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场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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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场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向阳

乙方:华安财产保险股份中心支公司

2011年5月修改

甲方(出租方)::

营业执照编号:法定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开户银行及账号::

传真:

乙方(承租方):营业执照编号:法定地址:

邮政编码:

负责人:

开户银行及账号::

传真:

根据《中华人民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在平等互利的原则下,就乙方承租甲方物业事宜,甲、乙双方(以下简称“双方”)经协商一致,自愿达成以下各项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1.租赁标的

1.1 甲方拥有合法处置权之,坐落于。

1.2 甲方愿将第层(室)(以下简称“承租场地”)共计建筑面积平方米(使用面积平方米)整体出租给乙方使用(租赁部位及合同约定之公共部位详见“附件一”平面图所示)。

1.3 该承租场地用于

2. 租赁期、免租期及续租

2.1 本合同租期年,自年月日起至2017 年月日止,甲方应于年月日前将承租场地交付乙方使用,并办理有关移交手续,甲方迟于本款时间交付承租场地的,乙方可要求将本合同租期(含免租期)迟延,双方应书面签字确认,甲方迟于本款时间日仍未交付承租场地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承担月租金的%的违约金。

2.2 甲方同意给予乙方十日的免租期,免租期自年月日起算,免租期,乙方有权随时进入承租场地,对场地进行装修改造及其他开业准备工作,免租期乙方不需支付租金。

2.3 合同期满后,乙方要求继续租用承租场地时,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2.4 乙方续租应在本合同期满前60日发出书面申请,甲方应在得到申请后10日作出书面答复是否同意乙方续租,经双方协商一致后重新签订合同。

3. 租金、押金及交付方式

3.1 承租场地年租金为人民币元(小写¥元),月租金为人民币元(小写¥元)。

本租金包含

等费用,乙方无需另行向甲方支付。

3.2 租金支付采用第种方式:

①月付。乙方应于每月日前向甲方支付当月租金;

②季付。乙方应于每季度第个月日前向甲方支付该季度租金;

③半年付。乙方应于每半年第个月日前向甲方支付该半年租金;

④年付。乙方应于每年第个月日前向甲方支付该年租金;

乙方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直接向甲方指定的账户交付租金;甲方账户信息如有变化,应在合同规定的付款日前5日书面(加盖公司印章)通知乙方,书面通知到达后生效。因甲方通知迟延而导致乙方将租金

付至原账户的,视为乙方已履行付款义务,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甲方收取租金后,应于5日向乙方开具足额,合格税务发票。

租金支付日前,甲方有义务通知乙方支付租金,乙方如逾期十日未支付租金的,甲方有权自第十一日起按日收取滞纳金,日滞纳金按逾期租金的万分之三计算。

3.3 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并接受甲方交付的承租场地后

日向甲方支付租金,金额为人民币元(小写¥元)。

3.4 甲方应于合同期满终止或者任何一方依据合同约定提前解除合同后7日无息退还乙方押金。如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发生迟延支付租金,欠缴各种合理费用,损坏房屋设施的情形,甲方有权从押金中扣除相应数额以弥补其遭受的实际损失,除此之外,甲方不得任意扣除押金,并不得将押金挪作他用。

4. 物业管理费及其它费用的支付

4.1 租赁期间的物业管理费、电梯运行费车位费、天然气费、暖气费、冷气费、有线电视费、费、上网费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4.2 甲方负责在承租场地单独安装水表、电表等计量器具,费用由甲方承担。

4.3 除非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否则乙方不再承担与承租场地使用有关的任何其它费用和开支,双方各自负担各自应缴税金。

5. 双方义务

5.1 甲方交付承租场地时,双方应共同检查,验收,确认承租场地的各种固定设施和设备及其状态,并共同制作设备设施清单(详见“附件二”)作为合同附件。

5.2 本合同终止或解除时,双方依清单清点,验收承租场地,乙方装修拆改部分按拆改后的场地状况共同点验。

6. 甲方权利义务

6.1 甲方保证所出租的承租场地符合国家及当地政府对租赁房屋的有关规定,保证其有权出租承租场地,并保证合同签订时及合同期不会有任何第三方对该承租场地主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同时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一切经济损失。

6.2 甲方保证乙方拥有按照合同约定使用承租场地的权利,并负责维持承租场地符合乙方租赁用途。租赁期,承租场地不符合乙方租赁用途时,乙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6.3 在双方未按期达成续租协议的情况下,甲方可在本合同期满30日,在不影响乙方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带有意承租者察看承租场地,但必须提前3日通知乙方,并由乙方人员陪同。

6.4 本合同期间,甲方如出售物业,可在不影响乙方正常营业的情况下带有意购买物业者察看承租场地,但必须提前3日通知乙方,并由乙方人员陪同。甲方将物业授予他人的,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购买权,如乙方决定不购买,则在承租期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甲方保证买受人不会以任何方式调高租金,因甲方出售物业而给乙方带来额外费用的,由甲方负责承担。

6.5 甲方如将承租场地抵押给他人,应在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书面通知乙方。

6.6 如果甲方被收购或与其他公司合并,或发生破产、解散、重组或发生涉及重要财产诉讼,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如影响乙方继续营业,乙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甲方按照月租金的100%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6.7 甲方必须保证承租场地各项公用和提供乙方使用的设施、设备(包括但不限于上水、下水、电、暖、空调、客货电梯、滚梯、消防、广播、通讯系统、、)的正常运转,并已取得政府相关质量检验部门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详见附件三”)。因该等设施、设备质量不符合质量规定而造成的不利后果,由甲方承担。

6.8 甲方负责承租场地及其提供的设施设备的保养及维修,并保证在接到乙方通知时及时维修,否则乙方可自行维修,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6.9 甲方应依消防管理部门的规定在整栋大楼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设备,并定期检查,更换保证其正常使用性能,因消防设施,设备不合格造成的不利后果,由甲方承担。

6.10 甲方应保证承租场地及各项设施设备安全,因承租场地存在安全隐患或甲方提供之设施设备发生故障导致乙方正常营业受到影响,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经济损失。

6.11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承租场地的建筑图纸﹙包括建筑结构、图纸、电路、通讯及时广播布线图纸、消防、给排水管网图纸﹚及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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