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通用版
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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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财产保险是财产保险公司提供的一种保险产品,旨在保护受保险人的财产免受意外损失和损害,例如火灾、盗窃、自然灾害等。
该保险的基本险条款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财产保险的定义及保险范围本保险合同的财产保险,是指在保险合同期间内,因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导致的财产损失,由保险人赔偿受保险人的财产损失的保险,保险范围包括以下内容:1、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建筑及其附属设施、机器设备及其附属设施、家庭用具及其附属设施、办公设备及其附属设施等财产;2、因损失而导致的租金损失、利润损失、生产停工损失、公共事业设施的损失等经济损失;3、受损物品的清理、修复费用,包括建筑修复、设备维修等费用;4、因保险事故导致的责任赔偿。
第二条保险基本定义1、被保险人:指在本保险合同生效期间,与保险人签订本合同并缴纳保险费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被保险财产:指被保险人名下的,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建筑及其附属设施、机器设备及其附属设施、家庭用具及其附属设施、办公设备及其附属设施等财产。
3、保险费:保险人按照被保险财产的保险价值和风险程度,收取被保险人的保险费用。
4、保险限额:指保险人按照约定,对被保险财产的最高保险赔偿金额。
第二章保险责任第三条保险责任本保险 contract 一旦生效,保险人应对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负责赔偿。
第四条保险免责1、保险事故属于国家法律禁止保障的行为;2、被保险人故意造成保险事故;3、被保险人故意隐瞒实情或虚构事实,骗取保险金;4、被保险人没有妥善保管被保险财产造成的财产损失。
第五条保险赔偿1、保险人在受到保险事故通知后,应及时进行现场勘查和估损,并于 10 个工作日内支付赔款。
2、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应及时通知保险人,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相关证明文件可能包括但不限于报案受理单、现场照片、现场勘查报告、费用清单等。
3、被保险人在报案时应当如实提供保险事故情况的资料和证明文件,如果被保险人未能提供真实和准确的资料,保险人有权拒绝或减少或延迟赔付的权利。
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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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明确财产保险的责任范围、限制保险人的责任、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及其处理、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款。
第二章保险标的第二条本保险应约定具体的保险标的,并载明其名称、质量、数量、保险价值和投保金额等主要事项。
第三条保险标的应为被投保财产的附属设备、附属物或因保险标的设备、物遭受直接物理损失而影响使用功能使被保险人需要继续维修或重建的附属费用。
第四条在同一保险合同中,可以将相同性质、同一时间、地点、同一保险利益的多个保险标的合并为一个,保险费按标准分别计算。
第五章险别和责任第五条本保险可分为火险、水险、盗抢险等险别。
被保险人根据被保险财产的性质和实际需要,与保险人协商确定所投保的险别和责任。
第六条火险保险责任范围包括财产因火灾直接造成的损失,以及为扑救灭火等必要而支付的损失。
第七条水险保险责任范围包括因暴雨、洪水、泄漏、管道破裂等直接导致财产受损的情况。
第八条盗抢险保险责任范围包括财产遭受盗窃、抢劫、抢夺导致的损失。
第九条在保险合同中,可根据客户的需求和实际需要,分别约定上述险别的责任范围和限制。
第十章保险责任的起始和终止第十一条保险责任的起始时间为保险合同成立时,并符合约定的投保起始时间。
第十二条保险责任的终止时间为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届满时,若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责任仍然有效。
第十三条若被保险人未在保险期间届满之前提出续保要求,保险责任届满后自动终止。
第十四章理赔事宜第十五条一旦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按照其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保险人将依据条款约定,对保险事故进行理赔。
第十六条保险人有权要求被保险人提供必要的调查文件和材料,以便进行理赔。
第十七条保险人应在收到完整的理赔申请材料后的合理时间内,对理赔进行审核,并在审核通过后及时支付理赔款项。
第十八条理赔额以实际损失为限,不得超过投保金额。
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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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10篇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1第一条保险财产保险财产指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财产及费用。
经被保险人特别申请,并经本公司书面同意,下列物品及费用经专业人员或公估部门鉴定并确定价值后,亦可作为保险财产:1.金银、珠宝、钻石、玉器;2.古玩、古币、古书、古画;3.艺术作品、邮票;4.建筑物上的广告、天线、霓虹灯、太阳能装置等;5.计算机资料及其制作、复制费用。
下列物品一律不得作为保险财产:1.枪支弹药、爆炸物品;2.现钞、有价证券、票据、文件、档案、帐册、图纸;3.动物、植物、农作物;4.便携式通讯装置、电脑设备、照相摄像器材及其他贵重物品;5.用于公共交通的车辆。
第二条责任范围在本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财产因以下列明的风险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同意按照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1.火灾;2.爆炸,但不包括锅炉爆炸;3.雷电;4.飓风、台风、龙卷风;5.风暴、暴雨、洪水但不包括正常水位变化、海水倒灌及水库、运河、提坝在正常水位线以下的排水和渗漏,亦不包括由于风暴、暴雨或洪水造成存放在露天或使用芦席、蓬布、茅草、油毛毡、塑料膜或尼龙等作罩棚或覆盖的保险财产的损失;6.冰雹;7.地崩、山崩、雪崩;8.火山爆发;9.地面下陷下沉,但不包括由于打桩、地下作业及挖掘作业引起的地面下陷下沉;10.飞机坠毁、飞机部件或飞行物体坠落;11.水箱、水管爆裂,但不包括由于锈蚀引起水箱、水管爆裂。
第三条除外责任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1.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2.地震、海啸引起的损失和费用;3.贬值、丧失市场或使用价值等其他后果损失;4.战争、类似战争行为、乱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罢工、_、民众_引起的损失和费用;5.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_的没收、征用、销毁和毁坏;6.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以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7.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但不包括由于本保险单第二条责任范围列明的风险造成的污染引起的损失;8.本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9.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单第二条责任范围列明的风险引起的损失。
财产保险基本险合同范本3篇
![财产保险基本险合同范本3篇](https://img.taocdn.com/s3/m/5dd62012e55c3b3567ec102de2bd960591c6d943.png)
财产保险基本险合同范本3篇篇1保险合同是保险业务的法律载体,是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之间约定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
对于财产保险来说,财产保险基本险合同是最基本的保险合同,它规定了保险公司在发生被保险财产损失时应承担的责任范围和赔偿标准。
下面将介绍一份关于财产保险基本险合同的范本。
第一部分:定义和解释1. 被保险人:指在本合同中被保险财产的所有权人或其法定代理人。
2. 保险人:指签订本合同并承担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
3. 被保险财产:指在本合同中约定承保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建筑物、设备、存货、机械设备等。
4. 保险标的:指被保险财产中具体约定承保的部分。
5. 保险费:指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支付的保险费用。
6. 保险期间:指本合同的有效期,包括起始日期和终止日期。
7. 保险金额:指本合同约定的最高赔偿金额。
第二部分:保险责任1. 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包括火灾、爆炸、雷击、风灾、水灾等意外事故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2. 保险人应在被保险财产发生损失后向被保险人赔偿相应的损失金额;3. 保险人对于被保险财产发生的损失有权要求被保险人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和调查数据。
第三部分:保险费用和赔偿方式1. 被保险人应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用;2. 被保险财产发生损失后,被保险人应及时向保险人报案,并提交损失核定报告和相关证明材料;3. 保险公司应在接到报案后及时组织查勘工作,并按照约定的责任范围和赔偿标准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金额。
第四部分:终止合同和争议解决1. 本合同在保险期间内不得解除,除非双方协商一致或依法解除;2. 双方如因本合同内容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当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五部分:其他条款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2. 本合同有效期为一年,逾期须重新签订合同;3.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上就是一份关于财产保险基本险合同范本的详细介绍,希望能对读者有所帮助。
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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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4篇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1发票号码:_________保险单号次:_______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为被保险人)的要求由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缴付约定的保险费,按照本保险单承保险别和背后所载条款与下列特款承保下述货物运输保险,特立本保险单。
标记包装及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保险货物项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保险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总保险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保费:_____________________费率:_________________ 装载工具:____________________开航日期:____________自_______________ 至_______________承保险别:____________________所保货物,如发生保险单项下可能引起索赔的损失或损坏,应立即通知本公司下述代理人查勘。
如有索赔,应向本公司提交保险单正本(本保险单共有一份正本)及有关文件。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保险公司赔款偿付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出单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保险标的范围第一条凡在国内经公路运输的货物均可为本保险之标的。
第二条下列货物非经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凭证)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产。
第三条下列货物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蔬菜、水果、活牲畜、禽鱼类和其他动物。
保险责任第四条由于下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崖崩、突发性滑坡、泥石流;(二)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倾覆或隧道、码头坍塌,或在驳运过程中因驳运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碰撞;(三)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四)因碰撞、挤压而造成货物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的损失;(五)因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六)液体货物因受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该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七)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八)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造成货物的散失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
![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https://img.taocdn.com/s3/m/d892413f793e0912a21614791711cc7930b77846.png)
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第一条保险财产的范围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物资和财产权利。
第二条责任免除下列各项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期间;二、地震、洪水、风灾、火灾、爆炸、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所致损失;三、盗窃或因个人行为造成损失;四、帐簿、单证、文件、账册、票据、图表资料的损失;五、间接损失;六、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第三条保险期限与保险金额本保险期限为一年,自XXXX年XX月XX日起至XXXX年XX月XX日止。
保险金额根据投保人的选择按下列方式确定:一、按帐面原值加给成新折扣确定;二、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协商确定。
但最高不超过保险价值。
第四条保险金赔偿方式一、发生本条款第一条所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实际损失(包括残值,应由被保险人折价收回)减去免赔额后的净损失,由保险人在扣除本公司在处理该损失事故中所支出的费用后,在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采取必要的措施后,致使保险标的的额外损失,属于本条款第三条责任免除范围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二、发生本条款第一条所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如果被保险人已从其他来源获得赔偿,则本公司有权在赔款中扣除已获得赔偿的部分。
但本公司对各项责任在扣除前应取得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第五条其他事项一、被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供下列有关单证:财产保险综合险投保单(正本)、出险通知书(正本)、帐册、单据、投保清单及有关费用单据等。
必要时,应提供有关部门证明。
保险公司将根据需要,要求被保险人提供其他必要的证明文件。
二、被保险人应严格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遵守国家及保险单规定的限制条件。
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保险公司有权拒绝或解除合同。
三、被保险人与本公司之间的一切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财产保险基本险保险单(正本)
![财产保险基本险保险单(正本)](https://img.taocdn.com/s3/m/d1caccbbf80f76c66137ee06eff9aef8941e4836.png)
财产保险基本险保险单(正本)保险单号:XXXXXX受保人:张三保险人:ABC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期限:从XXXX年X月X日起至XXXX年X月X日止承保险种:财产保险基本险保险金额:RMB XXXX元保费:RMB XXX元1. 保险责任1.1 火灾爆炸责任在保险期限内,如被保险财产因火灾或爆炸而受到损失或损坏,保险人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2 水灾责任在保险期限内,如被保险财产因水灾(如洪水、暴雨等)而受到损失或损坏,保险人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3 其他意外事故责任在保险期限内,如被保险财产因其他意外事故(如盗窃、抢劫、风灾等)而受到损失或损坏,保险人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保险赔偿2.1 赔偿申请受保人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提供相关的申请赔偿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事故发生地点、时间、损失状况等。
保险人将根据实际情况审核并决定是否受理赔偿申请。
2.2 赔偿金额保险人将根据被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以及保险金额来计算赔偿金额,并在赔偿金额确认后尽快支付给受保人。
2.3 赔偿限制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将根据保险金额和实际损失进行调整,但不会超过被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
3. 保险费支付3.1 保险费金额受保人应按照保险单中规定的保险费金额及时支付给保险人。
3.2 保险费支付方式保险费可以通过银行转账、支票等方式进行支付,具体方式可以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4. 保险单变更4.1 变更申请如受保人需要对保险单中的内容进行修改或变更,应及时向保险人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4.2 变更审核保险人将审核受保人的变更申请,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同意变更。
5. 保险终止5.1 保险期限届满保险期限届满时,保险合同自动终止,保险人将不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5.2 解除保险合同受保人或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但应提前通知对方,并遵守相关的解除程序和条件。
6. 争议解决6.1 协商解决双方对于保险事故的发生或赔偿金额有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
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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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的范围本合同适用于财产保险基本险的投保和赔偿。
第二条保险责任本合同的保险责任为被保险财产因以下原因而遭受直接损失或损坏的赔偿:1. 火灾、爆炸、雷击;2. 暴风雪、龙卷风、冰雹;3. 水渍、水灾、海啸;4. 地震、泥石流、滑坡;5. 盗窃、抢劫、劫持;6. 撞击、倒塌、坠落。
第三条责任免除对于以下情况,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1. 保险事故系被保险人故意造成;2. 保险事故系核反应、核辐射或核污染造成;3. 保险事故系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造成;4. 保险事故系政府征用、征收、拆迁造成;5. 保险事故系被保险人违反法律法规导致。
第四条投保和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应在投保时向本公司提供准确的财产价值和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应按照财产实际价值选择相应的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不能超过财产的实际价值。
第五条保险费被保险人应按照本公司规定的保险费率缴纳保险费。
保险费的计算方式为保险金额乘以保险费率。
第六条索赔程序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及时通知本公司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本公司收到索赔通知后将尽快进行核实,确定赔偿责任并支付相应赔偿款项。
第七条续保和解除合同本合同在保险期限届满前可以续保。
被保险人应在续保前提供有关财产的最新价值评估和相关证明文件。
本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为被保险人提供保险服务。
本合同可以由任何一方在提前通知对方后解除,解除后应支付相应的解约金。
第八条争议解决本合同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无法协商一致的,任何一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其他约定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本合同的修改、补充应经双方书面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附则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2. 保险合同的解除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
备注:本条款为财产保险基本险的条款,具体内容还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调整和填写。
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最新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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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最新范本保险标的范围第一条下列财产可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第二条下列财产非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且在保险单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二)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桥梁、码头;(三)矿井、矿坑内的设备和物资.第三条下列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一)土地、矿藏、矿井、矿坑、森林、水产资源以及未经收割或收割后尚未入库的农作物;(二)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资料、枪支弹药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三)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四)在运输过程中的物资;(五)领取执照并正常运行的机动车;(六)牲畜、禽类和其他饲养动物.保险责任第四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二)雷击;(三)爆炸;(四)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第五条保险标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直接损失;(二)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第六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责任免除第七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三)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四)地震、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滑坡、水暖管爆裂、抢劫、盗窃.第八条保险人对下列损失也不负责赔偿:(一)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二)保险标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毁,保险标的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自然损耗、自燃、烘焙所造成的损失;(三)由于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所致的损失.第九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第十条固定资产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按照账面原值或原值加成数确定,也可按照当时重置价值或其他方式确定.固定资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重置价值.第十一条流动资产(存货)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按最近12个月任意月份的账面余额确定或由被保险人自行确定.流动资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账面余额.第十二条账外财产和代保管财产可以由被保险人自行估价或按重置价值确定.账外财产和代保管财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重置价值或账面余额.赔偿处理第十三条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一)全部损失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价值为限;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赔偿.(二)部分损失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按实际损失计算;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比例计算.(三)若本保险单所载财产不止一项时,应分项按照本条款规定处理.第十四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的赔偿金额在保险标的损失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若受损保险标的按比例赔偿时,则该项费用也按与财产损失赔款相同的比例赔偿.第十五条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协议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在赔款中,作价折归被保险人的金额按第十四条所定的比例扣除.第十六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保险单、财产损失清单、技术鉴定证明、事故报告书、救护费用发票以及必要的账簿、单据和有关部门的证明、各项单证、证明必须真实、可靠、不得有任何欺诈.被保险人欺诈行为给保险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收到单证后应当迅速审定、核实.第十七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第十八条保险标的遭受部分损失经保险人赔偿后,其保险金额应相应减少,被保险人需恢复保险金额时,应补交保险费,由保险人出具批单批注.保险当事人均可依法终止合同.第十九条若本保险单所保财产存在重复保险时,本保险人仅负按照比例分摊损失的责任.被保险人义务第二十条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生效前按约定交付保险费.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应当遵照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保护财产安全的各项规定,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各种灾害事故隐患,在接到安全主管部门或保险人提出的整改通知书后,必须认真付诸实施.第二十三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有被保险人名称变更、保险标的占用性质改变、保险标的地址变动、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保险标的权利转让等情况,被保险人应当事前书面通知保险人,并根据保险人的有关规定办理批改手续.第二十四条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抢救,使损失减少至最低程度,同时保护现场,并立即通知保险人,协助查勘.第二十五条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第二十条至第二十四条约定的各项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从解约通知书送达15日后终止保险合同.其他事项第二十六条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因本保险事宜发生争议,可通过协商解决,也可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第二十七条凡涉及本保险的约定均采用书面形式. 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解释保险标的范围第一条下列财产可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本条规定了凡是投保财产,被保险人必须对其具有可保利益,即被保险人对投保财产具有经济利害关系,否则不能投保.第二条下列财产非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二)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桥梁、码头;(三)矿井、矿坑内的设备和物资.本条指投保上述财产无一定价,保险金额很难确定,风险也较特别,因此必须经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双方事先特别约定,在保险单及明细表上载明,才能承保.第三条下列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一)土地、矿藏、矿井、矿坑、森林、水产资源以及未经收割或收割后尚未入库的农作物;(二)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帐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资料、枪支弹药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三)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四)在运输过程中的物资;(五)领取执照并正常运行的机动车;(六)牲畜、禽类和其他饲养动物.本条所列明的财产不属于本保险标的承保范围,主要原因是:(一)不能用货币衡量其价值的财产或利益,如土地、矿藏、矿井、矿坑、森林、水产资源及文件、帐册、图表、技术资料等.(二)不是实际的物资,如货币、票证、有价证券.(三)不利于贯彻执行政府有关命令或规定,如违章建筑及其他政府命令限期拆除、改建的房屋、建筑物.(四)不属于本财产保险范围,如运输过程中的物资、领取执照并正常运行的机动车和畜禽类等,应由其他险种承保.保险责任第四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二)雷击;(三)爆炸;(四)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本条款保险责任采用列明方式,即保险标的只有在遭受本条所列灾害、事故造成损失时,保险人才负赔偿责任.保险责任内的灾害、事故具体有以下几项:(一)火灾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构成本保险的火灾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有燃烧现象,即有热有光有火焰;2.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3.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因此,仅有燃烧现象并不等于构成本保险中的火灾责任.在生产、生活中有目的用火,如为了防疫而焚毁玷污的衣物,点火烧荒等属正常燃烧,不属于火灾责任.因烘、烤、烫、烙造成焦糊变质等损失,既无燃烧现象,又无蔓延扩大趋势,也不属于火灾责任.电机、电器、电气设备因使用过度、超电压、碰线、弧花、漏电、自身发热所造成的本身损毁,不属于火灾责任.但如果发生了燃烧并失去控制蔓延扩大,才构成火灾责任,并对电机、电器、电气设备本身的损失负责赔偿.(二)雷击雷击指由雷电造成的灾害.雷电为积雨云中、云间或云地之间产生的放电现象.雷击的破坏形式分直接雷击与感应雷击两种.1.直接雷击:由于雷电直接击中保险标的造成损失,属直接雷击责任.2.感应雷击:由于雷击产生的静电感应或电磁感应使屋内对地绝缘金属物体产生高电位放出火花引起的火灾,导致电器本身的损毁,或因雷电的高电压感应,致使电器部件的损毁,属感应雷击责任.(三)爆炸爆炸分物理性爆炸和化学性爆炸.1.物理性爆炸:由于液体变为蒸汽或气体膨胀,压力急剧增加并大大超过容器所能承受的极限压力,因而发生爆炸.如锅炉、空气压缩机、压缩气体钢瓶、液化气罐爆炸等.关于锅炉、压力容器爆炸的定义是:“锅炉或压力容器在使用中或试压时发生破裂,使压力瞬时降到等于外界大气压力的事故,称为爆炸事故”.锅炉爆管不属爆炸事故.鉴别锅炉、压力容器爆炸事故的问题,以劳动部门出具的鉴定为标准.2.化学性爆炸:物体在瞬息分解或燃烧时放出大量的热和气体,并以很大的压力向四周扩散的现象.如火药爆炸、可燃性粉尘纤维爆炸、可燃气体爆炸及各种化学物品的爆炸等.因物体本身的瑕疵,使用损耗或产品质量低劣以及由于容器内部承受“负压(内压比外压小)”造成的损失,不属于爆炸责任.(四)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凡是空中飞行或运行物体的坠落,如空中飞行器、人造卫星、陨石坠落,吊车、行车在运行时发生的物体坠落都属于本保险责任.在施工过程中,因人工开凿或爆炸而致石方、石块、土方飞射、塌下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可以先予赔偿,然后向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追偿.建筑物倒塌、倒落、倾倒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视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责任负责.如果涉及。
2023版家庭财产保险条款通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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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版家庭财产保险条款通用版第一章可保财产第一条凡是存放在本保险单上载明的地点,属于被保险人所有的下列家庭财产均可做为保险标的,由投保人向保险人办理投保手续。
一、衣着用品、床上用品;二、家具、用具、室内装修物;三、家用电器、文化娱乐用品;四、农村家庭的农具、工具;五、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且在保险单上载明,属于与他人共有的本条一至四款所列财产。
本条所指被保险人为参加保险的城乡居民(下同)。
本条所指保险人为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下同)。
第二章不保财产第二条下列财产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之内:一、房屋及附属设备;二、交通工具;三、拖拉机、农用机械等;四、个体工商户、连家铺子因营业所使用的财产和待销商品;五、金银、珠宝、玉器、首饰、货币、票证、有价证券、纪念币、奖章、奖牌、邮票、古玩、古书、字画、文件、帐册、技术资料、图表、家畜、宠物、花、树、鱼、虫、鸟、盆景以及其他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和工艺品;六、烟酒、食品、粮食、农副产品、药品、化妆品;七、游戏卡、唱盘、影碟、录音录象带、软盘、表、笔、眼镜、无线通讯设备、打火机、手包等经常随身携带的物品;八、本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财产中未列明的其它家庭财产和正处于紧急危险状态下的财产。
第三章保险期限第三条保险期限分为一年、三年、五年期、长效还本保险为一年至八年有效。
自办理投保手续并交纳保险费次日零时起到规定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
第四章保险金额第四条由被保险人根据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自行确定,并且按照保险单上规定的保险财产项目分别列明。
第五章保险费第五条本保险分为非还本及还本保险两种形式,由投保人自愿选择,被保险人应当在投保时依照收费标准一次缴清保险费。
收费标准请详见附表。
第六章保险责任第六条保险人仅对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一、火灾、爆炸;二、雷击、冰雹、雪灾、洪水、地震、地陷、崖崩、龙卷风、冰凌、泥石流;三、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以及外来的建筑物和其它固定物体的倒塌;四、在发生以上灾害事故时,为防止灾害蔓延采取的必要措施所造成的保险财产损失,以及在施救过程中支付的合理费用。
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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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10篇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1订立合同双方:保险方:_________保险公司:_________投保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民法典》规定:“财产保险合同,采用保险单或保险凭证的形式签订。
”为履行财产保险合同,保险方和投保方都应明确如下合同的内容和双方的责任:第一条保险标的____________________(财产保险标的,是指被保险的建筑物、生产设备、运输工具、运输货物等物质财富。
投保方必须是这些被保险财产的所有人、经营人或与该财产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人)。
第二条座落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建筑物、生产设备的坐落地点,或运输工具及航程。
)第三条保险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即保险方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负责补偿的最高金额。
保险金额不应超过保险财产的价格。
如果投保方故意提高被保险财产价格,保险合同无效。
如果不是故意的,超过保险部分的保险金额必须减去。
)第四条保险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保险方只对保险合同规定的责任范围的保险事故负责,按规定承担补偿责任。
投保方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因救护被保险财产所造成的损失或支出的费用,保险方应负责赔偿)。
第五条除外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保险方遇有法律规定的保险事故时,可以免除补偿的责任。
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于投保方的故意或过失;事故发生后超过规定的期限未通知保险方;投保方放弃对造成保险财产损失的第三者的追偿权;保险财产的损失已经得到补偿等,都可以使保险方免除赔偿损失的责任。
)第六条补偿办法____________________(被保险财产以全部价值投保的,当发生保险事故遭到全部损失时,保险方应偿付全部保险金额。
被保险财产如以部分价值投保的,应根据损失情况按比例偿付。
)第七条保险费交纳办法_________________(保险费按照一定的比例从保险金额中计算出来。
【免费下载】中国人寿财产险保险基本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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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险保险基本险条款保险标的范围 第一条下列财产可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 (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二条下列财产非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二)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桥梁、码头; (三)矿井、矿坑内的设备和物资。
第三条下列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土地、矿藏、矿井、矿坑、森林、水产资源以及未经收割或收割后尚未入库的农作物; (二)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帐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资料、枪支弹药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三)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四)在运输过程中的物资; (五)领取执照并正常运行的机动车; (六)牲畜、禽类和其他饲养动物。
保险责任 第四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 (二)雷击; (三)爆炸; (四)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第五条保险标的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直接损失; (二)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第六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责任免除 第七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 (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 (三)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四)地震、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滑坡、水暖管爆裂、抢劫、盗窃。
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通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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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通用版) Basic clauses of property insurance(合同范本)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编号:YW-HT-011246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通用版)保险标的范围第一条下列财产可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二条下列财产非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且在保险单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二)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桥梁、码头;(三)矿井、矿坑内的设备和物资。
第三条下列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一)土地、矿藏、矿井、矿坑、森林、水产资源以及未经收割或收割后尚未入库的农作物;(二)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资料、枪支弹药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三)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四)在运输过程中的物资;(五)领取执照并正常运行的机动车;(六)牲畜、禽类和其他饲养动物。
保险责任第四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二)雷击;(三)爆炸;(四)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第五条保险标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直接损失;(二)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损失。
第六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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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一、概述财产保险基本险指的是保险公司对投保人在保险合同期间内财产损失所承担的保险责任。
该险种通常适用于企业、个人等多种投保主体,保险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财产损失、盗窃、抢劫、火灾等。
二、保险责任和赔偿范围1. 财产损失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因意外事件或自然灾害导致财产受损,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
赔偿金额应根据损失程度和保险金额进行计算,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2. 盗窃、抢劫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盗窃、抢劫等意外事件导致财产受损,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
赔偿金额按实际被盗金额进行,但在合同中规定的免赔额以下的部分不予赔付。
3. 火灾、爆炸、自然灾害被保险人因火灾、爆炸、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承担相应保险责任。
赔付金额应根据损失程度和保险金额进行计算,并在合同中规定。
三、保险责任免除在以下情况下,保险公司可以免除相应保险责任:1. 意外事件属于保险责任免除事项如果损失是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等原因所造成的,保险公司可免除相应保险责任。
2. 投保人未履行告知义务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投保或保险合同成立后未履行告知义务,致使保险公司无法正确评估风险,导致保险公司承担不必要的风险,则保险公司可免除相应保险责任。
3. 其他免除情况保险公司在合同中规定的其他免除保险责任的情况。
四、保险费和保险期间1. 保险费被保险人需要在保险期间内按照合同约定缴纳保险费,每年需要缴纳一次。
保险费的大小应根据被保险人的风险情况、保险金额、损失程度等因素进行计算,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2.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以合同中的起止时间为准。
合同终止后,保险责任也随之终止。
五、保险索赔被保险人需要在意外事件发生后及时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保险公司在确认损失情况符合保险责任后,应及时给予赔偿。
六、结论以上就是财产保险基本险的一些基本条款和内容,这些内容是保险合同中的核心部分。
家庭财产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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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财产保险条款家庭财产保险条款一一、财产一切险条款第一条:保险财产范围凡为被保险人所有,或为他人保管、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所负责的财产,均可成为本保险单项下的保险标的。
金银、珍珠、钻石、宝石、邮票、古币、古玩、古画、高级艺术作品、电脑资料及现金非经被保险人与本公司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时,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之内。
有价证券、票据、文件、帐册、图纸、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一律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之内。
第二条:保险责任在本保险有效期内,保险财产在本保险单注明的地点由于自然灾害及任何突然和不可预料的事故(除本条款第三条规定者外)造成的损坏或灭失,本公司均负责赔偿。
第三条:除外责任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1、自然磨损、物质本身变化、自然发热、自燃、鼠咬、虫咬、大气或气候条件或其他逐渐起作用的原因造成财产自身的损失。
2、进行任何清洁、染色、保养、修理或恢复工作过程中因操作错误或工艺缺陷引起的损失。
3、电气或机械事故引起的电器设备或机器本身的损失。
4、政府或当局命令销毁财产的损失。
5、贬值及发生事故后造成的一切间接或后果损失。
6、盘点货物时发现的短缺。
7、堆放在露天以及使用芦席、蓬布、茅草、油毛毡做棚顶的罩棚下的保险财产,因遭受风、雨造成的损失。
8、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损失。
9、明细表中规定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10、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民众骚动以及政府有关当局没收、征用引起的损失。
11、直接或间接由于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引起的损失。
第四条:赔偿处理1、发生本保险单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事故后,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本公司,并在十四天或经本公司同意延长的期限内,向本公司提供详细的书面事故报告及损失清单。
2、保险财产若遭盗窃,被保险人应保护现场并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追查损失财物,同时应立即通知本公司,并在本公司认为必要派员进行现场调查时,给予便利。
2024年财产保险基本险合同
![2024年财产保险基本险合同](https://img.taocdn.com/s3/m/ad46b39f77eeaeaad1f34693daef5ef7bb0d1256.png)
2024年财产保险基本险合同财产保险基本险合同是指保险公司根据投保人的申请,为其财产提供保险保障,保障范围包括财产的损失、损毁、损坏、被盗等风险。
____年财产保险基本险合同是根据____年的保险市场需求和法律法规制定的保险合同。
以下为该合同的详细内容,总字数约为____字。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投保人的财产权益,本合同依法由保险公司与投保人订立。
第二条本合同的性质为一般财产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对投保人的财产承担保险责任。
第三条本合同的保险期限为一年,保险期满后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保。
第四条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为保险公司根据投保人申请确定的保险限额。
第五条本合同的投保人为合法持有财产权益的人,被保险人为投保人名下的财产。
第六条本合同的保险费由投保人按照约定的费率交纳。
第二章保险责任第七条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包括:1. 对财产的损失进行赔偿,包括因意外事故、火灾、爆炸、水灾、自然灾害等导致财产损失的情况;2. 对财产的损毁进行赔偿,包括因盗窃、抢劫、交通事故、恶意破坏等导致财产损毁的情况;3. 对财产的损坏进行赔偿,包括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导致财产损坏的情况;4. 对财产被盗进行赔偿,包括因盗窃、抢劫等导致财产被盗的情况。
第八条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仅限于投保人名下的财产范围内,不包括他人的财产。
第九条投保人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保险公司报告财产损失、损毁、损坏、被盗的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据,否则保险公司有权拒绝理赔。
第十条投保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免赔额承担部分损失。
第三章保险费和保险金第十一条本合同的保险费由投保人按照约定的费率和保险金额计算而来,保险费一次性交纳。
第十二条保险公司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和保险金额支付保险金给投保人。
第十三条如果投保人未按时足额交纳保险费,保险公司有权对本合同进行解除。
第十四条如果投保人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在接到理赔申请后及时进行核实和理赔,并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比例支付保险金。
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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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合同编号】【保险公司名称】【保险业务性质】【保险范围】1. 保险标的:本合同保险标的为投保人(以下简称“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中约定的财产。
2.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自【起始日期】零时起至【终止日期】24时止。
3. 保险金额:被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为【金额】。
【保险责任】1. 火灾爆炸:对被保险财产因火灾、爆炸造成直接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2. 水渍:对被保险财产因水渍造成的直接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3. 烟雾:对被保险财产因烟雾造成的直接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4. 雷击:对被保险财产因雷击造成的直接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5. 风暴:对被保险财产因风暴造成的直接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6. 盗窃抢劫:对被保险财产因盗窃、抢劫造成的直接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免赔额】1. 火灾爆炸:每起事故的免赔额为【金额】,超过免赔额的部分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2. 水渍:每起事故的免赔额为【金额】,超过免赔额的部分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3. 烟雾:每起事故的免赔额为【金额】,超过免赔额的部分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4. 雷击:每起事故的免赔额为【金额】,超过免赔额的部分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5. 风暴:每起事故的免赔额为【金额】,超过免赔额的部分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6. 盗窃抢劫:每起事故的免赔额为【金额】,超过免赔额的部分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赔偿金额计算方法】1. 对于火灾、爆炸、水渍、烟雾、雷击、风暴造成的财产损失,保险人按照实际损失金额计算赔偿金额,但不超过被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
2. 对于盗窃、抢劫造成的财产损失,保险人按照被保险财产的实际损失金额计算赔偿金额,但不超过保险金额与保险财产价值的较低者。
【投保声明与注意事项】1. 被保险人应如实提供被保险财产的相关信息,若有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导致保险人无法正确评估风险、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2. 被保险财产发生损失时,被保险人应立即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进一步扩大损失,并立即通知保险人。
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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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第一条保险财产范围及说明一、保险财产指在本保险有效期限内,因发生与本保险合同有直接联系的财产的损失,以及因上述间接损失引起的间接费用,均属本保险财产的承保范围。
二、保险财产的说明:(一)保险财产中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由被保险人作为保险标的投保,保险人按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的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二)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投保人可转让他人具有保险利益的财产,本保险合同转让时,原保险标的所有人继续作为被保险人承担本保险合同的各项责任和义务。
第二条除外责任说明一、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的损失,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盗抢。
(二)核反应、核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三)地震、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
二、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项下承保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三条保险金额及赔偿限额说明一、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参照被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确定。
实际价值是指保险事故发生时,在新的市场条件下重新建造或重置该项财产所需的全部成本乘以根据该市场条件确定的预期利润率、利息等因素所确定的现行市价。
实际价值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二、在保险期限内,如被保险的财产由于市场价格变动导致被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超过原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实际价值与原保险金额的比例确定的比例金额重新确定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并书面通知本公司。
三、在发生损失时,本公司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内,按不超过该项损失所占总损失比例的赔偿原则计算赔偿,即:赔偿金额=损失金额×该项损失所占总损失的比例。
四、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免赔率。
第四条赔偿处理说明一、本公司对每一单位的财产在分项赔偿限额内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但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每次事故的最高赔偿限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当本合同的累计赔偿金额达到最高赔偿限额时,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索赔时,应提供下述文件:(一)财产损失清单;(二)出险通知书;(三)保险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的单证和费用;(四)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有关文件。
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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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一保险单号:___鉴于_____(以下称被保险人)已向本公司投保企业财产保险以及附加___险,并同意按本保险条款约定交纳保险费,本公司特签发本保险单并同意依照本保险公司企业财产保险条款和附加险条款及其特别约定条件,承担被保险人下列财产的保险责任。
----------------------------------------------||承保财产项目|以何种价|保险金额|费率(‰)|保险费(元)||||值投保|(元)|||||--------|------|------|-------|--------||||||||||--------|------|------|-------|--------|||||||||基|--------|------|------|-------|--------||||||||||--------|------|------|-------|--------||本||||||||--------|------|------|-------|--------||险||||||||--------|------|------|-------|--------||||||||||--------|------|------|-------|--------|||特险|||||||||-----|------|------|-------|--------|||约财|||||||||-----|------|------|-------|--------|||保产||||||--------------------------------------------------------------------------------------------|总保险金额人民币(大写)$:||--------------------------------------------||||||||||--------|------|------|-------|--------||附||||||||--------|------|------|-------|--------||加||||||||--------|------|------|-------|--------||险||||||||--------|------|------|-------|--------|||||||||--------------------------------------------||总保险金额人民币(大写)$:||--------------------------------------------||保险责任期限自年月日零时起至年月日二十四时止||--------------------------------------------||特别|||约定|||--------------------------------------------||被保险人地址:|||电话:|||行业:|||所有制:|||占用性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签章||财产座落地址:__________|||共个地址|年月日|----------------------------------------------被保险人收到本保险单后请即核对,如有错误立即通知本公司。
有关财产保险基本险合同8篇
![有关财产保险基本险合同8篇](https://img.taocdn.com/s3/m/16c12e52b80d6c85ec3a87c24028915f814d8465.png)
有关财产保险基本险合同8篇篇1甲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就甲方所投保的财产保险基本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保险标的本合同涉及的保险标的是指甲方所拥有或管理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房屋、机器设备、存货、办公用品等。
二、保险责任乙方对甲方在保险期间因下列原因导致的保险标的损失承担保险责任:1. 火灾、爆炸;2. 雷击、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3. 盗窃、抢劫等犯罪行为。
三、保险金额与保费1. 甲方投保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______元整。
2. 甲方应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具体数额为人民币______元整。
四、保险期间本合同保险期间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五、赔偿处理1. 甲方在保险期间发生保险事故后,应立即通知乙方,并提供有关事故证明和材料。
2. 乙方收到甲方提供的完整索赔材料后,及时进行审核。
如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乙方将在约定时间内履行赔偿义务。
3. 甲方因保险事故导致的损失,乙方按照保险金额与损失程度比例进行赔偿。
六、合同解除与终止1.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保险期间届满。
2. 在保险期间内,如甲方发现乙方存在违约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3. 保险期间届满,本合同自然终止。
七、违约责任1. 甲方未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不承担保险责任。
2. 乙方未按照约定履行保险责任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八、争议解决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其他约定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补充。
3.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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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保险标的范围第一条下列财产可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二条下列财产非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且在保险单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二)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桥梁、码头;(三)矿井、矿坑内的设备和物资。
第三条下列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一)土地、矿藏、矿井、矿坑、森林、水产资源以及未经收割或收割后尚未入库的农作物;(二)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资料、枪支弹药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三)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四)在运输过程中的物资;(五)领取执照并正常运行的机动车;(六)牲畜、禽类和其他饲养动物。
保险责任第四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二)雷击;(三)爆炸;(四)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第五条保险标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直接损失;(二)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损失。
第六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责任免除第七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三)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四)地震、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滑坡、水暖管爆裂、抢劫、盗窃。
第八条保险人对下列损失也不负责赔偿:(一)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二)保险标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毁,保险标的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自然损耗、自燃、烘焙所造成的损失;(三)由于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所致的损失。
第九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第十条固定资产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按照账面原值或原值加成数确定,也可按照当时重置价值或其他方式确定。
固定资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重置价值。
第十一条流动资产(存货)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按最近12个月任意月份的账面余额确定或由被保险人自行确定。
流动资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账面余额。
第十二条账外财产和代保管财产可以由被保险人自行估价或按重置价值确定。
账外财产和代保管财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重置价值或账面余额。
赔偿处理第十三条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一)全部损失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价值为限;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赔偿。
(二)部分损失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按实际损失计算;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比例计算。
(三)若本保险单所载财产不止一项时,应分项按照本条款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的赔偿金额在保险标的损失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若受损保险标的按比例赔偿时,则该项费用也按与财产损失赔款相同的比例赔偿。
第十五条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协议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在赔款中,作价折归被保险人的金额按第十四条所定的比例扣除。
第十六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保险单、财产损失清单、技术鉴定证明、事故报告书、救护费用发票以及必要的账簿、单据和有关部门的证明、各项单证、证明必须真实、可靠、不得有任何欺诈。
被保险人欺诈行为给保险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收到单证后应当迅速审定、核实。
第十七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第十八条保险标的遭受部分损失经保险人赔偿后,其保险金额应相应减少,被保险人需恢复保险金额时,应补交保险费,由保险人出具批单批注。
保险当事人均可依法终止合同。
第十九条若本保险单所保财产存在重复保险时,本保险人仅负按照比例分摊损失的责任。
被保险人义务第二十条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生效前按约定交付保险费。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应当遵照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保护财产安全的各项规定,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各种灾害事故隐患,在接到安全主管部门或保险人提出的整改通知书后,必须认真付诸实施。
第二十三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有被保险人名称变更、保险标的占用性质改变、保险标的地址变动、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保险标的权利转让等情况,被保险人应当事前书面通知保险人,并根据保险人的有关规定办理批改手续。
第二十四条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抢救,使损失减少至最低程度,同时保护现场,并立即通知保险人,协助查勘。
第二十五条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第二十条至第二十四条约定的各项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从解约通知书送达15日后终止保险合同。
其他事项第二十六条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因本保险事宜发生争议,可通过协商解决,也可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凡涉及本保险的约定均采用书面形式。
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解释保险标的范围第一条下列财产可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本条规定了凡是投保财产,被保险人必须对其具有可保利益,即被保险人对投保财产具有经济利害关系,否则不能投保。
第二条下列财产非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二)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桥梁、码头;(三)矿井、矿坑内的设备和物资。
本条指投保上述财产无一定价,保险金额很难确定,风险也较特别,因此必须经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双方事先特别约定,在保险单及明细表上载明,才能承保。
第三条下列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一)土地、矿藏、矿井、矿坑、森林、水产资源以及未经收割或收割后尚未入库的农作物;(二)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帐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资料、枪支弹药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三)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四)在运输过程中的物资;(五)领取执照并正常运行的机动车;(六)牲畜、禽类和其他饲养动物。
本条所列明的财产不属于本保险标的承保范围,主要原因是:(一)不能用货币衡量其价值的财产或利益,如土地、矿藏、矿井、矿坑、森林、水产资源及文件、帐册、图表、技术资料等。
(二)不是实际的物资,如货币、票证、有价证券。
(三)不利于贯彻执行政府有关命令或规定,如违章建筑及其他政府命令限期拆除、改建的房屋、建筑物。
(四)不属于本财产保险范围,如运输过程中的物资、领取执照并正常运行的机动车和畜禽类等,应由其他险种承保。
保险责任第四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二)雷击;(三)爆炸;(四)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本条款保险责任采用列明方式,即保险标的只有在遭受本条所列灾害、事故造成损失时,保险人才负赔偿责任。
保险责任内的灾害、事故具体有以下几项:(一)火灾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
构成本保险的火灾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有燃烧现象,即有热有光有火焰;2.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3.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
因此,仅有燃烧现象并不等于构成本保险中的火灾责任。
在生产、生活中有目的用火,如为了防疫而焚毁玷污的衣物,点火烧荒等属正常燃烧,不属于火灾责任。
因烘、烤、烫、烙造成焦糊变质等损失,既无燃烧现象,又无蔓延扩大趋势,也不属于火灾责任。
电机、电器、电气设备因使用过度、超电压、碰线、弧花、漏电、自身发热所造成的本身损毁,不属于火灾责任。
但如果发生了燃烧并失去控制蔓延扩大,才构成火灾责任,并对电机、电器、电气设备本身的损失负责赔偿。
(二)雷击雷击指由雷电造成的灾害。
雷电为积雨云中、云间或云地之间产生的放电现象。
雷击的破坏形式分直接雷击与感应雷击两种。
1.直接雷击:由于雷电直接击中保险标的造成损失,属直接雷击责任。
2.感应雷击:由于雷击产生的静电感应或电磁感应使屋内对地绝缘金属物体产生高电位放出火花引起的火灾,导致电器本身的损毁,或因雷电的高电压感应,致使电器部件的损毁,属感应雷击责任。
(三)爆炸爆炸分物理性爆炸和化学性爆炸。
1.物理性爆炸:由于液体变为蒸汽或气体膨胀,压力急剧增加并大大超过容器所能承受的极限压力,因而发生爆炸。
如锅炉、空气压缩机、压缩气体钢瓶、液化气罐爆炸等。
关于锅炉、压力容器爆炸的定义是:“锅炉或压力容器在使用中或试压时发生破裂,使压力瞬时降到等于外界大气压力的事故,称为爆炸事故”。
锅炉爆管不属爆炸事故。
鉴别锅炉、压力容器爆炸事故的问题,以劳动部门出具的鉴定为标准。
2.化学性爆炸:物体在瞬息分解或燃烧时放出大量的热和气体,并以很大的压力向四周扩散的现象。
如火药爆炸、可燃性粉尘纤维爆炸、可燃气体爆炸及各种化学物品的爆炸等。
因物体本身的瑕疵,使用损耗或产品质量低劣以及由于容器内部承受“负压(内压比外压小)”造成的损失,不属于爆炸责任。
(四)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凡是空中飞行或运行物体的坠落,如空中飞行器、人造卫星、陨石坠落,吊车、行车在运行时发生的物体坠落都属于本保险责任。
在施工过程中,因人工开凿或爆炸而致石方、石块、土方飞射、塌下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可以先予赔偿,然后向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追偿。
建筑物倒塌、倒落、倾倒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视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责任负责。
如果涉及第三者责任,可以先赔后追。
但是,对建造物本身的损失,不论是否属于保险标的,都不负责赔偿。
第五条保险标的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二)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