稀土行业准入条件(2012年国家正式版)
62个行业准入条件
关于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严格环境影响评价准入的通知
环办〔2014〕30号
强制
属于环保法律法规文件
17
现代煤化工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试行)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文件环办〔2015〕111号
强制
属于环保法律法规文件
18
关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加强空间管制、总量管控和环境准入的指导意见(试行)
环办环评〔2016〕14号
35
钼行业准入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2年第30号
参照
(一)钼矿山、钼炉料、钼酸铵和钼粉生产企业(含新建、改扩建项目)严格执行环境影
响评价制度,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36
建筑防水卷材行业准入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13年第3号
参照
文件中要求有关部门环境评价、土地供应等工作中要以本准入条件为依据
工联产业政策〔2010〕第1号
强制
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工信部等四部门联合发文
3
日用玻璃行业准入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工产业政策2010年第3号
强制
(一)政府职能部门依据本准入条件,对新建、改扩建日用玻璃项目,从投资管理、土地供应、环境影响评价、职业病危害评价、安全生产评价、节能评估、信贷融资等各环节加强管理。
9
稀土行业准入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2年第33号
强制
(一)新建、改建和扩建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和金属冶炼项目须符合上述准入条件。对不符合准入条件基本要求的项目,有关项目审批部门不予核准,环保部门不予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节能审查部门不予通过节能审查,工商部门不予注册,税务部门不予登记,金融机构不予提供贷款和其它形式的授信支持等
国家历年工业产业政策总汇编(目录)
国家工业行业准入政策汇编呼和浩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八年六月四日目录第一部分2002年工业产业政策………………………………1—7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稀土行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产业[2002]1259号) (2)第二部分2004年工业产业政策……………………………8—57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8号(《汽车产业发展政策》) (9)三、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汽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的通知(发改办工业[2004]101号) (34)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4年第76号(《电石行业准入条件》、《铁合金行业准入条件》、《焦化行业准入条件》) (39)第三部分2005年工业产业政策……………………………58—74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5号(《钢铁产业发展政策》) (59)第四部分2006年工业产业政策…………………………75—153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6年第40号(《铜冶炼行业准入条件》) (76)七、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煤化工项目建设管理促进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发改工业[2006]1350号) (83)八、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产业[2006]1532号) (90)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9号(《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98)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0号(《水泥工业产业发展政策》) (116)十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玉米加工项目建设管理的紧急通知(发改工业[2006]2781号) (124)十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汽车工业结构调整意见的通知(发改工业[2006]2882号) (130)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6年第94号(《钨行业准入条件》、《锡行业准入条件》、《锑行业准入条件》) (139)第五部分2007年工业产业政策..............................154—299 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7年第3号(《玻璃纤维行业准入条件》) (155)十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7年第13号(《铅锌行业准入条件》) (160)十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7年第52号(《平板玻璃行业准入条件》) (173)十七、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关于促进玉米深加工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工业[2007]2245号) (181)十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7年第70号(《电石行业准入条件(2007年修订)》) (206)十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7年第71号(《造纸产业发展政策》) (213)二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7年第72号(《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管理规则》) (247)二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7年第64号(《铝行业准入条件》) (266)二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7年第74号(《氯碱(烧碱、聚氯乙烯)行业准入条件》)·(279)二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7年第80号(《煤炭产业政策》) (286)第六部分2008年工业产业政策…………………………300—328 二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8年第13号(《铁合金行业准入条件(2008年修订)》、《电解金属锰行业准入条件(2008年修订)》) (301)二十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8年第14号(《印染行业准入条件》) (312)二十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8年第26号(《乳制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 (319)。
稀土行业准入条件
稀土行业准入条件(征求意见稿)为科学开发利用与有效保护稀土资源,推动稀土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规范生产经营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策,制定本准入条件。
一、生产布局条件(一)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金属冶炼项目应符合国家资源、环保、节能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策、矿产资源规划和行业规划要求,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稀土行业发展规划、城市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规划要求。
(二)勘查、开采稀土资源,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相关管理规定,依法取得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矿山企业应按照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严禁无证、越界开采和使用破坏环境、浪费资源的采、选矿工艺。
(三)在国家法律、法规、行规章及规划确定或县级以上人民府批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功能保护区等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大中城市及其近郊,居民集中区、学校与托幼机构、疗养地、医院和食品、药品、电子等对环境条件要求高的企业周边1公里内,不得建设稀土冶炼分离项目。
(四)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属于国家限制类投资项目,必须按照《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规定,经有关主管部门核准。
二、生产规模、工艺和装备(一)生产规模轻稀土矿山企业生产建设规模年处理矿石量应不低于30万吨(1 000吨/日);离子型稀土矿山企业生产能力应不低于3000吨(RE O,以氧化物计)/年。
禁止开采独居石等具有放射性、污染严重的稀土矿。
使用混合型稀土矿的冶炼分离项目规模应不低于8000吨(R EO)/年;使用氟碳铈矿的冶炼分离项目规模应不低于5000吨(REO)/年;使用南方离子型稀土矿冶炼分离项目规模应不低于3000吨(REO)/年。
盛和资源(600392)
盛和资源分析报告600392财务管理王凯莉目录公司简介一、战略分析1行业分析2 竞争战略分析3 公司战略分析二、会计分析Step1: Identify key accounting policies Step2: Assess accounting flexibility Step3: Evaluate accounting strategy Step4: Evaluate the quality of disclosure Step5: Identify potential red flagsStep6: Undo accounting distortions三、财务分析四、前景分析1预测2估值公司简介盛和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盛和资源,股票代码600392。
在2012年重大资产重组前,公司名称为太原理工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主营业务为企业网络及信息化建设、教学设备及中小学信息化建设、传感器及测控系统、技术开发服务及软件、计算机及辅助设备销售、环保能源等。
2012年12月完成重大资产重组,太工天成向焦炭集团出售截至基准日全部资产及负债,太工天成向盛和稀土全体股东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盛和稀土99.9999%的股权,2013年3月6日公司更名为盛和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主营业务变更为稀土冶炼与分离及深加工,属于制造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2013年是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后第一年。
稀土是指化学元素周期表中镧系元素以及与镧系的15个元素密切相关的两个元素——钪和钇。
稀土冶炼是以稀土精矿或者含稀土的物料为原料,含有分解提取、分组、分离、金属及合金制取工艺中至少一步生产稀土化合物、稀土金属及合金制取工艺中至少一步生产稀土化合物、稀土金属或者稀土合金的过程。
稀土深加工是指对稀土半成品进行进一步的完善。
即指已经形成的商品在原有基础上进行的再次制造,使其更具价值的目的。
一、战略分析1行业分析我国稀土资源得天独厚,储量大,分布广,品种全。
铅锌行业准入条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7年第13号
铅锌行业准入条件正文:----------------------------------------------------------------------------------------------------------------------------------------------------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7年第13号)为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促进铅锌工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加强环境保护,综合利用资源,进一步提高准入门槛,规范铅锌行业的投资行为,制止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我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铅锌行业准入条件》,现予以公告。
各有关部门在对铅锌矿山、冶炼、再生利用建设项目进行投资核准、备案管理、土地供应、工商注册登记、环境影响评价、信贷融资等工作中要以行业准入条件为依据。
附件:《铅锌行业准入条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七年三月六日附件铅锌行业准入条件为加快结构调整,规范铅锌行业的投资行为,促进我国铅锌工业的持续协调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制定铅锌行业准入条件。
一、企业布局及规模和外部条件要求新建或者改、扩建的铅锌矿山、冶炼、再生利用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规划要求,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供应政策和土地使用标准的规定。
必须依法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验收制度。
各地要按照生态功能区划的要求,对优化开发、重点开发的地区研究确定不同区域的铅锌冶炼生产规模总量,合理选择铅锌冶炼企业厂址。
在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划确定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大中城市及其近郊,居民集中区、疗养地、医院和食品、药品等对环境条件要求高的企业周边1公里内,不得新建铅锌冶炼项目,也不得扩建除环保改造外的铅锌冶炼项目。
再生铅锌企业厂址选择还要按《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中焚烧厂选址原则要求进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2年第10号――关于发布岩棉行业准入条件的公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2年第10号――关于发布岩棉行业准入条件的公告【法规类别】行业标准管理【发文字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2年第10号【发布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日期】2012.03.10【实施日期】2012.03.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2年第10号)为加快岩棉行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遏制低水平重复建设和产能盲目扩张,保护生态环境,推进节能减排,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制定《岩棉行业准入条件》,现予以公告。
有关部门、相关企业在岩棉项目投资、土地供应、环评审批、能源供给、质量和安全监管、信贷、融资以及施工建设与生产运营等工作中要以本准入条件为依据。
附件:岩棉行业准入条件二〇一二年三月十日附件:岩棉行业准入条件为引导岩棉产业健康发展,遏制低水平重复建设和产能盲目扩张,保护生态环境,推进节能减排,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水平,更好地服务于建筑安全和建筑节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制定本准入条件。
本准入条件所称岩棉,是指以玄武岩、辉绿岩等天然岩石为主要原料,质量符合GB/T25975《建筑外墙外保温用岩棉制品》的岩棉制品。
一、建设条件和生产布局(一)新建和改扩建岩棉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产业规划,统筹资源、能源、环境、物流和市场等因素,合理布局。
新建岩棉项目选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供应政策和土地使用标准的规定。
(二)严禁在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区、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城市建成区和非工业规划区等区域内新建岩棉项目。
上述区域内已经投产的岩棉项目,达不到本准入条件的,应限期整改或逐步通过“搬迁、转产”等方式退出。
二、生产规模、工艺与装备(一)新建岩棉项目总规模不得低于4万吨/年,单线规模不得低于2万吨/年。
改扩建岩棉项目单线规模不得低于2万吨/年。
鼓励建设单线3万吨/年及以上的项目。
(二)新建和改扩建岩棉项目应使用清洁燃料,严禁使用发生炉煤气。
钼行业准入条件(2012年7月17日起实施)
钼行业准入条件(2012年7月17日起实施)2012-07-27 19:52:57| 分类:法规与标准 |字号订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2年第30号为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加强环境保护,综合利用资源,规范钼行业投资行为,制止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促进钼工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我部商有关部门制定了《钼行业准入条件》,现予以公告。
附件:《钼行业准入条件》附件钼行业准入条件为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加强环境保护,规范钼行业投资行为,促进我国钼工业的转型升级和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工业转型升级规划(2011-2015)》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制定本准入条件。
一、企业布局(一)新建、改扩建钼矿山、钼炉料、钼酸铵和钼粉项目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供应政策。
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职业危害评价制度和环保、安全、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
(二)开采钼矿资源,应遵守《矿产资源法》及相关管理规定,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爆破物品、排污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后,按照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和开采计划进行开采。
采选钼矿资源,应有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尾矿库及配套设施。
(三)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规划确定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大中城市及其近郊,居民集中区、疗养地、医院,食品、药品、电子等环境条件要求高的企业周边新建钼矿山、钼炉料、钼酸铵和钼粉生产企业应符合国家相关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和卫生防护距离的规定。
已在上述区域内投产运营的企业要根据该区域规划,依法通过搬迁、转停产等方式逐步退出。
二、生产规模和工艺装备(一)钼矿山1.矿山建设依据的资源储量的勘查程度应符合现行规程规范要求,地质工作程度应达到详查及以上,资源储量应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评审备案。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发布铝行业准入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
铝行业准入条件(2012年修订)为加快铝工业结构调整,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规范企业生产经营秩序,确保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依据《工业转型升级规划(2011-2015)〉〉、《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和《铝工业“十二五”发展专项规划》等规划及法律法规,修订铝行业准入条件。
本准入条件包括铝土矿、氧化铝、电解铝和再生铝企业。
一、企业布局、规模和外部条件(一)企业布局铝土矿开采、铝冶炼(电解铝、氧化铝、再生铝)项目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
各地要根据国家铝工业发展的总体规划,按照资源、能源合理开发利用,生态功能区划和循环经济产业布局的要求,研究确定铝产业规划总规模,并合理布局铝冶炼企业。
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划确定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示范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生态功能保护区、军事设施等重点保护地区,城镇中心区及其近郊,居民集中区1公里内,不得布局新建铝冶炼企业。
(二)生产规模及主要外部条件铝土矿:开采铝土矿资源,必须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遵守矿产资源、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矿产资源规划及相关政策。
采矿权人应按照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严禁无证开采、乱采滥挖和破坏浪费资源。
氧化铝:利用国内外铝土矿资源的氧化铝项目起步规模必须是年生产能力80万吨及以上,必须落实铝土矿资源、水资源和交通运输等外部建设条件。
利用国内资源建设的氧化铝项目,配套建设的铝土矿矿山比例应达到85姒上,配套资源的保障年限应在30年以上。
利用进口铝土矿的氧化铝项目,必须有长期可靠的境外铝土矿资源作为原料保障,通过合资合作方式取得5年以上铝土矿长期合同的原料必须达到总需求的60减上。
利用高铝粉煤灰资源(氧化铝含量不低于40%生产氧化铝项目必须接近粉煤灰产地,起步规模应达到年生产能力50万吨及以上,并落实高铝粉煤灰资源、水资源和交通运输等外部建设条件,高铝粉煤灰资源保障服务年限应不得低于30年。
中国铸造行业准入条件
中国铸造行业准入条件为遏制铸造行业低水平重复建设和盲目发展,促进产业结构升级,规范市场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按照“合理调整产业结构、大力推动节能减排、促进技术进步和产品升级和铸造行业的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提出如下铸造行业准入条件。
一、企业布局铸造企业的布局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各省、市机械行业发展规划。
在一类区内不能新建、扩建铸造厂;已有的铸造厂其污染物排放、噪声等指标应符合国家一类区有关标准的规定。
在二类区和三类区,新建铸造厂和原有铸造厂的污染物排放、噪声等指标均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提倡按地区(省、市、县)工业发展需要,建设具有一定规模的铸造产业园区;鼓励铸造企业由我国东部经济发达地区向中、西部地区转移。
说明:1.一类区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水源地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二类区指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以及一、三类区不包括的地区;三类区指特定的工业区。
2. 环境保护方面应符合的标准主要包括:GB 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14554-19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599-200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等。
二、铸造工艺要根据所生产铸件的材质、品种、批量,合理选择粘土湿型砂、树脂自硬砂、水玻璃自硬砂、熔模精铸、消失模铸造、金属型铸造(重力、离心、高压压力、低压等)先进的造型工艺,以及冷芯盒、覆膜砂壳芯、热芯盒等制芯工艺;有选择地采用机械化、半自动及自动造型生产线;禁止新上并逐步淘汰粘土砂干型铸造工艺。
三、铸造装备(造型、制芯、熔炼、清理)1. 熔炼部分必须配备与生产能力相匹配的熔化设备,如电炉、冲天炉等金属熔炼设备,炉前化学成分分析、金属液温度测量设备,并应配有相应的除尘设备与系统。
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451-2011)
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召开稀土行业准入条件研讨会
条 件 进 一 步 修 改 完 善 后 ,尽 快
发 布 实施 。
( 工业 和信 息化部 网站 )
() 2 稀土 出 口管 理 尚待进一 步 完善 ,产 品 出 口目录应细分 到每一 个 元素 。 对不 同的产品应 区别对待 。
的 《 稀土行业准入条件 》 讨论 (
协商 。 获得都 巴奥矿 4 %的开 采 愿 9 权 以及销 售 权 。计划 于 2 1 年 开 01 始 每 年 生 产 70 0 0吨 R O 的 稀 土 E
产品。
20 年 1 08 0月 ,昭 和 电工 成立 昭 和越 南 稀 土 公 司 。计 划 于 2 1 00
年 4月投 产 , 年产 80吨的 镨钕 金 0 属 以及 金属镝 。原材 料来 自越南 及
其 他 国家 。
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召开
稀土行业准入条件研讨会
21 0 0年 2月 3日, 工业 和信 息 化 部 原 材 料 司 在京 组 织 召 开 了稀 土行业 准入条 件研讨 会 。 全 国重 点稀 土企 业 、 中国稀 土行 业
另外 ,英 国 《 晤士报 》 月 泰 8
1 2日文 章谈 到 , 日本 住友 株式 会社 与 哈 萨 克 斯 坦 的 国家 核 电公 司商 谈 稀土 金属供应 问题 。
5建议 .
稿 ) 行 了认 真讨 论 。 进
一
致 认 为 ,实 施 稀 土 行 业
( ) 土 产 品应 继 续 实 行 有 1稀 目的 的出 口限制 政 策 , 除个 别元 素 外, 不应 禁止 出 口。其 出 口量应 根
准入 对于 合理 开发利 用 资源 ,
规 范 行 业 管 理 ,促 进 结 构 调 整
中国的稀土状况与政策白皮书(中英对照版)
中国的稀土状况与政策前言。
稀土是不可再生的重要自然资源,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用途日益广泛。
中国是稀土资源较为丰富的国家之一。
20世纪50年代以来,中国稀土行业取得了很大进步。
经过多年努力,中国成为世界上最大的稀土生产、应用和出口国。
稀土开发在造福人类的同时,与之相伴的资源和环境问题不断凸显。
在稀土开发利用中,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环境的有效保护是世界面临的共同挑战。
近年来,中国在稀土的开采、生产、出口等环节综合采取措施,加大资源和环境保护的力度,努力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中国在稀土领域的国际交流合作日益增多。
中国一贯尊重规则,信守承诺,为世界提供了大量的稀土产品。
中国将继续按照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加强稀土行业的科学管理,向国际市场供应稀土产品,为世界经济发展和繁荣作出贡献。
一段时期以来,一些国家高度关注中国的稀土状况与政策,有着各种各样的说法。
这里就此做一介绍,以增进国际社会的了解。
一、稀土现状稀土是元素周期表中镧系元素镧(La)、铈(Ce)、镨(Pr)、钕(Nd)、钷(Pm)、钐(Sm)、铕(Eu)、钆(Gd)、铽(Tb)、镝(Dy)、钬(Ho)、铒(Er)、铥(Tm)、镱(Yb)、镥(Lu),加上与其同族的钪(Sc)和钇(Y),共17种元素的总称。
按元素原子量及物理化学性质,分为轻、中、重稀土元素,前5种元素为轻稀土,其余为中重稀土。
稀土因其独特的物理化学性质,广泛应用于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航空航天、电子信息等领域,是现代工业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元素。
中国拥有较为丰富的稀土资源,中国的稀土储量约占世界总储量的23%。
中国的稀土资源主要有以下特点:--资源赋存分布“北轻南重”。
轻稀土矿主要分布在内蒙古包头等北方地区和四川凉山,离子型中重稀土矿主要分布在江西赣州、福建龙岩等南方地区。
--资源类型较多。
稀土矿物种类丰富,包括氟碳铈矿、独居石矿、离子型矿、磷钇矿、褐钇铌矿等,稀土元素较全。
稀土产品规范申报要求及参考范例
稀土产品规范申报要求及参考范例一、商品范围:本文所称稀土产品是指含化学元素周期表中镧系元素以及与镧系的15个元素密切相关的两个元素——钪和钇共17种元素的产品。
稀土产品主要涉及27个8位税目,详见附件。
二、稀土产品的规范申报要求及范例海关总署2011年第37号公告明确要求出口稀土及相关产品应申报“稀土元素重量百分比含量”(以“[A]”表示,具体为“[A]:%”),《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2013年版)也已将要素“稀土成分百分比含量”纳入稀土及相关产品申报要素中(不分进出口)。
结合公告与目录要求,进出口稀土及相关产品(相应税号详见附件:《稀土相关产品目录及申报要素》)具体填报要求如下:(一)要素“稀土元素的重量百分比”填写规范:在计算各稀土元素的成分及含量后,把各稀土元素的含量予以合计,并以“[A]:%”表示。
如如税号项下稀土永磁体,成分为:钕24%镨6%铁67. 2%硼1%铝0.5%铜0. 3%钴1%,因钕、镨为稀土金属,则该稀土永磁体的稀土总含量应显示为“[A]:30 % ”;如货物未含稀土元素的,则该申报要素中的稀土总含量应显示为“[A]:0 % ”。
(二)要素“成分含量”填写规范:应以具体成分表示,如:“钕22%硼1%铁77%”;各成分含量总计应为100%。
(三)要素“用途”填写规范:用途一般指货品在出入境后的应用场合或下游产品,如:用于制造扬声器电机。
(四)其他要素应根据相应要求填写。
例如:根据2013年《规范申报目录》注解要求,28、32、38等章节稀土及相关产品的要素“包装”内容应足以判断是否零售包装,正确填写如下:“10G/盘(圆盘泡沫零售包装)”。
稀土相关产品目录及申报要素(2013)。
工信部就《稀土行业规范条件(2016年本)》征询意见
工信部就《稀土行业规范条件(2016年本)》征询意见佚名
【期刊名称】《矿产勘查》
【年(卷),期】2016(000)003
【摘要】为有效保护稀土资源和生态环境,规范稀土行业管理,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4月21日,工信部对《稀土行业准入条件》和《稀土企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稀土行业规范条件(2016年本)》和《稀土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管理办法》,并在工信部网站进行公示,进一步听取社会各界意见。
公示时间为:2016年4月21日至20i6年4月30日。
【总页数】1页(P377-37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D983
【相关文献】
1.工信部公布《稀土行业规范条件(2016年本)》征询意见 [J], ;
2.工信部就《稀土行业规范条件》公开征求意见 [J],
3.工信部对《废纸加工行业规范条件》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J], 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
4.工信部就新版稀土行业规范条件征求意见 [J],
5.工信部公开征求对《铜冶炼行业规范条件(征求意见稿)》的意见铜冶炼行业规范条件(征求意见稿) [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论中国限制稀土资源等稀缺金属出口 郝晓旭 天津科技大学
论中国限制稀土资源等稀缺金属出口政策学号:09203421姓名:郝晓旭论中国限制稀土资源等稀缺金属出口摘要:稀缺金属是不可再生的资源,是可以消耗殆尽的。
自2004年起,中国开始逐步的推行限制稀土资源等稀缺金属的出口,而这诸多政策引来了东西方诸多发达国家的不满,于2012年6月27日,欧盟联合美国、日本要求WTO启动争端解决机制成立专家组,调查、审议和裁决中国限制稀土、钨、钼出口管理的措施。
在这一场稀缺资源引发的纷争中,究其实质是各国对于稀缺资源背后隐藏的经济利益和环境利益的争夺。
美国、日本、欧盟提交申请WTO仲裁之后,联合国的争端解决机制将如何对这场纷争进行解决?基于主权国家,中国有权利履行自己的权利限制稀缺资源出口;基于WTO的成员国,中国又要履行在WTO的义务。
WTO 倡导自由贸易,而这场贸易争端在WTO的提交,无疑成为中国国内法与WTO贸易规则相符性的问题。
争端机制解决的结果是什么呢?中美双方都有一定的原因来为自己辩护。
关键词:稀缺资源,WTO争端解决机制,GATT第20条(g)款稀缺资源即不可再生资源,尤其是指不可再生资源中稀少的部分,例如,稀土、玉石、银、铜、石油以及稀缺金属等。
其中,稀土能够大幅度提高用于制造坦克、飞机、导弹的钢材、铝合金、镁合金、钛合金的战术性能,同时,稀土也是电子、激光、核工业、超导等诸多高科技的润滑剂。
石油能够作为汽车、飞机等工具的燃料,同样也是塑料制品的主要原料。
稀缺金属,能够用于高科技产品的研究,用于火箭的制造等。
我们不难发现,稀缺资源对于一个国家的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由于稀缺资源的稀少,大多数的国家都是依赖资源的进口,从而完成国家的研究。
中国国土辽阔,蕴含了诸多的稀缺资源,诸如稀土、钨、钼、煤炭之类,因此,中国逐步的成为世界的资源大国,甚至在稀土等资源方面,中国是资源的“终极垄断国家”。
中国并不吝啬于自己的稀缺资源,大量的开发并且出口供世界其他的国家低价购买,并且用于科研。
焦化行业准入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焦化行业准入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附件焦化行业准入条件(2014年修订)为促进焦化行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引导和规范焦化企业投资和生产经营,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标准规范,按照“总量控制、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节约能(资)源、保护环境、技术进步、创新转型”的原则,制定本准入条件。
一、总则本准入条件适用于新(改、扩)建焦化企业,包括炼焦、焦炉煤气制甲醇、煤焦油加工、苯精制生产企业。
(一)炼焦包含常规焦炉、热回收焦炉、半焦(兰炭)炭化炉三种生产工艺。
1.常规焦炉是指炭化室、燃烧室分设,炼焦煤隔绝空气间接加热干馏成焦炭和焦炉煤气,并设有煤气净化、化学产品回收的生产装置。
装煤方式分顶装和捣固侧装。
2.热回收焦炉是指焦炉炭化室微负压操作,机械化捣固、装煤、出焦,回收利用炼焦燃烧尾气余热的焦炭生产装置。
焦炉结构形式分立式和卧式。
3.半焦(兰炭)炭化炉(以下称“半焦炉”)是指将原料煤中低温干馏成半焦(兰炭)和焦炉煤气,并设有煤气净化、化学产品回收的生产装置。
加热方式分内热式和外热式。
(二)焦炉煤气制甲醇是指以焦炉煤气为主要原料生产甲醇的装置。
(三)煤焦油加工是指以常规焦炉生产的高温煤焦油或半焦炉生产的中低温煤焦油为原料,采用蒸馏方法生产酚、萘、洗油、蒽、煤焦油沥青等化工产品的装置。
(四)苯精制是指以炼焦煤化工产品粗苯或轻苯为原料生产苯、甲苯、二甲苯等产品的装置。
二、生产布局(一)新(改、扩)建焦化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省(区、市)主体功能区规划、区域规划、行业发展规划、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城市环境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节能减排规划、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规划等规划的要求。
(二)炼焦项目建设应根据当地资源、能源状况,以及环境容量、市场需求情况,落实新增产能与淘汰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方案。
(三)新(改、扩)建焦化企业必须在依法设立、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齐全并经规划环评的产业园区内布设。
在城市规划区边界外2公里(现有城市居民供气项目和钢铁生产企业厂区内配套项目除外)以内,生态环境承载力较弱的近岸海域岸线(大型钢铁生产企业厂区内配套项目除外)、主要河流两岸、高速公路两旁和其他严防污染的食品、药品等企业周边1公里以内,依法设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化遗产保护区、世界文化自然遗产和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等保护地以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不得建设焦化企业。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开征求对《稀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开征求对《稀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的意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21.01.15•【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公开征求对《稀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的意见为依法规范稀土开采、冶炼分离等生产经营秩序,有序开发利用稀土资源,推动稀土行业高质量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起草了《稀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1年2月15日前反馈意见。
联系人: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传真:************电子邮箱:************.cn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13号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邮编:100804),请在信封上注明“行政法规征求意见”。
附件:1.稀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2.关于《稀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的说明工业和信息化部2021年1月15日附件1稀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稀土行业管理,保障稀土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保护生态环境和资源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稀土开采、冶炼分离、金属冶炼、综合利用、产品流通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管理体制】国务院建立稀土管理协调机制,研究决定稀土管理重大政策,协调解决稀土管理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稀土行业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商务、应急管理、国资、海关、税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稀土管理有关工作。
第四条【规划制定】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稀土行业发展规划,规范、引导和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五条【技术进步】国家鼓励稀土勘查开采、冶炼分离、金属冶炼和综合利用等领域的科技创新和人才培养,支持稀土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的研发和产业化。
第六条【采矿管理】从事稀土开采,应当按照矿产资源管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稀土行业准入条件新版
《稀土行业准入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2年??第33号为有效保护稀土资源和生态环境,推动稀土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规范生产经营秩序,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等要求,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稀土行业准入条件》,现予以公告。
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对稀土建设项目进行投资核准(备案)管理、国土资源管理、环境影响评价、信贷融资、安全监管等工作时要以本准入条件为依据。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2年7月26日附件:稀土行业准入条件为有效保护稀土资源和生态环境,推动稀土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规范生产经营秩序,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等要求,制定本准入条件。
一、项目的设立和布局(一)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金属冶炼项目应符合国家资源、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节能管理等法律、法规要求,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发展规划要求,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安全生产规划等要求。
(二)开采稀土矿产资源,应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矿山企业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和开采计划进行开采,严禁无证、越界开采和使用破坏环境、浪费资源的采选矿工艺。
(三)在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划确定或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功能保护区等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不得建设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项目。
(四)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金属冶炼属于国家限制类投资项目,应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公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规定,经核准后方可建设生产。
二、生产规模、工艺和装备(一)生产规模混合型稀土矿山企业生产规模应不低于20000吨/年(以氧化物计,下同);氟碳铈矿山企业生产规模应不低于5000吨/年;离子型稀土矿山企业生产规模应不低于500吨/年。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告
2012年第33号
为有效保护稀土资源和生态环境,推动稀土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规范生产经营秩序,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等要求,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稀土行业准入条件》,现予以公告。
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对稀土建设项目进行投资核准(备案)管理、国土资源管理、环境影响评价、信贷融资、安全监管等工作时要以本准入条件为依据。
附件:稀土行业准入条件.doc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2年7月26日
附件:
稀土行业准入条件
为有效保护稀土资源和生态环境,推动稀土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规范生产经营秩序,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等要求,制定本准入条件。
一、项目的设立和布局
(一)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金属冶炼项目应符合国家资源、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节能管理等法律、法规要求,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发展规划要求,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安全生产规划等要求。
(二)开采稀土矿产资源,应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矿山企业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和开采计划进行开采,严禁无证、越界开采和使用破坏环境、浪费资源的采选矿工艺。
(三)在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划确定或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功能保护区等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不得建设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项目。
(四)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金属冶炼属于国家限制类投资项目,应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公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规定,经核准后方可建设生产。
二、生产规模、工艺和装备
(一)生产规模
混合型稀土矿山企业生产规模应不低于20000吨/年(以氧化物计,下同);氟碳铈矿山企业生产规模应不低于5000
吨/年;离子型稀土矿山企业生产规模应不低于500吨/年。
禁止开采单一独居石矿。
使用混合型稀土矿的独立冶炼分离企业生产规模应不低于8000吨/年;使用氟碳铈矿的独立冶炼分离企业生产规模应不低于5000吨/年;使用离子型稀土矿的独立冶炼分离企业生产规模应不低于3000吨/年。
稀土金属冶炼企业生产规模应不低于2000吨/年(实物量)。
以上各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不得低于20%。
(二)工艺及装备
混合型稀土矿、氟碳铈矿开发应建有完备的三废处理设施,专门的废石场和尾矿库。
离子型稀土矿开发应采用原地浸矿等适合资源和环境保护要求的生产工艺,禁止采用堆浸、池浸等国家禁止使用的落后选矿工艺。
稀土冶炼分离项目,不得采用氨皂化等国家禁止使用的落后生产工艺。
稀土金属冶炼项目,不得采用湿法生产电解用氟化稀土生产工艺、稀土氯化物电解制备金属工艺。
采用氟化物熔盐电解体系的,合成氟化稀土须配有完备的含氟废水、含氟废气处理装置,含氟废渣须专门处理,不得随其他工业废渣排
放。
三、能源消耗
稀土冶炼分离、金属冶炼项目,应采用先进工艺和装备,有完善的节能措施,能源消耗须达到《稀土冶炼产品能耗》(XB/T801-93)二级标准,待新的《稀土冶炼加工企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出台后按新标准执行。
四、资源综合利用
混合型稀土矿、氟碳铈矿采矿损失率和贫化率不得超过10%,一般矿石的选矿回收率达到72%以上(含,下同),低品位、难选冶稀土矿石选矿回收率达到60%以上,生产用水循环利用率达到85%以上。
离子型稀土矿采选综合回收率达到75%以上,生产用水循环利用率达到90%以上。
处理混合型稀土矿和氟碳铈矿的冶炼分离项目,从稀土精矿到混合稀土,稀土总收率大于90%,从混合稀土到单一或富集稀土化合物,稀土总收率大于95%;处理离子型稀土矿的冶炼分离项目,从混合稀土到单一或富集稀土化合物,稀土总收率大于92%。
稀土金属冶炼直收率大于92%。
五、环境保护
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金属冶炼企业应通过环境保护部稀土企业环境保护核查,列入环境保护部发布的符合环
保要求的稀土企业公告名单。
应达到以下基本要求:(一)严格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新(改、扩)建项目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三同时”、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制度,生产项目未经环境保护部门验收不得投产。
(二)污染物排放满足总量控制指标,完成污染物减排任务;严格执行《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1-2011),安装在线排放检测装置;按要求办理排污申报、排污许可证等环保手续,定期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评估验收。
(三)开采稀土矿产应严格执行矿山生态恢复治理保障金制度,根据“边开采、边治理”的原则,编制矿山生态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并按照方案进行矿山生态、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矿区土地复垦。
对含伴生放射性元素的稀土矿山,应采取相应的辐射防护和放射性污染防治措施。
(四)稀土企业一般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要求,属于危险废物的,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相关管理规定;含钍、铀等放射性废渣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废物管理规定》(GB14500-2002)要求,严格进行管理。
(五)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及以上环境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破坏事件;按规定制定企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
六、产品质量
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产品质量法》,应当有独立的质量检验机构和专职检验人员,有健全的质量检验管理制度。
产品质量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七、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防治、消防和社会责任
(一)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和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必须具备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及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稀土矿山开发建设项目需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否则不得投入生产运行。
健全安全生产组织管理体系、职工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应严格遵守安全评价和职业危害评价制度,安全设施和职业危害防护措施验收或备案制度。
(二)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和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必须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具备相应的职业病防治条件。
完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对重大危险源有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并配备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以及安全供电、供水装置和消除有毒、有害物质设施。
尘毒作业场所达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三)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过程涉及放射性污染的,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铀、钍矿冶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技术规定》(GB14585-93)、《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及《稀土生产场所中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Z139-2002)等法律法规要求,配套建设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
(四)企业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项目设计要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1-2006)执行,消防验收手续齐全。
生产过程要严格管理,保证安全生产。
(五)企业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各类保险,并为从业人员足额缴纳相关保险费用。
八、监督与管理
(一)新建、改建和扩建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和金属冶炼项目须符合上述准入条件。
对不符合准入条件基本要求的项目,有关项目审批部门不予核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安全监管部门对矿山开发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不予审批,环保部门不予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节能审查部门不予通过节能审查,工商部门不予注册,税务部门不予登记,金融机构不予提供贷款和其它形式的授信支持等。
(二)未达到上述准入条件的现有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和金属冶炼企业应根据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要求,在国家产业政策的指导下,通过淘汰落后、兼并重组与技术改造
相结合等方式,尽快达到本准入条件的规定要求。
国家有关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和金属冶炼企业必须建立生产和销售台帐,自觉接受和主动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按照有关部门规定报送报表。
(四)各级稀土行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当地稀土生产企业执行本准入条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对稀土生产企业进行抽查和检查。
定期公告符合准入条件的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和金属冶炼企业名单。
九、附则
(一)本准入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所有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和金属冶炼企业。
(二)本准入条件涉及的有关标准和行业政策、法律法规若进行了修订,按修订后的规定执行。
(三)本准入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自2012年7月26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