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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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10.27•【字号】成房发[2010]72号•【施行日期】2010.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成房发[2010]72号)各区(市)县房管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局属有关单位,机关有关处(室):《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实施细则(试行)》已经第16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实施细则(试行)为贯彻落实《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预售款内容《办法》第三条所称商品房预售款,包括定金、首付款、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个人住房贷款等商品房项目预售收入款项。

二、监管银行选择(一)预售人在选择监管银行时,应首先选择预售项目设定抵押的开发贷款银行。

如果预售项目存在多家银行贷款模式,预售人应选择开发贷款银行作为监管牵头行。

因开发贷款银行自身原因不担任预售款监管行或监管牵头行,应由开发贷款银行出具情况说明。

(二)预售项目存在多家银行监管,各监管银行应在牵头行的主持下,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及《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相关规定,订立书面联合监管协议,建立协调机制,明确各家银行之间的监管责任和义务。

(三)《办法》中可选择的监管银行应为具备在本市(含五城区、高新区以及下属区市(县))从事金融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

三、确定监管资金总额(一)签订监管协议前,监管银行应通过项目工程预算清册(如系以招、投标方式确定工程建设方或施工方,还应结合投标、中标通知书),核定所监管项目工程建设资金总额。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15〕21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15〕21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正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15〕21号各区(市)县政府,市级各部门,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省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4〕58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川办发〔2014〕84号),进一步加强我市土地出让管理,规范土地出让行为,健全土地出让管理长效机制,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规范土地出让前期管理(一)坚持规划先行原则。

加快实现拟出让宗地控制性详细规划全覆盖,在控制性详细规划未覆盖区域,不得出让房地产开发用地。

规划部门必须严格依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节约集约用地等要求,明确拟出让宗地的空间范围、用途、容积率(或计容建筑面积)、建筑密度、绿地率等规划条件。

规划条件应随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一并向社会公开。

拟出让宗地涉及兼容(含自动兼容)一种以上用途的,规划条件必须明确各规划用途的兼容(含自动兼容)比例;拟出让宗地为商品住宅及含商品住宅用地的,容积率指标不得小于1.0(含1.0);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规划条件应明确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范围、规划用途、地下建(构)筑物水平投影面积的上限、开发深度等控制性指标,项目地下空间可不计入容积率。

(二)坚持“净地”出让。

拟出让宗地必须是征收(拆迁)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没有法律经济纠纷、土地权利清晰并已注销原土地权利证书、规划条件明确、具备动工开发基本条件的“净地”。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的通知-成房办[2007]181号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的通知-成房办[2007]181号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的通知正文:----------------------------------------------------------------------------------------------------------------------------------------------------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的通知(成房办〔2007〕181号)《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成都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07年8月10日通过,经四川省人大常委会2007年9月27日批准,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为全面准确地贯彻《条例》,依法加强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各区(市)县房产管理局(办)要对《条例》的实施给予高度重视,切实做好各项实施工作。

为此,特作如下通知:一、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扎扎实实学习好、宣传好《条例》《条例》是继今年3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颁布《物权法》后,市人大常委会依据《物权法》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出的一部全面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活动的地方性法规,确立了一系列重要的物业管理制度,对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业科学规范和谐发展,进一步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房产管理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都要充分认识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深刻领会精神实质,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市、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都要对学习、宣传、贯彻《条例》作出具体部署,狠抓落实,认真制定宣传计划,要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深入地宣传《条例》。

二、学习《条例》,加强培训,把握内涵《条例》作为《物权法》颁布后的物业管理地方立法,设立和完善了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制度、住宅物业保修金监管制度、物业服务质量评价制度等21项物业管理制度,有32项规定处于国内先进水平。

成都市农民集中居住区新建房屋实施白蚁预防规定

成都市农民集中居住区新建房屋实施白蚁预防规定

成都市农民集中居住区新建房屋实施白蚁预防规定为加快建设世界现代田园城市步伐,加强农村房屋的白蚁防治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现就我市农民集中居住区新建房屋实施白蚁预防的有关事项规定如下:一、目的依据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农民集中居住质量的意见》(成委发〔2008〕5号)、《关于进一步改进农民向城镇集中土地向规模经营集中有关工作的通知》(成委发〔2008〕41号)精神,参照《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的决定》(建设部令第130号)、《四川省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96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通知。

二、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民集中居住区房屋的白蚁防治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通知。

农民集中居住区主要包括新居工程、农村新型社区、拆迁安置小区、居民聚居点等类型。

三、管理方式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农民集中居住区房屋白蚁防治工作,在政策、经费上给予必要的保障。

各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农民集中居住区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各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农民集中居住区新建房屋白蚁预防宣传工作,加大宣传力度,做到应防尽防,切实保障农民集中居住区房屋住用安全。

四、工作措施全市农民集中居住区房屋白蚁防治工作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

(一)农民集中居住区新建房屋应统一纳入建设项目报建管理且必须实施白蚁预防处理,其中,统规统建房屋的白蚁预防费用列入建设单位工程概预算;统规自建房屋的白蚁预防费用按照自愿原则缴纳。

农民集中居住区白蚁防治费的收取按照所在地物价主管部门规定的新建房屋白蚁预防收费标准执行。

农民集中居住区白蚁防治费按规定缴入地方国库,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

涉及符合报建费减免的项目,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二)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与房屋所在地的区(市)县白蚁防治单位签订白蚁预防合同。

(三)白蚁防治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房屋白蚁防治的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进行防治,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个人购房财政补贴资金发放与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个人购房财政补贴资金发放与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个人购房财政补贴资金发放与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房产管理局,成都市财政局•【公布日期】•【字号】成房发[2008]84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成都市房产管理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个人购房财政补贴资金发放与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成房发[2008]84号)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恢复发展扶持居民安居置业的意见》(成办发[2008]50号)文件(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特制定个人购房财政补贴资金发放与管理的实施方案。

一、购房财政补贴资金的发放(一)凡在《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恢复发展扶持居民安居置业的意见》(成办发[2008]50号)文件下发后,即2008年6月15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在我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含高新区)范围内购房的市内外购房者,所购房屋符合《意见》要求的给予相应的购房财政补贴。

购买同一房屋既符合本《意见》又符合《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向城镇居民转变的意见》(成委发[2008]12号)文件所规定的补助政策的购房者只能享受一种补助政策。

《意见》中所指购房包括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其他商品房、已办房屋所有权证的存量住房和商品住房。

普通商品住房是指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新建商品住房,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含1.0);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公布的同一范围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倍以下。

其他商品房是指除普通商品住房以外的新建商品房。

已办房屋所有权证的存量住房是指有房屋所有权证再次交易的住房。

商品住房是指新建商品房中的住房(不含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及其他政策性住房)。

(二)购房财政补贴资金包括1、契税补贴:购买普通商品住房,按所交契税地方所得部分(现行政策是契税总额的65%)全额给予补贴。

2020年成都市房地产销售人员从业资格证续期考试题库

2020年成都市房地产销售人员从业资格证续期考试题库

2020年成都市房地产销售人员从业资格证续期考试题库(总94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题目内容:通过互联网提供房地产中介服务的机构,应当到机构所在地()办理网站备案,并到服务覆盖地的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B√正确市级通信主管部门省级通信主管部门市级网络主管部门省级网络主管部门题目内容:下列关于房屋预告登记的说法,错误的是()C√正确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预告登记仅适用于预售商品房的登记预告登记是为了保全一项请求而进行的不动产登记题目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有购地不建、建而不售等捂盘惜售行为,不得以虚假装修、虚高装修价格等变相提高房价。

达到商品房预售条件未在()内申请预售许可或不接受预售申报价格指导的,房管部门可在1年内不受理其预售许可申请。

C√正确日日日日题目内容:《民法总则》明确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A√正确民事行为能力人格尊严民事责任能力民事法律能力题目内容:下列对《惩戒办法》第五条(一)(二)款违规行为的惩戒程序表述中,正确的是()。

D√正确由惩戒委员会全体成员在处理意见上签署意见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实行合议制,其中1/2持否定处理意见的,视为未通过处理意见经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全部通过后,以成都市房地产经纪协会惩戒委员会名义向当事人发出惩戒决定书惩戒决定书应当列明惩戒事项、理由、惩戒措施等题目内容:商品房销售要严格商品住房合同网签备案管理,严禁(),商品住房合同网签备案后,不予变更、注销。

C√正确捂盘惜售内客外导期房转让延迟备案10题目内容:处理意见未通过或当事人对处理意见提出申诉的,由惩戒执行委员会进行复议,委员会将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依据事实和情节轻重,决定惩戒措施,惩戒措施由()以上到会委员投票通过即为有效。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3.22•【字号】成办发[2012]11号•【施行日期】2012.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成办发〔2012〕11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范我市物业管理工作,充分发挥物业管理在改善人居环境、强化城市管理及城乡环境综合整治中的积极作用,夯实社会管理基础,创建宜人环境,构建和谐社会,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物业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一)2012年,全市建立服务规范、管理有序、环境优良、和谐文明的物业管理长效机制,中心城区社区(院落)物业管理基本实现规范化,全市100户以上农民集中居住区物业管理规范化建设达标率60%,基本实现城乡物业管理全覆盖。

(二)2013年,全市基本实现物业管理区域行政监管职责得到落实、社会基层治理明显加强、业主民主管理进一步优化、物业服务水平全面提升。

二、加强业主大会建设(一)明确推进主体。

各区(市)县政府和成都高新区管委会要将业主大会建设及其业主委员会工作纳入社区管理和基层民主建设的工作内容,明确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的工作职责,落实工作机构和人员,加强政策法规宣传,组织推进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建设。

房管部门要加强业主大会及其业主委员会工作指导,促进物业管理活动依法、有序开展。

(二)明确工作任务。

各区(市)县政府和成都高新区管委会要按照“应建尽建”的要求,对符合业主大会设立条件的建筑区划,督促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组织业主依法设立业主大会,并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

(三)建立目标考核机制。

各区(市)县政府和成都高新区管委会要将物业管理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建立以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为主要对象的工作目标年度考核机制,加大工作力度,确保业主大会设立率2012年达60%,2013年达80%。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城市建筑物和公共设施清洁管理规定的通知-成办函〔2016〕157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城市建筑物和公共设施清洁管理规定的通知-成办函〔2016〕157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城市建筑物和公共设施清洁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城市建筑物和公共设施清洁管理规定的通知成办函〔2016〕157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成都市城市建筑物和公共设施清洁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第12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0月25日成都市城市建筑物和公共设施清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容貌管理,维护干净、整洁、有序的城市环境,根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规定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全面开展清洁城市环境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函〔2016〕6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建(构)筑物、公共设施的清洁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建(构)筑物清洁,是指建(构)筑物外立面及其附属设施的清洗、维护和修缮。

本规定所称的公共设施清洁,是指设置在道路和公共场所的交通、电力、通信、邮政、交通安全、消防、环卫、生活服务、文体休闲等设施的清洗、维护和修缮,确保外表美观,功能完好。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构)筑物、公共设施清洁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监督考核工作。

规划、建设、房产、国土、水务、交通、公安、商务、旅游、经信、教育、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城市建(构)筑物、公共设施清洁的日常监管、维护工作。

各区(市)县政府(含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下同)负责本辖区内建(构)筑物、公共设施清洁管理的具体工作,组织、指导和督促责任单位定期对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实施清洁和维护。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成房发[2013]13号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成房发[2013]13号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成房发〔2013〕13号)各区(市)县房产管理局,局属相关单位:《成都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已于2012年12月17日经第18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局市场处。

特此通知。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2013年1月11日成都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加强商品房市场交易秩序监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等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国有土地范围内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的监督工作。

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及高新区(以下统称主城区)内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的变更、注销工作由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具体负责,其他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的变更、注销工作。

市房地产信息中心负责全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的入网权限管理、系统维护及网络信息技术支持。

第四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及其变更、注销,坚持方便、及时、高效和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登记备案第五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登记备案,由开发企业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并联机打印和双方署名后,通过房屋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自行办理。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办发[2014]42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办发[2014]42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办发〔2014〕42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成都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9月22日成都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推进工商登记制度便利化,降低创业成本,鼓励投资兴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四川省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川府发〔2014〕42号)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制定原则)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应遵循方便准入、规范有序、强化监管的原则。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成都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

第四条(登记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机关。

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第五条(功能定位)本办法所称企业住所,是指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其功能主要是公示企业法定的送达地、确定企业司法和行政管辖地。

本办法所称经营场所,是指企业实际从事生产、销售、仓储、服务等经营活动的所在地。

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应当依法登记(备案)。

第六条(放宽条件)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可采取下列方式进行登记:(一)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可以实行分离登记。

(二)同一地址可以申请登记为两家以上企业住所(经营场所)。

(三)企业在其登记住所所在地区(市)县内设立经营场所且无需办理前置行政许可(审批)的,可申请办理经营场所备案,不再办理分支机构登记。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预售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流程管理规定》的通知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预售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流程管理规定》的通知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预售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流程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03.13•【字号】成房发[2013]47号•【施行日期】2013.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预售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流程管理规定》的通知(成房发〔2013〕47号)各区(市)县房产管理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监察支队:《成都市预售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流程管理规定》已于2013年3月12日经第4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局市场监管处。

特此通知。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2013年3月13日成都市预售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流程管理规定第一条为维护商品住房买受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和谐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区(市)县房管部门应当依据商品房预售方案中拟定的交付使用时间,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向买受人交付商品住房。

第三条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交付时限和注意事项。

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买受人真实情况和正在采取的措施以及违约责任的承担等,并保持与买受人的信息沟通。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交付使用的商品房项目中,应当规范设立总平面示意图、房屋楼栋号标识、行驶方向指引及提(警)示等的标识标牌,字迹、图例应清晰,有条件的可中英文双语标注。

第五条商品房分期交付使用的,交付工程与在建工程之间应当有明显的、有效的隔离设施,不得合用内部道路。

第六条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交付现场显著位置向买受人公示以下资料:(一)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约定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二)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证明;(三)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结果表;(四)商品房面积实测报告;(五)物业服务承接查验协议;(六)住宅质量保证书;(七)住宅使用说明书;(八)商品住房所有权登记中涉及的相关税、费、维修资金缴存标准;(九)房地产开发企业受理处理商品房交付中投诉的相关负责人及其联系方式。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房管局等部门拍卖土地建设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房管局等部门拍卖土地建设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房管局等部门拍卖土地建设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8.29•【字号】成办函〔2017〕143号•【施行日期】2017.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房管局等部门拍卖土地建设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成办函〔2017〕143号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房管局、市国土局、市建委、市规划局《拍卖土地建设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8月29日拍卖土地建设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市房管局市国土局市建委市规划局第一条(目的意义)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推进住房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开展住房租赁试点工作部署,为加强拍卖土地建设租赁住房管理,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拍卖土地建设租赁住房的管理、监督等工作。

第三条(总体要求)拍卖土地建设租赁住房坚持“市场化竞地、专业化建设、规模化运营、社会化管理”原则。

通过市场化方式拍卖土地,土地竞得人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建设租赁住房。

租赁住房建成后无偿移交土地提供方指定的接收单位(以下简称:接收单位)或由土地竞得人自行持有并持续出租运营。

国有住房租赁公司对无偿移交的租赁住房进行规模化运营管理,充分发挥国有企业的引领和带动作用。

租赁住房应与该项目商品住房一并纳入统一的社会化、市场化物业管理。

第四条(部门职责)国土、建设、规划、房管、国资部门和属地政府依照职责在土地出让、项目报建、质量监管、工程验收、预售许可、权属登记、资产管理等环节加强审核监管,确保拍卖土地建设租赁住房规范有序。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和规范管理我市住房租赁市场的意见-成办发〔2017〕53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和规范管理我市住房租赁市场的意见-成办发〔2017〕53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和规范管理我市住房租赁市场的意见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和规范管理我市住房租赁市场的意见成办发〔2017〕53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精神,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九部委《关于在人口净流入的大中城市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建房〔2017〕153号)等规定,结合《成都市住房租赁市场发展五年规划(2017-2021年)》及住房租赁试点工作要求,按照“发展规范、四级体系、网格管理、服务下沉”原则,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发展和规范管理目标创新我市住房租赁管理和服务体制,以网格化管理为抓手,多部门联动规范管理,做到市政府部门牵头、区(市)县政府保障、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实施、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自治管理,构建四级规范管理体系。

市、区(市)县两级将住房租赁相关服务进驻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提供来蓉人员登记、住房租赁登记备案等公共服务。

建立住房租赁信用管理体系,形成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通过住房租赁试点工作,基本形成管理层次清晰、部门职责分明、便民服务高效、平稳健康发展的住房租赁市场。

二、构建规范管理机制(一)部门职责分工1.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自身职责,各负其责,协调配合,加强联动,形成合力,确保各项管理措施落实到位。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住房价格监管的通知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住房价格监管的通知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住房价格监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3.20•【字号】•【施行日期】2012.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住房价格监管的通知各区(市)县房管局、发改局(物价局),各相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发改价〔2011〕548号)精神,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商品房经营者)销售商品住房的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商品住房价格监管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商品住房价格实行申报备案管理。

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预售方案中申报价格应按套明码标价、“一房一价”;申报的平均价格不得高于同时期同地段同品质楼盘成交均价;售房价格优惠幅度应在预售方案中明确。

商品房经营者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在10日内将预售方案中的申报价格明细报送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进行商品住房现房销售的,在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前,应向房产和价格管理部门申报商品住房销售价格,方能进行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备案。

预售楼盘和现房销售楼盘在中心城区的,其申报价格明细报市发改委备案;预售楼盘和现房销售楼盘在其他区(市)县的,报所在区(市)县发改局(物价局)备案。

二、商品住房价格申报后的监督管理。

商品住房的申报价格一经确定,不得上调;实际成交价格不得高于申报价格;现场公示价格应当与成都透明房产网上公布的相应申报价格一致。

房产管理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发现商品住房申报价格虚高的,应责令其按规定下调申报价格,拒不整改的,按价格欺诈予以处理;对实际成交价格高于申报价格的,不予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对有擅自调高售价、公示价格与申报价格不一致等违规情形的,可关闭该项目商品房网上签约系统,责令停止销售,情节严重的,可收回预售许可证,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处理。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20150710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20150710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 填报时间: 2015-07-10 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厅文号:成府发〔2015〕21号签发时间:2015-07-03 生效时间:2015-07-03各区(市)县政府,市级各部门,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省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4〕58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川办发〔2014〕84号),进一步加强我市土地出让管理,规范土地出让行为,健全土地出让管理长效机制,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规范土地出让前期管理(一)坚持规划先行原则。

加快实现拟出让宗地控制性详细规划全覆盖,在控制性详细规划未覆盖区域,不得出让房地产开发用地。

规划部门必须严格依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节约集约用地等要求,明确拟出让宗地的空间范围、用途、容积率(或计容建筑面积)、建筑密度、绿地率等规划条件。

规划条件应随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一并向社会公开。

拟出让宗地涉及兼容(含自动兼容)一种以上用途的,规划条件必须明确各规划用途的兼容(含自动兼容)比例;拟出让宗地为商品住宅及含商品住宅用地的,容积率指标不得小于1.0(含1.0);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规划条件应明确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范围、规划用途、地下建(构)筑物水平投影面积的上限、开发深度等控制性指标,项目地下空间可不计入容积率。

(二)坚持“净地”出让。

拟出让宗地必须是征收(拆迁)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没有法律经济纠纷、土地权利清晰并已注销原土地权利证书、规划条件明确、具备动工开发基本条件的“净地”。

不具备“净地”条件的宗地,一律不得出让。

全市拟出让新增建设用地宗地的土地权属、拆迁补偿安置情况由市国土部门(征地事务机构)负责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作为土地上市交易的必备要件[由区(市)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的工业、物流项目用地以及独立的地下空间建设用地除外]。

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执行《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局机关相关处室,局属相关单位,各区(市)县房管局,各开发企业,各房产经纪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的通知》(建房〔2010〕186号)精神,现就有关执行意见通知如下:一、购房时间的确定,预售商品房以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时间为准,商品房现房销售及二手房买卖以房屋登记受理时间为准,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各房产经纪机构、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屋及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时,应查验《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的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及证明,并对购房的境外机构、个人做好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告知以及必要风险提示。

特此通知。

附件:1.关于所购房屋为实际办公所需的承诺书(境内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境外机构用)2.关于所购房屋为境内唯一自用房屋承诺书(境外个人用)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附件1:关于所购房屋为实际办公所需的承诺书(境内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境外机构用)—————————:本单位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向________________(卖方)购买__________(项目)______栋_____单元_____楼_____号非住宅用途房屋,合同号___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

本单位承诺:该房屋为本单位实际办公所需,因提供虚假资料及信息引起的相关法律责任,均由本单位承担。

(签章)_____年____月 ____日附件2:关于所购房屋为境内唯一自用房屋承诺书(境外个人用)—————————:本人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向________________(卖方)购买__________(项目)______栋_____单元_____楼_____号住宅用途房屋,合同号___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住宅建房、拆房安全管理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住宅建房、拆房安全管理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住宅建房、拆房安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5.30•【字号】成办发[2004]65号•【施行日期】2004.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住宅建房、拆房安全管理的通知(成办发[2004]65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为切实加强农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规范农村住宅建房、拆房行为,确保农村住宅建筑质量和施工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对农村集体土地新、改、扩、拆建房屋的安全监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农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村镇应将农村住宅建设纳入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并按批准的规划实施。

农村住宅建设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后报上级政府,由规划或建设部门备案,城市规划区内的应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国土、建设、安监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农村住宅建设依法进行监管。

二、严格农村住宅建设审批制度农村住宅建设户经所在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同意后,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建房申请,经审核批准后,依法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用地。

三、加强农村住宅建房施工审批和安全管理1、农村住宅建房户应具备《选址意见书》、《规划许可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或国土资源部门批准的用地申请表。

承包工程方需取得《村镇建筑工匠资格证》或《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并按照相关建房设计要求进行施工。

2、凡在农村住宅建房中承担三层及三层以上房屋及设施建设、修缮和维护的单位,必须持有相应的资质证书,并按照其资质证书所核定的范围承担相应的设计、施工任务。

3、工程开工前,农村住宅建房户必须办理开工许可证,其质量、安全监督由批准开工的单位负责。

三层及三层以上房屋质量监督由区(市)县质监站负责,二层及二层以下房屋质量、安全监督由乡镇政府负责。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健全房地产市场监管机制的通知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健全房地产市场监管机制的通知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健全房地产市场监管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05.23•【字号】成房发[2013]121号•【施行日期】2013.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健全房地产市场监管机制的通知(成房发〔2013〕121号)各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为了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健全房地产市场监管机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一)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

申请商品房预售的,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需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或完成基础工程达到正负零的标准,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制定商品房预售方案和确定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户银行。

商品住房预售许可的最低规模不得小于栋,不得分层、分单元办理预售许可。

房产管理部门对裙楼带塔楼式商品房的裙楼部分应建未建的,原则上不予办理预售许可。

因市政建设和施工技术及施工场地原因影响导致裙楼部分未达到预售许可条件,且裙楼未修建部分基底面积占该楼栋基底总面积25%以下(含本数)的,6层以下(含6层)建筑的塔楼应修至封顶,7层以上建筑的塔楼应修至规划地上建筑层数的1/4以上,方能办理预售许可。

(二)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方案监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商品房预售方案销售商品房。

预售方案应当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建设与销售进度安排、项目的销售方式及销售人员情况、项目内按规划配建的附属设施、住宅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和承担方式、矛盾纠纷及突发事件的处置预案、销售承诺,以及本次申请预售房屋的基本情况、申报价格及变动幅度、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和监管账户等有关内容。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管局等部门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管局等部门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管局等部门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0.01•【字号】成办发〔2016〕37号•【施行日期】2016.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管局等部门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成办发〔2016〕37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市房管局等部门《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0月1日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市房管局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国土局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工商局市金融办市政府新闻办)为全面贯彻执行国家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认真落实市政府《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成府发〔2016〕17号)要求,保持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严格规划用途管理严禁擅自调整项目用地性质,对擅自调整用地性质的依法不予办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不予办理规划核实。

严格房地产开发项目容积率管理,对未按规划许可实施的建设项目,要求限期整改;无法改正的,对超出计容面积部分的全部收入予以罚没,并将开发企业等相关责任单位纳入诚信管理。

二、精准调控土地供应按照成府发〔2016〕17号文相关要求实行精准调控。

对商品住房销售偏紧的区域,适时增加供地规模,适度加快供地节奏,有效管控土地价格,确保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居住用地需求。

三、加快项目开工建设严肃查处不按规定期限开工、竣工开发项目的行为。

在取得出让土地后,开发企业须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开工建设。

凡未按期开工、竣工,构成土地闲置的,按相关规定采取收取土地闲置费、收回土地使用权等方式依法处置,并按不良信用记录予以企业信用扣分。

《四川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成价费[2004]239号

《四川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成价费[2004]239号

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四川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意见的通知成价费[2004]239号各区(市)县物价局、房管局(办、所):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现将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制定的《四川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市物业服务收费按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住宅(不含别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别墅及其他非住宅物业的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五城区(含高新区)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由成都市物价局会同成都市房产管理局依据物业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及经济发展水平按照分级分等定价原则制定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建设单位与物管企业或业主与物管企业应根据公布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协商约定,报所在区物价局备案,同时按有关规定明码标价。

双方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所在区物价局协调执行标准。

其他区(市)县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三、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标准(试行)(附件1),由与物业服务等级(以下简称服务等级)指导标准相对应的服务等级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以及与环境设施设备项目等级(以下简称项目等级)指导标准相对应的项目等级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构成。

四、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指导标准(试行)(附件2)和环境设施设备项目等级指导标准(试行)(附件3),由成都市物价局会同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分别根据物业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等因素,以及物业的环境、配套设施设备等因素制定并公布。

五、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标准中的项目等级基准价,是维持物业的公共环境、设施设备日常运行和维护的基本成本(含能耗、设施设备与绿化的日常维修养护及其对应人员的成本),除此以外的物业服务成本(不含保险费)和法定税费、企业利润进入服务等级基准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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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北城改造有关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村镇集镇建设
【发文字号】成房发[2012]27号
【发布部门】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2.05.07
【实施日期】2012.05.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北城改造
有关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成房发〔2012〕27号)
金牛区、成华区、新都区房产管理局:
为贯彻执行《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北城改造有关政策的意见》(成办发〔2012〕20号)的文件精神,大力实施“立城优城”战略,加快推进北城改造(以下简称北改)工作,现就实施中的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房屋征收程序
(一)基本原则。

房屋征收工作要严格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征收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坚持阳光搬迁,充分
尊重民意,广泛征求并充分考虑被征收人意见,将模拟搬迁作为房屋征收的重要环节。

(二)征收主体。

金牛区、成华区、新都区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三)征收部门。

金牛区、成华区、新都区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区房管局)作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包括拟订补偿方案、组织补偿方案论证、组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受理房屋征收信访投诉及法规政策的解释、宣传工作等。

(四)实施单位。

区房管局可委托区政府确定的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在受委托范围内开展工作。

区房管局负责监督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五)启动方式。

区房管局根据北改区域规划和房屋征收年度计划,按照项目实施步骤和进度安排向区政府提出启动模拟搬迁的申请。

(六)发布公告。

区政府同意启动后,由区房管局在改造范围内发布模拟搬迁公告,公布模拟搬迁实施单位、模拟搬迁期限、改造范围、启动条件、工作步骤、咨询及投诉电话等相关事项。

(七)调查登记。

区房管局对居民的改造意愿进行调查,并对改造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

调查登记结果和改造意愿调查结果应当及时公布,改造范围内居民对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布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方式向区房管局提出。

同意改造户数未达到改造范围内总户数95%的,区房管局应当终止模拟搬迁。

(八)初次评估。

同意改造户数达到改造范围内总户数95%的,区房管局应当组织改造范围内居民协商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改造范围内房屋进行初次评估。

在规定时
间内协商不成的,由区房管局组织改造范围内居民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在动员大会上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评估机构必须独立、客观、公正地按相关评估技术规范开展评估工作,严禁违规高评低估。

(九)方案征询。

区房管局应当根据房屋征收相关法规政策和评估结果拟定模拟搬迁补偿方案,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论证并在改造范围内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30日。

改造范围内95%以上户数认为模拟搬迁补偿方案不符合《征收条例》规定的,区房管局应当组织由居民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区房管局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后的模拟搬迁补偿方案及时公布,提前搬迁奖励的期限从模拟搬迁补偿方案公布之日起开始计算。

区房管局应当将模拟搬迁补偿方案报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备案。

区房管局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组织项目所在地信访部门、街道办事处等单位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十)签订协议。

区房管局在与房屋所有权人签订模拟搬迁协议过程中,应当加强宣传解释,投诉中心应主动介入,现场公布投诉电话,及时调查并妥善处置居民投诉。

(十一)生效条件。

区房管局应当将模拟搬迁协议的签订情况以及相应结果在改造范围内及时公布。

模拟搬迁期限内,签订模拟搬迁协议的户数达到改造范围内总户数95%的,区房管局可向区政府申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模拟搬迁补偿方案即作为征收补偿方案,模拟搬迁协议生效并与征收补偿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征收评估价格与初次评估价格出现差异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处理。

签订模拟搬迁协议的户数达到改造范围内总户数100%的,当事人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协议,不再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签订协议的户数未达到改造范围内总户数95%的,终止模拟搬迁。

(十二)征收要件。

区房管局向区政府申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应当提交发改部门出具的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证明、规划部门出具的拟征收范围符合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证明、国土部门出具的拟征收范围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明等相关材料。

(十三)征收决定。

区政府应当对区房管局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具备征收条件的应当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签约期限,以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区房管局可根据需要组织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四)征收评估。

进行初次评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结合市场变化情况,参照前期评估的查勘情况和测算结果,出具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区房管局应当及时将评估结果报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备案。

(十五)补偿决定。

区房管局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区房管局报请区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日。

(十六)强制执行。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区政府依法申请当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依法做好征收补偿
(十七)补偿标准。

征收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补偿费、政策性补偿费、政策性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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