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华东政法学院法律史(中国法制史、外国法制史)考研真题及详解【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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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华东政法学院法律史(中国法制史、外国法制史)考研真题及详解
中国法制史部分
(说明:报考中国法制史和中国法律文化方向的考生须答本部分的全部,共100分;报考外国法制史和西方经济法制史方向的考生须答简答题中的第1、3题以及论述题中的第
2、4题,即题后有(外)字的,共50分。)
一、简答题(每小题10分,共40分)
1.简述《法经》的特点及其在中国法制史上的地位。(外)
答:《法经》是一部地主阶级的法典,且是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从典籍记载来看,《法经》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以镇压盗、贼为首要任务。《法经》提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故把《盗法》、《贼法》置于前,表现了其主要的打击锋芒指向威胁封建统治秩序的盗、贼,这也成了后世封建法典的指导原则。
第二,反对奴隶主贵族固有的等级特权。《法经》体现了早期法家所主张的“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的法治原则,反对奴隶主贵族的等级特权制度。
第三,体现重刑主义精神。轻罪重罚是战国法家“法治”主张的基本原则之一,《法经》可以说是第一部较全面地体现重刑精神的法典。即使是对一般性的危害封建社会秩序的行为,《法经》规定也要处以重刑。从整部《法经》看,六篇“皆罪名之制”,其中作为正律和杂律的部分除刑事犯罪外,还涉及到行政、军事等罪名和诉讼法的内容,而具法则类似法律总则,因而基本上是一部完整的诸法合体的法典。这种将诸种罪名合于一部法之中,且融实体法、程序法于一体的编纂方法,为后世封建法典所崇。
第四,《具法》为《法经》的第六篇,规定了诸如不够刑事责任年龄犯罪酌情减刑等有
关内容,适用于其他各篇。似此先特殊后一般,先具体后概括的体例,是封建社会初期思维特色的反映,其中对年龄的划分,对后世刑事责任年龄的确定也提供了历史依据。
总括以上,《法经》作为我国历史上具备一定规模和体系的第一部封建法典,对后世有很大影响。《唐律疏议》还具体阐述了《法经》对封建法律发展的影响;“周衰刑重,战国异制,魏文侯师于李悝,集诸国刑典,造《法经》六篇 。商鞅传授,改法为律。汉相萧何,更加悝所造户、兴、厩三篇,谓九章之律。”可见,秦律及汉《九章律》都是沿着这个脉络发展下来的,它对我国秦汉时期的封建法律制度产生了直接的影响,事实上也是整个封建社会法典制定的蓝本。
2.简述中国封建法律中的“准五服以制罪”原则。
答:服制原则是中国传统法律伦理法特征的集中表现。五服指的是五种丧服,在中国古代社会,以丧服来表示亲属之间血缘关系的远近以及尊卑关系。五服制罪原文是“准五服以制罪”,就是按照五服所表示的亲属关系远近及尊卑,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具体原则是:服制越近,即血缘关系越亲,卑犯尊的处罚越重,尊犯卑的处罚越轻。如果服制越远,则表明血缘关系越疏远,这种情况下,牟犯尊的处罚越轻,尊犯卑处罚越重。最简单的例子就是父子相互之间的犯罪,如父亲打骂儿子,儿子没有控告的权利,即父亲免罪,如果儿子打骂父亲,则要处死,所以五服制罪的本质是维护家族的等级制。在《晋律》中第一次将五服制罪即“服制”作为定罪量刑的原则。从此确立了后世的法定亲属等级制度。
“五服”制罪原则的确立,使得儒家的礼仪制度与法律的适用完全结合在一起,它不仅体现了晋律“礼律并重”的特点,也是儒家思想在封建法律制度中的集中表现,使法律成为“峻礼教之防”的工具,从而确立了后世法定亲(属)等(级)制度。
3.简述明代中央司法机构的组织与职能。
答:明代中央司法机关的组织严密,职能完备。中央司法机关明代中央正式的司法机关是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合称“三法司”。
(1)刑部。明朝刑部建制沿袭唐宋,仍为中央六部之一。但与唐代相比,其职掌发生了一些变化。唐代以刑部为复核机关,负责审核大理寺徒、流案件及地方徒以上案件。而明代刑部则“总掌天下之刑名及徒隶勾覆关禁之政令”,主掌审判。通过胡惟庸一案,朱元璋借机取消中书省,废除丞相设置,更定六部官秩,由自己直接管辖六部。六部之一的刑部地位随之上升。审判权限逐渐扩大。洪武十四年,朱元璋赋予刑部“听两造之词,议定入奏”的权力。洪武十五年,刑部又得到了“天下诸刑狱皆属刑部”的职权,其主掌审判的地位由此确立。
(2)大理寺。大理寺原为唐代中央审判机关,审理京师徒以上及百官案件。而明代的大理寺则相当于唐代的刑部,主掌复核驳正,负责复核刑部审理的案件,即所谓“掌审谳平反刑狱之政令”。流以下案件大理寺复核后有权决定是否驳回刑部重审,但死罪案件,大理寺的复核并非决定性程序,其结果均须经皇帝最后批准,才能执行。大理寺原则上是专掌复核之职,但遇有重大案件时或审录,或三法司会审,或九卿会审,大理寺亦派员参与审理。在弘治朝以前,大理寺还设有监狱,有些囚犯要到寺内应审。
(3)都察院。明初循元制,置御史台。洪武十三年五月,因胡惟庸案,明太祖朱元璋撤御史台,改为都察院。都察院是明代中央监察机关,主要负责监察百官。但同时也有权参与审理大案,有“大狱重囚,(都御史)会鞫于外朝,偕刑部、大理寺谳平之”之说。中央六部地位上升后,为加强对于六部的监督,明代在都察院之外,还专设“六科”,一科对一部,每科之负责官吏称给事中,直接对皇帝负责。
以刑部为主要审判机关,以大理寺为复审复核机关,以都察院为监督机关。三法司之间
分工负责,相互牵制,共同对皇帝负责,从而构建了有明一代以皇权为核心的中央司法体系。
4.简述《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天坛宪草”)的特点及其性质。
答:1913年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共有国体、国土、国民、国会、国会委员会、大总统、国务院、法院、法律、会计、宪法修正及解释等11章113条。该宪法草案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在国会中占多数席位的国民党(由原同盟会等革命党派改组而成)力图“法律制袁”的企图。特点主要表现在:(1)仍然坚持“临时约法”的一些主要原则,强调三权分立。(2)进一步扩张国会的权力,由两院组成40人的国会委员会为常设机构。规定在总统被认为有谋叛行为时,国会得以三分之二多数决定弹劾并判决总统有罪,交最高法院判刑。(3)进一步分散总统行政权力,强调责任内阁制,明确规定国务院“对于众议院负责任”,并对于总统的决定均有副署权。总统任期5年,只能连选连任一次。这部宪法草案是资产阶级民主、共和的宪法,也很大程度上体现了国民党企图以法律对袁世凯进行限制的要求。首先,继续肯定了责任内阁制,对大总统的权力进行了比较多的限制;其次,继续扩大国会的权力。规定国会不仅拥有立法权,还拥有弹劾乃至审判被弹劾的大总统、副总统、国务院的权力(第41、43条);再次,对总统的任期进行了严格的限制,规定大总统的任期为5年,只可连选连任一次。但是,《天坛宪草》中的部分规定同《临时约法》相比还是有所倒退,如规定总统有紧急命令权,政府有紧急财政处分权,以及规定了“国民教育以孔子之道为修身大体”。这部宪法草案的内容很大程度上体现出了当时国会内外各派政治力量的政治见解和力量的对比。
二、论述题(每小题15分,共砷分)
1.中国古代法律中有哪些特权法的规定?试举二例说明,并作简要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