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城区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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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事项的相关要求

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事项的相关要求

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事项的相关要求随着我国城乡一体化进程的不断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工作也逐渐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

为规范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工作,保障农村土地权益的合法性和安全性,相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相关要求,以确保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工作顺利进行。

本文将就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事项的相关要求进行深入探讨,希望能够对读者有所启发。

一、登记资料1. 完善的土地权属证明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工作的第一步是提供完善的土地权属证明。

这其中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土地证或者其他相关土地证明文件。

这些证件必须是真实有效的,能够准确反映土地权属关系,是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基础。

2. 完整的房屋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对于农村的房屋建设项目,必须提供完整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

这是土地使用和建房合法性的证明,是不动产登记工作不可或缺的资料。

3. 完备的房屋权属证明在进行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时,必须提交完备的房屋权属证明,包括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等。

这些证明文件必须真实有效,能够准确反映房屋的权属关系。

二、测绘成果1. 完善的不动产测绘成果不动产登记工作必须以测绘成果为基础。

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也不例外,必须提供完善的不动产测绘成果,包括房屋和土地的详细图纸、测绘报告等。

这些成果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测绘标准,确保测绘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 准确的不动产界址标识在农村不动产登记中,必须对不动产的界址进行准确标识。

这需要进行专业的测绘工作,确保不动产界址标识的准确性。

三、登记流程1. 完善的登记申请程序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的申请程序必须合法完善,符合国家规定的程序要求。

申请人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申请资料,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请,以确保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2. 健全的登记审批机制在农村不动产登记中,必须建立健全的登记审批机制,严格审核登记材料和申请人的身份,确保不动产登记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做好我县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进一步深化土地制度改革,按时完成我市建设用地不动产权籍调查和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有关要求,为加快推进全市宅基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以下称“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依照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开展农村房屋权籍调查和不动产登记工作,力争2021年底前基本完成登记发证任务,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目标任务
以“总登记”方式对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宅基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进行统一确权登记并颁发不动产权证书,确保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全市“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四证(照)一体登记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四证(照)一体登记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四证(照)一体登记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登记管理【发文字号】宿政发[2013]123号【发布部门】宿迁市政府【发布日期】2013.09.10【实施日期】2013.09.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四证(照)一体登记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宿政发〔2013〕12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湖滨新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园、市洋河新区,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宿迁市“四证(照)一体”登记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宿迁市人民政府2013年9月10日宿迁市“四证(照)一体”登记改革实施方案根据《宿迁市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总体方案》要求,现就推进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国税登记证、地税登记证“四证(照)一体”登记改革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通过实施“一窗受理、一表填报、内部流转、统一发证”,实现一次性提交申请资料、一次性缴清所有费用和一次性办结市场主体设立涉及到的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国税登记证、地税登记证审批事项,显著提升市场主体准入效率,降低行政管理成本,达到市场主体和监管部门“双减负”的目标。

二、基本原则(一)依法办理原则。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从有利于政府实施有效管理的角度出发,按照法定程序加快市场主体登记准入。

(二)简便实效原则。

通过监管部门内部信息共享和工作整合归并,减少审批环节、审批材料和申请人办事往返。

市场主体咨询、提交申请材料、交纳登记费用以及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国税登记证、地税登记证等证照事项均在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并联审批综合窗口(或基层工商分局、所)一个窗口完成。

(三)积极稳妥原则。

在总体部署、统一要求的前提下,先市级层面,再县区层面实施;先有限责任公司试点,再逐步推广到其他类型市场主体;近期先实现并联审批综合窗口统一受理、四部门依次审核分别打印证照、并联审批综合窗口统一发放;最终实现并联审批综合窗口统一受理、一表采集,四部门依次审核,并联审批综合窗口统一打印、发放“一证(照)”(效力等。

农村房地一体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工作实施方案

农村房地一体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工作实施方案

农村房地一体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工作实施方案农村房地一体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全面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总体要求和工作部署,按时完成农村房地一体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工作任务。

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意义农村房地一体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工作,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动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加快城乡融合发展、推进宅基地“三权分置”等工作的基础。

2020年、2021年、2022年连续三年相关XX号文件均对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全县各级、各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开展农村房地一体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颁证工作的必要性和重大意义,坚定不移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市工作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扎实推进此项工作。

二、工作目标2022年底前,完成我县符合登记条件的农村房地一体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并做好相关数据关联整合汇交工作;2023年底前,全面完成我县农村房地一体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搭建镇(街)不动产登记站点平台,满足群众日常办证、自然资源管理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三、工作原则(一)统筹兼顾,稳步推进。

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设和宅基地制度改革的要求,统筹兼顾,稳步推进农村房地一体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

(二)尊重历史,注重现实。

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基础上,农村房地一体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既要尊重当时的历史条件和政策规定,又要充分考虑当前使用的实际情况,妥善处理确权登记颁证中的各类权属纠纷、矛盾和争议。

(三)规范调查,依法登记。

以“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原则,依据《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技术方案(试行)》相关要求,全面深入调查,形成完善的地籍和房屋调查成果,为农村房地一体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提供依据。

在此基础上, 严格按照不动产登记规定的内容、程序和要求,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加速推进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加速推进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加速推进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一、加强政策宣传和培训力度政策宣传和培训是推进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环节。

政府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各种媒体和宣传途径,让农民充分了解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性和意义。

同时,要加强培训工作,提高基层干部和农民的政策意识和法律素质,使他们能够更好地理解和配合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二、优化登记流程和简化手续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涉及到的流程和手续较为繁琐,给农民带来了一定的困扰。

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和减轻农民的负担,政府部门应当优化登记流程,简化手续。

可以通过建立一站式服务窗口、推进网上办事等方式,减少农民的跑腿次数和等待时间。

同时,要加强对登记机构的监督和管理,确保登记工作的公开、公正和透明。

三、加大资金和技术支持力度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需要大量的资金和技术支持。

政府部门应当加大投入,为登记机构提供必要的设备和软件支持,确保登记工作的顺利进行。

同时,要加强对技术人员的培训和引进,提高登记工作的专业水平和质量。

四、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和争议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存在一些历史遗留问题和争议,如土地权属不清、房产证重复发放等。

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这些问题的调查和研究,制定相应的解决方案,确保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顺利进行。

对于涉及争议的问题,要依法及时处理,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五、加强部门协同和信息共享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需要多个部门的协同配合和信息共享。

政府部门之间要加强沟通和合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避免重复劳动和资源浪费。

同时,要加强对登记数据的管理和保护,确保登记信息的安全和可靠。

六、加强对农民的关爱和帮扶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不仅是一项政策性工作,更是关系到农民切身利益的重要事务。

政府部门要加强对农民的关爱和帮扶,关注农民的需求和困难,及时解决他们在登记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政策问答宣传资料

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政策问答宣传资料

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政策问答一、什么是农村农房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答:是将农村宅基地及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实行统一权籍调查、统一确权登记、统一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二、为什么要推进农村农房一体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答:推进农房一体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干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 (中发【2019】1号)文件精神要求,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重大举措;是保护农村产权人合法权益,实现便民利民惠民的有效途径;是提高不动产产权保护和管理水平,建立现代不动产管理制度的客观要求。

三、实行农村农房一体不动产登记工作,农户有什么好处?答:1、明晰产权,通过宅基地使用权和住房所有权的权籍调查,确认权属来源,记载登簿,颁发不动产权证书,依法认定农民的合法财产权利。

2、房权信息更加完整准确,农房一体的统一登记,采用数字化处理信息权属信息和高精度测绘,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权属信息更加完整准确。

四、农房一体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的适用政策文件有哪些?答: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3、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4、《济南市市区宅基地审批管理规定》(济政发〔2010〕15号)5、其他法律法规。

五、什么是“一户一宅”问题?答: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应按照“一户一宅”要求,原则上确权登记到“户”。

1、农村村民原则上只能拥有一处符合规定面积标准的宅基地;除继承外,对于一户多宅的,只对一处宅基地进行审批和确权登记发证,其余的只调查统计,不予确权登记发证。

2、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使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在《不动产权证书》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5.11.01•【字号】宿政办发〔2005〕151号•【施行日期】2005.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产权管理,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宿迁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OO五年十一月一日宿迁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房屋权属登记管理第三章产籍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房屋权属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应遵守本办法。

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包括:宿城区四个街道办、洋河镇镇区、双庄镇镇区,宿迁经济开发区黄河社区和古楚社区,宿迁经济开发区北区、市骆马湖现代生态农业示范区核心区以及宿豫区顺河镇镇区、晓店镇镇区和井头乡镇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属登记,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对房屋所有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抵押权、典权等房屋他项权利进行登记,依法确认房屋产权归属关系并颁发房屋权属证书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房屋产权,是指房屋所有权。

所称房屋产籍,是指房屋的产权档案,以及与房屋产籍相关的地籍图纸、音像资料以及帐册、表卡等反映产权现状和历史情况的资料。

第四条宿迁市建设局是全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称登记机关),宿迁市房地产管理处具体负责全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

第五条宿迁市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核发房屋权属证书的具体业务工作由宿迁市房地产管理处负责。

2024年宅基地确权加快推进全县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2024年宅基地确权加快推进全县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2024年宅基地确权加快推进全县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一、背景分析全县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国家农村改革的重要举措,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

近年来,我国宅基地确权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果,但在推进过程中,仍存在诸多问题。

为了加快确权进度,确保全县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顺利进行,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工作目标1.明确工作思路,制定切实可行的确权登记发证流程。

2.完成全县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任务,确保农民权益得到保障。

3.提升农村不动产管理水平,为全县农村经济发展奠定基础。

三、工作措施1.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以县长为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全县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各方力量,形成工作合力。

2.落实工作责任。

明确各相关部门职责,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3.制定实施方案。

结合全县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确保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依法依规进行。

4.加强政策宣传。

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宣传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政策,提高农民的知晓率和参与度。

5.开展业务培训。

对相关部门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确保他们熟悉政策、掌握操作流程。

6.优化工作流程。

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农民群众便捷高效地办理确权登记发证手续。

7.强化监督检查。

对工作进度和质量进行全程监控,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四、具体实施步骤1.调查摸底。

组织力量对全县农村宅基地进行摸底调查,明确权属关系、界址范围等基本信息。

2.权属认定。

根据调查结果,对宅基地权属进行认定,对存在争议的宅基地,通过调解、裁决等方式妥善处理。

3.登记发证。

对已认定权属的宅基地,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登记发证。

4.资料整理。

将确权登记发证过程中形成的资料进行整理归档,便于查询和管理。

五、时间安排1.2024年1-3月,开展调查摸底和权属认定工作。

2.2024年4-6月,进行登记发证和资料整理工作。

4.2024年10-12月,全面完成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加快推进全县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加快推进全县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加快推进全县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实施方案一、背景和目标近年来,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我国农村土地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实现农村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的重要途径。

为了加快推进全县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提高农村土地资源利用效率和农民收益,制定了以下实施方案。

二、工作流程和步骤1.组织工作小组:成立全县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小组,由县政府负责人担任组长,相关部门和乡镇政府负责人担任成员。

2.数据调查和收集:组织人员对全县农村的土地资源和房产进行调查和收集相关数据,包括土地权属、房产建设情况、土地利用方式等信息。

3.宣传和培训:组织宣传活动,向农民普及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的重要性和好处。

同时,组织培训班,培训相关工作人员熟悉登记发证操作流程和政策法规。

5.确权登记和发证:根据测绘结果,组织人员进行农村土地的确权登记和发证工作,并向农民发放不动产权证书。

6.法律保障和纠纷解决:建立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纠纷解决机制,及时解决登记发证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纠纷,并依法保护农民合法权益。

7.监督和评估:建立监督和评估机制,定期对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工作保障措施1.加强组织领导:县委、县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明确工作责任人,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

2.加大财力投入:县财政要加大对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财力支持,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3.完善政策法规:完善相关政策法规,为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提供法律保障。

4.强化宣传教育:加大对农民的宣传教育力度,让农民了解并积极参与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5.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加强对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统筹协调,确保各个环节衔接顺畅。

四、工作时间安排本次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计划于2024年开始,预计2025年完成全县范围内的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多证合一和企业政务一卡通登记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多证合一和企业政务一卡通登记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多证合一和企业政务一卡通登记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6.06•【字号】宿政办发〔2016〕76号•【施行日期】2016.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多证合一和企业政务一卡通登记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宿政办发〔2016〕7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景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深化“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在更高水平上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促进我市“智能宿迁”与“诚信宿迁”建设,不断丰富智慧城市、信用管理示范城市创建内容,现就实施“多证合一”和“企业政务一卡通”登记改革,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改革目标在“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成果基础上,按照简便高效、规范统一、统筹推进的原则,不断扩大登记改革参与部门和单位,进一步整合主体资格类审批事项、减少审批环节、优化审批流程,充分运用“互联网+”技术手段,探索“多证合一”和“企业政务一卡通”登记改革,实现“企业政务一卡通”的多场景应用和通联通办,构建更加便捷、更为高效的商事登记体系。

二、改革内容(一)扩大审批事项整合范围,实行“多证合一”。

在已实现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基础上,将社会保险登记证、公安刻章证明等主体资格类证照予以整合,推动“三证合一”向“多证合一”转化,统一发放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相关部门原则上不再发放商事主体的社会保险登记证、刻章证明等。

(二)创新证照载体形式,打造“企业政务一卡通”。

以国家密码管理局审查通过的电子营业执照系统为基础,经过技术改造和创新提升,开发建设“企业政务一卡通”系统,将工商电子营业执照和其他部门许可审批事项的电子信息写入可读写电子芯片卡(即“企业政务一卡通”),形成可读写、便携式的商事主体身份证,尽可能避免企业同时持有多张电子化证书。

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条例

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条例

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本条例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实现房地一体登记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农村地区的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

第三条基本原则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提供便利服务,保护合法权益。

第二章不动产登记机构第四条不动产登记机构的职责1. 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2.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确保登记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3.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及时提供登记信息查询服务。

第五条不动产登记机构的建设和管理1. 不动产登记机构的建设和管理应符合国家统一规划和标准;2.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配备专业人员,保证登记工作的专业、高效进行。

第三章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第六条不动产登记申请不动产登记申请人应提供合法的登记申请材料,并按照相关规定缴纳登记费用。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审核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对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八条不动产登记发证1. 不动产登记机构经审核无误后,应及时发放不动产登记证书;2. 不动产登记证书应包括不动产的基本信息,权利人的姓名、身份证明等内容。

第九条不动产登记簿册管理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建立和管理不动产登记簿册,记录登记信息,并定期进行更新和整理。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条违法行为处罚对于提供虚假登记申请材料、故意隐瞒重要事实等违法行为,不动产登记机构有权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法律救济对于不动产登记机构的错误处理、违法行为等情况,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权向相关部门申请法律救济。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本条例解释权本条例的解释权归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主管部门所有。

第十三条生效日期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结束语本文档旨在规范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确保登记信息的准确性和权益的保护。

通过建设健全不动产登记机构,严格审核和发放登记证书,加强监督和惩处违法行为,能够有效推动农村房地一体登记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2023年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

2023年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

2023年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一、背景与目标随着中国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入,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逐渐成为了推动农村发展的重要任务。

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目标是确保土地权属明晰,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土地流转和农村产权市场的发展,推动农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原则1. 科学规划:科学制定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计划和方案,充分考虑农村土地的实际情况,保证工作的顺利进行。

2. 客观公正:确保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客观公正性,严禁以任何形式干预农民的权利和利益。

3. 先易后难:分阶段进行,优先解决易于确权登记发证的地区和农户,逐步推进到难度较大的地区和农户。

4. 公开透明: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要求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充分保障农民知情权、参与权和表达权。

三、工作内容1. 建立健全发证标准:制定统一的发证标准和程序,确保发证工作的一致性和公正性。

2. 完善土地权属登记制度:加强土地权属登记的法律法规制度建设,确保登记结果的合法有效。

3. 加强农民权益保护工作:建立健全农民权益保护机制,保障农民在确权登记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4. 推动政务公开:积极推动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政务公开,为农民提供便捷的查询和申请服务。

5. 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建立农村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和数据交流,提高工作效率。

6. 推进政策宣传与培训:加强对农民的政策宣传与培训工作,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

7. 强化监督督导工作:建立健全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监督督导机制,确保工作的规范落实。

四、工作步骤1. 建立项目组:成立专门的项目组,负责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推进。

2. 制定工作计划: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时间节点。

3. 开展调查摸底工作:组织对农村土地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查摸底,确定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的工作重点和难点。

4. 确定发证标准与程序:根据农村土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发证标准与程序,明确登记发证的要求和程序。

《宿城区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宿城区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宿城区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一、《宿城区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办法(试行)》的出台背景为加快推进宿城区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妥善处理宅基地及地上房屋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宿城区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二、《办法》的出台依据(一)《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三)(四)《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FONT face=仿宋_GB2312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问答的函》(自然资办函〔2020〕1344号);(五)《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FONT face=仿宋_GB2312江苏省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和确权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

三、《办法》主要解决的农村房、地不动产登记发证历史遗留问题《办法》主要对农村房、地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提出了具体的处理办法:(一)解决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办理登记。

(二)历史原因,符合宅基地及建房申请条件但无用地或建房未履行审批手续建房占用宅基地的要求办理登记。

(三)统规代建、统规自建农民群众集中居住区要求办理登记。

(四)村委会办公室、医疗教育卫生等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及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单位或个人应申请确权登记。

四、《办法》的施行时间、适用范围《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不动产登记条例》2019年实施前已建成的农村不动产。

2019年5月1日后新建的农村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江苏省不动产登记条例》等规定办理。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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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

浅谈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

浅谈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发布时间:2021-11-24T00:30:58.641Z 来源:《防护工程》2021年24期作者:魏军[导读] 本文充分利用已有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下简称“两权”)地籍调查成果,以未确权登记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为工作重点,以满足登记发证和入库汇交为目标,以“省级统一基础数据、市级统一组织预检、县级统一调查登记、乡村统一核实申请”的总体思路,按照农村不动产统一登记要求,以“因地制宜、分类施策、一切从简、先易后难”的基本思路开展农村房屋补充调查,达到房地一体、应登尽登之目的,确保各项任务如期完成。

魏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新疆乌鲁木齐 830000摘要:本文充分利用已有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下简称“两权”)地籍调查成果,以未确权登记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为工作重点,以满足登记发证和入库汇交为目标,以“省级统一基础数据、市级统一组织预检、县级统一调查登记、乡村统一核实申请”的总体思路,按照农村不动产统一登记要求,以“因地制宜、分类施策、一切从简、先易后难”的基本思路开展农村房屋补充调查,达到房地一体、应登尽登之目的,确保各项任务如期完成。

关键词:房地一体不动产;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引言我国现有的土地登记工作通常局限在耕地面积保护与城市化发展的层面上,忽视了宅基地和不动产在使用权登记上所存在的问题。

现阶段,我国农村通常存在土地资源难以得到充分利用、设立地布局混乱及土地空置面积大等情况。

而在宅基地与不动产使用权登记的层面上,权属资料与登记资料的不全,法政体系的不够完善,将导致宅基地登记工作陷入瓶颈。

因此构建科学合理的使用权登记机制,能够有效地破解农村宅基地不动产在使用权登记上所存在的各类问题,推动我国农业经济的健康发展。

1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概述调查人员与政府和村庄领导人合作,根据土地合法性、地点明确性和土地准确性的原则进行了农村土地完整性调查,目的是全面调查土地边界、性质、和土地保有权项目工作人员进行的确认调查分为实地调查和实地调查,主要包括土地保有权调查和行动、对每所农舍的住户调查、确定住房所有人、以及建筑类型、预定用途、施工年份、房屋侧面长度测量、房屋拍照等;工业数据的组织包括绘制农村住房的原产地地图、计算住房面积和收集基本的公民身份数据、收集信息,如权利持有人的所有权证书和相应的所有权证书、地方当局的批准文件、居民身份证.2当前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过程中存在的问题2.1管理不严住所的完整身份登记必须得到严格管理制度的支持,以确保身份登记的质量,加快身份登记的完成。

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

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

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一、背景与目的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确权登记发证,可以明确农村土地权属,提高农民土地资产的流转和经营效益,并为农村土地资产流转提供有力保障,促进农村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原则1. 法定原则: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进行,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2. 公平公正原则: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必须公平公正,不搞特权、不歧视农民。

3. 便民利民原则: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必须简化手续、减少费用,方便农民办理。

4. 重点先行原则: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必须按照分步实施、重点先行的原则,逐步推进。

三、工作内容及程序1. 召开动员会议: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召开动员会议,明确工作目标、分工及责任,确定工作流程。

2. 地籍调查与测量:对村庄界址、农田界址进行调查,采用现代测量技术,建立农户地籍档案。

3. 在线申请登记:农民通过互联网、手机APP等方式在线申请不动产确权登记。

4. 验证审核材料: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和核对,验收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

5. 现场实地核查:相关部门组织人员,对申请登记的不动产进行现场实地核查,确保申请材料真实准确。

6. 不动产权属界定:通过核实所有权证书、合同协议等,界定不动产权益归属及面积。

7. 签署登记簿册:根据确定的不动产权属界定结果,由相关部门负责人签署登记簿册,确权登记完成。

8. 发证、交接:将确权登记证书交付给农户,并告知相关权益和义务。

四、工作机制和责任分工1. 各级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政策宣传、资金保障等工作。

2. 地方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协调配合、技术支持等工作。

3. 基层村、社区:负责宣传、推动、组织村民申请登记等工作。

4. 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受理申请、审核材料、核查实地、办理登记等工作。

五、预期效果和措施1. 明确土地权属:通过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可以明确农村土地权属,减少权益纠纷。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加快推进“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加快推进“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加快推进“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8.29•【字号】宿政办发〔2017〕15号•【施行日期】2017.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加快推进“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宿政办发〔2017〕1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宿州市加快推进“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2017年8月24日市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8月29日宿州市加快推进“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41号)和全国全面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加快推进我市“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全面贯彻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着力转变政府职能,简化审批环节,提高行政效率,降低企业制度性成本,不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切实把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总体要求落到实处。

二、改革目标和任务在实行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五证合一”和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改革基础上,进一步将涉及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登记、备案等有关事项和各类证照(以下简称涉企证照事项)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实现“多证合一、一照一码”,切实解决涉企证照数量过多、准入不准营等问题,有效降低市场准入制度性成本,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持续注入动力、添加活力。

宿州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方案

宿州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方案

宿州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方案为了深入贯彻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依法保护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人合法权益,切实加强宅基地管理,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原则及依据以保护耕地、节约用地、一户一宅、符合标准,依法确认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实现城乡土地登记全覆盖,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保护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为原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土地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二、范围及内容(一)范围1.全市范围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依法取得永久性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2.对2008年以前土地登记工作中形成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登记资料全部进得复查,补充完善;3.对2008年之后新建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进行认真清理,根据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文件,按照《土地登记办法》规定程序,依法进行确权登记。

(二)内容1.依法对取得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登记资料进行重新复核,查漏补缺;对过去形式的土地登记结果要逐宗核查,凡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予与更正;对于“有证无地“的,应当依法公告作废;2.对2008年以前漏登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进行登记发证;3.对`2008年之后新建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依法进行确权登记;4.对全市范围内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实现土地登记全覆盖,严防错登、漏登现象发生;无权属来源甚至违法占用未经依法处理的土地,一律不得办理登记。

三、时间安排在今年11月份之前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确权和登记工作,明年五月份之前基本完成宅基地使用权的确权和登记工作,明年11月份之前完成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和登记工作。

四、组织机构市政府成立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国土资源局局长任副组长,市建委、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负责全市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处理登记发证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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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区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一、方案出台的背景依据
原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江苏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抓好“三农”领域重点工作确保如期实现高水平全面小康的意见》(苏发〔2020〕1号)、《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19〕6号)、《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和确权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苏自然资函〔2019〕961号)。

二、目的意义
实施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颁证工作,是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秩序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是深化农村改革,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乡村振兴的产权基础;是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基本内容;是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建设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体系的必然趋势;是提高不动产产权保护和管理水平,建立现代不动产管理制度的客观要求。

三、总体原则
原则上不变不换,原登记成果继续有效;已完成房地一体权籍调查的,可依申请办理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

四、保障措施
区政府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政府办、司法局、公安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农业农村局、财政局、住建局、行政审批局、水利局、民政局、城管局、信访局等相关部门,各乡镇及涉农街道主要领导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具体负责本次工作的推进实施。

各乡镇政府、有关街道办负责对本辖区内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登记发证”工作的领导,确权登记工作实行属地管理。

五、基本原则
(一)依法登记原则。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规程,规范登记发证操作程序,按照“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原则,审核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每一宗土地和房屋的权属、界址、面积和用途,确保颁证的准确性。

对于非法买卖的房屋不予登记发证,对于土地使用权人与房屋所有权人有争议尚未解决、房屋无主、被司法机关依法查封限制等产权不清晰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房屋所有权暂缓登记。

(二)“一户一宅”原则。

按照“一户一宅”要求,原则上确权登记到户,对历史形成的“一户多宅”应结合实际,引导好依法处理。

已经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合法继承获得的宅基地上住房,可以进行确权登记。

(三)便民高效原则。

全面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多措并举建立完善配套服务平台,将登记发证服务终端向乡镇政府服务中心延伸,实现就近能办、多点可办,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优化简化程序,公开登记流程和资料清单,切实提高登记发证效率。

(四)尊重历史原则。

妥善处理登记发证过程中的历史遗留问题,对历史原因导致多宅或面积超标、但已合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村镇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按照“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客观公正、让利于民”的原则,予以承认合法有效性,做到“应登尽登”;对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城市居民非法购买宅基地、小产权房等一律不予确权登记;农村违法违规用地未经依法处理的,不得办理不动产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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