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环境评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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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有关问题的技术规定(暂行)

1.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

地表水环境质量定性评价分为:优、良好、轻度污染、中度污染、重度污染五个等级。

1.1断面水质评价

评价断面水质时,其水质类别与定性评价分级的对应关系见表1。

表1 断面水质评价

水质类别水质状况

Ⅰ~Ⅱ类水质优

Ⅲ类水质良好

Ⅳ类水质轻度污染

Ⅴ类水质中度污染

劣Ⅴ类水质重度污染

1.2河流水质评价

评价河流(包括河段、水系)整体水质状况时,计算出各水质类别断面数占评价断面总数的百分比,以表2所示的方法对其评价。当同一类别水质断面比例大于等于60%时,以该类水质按照表1评价。

表2 河流水质评价

水质类别水质状况

Ⅰ~Ⅲ类水质比例≥90% 优

75%≤Ⅰ~Ⅲ类水质比例<90%良好

Ⅰ~Ⅲ类水质比例<75%,且劣Ⅴ类比例<20% 轻度污染

Ⅰ~Ⅲ类水质比例<75%,且20%≤劣Ⅴ类比例<40%中度污染

Ⅰ~Ⅲ类水质比例<75%,且劣Ⅴ类比例≥40%重度污染

1.3河流主要水质类别的判定

河流中的主要水质类别的判定条件为:当河流的某一类水质断面比例大于或等于60%,则称河流以该类水质为主。当不满足上述条件时,若Ⅰ~Ⅲ类,或Ⅳ~Ⅴ类水质断面比例大于或等于70%,则称河流以Ⅰ~Ⅲ类水质或Ⅳ~Ⅴ类水质为主。除此之外,不指出主要水质类别。

2.不同时段地表水环境质量对比分析

2.1 基本要求

进行同一水体与前一时段、前一年度同期水质比较时,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以保证数据的可比性:

(1)评价时选择的监测项目必须相同;

(2)评价时选择的断面基本相同;

(3)定性评价必须以定量评价为依据。

2.2.两时段断面浓度变化对比分析

评价某项污染项目的浓度值与前一时段的变化程度时,按以下规定进行:

(1)当评价指标浓度值升高或降低的幅度小于20%时,且没有使该指标的水质类别发生变化,则属于水质无明显变化;

(2)当评价指标浓度值升高或降低的幅度大于或等于20%时,且没有使该指标的水质类别发生变化,则属于水质有所好转或有所恶化;(3)当评价指标浓度值的升高或降低使该指标的水质类别发生了一级或多级变化,则属于水质显著好转或显著恶化。

2.3两时段的河流水质变化对比分析

对河流水质在不同时段的变化趋势分析,以断面类别比例的变化为依据,对照表2的规定,按下述方法评价。

当水质状况等级不变时,则评价为无明显变化;

当水质状况等级发生一级变化时,则评价为好转或恶化;

当水质状况等级发生两级以上(含两级)变化时,则评价为显著好转或显著恶化。

湖泊(水库)富营养化评价方法及分级技术规定

1、湖泊(水库)富营养化状况评价方法:综合营养状态指数法

综合营养状态指数计算公式为:

式中:—综合营养状态指数;

Wj—第j种参数的营养状态指数的相关权重。

TLI(j)—代表第j种参数的营养状态指数。

以chla作为基准参数,则第j种参数的归一化的相关权重计算公式为:

式中:rij—第j种参数与基准参数chla的相关系数;

m—评价参数的个数。

中国湖泊(水库)的chla与其它参数之间的相关关系rij及rij2见下表。

中国湖泊(水库)部分参数与chla的相关关系rij及rij2值※

参数chla TP TN SD CODMn

rij 1 0.84 0.82 -0.83 0.83

rij2 1 0.7056 0.6724 0.6889 0.6889

※:引自金相灿等著《中国湖泊环境》,表中rij来源于中国26个主要湖泊调查

数据的计算结果。

营养状态指数计算公式为:

⑴TLI(chl)=10(2.5+1.086lnchl)

⑵TLI(TP)=10(9.436+1.624lnTP)

⑶TLI(TN)=10(5.453+1.694lnTN)

⑷TLI(SD)=10(5.118-1.94lnSD)

⑸TLI(CODMn)=10(0.109+2.661lnCOD)

式中:叶绿素a chl单位为mg/m3,透明度SD单位为m;其它指标单位均为mg/L。

2、湖泊(水库)富营养化状况评价指标:

叶绿素a(chla)、总磷(TP)、总氮(TN)、透明度(SD)、高锰酸盐指数(CODMn)

3、湖泊(水库)营养状态分级:

采用0~100的一系列连续数字对湖泊(水库)营养状态进行分级:

TLI(∑)<30 贫营养(Oligotropher)

30≤TLI(∑)≤50 中营养(Mesotropher)

TLI(∑)>50 富营养(Eutropher)

50<TLI(∑)≤60 轻度富营养(light eutropher)

60<TLI(∑)≤70 中度富营养(Middle eutropher)

TLI(∑)>70 重度富营养(Hyper eutropher)

在同一营养状态下,指数值越高,其营养程度越重。

主要统计指标解释

编辑时间:2006-12-31阅读:3210 次

〖工业废水排放总量〗指经过企业厂区所有排放口排到企业外部的工业废水量。包括生产废水、外排的直接冷却水、超标排放的矿井地下水和与工业废水混排的厂区生活污水,不包括外排的间接冷却水(清污不分流的间接冷却水应计算在内)。

〖直接排入海的〗指经企业位于海边的排放口,直接排入海的废水量。直接排放是指废水经过工厂的排污口直接排入海,而未经过城市下水道或其他中间体,也不受其他水体的影响。

〖工业废水排放达标量〗指各项指标都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外排工业废水量,包括经过处理后外排达标的和未经处理外排达标的两部分。排放标准见GB8978-1996。

〖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指工业废水排放达标量占工业废水排放量的百分率。计算公式是: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工业废水排放达标量÷工业废水排放量)×100%

〖工业废水中污染物排放量〗指排放的工业废水中所含汞、镉、六价铬、铅等重金属和砷、挥发酚、氰化物、化学需氧量、石油类等一般无机物和有机物等污染物本身的纯重量。它可以通过工业废水排放量和其中污染物的浓度相乘求得,也可以通过物料衡算或经验计算公式求得。(可参考《工业污染物产生和排放系数手册》)

污染物纯重量=污染物的平均浓度×报告期工业废水排放量

污染物的浓度,均以在企业排放口所测的数字为准(含有一类污染物的废水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出口取样测定),无论测出的浓度是否符合排放标准,均应统计在内。

〖废水治理设施数〗指企业用于防治水污染和经处理后综合利用水资源的实有设施(包括构筑物)数,以一个废水治理系统为单位统计。附属于设施内的水治理设备和配套设备不单独计算。已报废的设施不统计在内。

〖废水治理设施运行费用〗指维持废水治理设施运行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能源消耗、设备折旧、设备维修、人员工资、管理费、药剂费及与设施运行有关的其他费用等。

〖工业废水中污染物去除量〗指企业生产过程排出的废水,经过各种水治理设施处理后,除去废水中所含挥发酚、氰化物、化学需氧量、石油类、氨氮等一般无机物和有机物等污染物本身的纯重量。计算公式是:

污染物去除量=(处理前污染物的平均浓度-处理后污染物的平均浓度)×处理的工业废水量

〖工业废气排放总量〗指企业燃料燃烧和生产工艺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排入空气的含有污染物的气体的总量,以标准状态(273K,101325Pa)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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