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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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消费税法
本章考情分析
本章是历年注册会计师《税法》考试的重点章节之一,各种题型均有涉及,通常会和增值税、关税、企业所得税结合出题。今年教材主要变化是将化妆品消费税税目调整为高档化妆品;同时将高档化妆品消费税税率调整为15%。总体变化不大。
本章重点内容
消费税纳税环节(生产销售、委托加工、进口环节)、计税依据的确定、组成计税价格以及应纳税额的计算。
适用复合计税办法的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的税务处理(卷烟、白酒);外购和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的扣除;委托加工环节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本章易错考点
1.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差异:
(1)纳税环节:增值税——多环节;消费税——单一环节;因此征增值税不一定征消费税。
(2)与价格关系:增值税——价外税;消费税——价内税。
(3)计税方法:增值税——依纳税人不同计征方法不同;消费税——依货物不同计征方法不同。
(4)税收收入的归属:增值税——共享税;消费税——中央税。
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移送环节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于移送使用时计算缴纳消费税。而符合条件的外购的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其已纳的消费税税额可以抵扣。
3.采用复合计征的卷烟和白酒,其组成计税价格公式的应用(包括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
4.征税环节的特殊规定:
(1)金银首饰、铂金首饰、钻石、钻石饰品由生产销售环节改为零售环节征税,进口环节暂不征收消费税。
(2)纳税人用外购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镶嵌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外购珠宝玉石的已纳消费税款。(能够抵扣的必须是符合条件的并且是从一个生产环节进入下一个生产环节,而不能是从生产环节到零售环节)(3)卷烟在生产环节之外,在批发环节加征一道消费税;而且批发环节纳税时,不得抵扣生产环节已纳的消费税。
本章识记性内容
1.征税范围为15类应税消费品;
2.计税价格公式——生产、委托加工、进口环节;
3.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地点。
本章的命题点
1.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3.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的扣除;
4.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考试题型与分值
考试涉及的各种题型均会在本章出现。根据历年考试情况,通常会和增值税、关税、企业所得税结合出题,题量4-5题,平均分值约8-10分。
备考策略
考生要将增值税和消费税结合起来,在纳税环节和计税方法上重点掌握。特别是作为综合题准备。
本章考点精讲
一、消费税征税范围和征收环节
(一)征税范围
★(二)征收环节
1.一般规定——生产、委托加工、进口环节征收
工业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视为应税消费品的生产行为,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①将外购的消费税非应税产品以消费税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
②将外购的消费税低税率应税产品以高税率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
2.双环节征税:卷烟在生产环节和批发环节各征一道消费税,并且均实行复合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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