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局信访工作制度

卫生局信访工作制度
卫生局信访工作制度

莒南县卫生局信访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推进信访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根据《信访条例》规定,结合卫生系统信访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信访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照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办事的原则;

(二)深入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及时妥善处理的原则;

(三)分级负责,归口办理,按职权管理范围和业务分工处理的原则;

(四) 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县卫生局在其职责范围内,受理信访人提出的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本单位、全县医疗卫生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的;

(二)检举、揭发本单位及全县医疗卫生单位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

(三)申诉、控告本单位及全县医疗卫生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

(四)咨询卫生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有关卫生政策规定的;

(五)其他涉及全县卫生事业管理的信访事项。

信访事项所发生的单位必须在其职权范围内认真调处信访事项,努力把问题解决在当地或基层,减少信访人多头上访或越级上访。

第四条信访事项处置制度

(一)信访事项均由信访员负责统一登记建立台账,送呈局领导阅示,并根据局领导意见,及时做好转办、交办、自办、催办、反馈等工作。

(二)信访事项分市(县)长信箱、署名来信、匿名来信、直接来访、下转信访件、领导批示件等类别按相关要求处置。

(三)凡不属本局职责范围的信访件或涉及到几个单位共同办理的信访件,要根据局领导意见,负责做好协调落实。

(四)由上级信访部门送批或上级领导机关交办转办的重要信件、县领导直接批办的重要信访件,必须直接呈送局长阅批。

(五)局领导应及时阅批信访事项,对重要信访事项的批示,应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处理问题的原则、意见和办法。

第五条信访隐患排查分析制度

每月一次定期召开信访隐患排查分析会议,由局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参加。各责任科室汇报当月信访工作处置情况、主要信访内容及重大疑难信访事项处置等,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分析信访事项,做到早发现、早反映、早控制、早化解,努力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第六条信访信息通报制度和预警制度

实行每月一期的信访信息通报制度,内容包括本月信访工作量、分类内容、涉及单位等。加强对信访信息的分析整理,及时将信访中反映出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政策性的问题和有重要参考价值的批评、建议报送有关领导参阅,形成预警制度。

第七条重大疑难信访、重复信访事项协调处理制度

(一)信访事项涉及多个职能科室的,实行局机关科室联合办理。由信访工作分管领导和办公室召集相关科室,进行共同分析情况,共同调查取证,共同研究处理方案,共同执行。

(二)对受理的重大疑难、重复上访问题,可根据《信访条例》规定实行民主听证。听证会出席人员应由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责任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信访人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信访人和1-2名群众参加。对信访问题的处理要实行民主制度,由出席听证会人员进行表决。由听证会作出的处理决定,信访人应视为最终处理决定。

第八条越级上访返劝和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制度

遇5人以上人数较多的群众集体来访,有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突发性紧急来访或其他重大疑难来访的,已越级上访的,应立即报告局领导。分管领导应亲自出面接待或返劝信访人,主要接访科室要努力做好疏导和劝阻工作,妥善处理,防止事态扩大,并及时通知上访人所在单位开展劝阻。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紧急重大信访信息,按规定迅速报送上级领导机关和信访部门。

第九条局领导下访接访制度

根据县里统一安排,认真落实局长每月定期下访接访工作。根据局领导联系下属单位安排,定期深入基层,现场为群众解决问题。领导接访应做到接待群众讲法、讲理、讲情,处理问题依法、依理、依情,努力使办理结果合法、合理、合情。

第十条对以下情况实行局领导包案制度:

(一)到上级部门集体上访人数多,或同一问题多次到上级部门集

体上访的且上访行为强烈的信访案件;

(二)县级以上领导亲自接待或批示的信访案件;

(三)对县范围内造成重大影响的信访案件;

(四)需要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共同协调才能解决的信访案件。

要根据信访案件内容确定包案领导。对转办、交办的信访大要案,应按规定及时办理并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报送办理情况。

第十一条责任追究制度

按照《信访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外,在信访工作中,出现下列情形的,对负责人追究领导责任,对直接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

(一)因信访问题处理不力、失误、失职等原因,造成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恶性事件,或导致反复多次越级上访的重要信访案件,经上级部门处理解决并对事件原因作出结论的;

(二)因责任人工作不力、失误、失职等原因,发生到国家、省、市、县党政领导机关集体上访的;

(三)发生到国家、省、市、县党政领导机关集体上访,有关负责人未按要求及时到场协助处理并做好工作的;

(四)发生到县以上党政领导机关的疑难个访,有关负责人未按要求及时到场协助处理并做好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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