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实施细则(全文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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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日期:2004-4-21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2002年4月29日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2号部长令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无公害农产品的管理,维护消费者权益,提高农产品质量,保护农业生态环境,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无公害农产品,是指产地环境、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经认证合格获得认证证书并允许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未经加工或者初加工的食用农产品。

第三条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工作,由政府推动,并实行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的工作模式。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无公害农产品生产、产地认定、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全国无公害农产品的管理及质量监督工作,由农业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按照“三定”方案赋予的职责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分工负责,共同做好工作。

实用文档第六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在政策、资金、技术等方面扶持无公害农产品的发展,组织无公害农产品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

第七条国家鼓励生产单位和个人申请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

实施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产品范围由农业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确定、调整。

第八条国家适时推行强制性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制度。

第二章产地条件与生产管理第九条无公害农产品产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产地环境符合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的标准要求;(二)区域范围明确;(三)具备一定的生产规模。

第十条无公害农产品的生产管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生产过程符合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的标准要求;(二)有相应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三)有完善的质量控制措施,并有完整的生产和销售记录档案。

第十一条从事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严格按规定使用农业投入品。

禁止使用国家禁用、淘汰的农业投入品。

第十二条无公害农产品产地应当树立标示牌,标明范围、产品品种、责任人。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2.20•【字号】黔府办发[2006]17号•【施行日期】2006.0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6]17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关于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六年二月二十日关于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意见为加快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推动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增强农产品加工业竞争力,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加速农村经济建设步伐,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意见的通知》,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快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发展农产品加工业的重要意义农产品加工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产业。

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实现农业产业化经营,是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重要途径。

农产品加工业的发展,对于拓宽农产品销售渠道,实现农产品多重增值,加快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促进农业发展,增加农民收入,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各部门要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局出发,充分认识推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和农业产业化经营在解决“三农”问题、新阶段扶贫开发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切实加大工作力度,把农产品加工业培育成为我省新的重要经济增长点。

二、发展农产品加工业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因地制宜,科学规划,突出特色,努力提高农产品精深加工的比率和水平,不断提升农产品加工企业的技术档次和产品质量,逐步形成合理的农产品加工区域布局,培育一批骨干企业和名牌产品,使农产品加工业成为推进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

实施无公害农产品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034号)

实施无公害农产品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034号)

皮大麦、裸大麦(米大麦、元麦、裸麦、青稞、米麦) 裸燕麦(莜麦、铃铛麦、玉麦、油麦)、皮燕麦 玉蜀黍、大蜀黍、棒子、包谷、包米、珍珠米 黏玉米
包米面、棒子面 玉米渣 红粮、小蜀黍、红棒子
谷子 粟米 稷子、禾稷 薏米仁、薏苡、六谷子、草珠子、药玉米、回回米 糜子 大黄米、黄米、软黄米
粮 食 类
蛾眉豆、眉豆 狸豆、虎豆或狗爪豆 多花菜豆、大白芸豆、看花豆、大花豆、龙爪豆、荷包豆或大白 云豆 红小豆、赤小豆、红豆、小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13年12月25日附件实施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产品类别序号产品名称别名一种植业产品粮食类1稻谷2糙米3大米4小麦5大麦皮大麦裸大麦米大麦元麦裸麦青稞米麦6黑麦7燕麦裸燕麦莜麦铃铛麦玉麦油麦皮燕麦8玉米玉蜀黍大蜀黍棒子包谷包米珍珠米9鲜食玉米10糯玉米黏玉米11爆裂玉米12甜玉米13玉米面包米面棒子面14玉米糁玉米渣15高粱红粮小蜀黍红棒子16高粱米17高粱面18粟谷子19小米粟米20稷稷子禾稷21稷米22薏仁薏米仁薏苡六谷子草珠子药玉米回回米23荞麦24黍糜子25黍米大黄米黄米软黄米26粮用蚕豆27粮用豌豆28粮用扁豆蛾眉豆眉豆29粮用黎豆狸豆虎豆或狗爪豆30粮用红花菜豆多花菜豆大白芸豆看花豆大花豆龙爪豆荷包豆或大白云豆31粮用赤豆红小豆赤小豆红豆小豆32粮用白小豆33粮用绿小豆34粮用芸豆去荚的干菜豆和干四季豆35粮用绿豆36粮用爬豆37粮用红珠豆38粮用禾根豆39粮用花豆40粮用泥豆41粮用鹰嘴豆桃豆鸡豆鸡头豆鸡豌豆42粮用饭豆43粮用小扁豆滨豆鸡眼豆44粮用羽扇豆45粮用瓜尔豆鸽豆无脐豆树豆柳豆黄豆树刚果豆46粮用利马豆莱豆棉豆荷包豆皇帝豆玉豆金甲豆糖豆洋扁豆47粮用木豆鸽豆无脐豆树豆柳豆黄豆树刚果豆三叶豆千年豆油料类48大豆49花生50芝麻51油菜籽糖料类52糖用甜菜53甜叶菊蔬菜类54番茄西红柿洋柿子55樱桃番茄56树茄57茄子茄瓜吊瓜矮瓜落苏茄包58辣椒小青椒番椒海椒秦椒辣茄大椒辣子59甜椒大青椒菜椒柿子椒60黄秋葵羊角豆补肾菜秋葵荚芙蓉葵61酸浆红姑娘灯笼草洛神珠62黄瓜王瓜胡瓜刺瓜青瓜63西葫芦美洲南瓜角瓜葫芦瓜搅瓜番瓜64节瓜毛瓜毛节瓜水影瓜65苦瓜凉瓜哈哈瓜癞瓜金荔枝66丝瓜布瓜天罗瓜天丝瓜天络瓜67线瓜68蛇瓜蛇丝瓜印度丝瓜蛇豆69瓠瓜瓠子扁蒲蒲瓜夜开花葫芦70冬瓜东瓜枕瓜白冬瓜71南瓜窝瓜倭瓜番瓜中国南瓜饭瓜72笋瓜印度南瓜玉瓜北瓜73越瓜梢瓜脆瓜74菜瓜蛇甜瓜75佛手瓜拳头瓜隼人瓜万年瓜菜肴梨洋丝瓜菜苦瓜合掌瓜76豇豆长豆角带豆裙带豆77菜豆四季豆78食荚豌豆79四棱豆翼豆80扁豆娥眉豆眉豆沿篱豆鹊豆81刀豆大刀豆刀鞘豆82菜用大豆毛豆枝豆青豆83蚕豆胡豆罗汉豆佛豆马齿豆84豌豆青元麦豆85莱豆利马豆棉豆荷包豆皇帝豆玉豆86黎豆狸豆虎豆狗爪豆87红花菜豆龙爪豆荷包豆或大白云豆88荷兰豆软荚豌豆甜荚豌豆89黑吉豆90刺槐豆荚角豆荚91

贵州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2023年修正)

贵州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2023年修正)

贵州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1.29•【字号】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3第14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贵州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2007年11月23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2年3月30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30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二十五件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3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等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产品生产及其他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本条例所称农业投入品,是指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或者添加的物质,包括种子、种苗、种畜禽、农药、肥料、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农业生产资料和农膜、兽医器械、植保机械等农用工程物资,以及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或者添加有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其他物质。

本条例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指农产品质量达到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关于加强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产品认证审核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关于加强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产品认证审核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关于加强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产品认证审核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3.09•【文号】农质安发[2009]8号•【施行日期】2009.03.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关于加强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产品认证审核工作的通知(农质安发[200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总站)、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自2003年4月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工作启动以来,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数量快速增长,规模不断扩大,社会影响力不断增强,无公害农产品事业已步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确保获证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规范和消费安全,现就加强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产品认证审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立先培训后认证制度。

严格的内部管理和熟悉质量安全的内检人员,是无公害农产品质量安全最基础的保障。

从2009年9月1日起,将拥有经培训合格的无公害农产品内检员作为申报单位申请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资质条件之一。

无公害农产品内检员培训工作由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根据《无公害农产品内检员管理办法》要求组织实施。

凡已通过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尚不具备内检员的无公害农产品获证单位,应当选派人员参加有关培训,在无公害农产品证书有效期内达到内检员资质条件要求。

二、严格界定认证申请主体资质。

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申请主体应当具备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条件,具有组织管理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和承担责任追溯的能力。

从2009年5月1日起,不再受理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和非生产性的农技推广、科学研究机构的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申请。

三、明确限定申报产品范围。

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申报范围,严格限定在农业部公布的《实施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内。

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规定(三篇)

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规定(三篇)

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管理,促进无公害农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保障消费者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无公害农产品标志是指经过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农产品所能够获得的标识。

第三条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管理实行认证审核制度,由国家相关部门负责实施。

第四条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标志的使用、管理等活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使用人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的规定,确保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质量和有效性。

第二章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认证审核第六条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认证审核机构应当具有相关的资质和能力,能够进行无公害农产品的认证审核工作。

第七条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认证审核应当按照统一的认证准则进行,认证准则应当由国家相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八条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认证审核应当遵循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认证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九条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认证审核包括现场审核、样品检测等环节,审核人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工作。

第三章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使用管理第十条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使用人应当保证其生产的农产品符合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要求,并依法申请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

第十一条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使用人应当按照国家相关部门的要求,使用标准化的标志图案和标志文字,不得擅自修改、变换。

第十二条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使用人应当制定并执行质量管理制度,确保无公害农产品的生产过程符合相关的要求。

第十三条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使用人应当及时办理相关的变更手续,确保无公害农产品标志信息的及时更新。

第十四条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使用人应当定期进行自检、报告,并接受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使用人应当配合国家相关部门的调查和处理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第十六条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使用人应当对其农产品的生产、销售过程进行记录和留存,确保可以进行产品追溯。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非农业建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非农业建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非农业建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12.30•【字号】黔府办发〔2023〕24号•【施行日期】2023.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非农业建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府办发〔2023〕24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非农业建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12月30日贵州省非农业建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耕地保护,规范全省非农业建设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耕作层土壤剥离、存储、利用以及相关管理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是指占用耕地的单位在项目开工前采取工程措施,对非农业建设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耕作层的土壤进行剥离,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非农业建设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耕作层土壤剥离、存储、利用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非农业建设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应遵循“谁占用、谁剥离、应剥尽剥”原则,尽可能即剥即用。

占用耕地的单位为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的责任主体。

第五条省、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工作,建立省负总责、市州监管、县级落实的工作机制。

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废止152项贵州省地方标准的公告

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废止152项贵州省地方标准的公告

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废止152项贵州省地方标准的
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9.12.05
•【字号】
•【施行日期】2019.12.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
正文
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废止152项贵州省地方标准的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将地方标准依法严格限定在“满足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的规定,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地方标准备案工作的通知》(市监标创〔2019〕48号)要求,应对一般性工业产品标准、产品检验方法标准以及有机、绿色、无公害农产品标准等地方标准进行清理和废止。

经征求意见、社会公示等环节,省市场监管局决定废止152项贵州省地方标准,现予公告如下:
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12月5日。

无公害农产品认定审核规范

无公害农产品认定审核规范

附件1:无公害农产品认定审核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无公害农产品认定申请材料审核工作,确保认定工作质量和效率,依据《无公害农产品认定暂行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指的认定审核,是指无公害工作机构组织具有相应专业资质检查员对无公害农产品认定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和要求所实施的技术评价活动。

第三条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负责认定审核规范制修订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辖区内认定审核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第四条各地可以根据本行政辖区内无公害农产品认定工作的实际需要,依据本规范制定本辖区、本行业认定审核实施细则。

第五条认定审核应遵循坚持标准、公平公正、客观独立、科学规范、确保质量和效率的原则。

第六条负责认定审核的人员应为检查员。

第七条认定审核应由2名及以上检查员完成,检查员对所作出的审核结论负责。

第八条省级工作机构应根据工作需要,制定统一的认定审核流程表,确保认定审核整个流程可追溯。

认定审核材料及审核记录应保存6年以上。

第九条应严格按照《无公害农产品认定暂行办法》中所规定的时限要求完成认定审核工作,不断提高认定审核效率。

第二章申请材料的构成第十条认定申请材料由申请人材料、产地环境和产品质量证明材料、检查员现场检查资料等组成。

第十一条申请人材料:(一)《无公害农产品认定申请书》;(二)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三)产地环境质量现状说明;(四)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和管理技术制度体系文件;(五)最近生产周期农业投入品使用记录复印件;(六)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资质证明材料;(七)保证执行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和规范的声明。

第十二条环境和产品质量证明材料:(一)《产地环境调查报告》;(二)《产地环境检测报告》;(三)《产品检验报告》;(四)《产品抽样单》。

第十三条检查员现场检查材料:(一)《无公害农产品认定现场检查报告》;(二)省级工作机构认定审核报告。

贵州省食用农产品销售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贵州省食用农产品销售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贵州省食用农产品销售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用农产品进入市场后的质量安全监管,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贵州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范围内的食用农产品销售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用农产品进入市场后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省食用农产品实行市场准入机制,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对其经营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

第五条鼓励和支持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建立自律组织,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诚信建设。

第二章食用农产品经营第六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依法持有有效证照,开展销售活动。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需要办理许可证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不得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食用农产品安全标准的;(三)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食用农产品安全标准的;(四)使用的包装物、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等动物肉类及其制品;(六)未经检验检疫或者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及其肉类制品;(七)超过保质期的食用农产品;(八)其他不符合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

第八条进入我省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应当随附进货票据和至少下列一项证明材料:(一)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或者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本省批发市场出具的检测合格证明;(二)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产地来源证明;(三)有效期内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的认证证书;(四)本省批发市场出具的符合法定条件和形式的销售单据;(五)进口食用农产品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复印件;(六)其他依法需要实施检验(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不能提供前款一、二、三、四项中任意一项所列证明材料的食用农产品,必须进行抽检,抽检合格的才能销售。

《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全文

《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全文

《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全文为了保证食品安全,制定了《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活动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地方标准,公布本省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一)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食品安全抽检经费、风险监测经费和监督管理等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二)建立健全行政监管、生产经营者自律、社会监督有机结合的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三)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四)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五)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共享机制;(六)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建立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相适应的人员队伍;(七)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根据本条例和上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并应当聘请食品安全协管员重点协助做好农村、农村中小学(托幼机构)、城市社区、建筑工地等的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及时报告食品安全情况;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给予指导和支持。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承担下列职责:(一)分析本地区食品安全形势,研究部署、统筹协调和指导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二)提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政策措施;(三)建立健全协调联动机制、综合监督管理制度;(四)督促检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落实情况;(五)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贵州省第十五批无公害农产品产地名单

贵州省第十五批无公害农产品产地名单
南明区农业水利局农业技术推广站
贵州省无公害蔬菜产地
贵阳市南明区后巢乡太慈村
蔬菜
9.3
WNCR-GZ07-00023
贵阳市云岩区黔灵镇人民政府沙河村民委员会
贵州省无公害蔬菜产地
贵阳市云岩区黔灵镇沙河村
蔬菜
9.3
WNCR-GZ07-00024
贵阳市云岩区黔灵镇人民政府茶店村民委员会贵州省无公害蔬菜源自地贵阳市云岩区黔灵镇茶店村
贵州省无公害蔬菜产地
贵阳市南明区云关乡二戈村
蔬菜
31.3
WNCR-GZ07-00020
南明区农业水利局农业技术推广站
贵州省无公害蔬菜产地
贵阳市南明区后巢乡朝阳村
蔬菜
6.4
WNCR-GZ07-00021
南明区农业水利局农业技术推广站
贵州省无公害蔬菜产地
贵阳市南明区后巢乡四方村
蔬菜
12
WNCR-GZ07-00022
WNCR-GZ07-00030
贵阳市云岩区黔灵镇人民政府三桥村民委员会
贵州省无公害蔬菜产地
贵阳市云岩区黔灵镇三桥村
蔬菜
8.7
WNCR-GZ07-00031
贵阳市云岩区黔灵镇人民政府西瓜村民委员会
贵州省无公害蔬菜产地
贵阳市云岩区黔灵镇西瓜村
蔬菜
33.9
WNCR-GZ07-00032
贵阳市乌当区野鸭乡茶园村村民委员会
贵州省第十五批无公害农产品产地名单
证书编号
生产单位
产地名称
产地地址
产品名称
产地规模
(公顷)
WNCR-GZ07-00001
贵阳市花溪区蔬菜工作办公室
贵州省无公害蔬菜产地
贵阳市花溪区麦坪乡杉一村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关于印发《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现场检查规范(修订稿)》的通知(2012)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关于印发《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现场检查规范(修订稿)》的通知(2012)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关于印发《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现场检查规范(修订稿)》的通知(2012)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10.29•【文号】农质安发[2012]15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关于印发《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现场检查规范(修订稿)》的通知(农质安发[2012]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为进一步规范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现场检查行为,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程序》和《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审查规范》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在广泛调研并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对《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现场检查规范》(农质安发[2005]5号)进行了修订。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О一二年十月二十九日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现场检查规范(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现场检查行为,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程序》和《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审查规范》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现场检查,是指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在认证审查过程中,对认证申请主体生产管理状况实施的实地确认和评价活动。

第三条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以下简称“部中心”)负责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现场检查的管理和统筹工作,省级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辖区内现场检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第四条省级工作机构可根据本行政辖区内本行业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实际需要,依据本规范制定现场检查实施细则。

第五条现场检查工作应遵循公正、客观、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检查内容和方法第六条现场检查主要内容:(一)申请主体资质及能力。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公布贵州省第二十批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的通知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公布贵州省第二十批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的通知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公布贵州省第二十批无公害农
产品产地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农业农村厅
•【公布日期】2008.09.22
•【字号】黔农发〔2008〕142号
•【施行日期】2008.09.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公布贵州省第二十批无公害农产品产
地的通知
黔农发〔2008〕142号
各市(州、地)农业局,贵阳市蔬菜办,有关县(市、区)农业局,相关单位:按照《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和《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程序》的有关规定,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经研究,认定109家单位申报的产地为贵州省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生产规模共11514.4公顷,本批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证书有效期从2008年9月起至2011年9月止,现予公布。

获得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的单位要认真落实各项质量控制措施,严格按照无公害农产品标准组织生产,加大对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和生产过程等关键环节的控制,健全农产品生产档案记录制度,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各级农业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强化监督管理,组织有关部门每年对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进行2次以上监督检查,对不符合产地环境要求、不按无公害农产品标准组织生产的,要及时上报
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定,撤消其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资格。

同时,各级农业部门要按照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申报条件和要求,积极做好本地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的组织申报工作,进一步提高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为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和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二日
附件1。

(产品管理)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

(产品管理)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

(产品管理)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加强对无公害农产品的管理,维护消费者权益,提高农产品质量,保护农业生态环境,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无公害农产品,是指产地环境、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经认证合格获得认证证书且允许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未经加工或者初加工的食用农产品。

第三条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工作,由政府推动,且实行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的工作模式。

第四条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无公害农产品生产、产地认定、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全国无公害农产品的管理及质量监督工作,由农业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按照“三定”方案赋予的职责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分工负责,共同做好工作。

第六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应当于政策、资金、技术等方面扶持无公害农产品的发展,组织无公害农产品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

第七条国家鼓励生产单位和个人申请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

实施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产品范围由农业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确定、调整。

第八条国家适时推行强制性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制度。

第二章产地条件和生产管理第九条无公害农产品产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壹)产地环境符合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的标准要求;(二)区域范围明确;(三)具备壹定的生产规模。

第十条无公害农产品的生产管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壹)生产过程符合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的标准要求;(二)有相应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三)有完善的质量控制措施,且有完整的生产和销售记录档案。

第十壹条从事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严格按规定使用农业投入品。

禁止使用国家禁用、淘汰的农业投入品。

第十二条无公害农产品产地应当树立标示牌,标明范围、产品品种、责任人。

第三章产地认定第十三条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的认定工作。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关于印发《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种植业、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关于印发《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种植业、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关于印发《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种植业、渔业产品)现场检查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产品质量监督农业管理【发文字号】农质安发[2005]7号【部分失效依据】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关于印发《无公害农产品(种植业产品)认证现场检查评定细则》的通知【发布部门】农业部【发布日期】2005.09.12【实施日期】2005.10.01【时效性】部分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关于印发《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种植业、渔业产品)现场检查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农质安发[200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为规范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现场检查工作,根据《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现场检查规范》相关规定,我中心组织制定了《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种植业、渔业产品)现场检查细则》,现予印发。

本细则自2005年10月1日开始实施。

在现场检查工作中有什么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中心审核处联系。

附件:1、无公害农产品(种植业产品)认证现场检查评定项目表2、无公害农产品(渔业产品)认证现场检查评定项目表二OO五年九月十二日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种植业、渔业产品)现场检查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根据《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现场检查规范》,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过程中对种植业、渔业产品所实施现场检查的评定活动,包括现场检查的内容、判定方法和结论等。

第三条现场检查包括产地环境、投入品管理、生产过程控制、初加工等四个方面的检查项目,分关键检查项目(条款号后加※表示)和一般检查项目。

其中种植业产品认证现场关键检查项目为8项,一般检查项目为15项,共23条(见附件1);渔业产品认证现场检查关键检查项目为9项,一般检查项目为33项,共42条(见附件2)。

实施现场检查的具体检查项目,主要依据《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现场检查工作方案》中的检查依据、检查范围和内容确定。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行政规章的规定-黔府发[1997]63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行政规章的规定-黔府发[1997]63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行政规章的规定正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行政规章的决定(黔府发〔1997〕63号)各自治州、市、县、自治县、特区、市辖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贵州省政府规章设定罚款限额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对1982年12月10日以来发布的行政规章进行了清理,经1997年12月16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修改的行政规章42件,废止的行政规章17件。

修改的行政规章条文将在《贵州政报》上刊载,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废止的行政规章自1997年12月31日起废止。

继续有效以及修改后的行政规章全文,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局汇编出版。

附件:1、修改的行政规章目录2、废止的行政规章目录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附件:修改的行政规章目录1、《贵阳市无线电收发信区域管理暂行规定》(1983年5月24日发布黔府〔1983〕58号)2、《贵州省劳动保护规定(试行)》(1985年8月12日发布黔府〔1985〕68号)3、《贵州旅店业管理规定》(1986年1月18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86年3月2日贵州省公安厅发布)4、《贵州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实行安全保卫责任制的规定》(1987年5月12日发布黔府〔1987〕31号)5、《贵州省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和国产化工作暂行管理办法》(1988年12月8日发布黔府〔1988〕78号)6、《贵州省冷饮食品卫生管理办法》(1989年5月15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89年6月6日贵州省卫生厅发布)7、《贵州省实施<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细则(试行)》(1989年5月2日发布黔府〔1989〕25号)8、《贵州省采购食品索证管理办法》(1989年5月15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89年6月6日贵州省卫生厅发布)9、《贵州省报刊管理暂行规定》(1990年1月16日发布黔府〔1990〕3号)10、《贵州省产品商品质量奖励处罚暂行办法》(1990年2月5日发布黔府〔1990〕5号)11、《贵州省征收排污费实施办法》(1990年5月16日发布黔府〔1990〕36号)12、《贵州省实施<盐业管理条例>办法》(1990年8月2日发布黔府〔1990〕53号)13、《贵州省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90年12月4日发布黔府〔1990〕84号)14、《贵州省文化市场管理办法(试行)》(1990年12月14日发布黔府〔1990〕85号)15、《贵州省旧货业治安管理办法》(1991年11月27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1年12月17日贵州省公安厅发布)16、《贵州省工业企业劳动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2年6月10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2年7月1日贵州省卫生厅发布)17、《贵州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1992年8月17日发布黔府发〔1992〕55号)18、《贵州省城市规划区内违法建设行政处罚暂行规定》(1992年10月15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2年10月26日贵州省建设厅、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物价局发布)19、《贵州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办法》(1992年10月17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2年11月7日贵州省林业厅发布)20、《贵州省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建住宅用地管理规定》(1992年11月23日发布黔府发〔1992〕78号)21、《贵州省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1992年12月24日发布黔府办发〔1992〕135号)22、《贵州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办法》(1993年2月28日发布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23、《贵州省公路路产损害赔(补)偿及处罚暂行规定》(1993年3月24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3年4月19日贵州省交通厅、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物价局发布)24、《贵州省内河航道养护费征收和使用办法》(1993年7月7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3年7月20日贵州省交通厅、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物价局发布)25、《贵州省环境污染治理工程资格证书管理办法》(1993年7月14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3年7月30日贵州省环境保护局发布)26、《贵州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1993年12月2日发布黔府发〔1993〕50号)27、《贵州省农业机械管理规定》(1993年12月2日发布黔府发〔1993〕51号)28、《贵州省林地管理办法》(1993年12月22日发布黔府发〔1993〕55号)29、《贵州省建立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的规定》(1993年12月22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3年12月28日贵州省公安厅发布)30、《贵州省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1993年12月22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3年12月29日贵州省公安厅发布)31、《贵州省港口管理办法》(1993年12月30日发布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5号)32、《贵州省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办法》(1994年1月3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4年1月10日贵州省林业厅发布)33、《贵州省市场登记管理暂行规定》(1994年5月27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4年6月9日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34、《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1994年6月30日发布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6号)35、《贵州省集贸市场违法违章处罚暂行规定》(1994年8月25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4年9月1日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36、《贵州省以工代赈管理办法》(1994年10月22日发布黔府办发〔1994〕84号)37、《贵州省木材流通管理办法》(1994年12月14日发布黔府发〔1994〕70号)38、《贵州省矿山安全生产条件合格证管理办法》(1994年12月14日发布黔府办发〔1939、《贵州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1994年12月21日发布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2号)40、《贵州省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1994年8月18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5年3月1日贵州省水利电力厅、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物价局发布)41、《贵州省旅游业管理规定》(1995年5月16日发布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4号)42、《贵州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1995年8月25日发布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7号)附件:废止的行政规章目录1、《贵州省小型无线电设备管理暂行规定》(1983年6月18日发布黔府〔1983〕64号》2、《贵州省关于促进横向经济联合若干税收问题的暂行办法》(1986年5月3日发布黔府〔1986〕35号)3、《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的细则》(1986年5月6日发布黔府〔1986〕40号)4、《贵州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1986年6月23日发布黔府〔1986〕51号)5、《贵州省农业植物检疫实施办法》(1986年6月23日发布黔府〔1986〕51号)6、《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粮食合同定购制度的几项规定》(1987年2月12日发布黔府〔1987〕9号)7、《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口用汇管理和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规定》(1987年3月4日发布黔府〔1987〕14号)8、《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暂行规定》(1987年10月29日发布黔府〔1987〕78号)9、《贵州省关于贯彻实施<国营企业劳动争议暂行规定>的若干规定》(1988年5月5日发布黔府〔1988〕30号)10、《贵州省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行政处罚细则》(1989年5月15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89年6月6日贵州省卫生厅发布)11、《贵州省无线电管理收费办法》(1990年3月7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0年3月10日省无委会、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发布)12、《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企业兼并的若士规定》(1990年7月18日发布黔府〔1990〕50号)13、《贵州省交通管理部门<暂扣凭证>使用管理办法》(1992年3月23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2年4月6日贵州省交通厅发布)14、《贵州省公路汽车运输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规定》(1993年2月5日发布黔府发〔1915、《贵州省铁路护路联防承包管理办法》(1993年3月27日发布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2号)16、《贵州省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暂行办法》(1993年7月14日发布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4号)17、《贵州省违反消防管理处罚条例》(1993年7月28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3年10月28日贵州省公安厅发布)贵州省人民政府修改的行政规章条文(42件)1、《贵阳市无线电收发信区域管理暂行规定》(1983年5月24日发布黔府〔1983〕58号)第十三条修改为:“凡违反本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公布贵州省第四批无公害农产品产地复查换证通过名单的通知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公布贵州省第四批无公害农产品产地复查换证通过名单的通知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公布贵州省第四批无公害农产品产地复查换证通过名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农业农村厅
•【公布日期】2010.05.06
•【字号】黔农发〔2010〕81号
•【施行日期】2010.05.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
正文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公布贵州省第四批无公害农产品产地
复查换证通过名单的通知
各市(州、地)农委、畜牧兽医局,有关县(市、区)农业局、畜牧兽医局,相关单位:
根据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第12号部长令)和农业部无公害农产品复查换证工作的有关要求,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现场检查和综合评审,认定168个已到期无公害农产品产地通过产地复查换证。

本批次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证书有效期从2010年4月起至2013年4月止,现予公布。

附件:贵州省第四批无公害农产品产地复查换证通过名单
二〇一〇年五月六日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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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实施细则
(全文发布)
贵州省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实施细则(全文发布)
贵州省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快我省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工作进程(以下简称产地认定),努力实现无公害农产品大省的发展目标,根据《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程序》,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产地认定工作。

第三条申请产地认定的申请人向所在县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申请和审查报告》和相关资料,或者从中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网站()和贵州农业信息网站下载获取。

第四条申请人申请产地认定,应向产地所在地的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申请和审查报告》;
(二)主体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营业执照、法人证等);
(三)《无公害农产品内检员证书》复印件;
(四) 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质量控制措施;
(五)最近生产周期农业投入品使用记录复印件(农、兽药使用
原始记录复印件);
(六) 《产地环境检验报告》和《产地环境现状评价报告》或产地环境调查报告(调查报告由市县工作机构出具);
(七)《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现场检查报告》(由市县工作机构出具);
(八)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公司+农户、合作社+农户形式申报的需提供与合作农户签订的含有质量安全管理措施的合作协议和农户名册,包括农户名单、地址、种养植规模);
(九)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信息登录备案表(电子档)。

第五条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申请主体的资格审查及产地认定申请材料的形式审查。

(一)符合要求的,出具推荐意见,连同产地认定申请材料上报市(州)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二)不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六条市(州)级农业行政主管收到县级推荐意见和产地认定申请材料后,组织有资质的市、县两级检查员(俩人以上并至少1人拥有有效期内相关专业检查员证书)对产地认定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开展现场检查、通知申请人开展产地环境检测或直接出具产地环境调查报告。

(一)材料不符合要求的,退回县级工作机构并通知申请人;
(二)现场检查不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七条市(州)完成相关审查后,出具推荐意见,上报产地认定材料的(一)、(六)、(七)、(九)四份材料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其他几项材料由市(州)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存档,存档时间不得少于3年。

第八条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材料审查、现场检查、环境检验或环境调查报告符合要求的,进行全面评审,必要时组织开展现场核查工作。

(一)符合颁证条件的,颁发《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
(二)不符合办证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九条《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有效期为3年。

期满继续使用的,证书持有人应当在有效期满90日前按无公害农产品复查换证程序重新办理。

第十条本实施细则于二○一六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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