工 程 ( 运 到 现场 的工 即 () 含 程设备和材料 ) 损失 由发包人承担 ;2 承包商能够 () 获得工期 的延长 ;3 由于地震造成 的承包商 自身 () ( 包括其施工设备) 的损失 , 无法获得费用的补偿。
现行法律 、 法规和政府文件 、 各类常用合同范本相关条款的基础上 , 从合 同角度 对处理 因地 震引起 的工期延误 、 类损失补偿 等、 各 合同变更事宜、 索赔处理等问题提出了具体建议 。 供建设工程合同管 理人员参考使用 。 关键词 : 地震 ; 建设工程 ; 损失 ; 索赔 中图法分类号 : 9 3 6 D 2 . 文献标识码 : B 文章编号 :0 3 9 0 ( 0 1 0 09 - 3 10 — 8 5 2 1 )4— 0 1 0
该版本的合同示范文本第 3 . 款规定 , 91 地震属 于不可 抗力 。 该范本对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 期的处理原则如下 : () 1 工程本身( 含运到现场的工程设备和材料 ) 的损害 , 由发包人承担 ; () 2 发包 人 、 承包 人 人 员 伤 亡 由其 所 在 单 位 负 责 , 承担相 应 费用 ; 并 () 3 承包人机械设备 损坏及停 工损 失 , 由承包
2 4 保 险合 同条 款及 理赔原 则 . 2 4 1 建安 工程 一切 险与 第三 者责任 险 . . 上述 合 同范 本 都规 定 , 包 人或 承 包人 应 以发 发
参 照执行 的政 策文件 。
4 对建设工程地震损失索赔 问题处理 的建议
对 于建设 工程 地 震 损失 的索 赔 处 理 , 目前 尚无 明确 的规定 , 笔者结 合 自身工作 和上 述法 律 、 同条 合 款 规定 , 地震 引起 的工 期延 误 和 各 类 损失 及 其 费 就 用 补偿 问题 , 出若 干 共性 建 议 。但 在 具体 建 设 工 提 程 项 目的合 同管理 中处 理类 似 问题 时 , 还需 结 合 合 同中 的具 体规定 进行 。
期 的处理 原则 如下 : ( ) 期 : 由发 包 人 责 任 引 起 的工 期 延 误 ” 1工 “ , “ 承包人 可要求 发包 人延 长 合 同规 定 的 工期 ”, 承 即
包 人可 以获得 工期 的延 长 ;
() 2 费用 : 由发 包 人 风 险事 件 所 导 致 的任 何 未 保 险 的或从 保 险部 门得 到 的赔 偿 费 尚不 能 弥 补 的 “ 程损 失和 修 复 损 坏所 需 的 费用 ” “ 包人 设 备 工 、承 ( 括其 租用 的 施 工设 备 ) 包 的损 失 或 损 坏 费用 ” 由 ,
该 版本 的合 同条款 规定 , 地震 属 于不可抗 力 。 20 07版 标 准 合 同 条 款对 于不 可 抗 力 的定 义 及 其责 任划分 、 失 承 担 等原 则 方 面 , 19 损 与 99版 建 设 工 程施 工合 同示 范文本 接 近 , :1 发 包人 和承 包 即 () 人承 担各 自风 险责 任范 围 内 的损失 , 相不 进 行 赔 互 偿 ;2 承包 人可 以获得 工期 的延 长 。 ()
发包 人 承担 。
00 ) 2 8 规定发包人可对保险免赔额及赔付不足部分 予 以赔偿外 , 它各合 同范 本 中都 明确 规定 , 其 施工 设 备 损失 属 于承包 人 发 现 范 围 。因此 , 震 导 致 施 工 地
承包 人设备 损坏 或 者灭 失 时 , 包 人 应首 先 向保 险 承 人 提 出理赔 , 以减 轻 自己的损 失 。
3 政府机构对于地震损 失的有关规定
在 “.2地 震 ” 生 后 , 51 发 四川 省 水 利 厅 、 电联 中
电力 工程造 价 与定额 总站 出 台了针对 震后恢 复 重建
与 建设工 程 合 同示 范 文本 ( F一19 00 ) G 99— 2 1 相 比, 区别在 于 :1 对地 震 的定 义不 同 , 别 为 “ () 分 不 可抗 力 ” “ 和 发包人 风 险” ( ) ;2 承包人 的施 工设 备 损 失、 停工 损失 赔偿 原则 不 同。
92
同的责任划分和赔偿 原则 : 1 若将地震定义 为不 () 可 抗 力 , 双方均 无直 接责任 , 则 承包 人可 获得 工期 延 长 , 主 和承包 人各 自承担 自身 的损失 , 业 双方 无互 相
赔偿 的责任 ;2 若 将地 震 定 义 为发 包人 风 险 , 承 () 则
包 人 除得到 工期 延 长 以外 , 则 上 可 以获得 一 定 的 原
4 1 责任 划分 .
包 人 和承包 人 的共 同名 义投 保建 安工程 一切 险 和第 三者 责任 险 。经过对 国 内部 分知 名度 较高 的财产 保 险公 司 的保 险合 同条 款 进 行 研 究 , 述 两种 保 险 对 上
于地 震损 失的理 赔基 本原 则如下 :
24 11 建 安工程 一切 险 ...
收稿 日期 :0 1 6—3 2 1 —0 0
() 4 停工期 间, 承包人应监理工程师要求 留在
施工现场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 的费用 由发包
人承担 ;
作者简介 : 郭Fra Baidu bibliotek儒 (90一 , , 18 )男 甘肃会宁人 , 在读硕士研究生 , 工程师 , 主要从事工程造 价项 目 管理工作 。
22 FDI 同条件 . I C合
1 前
言
FDI 同条件 是 国际通 用 的较 为权 威 的合 同 I C合
20 08年 5 1 发生 的汶川 80级大地震 , 月 2日 . 使 灾区人 民的生命和财产遭受 了巨大 的损失 , 在地震 影 响范 围内的建 设工 程项 目, 因此次 强烈 地震 , 也 遭 受到了不 同程度 的经济损失 和工期 的延误 。近年 来, 中国及世界其他地区地震频发 , 如何从合 同角度 合理有效地处理好 因地震原 因引起 的各类 损失补 偿、 工期延误等合 同问题 , 行必要 的索赔和反索 进 赔 , 了一 段 时期 内建 设 工 程 合 同管 理人 员 急需 研 成 究和解决的难题 。 笔者 以各类法律 、 法规和政府有关 的规定为基 础, 依据建设工程各 类合 同文本 有关规定 , 借鉴 国 际 、 内通 用惯 例 , 国 开展 了关 于地 震 引起 的建设 工程
91
() 5 工程所 需 清理 、 修复 费用 , 由发包 人承 担 ;
() 6 延误 的工 期相应 顺延 。
予赔 偿 ;
( ) 于 风 险 事件 发 生 以 后 , 保 险 人 为 减 少 4对 被 损 失采取 施救 措施 而发 生的 费用 , 般可 给予赔 付 。 一 24 12 第 三者 责任 险 ...
根据 该范 本第 4 . 款 定义 , 71 地震 属于 发包人 风 险。
该范 本对 不可抗 力事 件导 致 的费用及 延误 的工
施 工设 备 属 于 承包 人 财产 , 述 合 同条 款 都规 上 定, 承包 人应 以承包 人 的名 义投 保 施 工设 备 险 。对 于地 震 造 成 的 承 包 人 设 备 损 失 , ( 除 GF一20 00—
由上述法律法规和 FD C合 同条件 、 II 国内合 同
示 范文本 分 析可知 , 类 合 同对 于地 震 损 失 的责 任 各 主要存 在 两 种 界 定 原 则 : 1 地 震 属 于 不 可 抗 力 ; () () 2 地震 属 于业 主 风 险 。不 同 的责 任 界 定 , 应 不 对
2 3 国 内相关 合 同示范 文本 的合 同条件 .
为便 于对 比, 笔者也对 国内使用较多的部分合 同示 范 文本进 行 了对 比分析 。 231 G .. F一19 00 99— 2 1建设 工程施 工合 同示 范文
太
2 与地震相关 的法律法规 以及合 同条
款研究
2 1 合 同法 .
人 承担 ;
根据《 合同法》 规定 , 地震 属不可抗力 , 同当 合 事人双方对不可抗 力均没有责任 , 相互 间无经济赔 偿或补偿 的义务。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不能实现合 同 目的的, 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本文重点研究在不解 除合 同的情况下 , 同双 合 方对 因地震造成的各类索赔问题的处理原则。根据 《 同法》 合 规定 , 同如果继续履行 , 合 由于地震和地 震的影响 , 应免除承包人在履约期 限内完成工程 的 责任 , 也就是说 , 承包人可 以获得工期的延长 。
拌合楼等 , 如承包人按合 同为其投保 , 则首先应 向保 险公司索赔 , 如承包人 未予投保 , 属于承包人违 则
由此 可 见 , 该合 同示 范文 本 对 于不 可抗 力 责 任 的划分 和费 用赔偿 原 则 , FD C合 同条 件 的规 定 与 II 基本 一致 , 双方 承担各 自的损失 , 相互 不承 担赔偿 责
任, 承包人 可 以获得工 期 的延长 。
2 3 2 GF一 0 0— 2 8水 利 水 电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和 . . 20 0 0 招 标 文件 示 范 文 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