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
论我国的善意取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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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的善意取得制度引言:当前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商品交易也在更加广泛的领域和空间中频繁进行。
在越来越多的商品交换中,从事交换的当事人往往并不知道对方是否有权处分财产,也很难对市场出售的商品逐一调查。
如果受让人善意取得财产后,根据转让人的无权处分行为而使交易无效,并让受让人返还财产,则不仅要推翻已经形成的财产关系,而且使当事人在从事交易活动时,随时担心买到的商品有可能要退还,不利于商品交易的安全。
为了保护善意取得财产的第三人合法权益,维护交易活动的动态安全,许多国家设立了善意取得制度。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市场经济改革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同时商品交易中也出现了上面的类似问题,,所以我国设立和完善善意取得制度是商品经济发展历史必然,也是客观现实需要。
本文试图通过对国外各种立法例的考察,立足分析目前我国对于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现状,以期提出设立和完善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构想,和益于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和研究。
关键字:善意取得;继受取得;原始取得。
一、国外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立法路径的分析与比较善意取得制度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司法制度,在国外许多国家都有关于它的立法身影,下面我们来看几个典型国家对它的立法进程和现状。
(一)罗马法。
罗马法时代,占据主流的是绝对主义的所有权,这主要体现在诸如”无论任何人不能以大于自己所有权的权利让与他人”以及”发现己物,即可收回。
”[1]等规定上。
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当时的罗马法注重对所有权保护,而轻视对第三人的权益的合法保护,即使第三人在交易活动中是善意的。
后来随着经济的发展,这种交易弊端被越来越多的暴露出来。
为了调和这种利益冲突,罗马法确立了承认短期取得时效制度。
这种法律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善意制度的基础。
(二)法国法。
早期的法国法认为,当所有权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保护受让人的利益,所有权人无权追回所有物,即坚持”动产无追及力”的法律规则。
及至十八世纪,随着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强烈渴望限制原所有权人的追及权[2].1804年民法典基于这样的背景,通过第2279条和第2280条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
德国民法典中动产所有权的善意取得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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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民法典中动产所有权的善意取得制度-一、概述《德国民法典》第932-936条规定了动产所有权的善意取得制度。
根据该规定,善意受让人可从非所有人处取得所有权。
善意取得这一规定从表面上看是令人费解的,因为早在罗马法时期就有一个法则:“任何人不得以大于其所有的权利转让于他人。
”(nemoplusiurisadaliumtransferepotestquamipsehaberet)罗马法的这一法则比善意取得规则更令人信服,因为人们一般会认为,一个人只有对属于自己所有的物进行处分才是合理、合法的。
罗马法的这一规则在德国土地法中很容易得到贯彻,因为德国的土地制度很详尽,在一般情况下土地登记簿反映真实的权利状况,通过土地登记簿人们很容易知道所有人是谁。
然而在动产法中则不尽然,所有权人和直接占有人经常不统一。
出让人占有某物,使人相信他就是该物的所有人,占有具有明确的所有权推定的效果(第1006条,以下凡涉及德国民法典条文时,均只标明条文)。
因此,一个以占有为基础的、令受让人信赖的权利表象构成了保护善意取得的基础。
商品交易的安全要求人们相信这一权利表象———占有某动产的人即为某动产的所有人———否则,人们在任何一次购买行为中都要检验,出让人是否为该动产的所有人,或者是否为由所有人授权处分的人,这将使物的交易相当困难,且产生不必要的费用。
然而,并不是只要存在权利表象,外人基于信任从非所有人那里取得占有,即可取得所有权。
只有在所有人根据自己的意愿将物交给他人占有,使外人对这一权利表象产生信任的情况下,才会使真正的所有人有可能承受不利后果。
比如,在所有人将物交给他人占有、而该他人转卖该物的情况下,所有人才承担风险。
因此,第935条排除丢失物的善意取得,但为了维持必要的交易安全,对于丢失的金钱或有价证券可例外地适用善意取得。
二、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一)合意和交付的善意取得(第932条第1款第1句)如果出让人是非所有人,采用第929条第1句的转让方式向受让人交付了他人所有的物,那么,这个受让人———如果是善意的———即可根据第932条的规定取得该物的所有权。
论我国的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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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的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摘要:善意取得制度是近代以来民法体系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保护善意取得财产的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我国于2007年10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也将不动产作为了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
本文分析了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条件以及针对有关不动产善意取得的善意的判断标准、登记的机关等方面存在的不足,需要加强不动产善意取得得立法等来完善我国的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
关键词:不动产善意取得善意一、善意取得制度的界定(一)善意取得的概念善意取得,亦称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财产占有人,将其动产或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取得该财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依法取得对该财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原所有权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的制度。
①(二)善意取得制度中”善意”的含义善意作为一个民法上的概念,起源于古罗马法的善意占有之诉,即”产生于共和国末期的以时效取得为基础的虚拟的要求返回所有物之诉”。
②善意作为一个抽象的法律概念,应当包括四个方面的含义:首先,善意必须是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其次,行为人对行为相对人的无法律依据或者不享有权利的真实状态并不知晓;再次,行为人主观上认为与行为相对人的之间的法律行为是合法或者相对人享有合法权利;最后,行为人的这种心理状态能够通过其外在的表现被其他人所感知。
二、我国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条件《物权法》颁布之后对于不动产的善意取得有了明确的规定。
而根据《物权法》106条的规定,我们可以知道不动产善意取得包括以下几个构成要件③:(一)标的物为依法可流通的不动产但法律禁止或限制流通的不动产不适用善意取得(二)转让人无处分权转让人如果具有处分权,则对于受让人构成继受取得,不属于善意取得。
(三)基于有偿法律行为而取得必须依据法律行为如买卖合同才可以发生善意取得,而且此处的法律行为应该具有财产交易的性质,即受让人必须因此付出对价,具有有偿性。
(四)受让人受让财产时必须是善意的即受让人与无处分权人进行民事行为的当时,第三人不知道对方对标的物无处分权,要强调的是善意取得为即时取得,因此善意的准据时点原则上应以法律行为发生时即受让财产时为准。
论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动产善意取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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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论 , 而 为 其立 法 化进 行 理论 准 备 , 成 为 行 为能力 等一 般的 生效要 件 ; 法律 行 为如 继 素 的一 种心 理 状 态 。 由于善 意 只 是受 让 人 取 从 就 非 民法学上 一个 迫切需 要解 决 的课 题 。
3要 得 时 效 说 ) 有 所 谓 依 公 示 原 则 ( 利 外 像 物 , ; 权 返还 并不 会 给 其 造成 太 大 的 损 失 。最 后 , 低 。( ) 考 虑 受 让 人 与让 与人 之 间是 否 存
说 ) 有所 谓 系 由法 律 赋予 占有 人 处分 他 人 动 交易行 为必 须有效 。 ;
动 产善 意取适用 应 以受 让人 有 偿 取 得财 产 为 前 虑受 让人 在交 易 时是 否 已知道 让 与 人 为无 权
2 要 颇有争议 。有 所谓 即时 时效或 瞬 间时效者 ( 取 提 。理 由在 于 : 由于 受 让 人 是 无偿 占有 标 的 处分 人 。( ) 考 虑 转 让 的 价格 是 否 明显 偏
手” 的观念 。 日耳 曼法 采 纳 了 “ 有 人任 意 让 ( ) 所 5 须非 法律 另有规 定 。
利益 变 动进 行平 衡 , 坏 了所 有 权 的绝 对 性 , 破 从某 种 意义 上讲 , 不 得 已而 为 之 。因此 , 是 在
他人 占有其 物 的 , 能请 求 该 他人 返 还 ” 只 的原
权利给 与他人 ” 之原 则 , 故无 权利 者 , 能与 人 意 , 不 则受 让人 将依 法 即时取得 对该 动产 的所 有 明 ) 。理 由在 于 : 受让 人 与 真 正所 有 权 人此 时 以权 利 , 自无 权 利 人受 让权 利 者 , 由其 真 权 权 或其 他物 权 。其 构成 要 件 为 : 1 移转 所 有 均处 于 间接 占有 之状 态 , 对标 的物 的控 制均 常 () 其 利人追 回之 。但 随着 “ 占有” 日耳 曼法 中成 权 的让 与合 意 ;2 让 与人 无 移转 所 有 权 的权 基于 对无权 让 与 人 的信 赖 , 能 厚 此薄 彼 , 在 () 不 况 为物权 的一 种表 现形 式 时 , 产生 了“ 便 以手 护 利 ;3 受 让 动 产 的 占有 ; 4 受 让 人 的善 意 ; 且 , 立动 产善 意取得 制度 本身是 对 非正 常 的 () () 建
如何理解善意取得以及如何理解善意取得制度并举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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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善意取得以及如何理解善意取得制度并举例善意取得是指一方在不知道或不应该知道拥有他人财产的情况下,依法获得该财产的行为。
在法律上,善意取得是一种保护诚信行为人合法权益的制度。
理解善意取得需要从两个方面进行解释,分别是善意取得的概念和善意取得制度。
首先,善意取得是指行为人以相对诚信和相对勤勉的态度进行取得行为,即合理相信财产归属于自己,没有违背诚信的行为。
具体来说,善意取得应具备以下要素:1.行为人对财产归属权的保护有合理相信;2.行为人依法取得财产;3.行为人没有知道或不应该知道该财产的归属权。
善意取得的理念是保护善意获得财产的法律效力,避免因归属权的不明确而引发的纷争。
其次,善意取得制度是法律规定的一种权利保护机制,旨在保护善意取得者的合法权益。
这一制度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使得取得者在没有违反法律的前提下能够合法享有该财产的使用权、处分权等权益。
善意取得制度仅适用于财产的取得,对于从他人手中获得财产的合法性作了规范,但并不保护财产原来所有权人的权益。
善意取得者无错失授权通知或缺乏关注义务等过失行为,他们按法定程序获得财产后归属权具有法律保护。
善意取得制度可以通过以下示例进行更详细的说明:1.拾金不昧:当一个人在公共场所捡到一笔现金,没有知道失主的身份信息,但他努力尝试寻找失主并交还现金。
尽管最后找不到失主,但他能够享有这笔现金的合法使用权,因为他是在善意的情况下取得这笔财产。
2.动产交易:当一个人在市场上购买了一件商品,他在购买时没有知道该商品原来所有人的产权纠纷。
在他对商品的购买行为是无可非议的情况下,他取得了该商品的所有权,可以合法享有和处置该商品。
3.债权转让:当一个人在市场上购买了他人的债权,他在购买时并没有知道债权的原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交易背景。
在他能够合法购买该债权的情况下,他成为了债权的合法持有人,并享有债权带来的收益。
总结起来,善意取得是一种合理、公平地获得他人财产权益的制度。
论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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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指无权处分他人标的的让与人,在不法将其占有的他人的标的交付给买受人后,若买受人取得该标的时为善意,则其取得该标的的所有权,原标的的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的一种制度。
由此可见,善意取得制度有三个要点:其一,让与人对其占有的财产不享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否则无善意取得可言;其二,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存在着交易行为,也就是说受让人通过买卖行为取得对该财产的占有,假如非基于法律行为而是事实行为如继承,则不产生善意取得;其三,受让人不知让与人无权处分该财产。
善意取得制度是习惯商品经济进展需要而产生的一项交易规则,其有助于稳固社会经济秩序,保护正常的商品交换,能有利的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展。
一、善意取得制度的沿革(一)善意取得制度探源善意取得为近代以来大陆法系、英美法系民法上的一项至为重要的制度,其涉及所有权保护与交易安全的价值衡量问题。
古罗马时期就已经出现了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的区别,罗马法尚不承认善意取得制度,而是奉行“任何人不得以大于其所有权的权利转给他人”及“我发现我的财产时,我就收回”(周枏著:《罗马法原论》,商务印书馆出版,1994年版,564页)的原则,侧重对所有人的保护,即使受让人为善意,所有人也得对其主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
但是,罗马法并非完全无视受让人的利益,而是规定善意受让人得主张时效取得,而且其取得时效期间较短,仅为一年(周枏著:《罗马法原论》,商务印书馆出版,1994年版,349页)。
(二)善意取得制度的进展随着市场经济的进展,使保障交易安全的需要日益突出,同时需要在法律上建立善意取得制度。
1804年制定的《法国民法典》第2279条规定,关于动产,占有具有与权利证书相等的效力。
同时也在判例法中确立了与罗马法不一致的公开市场原则,根据此原则,任何人在市场上购买物品后,假如受到第三人追夺,原所有人只能按照公开市场价格给买受人补偿后,方可请求返还财产,否则不得追夺。
论物权法中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与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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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物权法中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与排除善意取得制度,也被称为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人,将其占有的他人的动产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第三人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以依法取得对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依法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无权处分的转让人赔偿损失的一项法律制度。
从其定义不难看出,其包含三个主体:所有权人、让与人或称无权处分人、受让人或称善意第三人。
善意取得制度主旨在于保护信赖利益,维护社会基本交易秩序的相对安定,维护交易安全。
善意取得制度适用的排除,是指善意取得的原因行为若存在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如危及到了公共利益、公序良俗等不可受损的利益而归于无效,或者是因为受让人在交易过程中存在欺诈、胁联盟迫、乘人之危等法定行为而予以撤销的情形,即便是受让人善意信赖财产处分人享有处分权,也不予认定为构成善意取得而应予以排除适用的制度。
此项规定,是对善意取得制度保护而设定的例外。
此规定之一,从另一层面来讲,是包括我国在内的大多数国家,在私法领域对公共利益的保护,是私权利对公权利的一种让步,也是维护社会稳定性的体现,即实现法的价值。
此规定之二,是要求受让人需具备善良交易动机。
排除制度的滥用会危及善意取得制度的制定目的的顺利实现;毫无限制条件的保护又会与法的作用与价值相抵触,难以维护合法利益。
一、外国的相关规定作为一项古老的民法制度,通说认为善意取得制度起源于日耳曼法,善意取得的开端是确立了“以手护手”原则,后经过一系列的演变,又被称之为“占有公信力”原则。
罗马法及德国等国家也规定了此项制度。
现代各国民法均规定了此项制度。
也是近代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民法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二、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善意取得制度在物权法出台之前散见于民法通则、民通意见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作为物权变动的原因之一,我国物权法及其司法解释正式的、较为系统的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及其相关法律制度,主要分为动产的善意取得与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及抵押权、质权等权利的善意取得。
浅谈善意取得制度的要件及在我国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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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善意取得制度的要件及在我国的发展【摘要】善意取得制度是指在法律规定的程序基础上,以良好的意愿获得权利或财产的一种方式。
善意取得制度的要件包括主体的善意、合法的取得手段和没有法律限制的取得条件。
在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现状仍存在一些问题,如信息不对称、权益保护不足等。
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发展趋势是积极向好的。
未来,我国善意取得制度应以完善法律制度、提升效率和保护当事人权益为发展方向。
通过不断探索和改进,我国的善意取得制度将更加完善,为社会公平正义提供更好的保障。
【关键词】关键词:善意取得制度、要件、现状、发展趋势、建设方向、我国1. 引言1.1 引言善意取得制度是指在特定条件下,允许实施某些行为或享有某些权利的法律机制。
善意取得制度可以为社会成员提供更多的便利和保障,促进社会的良性发展。
在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善意取得制度的要件包括合法取得财产、合理信赖和消除过错。
在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现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比如法律规定不够明确、执行不到位等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发展趋势主要体现在不断完善立法、加强司法保障和加强社会宣传等方面,以确保制度的强制力和实效性。
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建设方向应当着眼于依法原则、诚实信赖和保护合法权益,构建更加健全和完善的制度体系。
2. 正文2.1 什么是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制度是指在法律规定一定条件下,以善意获取他人财产的行为。
善意取得制度的核心理念是保护依法行为的善意取得者的利益,以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和法治建设。
善意取得制度体现了法律的公正、合理性,也是法律对社会成员善意合理行为的肯定和保护。
在善意取得制度中,善意取得者是指在取得他人财产时,不知道或者无法知道该财产的权利人对其财产的权利,但是其行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善意取得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取得对该财产的所有权或者一定的权利,并且对该财产具有保护和处分权。
【管理制度)试论善意取得制度及其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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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试论善意取得制度及其完善试论善意取得制度及其完善善意取得是指财产占有人无权处分其占有的财产,如果他将该财产转让给第三人,受让人取得该财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即时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
于此情况下,第三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而原权利人不得向第三人行使物上仍请求权,只能请求侵权人赔偿损失。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壹百零六条明确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最大限度的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该制度的建立有利于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关系,保护善意的交易相对人,促进社会经济秩序之稳定,从而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有序地发展。
壹、善意取得制度的壹般理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壹百零六条规定,适用善意取得,我们归纳起来主要以下四个要件:(壹)让和人对让和的财产无处分权。
所谓无权处分,是指让和人无处分权而从事了法律上的处分行为。
对财产的处分权是属于财产所有人,让和人是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如果让和人有权处分则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常见的无权处分有以下几种情形:壹是无所有权的情形即占有委托物的情形,如承租、保管或借用人对承租或保管、借用的财产而将该财产出让给他人;二是所有权受到限制的情形,如某壹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而将共有财产处分给他人;三是代理人擅自处分被代理人的财产的情形,如代理权终止、超越代理权、无权处分的情形下,也有可能发生无权处分的情况。
(二)受让人受让该财产时是善意的。
善意取得以受让人受让动产时主观上为“善意”且无重大过失为其必备要件。
所谓善意,是指第三人于受让时,不知出让人为非所有人,也不知出让人无权处分。
财产的善意取得以受让人的善意为条件,如果受让人具有恶意,则不得适用善意取得。
当然,我们不能要求受让人自始不知道该物为善意取得,因此,善意的适用时间应为物权变动行为发生之前,于此之后即受让人取得所有权,原权利人不得以受让人恶意要求返仍原物。
于善意取得制度中,这种善意应为“推定善意”,这壹原则已为德国民法、我国台湾地区民法明文确认。
浅析我国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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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 见》 第 8 9条 明确规 定了共同共有财产 的善意取 得 : 共 同共有人对 共 同财产享 “
有 共 同 的权 利 , 担 共 同 的 义 务 。在 共 旧 承
一
、
不 动 产 善 意 取 得 制 度 的 概 念
有 向世人 公开的手 段, 这手段 便是 占有和
登 记 。 物 权 的变 动 以 占有 和 登记 为 公 示 ◎
共有 关系存 续期间 , 分共 有人擅 自处分 部 共有 的合法 权益,对其他共有人 的损 失 , 由擅 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 ” 此条解 释 中的“ 同财产 ” 共 显然既包 括动产 也包 括 不动产 ,而且 卜要 是指共 I 共有 的房 . j -
于善 意, 即不动产 登记公信力仅对 善意第 三人适用 , 这一 条件 是善意取得制度 中的
规 定 , 以善 意 取 得 制 度 是 公 信 力 的 贯 彻 所 和 具 体 化 , 公 示 公信 原 则 的 逻 辑 发 展 。 是
我 国 20 0 7年 1 0月 1日实施的 《 物权
法 》 将 善 意 取 得 的 适 用 从 动 产 扩 展 到 不 则
方法 , 当事人如果信赖这种 公示而为一 定 的行为 , 即使 占有和登记所表现 的物权状 态与真实 的物权状 态不相符合 , 也不能影 响物权变动 的效力 。因此 , 善意取得制度
的逻 辑 基 础 为 公 示 公 信 原 则 。
权保 护和 交易便 捷两种 价值 的利 益衡 量
之 后 作 出 的选 择 。 我 国 《 权 法 》 柿 之 在 物 颁 前 , 统 民 法 理 论 均 认 为 善 意取 得 只 适 用 传
论我国民法中的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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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述善意取得制度是民法物权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对维护交易安全,促进财货流通便捷、维护经济秩序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自问世以来,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已经得到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民事立法的确认。
而关于善意取得制度能否适用于不动产,学界可谓见仁见智。
本文从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渊源出发,共分为三章对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进行了研究。
1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渊源法学研究首先需要有清晰界定的概念,所以在本章中首先指出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起源,善意取得制度是近代以来以日耳曼法的“以手护手”原则为基础,并吸纳了罗马法上取得时效制度中的善意要件,从而得以产生发展起来的。
其次对不动产与善意的概念进行了界定,指出我国划分动产与不动产应采纳物理标准。
最后分析了善意取得制度确立的逻辑依据及理论基础,即以公信力原则为其逻辑依据,并以社会本位为其理论基础。
2我国确立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必要性共分四节进行了论述。
第一节是介绍我国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理论争议及结论。
第二节分析了各国立法对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态度,通过对世界各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分析比较,指出了我国现行的不动产登记制度是确立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制度依据。
第三节通过分析在我国确立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符合过错责任原则,并且在物权法通过前,我国的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已在有关司法解释和部门法中有规定,从而主张在我国民法上应该确立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
第四节分析了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法律效果,包括在原权利人与受让人之间,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原权利人与转让人之间的效果以及对不动产登记机关的侵权请求权。
3构建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提出了建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只规定了不动产善意取得应符合三个要件,即: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时是善意的;以合理的价格转让;转让的不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
但是笔者认为物权法的规定不太完善,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应包括以下五个要素:转让人为不动产登记所记载的权利人且无权处分不动产;受让人通过法律行为从转让人处取得不动产;受让人取得不动产时出于善意信赖登记;必须是已经登记的法律允许流转的不动产;必须办理不动产登记。
论善意取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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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善意取得制度一、善意取得的含义与历史沿革所谓善意取得,是指无处分权的动产占有人让与动产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若受让人占有时出于善意,则依法即时取得动产之所有权或其他物权,故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
早在罗马法时代,就奉行“无论何人不能以大于自己所有的权让与他人”,“发现已物,我必收回”的原则,侧重对所有权的保护,受让人即使是善意且无过失,原所有人也得对其主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
但应予注意的是,罗马法并非完全无视受让人的利益,而是规定善意受让人需主张时效取得来保护自己的利益。
因此,善意取得制度的起源并非罗马法。
通说认为,大陆法系的善意取得制度源于日耳曼法“以手护手”制度。
该制度认为“任意将自己的动产交付于他人者,仅能向其相对人请求返还,若该相对人将动产让与第三人时,原动产所有人仅可对相对人请求损害赔偿,而不得向受让人请求返还。
”一般认为善意取得制度就是以此为基础,并吸纳了罗马法上取得时效制度中的善意要件,从而得以产生发展起来的。
二、善意取得的价值取向善意取得的实践根据为交易安全,或称动的安全。
民法上素有“静的安全”与“动的安全”的区分,所谓“静的安全”是对原权利人现存的既得利益加以保护,使其免受他人的不法侵害,力图保持社会秩序的和平稳定。
“动的安全”则旨在保护善意的无过失的交易者取得利益的行为,以圆滑财产的流通,从而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和经济秩序。
若从保护静的安全出发,所有权将得到绝对的保护。
所有权人得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而受让人只能依靠相应法律去寻求救济。
这在罗马法时期是天经地义的。
然而在市场经济发展的今天再绝对贯彻所有权的绝对原则,显然存在问题:1、任何善意的交易者,在依据法律和市场规则的规定做出交易后取得了标的物,却随时有可能并未取得所有权,甚至人财两空,这必然使人们失去对法律的信任,甚至对交易敬而远之。
2、动产是以占有为公示手段的,占有其物便具有公信力,若对让与者的信赖未得到保护,则每个人进行交易时都要调查让与人是否为无权处分人,交易无法顺利进行。
论善意取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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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善意取得制度摘要: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是所有权取得的一种方式,也是物权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
作为适应商品经济发展需要而产生的一项交易规则,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一方面保护了第三人的利益,体现了法律保护动态安全的价值取向;另一方面也维护了商品交易的正常秩序。
因而该制度业已在世界范围内,被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民事立法所确认。
笔者将从善意取得的起源、概念、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及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等方面阐述善意取得制度。
在司法实践中,一定要严格把握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条件,以真正达到维护经济秩序、保障交易安全、实现法律公平、公正目标之目的。
关键词:善意取得无权处分构成要件善意第三人一、善意取得概述善意取得制度发端于日耳曼法,善意取得也称即时取得,依据传统的物权法理论定义为动产占有人在无权处分其占有的他人动产的情况下,将该动产转让给第三人,受让人取得动产时是若为善意,就依法取得该动产所有权的法律制度。
[1] 按照法律的一般原则,只有所有权人或受人之托、代他人处分的人才有处分财产的权利,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之物,属于一种侵权行为,其所为的法律行为须于事后取得其权利或经该他人追认始生效力,而且,所有权具有追及性,可直接向买受人追回原物。
善意取得制度的意义在于阻却所有权人的追及,允许善意的买受人取得受让物的所有权,保护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已经完成的交易,以利于维护交易安全。
物权的变动以占有和登记为公示方法,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为占有,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为登记,当事人如果信赖这种公示而为一定的行为,即使占有和登记所表现的物权状态与真实的特权状态不相符合,也不能影响物权变动的效力。
从保护善意第三人、维护交易秩序的目的出发,应当允许第三人获得交易标的的所有权。
二、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关于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传统物权法理论认为仅指动产,因为动产的公示以占有为原则,登记例外,通过交付可以发生动产占有的转移,从而完成动产物权的变动,因而各国一般规定动产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论我国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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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摘要:善意取得制度一开始是仅限于动产领域,随着经济发展的需要,善意取得制度的范围就扩大到了不动产领域。
我国《物权法》第106条中认可了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但并没有区分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和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对于两者的构成要件也没有明确规定,这对司法实践造成难题。
本文通过借鉴大陆法系各国或地区关于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的立法比较分析,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出对我国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构成要件的若干构想。
关键词:不动产;善意取得;登记制度;公信力;无权处分各国立法都承认了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但是在不动产方面存在不同的观点,有些国家承认不动产适用该制度,有些国家不承认不动产适用该制度。
我国物权法中承认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但是并没有对其构成要件作出详细阐述,这使得该项制度在实践中可操作性低。
因此,有必要通过规定该制度的构成要件来保护不动产交易安全。
一.不动产善意取得的含义及理论基础不动产善意取得是指第三人通过有偿受让获得不动产,但是实际上与第三人交易的当事人没有处分该不动产的权利,若第三人是善意的,那么法律会保护该第三人的权利。
其理论基础主要分为以下两个学说:第一个是“取得时效”。
该学说强调取得所有权是瞬间取得。
第二种是非时效说。
此学说之下包括四种观点,第一个是“权利外观说”认为善意取得制度的基础是公信力;第二个是“权利赋权说”认为善意第三人通过善意取得制度获得所有权,导致这个情况是因为法律赋予了占有人一定的权利,该权利是指处分原权利人财产;第三种是“占有效力说”认为善意取得发生的基础是产生占有的效力;第四种说是“法律特别规定说”认为通过法律规定来确认。
上述两种学说中,笔者同意“权利外观说”这一观点,即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基础是公信力,根据公示公信原则,可以依据登记薄上物权人所属信息推定物权的正确性,即物权的公示力。
综上,笔者认为占有委托物不适不用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因为占有委托物在不动产领域表现为房屋承租人或者房屋保管人,这种情况下,房屋占有人与实际上享有房屋所有权的人之间并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登记簿上的权利人依然是原权利人,而第三人在与房屋承租人或者房屋保管人交易时应该履行注意义务,即审查登记簿,这种情况下登记簿可以很明显地看出房屋占有人并不是真正权利人,第三人在已经明知或者可以知道的情况下继续交易,则不能被认定为善意,这不构成不动产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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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是什么1.不动产善意取得: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可以通过合法的取得方式获得。
善意取得制度适用于那些在购买或者获得不动产时,合理相信自己的获得是合法有效的情况下,获得不动产的所有权。
比如,在购买房屋时,购买人以房屋产权证明为凭证,并且无法知道该房屋是否存在其他权利人的情况下,购买人可以依法认为自己是善意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而对抗其他可能存在的权利人。
2.动产善意取得:动产一般指可以移动的物品,如货物、车辆等。
在我国法律上,善意取得制度也适用于动产的所有权的取得。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善意购买交付的动产,买受人成为该动产的所有权人。
即在合理相信自己购买的动产是合法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可以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而对抗其他可能存在的权利人。
3.依法登记取得的物权:除了购买和交付的方式,善意取得制度还适用于通过依法登记取得物权的情况。
在我国法律上,很多不动产的所有权是通过依法登记取得的,比如房屋产权登记、土地使用权登记等。
在这些情况下,如果善意取得人在合理相信自己的登记是合法有效的情况下,取得不动产所有权,也可以对抗其他可能存在的权利人。
总的来说,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是指在异议登记、不合法手段等情况下,取得不动产和动产的所有权的方法。
在以上情况下,法律赋予了善意取得人一定的保护,以保障其合法获得财产权益。
但是,善意取得制度并非是完全无懈可击的,法律也会对特定情况下的不当取得行为进行限制和制约,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权益受损方的合法权益。
因此,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并非一劳永逸,具体的适用条件和限制还需要根据不同法律规定的具体要求来确定,并且在实践中需要考虑到公平、合理和公共利益等多方面的因素。
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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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内容是什么一、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内容是什么?善意第三人的法律规定是民法典物权编中的善意取得制度。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合理的价格转让、已登记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善意取得】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二、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一)转让人无权处分。
所谓无权处分,是指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的财产权利,即学术界通常所说的缺乏正当的处分权源。
在此还需指出无权处分的例外情况,诸如基于法律规定或者权利人的授权而处分他人财产权的行为不属于无权处分,如破产管理人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对破产财产进行的处分以及法定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财产行使管理权等。
(二)受让人受让时善意。
善意是与恶意相对而言的,只有当受让人取得财产时是善意的,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否则不适用。
通说是指不知情,即不知道或不应知道让与人转让财产时没有处分该项财产的权限。
我国司法实践中,也采用该通说来确定当事人是否具有善意,但从兼顾所有人利益及交易安全保护两方面考虑,受让人对于让与人是否有让与权利,也负有一定程度的注意义务,才算合理,但如何确定注意程度,即将善意理解为受让人非因重大过失而不知让与人无让与的权利。
(三)转让合同有偿。
善意取得制度排除了无偿取得财产以及以不合理的价格取得财产的情形,诸如继承、接受赠与等未支付对价而无偿取得财产的行为以及以不合理的价格受让动产或不动产的行为。
论善意取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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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1(下)论善意取得制度李兴摘要善意取得在法律中的地位还是非常重要的,普通人对于此制度还比较陌生,下面我们将对善意取得制度进行讨论和分析。
善意取得制度,又称即时取得或即时时效,是世界各国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普遍采用的一项民事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系指动产占有人以动产所有权的移转或其他物权的设定为目的,移转占有于善意第三人时,即使动产占有人无处分动产的权利,善意受让人仍可取得动产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制度。
关键词善意取得动产所有权物权作者简介:李兴,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
中图分类号:D9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1-057-01一、善意取得制度方面的特征善意取得制度在法律上的逻辑主要是依据法律上认可具有公众信任力的逻辑结果,它主要的依据还是用来保护各种交易的安全性。
其实践依据是保护交易安全。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包括受让人、标的物、让与人、、取得行为这四方面。
善意取得制度的所拥有的效力中善意取得的法律后果是受让人对动产所有权的拥有权。
善意取得制度是适应商品交换的需要而产生的一项法律制度。
在大部分的商品交换中,从事交换的双方大多数都不知道对方具有对财产的处分权力,这方面我们也很难对一些销售的商品进行貂蝉。
假如受让人通过善意的获得这些财产之后,转让人并没有权利处分,进而这个交易会变得无效,这也会让对方返还财产,这不但要打破原来所形成的财产关系,并且,双方在进行交易的时候,还要担心所拥有的商品要进行退还,如果是这样的话,当事人在交易的时候经常是没有安全感的,这也对交易买卖的稳定性造成影响的。
二、善意取得制度的内容交易双方很难知道对方是否有所有权,购买者也很难对这个方面进行调查和取证。
而且,在这个时代中对每个交易对象的权利的查证也是不太现实,很多方面也不可能实现的。
假如受让人不知道也没办法知道交易的对方没有权利进行该财产的转让,而在交易这个商品完成后因出让人没有权利处分而导致这个交易的无效,使得善意的第三者只能对该财产的退还。
论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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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解与适用1. 引言1.1 引言善意取得制度是指在不知道他人对某一特定物权的存在或者存在方式存在异议的情况下,以诚实信赖的态度取得该物权所形成的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体现了法律对诚信和善意的重视,能够保护取得人对物权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在现实生活中,善意取得制度在不动产、动产和知识产权等领域都有着广泛的应用。
无论是购买房产、车辆,还是进行知识产权交易,善意取得制度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取得人在符合善意取得的标准和条件下,可获得对物权的合法享有,不受他人异议的干扰。
有效地运用善意取得制度,不仅可以确保自身的权益不受侵犯,同时也能为社会秩序的稳定提供保障。
对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解和适用至关重要。
只有充分了解善意取得的标准和条件,适用范围,效力及保护,以及申请和证明等方面的内容,才能更好地保护自身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引言】2. 正文2.1 什么是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制度是指在民事法律中,一种保护善意取得者权益的制度。
善意取得者指的是在合法、善意的情况下获得财产的个人或单位。
这种制度通常是针对不动产或者有价证券等特定财产而设立的。
善意取得制度的核心是保护善意取得者的合法权益,即使原所有者存在某种权利缺陷也不能影响善意取得者的权益。
善意取得者在取得财产后,具有对该财产的所有权,可以依法使用、处置或者转让该财产。
善意取得制度的理念是基于公平、善意和信任的原则。
只要善意取得者符合法定的标准和条件,就应当得到法律上的保护。
在实际应用中,善意取得制度对于维护交易安全、保障交易的合法性具有重要意义。
善意取得制度是为了保护善意取得者的利益,促进交易的正常进行,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这一制度在现代社会中具有重要意义,对于规范交易行为、保障交易秩序有着重要的作用。
2.2 善意取得的标准和条件善意取得的标准和条件是指在法律上,善意取得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和标准才能生效。
善意取得的标准是指在取得财产时,取得人必须是在无过错情况下取得的,即在取得时并不知道或不应该知道该财产是他人的。
试论动产善意取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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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善意 取得 制度构 成 要件
有 权 的转 移 或其 他 物 权 的设 定 为 目的 , 移 占有 于第 三 人 时 , 转 即 使 动产 占有人 无处 分动 产 的权利 , 意 受让 人仍 可 以取 得 动产 所 善
跨世纪
20 09年 2月
第1 7卷
第 2期
CosC nuy F b ay2 0 , l 7, . rs e tr,er r 0 9 Vo 1 No2 y
・9 ・
试 论 动 产 善 意取 得制 度
卢 霞
( 中铁 隧道集 团有 限公 司 , 南 , 阳 ,7 此 说 , 让人 取 得受 让 物 的所 有 权 乃 受让 人 受
受 让 占有后 , 占有 的效 力使 然 。 以上各说 , 承认 法律 规定 的善 意取 得 制 度是 为 了维 护交 易 都 的安全 , 但或 多或 少未 能脱 离善 意取 得 乃源 于 日耳曼 法 与法 国 固
依 学界通 说 , 动产 的善 意取 得制 度 系指 动产 占有 人 以 动产 所
标 的物 。③ 善 意取 得 制 度 有 利 于及 时 解 决 民事 纠纷 。如果 不 保 护善 意 买受 人 的 利 益 , 允许 原 物 所 有人 追 夺 原物 的话 , 必使 大 势 量的人 力 、 物力 、 财力 陷 于无休 止 的举 证 中 , 大 量 的 民事 纠纷 不 使
前 提下 , 律 往往 只能保 护一 种安 全 , 免牺 牲 另 外 一种 安 全 , 法 难 这 就要 求法 律 权 衡 利 弊 , 确 定 其 所 要 保 护 的对 象 。就 其 实 质 来 来
其转 让 行 为是 有 权 行 为 , 不欠 缺 法 律依 据 , 自然 不 能适 用 善 意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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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
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是现代民法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制度,它是指在合法的交易、转让等行为中,对于获得动产的一方,只要是以善意的方式获得的动产,那么这个获得就是有效的。
本文将从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基本概念、适用条件、权利和义务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基本概念
动产是指能够移动的财物,例如书籍、家具、衣物等等。
在日常生活中,人们经常需要通过购买、转让等方式获得动产。
善意取得则是指在交易、转让等过程中,当事人具备与所交易的动产有关的所有权、占有、知情等必要事实,但对于其他方面的权利瑕疵,他们是无法知道的。
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中的善意,是指在交易、转让等过程中,买受人在没有明显的瑕疵之下,以普通人一般的审慎程度认定对方的所有权、占有权等情况是真实有效的。
二、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条件
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不是完全适用于所有的情况,其适用条件包括:第一,受让人需要是诚实信用的;第二,受让人需要对交易的动产主张合法所有权;第三,交易的动产必须是可以出让的,即该动产不受任何法律限制或相关人员没有拒绝的权利等等。
三、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权利和义务
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是向买受人的权利,主要表现为买受人就可以对所获得的动产主张其所有权,甚至可以追回前人对此动产的占有。
但同时也要求买受人要履行相关义务,即在善意取得动产的情况下,受让人应当根据诚信原则,遵守合同、保护和维护交易的权利人合法权利等等。
四、从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所体现的社会价值进行理解
通过分析、理解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所体现的社会价值,我们可以发现其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鼓励人们的诚实守信,增强信任感和安全感。
2、保护交易中真实的所有权,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秩序和稳定。
3、促进经济的发展,提高社会的效率。
总之,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是现代民法中非常重要的制度之一,它为人们的交易、合法获取财产提供了保障,对加强社会的信任感和稳定性、促进经济发展、维护公正的财产纠纷解决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