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建筑法律制度
建筑法法律制度ppt课件
➢ 成片开发的住宅小区 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 ➢ 外资、中外合资、赠款、捐赠建设的项目 ➢ 其他项目 总投资额在3000万以上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等的项目
《建设法规》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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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W科U技T大P学
第三节 建设工程监理
❖三、建设监理的权利义务
《建设法规》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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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W科U技T大P学
第三节 建设工程监理 ❖三、建设监理开展工作的原则
公正、独立、自主 ❖独立:
▪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公正:
▪ 监理单位与被监理的施工企业、材料构配件供 应商不得存在隶属或厉害关系
❖自主:
▪ 监理工程师独立于政府机构、施工企业、材料 构配件供应商
《建设法规》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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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 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
❖2 工程承包资质许可制度
▪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 证书,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 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 的名义承揽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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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建设工程监理 ❖一、建筑工程监理制度概述 ➢ 1984年鲁布革水电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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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8年开始推行建设监理制度
➢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颁布, 全面推行建设监理制度
《建设法规》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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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建设工程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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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筑工程监理制度概述
❖一、建筑工程许可制度
建筑法规第七章知识点总结
建筑法规第七章知识点总结第七章建筑质量管理建筑质量是保证建筑安全、耐久、经济的重要保障,建筑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是确保建筑质量的有效途径。
建筑法规第七章主要对建筑质量管理体系进行了规定,包括了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实施和监督等内容。
本章也对建筑质量管理的监督、检查与评定等方面做出规定。
一、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体系是指建筑单位为了保证建筑质量,合理分工,统一协调,明确责任,按照预定的标准和规范,运用各种管理手段,将其管理成一种可以持续改进的流程系统。
建筑法规第七章要求建筑项目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要符合国家标准,并且建设单位应当设立质量管理机构,并明确其组织责任、权限和程序,建立、实施、维护和持续改进质量管理手册,并加以执行。
质量管理手册是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核心,是一个内容详尽的质量管理文件。
质量管理手册应该由建设单位按照相关规定编制,内容包括建筑质量要求、工程技术标准、建设单位质量目标、工程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管理组织机构和责任、工程质量管理程序、保卫质量的创建、技术文件、设计文件、施工图、工程员等等。
建筑法规第七章还规定,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建设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进行审查和确认,并提出意见。
施工单位应当结合工程建设的实际,编制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并组织贯彻实施,确保建设工程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二、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实施和监督建筑法规第七章规定,建筑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依据工程建设和施工实际,制定并实施相应的质量管理程序。
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管,建立并实施施工单位质量管理责任制,对施工活动中可能影响质量的各个环节从管理上进行预防,对质量事故发生的环节立即进行收敛。
在建筑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设计文件、技术规范、标准、规范进行施工,并组织质量检查和复查,及时处置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
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进行检查。
建筑法律制度
建筑法律制度建筑法律制度是指针对建筑行业制定的法律规范和管理体系。
这一制度的目的是保障公众的安全和利益,规范建筑项目的设计、施工和使用,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促进建筑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建筑法律制度涉及多个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本文将从建筑工程管理、设计审查、施工合同和质量监督等角度对建筑法律制度进行探讨。
一、建筑工程管理建筑工程管理是建筑法律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
中国建筑工程管理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建立了建筑工程的许可和审批制度。
在建筑工程开始前,相关企业必须获得相应的建筑施工许可证和资质认证。
建筑施工许可证的取得需要符合国家、地方政府制定的规范和标准,确保施工单位具备足够的技术和资金实力来承担工程。
此外,法律还规定了建筑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安全生产规定,确保工地的安全和劳动者的权益。
二、设计审查设计审查作为建筑工程的重要环节,在建筑法律制度中占据着重要地位。
设计审查的目的是确保建筑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满足建筑物的功能需求和安全要求。
中国建筑法规要求建筑设计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设计资质,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进行设计审查。
设计审查包括对建筑方案的合规性、设计文件的完整性和设计方案的可行性进行审查。
只有通过设计审查并获得审查机构的批准后,才能正式开展建筑施工。
三、施工合同建筑施工合同是建筑法律制度中的另一个关键环节。
根据中国法律,建筑施工合同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
施工合同应当明确规定工程的范围、质量标准、工期、费用支付方式以及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合同还应包含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的条款,为建筑工程的顺利进行提供法律保障。
同时,建筑法律制度也规定了建筑合同的解除和变更等特殊情况的处理办法。
四、质量监督质量监督是建筑法律制度中重要的一环。
为了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相关法律规定了建筑质量监督的制度和程序。
中国建筑法规要求建筑工程必须经过竣工验收,并由质量监督部门进行质量检测。
第七章建筑法律制度
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并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划分为若干 工程类别。 七、工程监理单位的选择与合同的签订 (一)工程监理单位的选择 项目法人一般通过招标投标方式择优选定监理单位。 (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的签订 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应当与项目法人签订书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工 程建设监理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监理的范围和内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监 理费的计取与支付、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监理费从工程概算中列支,并核减建设单位的管理费。 八、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一)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类型 如果将工程建设划分为建设前期(投资决策咨询) 如果将工程建设划分为建设前期(投资决策咨询)、设计阶段、施工招标阶段、 施工阶段等几个阶段,监理合同也可分为这样几类。当然,业主既可委托一 个监理单位承担所有阶段的监理业务,也可分别委托几个监理单位承担。
(1)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1)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2)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2)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3)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建筑工程的从业人员 建筑工程的从业人员主要包括: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监理 工程师、注册工程造价师注册、建造师、注册咨询工程师、注册估价师以及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3建筑工程从业者资格证件的管理 建筑工程从业者资格证件,严禁出卖、转让、出借、涂改、伪造。违反上 述规定的,将视具体情节,追究法律责任。建筑工程从业者资格的具体管理 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1建设前期监理合同 2设计监理合同 3招标监理合同 4施工监理合同。 (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台同(示范文本)简介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台同(示范文本) 2000年 2000年2月17日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建设工程委托 17日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了《 监理合同(示范文本) (GF2000—0202),示范文本由以下三部分组成: 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00—0202),示范文本由以下三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是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类似其他示范文本的协议书, 第一部分是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类似其他示范文本的协议书,包括工程 概况、组成台同的文件、双方的基本承诺、监理业务执行的起止时间、双方 当事人的签字盖章和签约时间等基本条款。 第二部分是标准条件,包括(1)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2)监理人义务; 第二部分是标准条件,包括(1)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2)监理人义务; (3)委托人义务;(4)监理人的权利;(5)委托人的权利;(6)监理人的责任;(7) (3)委托人义务;(4)监理人的权利;(5)委托人的权利;(6)监理人的责任;(7) 委托人的责任;(8)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9)监理酬金;(10)其他;(11)争 委托人的责任;(8)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9)监理酬金;(10)其他;(11)争 议的解决。 第三部分是专用条件。专用条件是各个工程项目根据自己的个性和所处的 自然和社会环境,由业主和监理单位协商一致后进行填写。双方如果认为需 要,还可在其中增加约定的补充条款和修正条款,它是《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要,还可在其中增加约定的补充条款和修正条款,它是《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的重要组成部分。
ch07建设标准法律制度
2008-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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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标准概述
二、标准的分类
按标准制定的性质分类
强制性标准
(一)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 收等通用的综合标准和重要的通用的质量标准;
(二)工程建设通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标准; (三)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
建筑模数和制图方法标准; (四)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等标准; (五)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信息技术标准; (六)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通用的标准
总则、地基基础、混凝土工程、钢结构工程、 砌体工程、木结构工程、防水工程、装饰装修 工程、建筑设备工程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强 制 性 条 文-示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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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四、《强制性条文》的使用和管理
使用
对设计施工人员 :是设计或施工时必须绝对遵守的 技术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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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工程建设标准
三、工程建设标准的作用 确保工程的安全性、经济性和适用性 保证和提高工程建设的质量 合理利用资源,节约原材料 促进科研成果转化和新技术的推广应用 保证工程建设发挥社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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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一、制定背景 二、编制原则 依据标准化法律、行政法规,条文条款必须涉及工程
六、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的体制及改革目标 改革目标
建立工程建设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相结合的 体制是改革目标
技术法规:强制执行,由政府发布。 技术标准:由政府认可的机构或组织制定和
发布,自愿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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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陕西省寿县职教中心教学楼工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全文在这里,我为您呈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筑的安全、环保、节能和质量,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活动。
第三条建筑活动应当遵循国家的规划和政策,服从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尊重自然和人文环境,保护和传承优秀的建筑文化传统。
第四条国家保障机构、专业技术协会、行业组织等应当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
第五条建筑活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不得违反当地规划和土地利用管理的规定。
第六条建筑活动的主体责任人应当具备建筑工程专业资格,并依法取得建筑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应的执业资质。
第七条建筑活动的主体责任人应当保障工程质量,自觉遵守职业道德,不得向业主索取或者接受贿赂。
第八条建筑活动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符合建筑功能和用户需求。
第九条建筑活动应当合理利用和保护自然资源,提高建筑的节能性能,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第十条不得进行破坏文物建筑的建设活动,对具有历史、文化、艺术价值的建筑应当加以保护。
第二章规划与设计第十一条建筑活动应当依法进行规划和设计。
第十二条建筑规划应当可行,合理确定景观、绿化和生态保护设计要求。
第十三条建筑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的安全、环保、节能和绿色建筑要求。
第十四条建筑设计师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资质,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具备承担设计任务的能力。
第十五条建筑设计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不得虚报、误报设计概况,不得接受业主的贿赂。
第十六条建筑设计分阶段进行,需要经过相应的审查和评定。
第三章施工与监理第十七条建筑施工应当依法进行。
第十八条建筑施工必须具备相应的施工组织、人员和设备条件,严格执行工程质量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
第十九条建筑施工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的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的安全和卫生环境。
第二十条建筑施工必须按照施工图纸和设计文件进行,不得私自变更。
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第七章建筑法
一、概述
(一)建设工程监理的概念 《建筑法》第30条第1款规定,国家推行建筑工程 监理制度。 指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受工程项目业主的 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建设部门 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建设工程委托监理 合同和其他建设工程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 专业化监督管理。 建设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之间是一种委托代理 关系,适用《民法通则》有关代理的法律规定。
三、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条件
《建筑法》第8条规定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应具备下 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应取得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的管理
3.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条件 对于需要领取开工报告的工程.《建筑法》第11 条规定:“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 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 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 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 手续。”
施工许 可证 开工 报告 3个月 内开工 6个月 内开工 可以延 期两次 不予延期 停工满1年, 重新核验 停工的, 要报告
二、施工许可证申领的时间与范围
(一)施工许可证的申领时间 根据《建筑法》第7条规定,施工许可证应 在建筑工程开工前申请领取。由此可以看出,建 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应当在施工准备工作基本就绪 后,组织施工之前申请领取。
二、施工许可证申领的时间与范围
(二)施工许可证的申请范围 根据《建筑法》第7条规定,国务院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按照国 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 外,均应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未领取施 工许可证的工程,不得开工。
第7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律制度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律制度
建设法规与案例分析
第七章
1. 熟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概念、勘察设计 的发包与承包。2. 掌握设计文件的编制与实施、施工图设计 文件的审查。3. 熟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监督管理。
教学目标
目 录
第一节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概述第二节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与承包 第三节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与实施第四节 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第五节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督管理
一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委托
(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委托方式《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依法实行招 标发包或者直接发包。”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的 规定,实行招标发包。”上述规定表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委托方式有两种:招标发包或者直接发包。除有特定要求的一些项目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直接发包外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任务都应按 照《招标投标法》 的规定 , 采用招标发包的方式进行。1. 招标发包根据《招标投标法》 的规定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 , 包括项 目的勘察 、设计 、施工 、监理 , 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 、材料等的采购 , 必须进行招标 :1) 大型基础设施 、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 、公众安全的项目。2)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3)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 、援助资金的项目。具体的范围和规模标准在本书后续章节将有详细介绍 , 在此不赘述。
一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委托
Hale Waihona Puke 1) 发包方可以将整个建设工程的勘察 、设计发包给一个勘察 、设计单位 , 也可以将建 设工程的勘察 、设计分别发包给几个勘察 、设计单位。2) 承包方必须持有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资质证书或工程设计资质证 书 , 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承接勘察设计业务 , 并对其提供的勘察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3) 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单位不得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转包。4) 除建设工程主体部分的勘察 、设计外 , 经发包方书面同意 , 承包方可以将建设工程 其他部分的勘察 、设计再分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单位。5)委托方将整个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业务分别委托给几个承接方时,必须选定其中一 个承接方作为主体承接方,负责对整个建设工程项目设计的总体协调;实施工程项目总承包 的建设工程按有关规定执行;承接部分设计业务的承接方直接对委托方负责,并应当接受主 体承接方的指导与协调;委托勘察业务原则上也按此规定进行。6)发包方应向承包方提供编制勘察设计文件所必需的基础资料和有关文件,并对提供 的文件资料负责。
建筑法律规定全文(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活动管理,保障建筑质量安全,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拆除等活动中的建筑活动。
第三条建筑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二)依法行政、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三)科技创新、绿色环保、节能减排;(四)鼓励竞争、扶持发展、规范秩序。
第四条建筑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安全、环境保护、节能、抗震、防灾、抗风等方面的规定。
第五条建筑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招投标、合同管理、质量监督、安全生产、消防、文物保护、城市规划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建筑活动各方主体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建筑市场管理第八条建筑市场应当实行市场准入制度。
(一)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二)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三)从事建筑活动的其他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
第九条建筑活动各方主体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
第十条建筑工程实行招标投标制度。
(一)招标人应当依法编制招标文件,公开招标信息;(二)投标人应当依法编制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参加投标;(三)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一条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招标文件应当明确招标项目的规模、技术要求、工期、质量标准、投标人的资格条件等;(二)投标文件应当包括投标人的企业资质证书、业绩证明、项目经理及主要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投标报价等;(三)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法进行,禁止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二条建筑工程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名称、地点、规模、工期;(二)工程质量、技术标准;(三)工程造价、支付方式;(四)工程进度款支付计划;(五)违约责任;(六)争议解决方式。
建筑工程施工法律制度范本
建筑工程施工法律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行为,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施工秩序,加强监督管理,根据《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施工和改造工程。
第三条建筑工程施工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相关标准,保障施工质量和安全。
第四条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和技术人员,保证施工质量和安全。
第五条地方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工程施工的监督管理,确保施工按照规定进行。
第二章施工许可第六条开展建筑工程施工前,应当向地方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施工许可。
第七条申请施工许可应当提供真实的施工计划、资质证明等相关材料。
第八条地方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审批施工许可,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
第九条未经施工许可擅自进行建筑工程施工的,地方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停工,并依法处理。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施工许可的范围和要求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
第三章施工管理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派遣专业技术人员负责施工现场管理,保证施工质量和安全。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组织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确保施工安全。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建立施工台账、施工日志等记录相关信息,便于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施工现场相关规定,保证施工环境卫生和安全。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器材,确保施工安全。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问题。
第四章施工质量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建筑工程质量标准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质量。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过程中进行质量检测,保证施工质量符合标准。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及时整改,确保施工质量。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保留施工资料,便于后期评估和验收。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过程中的关键节点进行专项检查,确保施工质量。
第五章施工安全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方案,确保施工安全。
法规精讲讲义第七章
2Z207000第七章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2Z207000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建设单位和相关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建设工程保修制度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制度工程建设标准2Z207010 工程建设标准1、标准的分类2、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实施管理工程建设标准的分类(P260)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推荐性标准★保障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强制性标准。
团体标准强制性标准(最低标准要求)推荐性标准一、国家标准1、国标强制性标准的制定机关:(1)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2)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立项、编号、对外通报(3)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由国务院批准发布或授权批准发布。
强制性国家标准免费向社会公开公开。
推动免费向社会公开推荐性标准文本。
2、(一)提出立项建议:(1)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2)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及公民。
(二)决定: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3、推荐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4、国标制订的程序:准备、征求意见、送审和报批二、行业标准1、没有国家推荐性标准,需要在全国某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
2、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备案。
3、行业标准不得与国标相抵触。
当与国标不一致时,必须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和理由,并经标准审批部门批准。
4、行业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实施后,应当及时修订或废止。
【例1】关于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说,正确的是()。
A. 工程建设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负责B. 工程建设推荐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C.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包括地方标准D. 工程建设强制性国家标准只能由国务院批准发布解析:综合型选择题。
答案:A三、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1、地方标准:(1)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2)设区的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在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制定本辖区的地方标准。
建筑法的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建筑活动,包括建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等活动。
第三条建筑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安全、环保、节约资源、节能、抗震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建筑技术和设备,提高建筑质量。
第六条建筑业的健康发展,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遵循市场规律,促进建筑业结构优化和产业升级。
第七条国家对在建筑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建筑勘察设计第八条建筑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依法取得资质证书。
第九条建筑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和需求,编制勘察设计文件。
第十条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十一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完成勘察设计任务,保证勘察设计质量。
第十二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对其勘察设计文件负责,不得转让、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其资质。
第十三条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标准和技术规范;(二)符合工程实际需求,合理确定工程规模和结构;(三)注重工程质量和安全;(四)符合环保要求;(五)节约资源,节能、抗震。
第三章建筑施工第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依法取得资质证书。
第十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使用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
国家开放大学《建设法规》第七章建设工程担保和保险法律制度练习题参考答案
国家开放大学《建设法规》练习题参考答案第七章建设工程担保和保险法律制度一、单项选择题1.担保的种类分为人的担保、物的担保、金钱担保和反担保,保证应属于()A.人的担保B.物的担保C.金钱担保D.反担保2.下列关于抵押的说法有误的一项是()A.抵押权是担保物权B.抵押权的成立以对标的物的占有为要件C.抵押权依抵押行为而设立D.抵押物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担保的财产3.下列关于质押的说法有误的一项是()A.质权是为担保债权的履行而设定的,它是从属于主债权的担保物权B.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C.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发生效力D.虽然质权是一种动产物权,但对不动产也能设定质权4.下列关于留置的说法有误的一项是()A.留置权是以动产为标的物的担保物权B.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C.留置权是债权人留置债务人动产的权利D.债权人对留置物的不占有,是留置权成立和存续的前提条件5.在建设工程活动中,最为常用的一种担保方式为()A.保证B.抵押C.留置D.质押6.保险合同当事人是指订立保险合同并享有和承担保险合同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的人,包括()A.投保人和被保险人B.投保人和受益人C.保险人和投保人D.保险人和受益人7.依据保险合同实施形式的不同进行分类,保险合同分为()A.人身保险合同与财产保险合同B.强制保险合同与自愿保险合同C.人身保险合同与自愿保险合同D.财产保险合同与强制保险合同8.财产保险合同是指()A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B.依据法律的规定而强制实施的保险合同C.以物或者其他财产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D.基于投保人自己的意思而订立的保险合同9.受益人又称()A.投保人 B.保险人 C.保证人 D.保险金受领人10.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期限为()A.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B.工程在工地动工之日起至工程的材料、设备运抵工地之日C.工程的材料、设备运抵工地之时至提交竣工报告之日D.建设工程合同签订之日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二、判断题1.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第七章 建筑法律制度
第三节 建设工程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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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建设工程监理
一、建设工程监理概述
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工程建设监理单位接受 建设单位的委托,在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范围 内,根据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及工程建设承 包合同,对工程建设活动实施的旨在实现工程 项目建设目标的专业化监督管理活动。 我国《建筑法》第30条规定:国家推行建筑 工程监理制度。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 的建设工程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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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建筑工程许可
一、建筑施工许可制度
(五)领取建筑工程许可证的法律后果 4、施工许可证的自行废止 条件:既不在3个月内开工,又不向发证机关申请 延期或超过延期的次数和时限。 ① 建设单位有理由不开工的最长期限? ②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建筑工程、农民 自建两层以下(含两层)住宅工程、军 事房屋建筑工程是否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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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建设工程监理
二、建设工程监理的性质
(一)独立公正性 (二)科学性
(三)服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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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建设工程监理
三、建设工程监理的一般规范
实行强制监理的建设工程范围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是指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 万元以上的下列工程项目:
1.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2.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3.体育、旅游、商业等项目; 4.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5.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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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有关建 设工程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该证的 取得是申领施工许可证的必要条件之一。 施工许可证是建设单位能够从事建筑工程 开工活动的法律凭证,取得了施工许可证,也 就享有了建筑工程开工的权利。
设立和实施工程施工许可证制度的目的, 是通过建筑工程施工所应具备的基本条件的审 查,以避免不具备条件的建筑工程盲目开工而 给人们生命财产造成损失和社会财富的浪费, 是建设单位应尽的义务。
7 建设法律制度
——《工程建设法规》——
7.3.6 监理工程师的法律责任
z 工程项目建设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
理工程师行使合同赋予监理单位的权限,全面负责 受委托的监理工作。 z 总监理工程师在授权范围内发布有关指令,签认所 监理的工程项目有关款项的支付凭证。 z 项目法人不得擅自更改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
机构。监理机构一般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其
它监理人员组成。承担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监理机构 应进驻施工现场。
——《工程建设法规》——
7.3.6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与监理程序
(二)监理程序 z 工程建设监理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z 编制工程建设监理规划; z 按工程建设进度、分专业编制工程建设监理细则; z 按照建设监理细则进行建设监理; z 参与工程竣工预验收,签署建设监理意见; z 建设监理业务完成后,向项目法人提交工程建设监理
——《工程建设法规》——
7.3.6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与监理程序 (一)监理合同
z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的主要条款是:监理的范围和内容、 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监理费的计取与支付、违约责任、 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z 监理费从工程概算中列支,并核减建设单位的管理费。
z 监理单位应根据所承担的监理任务,组建工程建设监理
z 《建筑法》第30条 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国 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
z 《建筑法》第31条 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
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工程建设法规》——
7.3 建设工程监理 7.3.1 概述
z 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 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 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 实施监督。
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制度汇编
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制度汇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市场行为,保护建设工程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建设工程市场秩序,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并促进建设工程行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规。
第二条建设工程包括土木建筑工程、水利工程、交通运输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各类工程项目。
第三条建设工程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工程质量,确保工程的安全和环境保护。
第四条政府应加强建设工程管理监督,打击建设工程领域的违法行为,保障建设工程的公平竞争和有序发展。
第二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第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应遵循“设计合理、施工规范、监理严格、验收细致”的原则,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第六条建设工程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不得以次充好,保证工程的安全和耐久。
第七条建设工程应根据不同工程类型和地域环境的特点,采取相应的建设技术和材料,确保工程质量稳定可靠。
第八条建设工程应加强施工组织管理,规范施工过程,保证工程质量符合验收标准。
第九条建设工程的监理工作应独立公正,对施工过程和工程质量进行全程监督,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
第十条建设工程应按照相关法规和规范要求,进行验收和竣工备案,确保工程的安全和质量。
第三章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第十一条建设工程合同应根据双方意愿和相关法规,约定工程的基本要求、工期、价款等内容,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善意的原则,维护双方当事人的正当权益。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不得擅自改变合同内容或违约。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合同的争议解决应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进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第十五条建设工程监理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独立、公正地行使监理职责。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监理应对工程施工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和检查,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判和验收。
第十七条建设工程监理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提出监理意见,维护工程质量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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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建筑工程许可
建设许可概述
建设许可是指建设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和 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证、照形式 赋予其一定权利或资格,准予从事建设领域特定活 动的行为。
建设行政许可制度是指建设许可的申请、核发、 撤销和监督管理等一系列规则的总和。《建筑法》 中仅就建设活动的准入制度设立了三方面的许可制 度。分别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制度、从事建设活动 的单位资质制度、个人执业资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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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 3 个月。也就 是说,延期最 长为 6 个月,再加上领取之日起 的 3 个月,建设单位有理由不开工的最长期限 可达 9 个 月。如果超过 9 个月仍不开工,该 许可证即失去效力。 ②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建筑工程、农民自 建两层以下(含两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办 法。军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 许可的管理,按国务院、中 央军事委员会制定的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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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建设工程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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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建设工程监理
一、建设工程监理概述
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工程建设监理单位接受 建设单位的委托,在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范围 内,根据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及工程建设承 包合同,对工程建设活动实施的旨在实现工程 项目建设目标的专业化监督管理活动。 我国《建筑法》第30条规定:国家推行建筑 工程监理制度。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 的建设工程范围。
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颁 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 限期要求建设单位补证,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文件补正 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 请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 位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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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建设工程监理
六、建设工程监理的组织和实施
一、成立项目监理机构
二、监理工作制度的实施
(一)收集有关资料 (二)编制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 (三)监理工程师的管理手段 如定期召开工地例会,进行协调的手段,运用见证、 旁站、巡视、平行检查、设备监造等方式进行检查、 控制、监督活动,实现监理目标。 (四)监理工作总结,主要包括:第一,向建设单位提 交的工作总结;第二,向监理单位提交的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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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建设工程监理
一、建设工程监理概述
建设工程监理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监理的对象是被监理单位实施建设活动中的行 为,而不是工程项目本身。 第二,监理的实施需要建设单位的委托,监理单位与建 设单位之间是委托合同关系,通过建设单位合同授权, 监理单位取得监理权限,并承担监理责任。 第三,监理活动是微观的监督管理,是具有服务性质的 活动,是建立在平等民事关系基础上的,而不是行政性 质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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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建筑工程许可
一、建筑施工许可制度
(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申领时间
应当在建筑工程开工前申请领取。
(二)申请施工许可证的范围(什么规模的建筑
工程需要领取?)
1、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 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 理;省级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还可以 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 2、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 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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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有关建 设工程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该证的 取得是申领施工许可证的必要条件之一。 施工许可证是建设单位能够从事建筑工程 开工活动的法律凭证,取得了施工许可证,也 就享有了建筑工程开工的权利。
设立和实施工程施工许可证制度的目的, 是通过建筑工程施工所应具备的基本条件的审 查,以避免不具备条件的建筑工程盲目开工而 给人们生命财产造成损失和社会财富的浪费, 是建设单位应尽的义务。
《建筑法》第1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 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 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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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概 述
二、《建筑法》规定基本规则
为了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规定的建筑市 场运行基本规则: 1、市场进入规则:具备法定的资格从业条件; 2、市场竞争规则:公开、公正、平等竞争; 3、市场交易规则:依法订立书面合同。
四、建设监理的依据
国家工程建设的政策、法律、法规 政府批准的建设计划、规划、设计文件 依法成立的工程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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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建设工程监理
五、工程建设监理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一)业主与监理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
业主与监理单位之间是委托和授权的合同关系,两 者之间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双方不是一般的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支配/从 属) 监理单位与业主之间的关系不是代理人与被代理 人之间的关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 /以自己的 名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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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概 述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基本内容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一节
总 则 建筑许可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一般规定
第二节从业资格
第三节承包
第三章
第一节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二节发包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建筑工程监理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法律责任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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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概 述
四、 《建筑法》确立的基本制度 (一)建筑许可制度 (二)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制度 (三)建筑工程监理制度 (四)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五)建筑工程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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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 七条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 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 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 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 可证。 建筑法第八十三条规定,抢险救灾及其他 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 动,不适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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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建筑工程许可
一、建筑施工许可制度
(五)领取建筑工程许可证的法律后果 1、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 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 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 2、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 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 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 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3、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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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张某等3人合资在某城区内兴建了一栋 6层楼私房工程,该工程由某建设单位承包, 建筑面积3100平方米,造价150万元, 取得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办理施工 许可证就开工,被某市城管部门(受委托执 法组织)查处,依法对其作出了罚款3万元 的行政处罚决定,张等声称是私房建筑工程, 已取得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无需再办什 么施工许可证,反正两证都一样,办了一个 即可,以此为由逾期拒不履行行政处罚义务, 法院裁定并强制其履行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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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建筑工程许可
一、建筑施工许可制度
(四)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程序: 1、建设单位向发证机关领取《建筑工程施工 许可证申请表》; 2、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的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并附证明 文件,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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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建筑工程许可
一、建筑施工许可制度
(四)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程序: 3、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 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
第七章 建筑法律制度
第一节 建筑法概述 第二节 建筑工程许可 第三节 建设工程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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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概 述
一、建筑法概念及立法宗旨
(一)概念
建筑法是指调整建筑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狭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共8章85条。 广义:所有调整建筑活动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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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概 述
一、建筑法概念及立法宗旨 (二)建筑法立法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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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建筑工程许可
无施工许可证就敢建楼?
运城市环保局家属二院30家住户称: “2005年6月7日,运城市环保局在没有拿 到《施工许可证》等有关手续的情况下,开 工建造一座19层住宅楼。该楼如果建成,将 严重影响我们30户居民的采光、通风,我们 将被囚禁于一个暗无天日的牢笼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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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这座19层住宅楼项目未经运城 市建设局规划部门审批,没有获得该项目的 《施工许可证》等建筑手续,便于2005年6月 7日擅自违法开工建造。国家标准规定住宅楼 间距为1∶1.5,运城市建设局确定本市住宅楼 间距为1∶1.2,而该19层住宅楼和其后排的一 栋5层30户板式住宅楼的间距不足20米,连国 家规定的1/3楼间距都达不到,严重违反《建 筑法》。 据悉,运城市建设局规划科曾明确表示, 对于达不到楼间距的住宅楼,对其申请坚决不 予审批,更谈不上发放《施工许可证》,环保 局19层住宅楼项目则根本没有通过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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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建筑工程许可
一、建筑施工许可制度
(三)施工许可证申领条件(9)
3、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 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建设单位按照《招标投标法》确定具有相应 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 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通过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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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建筑工程许可
一、建筑施工许可制度
(五)领取建筑工程许可证的法律后果 4、施工许可证的自行废止 条件:既不在3个月内开工,又不向发证机关申请 延期或超过延期的次数和时限。 ① 建设单位有理由不开工的最长期限? ②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建筑工程、农民 自建两层以下(含两层)住宅工程、军 事房屋建筑工程是否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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