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集团的财务总监委派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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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集团的财务总监委派制
目前,我国许多大型国有企业集团都实行了财务总监委派制。这是由集团公司董事会向下属全资和控股企业委派财务总监,参与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组织和监控企业日常财务活动的一种经济监督制度。探讨这一制度在实施中的制度安排与存在咨询题,关于强化我国大型国有企业集团的内部操纵与治理,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财务总监委派制是集团治理的重要部分
企业集团委派到下属全资与控股子公司的财务总监,是指由集团母公司董事会聘任的,对下属全资和控股子公司财务活动和会计活动进行全面治理和监控的高级治理人员。
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是现代公司制的差不多特点。按照托付代理理论,“两权”分离可看作是一组托付代理契约关系。在这种关系中,所有者为托付人,享有股东权益的索取权,其目标是追求股东权益的最大化;经营者为治理层(或称内部人),享有经营权和劳动酬劳索取权,其目标是追求自身效益的最大化,力求获得尽可能多的薪酬、奖励、休假和荣誉等。由于所有者与经营者效益目标的不一致,专门容易产生内部人以牺牲股东权益来实现个人效益的最大化咨询题。
“两权分离”的确切含义,应该是形成两权互相制约、促进、保证的关系。在现代产权制度及公司制度条件下,国有公司所有者有必要对经营者实施适当的监管,这种监管要紧体现在两大环节上:一是对经营者的选择;二是对经营者重大经营决策、财务决策(包括对国有资产调配与处置)的审定和制约。对此,我国制定了《国有企业财产监督治理条例》、《财务通则》、《财务制度》和相应的财务监督制度。但从现实情形看,在两权关系上存在的突出咨询题是所有者主体缺位和经营者行为失控并存。经营者行为得不到应有的制约,必定会产生经营者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独断专行等咨询题,使“两权分离”下对企业治理层的约束机制流于形式。如此,
国有企业集团下属全资和控股子公司就难免显现上报财务信息失真、财务滥收乱支、经营治理失控、国有资产流失等咨询题。
从西方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公司治理情形来看,尽管具体的监督治理形式不同,但其宗旨差不多上通过所有权监督来制约经理人员的行为,并取得了比较显着的成效。例如,在美国的公司治理团队中,执行总裁(CEO)和财务总监(CFO)共同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财务总监(CFO)要紧职责是制定财务政策,做出资本预算、打算,进行风险治理,参与新产品的开发和产品的定价,参与公司重大投资项目和制定战略进展规划等,对执行总裁(CEO)的重大决策有着制约和监督作用。在香港地区的公司董事会中,设有一名财务总监,这名财务总监由董事会聘请,要紧负责对经营者进行监督。
实行财务总监委派制是我国公司治理制度的完善与改进。这种所有权监督制度关于操纵企业内部的败德行为,保证资产所有者权益不受侵犯,有着重要作用。
二、委派财务总监的治理制度
1.委派财务总监的任职资格
(1)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业绩记录,有良好的财务工作的事业心、责任感及职业道德规范。
(2)具有较强的法制观念,遵纪守法,原则性强,廉洁奉公。
(3)具有扎实的企业财会专业知识和现代企业治理基础知识,熟悉经济、财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4)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和较丰富的实践体会。委派财务总监,一样应具有经济治理类高级职称,并有取得高级职称后三年以上的财务、会计和审计专业工作经历。
2.企业集团委派财务总监的工作职责和权限
要充分发挥财务总监的作用,就必须对财务总监的职责和权限进行科学、明确的界定和规范。其要紧权责包括:
(1)组织并监控公司日常的财务会计活动;
(2)参与拟订有关公司经营的重大打算、方案,包括年度预、决算方案、资金使用和调度打算、费用开支打算、筹资融资打算、利润分配方案、亏损补偿方案等;
(3)参与公司资金使用和调度、贷款担保、对外投资、产权转让、资产治理等重大决策活动;
(4)对董事会批准的公司重大经营打算、方案的执行情形进行监督;
(5)审核公司的财务报表、报告、确认其准确性,并报送董事会;
(6)及时发觉和禁止公司违反国家财经治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和可能造成国有资产缺失的经营行为,并向董事会报告;
(7)定期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公司的资产运用和财务情形,并同意董事会、监事会的质询;
(8)监督、检查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的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形,并有权向董事会、监事会提出审计建议;
(9)所属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员的任用、晋升、调动、奖惩,必须事先征求财务总监的意见。
为确保企业集团委派的财务总监履行好这9项权责,同时必须明确其应当承担的经济和法律责任。这些责任包括:
(1)对公司董事会和总经理负责,保证公司财务会计活动健康运行,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2)对报出的公司的财务报表和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3)对公司因财务治理纷乱、财务决策失误所造成的经济缺失承担相应责任;
(4)对未能发觉和禁止公司违反国家财经治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3.对委派财务总监的监管方法
要使国有企业集团对下属公司委派的财务总监尽职尽责,必须对财务总监进行治理,促使财务总监认真履行职责,防止其越权违规,滥用职权。
(1)对财务总监的监督。对财务总监的监督要紧可采取三种方式:①依靠集团内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监督,依据内审机构对受派企业的审计结果对财务总监的监管成效做出评判;②托付社会中介机构对受派企业进行审计,从而对财务总监的监管成效进行评判;③依据民主测评结果对财务总监做出评判。在这三种方式中,内部审计要紧侧重于日常监督和期末监督,民主评议要紧在期末进行,社会审计则在期中或期末实施。其中社会审计最具权威性,是对财务总监进行再监督的最佳方式。
(2)对财务总监的考核。能够通过批阅财务总监工作报告、联签专项抽查、所属企业调研等方式,把握财务总监工作是否到位、是否履职、是否越权、是否违规等情形,对存在的咨询题进行主客观分析,既指出财务总监工作的不足,又主动为财务总监制造良好的外部条件,保证财务总监到位履职。
(3)对财务总监的奖惩。财务总监的待遇由公司董事会决定,一样不低于公司行政副职。对财务总监的奖惩应该按照其述职报告、任职企业综合评判、年度审计报告等对财务总监进行奖励和惩处。奖励的方式除了发奖和换岗以外,还能够升职;反之,惩处的方式除了减薪和待岗外,还能够降职。对财务总监也能够实行年薪制。
(4)委派财务总监的任免和任期。委派财务总监的人选由集团公司董事长提名,也可由人力资源部门向董事长建议,经董事会讨论同意后,由公司董事会做出聘任或解聘决定。财务总监的任期,一样与总经理任期相同。
三、财务总监委派制的配套制度
财务总监委派制是世界各大跨国公司进行财务集权治理的差不多方式之一。因具有事前操纵性、审计经常性、反馈及时性、高度专业性和独立性等特点,可关心企业集团进行有效的财务集中操纵。在这一制度下,需要一些配套的制度安排来保证这项制度的顺利实施。
1.经营情形的即时报告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